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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目的范文1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急管理干部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我办举办了为期3天的培训班。
一、认清突发事件的内涵。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包涵核心要素为:
1、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要解决和应对的是“公共危机”,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国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应对突发公共危机。
2、具有突发性和紧迫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突如其来,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危机就会迅速扩大和升级,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损害。
3、具有危害性和破坏性。危害性和破坏性是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一旦发生本法所称的突发事件,就会对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如应对不当就会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或社会秩序的严重动荡。
4、必须借助于公权力的介入和动用社会人力、物力才能解决。公权力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挥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等功能,公权力介入突发事件的应对。
二、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应对突发事件,把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位置,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只有牢固树立“居安思危、常备不懈”意识,逐步把握规律,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在无法完全避免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下,要总结探索如何制度化、科学化、专业化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1、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加快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形成有效应急管理法制体系,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机制。认真制定应急预案,健全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加强专业救灾抢险队伍建设,健全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搞好培训和预案演练,全面提高抗风险能力。
3、加快建设科技应急体系。高度重视运用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加快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科技支撑体系。
4、加强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落实各自承担的专项预案,要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纵向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明确各方面职责,确保一旦有事,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遇事不乱。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目的范文2
一、突发事件处置存在的问题
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
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有力。
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及时得到控制。
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有待提高。
二、突发事件处置的基本思路
一是,重在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突发事件的演变一般都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从本质上看是可控的,只要措施得力、应对有方,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是完全可能的。因此,突发事件处置要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作为处置的重要目的和出发点。
二是,既授予政府充分的应急权力,又对其权力行使进行规范。突发事件往往严重威胁、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了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赋予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坚持效率优先,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协调指挥各种社会力量。
三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相统一。突发事件往往具有社会危害性,政府固然负有统一领导、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对的主要职责,同时社会公众也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仅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还需要其履行特定义务。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等方面服从指挥、提供协助、给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先行处置措施的法定义务。
四是,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实行统一的领导体制,整合各种力量,是提高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效率的根本举措。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三、突发事件处置的制度措施
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
第一,建立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制度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严格予以执行;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危险区域;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教育训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器材;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第三,经费、物资、科研保障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四,监测和预警制度
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是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前提。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预警机制不够健全,是导致突发事件发生后处置不及时、人员财产损失比较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及时上报;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定时向社会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向社会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及时向社会有关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五、应急处置与救援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其发展为特别严重的事件,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
一是,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人员救助、事态控制、公共设施和公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措施。
三是,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当事人、封锁有关场所和道路、控制有关区域和设施、加强对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等措施;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四是,发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目的范文3
【关键词】突发性公共事件 行政程序 行政公开 公众参与
基本问题分析
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界定。广义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泛指一切突然发生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事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突发性公共事件”一词常与危机事件、紧急事件等混用。从立法解释学角度看,作为公共应急法制的调整对象,这些术语在词语含义和具体所指上并无差别,统一为“突发性公共事件”并无不妥。着眼于未来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法制建设和公共应急法治的根本目标,多数学者认为,一切达到前述危险程度的事件都有必要接受法律的规制,即我国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界定应采取最广泛的含义。总之,突发性公共事件是指将威胁全部或部分居民的生存或健康的局势。
突发性公共事件大都具有爆发突然、起因复杂、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特点,且相互交织,处置不好会产生连锁反应。从本质上讲,它是对原有的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且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
行政应急程序制度简析。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基于宪法的要求,国家有义务对公民施行救助。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国家或政府履行救助义务时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此涉及到紧急情况下的行政程序问题。所谓行政应急程序,是指在突发事件中,行政主体为有效克服危机,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在行使应急权力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应急程序作为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特殊行政程序可谓意义重大,法定化的行政应急程序能有效弥补我国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法制空缺。一定意义而言,政府能否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依法行政的问题也就转化为行政应急权力能否依法定程序行使的问题。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也必然要求行政程序的法定化、制度化,而行政应急程序的制度化使得国家紧急权的行使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能最大限度保护个人利益。
突发性公共事件中行政程序立法及实践之考察
立法现状分析。我国至今尚未统一行政程序立法,更没有专门的应急程序法律或规范。突发事件中应急行政行为的程序规范零星分布在一些应急法律中,且不够完善,造成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通报及公布程序不明确。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和第五十三条都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信息应及时公布,但没有规定信息公开的方式与步骤,政府采取具体行政应急措施所应遵循的程序不明确。又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此规定很抽象,没有明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征用是按常态下一般的征用程序,还是可以灵活运用一些特殊程序。在常态下,我国的行政征用程序非常复杂,若依复杂严格的程序实施征用,可能会贻误时机,影响危机处理效率,但不遵循程序又可能导致行政权的滥用。再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对征用措施也仅以“必要性”加以限制,既没有规定征用的程序,也没有规定相对人的权利。此规定主要在于确保行政权的实现,提高行政效率,却忽视了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这对于规范和控制应急行政权的行使、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非常不利。
行政程序实践分析。从国外情况看,无论是突发性事件的预警、准备阶段,还是其发生后的灾难救助阶段,无不重视民间力量的参与。应急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已成为世界性潮流和应急法制现状。在我国,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仍是强有力的、迅速的国家动员,淡化其法律要求,突出了政府职能,忽视了公众参与。
首先,重实体、轻程序的表现突出。一是行政内容不透明,行政信息不公开。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权力运作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内容。但在现有的绩效考核体系下,政府主管部门面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不得不再三权衡利弊得失,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捂盖子”,习惯于遮遮掩掩,造成行政内容晦暗不明或模糊不清。目前的信息管理体制基本是复制于行政管理体制,逐级管理、对上负责、共享性低。这种体制与应急管理的要求不合,是发生信息瞒报、缓报、漏报现象的主要原因。二是行政作为不及时,行政效能不突出。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需要行政机关积极用权履职,及时为社会提供服务。但现实生活中,政府部门于法定期限内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甚至不作为的现象颇多,不仅影响行政效能,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其次,公众参与机制缺失。我国政府在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没有充分挖掘民间组织治理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功能。虽然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突发事件管理条例》规定:“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但社会广泛参与应对机制的不健全使得突发性公共事件管理中的社会自我动员能力相对不足,危机意识亟待提高;公民自发组织和行动起来防范突发性公共事件、应对突发事件以及事后恢复重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公众缺乏自救与互救能力;公民及社会组织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管理中不能很好地在事先、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配合政府开展工作,严重制约了该力量的发挥。
构建突发性公共事件中行政程序的若干建议
第一,加快应急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应急行政程序立法。我国应健全和完善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法律体系,加快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的进程,完善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法律规范,建立健全行政应急程序制度,为行政应急管理实务中的行政紧急权提供必要的程序法律规范。在确立行政应急程序时,尤其应强调:其一,行政应急程序以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为法定条件。其二,突发性公共事件应对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超越职权和,且应履行最低限度的程序义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三,突发性公共事件结束后,及时完善相应程序;对实施紧急程序中给公众造成特别损害的,及时给予救济。
第二,构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行政预防程序。基于紧急状态的突发性、危害严重性以及紧迫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时刻做好充分准备,这就需要在行政应急程序中设定较完善的预防程序。首先,在全社会范围内积极开展公共应急法制宣传教育,逐步提高政府机关及社会公众的危机意识,增强危机防范和应对能力。其次,政府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危机应对教育,进行突发性公共事件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公民自救互救能力,形成较强的社会整体危机应对能力,并对我国现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内容有所了解。最后,发动社会力量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还需要加强社会动员制度和模拟演习制度。定期举办一定区域场所内的专门演习,训练公众的心理素质和危机应对能力,提高整体防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技能,充分发挥普通公民辅助支持国家应急行动的作用。
第三,构建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行政公开程序。行政应急公开程序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公布制度。信息的收集应采取多元化、多渠道的方式;信息的报告则应坚持迅速、及时和准确的原则;信息的公布同样确保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且应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为此需要强调:其一,强化公民享有知情权、行政机关负有法定义务的意识。其二,普遍确立应急信息制度。其三,在应急信息过程中,建立并落实快速反应机制,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有目的地选择信息源和信息传播渠道,防止错误信息误导民众,恶化现实,扩大恐慌。另外,政府机关须与媒体合作,掌握媒体的舆论导向,通过媒体使民众及时了解事态的发展,一则有利于调动一切可用的社会资源,再则可让应急资源最有效地统筹分配。
第四,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制度。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对是一个持续化的过程,不仅需要国家动员,还需要社会持续的互助,更需要社会持续的、大规模的公众参与。应以政府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主导,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网络。首先,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参与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相关立法中明确各社会主体的突发性事件应急职责,形成全民参与的应急管理机制。其次,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网络除政府以外,应充分授予共青团、妇联、工会、基金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急性职权,包括普及应急知识、实施应急演习、进行宣传动员、协助维护秩序、参加应急救助、配合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应急措施等。最后,进一步重视包括志愿者在内的社会力量在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专业优势和能动作用。充分借鉴国外民众应对突发性事件的经验,加强对公民危机意识的培养和志愿者应对灾害的训练。围绕应急救援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目的范文4
论文关键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群体性突发事件 表现形式 预防与对策
一、引言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纠纷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近几年来,发生在人民法院系统的一些突发事件是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体现,这些发生在案件审判处置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危害了人民法官、诉讼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民法院的财产安全。这类群体性、突发性的事件性质恶劣且其发生呈逐年增多态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力量,他们肩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职责,同时他们也担负起处置法院系统内突然事件的重任。这些突发事件发生迅速并且无规律可循、不可预见,一旦不能立刻处置或者处置不当都会对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如果依法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已经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重要问题,也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文章结合突发事件的特征、类型,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进行分析。
二、突发事件的特征与类型
(一) 突发事件的特征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突发事件界定如下: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为了满足某种目的,多人参与,扩大事态、加剧冲突、使用暴力等手段扰乱、破环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普遍具有以下特征:
1.突然性。突发事件一般是由一定的契机诱发的,它什么时候发生,以什么形式出现,事件的规模和影响程度是人们无法事先预测和掌握的,它具有不可预见性。由于突发事件的突然发生,人们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社会资源也没有做好充分的保障,往往会出现处置不当的结果,因此造成恶劣的影响。
2.破坏性。突发事件对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很多方面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对公共生命构成威胁、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扰乱和破环公共秩序以及造成公众心理障碍等等。这些破环很多都是不可恢复的,一旦发生,就实实在在的存在,自始至终产生不良影响,有些破坏虽然可以逐渐消减,但是往往也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代价。因此必须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恰当的处置,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破环和不良后果。
3.紧迫性。由于突发事件具有很强的破坏性,且突发事件的发展规模和影响深度都难以估计和预测,因此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行动,依法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性事件进行妥善处置,避免突发事件造成更加严重的和难以挽回的不良后果。
(二)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
与其他类型的突然事件相比,群体性突发事件采取集结力量的方式,它对社会影响面大、冲击力强,处置起来难度更大,也更容易产生遗留问题。群体性突发事件除了具有突发性事件的基本特征以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规模不断扩大。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利益格局调整,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逐年增多,而且规模不断的扩大,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问题.(2)涉及的行业人员众多。我国的人口众多,社会结构十分复杂,各行各业都存在这这样那样的矛盾,群体性突发事件不可避免的发生,参与人员身份复杂。(3)表现方式激烈。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但是他们往往采取过激的方式,有时甚至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处置不当,矛盾会不断加剧,影响范围也随之扩大。
(三)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突发性事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1.哄闹、冲击法庭。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行政、民事审判活动中,参与者主要利用旁听、参加庭审活动等机会在法庭上进行哄闹、辱骂或者围攻法官、公诉人、证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等,扰乱、破坏了正常的法庭秩序,影响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有序进行。
2.暴力抗法。主要变现是判决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亲属为了逃避执行,在人民法院执行判决或裁定时,利用暴力手段,冲击执行现场、殴打工作人员、损毁执行材料、破坏执行车辆和器材、抢夺警械用具或者自伤、自残等一系列严重阻碍判决正常执行的违法行为。
3.劫夺人犯或暴力脱逃。是指在司法警察押解被告人或犯罪分子的过程中,不法分子为抢夺被告人或犯人,聚众对押解车辆进行非法拦截,暴力伤害押解人员,或者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脱逃的行为。
4.枪击、爆炸类。主要是指参与者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进入法院机关、庭审现场、办公场所等进行枪击或者引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5.集体上访类。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满,因此采取静坐、喊口号、拉横幅、堵大门等过激手段,达到获得群众围观、引起社会关注的目的,此类事件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置,很可能会进一步发展为更为激烈的扰乱法院工作的行为。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要求
坚定处置突发事件的信念。各级人民法院对于突发事件要有坚定的立场,要有处置暴力抗法者的决心,无论规模的大小和影响的好坏,都必须严格地坚持依法处置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严格按照各类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情节严重者,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基层法院要加强与司法警察和公安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坚定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心。
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对司法警察的政治立场、擒拿格斗技能、驾驶能力甚至射击等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还要求司法警察要有坚实地警务基础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要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反复、多次的演习,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人员的反应能力、布控能力以及突发事件现场处置能力。
改善司法警察所配置的装备。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仅需要计谋、手段和措施,还必须要有精良的装备。当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面对突发事件行为人的各种暴力攻击时,司法警察需要有精良的抗暴警械。根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有资格配备和使用警械和武器,因此为了大力防范群体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必须配有网枪、防弹、防刺背心、手套,要有警棍、盾牌等警械装备,只有这样才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科技优势。
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如果应对措施得当、处置方式合理的话,可能会防止突发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损坏的发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体,本文认为司法警察常用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如下所述。
(一) 制定各类群体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中国有句古话:“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各级司法警察管理部门要依据当地的具体执法环境,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来明确各类群体事件处置的目的要求、处置的原则和方法、处置的分工部署以及相关的联动机制等内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模拟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处置演练。
(二)执行任务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
为了预防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司法警察执行任务之前,需要科学系统的分析各种可能的群体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并根据预计突发事件的规模、影响等因素来合理的布置警力,明确各个司法警察的分工。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工作
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要求,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必须严格、细致和文明检查进入审判区人员的人身和随身物品,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检测出的各类限制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危险物品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检查的方法有检测设备检查和人工检查两种检查方式。
(四)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采取相应的措施
通过上文可知,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表现形式有六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这六种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应该有所差异。例如,对于哄闹和冲击法庭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警告并制止事件行为人,告知其行为将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若警告直至无效,可以按照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所制定的强制措施进行处置;对于暴力抗法事件,司法警察必须及时有效的控制和束缚抗法者,收缴相应的危险品,谨防抗法者做出过激行为;出现劫夺人犯或暴力脱逃等恶性群体事件时,司法警察必须立即制服被告人,严密监控其他被告,将所有涉案人员进行分开押解或看管;对于集体上访事件,司法警察可以协同接访工作人员对上访人员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目的范文5
关键词 :应急资源结构;应急管理;突发公共事件
国内外应急管理实践表明,应急资源在应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明确应急资源结构、设计应急资源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应急资源保障的动员机制,是尽可能全面地满足应急资源需求、提高应急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构建应急资源结构框架是构建应急资源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应急资源保障动员机制等应急资源体系建设的基础性环节,有利于提高应急资源的保障能力,有利于实现以全面资源论为背景和以应急需求为导向的应急资源的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有利于实现应急状态下的敏捷响应。
1 应急资源体系与应急资源结构
1.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与应急资源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文将应急管理研究的范围确定为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是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过程中,为了降低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达到优化决策的目的,基于对突发事件的原因、过程及后果进行分析,有效整合社会各方面的相关资源,对突发事件进行有效预警、控制和处理的过程[1]。
应急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应急资源是指应对公共突发事件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类资源的总称。应急资源的需求、保障和调度贯穿于应急管理的全过程。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特点,应急资源具有时效性、完备性、平展性、共享性、季节性和周期性。
理解应急资源的内涵,既要从全面资源论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要的各种资源;还要以应对突发事件中对资源的需求为导向,统筹考虑核心资源与一般资源、通用资源与专业资源。从全面资源论的角度来看,应急资源既包括人力资源、物资资源、财力资源,还包括科技资源、信息资源、服务资源等,只有将这些资源有效地整合,才能确保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敏捷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应急资源体系是指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掌握、使用、保障和配置应急资源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联系。包括:应急资源结构(应急资源的指标体系)、应急资源的保障体系、应急资源的投入体系和应急资源的配置体系。
应急资源结构,即应急资源的构成,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所使用的应急资源的类别构成。应急资源的保障体系是指在应急状态下,通过国民经济动员机制,将应急资源潜力转化为资源保障能力的支撑系统。应急资源的投入体系是指应急资源投入的主体、机制、渠道等方面所组成的体系。应急资源的配置体系是对应急资源的储备、分配和调度体系。
1.2 应急资源结构及其含义
王成敏等:基于需求分析的应急资源结构框架研究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 第1期应急资源结构是指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所利用的应急资源的内部联系和一定秩序。
应急资源结构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应急资源结构以应急需求为导向。研究应急资源结构的目的在于为突发事件的活动提供更有效的应急资源保障。
第二,应急资源结构具有相对完整性。应急资源体系是一个整体,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需求,应急资源结构应应尽可能全面。
第三,应急资源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是按照一定的内部联系和一定的秩序组成的,这些内部联系和秩序作为子体系和资源要素,构成应急资源体系结构;
第四,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应急主体对应急资源体系中不同子体系、不同要素的需求不同(包括需求的数量、时间等方面)。
1.3 应急资源结构的研究现状
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对应急资源结构开展研究。与应急资源结构相近的是国家经济动员办公室于2003年的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指标体系。
国民经济动员指标体系的总体结构划分为基本情况、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设施与机构等四个模块,每一个模块下又包括若干个子项,每一个子项下包含若干个指标[2]。这套指标体系的优点在于,根据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需要,立足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借助于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工作队伍,适当补充必要指标。该指标体系的缺点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指标体系较泛,与国民经济动员的实际工作需要还有一定的距离。
本文从应急资源需求分析入手,调研了湖北省、湖南省、辽宁省、广东省、四川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在全国国民经济动员培训班上与来自军队、地方的国民经济动员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学员进行座谈,并收集、分析和整理了2008年年初雪灾及“5.12”汶川大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应急资源需求,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调节局应急协调处(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掌握的应急需求,参考了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指标体系,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设计了应急资源结构框架。
1.4 明确应急资源结构的意义
明确应急资源结构是建立应急资源体系的重要基础。只有在阐明应急资源类别构成的前提下,才能逐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体系的其他环节,包括应急资源投入保障体系、投入体系、配置体系,从而更好地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源支撑。
明确应急资源结构,有利于提高应急资源的保障能力,将形成应急资源数据库的原形,有利于在应急状态下快速掌握、集合和调动应急资源,实现应急状态下的敏捷响应。
研究应急资源结构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应急资源的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因此,在应急需求和全面资源论双重背景下明确应急资源结构,有利于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应急需求,实现人、财、物、信息、技术、知识等资源的快速高效的整合,实现应急状态下应急资源的敏捷动员。
1.5 构建应急资源结构的原则
构建应急资源结构是为了在应急状态下,应急管理的主体能够快速掌握所需要的应急资源,实现应急资源的快速调配、快速集合、敏捷响应、有效整合及优化配置。因此,构建应急资源结构的原则是:
第一,以应急资源需求为导向。构建应急资源结构的最终目的是在紧急状态下为应急响应服务,因此,在构建应急资源结构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应急资源在应急管理各个阶段(预防与应急准备、检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及构成应急管理体系各个系统(指挥调度、处置实施、资源保障、信息管理和决策辅助)中各个环节的作用。
第二,以全面资源论为指导,统筹社会资源。构建应急资源结构时,需以全面资源论为指导,统筹考虑应急管理过程中所需要的应急资源,以保证应急资源体系的全面性。
第三,充分考虑平时与急时的转换。应急资源的宗旨是为急时服务,但在平时状态下亦应发挥其平时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构建应急资源结构时,应充分考虑各类资源平时状态和急时状态的不同,实现平时状态和急时状态的转换。
第四,充分考虑各种紧急事态的共性和个性。不同的紧急事态对应急资源的需求不同。在构建应急资源结构时,既要充分考虑各种紧急事态对应急资源需求的共性,还要考虑各种紧急事态对应急资源的特殊需求,构建的应急资源结构应体现各种紧急事态共性和个性的结合。
第五,以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的资源需求为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划分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四个阶段。构建应急资源结构的核心目的是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迅速地掌握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要的资源信息,快速地了解资源信息(包括种类、数量、布局、来源等),快速的调度、敏捷响应。因此,在构建应急资源结构过程中,以应急处置和救援阶段的资源需求为重点。
2 应急资源的需求分析
以2008雪灾和“5.12”汶川大地震为案例,对其实际资源需求进行归纳总结,深入分析应急资源需求,并以此为依据构建应急资源结构框架,以求所建立的应急资源体系更贴近应急管理的实践。
研究中以两次自然灾害的阶段为列向量、以有关应急管理业务为行向量,构建应急资源需求矩阵。
2.1 2008雪灾应急处置阶段应急需求分析
在研究2008雪灾应急资源需求时,根据雪灾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本文仅研究了应急处置阶段,时间段为2008年1月10日-2月10日。本文将该阶段的应急处置业务划分为基本生活保障、抢修电力和通讯设施、疏通交通、医疗和医护服务、财力保障及其他六个业务。从而构建了1个阶段和6个业务构成的2008雪灾应急处置阶段应急资源需求分析矩阵(见表1)。
2.2 “5.12”汶川大地震应急资源需求分析
在研究“5.12”汶川大地震应急资源需求过程中,针对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灾活动,本文重点研究了以应急救援为中心的应急处置阶段(2008年5月12日-5月22日)和以灾民安置为中心的应急处置阶段(2008年5月23日-10月8日)两个阶段的资源需求。同时,划分了应急救援、保障生活用品、抢修(恢复)基础设施、卫生防疫、灾民安置、财力保障等六项业务。从而构建了由两个阶段和六项业务构成的“5.12”汶川大地震应急资源需求分析矩阵(见表2)。
3 应急资源的分类
为了在归纳两次自然灾害应急管理资源需求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一般应急管理的资源需求,就必须对应急资源进行分类。
国内外学术界对应急资源的分类基本有两种思路:一是按照应急物资自身的属性来分类,二是按照应急应急资源的用途和需求进行分类。江伟、秦勇、周慧娟等将应急资源按照两个维度进行分类:[3]一是按照应急资源用途分为第一应急资源(食物、饮用水、棉被、衣物等生活必需品)、第二应急资源(用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的各类机械设备)、第三应急资源(交通运输工具)和第四应急资源(信息渠道和设备)。二是按照应急资源的需求紧急程度分为:生命救济资源、通讯资源、交通运输资源、应急物资资源和应急交通资源。这种分类方法,充分考虑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应急资源的需求和紧急程度,但是并没有从全面资源论的角度考虑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
本文参考2008雪灾和“5.12”汶川大地震中应急资源需求,将应急资源分为应急救援资源、基础设施及服务、专业处置资源和支撑保障资源四个大类。应急救援资源分为人员救援专业队伍、一般救援人员(包括必要时投入的兵员和社会人员)、伤员救护与防疫队伍、食品、衣物、伤员救护药品与医疗设备、应急照明与取暖设备、人员救护设备、临时住所九个子类;基础设施及服务资源分为交通设施、交通机构及交通工具、供水设施及机构、供电设施及机构、供气设施及机构、通讯设施及机构、房屋、能源七个子类;专业处置资源分为专业处置技术队伍、专业处置人力队伍、专业处置设备三个子类;支撑保障资源分为应急科研机构、应急专家队伍、重大应急科研成果、应急财力四个子类。
4 应急资源结构框架的设计
在分析抗击2008雪灾和“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的应急资源需求,并对应急资源分类的基础上,本文所设计的应急资源结构框架,共包含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应急资源类别,分别为:应急救援资源;基础设施与服务;专业处置资源;支撑保障资源;第二个层次为应急资源子类,在每个资源类别下划分若干个应急资源子类;第三个层次为应急资源细目,每个子类下设计应急资源细目。
4.1 应急救援资源类
人员救援资源包括专业救援队伍、普通救援队伍(包括必要时投入的兵员和社会人员)、伤员救护与防疫队伍、食品、衣物、常备人员救援药品与基础医疗设备、应急照明及取暖设备、应急救援设备、临时住所9个子类,每个子类下设定若干细目(见表3)。
4.2 基础设施与服务类
基础设施与服务资源包括交通设施及机构、交通工具及机构、供水设施及机构、供电设施及机构、供气设施及机构、通讯设施及机构、房屋、能源7个子类。每个子类下分若干细目(见表3)。
4.3 专业处置资源类
在专业处置资源下分为专业处置专业队伍、专业处置人力队伍、专业处置设备3个子类。每个子类下分若干细目(见表3)。
4.4 支撑保障资源类
在支撑保障资源下分为应急科研机构、应急专家队伍、应急专业管理队伍、重大应急科研成果、应急财力5个子类。每个子类下分若干细目(见表3)。5 结论与展望
构建应急资源结构框架是进行应急资源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有利于提高应急资源的保障能力,有利于实现以全面资源论为背景,以应急需求为导向,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应急资源,从而实现应急状态下的敏捷响应。
本文界定了应急资源体系等相关概念,认为应急资源体系是指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掌握、使用、保障和配置应急资源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联系。包括:应急资源的结构(应急资源的指标体系)、应急资源的保障体系、应急资源的投入体系和应急资源的配置体系。而应急资源结构是指在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所利用的应急资源的内部联系和一定秩序。应急资源结构具有应急需求导向、相对完整性等含义,构建应急资源结构应把握资源需求导向、统筹社会资源、平战结合、共性与个性等原则。
本文将应急资源分为应急救援资源、基础设施及服务、专业处置资源和支撑保障资源四个大类,每大类分为若干个子类,每个子类分为若干细目,将应急资源结构框架设计为应急资源类别、子类、细目三个层次,从而构建了以人员救援资源为核心、以基础设施与服务资源为基础、以专业处置资源为依托、兼顾支撑保障资源的应急资源结构框架。
应急资源结构框架的设计仅仅是应急资源体系研究的基础性环节,后续的研究将针对应急资源指标体系设计、计量和评价等相关问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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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uctural Framework of Emergency Resources Based on Demands Analysis
WANG Chengmin KONG Zhaojun YANG Xiaoke
(School of Manegment and Economics,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Beijing 100081,China)
Abstract The structural framework of emergency resources is the internal relation and the systematic order of the emergency recources when we handle emergencies.
Building the structural framework of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is the essential foundation to construct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system, which is beneficial to improve the support capacity of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to bring about the effective integration, and to optimize the allocation of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based on comprehensive resources and demandoriented. This article analyzed the demands of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and classified the emergency recources based on the cases of South Frozen disaster in 2008 and May 12th Wenchuan earthquake. On this basis, the structural framework of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a hierarchical structure, is built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index system of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e first level is the category of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including the resources of emergency, the infrastructure and services, the resources of professional disposition and the resources of supporting and protection. The second level is the subcategory of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That is to say, every category is divided into several subcategories. The third level is the enumeration of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Every subcategory is divided into several enumerations. Accordingly, this article build a structural framework of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that the core resources are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目的范文6
[论文摘要]近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频繁发生,这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破坏了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形象。究其原因,学界普遍认为,存在应对、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预警、应急管理体制还不完善,应对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资源较为匮乏等方面的原因。但如果从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制度性障碍分析,笔者认为利益配置的均衡、处置主体的多元化及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及时等方面,应该成为考虑解决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病理。因此,文章在解读突发群体性事件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化解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利益均衡机制和信息及时公开等方面的制度性设计。
[论文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制度设计 利益均衡 信息公开
经过了30多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由于旧的体制向新的体制过渡,产生了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从而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有关资料显示,突发群体性事件每年造成非正常死亡超过20万人,伤残超过200万人,经济损失超过6000亿元人民币。学界认为,由于我国应对、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预警、应急管理体制还不完善,应对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资源较为匮乏等现状和原因,使得“认真对待群体性事件”依然十分必要。但是,在审视这一问题产生的缘由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从源头抓起,力图保证制度设计的利益配置相对均衡、保证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和确保政府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的及时公开等。
一、问题讨论的前提:认真对待群体性事件
“突发事件”(emergency)是指“突发性社会公共危机事件”(public emergency)的简称,国内外学者对于突发事件有多种定义。仅就我国的研究来看,学者薛澜认为,危机(突发事件)是一种决策情势,为使组织(核心单元为政府)在危机中得以生存,并将危机所造成的损害降至最低限度,决策者必须在有限时间约束下作出关键决策和具体的危机应对措施。我国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各种事件,作为一种在较短的时间内突然爆发的社会危机。其类型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事件、事故灾害引起的突发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性事件具有突发性、危害性、紧迫性、结果的不确定性、公众性等特点。其中,破坏性表现得也尤为突出,亦即事件造成的直接破坏,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间接性破坏,如造成的社会心理恐慌、价值观念扭曲、社会构架崩溃等。因此,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主体大部分是人数较多的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群体,这些群体常常是相关的利益受到危害或者损害,他们希望通过某种特定的方式来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这样事件的发生具有难以预测性和偶然性,往往猝不及防、出乎预料,难以像一般常规性事件那样防患于未然。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行政管理失范、纠纷没有得到实质性处理等方面。“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表面上看是社会问题的暴露,但实质上都是针对政府管理水平的”,如果行政管理严格到位,可以避免不少人为因素导致的事件;同时,突发性事件出现的原因在于纠纷没有得到解决或者解决得不够彻底。一些人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实现,于是寻找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目前的群体利益表达行动主要有四种方式:集团诉讼、集体上访、诉诸媒体、就地抗争。实践证明,如果以上述方式解决纠纷的幅度和效果有限,可能留下尾巴或者隐患,导致新的、更严重的突发性、群体性纠纷。因此,必须从制度设计等方面积极探寻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措施。
二、制度设计的起点:利益均衡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冲破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高度一致的利益格局,打破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人民群众内部同质性的同时,工人、农民与其他社会阶层由于经济基础、政治资源、文化条件、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正在形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利益群体。同时,在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中,必然有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由此造成部分人生活水平下降,或者引发利益群体、利益阶层之间的群体心理失衡,一旦这种失衡超过了群体心理承受能力,利益矛盾和冲突就会发生激化。因此,如何调整各种经济利益矛盾,并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要彻底解决突发性群体事件,首要措施就是建立合理的社会利益分配机制,把社会贫富差距维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为此,一方面必须始终把公平作为社会利益制度首要的价值原则。公平和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及其根本来源,任何制度设计的基本目的都不过是为了确立一定的社会秩序,以保障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行。对于公平正义来讲,好的制度可以使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发扬;而坏的制度则会破坏公平正义。因此,我国公平正义的分配制度建设,必须更自觉地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尊重人的权利,提高人的素质,改善人的生活质量,优化人的发展环境,妥善处理人与人、群体与群体的社会关系。 同时,必须努力架构维护利益分配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应从改革经济体制和各项社会制度入手,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阶层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建立起以利益调节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机制,从而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利益矛盾,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在具体的利益配置方面,应该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建立利益引导机制,建立利益沟通机制、建立利益冲突调节和缓冲机制。国家作为全体人民的利益代表,应当公平公正地保障各类群体的基本经济利益。针对利益受损的这部分群体,应当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利益补偿机制是针对在改革中利益暂时受损的阶层进行利益补偿,使其基本合理利益得到满足的机制。具体而言,利益导向机制就是要指导不同阶层的成员树立正确的利益价值观,这是通过利益协调解决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基础和前提。通过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倡导社会成员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利益价值观,引导社会成员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其他阶层合理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追求个体合理利益,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诚实经营,勤劳致富,公平、公正地获取利益。利益导向机制是发挥正确的价值观念的导向作用,使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趋于合理化,在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解决矛盾。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随着利益分化的加剧,发展中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会增长,如果所在的政治体系无法为个人提供畅通的政治参与的渠道,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就有可能会打破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此,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尊重民意,不断拓宽民意表达的渠道,更加关注弱势群体。为此,要拓宽群众参与政治的渠道、要建立健全社会基层议事制度,扩大基层民主的覆盖面积、要培育和增强社会中介组织的协调沟通能力,充分发挥社团、行业协会、其他社会中介组织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通过这些基层组织,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要求,依靠社会基层组织代表各社会阶层的不同利益,向政府表达意愿,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化解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建立利益冲突调节机制,调节利益冲突可以运用多种方式,包括行政调解、法律调解、社会自我调解。
三、制度设计的程序:主体多元与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