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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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

对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1

关键词:偷税漏税;防范措施;房地产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4-0063-02

一、房地产业的税收设置

房地产税收历史悠久,早在国家起源时期,当土地和房屋被人们用来作为一种财富或者是利用其来创造财富时,房地产税收便随之出现。房地产税收的定义是国家对个人或集体所拥有的房地产产权或者使用拥有的房地产产权从事经营活动而获得的财富进行无偿、强制征收的行为。目前,我国房地产业税种的数量主要有12个左右,其中直接以房地产作为征收对象为6个。

二、房地产企业偷税漏税的影响

税收在我国宏观调控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它与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息息相关。作为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房地产业税收逃避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不利效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给行业持久健康的发展造成了阻碍,给国家财政宏观调控、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税收法制、劳动就业和房地产业发展等多方面都造成了不小的危害。

(一)财政方面的危害

国家财政收入变少,是房地产业偷税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在我国,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便是税收,而近年来,我国的状态一直处于财政赤字。可以说,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税收收入主要来源,其逃避课税更是加剧了我国财政赤字状态,带来了一系列无法避免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即为政府收入机制逐渐变得扭曲。近年来,政府部门职能相比较从前逐渐扩大,财政支出也必然会随之不断增加,收支的不均等只能导致一些政府部门通过“收费”等手段来使政府收入得到增加,从而财政的短缺得以弥补。

(二)宏观调控方面的危害

房地产业逃避税与政府财政收入成反比,当逃避税变多则财政收入就会减少,于是在产业投资调控时政府多多少少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对民生和基础建设将会减少投资,这对国家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有着不可估计的影响。同时,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也将因此有所弱化。譬如在土地增值税方面,政府税收最初的目的是希望能够更合理地将土地资源利用起来,但是由于过高的税率,反倒适得其反,逃税现象愈演愈烈,甚至还出现黑市交易,这使得政府不仅没有达到原有的目的,更是流失和浪费大量土地资源,与原本的目的背道而驰。

(三)资源配置方面的危害

国家实际的宏观税负会因为逃避税的作用而有所降低,且对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的建设造成了限制,经济发展的需求与国家公共产品和私人a品的结构比例不平衡的情况也暴露出来,这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资源配置十分不利。除此之外,房地产业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收而花费的人力、物力,也属于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

(四)收入分配方面的危害

对于从事房地产业的企业和个人,偷税漏税将会使其成本比其他没有逃避税的企业或个人更低,这也将其利润空间提升到更高,更利于竞争和在获利能力中占据优势。此外,也会使一部分纳税人一边接受地下经济带来的不低的回报,一边却又享受来自政府的补贴福利,贫富差距在这种不公平分配的作用下逐渐拉大。

三、房地产企业偷税漏税的主要手段

通过对房地产业近些年各种偷漏税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行业内逃避税手段可谓层出不穷,主要方法如下:

(一)将合法收入转移

房地产企业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及处理土地使用等此类问题,通常会选择和其他企业单位合作建房。合作建房中,通常会采用以下手段,譬如用已完成的工程来换取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账款来换取相应的物品等,不将房屋出售获得的款项计入收入或直接与建造房屋应支付的款项相抵扣,采用这些方法来多记成本,少记收入,给税务机关造成盈利能力差、利润不高的错觉,从而达成偷税漏税的目的,这种恶劣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直接流失。

(二)虚增成本

由于房地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开发规模会随着其资质等级的增高而增高,所以企业会想方设法将自身资质提高。一方面增大企业注册资本,提高资质;另一方面直接将虚增土地的成本计入企业的开发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税基得以减少。也有部分房地产企业会选择与建筑安装企业联手起来,因为只需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就能开到建筑安装发票,方法较为简单,所以企业会利用这个可乘之机,虚开建筑安装发票,借此使安装成本增加,达到偷税目的。

(三)利用相关企业偷税

当房地产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有些企业会使用亲友的身份注册成立一些相关联的公司。通常会选择成立建筑安装公司、物业公司、销售公司等这类公司,这些公司就会成为这个房地产企业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房地产公司给这些关联企业分派不同的业务,完成虚假交易,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四)故意造成财务核算混乱进行税款偷逃

房地产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试图钻制度和规范的空子,不按要求结转收入和成本,达到偷税漏税的非法目的。因为房地产项目自己本身开发时间长,许多房地产企业将这一特点加以利用,把一些不容易区分的项目合并设置为“共同科目”,与会计制度相违背,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进行账簿的登记以及成本的结转。比如随意增加办公用品费用或其他费用来增加成本,致使财务核算混乱,利于偷逃税款的进行。

除了上述四个手段外,还有其他一些常用手段,譬如虚报价格、利用监管漏洞、多个银行开户等。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给国家的税收征管系统造成了恶劣影响,对国家和公民利益造成了损坏。

四、我国中小房地产企业偷税漏税的防范措施

(一)大力改善现阶段房地产行业征税的组织协调能力

税收征管质量的高低以及税收管理工作的成败与领导对税收征管的重视程度以及领导自身水平和能力的好坏有着直接的联系,都起着决定性作用。房地产行业的综合性很强,对于社会经济的牵涉面广,管理房地产行业的部门也较复杂,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能否有效地传达、沟通,工作是否能够互相很好地配合,税务管理的效率在这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二)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税法的宣传

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具有很强的行业特殊性,一般很难及时并且准确地核算企业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资产损益,甚至有时连续多年时间也无法核算出一个精准的结果。这种情况在我国目前并不少见,也可以说是普遍存在的,且无法在短短几年内有所改善。因此,税务机关就应在这种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不及时的情况下,将房地产企业划分为重点对象,组织宣传相关的税法法律规定,让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纳税人了解国家税收政策,让其认识到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准确核算预售房款这一重要计税依据。并且详细向公司经理、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系统、全面地讲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的相关知识,办税程序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他们对于纳税的各方面疑惑。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让其认识到国家在税款的征收上态度是十分强硬的,其权威性容不得低估。

(三)加强对房地产行业财务的稽查

税务部门对房地产行业的稽查必须要强化,使房地产行业良好的纳税秩序能够有效进行,税务部门在监控房地产开发的各环节时也要做到认真不疏忽,对部分企业逃税漏税采取相应的打击也应该加强,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应该加大,起到震慑的作用。

加大处罚力度,首先,应该将选案的精确性提高起来,稽查部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重点稽查时应该做到有选择性、目的性和针对性。其次,应该努力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从而使其查账能力得到真正的提高,使监督机制更加有效可靠。最后,重中之重还是要加大对房地产业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重大偷税案件更是应予以严厉处罚。

五、结论

我国房地产企业逃税漏税情况目前依然不容乐观。房地产企业逃避税与成本收益差、现行制度和行业特性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而其中最主要的逃避税原因是成本收益间巨大的差额。阻碍我国房地产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便是,现行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互相不贯通、不适应。此外,还应继续完善房地产的税种税率,调节税负平衡是政府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参考文献:

[1] .中小企业偷税漏税研究[J].财税研究,2015,(7).

[2] 林大军.烟台市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研究[D].烟台:烟台大学,2009.

[3] .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税收遵从度的税收征管策略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4.

对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2

关键词:会计信息 失真 偷税漏税 对策

一、企业偷漏税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的现状分析

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失真。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为了客观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并准确地揭示各项经济活动所包含的经济内容。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无论我国企业是经营模式还是经营质量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可商业经济发展的同时,企业税收并没有同步增长。究其根源,企业偷漏税款是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的主要原因。

二、分析我国企业偷漏税的成因

探究我国企业偷税漏税的成因,有以下几点:1、为了赢利而置纳税义务于不顾,反应企业纳税意识淡漠;2、征管查之间协调不足,制约不够,模式尚待完善,税务管理缺乏钢性;3、从社会角度看,地方政府以行政手段代替执法手段,干预税收执法税收环境不够理想;4、商业企业的多变性、隐蔽性,使税务机关难以对其申报纳税进行有效监控,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难度;5、国家税收法制不完善,对税务违章处罚太轻。

三、会计信息造假分析

(一)在生产费用核算方面造假

将不属于产品成本负担的费用支出,列入成本项目,少计利润,达到了少交税的目的。个别纳税人,乱摊成本费用,将应由福利费用开支的费用列入成本项目。比如,将职工个人订报刊杂志的费用,各种违章罚款等,统统列入成本费用,偷漏所得税和各种基金。这样违反了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加大了成本,减少了利润,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有些企业将费用开支标准夸大提高,如缩短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扩大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来提高折旧率,虚增了产品成本,少计了利润,减缓了所得税。

(二)在存货发出核算方面造假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用制度所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但选用的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必须在会计报表中说明变更原因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随意变更计价方法的问题,造成会计指标前后各期口径不一致,缺乏可比性。有些企业甚至人为地通过变更计价方法来调节生产或销售成本,调节当期利润,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三)在损益方面造假

收入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在一定费用成本下,收入增大,利润则增多,相应税则加大;反之相应税减少。有些纳税人,为了选避或减少纳税,采用隐瞒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不入账,搞帐外经营等手段,进行偷漏营业税、产品税和所得税的不法活动。在营业税的征收过程中,由于营业税征收面广,涉及到整个第三产业,征收范围同个人消费联系比较密切,是收入中现金比重较大的,有的消费者消费后很少索要发票,使纳税单位可以隐瞒这部分收入,达到偷税的目的。

(四)在票上作假

发票管理历来是税务部门管理和检查的重点,发票开出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产品,取得收人据以纳税的依据,但有些单位和个人置国家税法于不顾,特别是一些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铤而走险,违章使用发货票,在发货票上做文章,偷税漏税。这些纳税单位和个人,采用大头小尾,抽芯开票,乱买乱卖增值税发票伪造发货票、代开发货票、转卖发货票、涂改发货票,不套复写纸填开发货票、使用过期发票等手段从事偷漏税活动。

四、治理会计信息不真实的主要对策

(一)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只有提高了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才能保证披露会计信息真实性。首先,应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只有按照一定条件通过一定程序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会计工作,做好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其次,逐步完善统一的、规范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理力度,以约束和管理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最后,加强会计人员再教育制度,各用人单位有责任、有义务支持和督促会计人员参加再教育,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素质。

(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会计信息生产者的违规的可能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会计信息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和制约,严格的会计核算程序,健全的财产物资、财务收支的审批、领报制度,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内部稽核和审计制度等。建议建立总会计师制度,从组织上为会计反映、控制创造条件,从制度上降低出现虚假会计信息的可能。

(三)加强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

改变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可在有条件的企业试行事务所委任制;实行上市公司审计轮换制,如每四年强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免其与上市公司过于亲密而丧失独立性;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建立合伙制事务所,从而提高审计造假的成本,对不负责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要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

(四)健全法律规范体系,加大会计信息造假的惩处力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要不断完善会计相关法规体系,制订各项会计法规的实施细则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使会计法规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庞风喜.税收原理与中国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社,2008:199-226.

对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美国;“家庭制”;启示;问题;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收入分配领域改革的进程已经逐渐落后于其他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尽管个税制度的改革已经先后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必须承认,现行的个税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美国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也是世界上目前公认的较为成功的方式,本文拟对美国“家庭制”个人模式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得到对我国个税改革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征收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征收模式一般是以个人为单位征收和按月征收的模式,这种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是国家税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起着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这种模式建立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但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征收却在事实上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打了折扣。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甲、乙两个家庭,甲家张某每月收入4000元左右,但其配偶、父母及孩子均无收入,整个家庭需要靠张某一人的收入维持,但张某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家庭夫妻双职工,每人月收入3000元左右,一共月收入6000元左右,无父母孩子需要赡养,但乙家庭无需缴纳任何个人所得税。很明显,甲、乙两个家庭存在着极大的不公平。

2、按月征收。按月征收存在问题主要有:(1)一些临时性收入很容易被忽视从而逃避了个人所得税;(2)自由职业者非固定性收入被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能偏高,比如丙每年只工作4个月,每月收入10000元左右,按照目前的个税征收制度,其每月都将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但事实上,丙每年的收入只有40000元左右,平均到12个月,每月都在个税起征点一下。对于整体收入并不多的丙,每年所工作个4个月征收的高额个税,显然有失公允。

(二)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征收范围和征收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1、征收范围。前文已经提到,改革开放以后,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的发展,现行规定的所得和表现形式在个人收入的多元化大潮中显得十分狭窄,许多收入没有被列入到个税征收的范围之中,既使国家税收受到了损失,更脱离了个税征收的调节功能。

2、征收方法。目前,我国个税的征收主要靠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代扣代缴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单位和个人在代扣代缴的过程中经常性地有意识地规避个税征收,通过一些不规范的财务操作,使得许多收入被“熟视无睹”,直接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自行申报的问题一是国家没有明确的操作性强的个税自行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许多社会上的个人收入尤其是现金行为,基本上被人为地忽视了;二是个体工商户的应缴税款由于制度地不完善,他们给税务部门的账本,远远低于实际应收的税款。

二、美国“家庭制”个税征收存在的优点

1、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为单位可以充分照顾到上文中出现的甲、乙两家出现的问题,能够合理地照顾到存在困难的家庭,公平性比个人为单位提高不少,客观上也可以为政府给低收入家庭的相关福利政策提供一定的依据。

2、按年征收。美国采取的征收时限是以财税年为单位的,每个家庭都要在政府规定的申报时间前申报,在整个财税年度中的各种收入都计算在内,而不仅仅是工资和薪金收入。

3、征收范围。美国采取“领薪就纳税”的原则,对所有有收入的人都进行征税,但是税级较多,低收入和高收入者纳税的比例差距很大。根据统计,尽管从表面上看,美国人缴纳个税的范围比我国宽,但实际上个税的起征点却远远低于我国很多倍。

4、美国采取自由申报的政策,但是对于偷税者,一经发现,予以重罚。偷税漏税的成本很高,所以一般不存在我国隐瞒不报的现象。

三、我国采用“家庭制”模式可能带来的一些问题

1、数量上。我国家庭数量基数大,构成人口的类别、数量差异明显,标准的制定不容易把握。而且由于家庭人员变动较多,统计的难度加大。

2、真实收入数据的统计很难。我国的家庭个人信息档案资料比较粗糙,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到每个家庭的真实收入情况,薪金和大型物品的交易以外的收入很难得到监控,税务部门和银行系统之间,目前并没有很好的信息共享制度。

3、我国老百姓纳税意识还有待提高。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偷税漏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是在普通老百姓的意识中,这种既能够给自己带来实际利益的行为并不是一种多么可耻、多么不能被周围人所接受的行为。因此,如果我国普通老百姓的纳税意识不提高,“家庭制”模式的优点在我国实现也会很有限。

四、我国如果采用“家庭制”模式应该采取的措施

1、先试点再推广。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很不均衡,各地人们对于纳税和先进事物的接受能力也有所差距,可以在发达地区先行试点,在试点中发现问题并合理解决,然后再向其他地区逐步推广。

2、过渡期可以采取“家庭制”与“个人制”并存的方式进行,这样既可以方便一些单身人士,也可以在对比的过程中显示“家庭制”的优势,才能更加方便有效地推广。

3、技术上加快开发和研究,争取早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系统化的个税征收和核算监督系统,使个人收入更加透明化地在系统内实现。

4、加强对普通公民纳税意识的普及,除了加强宣传力度外,更要从小就开始这方面的教育,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使每个人都掌握基本的纳税常识。

5、提高税务部门服务水平,使纳税更为方便,避免成为想正常纳税的老百姓的“负担”。

对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4

[关键词]乡镇财税;国民经济;管理;强化

[DOI]10.13939/ki.zgsc.2015.46.158

我国行政级别众多,各行政级别对其地区的财税管理状况之间关系着我国国家的综合财政和税收管理状况。在我国,各地区的税收是我国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凭借国家特有权利,遵照法律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我国居民或者非居民强制收取的金钱或实物课征。乡镇是我国众多行政结构的最低一级,也是我国数量最多、分布最广泛的行政机构。乡镇财税是我国财税体系中最基础的级别,对乡镇及农村的发展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强化乡镇财税的管理力度,对维护乡镇社会稳定、提高乡镇发展效率,甚至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综合发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但是正因为乡镇是我国最低一级的行政单位,其各项管理也是属于我国行政级别中最薄弱、最不受重视的,因此在乡镇的财税管理过程中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桎梏着我国乡镇的发展,腐化着基础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相应的解决。

1 我国乡镇财税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乡镇财税管理缺乏完善的相关制度体系

在我国目前乡镇中并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相关税收制度,乡镇政府人员只是遵照国家制定的分税制进行相关活动。但是,我国各地区的乡镇发展水平不一,经济状况不平衡,这就造成了在征税活动中的差异性。各政府没有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对居民进行乱收税、高收税,造成居民对税收活动的恐惧。

1.2 乡镇企业纳税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乡镇经济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尤其是在近些年间,许多乡镇企业拔地而起,发展势头迅猛,但一想新办的企业纳税意识不强,甚至偷税逃税,而因为乡镇中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完善,使得这些企业成为漏网之鱼,而又因乡镇中税务的征收、管理和审查部门的分散管理,导致在对企业纳税管理上的疏漏和管理难度的增加。

1.3 乡镇企业财会基础薄弱

会计是企业中必不可少的部门,它能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的核算和反映。而在乡镇中的部分规模较小的企业不按规定设置会计部门,甚至不再企业内部配备会计相关人员,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账簿的记录和核算,纳税时应付公事,或者要求会计人员做几套假账糊弄征税人员,帮助企业偷税漏税。

1.4 政府税务征管部门执法力度不足

在目前的乡镇中,政府税务征管部门在执法中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执法人员逃避责任,该征不征、多征、少征等不按规定进行征收,严重扰乱我国基层的税务征收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我国政府执法的威信力,导致税务征管的程式化、虚假化,严重阻碍了我国财税的正常秩序[2]。

2 我国乡镇财税管理强化分析

2.1 建立健全乡镇财税管理体系

一套完善的财税管理体系,是乡镇政府各行政部门人员的行为依据,能够保证财税征收、管理、稽查中的各项秩序的顺利执行[3]。针对目前各乡镇经济水平不均的状况,应在各乡镇政府内部建立与其经济水平相对应的税收制度,真正符合乡镇居民的切实情况,避免政府部门对税收活动的理想化、随意化。此外,完善的财税管理体系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征税人员的行为,避免其乱收税、高收税等行为的出现。除此之外,完善财税管理体系还应该完善乡镇事权和财权的对接体系,乡镇政府的职能要与其财税的收入相对应,避免“职少财多”,即政府某些职责所用的资金原本较少,而对其所储备的资金又较多,从而导致政府某些职员滥用财税收入、以公谋私现象的出现。在建立乡镇财税管理体系时,除了要建立完善的财政预算税种,也要建立相对应的完善的“机动”税种和费种,不断建立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成收入与固定税种收入相结合的乡镇财税管理体系。另外,在建立健全乡镇财税管理体系时,还应该建立相对应的政府内部人员监督体系,有效制约政府相关人员的行为,使其真正运用好自己的职权,充分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好管家。

2.2 加强经济秩序管理,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其经济调控与市场监管职能,维护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在市场经营中故意哄抬或压低物价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责任到人,保证市场中企业的公平竞争,从而为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便利,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良好才能有效增加财税的税源;乡镇政府也应该发挥好市场监管的职能,除了对市场中故意哄抬和压低物价的行为进行治理,还应该有效监督市场中商品的质量问题,对市场经营中的商品质量进行突击检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没收,并对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商家进行经济处罚,屡教不改者进行商铺的查封处理,对市场中经营产品质量的管理,也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的有效维护。除此之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企业内部部门管理的要求,使企业在劳务用工、财务管理、会计审核等方面建立严格的透明化规范程序,对非法用工、非法财务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在乡镇中各大企业内部张贴劳务须知,使企业员工获取相关的劳务知识,以免其上当受骗。乡镇政府还应该鼓励企业合理纳税,对偷税漏税的企业进行通报和严肃处理,屡教不改者,对企业进行查封,并对其直接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2.3 加大税务征管部门的执法力度

乡镇企业财税管理方面的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咎于税务征管部门的执法不力,部分税务征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税费纳入私囊,或者包庇个别企业进行偷税漏税,从而在中间拿取回扣或好处费,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也使得乡镇政府的职能遭到乡镇居民的质疑,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乡镇政府在乡镇居民心中的公信力。面对这种情况,在建立完善的相关制度以后,征管部门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进行征收和管理税费,对于骗税、逃税、漏税等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屡教不改者进行企业的查封,对任何企业都不能包庇和纵容;政府部门内部也应该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力度,对于知法犯法的工作人员严惩不贷,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并且将其从政府部门中进行开除处理,提高政府的威信度和公信力。除此之外,乡镇政府还应该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行为法则,对执法人员各种违法行为的后果进行明文规定,杜绝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现象的出现[4]。

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对财税相关法规的宣传,使乡镇居民充分了解我国的税法制度,了解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及违法税法的一些相关规定等。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强化乡镇财税管理能够有效提高乡镇财税的管理水平,改善乡镇的税务情况,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针对目前我国乡镇在财税管理方面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应该找出问题的根源,对症解决,使财税真正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徐霞.浅谈乡镇财税财会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2(21):120.

[2]郭文静.浅谈乡镇财税财会管理工作的问题及创新[J].现代经济信息,2015(6):213.

对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预付税款法 税收指数化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来源多样化、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等国情使得个人所得税制的设置初衷与现实很不适应。因此,笔者从个人所得税模式、税率、税基、征管等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30年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但是,发挥调节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未达7%,占GDP的比重仅有1%左右。在美国,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5%,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从而形成了“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而在我国,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使得我国富人的税负成为世界上最“轻”的税负。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所得税制度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并不明显,其缺陷主要体现在税制类型、税率选择、扣除额、课税范围以及征管力度上。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弊端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有3种课税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结构比较简单,课税所得范围较小,一般采用课源法即源泉扣征,较适合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在开征所得税之初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课税范围较大,课税技术较高,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所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主要采用申报法。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由于先对所得分类征税,然后再综合各项所得,若达到一定标准,再课以累进税率,往往并用几种课征方法。从英、美法、德、日等国家看,个人所得税制经历了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的过程。

(一)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它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课税,而不是将个人的所有所得合并纳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由11项应税所得组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所得概不征税。这些应税所得从形式上看包含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个人所得不仅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所得,而且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所得也渐渐成为居民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财产继承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从所的形式来看,不仅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债务和得到服务等多种形式。因此,11项所得和3种表现形式为征税对象显得过于狭窄,不仅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对人们收入水平的调节。

(二)税负不甚公平

1.等额收入,税额迥异。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引起收入来源渠道不同,使用的税率不同,最终其税负水平也不相同。如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居民甲和乙,每月收入均为2200元,其中,甲的收入额仅为工薪所得一项,乙的收入额由工薪1700元和有规律性的劳动报酬500元组成。按照现行所得税制的规定,甲该月应纳税额为10元,乙该月不需要纳税。甲的收入只有工薪所得一项,并达到纳税标准;乙的收入由工薪所得和规律性劳务报酬所得两项组成,两项收入均未达到各自的纳税标准。假设乙居民的工薪所得不变,只有当其有规律性的劳务报酬为850元时,应纳所得税额为10元((850-800)×20%),税负恰好与甲相同,而此时乙的月收入总额为2550元。

2.税率复杂,税负不公。我国个人所得税多种多样的税率形式不仅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损害了经济效率。具体表现在:第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的税率又不相同,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

3.费用减除标准不尽合理。首先,扣除标准的设计依据不充分。我国各项费用减除标准设计都是针对收入者个人而言,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是否结婚,是否有赡养人口以及赡养人口的多少,是否有老人、残疾人以及相关的医疗、教育和保险等费用,定额减除标准一经确定就多年不变。例如,我国对工资薪金征收所得税时,在实行定额扣除法中,国内人员每月的免税扣除额是2000元人民币,而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个人每月的扣除额却是4800元人民币。这势必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国内人员和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不统一,不符合税收上关于国民待遇的公平原则;二是没有根据不同开支情况来区别对待;三是没有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扣除标准。其次,扣除方法不一致。关于费用扣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月扣除,如工资薪金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两种方法同时存在容易产生税负不公的问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法规定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类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假设境内工作的某一居民甲一年中每月获得800元得劳务报酬,其无需纳税;而另外一个在境内工作的居民乙在一个月内取得了9600元得一次性劳务报酬,其他月份没有任何收入,则乙需要缴纳1536元(9600×(1-20%)×20%)的税款。虽然这两个人的年收入相同,但乙的税负远远大于甲的税负,这种结果会引导纳税人分解收入,合法避税。

(三)应税所得额的确定滞后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居民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消费者的消费品选择行为,如消费者对住房、汽车、家用电器、通信设备、旅游、教育等的消费偏好明显增强,国家为刺激消费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使消费信贷进入千家万户。伴随消费贷款的出现,个人的利息支出已成为必然。当纳税人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时,仍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税所得额,不准许扣除利息支出,纳税人有可能在没有得到任何净收入的情况下也要纳税,这显然不是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

(四)宏观调控能力弱,对经济变化的反映缺乏弹性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难以根据实际通货膨胀来进行相应的指数化调整。因为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用的是不同的征税标准,而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所得来源。这样,即使对所有扣除项目进行指数化调整,也不可能消除因收入结构的差异而产生的税负不均。

(五)税收征管方法存在漏洞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此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对员工的各种所得项目实行源泉控制,导致大量税款流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由于国家尚无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社会上大量的收付行为通过现金形式实现,导致人们的收入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以外,其他收入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此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按年计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实际上个体工商户基本上无账可查,对其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征收中难以划清,难以操作。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税制。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类所得税可能出现的漏洞,也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合理调整应税所得额

随着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纳税人用于住房、医疗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会明显增加。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在这些方面作出调整,尤其是要增加对子女教育费的特别扣除和对纳税人购买住房等财产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的特别扣除。如为适应住房制度的改革,广泛发展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个人所得税法应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应纳税额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的差额。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如纳税人之间的相互拆借,其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有效调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既容易被纳税人接受,又可以鼓励其借款消费,拉动有效需求。

(三)合理调整税率结构

1.适当修改税率。我国应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多不超过5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做适当的调整。

2.施行税收指数化调整。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扭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构性收入问题,即在通货膨胀时期纳税者所得到的收入事实上并不反映其实际购买力水平;二是收入级别的自然提高问题,即由于通货膨胀多导致的纳税人名义收入的增加会使纳税者自然的进入较高的收入级别,从而受制于较高的边际税率。通货膨胀的这两种扭曲无疑给个人所得税造成制度上的不公平。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的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各发达国家都普遍采用了“税收指数化”形式,将通货膨胀因素从现行税制中剔除出来,其重点放在税率结构和税负减免两方面。对税率结构的指数化而言,各国一般都根据“消费物价指数”对所有收入级别实行指数化调整;对税负减免而言,各种的普遍做法是对纳税人扣除等实行指数化,并对受通货膨胀影响较大的生计扣除予以相应调整。

(三)实行预付税款的方法

预付税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预扣式,另一种是预估式。我国主要采用预扣形式。对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所得,将现行按月按次申报的方法,改为逐月或逐笔预扣,年度终了时双方分别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清算后多退少补。这种方法使得个人所得的支付方和收入方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科学机制,一旦双方申报的数额相差较大时,就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防止税款的流失。同时,采用预扣方式,在纳税人得到其收入的时候,已由支付方按照一定标准扣掉所得税部分,一边取得收入,一边缴纳税款,使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的纳税人不得不按时缴纳税款,也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完整地入库。

(四)建立高效的征管与监督体系

1.有效控制个人收入源泉,从根源上堵塞偷逃税漏洞。首先要限制或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然后由金融机构进行身份控制。在实名存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个纳税人指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用号码用于参加保险、银行存款、就业任职及申报纳税,并利用网络统一管理,便于税务机关高效控制税源。

2.实行一卡通。随着人们生活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与完善,建立“一卡通”系统,将居民的各种收入全部以数字的形式反映到卡上,施行“收入上卡、购物打卡”的政策,完全掌握所有往来款项,不仅可以解决收入多样化带来的偷税漏税等问题,更方便于税收的集中控制,还可以节约个人所得在税征收管理中的人力物力财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加强监管,严查严处。偷税漏税行为严重地干扰了税收的公平性,应该从经济与法律两方面加大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对于偷税漏税者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偷税漏税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同时,要提高执法者的综合素质,在执法部门中开展思想、业务等方面的学习与培训,培养出一大批忠于职守、业务娴熟的税务人员。

参考文献:

[1]崔海霞.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启示[J].

商业时代,2010(17).

[2]李敏.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J].大众商

务,2010(1).

[3]李龙.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值得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

2010(2).

[4]孙文俊.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之完善[J].金融经济.

对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税收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一、问题综述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房地产税收制度则是以房地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制度。我国的房地产税收种类繁杂具体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契税等。

任何一种税收制度中都必然存在两个经济主体,一个是政府部门为主导的征税人,另一个是形形的纳税人。在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征税人是税务机关,纳税人是房地产的所有者。政府为了维持财政收入的平衡,需要收取税收;纳税人通过缴税,收入的绝对值减少了。所以在这里,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存在一个显而易见的博弈关系。纳税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选择偷税漏税;同样征税人为了减少成本,可能会选择不检查,不监管等放任态度。从而导致偷税现象普遍。

在现有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存在如下几点问题。

1.税收种类繁多,重复收税严重。

经历了多次改革,国内房产税收种类包括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庞大的税种导致各种重复收税的发生,同时以费代税,以租代税等现象十分普遍。

2.分权体系混乱,缺乏激励机制。

房地产税收的收取归国家所有,所以在地方政府并没有多大的积极性去重视房地产税收的缴纳。地方政府此时的角色就像是花别人的钱在给别人办事,效率必然不高,所以说存在着监管不严,放任不管的情况。

3.执法过程不严,偷税现象普遍。

我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始终都是在一个法律或者制度的层面,并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和征税人两方的利益。很多时候纳税人根本搞不清楚哪些需要缴税,哪些不需要。概念的不清晰导致逃避税收的心理加剧。所以在执法过程中阻力较大。

对此,我们采取博弈论的观点对房地产企业中的偷税行为进行分析讨论。

二、模型建立与分析

(一)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根据前面的叙述,我们可以发现房地产企业可能在获悉税务部门是否对某项税种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偷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看作一个动态博弈。在完全信息的条件下,我们可以用动态博弈模型的分析思路对偷税与反偷税过程进行分析。

1.基本假设

(1)假设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都知道对方做出决定需要的所有信息,即符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基本假定。

(2)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的行动有先后次序。后行动者可以通过观察先行动方的行为获得有关其偏好、策略空间等信息来做出自己的选择。

(3)纳税人和征税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

(4)地方政府机关具有资源有限性,对税收征管不可能完全覆盖。

2.模型的扩展型

根据上述假设,我们可以对两个博弈方各个策略的得益进行赋值来简化分析。我们假设政府(用A表示)首先选择检查时,企业(用B表示)仍然选择偷税时政府和企业的得益分别为(3,-3),企业选择不偷税时双方的得益为(2,-1);当政府选择不检查时,企业选择偷税时双方的得益为(1,0),选择不偷税时双方的得益为(3,-1)。

3.博弈模型的求解

从上述扩展型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博弈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监管部门的行动。第二部分是金融机构观测监管部门的行动内容之后选择的行动。

(1)纯策略纳什均衡

首先我们运用静态博弈中的纯策略纳什均衡的方法对该博弈进行分析。

当政府选择检查时,房地产企业选择不偷税的得益大于偷税的得益。当政府选择不检查时,房地产企业选择偷税的得益大于不偷税的得益。反之,当房地产企业选择偷税时,政府选择检查的得益大于不检查的得益。当房地产企业不选择偷税时,政府选择不检查的得益大于检查的得益。

综上可以看出,本博弈不存在纳什均衡,并没有一个均衡解可以在动态博弈中形成。

(2)子博弈逆推归纳法

前面提到当参与人的战略在每一个子博弈中都构成纳什均衡时,则形成“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也就是说,组成“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的战略必须在每一个子博弈中都是最优的。也就是说政府在每个子博弈中达到纳什均衡后,再据此选择自己的最佳策略。

求解子博弈的均衡解我们可以采用逆推归纳法。

运用逆推归纳法,我们可以很好的解决纳什均衡不能排除不可信行为设定的问题。逆推归纳法的基本思想是,从动态博弈的最后一个阶段博弈方的行为开始分析,逐步倒退回前一个阶段相应博弈方的行为选择,一直到第一个阶段的分析方法。其逻辑基础是这样的:动态博弈中先行为的理性的博弈方,在前面阶段选择行为时必然会考虑后行为博弈方在后面阶段中将会怎样选择行为,而当后面阶段博弈方的选择确定以后,前一阶段博弈方的行为也就容易确定了。

对于该税收博弈,我们可以先看第一个子博弈。当政府选择检查时,房地产企业选择偷税的收益为-3,选择不偷税的收益为-1,显然企业会选择不偷税;同样当政府选择不检查时,企业选择偷税的收益为0,选择不偷税的收益为-1,因此房地产企业会选择偷税。政府知道企业的策略得益,于是考虑在企业不偷税的情况下自己选择检查时的收益为2,而在企业偷税的情况下选择不检查的收益为1可以看出,政府会选择检查。据此可以看出,政府的最优策略为检查。

逆推归纳法确定的各个博弈方在各阶段的选择,都是建立在后续阶段各个博弈方理性选择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自然排除了包含不可信的威胁或者承诺的可能性,因此它得出的结论是较为可靠的。

(二)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

在实际当中,税收博弈很有可能出现信息不完全的问题。房地产企业是否偷税不是取决于政府是否检查,而是取决于政府以多大概率检查。由此我们可以根据政府检查的概率大小,用概率范围表示出企业的理性博弈结果。这里的概率可以反映出政府是积极督查型还是消极待命型。

原则上企业是否偷税也存在一个概率,政府机关是否选择检查与企业以多大概率偷税有关,但是这里为了简化模型,仅仅考虑政府检查的概率,而将企业的行为极端化为要么偷税要么不偷税的两点分布。

1.基本假设

(1)假设政府和企业只知道自己的类型而不知道对方的真实类型,仅知道对方类型的概率分布,即符合不完全信息静态态博弈的基本假定。

(2)政府和企业能够正确预测到对方的选择是如何依赖其类型的。所以双方的目标即在给定自己的类型而且对方的类型依从概率分布的情况下,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收益。

(3)假定企业只有一种类型,并且能被政府机关所了解;政府有两种类型:积极督查型和消极待命型。积极督查型偏向于检查,反之偏向于不检查。

(4)假设积极督查型政府检查的概率为2/3,反之为1/3。消极待命型政府检查的概率为1/3,反之为2/3。

2.海萨尼转换

首先我们要对该博弈进行海萨尼转换,将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转换为完全但不完美的信息动态博弈。

我们需要引入一个虚拟的“自然”博弈方,也可以成为“博弈方0”,其作用是在博弈中进行实际博弈的博弈方选择之前,为每个实际博弈方按随机方式选择,或者说抽取他们各自的类型。这个“自然”博弈方让每个实际博弈方知道自己的类型,但不让全部或部分博弈方知道其他博弈方的类型。抽取的这些类型向量构成类型向量t=(积极督查型,消极待命型)。设“自然”抽取为政府抽取的类型为积极督查型的概率为P,反之为1-P。过程如图所示:

3.求解贝叶斯纳什均衡

为了简化模型,我们仅仅认为企业是否偷税与政府检查的概率大小有关,

因此,我们得到“自然”以一定概率分布抽得金融机构两种类型的得益矩阵分别为:

其中,W指企业的收入,t指税收的比例,q指偷税比例,k指政府的惩罚大小,k(0.5,2),F是指政府检查成本,这里视为固定值。

可以写出企业在偷税和不偷税两种选择下的期望收益函数:

E(偷税)=p+13W(1-t-kqt)+2-p3W(1-t+qt)

E(不偷税)=W(1-t)

只有当E(偷税)-E(不偷税)>0时,企业才会选择偷税。

经过计算可得,在本例中当p

时,企业选择偷税的期望收益大于选择不偷税的期望收益。由此可以说明,k越大,企业选择偷税的可能性就越小。可以看出,我们可以通过提高惩罚比例,以及整顿地方政府消极待命的作风,来降低企业的偷税动机。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模型的研究,我们基本了解了房地产企业偷税行为与政府检查行为的关系。

通过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我们从无纯策略纳什均衡解到子博弈纳什均衡,再通过逆推归纳得出在政府处罚力度较大,检查成本较低的一种特殊情况下的纳什均衡解。即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中,政府选择检查,企业选择不偷税是唯一的均衡解。这提醒我们,政府部门不妨大胆进行监管,并加大处罚力度,减少检查成本。

通过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我们考虑了政府部门的类型,即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政府部门:积极督查型和消极待命型。通过海萨尼转换,运用贝叶斯均衡,得出当政府为积极督查型的概率

p

时,企业会选择偷税行为,提高自身期望收益。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两点建议:

1.提高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降低督查成本。

2.完善税制,整改地方政府消极待命的作风,完善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

[2] 高彦民,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博弈分析,东北财经大学,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