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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处罚条例范文1
《条例》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上海市现行《上海市食品安全实施办法》基础上,从六章扩展为八章,保留“总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O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调整一章,将“一般规定”更名为“食品生产经营”;增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两章。条文数量,从62条增加到115条,其中,全新条文53条,修改条文55条,修订幅度达93.8%。内容上,补充细化了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监管、网络食品经营要求等内容。
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从严落实政府及各部门的监管责任
1.强化了市、区食药安办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的职责,并明确食药安办承担市、区食药安委的日常工作。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2.将原《上海市食品安全实施办法》分段监管调整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并明确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业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商务部门、粮食部门、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相关职责。
3.《条例》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从而为上海市完善食品安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监管体制,形成上海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专业监管+基层综合执法”的监管体系提供法制保障。
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条例》规定,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加强源头治理
上海的食品供应对外依赖较高,呈现大流通、大市场的特征,必须强化源头管理,倒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防止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
1.严格市场准入
《条例》明确提出,鼓励外埠优质安全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沪销售,并明确外省市的畜禽、畜禽产品应当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上海市。引导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超市卖场、餐饮企业等食品经营企业与外埠进沪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对接,登记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
《条例》还规定,上海市建立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监管部门相互通报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进口商、经营企业公布临近保质期进口食品的相关信息。
2.加强存储运输监管
安全法处罚条例范文2
【关键词】新交规;闯黄灯;驾考改革;多米诺骨牌效应
近十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我国已步入“汽车社会”,但全社会还缺乏与之相适应的安全规则、文明素养、公共责任感。当前,致人死伤的恶通事故仍处于高发,2012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近20万起,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维护交通秩序,公安部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交通法规,新交规对交通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这项法规一经出台即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从专家学者到普通群众都纷纷参与到若干条条例的合理性的探讨中。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将对目前在新交规上的争议条例以及引发的诸如驾考改革,罚款经济等方面的研究情况进行综述。
1 最争议条例――“闯黄灯”到底该不该罚
新交规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对闯黄灯的处罚,2013年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出:“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此项处罚推出后,让部分民众对闯黄灯判罚产生质疑。熊志[1]赞同闯黄灯应立法处罚。他认为黄灯亮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是兼顾了通行的效率和安全,立法的价值取向非常明显,即为了保障公共利益。而且,据相关统计,全国城市道路交通事故1/4发生在路口,这1/4里又有九成以上由违反信号灯导致,其中包括闯黄灯。这一现实比较清晰地勾勒出遏制“闯黄灯”的迫切性。正因如此,明确“闯黄灯”违法,于情于理都能够说得通。赵宏、孙雪强[2]从语言符号的角度指出闯黄灯处罚既与闯红灯的处罚条例相抵触,破坏了语言符号的系统性、理据性,又破坏了法律结构的和谐性,应当取消。刘向[3]从法律角度认为处罚“闯黄灯”没有有法律依据。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三个信号灯各司其职,交管部门将黄灯作用归于红灯,不仅技术上难以做到,且明显违法。李海防[4]从科学角度论证表明“闯黄灯重罚”的规定违背了牛顿第一定律,不仅不能起到减少交通事故的作用,反而导致大量的追尾事故并且很可能加重城市的交通拥堵。在综合广大群众、专家的建议后,公安部于2013年1月5日表示“闯黄灯暂不处罚,以教育为主”。至此“闯黄灯”到底处不处罚的争论以不处罚告终。
2 “新交规”倒逼驾考改革的意义
“史上最严”新交规也带来了“史上最严”驾驶证考核机制。新驾考实施两个月,全国各地均出现驾考通过率极低的情况。尽管通过率如此惨烈,但社会普遍支持驾考从严改革。杨舒婷等[5]认为驾考的从严改革,有利于提高驾驶员的整体素质,间接的唤醒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驾考内容的变化都是朝着更加贴近实际和实用的方向转变,也都是为了让刚刚走出驾校的驾驶员能更快的适应实际道路驾驶。进一步的规范考试内容,明确考试的公平公证性,有利于鼓励学员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加强了公众考取驾照的信心和勇气。张玉胜[6]指出考驾证不同于考文凭,这是一种需要实际操作、直面行车安全的技能,提高驾驶证的“含金量”,无疑为未来的交通出行增加“安全阀”。不过,并非所有人都在为驾考从严改革唱赞歌。罗玲[7]通过对最近接连爆出的驾校腐败事件的调查指出驾考改革若不以严格执行、杜绝腐败为前提, 反而会催热驾考腐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愿景将成为空谈。
3 新交规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新交规影响的并不只是驾驶员,它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将陆续体现在交警执法、物流配送、智能交通产业等领域。
3.1 在交警执法方面助长罚款经济
王春业,邵艺[8]通过统计新交规中涉及的罚款事项发现新交规中直接规定罚款的和间接规定罚款的项目总计达170 项之多。他们认为“最严交规”的规定中通篇充斥着“罚款”味道,使“陷阱执法”有了法律依据,各种罚款也披上了“依法行政”的外衣,助长了罚款经济,如果监管不力极易助长交管部门的腐败,助长部门利益的膨胀,使得交通违规成了一条“钱景”广阔的财路。
3.2 在城市物流配送方面增大配送成本
在对比了新交规施行前后城市物流配送企业的营运成本后,段雅丽[9]指出在新交规实施之前,送货司机违规之后只要缴纳罚款很少有扣分的情况,车辆还能继续送货。即使这样,许多企业都已经吃不消,为了减少被处罚的几率,他们不得不带着侥幸的心理、通过各种方式避开交警的眼睛,例如在规定时段以外的时间上路等。而新交规罚分与罚款同时执行,给原本就压力巨大的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带来了新的人员和成本危机,他们将更加步履维艰。
3.3 在智能交通方面刺激产业升级
娄亚楠[10]指出新交规的实施对智能交通技术的实际应用提出更高要求。如新交规对故意遮挡、污损车牌,机动车超速50%以上,疲劳驾驶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交通违规行为均做出扣除12分满分的规定。而在最易扣分的闯红灯、随意调头、不按规定让行车辆或行人、随意使用远光灯以及行驶中随意丢弃垃圾等行为,也做出详细规定,在处罚力度上更加严格。这就对智能视频分析技术和磁感应控制等技术的精准度提出挑战,最终将刺激智能交通产业的更新升级。
4 总结
有关新交规的话题已不再像它刚实施时受到全民热议,这间接说明它已经慢慢成为我们生活的常态,但这并不代表它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就此消散,其对诸多行业的影响仍将会慢慢发酵。对于交规的研究也决不会止于此,一项法规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社会影响,三年、五年之后再做实证研究都是极为合适的,因此可以预期未来会有更多的相关学术研究,而本文的综述希望能对后面的研究学者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熊志.理性看待“闯黄灯违法”[J].长江商报,2012.
[2]赵宏,孙雪强.“闯黄灯罚6分”违反语言符号的系统性、理据性[J].语言应用研究,2013.
[3]刘向.新华微评[J].新华社“新华视点”官方微博,2013.01.02.
[4]李海防.从“闯黄灯重罚”舆情谈民意与法规的博弈[J].法制与社会,2013.
[5]杨舒婷,肖嘉宜,赵倩,彭丹艳.新驾规出台带来的驾校考试变化的分析与思考[J].社会观察,2013.
[6]张玉胜.宁要考驾照“难” 不要出事故“易”[J].陕西日报,2013.01.11.
[7]罗玲.驾考从严倒逼驾培升级[J].运输经理世界,2013.
[8]王春业,邵艺.谨防“最严交规”助长罚款经济[J].长春大学学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