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条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治安处罚条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治安处罚条例

治安处罚条例范文1

    原告:刘宗幸,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韶关冶炼厂工人。

    被告:韶关市公安局韶南分局九公里派出所。

    代表人:陈兴德,所长。

    第三人:梁传举,男,英德市沙口中心小学教师。

    1996年2月6日,第三人梁传举从英德市到韶关市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刘到其住在韶关冶炼厂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原告刘宗幸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梁的姑姑住第4幢201房,刘住第5幢201房)。黑夜中梁传举把第5幢楼误认为是第四幢楼,梁上楼到刘宗幸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锁匙开刘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刘宗幸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刘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梁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梁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是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梁刺去,致梁右肩受伤,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996.30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在梁住院的第二天,刘宗幸前往医院看望,并向梁道歉。九公里派出处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于2月18日作出001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刘宗幸殴打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又根据该条例第八条以9601号裁决书裁决刘宗幸赔偿梁传举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30元。刘宗幸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韶南分局申请复议。韶南分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宗幸仍不服,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宗幸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他人,第三人误开房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第三人是小偷而误伤第三人,可以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不公平,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书。

    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原告刘宗幸于1996年2月7日凌晨二时许因第三人梁传举回其姑梁捌娣家时,误开刘宗幸的屋门,正在房内睡觉的刘宗幸听到响声起床手持三角刮刀,开门朝站在门外的梁传举身上捅去,致使梁右肩受轻微伤,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审判

    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梁传举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里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误伤第三人,其行为虽造成第三人轻微伤,但原告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原告作出的裁决欠妥。原告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4月22日作出判决:

    撤销韶关市公安局韶南分局九公里派出所1996年2月18日第001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第9601号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一审宣判后,九公里派出所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告刘宗幸私藏管制刀具,并以此刀具刺伤了第三人,原告主观上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故其作出的两个裁决是正确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所作判决不当,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其裁决。被上诉人刘宗幸辩称:第三人梁传举半夜错开其屋门,自己拿工具刀自卫,刺伤梁传举目的是保卫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是无故殴打他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不应受治安处罚,但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按实际损失给付赔偿,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第三人梁传举以其只是因错开了原告刘宗幸房门,却被原告用刀捅伤造成身心巨大创伤,原判决错误为由,要求二审法院追究原告的责任,赔偿因其住院,单位、亲人看望、失血营养补助,衣物损失等10000万。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刘宗幸在第三人梁传举误开其房门时,一开门不问原由,便用三角刮刀将梁刺伤,其明知使用刀具向他人刺去,会造成他人伤害,而故意刺伤第三人,客观上又造成第三人轻微伤害,其行为已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人梁传举半夜无意误开他人房门,虽客观上骚扰了他人,造成刘宗幸心理紧张,但无任何故意。因此,上诉人九公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条仅对刘宗幸殴打他人给予治安警告处罚和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负担医药费并无不当;但对赔偿损失一节有误,梁传举购置的牛仔裤135元非直接损失,应予变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撤销上诉人所作出的两项裁决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7月29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浈江区人民法院(1996)韶浈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韶关市公安局韶南分局九公里派出所1996年2月18日第0010号治安处罚裁决书和第9601号关于负担医疗费用996.30元裁决。

    三、变更上诉人所作的第9601号裁决中赔偿损失1000元为840.10元,即由刘宗幸赔偿梁传举840.10损失,负担医疗费996.30元,两项合计:1846.40元。

治安处罚条例范文2

    被告: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石志林,局长。

    1996年4月3日晚,桑植县龙潭坪镇派出所接到个体货车司机彭湘阶在家中聚众赌博的举报,于是派员赶赴现场将彭抓获。当时派出所未搜出赌资,就将彭的汽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扣留,而后将彭带往派出所讯问,并扣留了其车钥匙。后彭湘阶多次要求取回证件和钥匙,未果,彭于同月7日用第二套车钥匙将车开回家。同年5月4日桑植县公安局针对彭的赌博行为对其下达罚款2000元的治安处罚裁决书,彭于5月16日收到处罚裁决书后,罚款一直未交。派出所又将彭的第二套车钥匙扣留,车子一直停放在彭的屋旁。5月31日,彭交罚款750元。8月15日因驾驶员年检年审,彭从派出所领回被扣的驾驶证、行驶证。由于彭欠缴的罚款一直未履行,10月22日派出所扣押了彭车上的一只电瓶和家中的一台17英寸黑白韶峰电视机,未开具扣押清单。同时派出所责令彭书面保证定期交纳罚款。1997年1月4日在彭仍未履行罚款的情况下,派出所又将彭的货车右边的两个轮胎卸下予以扣押,并将原来扣押的财物一起给其开具扣押清单,彭拒绝签字。同年3月29日彭履行了欠缴罚款,4月4日派出所将扣押的财物退还彭(其中电瓶已损坏无用)。4月12日,原告彭湘阶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桑植县公安局违法扣证扣车近一年,扣押财物程序违法,导致其停车运营。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系列扣押行为,赔偿其损失45000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系列扣押措施是基于聚众赌博的违法事实和拒不交纳治安罚款的行为才作出的,原告履行罚款后,其扣押财物已全部退还,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请求法院维护公安局的扣押行为。

    审 判

    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桑植县龙潭坪镇派出所抓获彭赌博后,即扣留其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车钥匙,无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桑植县公安局对彭下达治安处罚裁决后,由于彭拒绝履行罚款,派出所两次扣押其财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及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有关治安罚款执行程序的规定。原告彭湘阶因证件被扣导致汽车停运期间的直接损失和损坏的扣押物,应由桑植县公安局给予赔偿;扣证后,车辆因停放时间过长,保管不善,致使车辆本身损害加重,损失扩大,应由彭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第四目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8月6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桑植县公安局对原告彭湘阶所实施的系列扣押行为。

    二、被告桑植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彭湘阶损失838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审判后,原告彭湘阶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这是一起因公安机关采取违法扣押措施而导致行政赔偿的案件,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关于行政行为的定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有关治安罚款执行程序的规定,对因赌博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但处罚款须经过一定程序,即传唤、讯问、取证、裁决,实施处罚,而且受处罚者如若不是当场将罚款交公安人员,应是在接到罚款裁决书5日内交指定的公安机关,即裁决在前,罚款在后,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1—5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本案中龙潭坪镇派出所获彭赌博后,随即扣留其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及车钥匙,无法律依据,既违背行政执行程序,又违反法律规定。另外,桑植县公安局对彭下达治安处罚裁决后,由于彭拒绝交纳部分罚款,派出所两次扣押其财物,且在第一次扣押财物时未出具扣押清单,这些行为程序上明显违法。这一系列扣押措施,是无效行政行为,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第四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这些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二、关于行政赔偿问题。既然被告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那么被告就应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桑植县公安局应对原告彭湘阶在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被扣期间(1996年4月3日—1996年8月15日)导致汽车停运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被损坏的扣押物予以赔偿,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这是因为1.法律明确规定,没有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不能在道路上行驶。原告车辆两证的扣押,导致车辆无法营运。2.扣证期间,车辆因长时间停放,部分零配件已生锈,油漆脱落。3.电瓶在扣押期间被损坏不能再用。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公安局应对车辆的维修费用和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进行赔偿。

    三、关于本案有关赔偿的金额即项目组成方面的问题有二:

治安处罚条例范文3

一、医院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狎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国家财产。

二、医务人员和病人要努力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医务人员要有为人民服务人负责精神,同情和关心患者,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患者要严格按照医嘱进行检查、治疗,不得在自己的要求未满足时寻衅滋事。

三、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准以任何借口拒付医疗费用。

四、任何个人未经院方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涂改、毁损病因及其它医疗文件。

五、不准以任何借口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六、不准干涉、阻挡对尸体的常规处置;严重传染病死者尸体必须及时火化。禁止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任何场所;禁止在医院内为死者举行各种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动。超过医院规定存放时限的尸体,医院有权代为处理,费用家属(或单位)承担。

七、严禁以“医疗事故”为借口在医疗无理取闹。

八、对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污辱医务人员的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治安处罚条例范文4

前几天,放学的路上,我发现男生们神神秘秘的,一会儿窃窃私语,好像在讨论什么,一会儿又放声大笑,好像很得意。受好奇心的驱使,我和几个女生一起悄悄跟上了他们。

走到路边的一个公用电话亭的时候,他们突然停了下来。经过商量,一个小男生被留在了外面把风,其余几个人都鬼鬼祟祟地挤进了电话亭,打起了电话。

后来,有人泄露了“秘密”,我们才知道,这些男生是在拨110报假警,说他们被坏人拦路抢劫了……

我们班男生这么做有没有犯法呢?

专家观点:

以“报警”取乐,戏弄国家工作人员,是一种既缺乏道德,又目无法纪的行为。

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

谎报险情,就是指故意编造一些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火警、匪警、地震、洪水等险情,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以制造混乱,引起群众心理恐慌,社会秩序混乱,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干扰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

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后果严重,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就应该以《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论处。

未成年人不应以此为乐,要严以律己、遵纪守法,做有社会道德的小公民。

未成年人有隐私权吗?

治安处罚条例范文5

一、凡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五区下列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均为违法建筑:

(一)道路上及道路两侧(道路红线至正式建筑之间);

(二)新建小区和居民楼院内;

(三)风貌保护区、旅游点线及文明标志区内;

(四)市内四区火车站及铁路两侧;

(五)占路市场及周边;

(六)崂山风景区内。

二、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必须按下列规定的期限自行清理、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一)属市级机关及所属单位、区级机关及所属单位、街道办事处的,必须在1999年4月15日前自行清理拆除;

(二)属驻青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必须在1999年4月30日前自行清理拆除;

(三)属其他单位、个人的,必须在1999年5月15日前自行清理拆除。

三、凡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户外广告设施和装修门面、开门、开窗,均属违法建设行为。

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必须在1999年4月15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并按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

四、对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当事人,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监察机构按照管理分工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依法处罚;逾期仍未拆除、清理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依法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对拒绝、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处罚条例范文6

1.提前就业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不触犯国家法律及治安处罚条例,要维护当代大学生的荣誉和尊严.

2.整个提前就业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单位的劳动纪律和相关规定,把提前就业安全放在首位.安全第一,就业第二.提前就业,学生比较分散,一定要注意管好,照顾好自己.要特别注意饮食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让座;贵重物品的保管;在提前就业期间不要发生被盗,被枪,食物中毒和意外伤害事故.

3.学生离校提前就业应征得家长,学校与接收单位同意;学生在往返学校与用人单位途中,由学生自负一切安全责任.

4.学生在提前就业期间,学生仍按要求遵守《学生手册》及学校各项有关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不得有损坏学院形象的行为发生.

5.学生在提前就业期间,学院不负责申请人的监管权,申请人在提前就业期间的人生财产安全,一切言行举止由申请人及家长负责.

6.学生在用人单位就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条例.

7.学生保证不以提前离校提前就业为名欺骗学院,不参加正常学习,若有不实,愿意接受学院严肃处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并保证在上述单位上班,顶岗实习单位若有变动,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学院.

8.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人提前返校,学院有义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准时返校,否则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9.申请人所告知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并能够保证是及时联系上本人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如因地址,电话号码不明引起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负责.

10.学院有权不定期组织跟踪申请人的就业情况,一经发现情况不实者,将取消"提前就业"资格,并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11.本保证书经家长,学生本人签字后即视为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已完全同意上述各条内容,无任何异议.

12.本保证书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就业指导中心各保留一份,学生所在系,学生处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