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规处罚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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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规处罚细则

交通安全法规处罚细则范文1

        右侧超车处罚规定

一、超车应提早减档提速;

二、要细心察看、正确果断;

三、若发觉故意外环境,要冷静岑寂、尽快加速、遏制超出;

四、超出路边车要防范。超出停驶车时,应操纵策动机牵引阻力加速,多鸣喇叭,细致察看,加大与停驶车的横向间距,并做好泊车等应急筹备;

五、超出车队时,要在超车视距精良的环境下,加快连续超出。若劈面门路来车不能包管平安的横向间距时,应开右转向灯,见机插入车队,待劈面车事后再超出车队。

六、忌在前面有交织路口时进行超车;

七、忌在前有弯道、坡顶时进行超车;

八、忌对方门路右边有岔道口时进行超车;

九、忌与前面来车有会车大概时进行超车;

十、忌前车在进行超车时超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3条第8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七)略。

(八)不按规定超车的;

驾驶机动车右侧超车的记3分,处200元以下罚金。

超车是什么

超车,即车辆到了另外一辆车的侧面,从后面跨越后面同标的目的行驶的车辆。用于超车的车道通常是内侧车道,即较靠近门路中间而离路肩较远的车道。在靠右行驶的地域,超车道为靠左的车道;在靠左行驶的地域,超车道为靠右的车道。 超车是汽车在行驶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比较危险的行为。需掌握熟练的技术和技巧,并遵守交通法规,防止意外和事故发生。

超速罚款标准

1、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2、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3、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

4、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

5、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超速扣分情况如下:

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不罚款,记3分;

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

3、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4、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5、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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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规处罚细则范文2

官渡口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为了确保我镇道路交通安全无事故,各项管理工作到位,特制定20__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各农村工作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相关单位职责

1、准确统计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认真核对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按要求填写登记表,不漏一车一人。

2、教育本单位、本村人员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违章违法车辆,发现违法违章车辆载客要现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派出所举报违法违章行为。

3、收集掌握车辆、驾驶人动态,收集上报道路交通隐患,协调配合公路主管部门认真搞好道路的养护工作和隐患排查整改;对村级公路的养护和隐患的排查整改由本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解决,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

二、交通城建环保管理站职责

1、负责对全镇公路主干线的养护和管理,并制定实施方案和养护细则,达到上级要求的养护质量标准,保证必要的交通条件。

2、安排专人经常性上路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无力整改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3、在危险路段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牌。

4、及时制止和打击侵占、污染、毁坏公路的行为,保证公路畅通。

5、积极指导协助村级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6、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__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__州县乡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应安全知识的宣传。

三、公安派出所职责

1、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知识的宣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道路交通整治方案。

2、规范无牌、无证车辆;

3、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4、查处非客运车载客,客运超车超员行为;

5、查处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行驶;

6、积极配合公路主管部门严厉打击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

7、完善“四方一责”。

8、及时汇总规范机动车辆、驾驶人和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建档工作,做到情况明,底细清。

四、责任及奖惩

1、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年终工作奖金实行责任挂钩,凡因登记不准确,信息上报不及时,处罚措施不力,查处违章不依法,一经发现,由纪检部门从重处理,造成后果的,严格按照《__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考评奖惩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交通安全法规处罚细则范文3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缺失;管理;对策

由于近些年来全国各大中城市对于摩托车在市区的行驶进行了限制,以及汽油价格的不断攀升加大了机动车的使用成本,使得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兴的道路交通工具在短短的几年内数量急剧增加,迅速走进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家庭中,家庭轿车、公共汽车、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广大城市居民的主要出行工具。电动自行车在为群众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动自行车规范的缺失,即使相关法律有电动自行车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也只是原则性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有必要对电动自行车及其在现实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研究,找到切实可行的对策,让电动自行车在道路和法律上都能更加“畅通无阻”的行驶。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999)(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行人力骑车、电动或电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最高时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整车质量(重量):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续行里程: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少于25km。

最大骑行噪声: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km/h-18km/h)速度骑行)的噪声应不大于62dB(A)。

百公里电耗:电动自行车以电动骑行(电助动的以电助动骑行),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

电动机动率: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而与此相对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另外,根据我国2004年10月1日出台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国家标准中对摩托车规定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每小时,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该标准同时还规定:“使用电动驱动的车辆,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而小于50公里每小时的二轮或三轮车辆为轻便摩托车”。

因此,只有时速在20公里以下且整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才属非机动车范畴。而其他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的车辆,则应定性为摩托车,应按照机动车辆的身份进行管理。

二、电动自行车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在已成为世界电动自行车生产量、销售量最大的国家。大量增加的电动自行车对城市的交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电动自行车规定具体的管理方式,各地政府部门都根据当地的实际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种是以上海等城市为代表,当地政府部门立法的形式,承认其合法性,把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发放拍照,并相应地规范生产厂家;第二种是以广州、武汉等城市为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行车不准安装动力装置等,认定电动自行车上路为非法,并不给核发牌照,且一旦发现其上路,即责令骑车人拆除动力装置并接受处罚;第三种是以北京等城市为代表,由于没有相应依据,本来城市自行车的管理难度就非常大,再加上电动自行车更加难以管理,因此不允许核发牌照,但在管理上相对较松。现在北京市对于符合国家标准并被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可进行登记,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从目前的发展形式看,越来越多的城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交通管理。

正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电动自行车在为群众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管理工作制造了很多的难题:

(一)车辆超标现象严重

现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大都“超标”,据有关数据统计表明,市场上的电动自行车抽查显示80%均不合格,主要表现在整车质量、最高车速、鸣号装置等主要指标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尤其电动自行车时速一般超过20公里,有的竟然达到了50公里,电动自行车“摩托化”的倾向日益明显。超标车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车速超标。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应该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行驶的最高时速在15公里/小时。而这些超标车辆的车速可以达到30公里/小时,甚至50公里/小时。由于这些车辆的制动装置是以低时速的标准生产的,所以,超速行驶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2、车重超标。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重量应在40公斤以内。但生产厂家为了追求时尚的外观和低廉的材料成本,使用大量劣质材料,车身重超过国家标准。市场上销售的部分类似轻便摩托车的踏板式电动自行车质量大大超过了40公斤。由于质量增加,物体惯性增加,在发生事故时撞击力增大,加重了事故损伤后果。

3、无脚踏功能。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必须有脚踏装置,由人力脚踏驱动时,30分钟骑行距离不应少于7公里。然而在城市街道上随处可看到踏板样式的电动两轮车,其脚踏已经被取掉,失去了骑行功能。由于没有脚踏功能,势必要增大电力驱动的输出功率,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起步加速性能。这样为车辆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提供了条件。

(二)易发生交通事故

由于车辆驾驶人和车辆自身性能等原因,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持续增加,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数据显示:2006年,浙江省发生电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3957起,死亡430人,伤4371人,分别占总数的10.8%、6.5%和10.3%,其中死亡人数与2005年同比上升47.8%。2007年全国因电动自行车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上升49.9%。

1、车辆驾驶人因素。由于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不必经过培训、考核就可以骑行电动自行车,这些驾驶人对交通法规知之甚少,对车辆机械性能更是难以掌握,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不能正确处理和及时避让,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这类车没有上牌,极易导致交通事故逃逸,加大了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难度。

2、车辆自身性能因素。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要求,电动自行车的制动性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动的以20km/h的车速电助动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米,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米。当前市场上销售的大部分车辆存在超速、超重等违规现象,而车辆的制动系统在超速行驶中经常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驾驶人通常也没有头盔等必要的保护措施,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失比普通自行车的损失更大、后果更加严重。

(三)自带电池对环境的污染

目前,市场上电动自行车所使用的电池多为铅酸蓄电池,也有部分动力型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铅布电池、锌空气电池被应用于电动自行车,但因这些电池价格相对较高,所占比例很小,主要仍是为铅酸蓄电池。铅酸蓄电池属于高污染产品,现今还没有可以完全处理的方法,每年产生的废旧电池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由于电动自行车产销量的不断增加,对铅酸蓄电池的需求也持续加大,只有解决好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问题,才能保证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对策

(一)国家统一立法,修订针对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并严格执行

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应该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行驶的最高时速在15公里/小时。这是我国现有的两部针对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按照法律效力等级应当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即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在15公里/小时。这样就产生了矛盾: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出时速在20公里/小时的车辆却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能上路。针对这样的问题,在综合考虑电动自行车骑行安全、便利驾驶人使用的情况下,建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即执行最高时速20公里/小时的国家标准。同时,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细则,改变现在电动自行车出现的无法可依的局面。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的管理

当前电动自行车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源头管理不力造成的。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质量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格把关,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出厂销售、流入社会。对无证经营的或生产、销售非公告目录车型以及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厂家、商家坚决予以取缔和整顿,同时细化制定标准的电动车通用技术标准,在整车质量、车速、车身长宽以及车架等安全设备做详细规定,对超过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车定性为“电动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管理,将电动自行车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纳入正规渠道管理。

(三)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

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人,在享受出行便利的同时理应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条件、驾驶资格与普通自行车相同,没有特别的限制。但是,电动自行车的机械性能与普通自行车完全不同,而与踏板摩托车很相似,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省却了办理驾驶证的步骤。现实中,大部分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证,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了解甚少,因而很容易忽视骑行中的安全问题。建议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规范,即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必须参加类似摩托车驾驶证的考试,根据电动自行车的特性参加道路安全知识和道路骑行考试,考试合格取得电动自行车驾驶资格后方能上路;已经拥有摩托车驾驶证的可以直接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必另行参加考试。而后将电动自行车的驾驶资格统一纳入到车辆管理系统中去,这样的好处在于:对驾驶人进行驾前考核,促使其掌握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可以有效的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是一个很好的制约,使其认识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有人管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与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一样都会被记录在案。

(四)全面实施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户籍化管理

我国对普通自行车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从生产、销售、使用到管理都积累了很多的经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完全可以进行借鉴。2007年为从源头上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公安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实行自行车刻制编码和购销登记制度。这对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一次很好的契机,应当由上述部门制定更加详细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统一推行,对于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户籍登记,逐车建立车辆档案,核发电动自行车牌照,使电动自行车与其它机动车一样在道路上受到交通法律法规的约束。

参考文献:

1、电动自行车武汉“规范之旅”[EB/OL].省略/whcb/html/2007-07/03/content_37986.htm,2007-07-03.

交通安全法规处罚细则范文4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部门协作、乡镇联动、社会参与、疏堵结合”的方式,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着力解决制约交通安全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实现交通事故的起数、死、伤人数三项指标明显下降的目标,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和整治县城交通秩序。坚决遏制正三轮车非法营运的反弹,坚决制止正四轮助残车非法营运,坚决制止电瓶车非法载人。

(二)规范和整治干线公路交通秩序。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对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三)规范和整治农村交通秩序。严禁三轮车、拖拉机、农用车非法载人,检查督促农机办证,对农用拖拉机粘贴反光膜,对农机驾驶人员进行培训。

(四)规范和整治校车。严格校车安全管理,坚决查处“黑校车”和校车“超员”违法行为,促进校车管理的规范化。

(五)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整治事故“黑点”和秩序“乱点”。在县城完善客运车辆停靠点,在干线公路完善警示标志,在校园门口完善斑马线,努力降低一般事故发案率,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发生,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六)深化“五进”宣传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使全县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普遍增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养成“规范、文明”的交通习惯;交警执法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满意率和社会认知度明显提升。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

1、加强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建设。从县公安局、教育局、交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路分局、农机局抽调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综合素质较高的同志从事县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确保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有组织、有检查、有督促。

2、加强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乡镇综治中心建设,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把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领导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兼任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从乡镇安全办、司法所、农机站、公安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公安交警中队、交通局交通管理站抽调人员作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深入到辖区内每一条道路、每一个村(居、社区)、每一住户,对道路基础设施、各类机动车辆(包括拖拉机)及驾驶人情况进行摸底排查,详细登记造册,实行“一路一档”、“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全面掌握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2、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乡镇长、村(居、社区)委主任、村民组长抓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制,配备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各种台帐(包括交通安全协管员、交通安全员、交通信息员、驾驶人、机动车、交通安全宣传等内容)。交通安全员由各村(居、社区)委主任担任,在每个村民组选聘交通信息员。乡镇人民政府与交通安全员签订农村道路“八无”(无车匪路霸、无违章占道、无骑路集市、无摆摊设点、无乱拉乱建、无打场晒粮、无交通安全隐患、无交通法盲)管理目标责任书。每年年末,由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村(居、社区)交通安全员的履职尽责、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800元/年。

3、以创建“平安农机示范乡镇”活动为抓手,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网络。在认真总结梁园镇老庄村创建“农机安全示范村”经验的基础上,从今年7月起,在元疃镇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乡镇”试点活动,活动主要内容是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农村机动车辆登记台帐和相关制度,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和措施,对农用拖拉机粘贴反光膜,对农机驾驶人员进行培训,对村民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根据元疃镇的经验和做法,县政府将召开会议在全县推广。对工作开展得较好的乡镇,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三)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研判工作

1、加强调查研究。县公安、交通、安监、农机、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研究,健全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理顺关系,堵塞监管漏洞。

2、加强信息研判。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要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和社会化管理工作进行分析、点评。县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要对本行业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点评。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要对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找出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开展有针对性的整治活动提供参考和依据。

3、积极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善于总结、推广工作典型,充分学习、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大胆尝试,为我所用。

(四)进一步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1、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与所辖村(居、社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与下属单位及本部门的监管对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制度,明确年度交通安全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工作时限。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实行责任倒查,县政府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和道路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县交通、公安、安监、建设、公路等部门以及项目业主单位要督促运输企业、道路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采取下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等形式,督促整改。对因管理原因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加重事故损害后果的,县政府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大检查、考核、督办和奖惩力度。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抓紧修订《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考评细则》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制度》,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要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考核落后以及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公开曝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村(居、社区)、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加大检查、督办力度,严格奖惩。

(五)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载体及印发明白纸、设置宣传展板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要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列入文明创建的考评内容,解决必要的宣传经费。其中在村居、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众宣传园地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要达到90%以上,在50人以上单位配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兼职人员要达90%以上。县安监部门要将交通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和考核体系。

2、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县宣传、公安、教育、司法、交通、农机、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将任务分解细化,落到实处。宣传部门要督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免费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的力度,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常识和交通文明宣传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集中宣传活动,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学校提供交通管理信息和宣传素材,及时向社会道路交通管理措施、重大交通事故情况和重要交通路况信息。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将交通安全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师生专题培训。司法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五五”普法教育工作规划,把普法教育与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居、社区)”有机结合起来。交通部门要强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特别是营运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大力实施驾驶人素质教育工程。农机部门要深入田间地头,宣传农机安全常识,督促农机驾驶员按期审验和接受教育。安监部门要以宣传《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省政府第219号令)为契机,促进相关部门、单位、个人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积极主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对多次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驾驶人员应予以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县政府对宣传教育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交通安全法规处罚细则范文5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年初,我们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主任担任组长,、海担任副组长,各基层部门领导为组员,重点部门、重点部位都有具体责任人负责,每月均由各部门领导负责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具体工作情况。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处综合办公室,并由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制度法规不断完善。今年,我处在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新出台制定三部新法规。

1、为了加强我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结合我处的实际,制定铁市环卫发[]5号铁岭市环卫处安全管理处罚规定。重点对收发人员、值宿人员、司炉人员和驾驶员在工作中失职作出明确的处罚。

2、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我处的实际,制定铁市环卫发[]6号铁岭市环卫处劳动纪律管理处罚规定。重点强调工作时间不准许玩扑克、打麻将、下棋等和上班时间中午不许喝酒等劳动纪律。

3、为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失,并结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我处实际情况,制定铁市环发[]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重点强调:

①司机人手1份新交通法,并要求司机都能熟悉新交通法每条细则。

②建立车辆月检制度。

③对车库进行检查,不准在车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的物品。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动员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1、5月21日,市环卫处在车队会议室组织召开全体职工安全生产动员会,由处办公室在会上传达了铁岭市建委关于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朱文章副主任部署环卫车队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工作,特别强调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并对行车安全、人员安全、设备安全、防火安全、保卫安全进行详细的安排,要求人人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车辆不能带病运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重要思想,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根据我们单位车辆较多的特点,为了确保行车安全,每月25日下午2点至6点为车辆检查日,由处办公室牵头,车队主管领导参加,严格按照铁市环卫发[]5号文件对车况、车容、车貌进行车检和处罚,对查出的问题,责令司机立即解决处理。6月8日,市环卫处重点对铁西所有车库进行安全检查,被检查的车库全部符合要求,没发现任何火灾隐患。

3、每月对各办公场所都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尤其在元旦、春节、五一长假期间,我们都在节前安排好值班、值宿工作,并且节前由安处办公室牵头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尤其对重点部门,例如铁西车队、北山垃圾场等处,进行认真部署防范,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人。节假日期间每天都有值班领导,而且都要有交接班记录。

四、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活动。为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尤其今年5月新交通法的颁布,市环卫处加大宣传贯彻落实新交通法,给每位司机准备新交通法1本,并多次组织司机学习。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市环卫处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动员会2次,组织张贴安全生产标语50条,增设安全标志牌5个。

五、采取多项措施,加强职工防范意识。

1、按照消防安全要求标准,我处投资叁仟多元更换灭火器26个,维修灭火器24个,购买锹、钩、水桶等灭火器材30个。其中,为每台生产用车各配备灭火器1个。

2、市环卫处从年初到现在,每月都派专人负责对用电、用水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全处生产工作正常运行。今年6月2日,处办公楼二楼闸门开关虚接打火花,存在安全隐患,我们用中午午休时间,就找专人及时更换新的闸门开关,保证正常用电使用。

3、5月21日,市环卫处组织所有司机集中学习新交通法规。

4、车队负责组织所有司机及有驾照人员进行一次学习交流,使每位司机都会使用车队各种型号的车辆,达到在车库发生意外时,任何一位司机都有能力把车辆及时驶出车库。

5、新制作车队钥匙箱一个,要求每位司机都留一把车库门钥匙,并编号放在钥匙箱里,以使车库发生意外时,能及时将车辆开出。

交通安全法规处罚细则范文6

一项看起来不起眼的规定正在让汽车经销商感到头痛。

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中有一条这样的处罚条例——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需一次记12分。在各种交通违法行为扣分处罚条例中,它似乎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这项规定却在实操层面给经销商带来麻烦。

在新车销售过程中,经销商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来4S店或者展厅看车,但因为店里样车不多,消费者想买的车店里并没有。

调用拖车到总店把新车拉回来是个办法,但因为时间太久而引发消费者不满的事情并不鲜见,尤其在北京、广州这些限购地区,消费者好不容易摇到号,新车却又迟迟不能到手。

因为等不及要求退订金的情况不断出现,而大多数消费者看不到现车根本就不愿下单。

问题来了。因为待售新车属于商品车,无牌不能单独上路行驶。但对汽车经销商来说,新车调动又属于正常业务,这种“不对称”显然已影响到经销商的新车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有如下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全国工商联汽车商会告诉《汽车商业评论》,结果他们摸底调研,各大汽车经销商均表示,如果按照国家法规规定执行,全国几乎每个经销商都会面临因待售新车无牌上路而被交警查扣车辆及扣分罚款的情况。

若无牌新车铤而走险上路,则会给民警路面执法带来很大麻烦。

翻看《机动车登记规定》,可以看到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如此规定:

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销售的,以及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虽然有关机动车临时号牌的规定有了,但并没有进一步实施细则,实际操作起来很有难度,以至于汽车经销商感到无所适从。而没有临时移动证,汽车经销企业将面临需要注册登记的车辆无法出行、企业无法经营的重大困境。

可以说,现行的临时号牌规定不利于甚至阻碍了汽车流通行业的经营与发展。出台未售新车临时号牌的实施细则已迫在眉睫。

先行者早已有之。

2011年2月21日,深圳就正式启动了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业务。

借鉴香港向经销企业发放商品车临时移动“T”牌的管理经验,深圳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发了深圳“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管理系统”。

深圳规定,专用临时号牌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可记录具体车辆信息的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经销商信息、车辆信息及有效期等信息;

二是纸质临时号牌,采用现有临时号牌样式;

三是可悬挂在车牌架处的悬挂塑胶临时号牌,悬挂在车辆安装号牌的位置,以便于识别、监管。

汽车经销商可以利用互联网“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管理系统”进行车架号、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号、保险单号及保险单号有效期等信息的登记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