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网络传播的主要类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网络传播的主要类型范文1
【关键词】网络传播 计算机病毒 原因分析 防御策略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和Internet技术的日趋成熟,网络无形中已经深入到人民生活的多个方面,无论是日常生活交流还是出门旅游,人们对信息网络的依赖程度也不断上升。利用网络全球互联的特性和网络系统自身的漏洞进行广泛传播的计算机病毒,也逐渐成为了现阶段计算机系统面临的最主要威胁。基于此,了解基于网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机理,同时研究相关的防御策略,对保障计算机系统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1 病毒基于计算机网络传播的原因分析
1.1 网络本身具有的安全问题
地球上数亿的网络用户和上亿台计算机,组建了全球错综复杂的互连网络,但也正是由于Internet技术这种大众化的开放性,使得整个网络面临着更大的安全隐患。再加上Internet一直使用的TCP/IP协议本身具有各种安全漏洞,在Internet网络使用该协议的网络系统时,会面临着病毒恶意侵入计算机、阻止计算机访问互联网、盗取用户信息和非法破坏用户计算机数据等潜在威胁和破坏行为的影响。
1.2 用户缺乏安全意识
用户对自己在互联网上注册的一些的账号缺乏安全意识同样是计算机病毒传播的中央原因。有的用户在注册账户时设置的用户口令过于简单、有的用户随意将帐号密码透露给陌生网站等情况,这都会给计算机网络带来安全问题,为病毒的传播奠定重要基础。
1.3 恶意的人为攻击
有些了解计算机网络的人会利用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漏洞来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恶意的破坏,恶意攻击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主动攻击和被动攻击两类。主动攻击指的是计算机病毒的传播者利用网络漏洞有选择性的破坏网络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而达到自身的目的。而被动攻击指互联网用户在正常上网的情况下,重要的网络机密信息被窃取或破译。主动攻击和被动攻击对计算机网络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使得一些重要的网络信息被泄露,导致用户和企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1.4 软件本身的漏洞
黑客是威胁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一个因素,黑客经常利用网络软件的漏洞和缺陷对其进行攻击。在编写软件是软件设计编程人员为了方便自己在软件中设置了“后门”,这些后门虽然大多难以被发现,但一旦这些“后门”被发现泄露,黑客将会很容易的利用这些“后门”侵入用户计算机进行破坏和一些非法操作。
2 基于网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的新特性概述
2.1 传播介质与攻击对象更加多元化
与传统的网络病毒传播模式相比,基于网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更多的是通过各类通信端口、网络端口甚至电子邮件迅速进行传播,所攻击的对象也由个人电脑转变为了为所有具备网络协议的各类工作站甚至于大型服务器,进而引起网络拥塞和瘫痪、机密信息失窃等严重后果,具有更强的破坏性。
2.2 具有更多样化的编写方式和变种
传统的病毒多利用C语言等汇编语言编写而成,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以JavasSriPt和VBScriPt为代表的各类脚本语言开始广泛应用于病毒的编写,这就使得病毒的变种越来越多,利用反病毒软件对其进行搜索和清除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2.3 智能化和隐蔽化成为病毒的重要发展趋势
现阶段,基于网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常常用到隐形技术、反跟踪技术、加密技术、自变异(Mutation Engine)技术、自我保护技术等等,整个病毒向着智能化和隐蔽化不断发展,这就使得针对某一种病毒技术开发的反病毒措施越来越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3 基于网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防御策略研究
3.1 校验和法技术
大部分病毒寄生于其它的文档程序,无法所单独存在的。因此,病毒感染文件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档案大小增加或档案日期被修改,因此,对病毒的防御措施可考虑从此处着手。在使用文件之前,可将硬盘中的所有档案资料进行汇总和记录,得出文件的校验和,然后将所得出的校验和写入到别的文件中进行保存,这样在使用文件之后,可将文件的校验和与原来保存的校验和进行比对,进而发现文件是否感染。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考虑将校验和检查程序常驻于内存中,每当应用程序运行时自动与预先内置的校验和相比对。
3.2 行为监测技术
大多引导型病毒都会以硬盘的Boot扇区和主引导扇区作为主要的攻击对象,其原因在于当系统启动后会执行INT13H功能,来完成系统的各种初始化设置,此时引导型病毒将会启动,并在扇区内放置病毒所需的代码,这样会导致系统加载病毒代码,影响系统的正常使用。又如木马类病毒为了完成信息的窃取,会将自身的代码复制于.exe等常见的可执行文件中,导致用户在执行这类文件时会同时进行病毒的写入或是进行病毒的二次传播。基于此,利用病毒的特有行为特征性来对病毒进行检测,进而防御和消灭病毒的方法称之为行为检测技术。
3.3 特征代码技术
特征代码技术最早出现于SCAN, CPAV等著名的早期病毒检测工具中,现已发展成为了用来检测已知病毒的最具有可行性和经济性的重要方法。其实现过程包括四个步骤,首先是采集计算机病毒样本并抽取病毒的共有特征代码,然后是将特征代码纳入建立好的病毒数据库中,最后是检验待检测文件中是否具有病毒特征代码。利用这种方式,可以做到将病毒的特征代码与数据库中的代码一一对应,从而判断文件感染的病毒类型,最后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消灭病毒。
4 结语
计算机网络发展至今,新的技术层出不穷,基于网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使得计算机安全问题也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此,为了营造一个一个安全绿色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计算机网络的相关维护人员应投以更多的热情,以认真的态度去对计算机病毒的传播机理和防御策略进行研究,从而保障网络安全。
参考文献
[1]陈坤.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及对策[J].工程技术,2013,4(20):190-191.
[2]宋强松.计算机网络病毒机理及防御策略研究[J].网络技术,2013,5(17):67-68.
[3]董迪.计算机病毒传播模型及检测研究[J].计算机系统工程,2011,2(45):147-148.
作者简介
张满满(1980-),女,江苏省徐州市人。硕士学位。现为江苏省徐州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实训就业处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计算机应用、软件工程。
网络传播的主要类型范文2
一、微电影与法治微电影的相关概述
(一)微电影的概念界定。微电影,顾名思义,就是微型电影。它是2010年左右网络短片流行起来后出现的一个新名词,目前没有统一的明确定义,学者对其含义的界定也各不相同。2011年沈阳日报记者陈凤军在《微电影—动人的故事怎样讲》中首次提出微电影的概念内涵:“微电影是指专门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适合在移动状态观看、具有完整故事情节‘微时(30秒-3000秒)放映’、‘微周期制作(1-7天或数周)’和‘微规模投资(几千元-数十万元/部)’的视频短片”①。优酷网总裁古永锵指出微电影“短、快、精、大众参与性、随时随地随意性”,也有学者指出微电影是具有电影类似的情节和画面标准,拥有比较专业的制作团队,作品以网络平台传播为主的影视类型②。因此,微电影的基本概念应界定为:微电影是网络媒体作为播放平台的具有较为完整的故事情节的微时放映、微周期制作、微规模投资的电影短片③。相对于“DV作品”而言,微电影具有电影的故事性、画面性和创作上的技巧性的网络影视。(二)法治微电影界定。所谓“法治微电影”,是以普法传播为目的一种法治行业类型的影视短片。形式上属于微电影的一种,讲究故事创意和影视表现手法和技巧,内容上是法治题材,主要是与法律相关的各类题材,制作传播的目的在于加强受众的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意识培养,基于公众正反两方面的法律警示或者法律启示。目前,法治微电影的分类也是多种多样,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就微电影而言,类型划分与电影一样,标准不同,划分的类型也不一样。从主题划分一般分为草根恶搞型、青春爱情型、励志奋斗型、感人亲情型、唯美风景型,从题材划分又可以划分为农村、都市、教育、法治、爱情、亲情、青春等各种类型。两种分类方法往往具有交叉性,例如法治微电影《兄弟》既属于法治微电影,又属于感人亲情微电影,因为无论何种题材的微电影都要表现一定的主题和意义。
二、法治微电影与同类影视作品比较分析
(一)法治微电影与法制栏目剧。法治微电影作为一个类型的兴起,得益于电视媒体法制栏目剧的兴盛,其实某种意义上来说,30分钟左右的法制栏目剧,也是属于法治微电影的一种,同样具有“三微”特征,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法制栏目剧具有电视节目性,具有电视剧的创作手法和电视栏目的栏目流程性,也就是说,法制栏目剧制作一般具有电视剧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流程规范,内容以纪实为主,播出以栏目的形式由主持人引入引出,观点也主要有主持人阐述,具有直观的教化功能,而微电影创作手法更接近于电影,虚构性创作性较强,主要是通过内容、情节和人物潜移默化的达到宣教效果。二是首播媒体平台不一样,法制栏目剧虽然也可以网络传播,但其始终30分钟左右的时长、直观的说教和栏目化的形式,不利于网络的围观和扩散。因此法治微电影在网络渠道更具有传播宣教优势。(二)法治微电影与警匪、犯罪类型电影。就题材而言,类型电影的警匪片、犯罪片和微电影虽然具有题材一致性,但其创作目的、主题倾向和表现风格具有很大的区别:警匪片、犯罪片作为院线电影,票房是第一位的,在主旋律电影市场表现不佳的情况下,警匪片、犯罪片一般都是娱乐片,为了收回成本往往会剑走偏锋、制造噱头,对匪徒、罪犯的能力和形象进行了夸张甚至歌颂,满足观众猎奇心理④,虽然根本上具有惩恶扬善的主题,但往往表现形式被弱化,只有为数不多的警匪片、犯罪片对人性进行了深入的挖掘,起到了警示和教化作用。相较于警匪片、犯罪片,法治微电影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普及和宣传。法治微电影承载更多的教育功能,在演员的选择上,一般不选明星大腕,而是选择一些更接地气的平民化演员⑤。承载法理点的故事也不能像时下流行的情感类的微电影那般煽情,创意上并不突出,内容上标新立异的东西也不是很多。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决定了法治微电影制作和传播过程中会遭遇各种短板。(三)法治微电影的比较优势。法治微电影跟其他类型的微电影一样,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这是因为,法治微电影具有不用于其他类别微电影的特质:一是贴近生活,实用性强。法治微电影以对大众进行普法教育和宣传为目的,这个特性也就决定了绝大多数的法治微电影的故事发生和发展都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故事都以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利益为依托,通过影视手法进行普法宣传。因此法治微电影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是非常强的。通过观看法治微电影,受众可以将作品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运用到生活中,在遇到困难时,懂得利用法律作为武器更加理性的保护自己。因此,法治微电影具备了其他类型微电影所不具备的实用性和指导性。二是表现灵活,法治冲击力强。法治微电影都是通过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展开故事情节,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故事情节中关乎情感纠葛、经济纠纷或者刑事犯罪等等,在绝大多数普通观众眼中,题材本身就已经极具吸引力,可以满足观众猎奇的心理。最重要的是,法治微电影的选材贴近生活,无论从故事情节还是人物冲突上都有很强的冲击力和感染力,很容易引人入胜。
三、法治微电影的宣教功能优势
(一)微电影的叙事特点与宣教功能发挥。1、短小精悍的情节吸引力电影史学家安德烈•葛东特曾说:“电影一直用故事吸引观众,让我们以为电影就是如此聪明”⑥。相对于电影来说,微电影既继承了电影用精彩故事来吸引人的基本要求,又抛弃了电影纷繁复杂的人物关系、多重线索的结构安排,具有情节集中、结构紧凑、节奏强烈的叙事优势。具体来说,微电影的情节特点是:传统电影一般采用开端———发展——————结局这样的叙事结构模式,微电影则将开端尽量压缩,入戏快,很快进入情节的发展和人物的矛盾冲突,进入后很快就是结局,没有拖沓的尾声。如法治微电影《兄弟》通过几个简短的淡入淡出镜头交代了哥哥替弟弟入狱,为后来弟弟出狱后索要情感债奠定了基础,并很快进入主人公情与法的矛盾冲突中,在哥哥醉驾和父亲突然重病的双重困境中进入,并很快以哥哥出狱的镜头作为结局和尾声。微电影这种短小紧凑的情节,对受众来说具有天然的吸引力,而且容易记住和人际传播。2、小处着眼的情感吸引力电影是以情节取胜的,而情节的表现在于细节的传神,如影片中小人物、小命运、小细节的传神处理⑦。不止是商业电影,一部微电影要吸引人,也必须有引起受众情感共鸣的细节叙事内容。一般主旋律微电影突破了传统主旋律电影“高高在上”的姿态,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细节等方面,注重人物个体的话语表达和现实的生活化刻画。例如法治微电影《兄弟》中,弟弟的职务身份和亲情身份处相对低位———公司的科长和家中的养子,发生在这个小人物身上的情感纠葛与钱财纠纷更容易让人动容,特别是卖房救养父的举动让受众深深地感受到人物的情感价值取向,同时哥哥的处境和不平衡心态也是现实中小人物具有的通常心态,他的看似无理的要求具有情感逻辑和现实逻辑的合理性。这样的情感叙事具有细腻亲切的受众认同感,易于受众接受和感动,也就有了受众之间传播的情感推动力。3、表现蒙太奇的感染力微电影叙事篇幅短,如果仅仅为了叙事节奏而忽略电影的艺术表现,将使微电影缺少电影韵味和艺术感染力,因此创作者往往在叙事蒙太奇的基础上融入表现蒙太奇,完善电影的叙事逻辑和情感逻辑,表现电影的画面意境和情感氛围⑧。例如《兄弟》影片中,几个主人公的内心活动都非常丰富,创作者将演员的表演、镜头的呈现以及后期的镜头剪辑有机结合起来,最大程度表现人物的心理活动节奏,是打动人心的关键。影片采用表现蒙太奇的方式较好的处理了人物心理活动,但在情节安排上,人物心理活动的画面对叙事节奏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综上所述,微电影的洗练情节、小人物、小感动和唯美画面处理,具有典型的亲民性,利于受众的心里接受和情感认同,从而在内容上具有了广泛传播的功能,起到较为广泛的宣教作用。(二)微电影的传播特点与宣教功能发挥。从传播角度看微电影和电影区别在于一个是主要是网络传播,一个是以院线传播为主网络传播为辅。微电影一般都进不了电影院,因此本文只从网络传播角度对微电影宣教功能传播进行分析。1、微电影的“三微”特征利于网络传播根据微电影的概念界定,其具有“微时、微周期、微规模”的特征。微时,确定了微电影的观看时间短、数据容量小的形态特征,网络传播具有“碎片化”的特点,也就是人们从网络获取内容具有“散、快、多、杂”的特点,微电影正好符合这一传播要求,容易使受众快速获取、快速看完、快速转发,数据容量小也使得微电影易于在手机端终端设备播放和留存,自由灵活的观看。而电影观看时间长、数据容量大,相应的缺少观看和传播的灵活性。相对与电影长周期大制作而言,微电影制作周期短、规模小有利于微电影快速生产、快速轮换,不足之处是如果影片质量不高容易淹没在“碎片化”的洪流中。2、网络围观效应有利于微电影快速传播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指出:“信息技术的发展将变革人类的学习方式、工作方式、娱乐方式,一句话,人们的生存方式”⑨。也就是说,信息技术改变了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除了电脑,平板、手机等新媒体终端的快速应用突破了网络的时空限制,同时QQ、微信、微博等即时通讯的普及,关注网络内容成为人们主要的生活方式之一,使得网络内容可以随时随地传播,并在一定人群中快速产生围观效应。微电影自身“微”的特征有利于网络空间传播并引起围观者的话题讨论,达到传播影响的效果。3.网络受众分散性有利于微电影广泛传播毋庸置疑,网络的大众化使得网络具有时空分散性和受众年龄分散性。目前来看,微电影主要是年轻的网络用户,但是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微电影已经开始在不同的年龄阶层传播,各个阶段和不同受众人群的界限开始模糊⑩。因此微电影作为网络传播的主要电影形式,其传播广泛性和影响范围的广度也是自然而然的特点。
四、结语
网络传播的主要类型范文3
一、网络销售
主要适合比如原来做服装、化装品、珠宝饰品、食品、日化用品、玩具、家居类、母婴、文体书籍、家电数码、保健等快销品或其他类。当然也并不绝对,网络卖汽车等大宗商品也是有可能的。
一般来说,这些品类一般是单一品牌或者几个品牌,这类品牌商或者生产商都是可以借助网络直接实现销售成交的,也可以在网上开展网络分销,招募小卖家或者店铺来网络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要小心网络渠道或者网络销售对线下原有渠道或终端造成冲击,笔者个人经验是开发网货,实行线上产品和线下产品分隔,或者干脆起用全新品牌,这需要综合权衡利弊,谋而后动。
笔者提醒中小型传统企业千万不要头脑发热,盲目上马自建B2C网络平台。因为独立B2C的整体运营费用投入巨大,并且由于厂商的品牌单一、产品种类少,所以网站平台的受众群体小,推广难度大,并且网站黏度小,很难总是重复购买。除非原来做流通类的企业,并且实力不错,那可以建设一个行业B2C门户,或者企业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如:百丽集团、哎呀呀等。
否则,笔者建议还是依托淘宝、拍拍、卓越等平台做。虽然竞争也大,但是毕竟聚合了网络购物的大部分流量,并且各种平台提供了大量的工具,简化了操作、降低了投入,提高了效率,只要企业用心做出差异化的特色,还是有很大机会的。
网络销售类企业的网络营销核心是销售转化率,需要从供应链整体提升,从产品质量、产品规划、品牌规划、网站(网店)平台生动化、商品运营、促销活动、网络传播推广、仓储物流配送、财务评估等全方位的规划好,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二、招商加盟和贸易批发
这是原来做消费品类分销的传统企业,利用网络来找商、批发商、经销商和销售商,或者是项目连锁加盟型企业,又或者是做对外贸易等通过网络营销来寻找联系目标客户。
一般来说,原来是靠连锁加盟、批发渠道商的都可以借助网络获得更快发展。
该模式的核心是网站,网站的销售力、客户体验情况都决定了最终的转化率。当然网站推广和线下约谈时的销售也是关键环节。该模式的网络传播策略:一是立足搜索引擎,二是寻找目标客户圈子主动传播推广,三是借助行业平台或者B2B平台。
需要注意的是产品批发或者招商和项目连锁加盟其实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各种策略也有差异。
三、线上沟通+线下成交
一般来说,提供中介服务、直接服务和大宗工业品的销售采购等类型的传统企业都属于该类型。
该模式在形式上和策略上都和和招商加盟或者贸易批发模式有点类似。基本来说,线上很难直接成交,需要多次沟通或者线下沟通才能成交。但是这俩模式有一个最大区别:招商加盟的对象不是最终使用者,并且以后一般有多次销售,目标对象的目的是赚钱;而该模式的目标对象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是最终使用者,并且虽然有后续服务,但一般是一次销售(有的类型有重复购买或者转介绍购买)。
比如笔者操作的飞洋集团的投资移民项目就属于线上沟通+线下成交的类型。网络只能提供意向客户的联系资料并给客户留下良好的形象,成交需要投资移民顾问线下多次接触沟通和后续多个部门的服务。
和招商加盟模式类似,线上沟通+线下成交模式的网络营销核心也是网站转化,传播策略是立足搜索引擎和行业圈子。
四、品牌传播推广
该模式一般面对的是大众群体,网站对于这模式来说有可能不太重要,有的甚至可以不需要网站。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网站传播品牌价值以及辅助线下销售。一般大众消费品企业都适合该模式。比如:汽车厂商,众所周知的王老吉典案例等。出于企业自身的某种考虑或者线上难成交等原因,他们把网络当作媒体来对待,而不是当作一个电子商务平台来看。
网络传播的主要类型范文4
[关键词]网络节目主持人;现状;发展趋势
一、网络节目主持人的产生、概念及其特点
1.网络节目主持人的产生
网络节目作为一个新兴事物,以迅猛的发展势头在几年内便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效。网络节目以其新颖的节目形式和广泛的节目内容收到网民的普遍欢迎。
近年来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激励竞争是网络主持人产生的外部动力。互联网是即传统媒体之后又一新兴的传播媒体,在与传统媒体展开激励竞争的同时,网络媒体要想获取更多的用户就必须开拓范围更广、更独特、更新颖的传播模式和内容,从而在信息传播中占有一席之地,实现长远的发展。网络主持人在与传统媒体的竞争中不断学习和完善,正是这种激烈的竞争环境为网络主持人的产生提供了充足的条件。
2.网络节目主持人的概念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在我国节目主持人刚刚作为媒介角色出现时,许多专家和学者就已经开始尝试对“节目主持人”的概念界定了。
典型的代表有:俞虹在《节目主持人通论》一书中认为:“节目主持人是在广播电视中,以个体行为出现,代表着群体观念,用声音语言、形态来操作和把握节目进程,直接、平等地进行大众传播活动的人。”
陆锡初认为: “节目主持人是节目的设计者、节目方针的体现者、内容的组织者和主播者。”
顾名思义,网络主持人是指在大众传播活动的网络平台上,以真实的个人身份和交谈性言语行为,通过直接、平等的人际交流方式主导、推动并完成节目进程、体现节目意图的人。
3.网络节目主持人的特点
首先,网络节目主持人打破了地域限制,以受众类型来划分。众所周知的中央电视台、黑龙江卫视等电视台都是以地域命名的,而网站则是以所提供的服务特征或者类型来命名的,网站的不同分类决定着网络节目主持人所面对的受众不再以地域划分,而是根据类型来界定的。
其次,网络节目的主持人可以是网络虚拟的,也可以由非专业主持人的网民来担任的。网络上第一位虚拟主持人的出现,距今已有10多年的历史了,是英国报业协会新媒体公司推出的新闻播报员,名叫Ananova。 我国第一位电视虚拟主持人是2001年1月推出的北京电视台《科技新闻周刊》的“比尔?邓”;同时,网络节目主持人也可以是由网民自发推选的,或处于个人爱好和兴趣而自由制作和上传节目,在现实生活中,他们拥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和奖励,这样的一群人才是真正的网络节目主持人。
再次,网络主持人更尊重网民,给观众更多的话语权。网络节目主持人习惯于使用网络语言,能够以一种全新的交流方式与网友或者说观众进行沟通,给网络节目带来了新鲜和活力。
二、网络节目主持人的现状
作为网络时代新兴职业的网络节目主持人,经过10多年的发展和壮大,已经形成一些特有的群体特征,虽出身草根,但所传播的内容更具原创性、风格更加新颖、也更能体现出网络时代的人际传播优势,正是凭借这些优势,网络节目主持人正成为各大网站和论文重点发掘和争夺的对象,他们作为一股新生的力量成为网络时代的新宠儿。
首先,早在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全国各级电视台相继建设自己的官方网站,而那时的网站主要是作为新闻传播的工具。2009年央视的中国网络电视台横空出世,网络电视台一下子红火起来。安徽广电、山东广电等广电机构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网络电视台,甚至一些城市电视台也联手打造“城市联合网络电视台”。这部分的网络节目主持人相对来讲,因由传统媒体的支撑以及较高的职业素质,更具有专业性,虽然为网络节目的推广和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并不能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节目主持人。
其次,新兴的主体网站和论坛培养了一大批独家的网络节目主持人,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提高和受众的不断扩大,网络节目主持人面临着诸多挑战,这对网络节目主持人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在这类网络节目中,主持人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网站或者论坛的代表,因此,对其职业素质和个人素质的要求更高,网络节目主持人自身也开始向专业化发展,不仅具备基本的播音员条件,更要有流利的普通话和清晰的语音等;同时,网络节目主持人更加注重知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仅要掌握网站或者论坛相关主题的知识,更要有随着网民互动难度加大而灵活应对的知识积累和能力。
三、网络节目主持人的发展趋势及建议
随着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传播成为继报纸、广播和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但就目前来讲,网络传播媒体仅处于朝阳产业阶段,网路传播媒体的发展将面临许多机遇与挑战:
首先,网络传播媒体有可能成为“第一媒体” ,但并不能脱离传统媒体而独立存在。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有其不同的受众群体和传播内容,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因此,正是二者的相辅相成促进了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和多样性。
网络传播的主要类型范文5
【关键词】网络传媒;新闻理论;冲击在
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与多个行业的有效结合,促进了行业的创新和发展,而互联网与信息传播的结合就形成了网络传媒。网络传媒是互联网普及应用以后产生的新事物,与传统新闻传播相比,具有更多突出的优势。因此,网络传媒的崛起对于传统新闻媒体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现阶段,网络传播的方式、内容以及效果都在不断地更新,极大地满足了人们对于信息传播的需求,但是网络传媒的发展对于用于指导传统新闻媒体发展的新闻理论而言,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甚至动摇了新闻理论的社会地位。
一、新时代网络传媒的特征
自从网络传媒这一概念出现以来,网络传媒得到了快速的创新和发展。现阶段网络传媒与传统的新闻媒体相比,其传播方式和传播内容具有显著的特征。首先,从传播方式上来看,网络传播的方式更加多样化,可以分为同步传播和异步传播两种类型。同步传播指的是在进行网络传播的过程中,传播者和受众者可以实现网络同步,传播信息同步。比如说现阶段的网络聊天室,现场直播等均属于同步传播。异步传播指的是信息传播者将信息不定时地进行传播,异步传播的形式可以实现个人对个人、个人对多人、多人对多人的传播;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聊天的形式实现传播者和受众者的互动。其次,从传播的内容上来看,现阶段网络传播的传播者更加广泛,用户可以以个人的身份进行作品的创作和,同时也可以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信息。这样一来,网络传媒的内容就变得更加丰富,基本上涵盖了人们生活、工作、学习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二、网络传媒对于新闻理论的冲击
在网络传媒的发展下,其对于传统新闻媒体和新闻理论的冲击主要体现在新闻传播中介、新闻传播内容和新闻传播效果三个方面,主要问题体现在新闻传播中介较为单一、传播内容较为局限、传播效果较为低下,下面将从网络传媒和传统新闻传媒的对比中分析网络传媒对于新闻传播的冲击。
(一)对于新闻传播中介的冲击
新闻理论是新闻传播的理论指导,但是新闻理论中的传播中介较为单一,主要是通过记者获取国内外时政信息或者与民生相关的信息,然后通过层层筛选,编辑、出版后传送到受众人群手中。而网络传媒则刚好与之相反,由于网络传媒依托互联网平台,因此具有受众范围广、人民性、大众性的特点,在互联网平台下任何一个互联网用户都可以成为新闻媒体的传播中介,传播者可以分享来自身边的生活趣事,或者转载新闻报道中的国内外时政,关于民生的各项政策,其传播的中介和内容都更加广泛,更加贴近人民大众的生活、学习、工作,更容易被受众人群所接受。除此以外,由于传统新闻理论对于新闻传播信息的要求较高,进行传播的新闻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因此在新闻信息获取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经过层层筛选,其信息传播内容和数量有限,涉及到的新闻类型较少。除此以外,传统新闻理论下要求新闻传播能够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因此在内容选择和排版上,对于记者的要求更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闻传播中介对于内容的创新和应用。但是在网络传媒的条件下,由于信息传播的质量要求并不高,而且网络传播的中介更加广泛,每个互联网个体用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受众人群可以接受的新闻,只要的信息能够满足人民大众的需求并且可以通过信息审核,就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因此从这一点上来看,网络传媒对于新闻理论的传播中介产生了冲击。
(二)对于新闻传播内容的冲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不同类型新闻的需求量逐渐增加,传统新闻理论指导下的新闻内容已经不再满足受众人群对于多样化传播内容的需求。首先,从新闻传播信息获取的形式上来看,新闻媒体常常通过新闻采访、资料收集、资料整理等形式获取新闻资源,因此其新闻内容的获取形式较为单一,获取的内容虽然质量较高,但是涉及的范围较为局限,并不能够满足受众人群对于不同种新闻内容的需求。然而,网络传媒传播内容较为广泛,种类也更加多样化,比如说网络传媒可以满足不同受众人群对于体育、综艺、娱乐、音乐等信息种类的需求。除此以外,从网络传媒的新闻素材上来看,网络传媒的素材可以来源于个体用户的日常生活,可以来源于用户自己素材的收集创作,也可以来源于其他媒体对于新闻素材的转载,基本上涵盖了人们生活、工作、学习等多个方面的信息。与此同时,其内容也可以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多样化的方式进行传播;比如说现阶段深受大众喜爱的抖音、快手等小视频网站,里面的用户可以通过自己收集整理受众人群喜爱的素材,通过视频制作、添加配音、视频来满足不同受众人群对于某一类信息的需求。因此,网络传媒更好地满足了现阶段人们对于不同信息量增长和信息多样化的需求,对于新闻理论和新闻媒体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三)对于新闻传播效果的冲击
信息传播的效果主要指的是信息受众在接收信息后所表现出的知识、情感态度和行为等方面的变化。首先从传播理论上来看,传统主张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受众人群要有选择性地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具体内容,然后再获取自己对于新闻信息的需求,以此强化新闻传播的效果;而网络传媒对于受众人群的要求较低,受众人群不必要首先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信息然后再从信息中获取自身的满足,跳过了信息选择的阶段,受众人群可以直接从信息中获取满足。其次从情感色彩上来看,由于新闻理论指导下的新闻媒体自身存在的缺陷,导致新闻媒体传播的信息往往带有新闻传播者主观的情感态度和认知,进而影响到新闻媒体传播的效果;然而网络传媒就避免了来自某个人主观情感对于受众人群信息获取的影响,比如说,如果受众人群不喜欢这个人带有主观情感色彩的新闻内容,就可以直接跳过,来获取符合自己信息需求的新闻内容。最后从互动效果上来看,由于传统新闻媒体的传播属于单向传播,往往不能够得到来自于受众人群的意见反馈,其传播的效果并不明显。然而,网络传媒不仅具有信息传播的广泛性,而且可以基于多种信息传播的平台实现传播者和受众者之间的互动交流,其信息传播的效果更加明显。因此,网络传媒从传播的效果上来讲,对于新闻理论和新闻媒体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结语
网络传媒作为现阶段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之一,与传统新闻理论指导下的传统新闻媒体相比,其具有传播中介广泛,传播内容丰富,传播效果明显的特点,其传播的中介涉及到成千上万的互联网用户个体,传播的内容涉及到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的多个方面,传播的形式包括了视频、文字、音乐等多种形式,传播的效果相比于传统新闻理论下的新闻传播来说更加明显。因此,在网络传媒逐渐发展壮大的时代,网络传媒对于新闻理论和传统新闻媒体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未来新闻传播的发展必须要从信息传播中介、信息传播内容以及信息传播效果三个方面进行创新,以满足新时代人民大众对于新闻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参考文献:
[1]陈光玲.网络传播对传统新闻理论的挑战[J].科技传播,2014,6(15):37+22.
[2]詹萍.网络传媒对新闻理论的冲击研究[J].新闻传播,2014(02):311.
[3]刘霞.网络传播对新闻传播的影响[J].记者摇篮,2019(03):63-64.
[4]梁恩助.网络时代电视新闻传媒创新研究讨论[J].传媒论坛,2018,1(09):65+67.
[5]甘露.网络环境下电视新闻媒体的发展对策[J].中国传媒科技,2013(10):97-98.
[6]李雪锋.论新闻传媒的新阵地及存在的问题[J].新闻传播,2013(05):23.
[7]戴宏烨.网络传媒在新闻传播中的地位和作用[J].新闻传播,2013(03):233.
网络传播的主要类型范文6
——兼析《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前两稿的[1]相关规定
关键词: 三网融合;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内容提要: 现行《着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存在规范漏洞,而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融通为代表的三网融合技术使问题进一步加剧,形成“一个传播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其直接原因表现为传播技术的发展融合,但深层次分析可追溯到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弊端。《着作权法(修改草案)》1稿、2稿的“修补型”方案仍不足以应对三网融合带来的问题,因此应借鉴已有的成熟立法例,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整合为一项“远程传播权”。
一、问题的提出
三网融合也称“三网合一”,是指目前的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最终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各种资源共享的新型信息传播技术。在三网融合下,一台高清电视机除了收看传统的电视节目,还可以登陆网站浏览、下载歌曲影视;一台电脑除了上网浏览、下载歌曲影视,还能收看传统电视节目;一部手机除了打电话、发短信,还可以收看电视节目、无线上网……也就是说,用户可以通过电视、手机、电脑任何一个终端获取本来只能通过其他终端才能获得的信息,此时电视兼容电脑,电脑涵盖电视,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彼此互相兼容。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推进三网融合的阶段性目标,即2010年至2012年重点开展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试点,2013至2015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实现三网融合发展,这预示着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兼容合并为代表的“三网融合”已成为我国信息传播领域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2]。
在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三网融合也对我国《着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提出了新的挑战。以最能体现三网融合技术的互联网电视机为例,用户通过该款电视机不仅可以收看一般的电视节目,还可以上网随意点播和定时收看网络影视大片,而这些电视节目和网络内容的传播都是通过一个传播终端—互联网电视机进行的。这就使得通过互联网电视机的作品传播行为变得异常复杂:既有无线传播,也有有线传播;无线传播中既有传统的无线电波传播,也有现代的Wi-Fi无线网络传播;有线传播中既有传统的有线电视传播,也有以互联网宽带进行的有线网络传播;这些无线或有线传播既可以通过交互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单向式进行。那么这些纷繁复杂的作品传播行为在立法上如何定性?我国现行《着作权法》规定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典型的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产物,即“根据特定传播媒介设定特定权利”。在此立法路径下,广播权专为“广播技术”创设仅用于规范以“广播”传播作品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专为“网络技术”创设仅用于规范以“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但如前所述,在三网融合下,广播和网络已经可以互联互通,上述各种传播行为都可以跨广播和网络进行,在这种背景下对作品的传播基于“广播”或“网络”所作的区分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由此便提出现行立法规定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如何修改乃至重构的问题。2012年3月31日、7月30日,国家版权局先后公布了《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稿和第2稿,其中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都进行了修改,那么这些修改草案能否解决实践中已经存在的问题?能否应对三网融合乃至将来未知新技术的挑战?应当如何建构我国未来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模式?本文拟就此展开讨论,并提出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重构的设计,以期为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着作权法》修改提供参考。
二、三网融合前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面临的规范难题
(一)广播权的规范难题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专为“广播技术”创设用于规范以“广播”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但即使如此,仍有一些利用广播技术传播作品的行为无法涵盖于广播权的控制范围。根据现行《着作权法》的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权利”。可以看出,广播权所规范的“有线传播”仅限于以有线方式对已经广播的作品所进行的“间接(二手)传播”,而不包括“直接(第一手)传播”即有线直接广播。由此引发出的问题是:在有线电视已经基本普及的今天,如果某有线电视台未经许可直接播放他人作品被起诉,对该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实践中有法院认为侵犯放映权[3],也有法院认为侵犯广播权[4],还有法院认为侵犯电视播映权[5];理论上也有学者认为侵犯机械表演权[6]。很显然,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分析,该种“有线直接广播”并不属于广播权所规范的“有线广播”行为,也很难纳入“放映权”或“机械表演权”的控制范围,由此造成专为控制“广播”行为而设的广播权却难以规范这种行为的难题。不仅如此,广播权还难以规范对有线直接传播的作品的无线转播、有线转播和扩音器转播等转播行为。
从历史解释的视角分析,广播权的这一规范难题似乎可以追溯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因为前者直接来源于后者。后者第11条之二规定,广播权是指“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进行下列使用的专有权:(1)播放或以其他任何无线发送信号、声音或图像的方式公开传播其作品;(2)由原广播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以任何有线方式或转播方式公开传播该作品的广播电视节目;(3)以扬声器或其他任何类似设备传送信号、声音或图像的方式公开传播该作品的广播电视节目”。可以看出,《伯尔尼公约》中广播权规范的第(2)种行为是“由原广播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以任何有线方式或转播方式公开传播该作品的广播电视节目”,该规定将“有线”传播(转播)的“间接性”表述得更为清楚。据此有观点认为我国广播权的上述规范难题源于《伯尔尼公约》而不是我国着作权法,因此这似乎是一个国际性问题而并非我国独有。但事实情况是,由于《伯尔尼公约》中的广播权确立于有线电视技术诞生之前,在有线电视技术产生后确实也面临无法规范“有线直接广播”的难题,但此问题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CT)中通过“向公众传播权”已经得以解决(下文将专门论述),因此这一问题在国际条约中已经不复存在。遗憾的是,2001年我国修改《着作权法》时WCT就已经制定并颁布,而且有线电视当时在我国也已经出现并在城市大量普及,但2001年修改后的《着作权法》既未参照WCT制定向公众传播权,也未回应技术发展扩张《伯尔尼公约》中广播权的适用范围[7],而是仍然照搬已经被WCT所发展了的《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的规定,由此造成了我国广播权的上述规范难题。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难题
2001年我国《着作权法》修改时增加了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专门用于规范以“信息网络”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但即使如此,仍有一些利用网络技术传播作品的行为无法被涵盖。根据现行《着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可以看出,信息网络传播权规范的“网络传播行为”具有“交互式”的特点,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由此使得近年来日趋流行的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又称“非交互式”,即公众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取作品,而没有个人选择余地)无法涵盖于内。用户在时间上没有个人选择余地的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网络定时播放行为,另一种是网络同步直播行为。此类行为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充满了争议,有法院认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有法院认为侵犯“放映权”,还有法院认为侵犯“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理论上也观点不一。{1}用户在地点上没有个人选择余地的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局域网传播作品,比较常见的就是一些较大的单位或者经营性网吧在其设置的内部局域网传播作品,其共同特点是,单位的员工或网吧的消费者只能到该单位或网吧获取作品。实践中网吧经营者因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局域网上非法传播影视作品被起诉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定性也充满了争议,有法院将其定性为侵犯“复制权”,也有法院将其定性为侵犯“放映权”,还有法院将其定性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或“机械表演权”或“其他权利”等。{1}笔者认为,造成以上两类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立法在移植WCT第8条“向公众传播权”时,以偏概全地将该条强调的网络传播行为的一部分—“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作为该条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的全部内容予以照搬,形成了我国现行《着作权法》规定的仅能规范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从而导致了对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无法涵盖的局面[8]。
三、三网融合下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面临的新挑战:以互联网电视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