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处罚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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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处罚措施

工程质量处罚措施范文1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问题;解决措施

0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关系到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近年来,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特别是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意味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已逐渐成型。但由于建设工程技术复杂,涉及的因素非常多,使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仍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监管体制中仍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要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积极探索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模式,以期监督管理工作能够更加适应新形势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要求,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能够跃上新台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1.1相关政策和法规还不完善

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方,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是我们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力保证。但是,这些相关政策和法规不够完善,变动周期短、变动范围大、缺乏连续性,这些都直接影响着质量监督方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另外,随着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原来的质量监督管理政策和法规已经满足不了新时期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需求,再加上相应的新规范和新标准尚未出台,使得质量监督标准没有及时跟上形势的变化。此外,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建设和施工企业的变动性和流动性增强,对于建设和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也难以追究质量责任。

1.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没能做好自身的职能定位

因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所以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监督内容、监督方式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自己执行,也可以委托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执行。另外,监督机构的行政职能不完善,仅有质量监督的执法检查权,而没有行政处罚权,导致出现问题只能采取停工整改等少数措施,缺乏相应的执法威慑力。此外,不能准确地定位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性质和地位,从而造成监管内容和方式不一致,降低了监管效率。

1.3单一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方面出现问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就可以对工程的施工方进行处罚。目前处罚形式单一,没有结合市场机制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巡回式监督,从而导致建设、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过分依赖于政府,缺乏提高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方面存在着潜在的安全隐患。

1.4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建筑工程质量不仅需要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切实保证施工质量,还需要监督方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但是,目前监督方在监督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监督行为不规范、监督工作不落实、监督不严格等现象。此外,现有质监人员的素质不足,人才结构有缺陷,缺少高级职称人员,新进的人员缺乏相应的施工经验,不能发挥其自身应有的作用。另外,质监尚未完全体现其在技术上的专业性。有的专业不对口,存在着专业结构配备不齐、专业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和标准

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方,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是我们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力保证,所以我们需要建立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使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顺利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另外,还需要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编制建筑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南。此外,还需要明确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应该遵循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受到的处罚。

2.2改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形式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思路有必要进行一定的调整,改变以往对建筑工程进行抽查并处罚的单一管理形式,更多的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和方式,以市场为导向,加以引导,让市场竞争机制推动施工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另外,由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涉及面广,影响因素众多,还应该应用其他管理形式为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从而真正做到可以不断改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形式。

2.3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在当前的条件下,国家和地方政府在依照法律条款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使得监督管理能真正落实到建设工程的各个工作环节,确保监督机构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这可以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良好地运行下去,从而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权益。

2.4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队伍建设

真正做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队伍的专业素质、职业素质和创新意识,使其更好地适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具体包括增强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水平、提升监督人员的监督管理的创新工作意识。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能。此外,还需要不断完善监督手段,增强检测设备,加大科技含量,从而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

3.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也将产生深刻的变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将更加艰巨,这就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应该切实做好对质量监督管理的创新工作。只有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才能切实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倪雪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创新与发展[J].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11.

[2]圣健设.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创新探讨[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2010.

工程质量处罚措施范文2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一条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空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六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站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七条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第十八条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四)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工程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第六章事故处罚

第三十条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流域机构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特大质量事故和降低或吊销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的处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监督不到位或只收费不监督的质量监督单位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重新组建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质量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工程质量处罚措施范文3

为落实本项目质量目标责任,根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要求,确保该工程按合同履约,保证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决定对工程项目施工与 签订质量目标责任书。

本工程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规定达到的质量等级为合格,项目部拟达到的质量目标为合格。

一、项目部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必须服从公司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还应接受建设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对工程的检查和指导,并随时征求他们的意见,作为持续改进的目标。

二、有关质量管理事项:

1、工程部指导项目部贯彻落实国家质量管理体系和公司对工程质量的要求,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和技术操作文件,保证工程施工在正常状态下进行,达到质量管理目标;

2、项目部应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机制,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3、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遵守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施工合同承诺的质量等级;

4、工程部如发现项目部在工程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其无条件改正和返工,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施工中机械设备、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达不到工程施工需求的,公司检查人员在场要求更新设备及更换人员;

5、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问题,由公司与项目部共同配合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项目部承担。在必要时下发质量惩罚通知书,其经济罚款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或当场缴纳罚款;

6、若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建设单位给予的奖励属项目部所有,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造成的罚款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若工程项目获长安杯或更高的荣誉,按公司有关奖励办法对项目部进行奖励;

7、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8、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进行技术、质量交底,完成后按验收标准进行严格检查,工程所用材料、隐蔽工程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完整。

三、工期目标责任:

1、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

2、项目部就工程工期须延时或有关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公司汇报;

3、项目按合同约定提前完工的,建设单位给予的奖励属项目部所有。由于违约、工期延误所造成的经济处罚和损失,由项目部全部承担。

建筑有限公司 单位

法定人: 法定人:

年月日 年月日

项目质量管理责任书范文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78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暂行规定》、《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规章条款、文件精神和我司与你司签定的施工合同之规定,为了达到统一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把质量、安全责任到岗,做到责任到人,特签订如下质量安全责任书,以达到工程施工的顺利竣工。

一、 甲方责任:

1 公司工程部和授权的项目监理部对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经常开展质量安全施工教育,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和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2公司工程部和项目监理部加强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监督管理,并把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当作头等任务来抓,要求项目经理部建立质量安全机构和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加强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各种质量安全隐患。

3公司工程部对项目工程展开经常性的质量安全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拉网式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认真督促项目经理抓好质量安全消防工作的组织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做到防范于未然。

二、乙方责任:

1、必须履行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制定具体的质量安全施工方案,并上报 公司工程部、监理部。

2、自觉接受工程部、项目监理部对质量安全生产的教育学习,同时在项目工程开工前,应对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各班组长及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教育,经常召开质量安全会议,总结质量安全经验,增强质量安全责任感,并做好记录。

3、项目经理应向各岗位人员签订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位在岗员工,做到人人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

4、项目经理部应自觉接受公司工程部、监理部对项目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时若发现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第一次给予教育,第二次处以罚款 元/人,第三次罚款元/人,再违者按不称职或要求更换人员处理。

5、项目经理部严格遵照《十项安全技术措施》,把好安全关。否则,公司将对项目经理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或重新更换岗位人员:

(1)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严禁工人穿拖鞋和高跟鞋作业,否则按 元/人次罚款处理。

(2)从事外墙的搭架、装饰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否则按元/人次罚款处理。

(3)脚手架首层必须设置2米宽安全网,每隔四层设固定安全网,且按规定设支杆,每交接处必须要重叠接密,网内无杂质。否则每次按 元罚款处理。

(4)楼梯、阳台、屋面、预留洞口要有防护措施,否则按元/部位次进行罚款处理。

6、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和遵守各种施工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的《六大纪律》。

7、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各种安全生产标志牌,切实履行《安全令》和《施工现场十不准》,为保证施工安全创造必要条件。

8、一切工伤安全责任事故费用全由项目经理承担。

9、保证所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达标。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如下:

(1)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于项目经理指挥造成的,根据事故大小,处罚项目经理元。

(2)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于施工员、项目负责人指挥造成的 ,根据事故大小,处罚施工员、项目负责人元。

(3)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于质检员指挥造成的,根据事故大小,处罚安全员元。

(4)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于安全员指挥造成的,根据事故大小,处罚安全员元。

(5)工程竣工后,不按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竣工资料未完整交回公司的,处罚项目经理元。

(6)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其他有关部门对我公司的处罚,均由乙方承担该罚款,同时立即停工整改外,我司还要再加元的罚款处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工程质量处罚措施范文4

【关键词】市政工程;质量通病;管理;监督市政工程质量是指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特性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的综合要求的能力之总和。市政工程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与广大城市人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直接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的公共利益。近年来,伴随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城市化的推进,市政建设的迅速发展,但市政工程的质量却不容乐观。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粗制滥造的豆腐渣工程的存在,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也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市政工程质量控制的改进,对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市政工程存在的普遍问题

1.1质量意识不强

由于市政工程的特殊性,有些工程为了“献礼”或应付检查,往往重视工期而忽视质量,有时出现抢干和蛮干。各责任主体不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或对强制性标准不熟悉。更有的人认为,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与结构安全无多大关系,大不了坏了再修,人为地降低了质量标准。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与工程不同步,表格不统一,后补资料,甚至出现假资料。

1.2部分工程资金来源没有保证

市政工程多为应付重点工陧,其资金多来源于地方财政,而且有时是先开工后立项,资金不落实就仓促上马,一旦资金出现缺口就没有保障,就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使工期一拖再拖,出现“胡子工程”。

1.3在市场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缺陷

市政工程的业务多为政府或主管部门,有些单位由于自身的权力,不执行基本建建程序,不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理管理制;有的工程开工多日还没有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有的工里不办理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检查时卟办,经常出现“三边工程”。

1.4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不规范

有些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只好挂靠施工;有的以包代管,质保体系不健全;有的不按图纸施工,施工到哪儿就变更到哪儿;有的设计单位也不具备相应资质,只好挂靠或联名,因缺乏经验,不能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阿一题,边施工边变更,有的施工完了变更才到,耽误了工期也造成了.浪费;部分监理单位也存在资质问题和缺乏专业人才,不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1.5监督处罚力度不够

由于市政工程的业主多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站是其下属,对一些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迁就的多,处罚的少,或由于处罚难以执行,就不处罚。低调处理助长了各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站的权威性不能树立起来,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遏止。

2.市政工程的质量控制措施

2.1提高全体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在施工过程中,人是最不稳定因素,由于管理水平不高,职工技术水平较底,不利于工作的开展,而且影响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必须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尊重科学、尊重客观规律的良好氛围,并充分认识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口原则性。必须对工程各类人员的生产技能、文化素养、生理体能等各方面素质进行培训,因此在工程开工前对特殊工种如水下作业、高空作业、技术难度大、要求高的作业工人,有计划的组织培训,控制培训效果及上岗认证。经过合理组织充分发挥其潜在能力的群体素质,从而保证劳动主体在质量控制系统中发挥主体自控作用,避免由于操作不当或不符合规范、标准而产生的一些危险的工程质量隐患,同时实行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2.2严把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关

原材料、半成品、设备是工程实体的基础,其质量是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的组成部分。故加强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控制,不仅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工程项目投资目标和进度目标的前提。如控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特别是水泥的品种和标号,应采用425号以上硅酸盐水泥或普通水泥,禁止使用小厂水泥。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水灰比与强度关系曲线进行计算和试配确定,宜高于设计强度的10%~15%。对原材料、半成品进行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为:控制材料设备性能、标准与设计文件的相符性;控制材料设备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检验测试指标与标准要求的相符性;控制材料进场验收程序及质量文件资料的齐全程度。并采用“三把关,四检验”制度,即对材料供应人员把关,技术质量检验人员把关,操作使用人员把关;检验规格,检验品种,检验质量,检验数量。

2.3控制工程所用机械设备管理

对施工所用的机械设备,包括起重设备、各项加工机械、专项技术设备、检查测量仪表设备等,应根据工程需要从设备选型、主要性能参数及使用操作要求等方面加以控制。对施工方案中选用的模板、脚手架等施工设备,除按适用的标准定型选用外,一般需按设计及施工要求进行专项设计,对其设计方案及制作质量的控制及验收应作为重点进行控制。

2.4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

施工工艺的先进合理是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工程造价的关键因素,施工工艺的合理可靠还直接影响到工程施工安全。因此在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中,制订和采用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对施工方案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全面正确的分析工程特征、技术关键及环境条件等资料,明确质量目标、验收标准、控制的重点和难点;②制订合理有效的施工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前者包括施工T艺、施工方法;后者包括施工划分、施工流向及劳动组织等;③合理选用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临时设施,合理布置施T总平面图和各阶段施工平面图;④编制工程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专项技术方案和质量管理议案;⑤为确保工程质量,尚应针对工程具体情况,编写气象地质等环境不利因素对施工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2.5提高市政工程政府监督的实效

首先,要推进政府质量监督市场化。我国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机构改革的方向就是社会化、市场化,以确立监督主体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监督责任,有效配置市场资源,提高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其次。要规范政府市政工程质量委托行为。监督机构社会化,监督业务市场化后,公正授权问题至关重要。为减少和避免授权过程中的寻常行为和腐败现象,必须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形成有形的监督授权市场,规范政府授权程序和授权行为提供场所,把授权行为纳入规范管理中。最后,要完善质量标准、加大监督处理力度。国家质量标准管理部门,要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地组织有关单位对正在施行的质量验收标准进行复审与修订。施工单位不按图纸施工和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监理单位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执行强制性标准或与其他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以确保质(下转第27页)(上接第23页)量监督的权威性、强制性。

【参考文献】

[1]郭成华.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范例精选[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工程质量处罚措施范文5

关键词: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实效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政府行为,建设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的财税收入。市政工程是一个城市的名片,一个破败的城市会影响投资环境,影响市民的生活舒适度、城市自豪感,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一大批重大工程项目也陆续投入建设,其中不少项目还是省、市重点工程,是民生工程。工程结构造型、结构体系日益复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也将大量投入使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一、当前市政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1、质量意识薄弱

因为市政工程的特殊性,有的为了献礼或向媒体交代或应付检查,往往重视工期而忽视质量,抢干和蛮干时常发生,有些工程技术人员甚至认为,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与结构安全并没有多大关系,大不了坏了再修, 许多市政工程实际上成为城市发展时期的过渡性产品,拆了建、建了拆、挖了补、补了挖,难以保证工程质量。

2、质量标准有待完善

随着市政工程行业面的拓展,涉及城市园林绿化、供水、排水、桥梁、供气、供热、隧道、污水处理、地铁、城市道路等诸多领域,当前的市政设计、施工标准与实际发展相比,有的标准滞后,有的标准空缺,这大大制约了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造成了工程质量缺陷。部分市政设计人员的能力不足,市政设计人员的能力不足,设计图纸不规范,设计图纸不完整,标签不清晰,说明简单含糊,没有给出主要的设计指标;详细尺寸不详,有的甚至没有一个细部图;没有出图公章,没有主要设计师的签名等,使施工建设单位按图施工时,图纸出现矛盾,互相打架。设计变更程序不规范,随意性较大。

3、监督人员的薪酬制度不够健全

现有的市政监督部门薪酬体系是以技术职称、行政职务等指标作为确定薪酬的标准,这套体系结构比较单一、平台宽,无法准确地反映出该类人员的劳动特点,无法体现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价值,直接影响了监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4、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近年来,重大的市政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质量问题一直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豆腐渣工程时见报端,粗制滥造,浪费资源、人力、物力,给人民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带来巨大的安全问题,也造成了严重而不良的社会影响。

由于市政工程的特殊性,以及市场自身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陷,如管理的规范性问题等,决定了市政工程的业务多是由政府或相关的主管部门来管理。有一些单位或者个人,由于自身的利益或者权利等问题,不管理,管理不力,不执行一些最基本的市政工程的建设程序,不按程序办事,不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必要的程序。有的项目还没有签订各类合同已经开工多日,有的工程开工多日却没有签订有效的合同,不规范的办理各种证明,或无证施工,检查时临时补办的的现象屡见不鲜。市政工程的监督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部门,而这些部门的不作为,监督不力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出现,实际上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市政工程的质量,对这些问题监管不力,对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没有实效。

5、监督处罚力度不够

现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监督处罚力度太小,对于一些违反《条例》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迁就较多, 处罚的少。监督人员结构不合理,施工管理人员太少,行政人员太多;建设资金没有稳定来源,资金不落实的匆忙开工;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的监督形式尚未建立,监督机构企业法人意识也没有完全树立起来。

二、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1、强化质量意识

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质量意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也是搞好质量管理的第一关。必须要从根本上树立质量意识,强化质量意识最重要是要增强工程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每一项市政设施都是整个城市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若有缺失,城市就少了一个零件,质量上出现问题,将给人民群众带来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要认真学习和运用工程施工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质量水平,完善自我。吸取失败案例的教训,为同行们敲响警钟,认真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口号思想,让参与市政工程者们为了工程质量自觉行动。

2、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

加强各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各责任主体的实施情况监督。特别是要建立健全法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该项目的质量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并应当政企分离。立项开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以避免“胡子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要公开招标,禁止在同一个单位搞一条龙作业。

3、推进政府质量监督规范化

政府改革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方向是向建设行政执法类转变,代表政府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以确立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独立承担监督责任,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政府监管市政工程质量的有效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就需要管理机构以外的独立监督机构,代表政府统管政府质量监督市场,统一管理市场,充分调动各监督机构以及监督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监督市场的水平和成效,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4、规范政府市政工程质量委托行为

监督机构规范化,监督业务向建设行政执法类转变后,公正许可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为了减少和避免授权过程中的腐败和寻常的行为,提高透明度,规范授权程序和行为的管理机构必须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形成有形的监督授权市场,规范政府授权程序和授权行为提供场所,将授权行为纳入规范管理当中。

5、要完善质量标准

施工单位要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强化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要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内部保证体系、坚持工序“自检、互检、专业检”的三检制度,以促进市政工程建设的技术进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不按图纸施工和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监理单位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的,建设主体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的, 不执行强制性标准或与其他单位串通一气、违纪行为、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以确保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强制性。

6、增进设计人员的设计水平,严把图纸设计审查关

设计图纸的好坏,对于工程质量有着直接、重大的影响。通过图纸会审,不仅可以发现和避免设计中的误差,而且可以使施工单位更好地弄清设计意图,掌握技术要求,市政工程项目,往往涉及新技术,新工艺,配套的专业多,甚至有一部分是突破性的新设计技术,市政工程的单位和人员要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理论学习,加强新技术规范的研究,提高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质量。

7、加强对市政工程建设违法处罚力度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程序,国家强制性条文、建设规范的单位及个人,要在制度上规范,从严治理,杜绝冒用出借资质,参建人员资质管理方面,制止管理人员证有人无,人证不一情况,强化人员资质管理,加大处罚力度,使工程质量得到有力保障。

市政工程是民心工程,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大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技术、新材料的出现,市政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产生新情况、新问题是必然的, 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的执法单位,各方紧紧抓住关键性措施,才能在工作中做到科学有序, 有责任、有义务履行好职责,并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不必要的质量事故发生,提升市政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更权威的监督者形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工程质量处罚措施范文6

关健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问题;对策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 market economy and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nhancing the national economy strength,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the construction extends to the fine, new, large, deep, high comprehensive optimiza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quality control an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continuous improvement, is the urgent require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我国工程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不严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在立法工作中的缺陷、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的不完善及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执法者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条例来指导,导致执法受到影响。讲人情、人际关系的复杂或者有关部门的不正常干涉也是影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此外,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工作由监督机构实施,在执行执法取证、调查等工作除了监督机构外,其它部门或机构难以实现完成;加上因为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有其特有的专业性、工程质量特有的技术性,非专业人员是很难做到正确高效执法的,通常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工作由质量监督机构来实施,是否进行执法处罚靠主管部门决定,往往当监督机构提出处罚申请后,受其它外来干涉影响,受到处罚只占极少数,这就影响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威慑力。

(二)多头管理导致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不明确

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实质上形成了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多头管理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路、交通、水利等按专业将建设工程分开进行分头管理,且现又成立了人防质量监督站,地下部分人防监督站也参与监督。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又负责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这必然形成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容易政出多门,界限不清,职责范围不明, 不利于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统一管理,整体协调,系统运作,更容易造成工程质量发展的总体失衡和失控,不利于建筑市场良性循环运作,不利于监督管理系统的协调发展。

二、完善工程质量监管的具体措施

新形势下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应体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宏观和间接的监督管理, 依靠中介组织进行微观和直接监督控制的思想。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法律体系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掌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和鼓励质量体系认证,培养和营造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规范和约束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从根本上把握和加强工程质量。

(一) 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主要取决于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即相关主体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 而主体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的有效性离不开监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如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本身缺乏有效的监督, 那么这一体系的有效性就有可能受到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对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评价, 以保证监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二) 以人为本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很多,涉及面很广,从工程立项、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使用等各个阶段都会对工程质量的形成产生较大影响。各个阶段的影响因素也很多,但核心是人的工作质量。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体现以人为本的控制思想。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心应由事中、事后控制为主向事前预防控制为主转移。通过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加强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运行机制,督促行为主体和从业人员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提高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 以保证质量体系完善和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三)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应属于政府管理及专业执法范畴。为了实现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和廉洁、高效,减少或防止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这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方向。

(四)政府投资工程采用不同的监督管理模式

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今后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实行审批制度,而是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完全由投资方来承担风险”。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如果监督机构是以政府投资工程业主的身份去进行监督, 可能会出现建设单位游离于监督范围之外的情况, 并且也容易和现场监督的工作角色混淆。因此,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模式应该有所区分。

(五)由无区别监督向差别化监督转变

对原有的不同企业、不同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因为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之间存在矛盾, 决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可能全面覆盖,监督面越大,监督管理的深度越不够。因此,必须有所侧重,改变以往对每个企业、每个项目都实施平均资源监督的思路, 集中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六)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坚持“质量第一”,“科学、公正、守法”的工作原则,根据规范规定,实施规范化监督抽查、抽检,确保抽查结果能真实客观反映实体质量状况。发现问题或存有疑问时,则按规范化规定再作进一步的工作。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综合来看是行为和效果的监督。我们应把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情况,与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结果,两者有机的结合起进行考察,分析判断工程施工质量的实际控制水平,并不断加强和完善监督控制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