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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施工处罚条例范文1
1明确目标
(1)目标是一个事物发展的基本方向,也是源动力之一,工程实施的一切活动均需围绕既定目标展开。工程项目的目标从范围上可划分为质量、安全健康、文明施工、环保、进度、效益等目标。从时间上可划分阶段性目标,如施工准备阶段、基础主体施工阶段、装饰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如山西省内的大型项目质量目标是“确保汾水杯争创鲁班奖”,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是“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2)目标的确定需要从工程规模、合同条件、资源配置、地理位置、实际需要等方面综合考虑。目标必须分解细化考虑,由大目标分解为若干小目标。单位工程分解为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分解为分项工程。如:单位工程质量最高目标为“确保汾水杯争创鲁班奖”,具体到混凝土分项目标为清水混凝土,相应各项标准提高,垂直度允许偏差3mm,平整度允许偏差2mm等。
(3)明确各级岗位管理目标和各级管理人员具体个人目标,实现主动工作,而不是被动工作,目标的实现才有保障。如质检员岗位总体目标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及规范标准,结合具体负责项目确定细部目标和过程目标。
(4)已确定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实时调整,实现动态控制。如:水岸项目投标承诺的质量目标为“省优”,开工后该公司考虑该工程从规模、地理位置等方面具备创“鲁班奖”的条件,因而将质量目标调整为“鲁班奖”。
2制定标准
2.1工程施工依据的标准
(1)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如建筑法、环境保护法、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
(2)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机械供销合同,是工程实施的纲领性文件,直接决定工程是否能达到预期各项目标,如质量、安全、进度、效益等。
(3)设计文件、标准图集,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等。标准图集是设计文件的补充部分,效力等同于设计文件,如:抗震构造、建筑标准、安装标准等图集。
(4)施工验收规范、内控工艺标准,是工程质量验收达标的标准。施工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内控工艺标准为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一般要严格于国家标准,如抹灰平整度规范规定4nun,实际内控标准都要求在2mm以内,想要评优评样板就得提倡零误差。说明企业施工水平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企业具备较强的竞争力。鲁班奖要求的是“精致、细腻、过程精品、细节大师”。
(5)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是项目部根据上述几项标准制定的施工指导性文件。目前,施工材料与施工工艺El新月异,施工标准的地区性差异很大(如剪力墙接缝处浮浆的凿除)但施组或方案的编制存在滞后和与实际不相符的弊病,甚至有的是为了报验资料东拼西凑组合出来的,实际指导性很差。安全技术交底和作业指导书更是流于书面形式,没有形成过程,没有交到操作工人一层,直接导致安全质量控制混乱,有些质量通病、安全问题屡屡出现却得不到有效遏制。施工方案制定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进度、效益,制定要有科学依据,经验不能缺,但不能一味地靠经验,有些东西已经过时了。
(6)企业和项目部内部管理手册、管理办法及岗位职责三方面内容组成我们施工的管理制度,是实现“程序系统化管理标准规范化施工”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障。随着承包工程规模越来越大,管理的制度化尤为重要。以前工程规模小或者是工期条件宽松,出一点失误也能弥补回来,而现在工程要么是规模大,动辄几万平米、十几万平米甚至几十万平米,要么是工期条件异常苛刻,经常要压缩合理工期1/3或更多,同时国家在安全、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日益严格,农民工自身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客观上根本不容许我们失误或犯错误,有效制度管理是我们减少直至避免过失的最好办法。
混凝土施工处罚条例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管理或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停车场、广场、街头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含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隧道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含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保证其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与市政工程设施相连接的专用道路、桥涵、排水管渠、路灯和各种窨井、检查孔等设施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分工负责。
市政工程设施有偿使用的实施范围和市辖区对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建设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保证质量,实行保修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设施技术档案。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贷款、受益者出资或其他方式筹措。
用贷款修建的道路、桥梁、排水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设施,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七条各项收费纳入市财政专项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贷款修建的工程设施收费,只能用于还贷。其他有偿使用收费只能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制止、检举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和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涵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
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后,按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
施工作业、搭建棚房、堆放物料和其他可能造成道路、桥涵损坏或堵塞排水管渠的,还须同时预交设施损坏赔偿押金。
占用道路用作停车场或集贸市场的应严格控制。确须占用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
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需占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并加收百分之五十道路占用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的,应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和破路修复费后,方可施工。
市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大道”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前款规定办理手续。
自来水、煤气、通讯等地下管线急需抢修的,可先行破道,但必须在二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经批准挖掘、修复城市道路、桥涵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需临时封闭交通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悬挂挖掘许可证;
(三)破路原则上应采取半幅施工,回填后再施工另半幅;
(四)主干道路面修复工程五日内完成,其他路面修复工程七日内完成;
(五)回填土必须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六)施工中挖掘到地下管线或文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七)及时清运物件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对城市桥涵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加强养护维修并设置限载标志。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桥涵上建筑房屋、设置仓库、放置废弃物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二)装载超长物件,拖刮路面;
(三)在城市主要道路、桥涵上焚烧物品、拌和砂浆;
(四)在城市道路上排放废水、抛撒物品及其他污染物;
(五)在桥涵周围保护范围内挖石取土、倾倒垃圾、堆放物料;
(六)损坏道路、桥涵设施。
第十四条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车辆不得在有水泥混凝土或沥青铺装的路面上行驶。
确需通行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五条凡纳入年度计划的新建、扩建和大修的道路工程,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有关单位需埋设管线的,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道路新建、扩建工程竣工五年内或大修工程竣工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在桥涵上下架设管线及修建其他设施,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超过桥涵限载的车辆需要经过桥涵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在指定的时间通过。
第十八条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设置的各种窨井、检查孔及其他设施,必须符合道路、桥涵的设计要求,不得妨碍道路、桥涵的正常使用和交通安全。
设施丢失或损坏的,产权管理单位必须及时补充或维修。
第十九条在道路、桥梁上设置或跨路悬挂的各类广告牌、宣传牌,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排入管渠的水质进行监测,建立健全污水水质档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到险情需要抢修时,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疏通或抢修。
第二十二条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预交设施损坏赔偿押金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用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入水井、窨井丢弃火种、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掩埋、堵塞和压占、移动排水设施及标志;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保护范围内种植、挖砂、取土、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穿通城市排水设施。
第二十五条排放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等物质的污水,由排放单位采取措施处理,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排放。
第四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桥涵,建设单位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立即排除,恢复照明。
因其他事故损坏照明设施的,责任人应配合抢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
(二)在路灯线杆上悬挂有碍照明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擅自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迁移安装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在市政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进行施工作业的,及其他正在进行损害市政工程设施或严重影响市政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执行的,可以扣押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和器材,责令其纠正后予以返还。
第三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或者擅自堆放物资,影响市政工程设施的运行和养护,在限期又不清运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行拆除或强行运出。强行运出的物资,由物主在三日内领回并缴纳运输保管费。逾期不领的,按无主物资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至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第二项的,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或限期清除。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和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和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可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限期修复,可并处修复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市政工程设施的;
(二)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在桥涵上超载行驶,向窨井丢弃火种及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阻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产权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或挪用专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中所列的道路占用费、排水设施使用费、偿还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贷款收费的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条凤台县县城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混凝土施工处罚条例范文3
关键词 工民建筑 管理模式 施工技术
对企业而言,竞争是企业发展和生存的主要动力,良性竞争在企业发展期间至关重要。怎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发展,是所有企业面临的一个关键课题,工民建行业同样如此。所以,提升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前提在于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而施工技术对建筑质量有着决定性的作用,管理模式也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与建筑质量得到提升的关键。
一、工民建施工技术
(一)防水混凝土技术
以混凝土施工技术为基础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技术就是防水混凝土技术,该技术有助于提升建筑物的防水级别,特别是在新型楼房建筑中适用。复合防水、节点密封以及防排并用等是现阶段应用得比较频繁的一种技术方式,其在对建筑物防水性能进行提升的同时,也能够提升建筑物的耐腐蚀性。
(二)钢筋连接施工技术
钢筋连接施工技术在工民建施工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技术,该技术与工民建发展需求相适应,技术改造后有效、全面地规范了钢筋连接技术类别,为快速连接钢筋及确保其稳定性提供了更多的新方案。直螺纹接头连接不仅有助于提升连接质量,同时还能够缩减钢筋的连接时间,提升施工效率。
(三)屋面防水技术
在对工民建施工质量进行衡量的过程中,其防水性能同样是比较关键的一个考核指标。在屋面防水技术方面,聚合物水泥基复合涂膜是比较现代化的一种防水技术,其工作原理是处理节点、板缝以及基层,对涂膜防水层涂料进行多遍涂刷。该技术能够有效弥补以往屋面防水技术存在的不足,使屋面防水性能得到不断的提升。
(四)节能施工技术
现阶段社会发展的主题是节约能源与保护环境,尤其是建筑行业,选择新型节能施工技术与环保材料、不断提升能源利用率,是现阶段我国建筑行业的必然发展趋势。一方面,在建筑工程中降低能源消耗率;另一方面,投入建筑项目后同样必须强化控制能源损耗。对建筑材料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建筑性能原则,保证施工安全;并对节能环保材料进行优先选用,该材料选择方法与原则为现阶段建筑行业主要的发展趋势。近些年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大众生活质量也具有带动作用,在这期间,环境保护问题也逐渐受到大众关注;节能环保是建筑施工的关键课题之一。节能施工技术在近些年的建筑施工工程中应用得非常广泛,特别是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施工方面,其能够充分发挥节能环保技术的重要作用,降低能源消耗率,具有非常明显的保温效果。
二、工民建施工的技术管理模式
(一)增加工民建施工中的技术支持
通常,在工民建施工中会出现很多问题,若无法及r解决这些问题,就会对建筑整体的质量产生影响,对保持工程进度非常不利。并且,在国内很多工民建企业中,如果解决施工现场问题的效果与速度不理想,不能够及时解决一些潜在问题,那么对具有较强技术性的问题,其就会出现束手无策的情况。因此,在工民建工程施工中,强化技术支持就显得非常关键,工民建工程管理者应该从以下两个环节加以优化改进:第一,保证施工者能够熟悉工民建施工的管理规范,切实掌握设计图纸、工程验收等环节,定期组织施工人员开展相关学习与培训工作;第二,创建完善、科学有效的企业用人机制,防止流失人才,对更多优秀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吸收,为施工队伍纳入新血液与动力。
(二)提升安全责任和意识
工民建施工安全一方面与施工企业声誉有着直接相关性,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到社会发展,因此,增强安全责任与意识非常关键。对企业而言,其应该创建安全生产标准与安全培训考核体制,并对明确相关项目的安全责任人,对其进行合理分配;对员工而言,所有员工都有义务树立安全意识,同时学习必要的安全规章体制,避免产生违法操作行为,从而降低安全隐患的发生率,为自身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三)培养素质较高的施工技术管理人员
在工民建工程施工中,为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质量,技术管理者综合素质的提升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在应用现代化管理技术、不断提升施工技术管理质量的基础上,工民建工程管理者还应该选择有效的措施,切实培养和加强技术管理者的综合素质。通常来说,其应该从提升技术管理者专业知识与职业道德两方面着手。员工工作中的重要素养在于职业道德是否高尚,施工人员只有热爱岗位、具有奉献精神,才可以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主人翁意识与责任心;除此之外,专业技术知识是所有管理人员应该学习与掌握的重要技能之一,其必须对工民建工程施工中的技术要求、实施方法与指标了如指掌,才可以在实际工作中灵活地应用,使工民建施工管理效率得到不断的提升。
(四)完善施工技术管理规章体制
在现场施工技术管理过程中,工民建工程管理者必须对技术指标、规定加以明确,明晰工民建施工技术管理要点;同时,创建科学、完善的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对技术管理处罚条例做好明确规定,对现场技术监管出现的不到位问题及时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罚与批评。
三、结语
在工民建工程施工中,施工技术的作用极为重要。一方面,工民建施工者应该将各项工作认真做好;另一方面,其还必须协调相关参建单位的协调工作。这可以促使工民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成效得到不断的提升,为顺利开展工程项目提供可靠的依据。
(作者单位为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简介:叶良和(1967―),男,安徽人,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工民建施工与管理。]
参考文献
[1] 孙赫.针对工民建施工技术及管理的研究[J].才智,2014(20):164-165.
[2] 马甜.关于工民建施工技术及管理措施的分析和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23):111-112.
混凝土施工处罚条例范文4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harm and availabi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waste,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ideas on the construction waste management measures. Through the classific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construction waste, and emphatically describes the relevant construction waste separation machine principle and operating mode. It makes the construction waste become resources, and eventually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关键词: 回收利用;建筑垃圾;技术难题;处理
Key words: recycling;construction waste;technical problems;deal with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4-0297-02
0 引言
随着我们步入新千年,信息化的脚步日益加快。建筑领域的蓬勃发展令人赞叹不已,建筑工程作为一支异军突起的“机械化部队”,时时刻刻影响着我们的居家生活。可是,美中不足的是,在华丽雄伟的建筑群周围总会被小山一样的垃圾包围着,可能他们知道自己的归宿不是被运往山区,就是被无辜掩埋。他们不相信自己的命运,于是乎他们拼命地挣扎着,只为等待重生。因此,应对建筑垃圾处理问题的一系列办法应运而生。建筑垃圾不但没有给环境污染带来影响,而且二次利用成了我们建筑业新的建筑材料。
1 建筑垃圾及面临的问题
建筑垃圾是指工程中由于人为或自然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废料,包括废渣土、弃土、余泥和废料。根据建筑垃圾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施工建筑垃圾和拆迁建筑垃圾。施工建筑垃圾是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和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而拆迁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和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在拆毁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目前我国的建筑垃圾大多数采用填埋的方式处理,由于垃圾堆放的随意性和填埋的不当,造成二次污染,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有关数据表明,城市垃圾行列中,其中建筑垃圾占垃圾总量的30%-40%。因此如何处理和利用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是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
2 当前建筑用砂的概况
建筑用砂是混凝土及其制品、建筑砂浆不可或缺的原料,也是工程必备材料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巨大的基本建设的投入,对建筑用砂量日益增加。并且天然砂资源是一种地方性资源,是短时间内不可再生和不宜长距离运输的原材料。如何能够将回收来的砂充分运用到建筑行业成为一大难题。经过实验证明,建筑垃圾经过破碎和分选成粗细骨料,能够替代天然骨料来配制混凝土、基层材料和建筑用砂。
3 建筑垃圾分离一体机及处理垃圾的方法
通常建筑垃圾可细分为钢筋、砂、石、钢筋混凝土和素混凝土。建筑垃圾中的模板和木板可以得到有效的回收利用,暂且不予关注。砂、石、混凝土等混合物分类起来相当繁琐,所以很多企业或相关单位都不愿在此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建筑垃圾分离一体机(简称垃圾分离机)应运而生,它的作业范围主要针对拆迁的建筑垃圾和可分离程度较高的施工建筑垃圾,这是一款装配式组合机械,集喷淋系统、粉碎系统、分离系统和除尘系统于一身。具有回收利用率可观,作业效率高、环保无污染等诸多优点。
建筑垃圾分离一体机的工作原理,我们采用工厂生产的模式来进行分析和说明。首先,把它想象成一条平缓运转的生产线,由工人将大块的钢筋混凝土放在流水线上面,随着传送带的推进和运行,先在喷淋作用下进行润湿和初步除尘,接着运往粉碎系统,粉碎系统采用大型粉碎机进行强制性的初步粉碎,再经由滚筒系统自动回落再次粉碎,本次操作可将砂石和钢筋分离,下一环节至关重要,这是将砂石钢筋完全剥离,根据钢筋的特性,我们在分离系统中内置超强磁铁形成大型磁场,能够吸附各种锈蚀程度的钢筋,然后进入砂石分离阶段。此时,根据离心力的原理,加快运转速度,在高速运转速度作用下,砂石在传送带边缘飞出,而石则因为自重大的缘故,自由下落,这样砂石的分离就可以实现了。接下来,砂、石、钢筋就会被运送到不同的出料口,为了防止污染大气,我们还特别设置除尘系统,如果纯度不够,还可以进行二次加工。
4 木板、木屑的处理方法
我国森林覆盖率为18.21%,仅居世界第130位。随着工农业的发展,我国森林面积在不断锐减,然而木材龄期大多以中幼性为主,成熟型木材实属不多。有些地区面临着资源枯竭问题,解决木材使用率问题刻不容缓。在建筑领域中木门窗的使用仍占一定的比重,门窗对木材的要求也十分苛刻。现在比较成熟的木屑压制机,它能有效回收我们认为一无是处的木屑,而且能够解决随意堆放和污染环境的社会问题。其实流程很简单,基本可分为粉碎、输送、模压成型和成品入库。另外也可根据要求制造出中密度纤维板。这种方法不仅使木材充分运用到建筑行业的角角落落,而且也响应我国对绿色建筑的大力号召。
5 钢筋废品的可利用处理
至于钢筋的去处较为简单。钢筋在以前使用过程中强度降低,塑性降低,即使使用钢筋调直机进行除锈,也难以作为骨架在建筑继续使用。因此我们目前只能通过回收站送往钢筋加工厂进行回炼。
6 建筑垃圾潜在价值的开发提出的几点意见
为了增强企业对建筑垃圾潜在价值的开发使用,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政府部门需要大力宣传环保意识和节能观念,鼓励大中型企业使用建筑垃圾中的潜在资源。
其次,推广使用各种先进成熟的垃圾分离提纯机械。
然后,政府部门为积极使用建筑垃圾可用资源的企业提供资金保障和信贷优惠。
最后,由于我国对建筑垃圾的回收使用缺乏完善的法律机制,对违法相关处罚条例、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垃圾资源及规定建筑垃圾中可回收使用部分必须分类存放等条款不完善,因此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来约束企业行为相当必要。
我想,解决问题只是时间问题,我们将在解决建筑垃圾的问题上一如既往,我坚信建筑垃圾变废为宝的梦想不再是梦想,他们势必成为建筑行业的一道特色的风景线,建筑垃圾的重生带来的不再是一片狼藉,而是社会环境和企业发展的双重和谐,我相信有这一天,而且近在咫尺。
参考文献:
[1]卢中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与循环利用[J].科技资讯,2007(32).
混凝土施工处罚条例范文5
为了加强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市民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主管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市和区、县的计划、规划、土地、建设、财政、价格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民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建设要求)
民防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市和区、县的民防工程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六条(用地要求)
民防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出入口、孔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条(规划要求)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参与规划审查。
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先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或者兼顾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第八条(连通要求)
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规划确定的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修建时,不得对被连接的地下工程造成损坏;被连接的地下工程的所有权人不得拒绝将民防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
已建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会同同级规划、计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制订计划,分步实施,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第九条(结建民防工程)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
第十条(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提出申请:
(一)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
(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三)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建设用地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结建民防工程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民防工程建设费)
经认定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定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住房等,予以减半收取;
(二)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四)因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民用建筑。
第十二条(民防工程质量要求)
民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并满足民防工程平时使用对环境、安全、设施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民防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市民防办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与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十三条(民防工程质量监督)
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对民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备案)
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
第十五条(档案移交)
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竣工档案的同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
第十六条(民防工程改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改建民防工程的,不得降低民防工程原有的防护能力,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民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民防工程拆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民防工程,确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需要拆除民防工程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一)拆除等级民防工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非等级民防工程的,应当向市民防办提出申请,由市民防办按照规定审批或者报国家民防管理部门审批。
(二)拆除第(一)项规定以外民防工程的,应当向区、县民防办提出申请,由区、县民防办按照规定审批,并报市民防办备案。
民防工程包括等级民防工程和非等级民防工程;等级民防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修建,并达到国家规定防护标准的民防工程。
第十八条(拆除补建或者补偿)
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补建:
(一)拆除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原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等级要求补建;
(二)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民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
(三)拆除砖结构或者其他的非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民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一。
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经市或者区、县民防办认定,无法按照前款规定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拆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与该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协商补偿。
公用民防工程,是指国家以财政预算内资金和收取的民防工程建设费、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进行投资,并由民防管理部门负责修建的民防工程。
第十九条(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
民防工程建设费、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的标准,由市民防办提出,并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准。
民防工程建设费、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属财政性资金,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其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计划核拨,用于民防工程的建设,并可用于地铁、隧道、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中兼顾防空需要设施的建设。
第三章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条(所有权)
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民防工程的所有权登记,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原则)
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使用民防工程,但不得影响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治安、卫生、房地等方面的规定;民防工程用作经营场所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商、物价、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使用收费)
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使用费。
民防工程使用费的标准,由市民防办提出,并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准。
民防工程使用费属财政性资金,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其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计划核拨,专项用于公用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备案)
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以外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当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向区、县民防办备案。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区、县民防办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维护管理)
公用民防工程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其他民防工程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维护管理要求)
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保持民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无渗漏现象;
(二)防护密闭设备、设施的性能良好;
(三)防火、防冻、防倒灌措施安全可靠,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四)工程内部环境整洁,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防护设备完好。
第二十六条(保护措施)
在防空指挥等民防工程的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当按照该建筑的倒塌半径,留出与民防工程主要出入口的安全距离;但在民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重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可以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民防办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民防工程;
(二)向民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四)故意损坏民防设施;
(五)在民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民防工程主体结构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民防办可以委托**市民防监督管理处实施。
第二十九条(其他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故意损坏民防设施或者在民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滞纳金)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使用费的,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可以按日加收滞纳款额1‰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其他行政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有权人未办理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的,对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民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复议和诉讼)
混凝土施工处罚条例范文6
承包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 工程交由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鉴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形式:
乙方包工包料施工:工程暂定价为
二、人工费支付方法:
乙方进场开工后,甲方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支付材料款。工程竣工后,甲方付至乙方工程款的 ,工程验收交付业主使用后(三个月内),甲方付至乙方工程款总额 ,余款 待工程质保期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公司各项规定以及本合同,对乙方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以及施工现场的整洁、文明、机具规范使用、防护措施等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指导,并对乙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2、视乙方的施工水平、人员组织能力以及施工现场的管理情况,有权决定是否让乙方继续承包或
易人承包本工程的施工。如果乙方将被清退出场,则乙方未拿的工程款将作为违约金被扣款。
3、保证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并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及时与乙方兑现。
4、帮助乙方解决和处理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乙方搞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协助乙方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工艺、作法等问题。
5、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竣工。
6、 严格按施工工期进度完工并交甲方使用,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违约金。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中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约定。施工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xx标准。
2、在工程开工前,要认真研究施工图纸和作法说明,保证按图施工,并与甲方签定承包合同,向
甲方提供工程预算书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否则不准进场开工。
3、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执行甲方“施工现场所有施工班组必须统一食宿、统一着装的规定”的条款,执行甲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若干规定”的条款,接受甲方“违反施工现场有关规定的处罚条例”的规定。
4、根据工程的工期和工程量,按时组织人员进场,并自行解决施工所需要的各种施工机具。保证按甲方定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适时增减施工人数。
5、负责工程的全过程施工管理,使工程保质、保量、按时如期交付验收。并对因施工质量造成的返工费用、因施工不规范操作造成的人身伤害费用、拖欠人工工资和材料款造成的债权债务等承担完全责任。
6、在工程质保期内,保证随叫随到。负责维修。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以上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总承包金额的
10%的违约金,有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如数赔偿。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甲方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代表(施工队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合同范文二
发包方: 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戴河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精神、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了明确双方职责,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施工期限:
(一)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场并具备施工条件为开工日(总工期为:300天)。至结构封顶5个月
(二)乙方进场施工日起,因其它因素由甲方造成工地停工、待工现象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二、承包方式:
清包方式(包工期、包质量、包进度)。
三、承包工程范围及内容:高层8#14#楼(地上19层,地下一层),清包 含以下工种:木工.塔吊基础.地下室基础、主体、二次结构支模(带锯板机及以下设备和易耗品),另带木工材料进场的卸货,砼工(包括从场地硬化,临设土建和水电,防护棚搭设,地下室清槽、桩孔抽水、基坑排水、打夯、回填土整平、止水胶条或止水钢板制作安装、填充墙砌筑、后浇带施工、桩芯钢筋及砼、地下室防护墙及砖胎膜砌筑抹灰,一二次结构混凝土浇筑,不
包括粉刷和装饰)
(带翻斗车及以下设备和易耗品),钢筋制作安装、电渣压力焊、对焊及直螺纹连接、拉结筋制作、一二次结构钢筋制作(其中包括桩心钢筋的制作安装)、安装及植筋(带拉直机电焊机等设备和易耗品),架子工包括材料进场的卸货(带保险用品及工具),水电及空调管、落水管安装(带施工设备及工具)。以上工程不包括电梯安装,基础降水,挖回运土方,管桩工程,暖通工程,防水工程,内外墙保温,消防工程,防盗防火门安装,铝合金门窗安装),包括二级电箱以下设备、电缆、电箱、电线、插排等)以及二级箱以下的现场维护
四、分包单价:按建筑面积 290 元/㎡计算(暂定面积约 4 万平方米)。本合同暂估价(大写):人民币 壹仟壹佰陆拾万元 。
五.付款方式:工程至正负零结束,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50万元。工程至15层完成,支付乙方完成总工程量的85%,至工程封顶支付乙方总工程量的90%,余款10%工程预验后一个月内付清,留5万元保修金无质量问题半年内付清。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至工程计算时,甲方应支付乙方款项已完成总工程量的85%。
六、工程质量
1、乙方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组织施工,进行管理,甲方按本标准进行质量评定验收和考核结算。
2、施工中,乙方必须按本标准逐项工程进行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按本标准复核认可后才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甲方收到乙方面通知的10天内组织,甲方的正式质量验收评定由建设单位认可,施工中途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质量抽检,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甲方有关管理条例的,乙方
必须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至合格为止,否则应接受甲方的罚款处理。
3、按照秦皇岛市标化规定进行技术管理,甲方按本标准进行质量评定验收和考核结算。
七、材料管理
乙方在施工期必须加强现场材料管理,专人持证凭卡领料。做到工完料清,并认真执行甲方制定的有关材料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奖罚制度,乙方所用的材料,各应堆放整齐,做到场地干净,达不到项目部要求罚款处理。
八、甲方责任
1、甲方对整个工程质量、工期及交付使用的保修向建设单位负责。
2、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和由乙方提供的设备,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书面验收记录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3、甲乙双方在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更动。若因施工需要确需拆除变动时,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技术质量、安全生产要求,规范用工等交底工作。
5、甲方按施工要求提供施工机械设备,由上述因素影响乙方正常施工,所影响的工期顺延,甲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甲方技监部门,按规定对乙方施工中的质量状况检查和验收给予认定,如有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
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如乙方不按整改意见如期整改,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
7、甲方有责任就本工程所需安排乙方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8、甲方有权对乙方务工人员持有的各类证件进行检查、缺证者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9、甲方应提供乙方大型材料堆场,应向各分包方严格控制材料丢失,配合材料统一管理。
10、甲方按双方约定,支付价款,并按规定进行结算。
11、甲方配合乙方所有材料的安全管理。
12. 甲方若造成工期延误,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13.甲方在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时,超过一个月未能拨付,则甲方按应付款项的2%支付乙方利息并支付合同应付款项。
九、乙方责任
1、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组织设计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2、甲乙双方相关领导认真给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以及安全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3、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制定施工中的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并定期开展检查,充分配合甲方安全管理的各项指示。
4、施工期间,乙方指派专人负责本工程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并且履
行日常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5、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要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6、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乙方自理,乙方应督促现场施工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7、乙方人员对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后由甲方相关人员检查后方准施工。
8、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乙方应按规定验收,严禁在未经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使用方负责。
9、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人员安全技术掊训考核管理规定》,经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期审证,进秦皇岛市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到秦皇岛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
10、甲乙双方各自必须严格执行各种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不定期输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过“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工时,应取得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派专人值班。
11、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到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
者单位负责。
12、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如遇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有关部门联系,并采取保护措施。
13、乙方在施工现场(包括生活区)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失误等而造成甲方人员工伤、火灾和设备损坏等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定责任。
14、乙方人员在施工中(包括合同内的零星项目)如发生工伤事故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应急抢救措施。
15、必须有承担工程的能力和资格。由乙方原因无力履行合同的,则乙方必须按合同总价的2%赔偿甲方损失。
十、其它
1、甲、乙双方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争议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签约地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乙双方如有一方不执行本合同规定,违约方则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用其他书面形式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本协议经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本协议共五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南戴河项目部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20xx年 4 月28日
承包合同范文三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联系方式:
居民身份证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联系方式:
居民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 ,进行经营的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承包范围
1、乙方承包甲方的经营资产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以上经营资产的所有权为甲方所有。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行使承包经营权。
二、承包期
乙方承包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承包风险金、管理费
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交纳承包风险金人民币______ 元。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承包风险金由甲方全额归还乙方。
乙方应当在承包期内的每月一日(或每季度的第一天)向甲方交纳管理费______ 元。
四、承包收益分配
承包期内,乙方在向甲方交纳全部管理费后,盈亏自负。
五、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在约定时间收取乙方的管理费;
2、监督乙方经营使用甲方资产的情况;
3、保证资产所有权的真实性,向乙方提供承包经营的宽松环境;
4、许可乙方使用甲方品牌、商标;
5、承担房租、工商管理费、税费、承包资产维修、更新费用;
6、承担本合同生效之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7、在承包期内,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乙方承包的资产,不得充许第三人参与承包经营;
8、不得随意中止、终止、解除合同。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享有承包经营收益,承担承包经营亏损;
2、定期向甲方交纳管理费;
3、合法从事承包经营;
4、承担承包经营中产生的员工工资、水电费、与承包经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以及除前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之外的所有费用;
5、在承包期内,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承包资产,不得充许第三人参与承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