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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1
近年来医疗纠纷明显增加是不争的事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年整医疗纠纷是否增加相关报到还不多。医疗纠纷的发生对医院建设发展客观上起了负面作用。医疗纠纷是客观现象不容回避。对医疗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发现和遵循其规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妥善处理之是十分必要的。现就这些问题我们所作的一些思考及一些做法和体会做一个总结,以资交流。
一、成因及分析
医疗纠纷成因应当说多数是综合因素所致,引起医疗纠纷的因素大致可分为背景因素、医方因素、患方因素。现就这三方面因素浅析如下。
1.1背景因素
背景因素也可称社会环境因素或深层次原因。医疗纠纷不论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背景因素都在其中起作用,也就是说它对医方因素和患方因素都起着作用。
首先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旧的医疗保障不复存在,新的医疗保障确实存在保障不够;二是受保障人群对新的医疗保障(包括商业保险)需要自己出钱构筑认识不足,心理承受力不足。这两个问题都会成为引发医疗纠纷的基础原因。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保-患”矛盾(基本医疗保险与参保职工的矛盾)转嫁成医-患矛盾,或曰社会机制问题。
其次医疗机构一方面是“福利性的公益事业”受到严重低于成本的价格管制,另一方面又完全“断奶”,同时“被推向市场,要引入竞争机制”;对于“救死扶伤”的不同理解;患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源自商业经营中“顾客就是上帝”翻版“病人就是上帝”等等所引起的医务人员、病患及家属在思想认识上的不知所从必然在日常的医疗服务活动中有所反应。有些认识上的误区甚至是医疗纠纷的直接起因。
第三部分新闻媒体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负责任的炒作,误导造成人们在此问题出现的认识误区也是医疗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以致在医疗纠纷中患方将“不如何如何我就找媒体给你们曝光”成为威胁医院的口头禅。
再有由于社会变革造成人们心理承受发生问题及部分人对社会不满,转而把医院及医务人员当做“出气筒”和“唐僧肉”的不在少数。“要致富做手术,做了手术扯事故”并非空穴来风。甚至有些病患明说“你们哪么大个医院,给一点算什么吗?”。在一些人心目中只要是国家的就是不吃白不吃的肥肉。
1.2医方因素
医务人员中付出太多、不被人理解是较普遍的情绪,医生反对自己的子女学医做医生的情况非常普遍。医疗纠纷中按患方不满医方因素可分为服务态度问题、价格问题、和医疗效果及管理的问题几方面。细分下来有服务水平低、医务人员缺乏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工作拖拉、对就诊患者漫不经心、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某些问题指正其在某些方面处置不够妥当、病情解释或交代不清、违反医疗常规和制度、后勤保障措施不到位、病案缺陷、医院管理水平不高、记错账、技术水平不高及缺乏经验等。医方因素归结到一条就是未完全遵守国家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常规。
1.3患方因素
患方因素导致医疗纠纷的有患者的个体差异而患方对此没有相应认识、因缺乏医学知识对疾病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甚至有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认识误区对医院规章制度理解不准确、有个别医疗纠纷因患者为满足某种需求而提出特别要求引起的、家庭经济或人际关系不良的情绪转移、患者及其家属持有不同心理等因素等。患方因素中不排除少数在其他地方(包括非医疗服务行业)“闹事”尝到甜头故意行为。
二、体会与对策
关于背景因素在引发医疗纠纷所起的作用我们很难有所作为。能做的只有在合适的场合进行微弱呼吁。本来“非典”的发生给了全社会对卫生事业发展道路一个反思的机会,至少对卫生队伍整体的评价能更接近其真实情况。但到目前为止还没看到多少有利于医院发展的变化出现。因此估计在短时间内医疗纠纷仍会保持上升的趋势。至少不会明显下降
引发医疗纠纷的患方因素不在我们控制范围。为预防和处理好医疗纠纷我们只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我们体会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处理好与医院发展建设的关系。医院软、硬件建设上去了,技术水平提高,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有成效了,医院发展壮大了能很大程度抵消引发医疗纠纷的背景因素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不利影响。
我院在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些具体作法简介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2.1学习运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面促进医院管理水平提高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在概念上有明显的区别,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的原则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起到“底线”的刚性作用。医院在条例实施前用2个月时间组织各级种类医务人员对条例逐字逐句学习、讨论。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知道医疗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对照条例中对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病案管理部门要求;对病历书写具体要求;对医务人员应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具体要求;对医疗活动中发生了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制度等要求,医院对规章制度全面清理。对医疗活动中与条例规定要求不相适应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整,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条例立法精神与民法衔接较好,医院在学习条例时特别加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内容的学习,使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养成保存证据的意识,提高了医务人员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素养。对部颁的条例配套规章也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疗质量监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的制度化。
2.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重要控制环节管理
我院长期把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放在一些重要环节上。首先对接病人最频繁又最容易忽视的挂号室、出入院处、收费处门诊药房、护士站等“窗口部门”加强管理。同时对手术三关、急诊急救病例、以及医院根据工作经验总结的年纪较大、有心肺合并症等八类特殊病人进行重点要求。保证医疗确保质量不出大问题是对医疗纠纷最有效的预防。
2.3每月定期召开临床科主任联席会
会议内容为布置近阶段医疗质量管理重点工作;反馈上一阶段对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检查的结果和医疗事故隐患;各科室交流新开展的工作及需要配合的事项;其它需要“关着门”讲的事情。
2.4落实医患沟通制
按卫生部、重庆市卫生局要求将长期以来化解医疗纠纷行之有效的医患有沟通作法制度化。制定了医生、护士接诊新收病人制度,术前谈话制度、重要治疗前谈话签字制度、麻醉医师谈话制度等。在制定上述制度时将多年总结出的能有效减少纠纷的要点作为谈话内容制度化。
2.5抓好病历书写和操作常规培训
重点在低年资医师中反复训练对某项疾病诊断处理的常规工作,使其形成条件反射。强化病历书写中对疾病诊断标准(诊断依据)的撑握在病历中有明确的反应。强化对治疗中用药和治疗方法的依据的病历书写,使年轻医师养成医疗活动是有充分依据并在病历中有反应的习惯。在出院医嘱中强化向病人交待复查、随访并有记录。病情观察要及时记录。这些要求能很大程度的防范医疗纠纷或便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2.6认真处理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时总结
对于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行政调解、诉讼三个途径处理。其中要克服怕打官司的想法,因为通过鉴定和/或诉讼能够很好地让患方解除许多误会,对于内部医务人员的处理也更有说服力。当然不管哪种处理都要注意总结避免犯同样的的错误。
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2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疗侵权;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541-02
1 《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定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的权益,减少医患之间的纠纷,在第七章中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该章中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1.1 明确规定了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如果因为医疗机构或是医务工作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的伤害,那么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
1.2 明确规定了医生在治疗中具有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的义务和责任,具体来说,医生在实施特别的医疗活动时应当向患者或其亲属说明相关的情况,包括医疗活动的风险性,可以替代的其他的治疗方案,且要经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书面同意后才可以实施相关的治疗活动,如果医生没有尽到该种说明情况的义务和责任,实施了相关的治疗造成了患者的伤害,那么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2]
1.3 为紧急情况的医疗活动提供了免责依据,如果患者在急需抢救时,医生不能及时取得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的同意,只要经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实施相关的手术。[3]
1.4 为医生谨慎医疗提供了依据,如果医生的医疗活动没有达到应有的诊疗效果,给患者造成了伤害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此规定医生在诊疗的过程中应持谨慎的治疗态度,做好每一个治疗工作。
1.5 增加了医疗机构的责任,对于一些不确定的情况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三种情况。
1.6 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1.7 增加了患者隐私保护的规定,医疗机构、医生及其他医务工作者如果未经患者同意公布病历资料或是泄露患者隐私给患者造成了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异同
《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问题,该法做为民法基本法律对医患双方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依据。在此法没有颁布之前,医疗纠纷主要适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清新法与旧条例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有利于医院认清新法对于医疗纠纷责任的相关规定,可以更好地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避免医院因疏忽而承担赔偿责任。
2.1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同之处:从此次《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就可以发现,该法吸纳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损害事件认定的相关原则,二者在归责原则、责任承担和告知义务等规定上是一脉相承的,具有统一性。[6]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1.1 二者的归责原则都适应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责任中明确规定了,只有在医疗机构或是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对医疗事故进行的时候也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是一种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条例中要认定医疗事故的存在,必须以过错为前提,同样是适应过错归责原则。
2.1.2 责任承担的主体都是医疗机构,从上述关于《侵权责任法》内容的分析中发现不管是由于医疗机构还是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了患者的伤害,都是由医疗机构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尽管没有明确地规定医疗机构是医疗事故的赔偿主体,但是条例在费用结算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来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7]
2.1.3 对医务工作者的义务规定相同,首先二者都规定了医生具有告诉当事人及其亲属相关治疗措施的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替代的治疗方式等内容的义务,对于治疗相关的问题,要为患者提供咨询,让患者及其亲属清楚治疗相关的问题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其次二者都规定医院要为患者保守秘密,在患者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将患者的病历资料向其他人公开,对于患者的隐私不能向外人公开。
2.1.4 二者都规定了医院的免责事由,二者都有关于医生在不能及时获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但是患者确实需要急救,医生在征得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实施急救而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可以免于承担相关的责任;二者都规定在当时的医疗技术还不能治疗患者的情况下造成患者损害的,医院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不同之处:尽管《侵权责任法》继承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原则,但是该法的公布为确定医疗纠纷中的双方责任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说,二者的不同之处体现为:
2.2.1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责任的命名不同,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医疗事故一词进行了界定,所以其适应范围相对较小,只有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纠纷才能依据该条例进行处理,而《侵权责任法》中则使用“医疗损害责任”一词,扩大了医疗纠纷处理的范围,能够更好地保证患者的权益。
2.2.2 二者对医疗损害的赔偿标准不相同,《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医疗机构向患者赔偿的费用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8]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却没有死亡赔偿金一项,[9]说明新法中对于患者的赔偿力度更大。
2.2.3 新法中引入了无过错赔偿责任,新法中改变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认为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患者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10]认为因为如果输血造成患者伤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也可以向血产品提供者申请赔偿,从《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异同中可以看出,新法中继承了有利于患者维权的相关内容,加大了对于患者的保护力度,这也为医院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3 如何加强管理预防医院侵权
《侵权责任法》既对医院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给医院加强管理形成了机遇,医院应当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医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转变医务工作者的服务观念,真正提高医务工作水平。
3.1 注重医德培训,提高医生素质:医院要专门组织《侵权责任法》的全员培训,让医院从上至下都了解该法对于医疗侵权内容和情形的相关规定,把学法放入医生在职培训内容中,提高医生的综合素质,让医生树立起以病人为中心,让病人满意为目标的从医准则,通过经常性的培训和相关知识的丰富让医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不仅提高医生的业务水平,还要提高医生的综合素质,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医疗队伍。
3.2 形成完备的制度,预防医疗损害事故的发生:医院要针对不同的科室和治疗程序的不同,制定一套标准的程序和技术标准,医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程序的规定向患者及其亲属如果告知治疗的相关情况,让家属了解治疗的具体情况,医生严格按照治疗的行业标准完成治疗准备、手术和相关的程序,减少损害事故发生的机率。强化医院内涵建设和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以血液安全、合理用药、规范执业,强化科室规范化建设和医院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全面落实患者安全目标,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目标的实现。
3.3 建立医疗过程监管机制:要成立专门的医疗过程监管部门,负责医院各个环节的监管,应建立医疗器械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可应用于临床。医疗机构应对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的预防性维护、检测与校准、临床应用效果等信息进行分析与风险评估,以保证医疗器械处于完好与待用状态。要加强医生执业的监管,切保医生严格履行相关责任。
3.4 加强文化建设,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要形成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医疗文化,通过在医院的公共场所和手术室张贴医疗标准化的挂图的方式,时时提醒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和水平,让医生参与相关的讲坐,与医疗事故的受害家属交流,让医生更加深刻了解患者的疾苦,增加医务工作者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和技术。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既为医院的管理提出了挑战又为医院质量的提升提供了契机,医院应当把握机遇,切实加强医院管理,转变医疗工作者的作风,真正提高医疗水平和质量,减少医疗损害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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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见《侵权责任法》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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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参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
[8] 参见《侵权责任法》第16条
[9] 参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
[10] 参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
[11] 参见《侵权责任法》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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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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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4
关键词:医患纠纷;和谐社会;医患关系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唐山市医患纠纷预防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21372)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6月13日
随着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足进步,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有了显著的增强。随之也带来了医患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它破坏了医患之间的和谐,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医患双方的利益,阻碍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且成为当前社会和公众关注的一大热门而沉重的话题,也是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大热点和难点问题。医患纠纷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一、医患纠纷的概念和类型
所谓医患纠纷,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服务关系而引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不同的内涵,医患纠纷可以分为三种:医患纠纷、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医患纠纷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服务过程中引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争议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只要是医方和患者或患者亲属之间发生的纠纷,都可以统称为医患纠纷。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医方对患者提供诊疗护理行为过程中,患者认为生命健康权受到医方侵害,而医方认为没有侵害患方的生命健康权,或医方也承认侵害了患方,但不认同侵害的程度和赔偿数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引起的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是指有法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引发的纠纷。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分为三类:医疗合同纠纷、医疗损害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分为两类: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赔偿纠纷。
二、医患纠纷成因分析
医患纠纷不断发生,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其中的根源,有助于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也有助于缓解医患紧张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一)医疗市场发育不良。看病难、收红包、拿回扣、药品价格高等已成为医院不争的事实。但这只是问题表象,其本质上是医疗市场发育不良的表现。随着医疗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部分医疗机构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将医护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利益与创收相结合,因而在实际诊疗活动中,医护员工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对患者进行过度诊疗,使得医患双方在医疗费用等问题上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
(二)医务人员的职业倦怠。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医护人员长期承受更大的压力,医院开展的“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和医务人员不足的矛盾使得许多医生从工作就没有过休假,每一个节假日都要查房、上“无假日门诊”、抢救急危重病人,长期处于满负荷、超负荷工作状态。这种现状导致医务人员多数处于职业倦怠状态,不但影响工作的效率、质量和工作者的情绪,而且极易出现医疗差错、医疗事故。
(三)医疗不良事件不断增加。近年来,由血制品、医院感染、注射、医疗器械和伪劣药品导致的伤残、后遗症、甚至死亡事件屡见报道。还由于部分医疗机构资金投入有限、硬件设备老化、医疗用房紧张等原因,容易遗留医疗安全隐患,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大量的事件被媒体追踪报道后造成的严重后果,使广大患者的不信任甚至对立情绪愈加激烈。
(四)部分患者就诊前抱有过高期望。随着人们医疗需求的上升,患者对诊疗效果的期望越来越高。但医学现实与患者期待是有本质区别的,人类认识、了解、治愈疾病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因而现有医学技术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疾病对患者的困扰,由于患者在这方面缺少足够认识,因而对诊疗效果往往期望值太高,对病情的发展估计不足或过分乐观,认为到了医院就等于保险柜遇到病情骤变,诊疗意外致病人短期内死亡,患方家属缺乏相应的承受能力,无法接受现实,误认为医务人员未尽义务,诊疗不当所致,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产生。
(五)法制因素
1、对医疗机构治安案件处理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医疗纠纷力度不强。处理医疗机构治安案件的部门,如当地派出所等,由于纠纷性质尚未明确,在实际处理医疗纠纷中,工作力度不大,过多考虑患方情绪,未能严格履行《社会治安处罚条例》,客观上纵容了医闹等违法行为,有些医闹肆无忌惮,甚至在医院门诊、住院部摆设灵堂,燃放鞭炮,焚烧祭品等,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因而,实际处理医疗机构治安案件力度不强,是造成医疗纠纷的客观因素之一。
2、法律诉讼费用过高、诉讼程序复杂,也是患者不走法律途径的重要原因。现有处理医疗赔偿案件的法律法规很多,具体包括《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其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依法依规按程序、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凡未经尸检查明死亡原因和未经法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分清责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在法定程序外“私了”。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诉讼费用过高,诉讼程序复杂,使患者望而却步,从而采取非正常的解决方式,导致医疗纠纷。
三、医患纠纷防范对策
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5
(西安医学院公共卫生系预防医学实验中心,陕西 西安 710021)
【摘要】近些年,随着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围绕如何缓解医患关系,解决医患矛盾,各界都展开了热烈的研讨。从医疗纠纷中部分客观原因入手,分析了医疗纠纷中患者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患关系;患者权益
0引言
医疗纠纷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当今社会中争议极大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的往往给患者、家庭、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深入研究探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地位失衡原因所在,分析解决患者不利地位的现象和问题,不断规范和完善法律法规,使医疗纠纷的解决更加公平、公正、合法,最大化地实现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利益关系的平衡,都具有积极地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医疗纠纷中患者处于不利地位的一些客观原因
医疗纠纷不仅存在诸如医疗行业极强的专业技术性以及医疗机构掌握医疗资讯的垄断性,从而导致患者处于不利地位的主要原因外,也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客观原因。
1.1法律法规不完善,是患者处于不利地位的客观原因
近年来,无论是行政法规还是法律,都针对医疗纠纷这一问题的处理,进行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1]。但依然还存在一些不完善、难操作的问题。
1.1.1《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保障患者行使权利的内容
从国务院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看,医疗纠纷在行政处理上,较之其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更加趋于规范化、合法化、科学化。特别是在保护患者受到医疗事故损害获得赔偿是权利方面,是大有进步的。但是对于如何保证患者行使权利的保障措施,该条例中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患者的权利在不能行使时,应该如何处理,这在时间中都没有办法予以解决。
1.1.2《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规定有损受害患者一方的利益
2010年7月1日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虽然全面规定了新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救济规则,建立了一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成功的改革,较好地处理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平衡。但是,《侵权责任法》中仍然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在证明过错归责原则体系中,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都一股脑地交给了受害患者一方,而仅仅在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三种法定的过错推定的情形,但其还是需要患者对这三种情形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在现今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对医疗资讯的掌握存在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有损受害患者一方的利益。事实上,受害患者一方也很难承担起全部的举证责任。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患者不具备医疗知识,无法提供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明,诉讼双方地位明显不平等。
由于在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都不具备医疗方面的知识,对医疗过程中的诊疗护理常规不甚了解。因此在发生医疗事故时,让其提出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是有很大难度的。特别是面对专业技术性极强的医疗机构一方,患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利的弱势地位更显突出。
2)医疗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提供不利患者一方的病历资料时,患者无法实现举证权利。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对过错的认定常常是案件争议的焦点,所以往往需要通过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出法医学鉴定来作为判定过错、划分责任的依据。而在法医学鉴定中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但是,现实中医疗机构在出现医疗侵权纠纷后,为规避责任,往往拒绝或者提供不利于患者一方的病历资料。对此,患者却无法约束和控制,使其举证权利无法得以实现。而由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从而使鉴定机构做出不利于患者的结论,结果导致败诉,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3)医疗机构篡改、销毁、隐匿对自身不利的病历资料时,患者难以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证明。因此,提供客观真实、全面详细的病历资料,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确定具有关键作用。可由于患者接受医疗机构诊疗过程的全部资料一般都在医疗机构手中,因而在医疗纠纷的鉴定和诉讼过程中,医疗机构利用其优势,只提供对自身有利的病历资料,不提供或篡改、销毁、隐匿对自身不利的病历资料的现象时有发生[2]。而让患者对病历的篡改、伪造负有举证责任,这无疑又给患者的诉讼维权提出了一个难题。除非患者方非常及时地复制病历,否则医疗方进行了篡改与伪造后,患者方对病历的篡改、伪造行为的举证几乎不可能。
1.2法律法规对医疗鉴定机构规定不统一
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现象普遍,导致医疗纠纷诉讼往往时间长、难度大、成本高。患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维护。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J].法学研究,2009(4).
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 产科病房;护理纠纷;预防措施
随着当今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其对医疗护理服务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1]。而作为产科是医院医疗护理纠纷发生率最高的科室,护理人员面对的是两条生命,风险更高,存在护理纠纷的隐患更多。一旦发生纠纷给患者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同时给医院的信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医务人员也要承受不同程度的精神压力,甚至是法律责任。因此,只有从已发生过的纠纷中找出易产生的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才能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发生不必要的医护纠纷。
1 临床资料
我科自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共发生医疗纠纷9起,投诉2起。分别是:新生儿闭锁未及时发现1例;新生儿窒息死亡1例;新生儿死产1例;新生儿坠床1例;产妇Ⅲ度会阴撕裂1例;产妇会阴切口感染2例;剖宫产切口愈合不良1例;液体更换不及时投诉1例;收费投诉1例等。每起纠纷发生后我科都组织了全科医护人员进行原因查找、讨论、分析和总结。
2 产科常见护理纠纷发生的原因
2.1 护理人员方面因素
2.1.1 护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 护士只是机械地执行医嘱,忽视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如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复印病历权、获赔权等。
2.1.2 护理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专科护理能力有限 由于护士转科、新招聘、新上岗等不相对固定,对专科护理知识掌握不牢,当患者病情有危急变化时护理人员没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强有力的护理措施而导致不良后果。
2.1.3 护理风险评估不足,或没有预计到的护理意外 由于节假日、双休日、中晚班护士值班人员较少,加之护士低年资经验不足,估计不到风险,好发纠纷。
2.1.4 护理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 如《护士交接班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等三个护理核心制度牢记不严,运用不娴熟就容易发生操作错误,引起纠纷。
2.1.5 受亲戚熟人的干预,做事不讲原则:因亲戚朋友关系,没履行正规的谈话签字手续。
2.1.6 住院分娩率的提高,产科住院人数的增多,出现护理人员相对不足现象,护士超负荷工作,精力不够,大部份的时间只是应付日常工作,缺乏与患者充分地进行交流和沟通。
2.1.7 护理记录缺陷 护理人员对医疗文书缺乏重视,没有按规范书写,具体表现为记录不及时、不真实、字迹潦草或涂改不正规、内涵素质不高。
2.2 家庭方面因素
2.2.1 随着1-2-4家庭结构的增多,一个小生命的诞生悬着全家人的心,“母子平安”给医护人员寄予了非常大的希望。
2.2.2 受新闻媒体的影响和法制观念,维权意识不但提高,对医院的诊疗护理服务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甚至强调安全保障。
3 采取的预防措施
3.1 加强教育,转变观念,提高护士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护理工作与人的健康息息相关,产科护理更是关系到母婴两条生命的安全。首先要强调护士把病人的权利放在首位的观念,任何人的生命权利不能轻易被剥夺。除科内经常组织学习《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外还要要求护士空余时间多上网,多看电视学习上面讲述的一些已发生的案例纠纷、赔偿等问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增强护士自律行为和依法护理的意识,使护士从被动接受安全管理的检查转变为自觉维护护理安全。
3.2 分层次对产科护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相对固定产科护理人员,对新上岗,新转科,低年资护士要加大培训和带教力度,除院内进行培训外,科内每月组织业务学习一次,包括法律法规、核心制度、医院感染、产科护理常规等理论知识,还让高年资护士一对一进行带教,让她们尽快掌握专科护理理论知识和娴熟的操作技能,从而达到整体素质的提高,形式一个强有力的产科护理队伍。
3.3 加强宣教工作和护患沟通 做好病人入院介绍和出院指导等宣教工作,注重细节、细微的护理服务,讲究语言艺术和沟通技巧,多给病人一个微笑,多一声问候,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营造一个良好的护患环境,不但提高病人的满意度,能有效地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3.4 注重高危因素,作好护理风险评估 高危因素有:①高危人群:如妊高征、早产、高龄初产、珍贵胎儿、间隔年数较长的经产妇、妊娠合并疾病、同行者、亲戚朋友等;②高危时段:中夜班、双休日、节假日等上班人数较少;③高危护士:新上岗、新转科、低年资人员。根据上述高危因素,充分进行护理风险评估和护理意外如压疮、烫伤、坠床、跌到、摔伤等的预计。加强护士的责任心和岗位纪侓、岗位形象,做到经常提醒;对待亲戚朋友不光讲人情更要讲原则;合理安排班次,做到新老搭配。
3.5 坚持护理三个核心制度的落实 ①按时上下班,做到接班者每天提前10-15分钟到病区,详细了解当天病区病人的情况后再与交班者到床边进行交接清楚;②严格执行三查七对,正确执行医嘱,对特殊医嘱写在白板记事栏内,重点交班。除抢救危重病人外护士严禁执行口头医嘱,实行自我保护;③加强分级护理管理,重点加强一级护理病人的各项护理措施的落实并按规定时间巡视病人和观察病情,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将护理纠纷控制在萌芽状态。
3.6 建立护理安全缺陷登记和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科护士长根据护士长手册上的工作流程每周进行一项如在架病历、基础护理、整体护理、一级护理、急救管理、特殊区域管理等内容科内进行自查,每月征对自查的缺点和差错在科内集中讨论、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报护理部。对护理不良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科内做到不批评、不惩罚,本着“重原因,轻结果”的原则,通过改善管理来减少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2]。
3.7 加强护理文书书写质量,注重内涵素质 组织护士认真学习湖北省2010年版的《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做到客观、准确、真实、及时、完整地记录各项护理记录,加强内涵素质,提高病历书质量,做到无涂改,不伪造,为不可避免的纠纷提供可靠的法侓证据。
4 结 论
产科护理工作是一个多班次合作,性质特殊的工作,环节多,交接多,配合多,病人出入频繁,周转快,可能发生的差错隐患也相对较多。所以产科护理人员只有明晰其产生的原因,善于总结,从中吸取教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做到防范于未然,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不必要的护理纠纷发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