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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处分条例范文1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参加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确保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遵纪守法,文明安全,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顶岗实习是指学生在完成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专业知识学习和专项实践训练,并原则上完成了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训练之后,到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现场实习;是教学计划中的必修环节;是工学结合的一种重要形式。顶岗实习从三年一期开始安排,因特殊情况可以安排在其他时间进行,原则上要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有半年以上在企业顶岗实习的时间。
第三条顶岗实习前必须按教学计划完成全部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的修读并考核合格,且须按照学校规定交清学费。除因学校特殊安排外,任何人不得在课程考核结束前提前顶岗实习。学生因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要求顶岗实习的,学生须提供单位接受证明(说明实习岗位,薪酬,实习时间,实习单位人事部门联系电话等)以及学生家长签署的同意实习的书面意见,经系部和招就处查实确认后可以顶岗实习。顶岗实习学生有重修科目的以自修方式重修,返校参加重修考试合格才能具备毕业资格。
第七条顶岗实习必须保证实习质量,保证实习时间和效果,保证师生实习安全。实习前学生必须签订统一制定的实习协议书(一式三份),实习单位,学生各执一份,一份交系部统一保存,同时应统一办理师生人身意外保险。
第八条同一实习单位,有三人及以上实习学生的应成立实习小组,设实习小组长,由热心社会工作,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表现优秀的学生担任,对实习学生进行严格考勤。学生请假首先须经实习指导老师同意,实习单位批准。
第九条学生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发生重大事件,由实习小组长(或本人)及时向实习指导老师报告,由系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实习学生不得直接与实习单位发生冲突,若无理取闹,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按《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代表主要职责
1,学生代表主要由班委和实习小组长组成。
2,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
第十九条顶岗实习组织工作基本程序
1,由招生就业处和系部落实实习单位,明确顶岗实习的岗位,目的,现场指导教师人选,系部必须安排专业教师或聘请企业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担任现场指导。
2,指导教师填写《顶岗实习任务书》,对顶岗实习的时间,任务,提交成果要求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顶岗实习任务书》一式三份,学生,现场指导教师,系部各一份。
3,学生按学保处有关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携带《顶岗实习任务书》,
二则顶岗实习学生守则
顶岗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学生又是顶岗实习单位的一名员工,因此,顶岗实习的学生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法律。
二,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牢记"安全第一",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发生故障不慌张,正确处理后立即报告;遵守交通法规;严禁下河游泳。
三,不得参加传销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
四,认真学习顶岗实习的有关管理规定,端正实习态度,明确实习目的,以保证每个学生能有明确的实习项目;细心观察,认真记录,深入思考,勤学好问,总结提高。
五,自主联系落实实习单位的学生须填写《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主联系顶岗实习申请表》,并负责将顶岗实习计划书送至实习单位。实习期间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联系,保持通讯方式的畅通。
企业员工处分条例范文2
关键词:事业单位小金库领导
随着我国经济的起飞,国库收支范围逐步扩大,各行政单位的可支配资金缩水,因此部分单位的部分领导以小部分人的利益为主,设立“小金库”,给单位和国家带来不好的影响,国家虽然三令五申不许设立,但是止不住一些人的巧立名目,小金库在全国范围内不断的扩张蔓延。
一、“小金库”的来源和危害
从已被报道出的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为设立“小金库”真可谓用心良苦,有存在社团组织账上的,也有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派专人保管的,还有财务人员另外设账管理的,甚至有将单位改为简称后存人银行的账户。
(一)“小金库”的来源
分析“小金库”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勾结付款单位及有关人员,将单位应收的各种收入,如技术转让、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打到指定的“小金库”账户,或者,直接付现金,使企业合法的收入,变成部分人的小金库。
(2)隐匿处理残次品、边角废料的,以及报废固定资产得来的收入,将其直接存放于账外。
(3)将收取的回扣等灰色收入直接存入小金库。
(4)从单位零星创收、存款利息和超期押金等中转账或者提取现金,进而转入“小金库”。
(5)私下另设账户专门存放联营、投资的所得,并单独收支。
(6)通过各种会计失真的手段,如多报、虚报开支,冒领现金,将其转入单位账户之外的账户,就形成了“小金库”。
(7)将应付账款中的呆账,通过假账的形式核销,然后进行资金转移,达到公款私存的目的。
(二)“小金库”的危害
“小金库”,游离于单位的合法账户之外,没有纳入单位的预算,也没有列入财务会计的账内,是单位中部分人私自存放的各项资金,而它的危害性也是非常严重的,不仅是单位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如《会计法》,国家的财政资金和税收流失不说,滋生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成为腐败的温床。最近一段时间,纪检机关通过深挖细查各单位的“小金库”,查处了众多与经济有关的违法违纪案件,因此单位“小金库”成为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突破口。
二、“小金库”的形成原因
(一)利益的驱动
“小金库”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一些单位的主要领导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为了小集团的私利,假公济私,在公帐之外设立自己能做主的账。因为很多单位每年获得的财政拨款是由单位的基本人头决定的,其中单位职工各种福利和奖金需要单位自筹,这成为一些领导向外收费,向内挪用财政收入,侵占公款的借口。
(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现如今,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对小金库没有一处法律定义,在查处方面也没有一处明确的的规定和条例来规范其程序。因此,就造成了在查处“小金库”这一问题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这也是因为财政支出的范围界定本省就比较模糊,不科学,且没有具体针对对象。
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监督机制并不健全,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隐瞒某些单位无预算开支事实、超预算开支行为和严重追加预算情况;②不同的单位有“贫富”不均现象,是监督处查力度不够,没有有效地阻止逃避预算监督行为造成的;③个别单位的工作存在漏洞,没有完全落实“收支两条线”这一规定,“罚缴分离”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三)处罚查处的力度不够
查处处罚不力,“小金库”极易死灰复燃,为“小金库”的存在留有生存空间,并且其隐蔽性会更强,而查处的难度变得更大。
“小金库”处罚查处不力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首先,查处单位的思想认识比较模糊,不明确。很多单位领导,甚至执法监督单位认为,“小金库” 的钱并没有进私人腰包,还是单位的钱,是为领导服务的,是为单位服务的,进而也是为国家服务的,只是其存在形式不太正规。所以,执法监督单位在处理时没有发现特殊情况,一般会从轻处理,有时仅仅收缴违规资金而不处罚。其次,相关领导的干预。“小金库”的存在与领导有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查出小金库之后,虽然有些监督检查单位雷声大,雨点小,存在严格批评,宽松处理的态度,而本应得到重处的违法违纪部门和领导,结果只处罚单位,轻罚领导或者不罚领导,在客观上纵容了,甚至包庇已违规违纪的领导,但即便是这样,经常会有领导出面讲情、打招呼,碍于人情面子,处理“小金库”这一问题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这一系列行为的结果就是有些单位违法违纪行为不止,私设“小金库”是屡禁不止。
(四)单位领导在思想上有误区, 欠缺法制意识
很多单位的“小金库”长期得不到清除,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领导,他们认为是为了维护本单位的经济利益才设立小金库,并不是为某个人的私利设立,只要没有将“小金库”内的钱据为己有,没有放到自己私人的口袋里等违法违纪行为,最多只能算做不正之风。这样的思想意识存在一定的误区,没有正确的法制意识,没有正确认识到“小金库”的危害性,也没有意识到小金库会腐蚀单位的其他领导,这也是犯罪的一种。
(五)难以制止腐败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已实行市场化运作,与之对应的是,腐败到处。许多单位的领导的行为时常出现,与此同时,更多的单位为了一己私利,与这种腐败现象同流合污,使用大量公关费用。而按照相关规定,这种公关费用国家是不予报销的,这时小金库的作用就凸显出来,即帮助解决单位和部分领导的不法支出。
三、对“小金库”的治理策略
(一)加强对领导的法律观念和思想教育
加强所有领导的思想教育,尤其是法制观念的加强要时刻不放松,组织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认真学习《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增强事业单位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党纪和本系统的各种条例等的自觉性。另外,财务人员在自觉遵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还要牢记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同时要自觉抵制不符合财经制度的收支行为。让他们深深地认识到“小金库”的存在对于国家的财经制度和反腐败的危害性,这样才能真正的教育与“小金库”行为有关的人员,让他们能够从内心树立起廉洁自律的观念,把握好国家利益与单位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加强财经制度的完善
现在我国市场经济当道,但是市场经济绝不是腐败的代名词,也不是离开金钱腐败就无法运转了,因此,需要严格控制单位物资、职工工资、基建等方面的管理,要坚决实施“收支两条线”,消灭“小金库”可能产生任何土壤,此外,可以考虑向职工或群众公开单位财务收支情况,以便使事业单位财务得到更完善的监督。
(三)不断完善监控机制
发挥财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对各种专项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监控,对采购资金进行适时监控,在收费方面加以监管,比如严格收费资格审批,票据缴销管理。同时,改变以往以行政领导为主的审计方式,发挥相关部门的内部审计对本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还可以变离任审计为任中审计,变定期审计为不定期审,将单位资产的租赁、出借、处置和变卖,以及管理纳入统一管理,杜绝将国有资产变成“小金库”的现象。
(四)强化惩处机制
《会计法》有规定,要严格处理授意、强命财务会计人员做假账单位的领导进行严格处理。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大举报,加强效能监察,高举先免职再追责的利剑。对私设“小金库”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予以重罚,从严查处,可以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及性质,先对有关人员进行免职,然后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处以刑罚的就处于刑罚,该组织处理的就组织处理,该给纪律处分的就给纪律处分。另外,要终身取消涉案的财务管理人员的财会工作的资格,从惩处上形成对私设“小金库”的行为真正威慑。
(五)加大查处的力度
对目前来说,清治“小金库”是一项艰巨而长久的任务,需要纪检、审计及银行等部门互相协调,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进行综合治理,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大力查处各单位“小金库”,进而营造出一种对“小金库”违纪行为进行全社会监督、治理、防范的氛围,让“小金库”难以容身。
(六)吸取其他单位关于“小金库”问题的教训
我们单位各级领导和财务应在这个问题形成之前就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对本单位财务运行过程的监管,杜绝“小金库”或账外账等情况的出现,为我单位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卫华.“小金库”形成原因及治理措施[J].财经界.2010(12)
[2]姜柳洲,丁磊.“小金库”形成原因及查处对策[J].北方经贸.2007(12)
企业员工处分条例范文3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以服务民生、扩大内需、发展经济、吸纳就业为宗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多方参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的原则,实现“财政政策引导,商务组织资源,工会打造平台,家政拓展就业,促进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年开始,通过实施技能培训等措施,每年扶持一批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逐步形成规范、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体系。年计划全省扶持5000名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建立20个家政服务培训基地。
三、培训对象、内容及方式
(一)培训对象。男性年龄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准备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与家政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人文社会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医疗保健知识、职业道德基本知识及专项技能等。培训时数和教学内容详见《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见附件)。
(三)培训方式。采用集中培训与自学、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承担培训任务机构。全省家政服务工程的培训工作主要依托工会培训机构和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承担。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在月日以前向所在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工会部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并向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推荐。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在推荐单位中确定可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报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承担培训任务的工会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2)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3)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4)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2、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2)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3)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4)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
(二)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各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月日开始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一是由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可将用工需求报当地商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下同)并签订承诺安排就业的相关协议后,委托地方工会组织进行人员招募,由确定的工会培训机构按《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见附件)组织培训。二是由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招收员工,到当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依托自身资源,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培训。
(三)组织验收和就业。工会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另文,下同)后,由提供用工需求的企业按承诺安排就业。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的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后,由企业优先安排就业。
五、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经费予以全额补助。按照培训大纲在指定机构完成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均可享受补贴政策。
(二)培训经费标准。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标准每人800元。
六、补贴资金的申报及下达程序
(一)补贴资金的申报。培训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市级商务、财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补贴资金申报表、申请者培训资质证明、商务部门备案记录、包含学员个人信息和培训记录的培训档案、验收合格凭证、家政企业与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申请者银行账户等。
(二)补贴资金的划拨。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家政服务市场发展情况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需求进度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级财政。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市级商务部门对企业的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审核及兑付工作。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6个工作日内与商务部门或申请者沟通答复。实际补贴资金超出中央财政预拨资金的,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四)补贴资金清算。年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七、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家政服务工程重要性。家政服务工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实施家政服务工程,运用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供需对接、从业保障等工作,扶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当前就业困难,而且对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将这项工程作为一项紧迫而又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工作任务。商务、财政和工会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切实做好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负责研究和协调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财政部门负责家政服务工程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发放工作。工会部门负责招募家政服务人员并组织工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培训。
企业员工处分条例范文4
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新闻媒体公示曝光制度、安全检查责任签字制度、安全员制度和问责制度等四项制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新闻媒体公示曝光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惠州日报社、惠州电视台、惠州人民广播电台及各县、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支持重大事故隐患公示曝光工作,免费刊播应公示曝光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第五条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曝光事故隐患的种类: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消防设施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验收或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经检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经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关闭或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其它需要公示曝光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公示曝光的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全称);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详细地址;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种类;
(五)依法处理的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关闭、依法取缔;
(六)跟踪整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责任人;
(七)其它需要公示曝光的事项。
第七条在新闻媒体公示曝光的程序:
(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公示曝光;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公示曝光,并应在公示曝光后的3日内,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公示曝光;由各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公示曝光,并应在公示曝光后3日内报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重大事故隐患公示曝光5日内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安全检查责任签字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时应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表,安全生产检查表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表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点、主要负责人,检查时间,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时限,落实整改的责任人,跟踪整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人,是否在新闻媒体公示曝光的意见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检查表一式叁份,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后,一份留给生产经营单位,一份留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份报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带队负责人、检查人员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分别在安全生产检查表上签字。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检查单位负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同时必须落实跟踪整改负责人。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必须积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跟踪整改情况,履行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章安全员制度
第十四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落实安全员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员责任制,落实安全员岗位职责。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配备、培训安全员,落实安全员制度的,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安全员按照不同的行业,分别配备如下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
(一)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每个工作班(组)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
(二)歌舞(卡拉OK)厅、影剧院、沐足(桑拿)、商场(超市)、酒吧、网吧、E城信息站等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场所的每个楼层、每个班次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经营场所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增加1至2名专职安全员;
(三)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1名专(兼)职安全员。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员进行定岗、定位、定职责,落实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员,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或及时报告事故隐患;
(二)协助安全管理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三)协助安全管理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岗位职责;
(四)协助安全管理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术训练。
第五章问责制度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实行问责制度。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实行问责:
(一)按照公示曝光制度的要求,没有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公示曝光的;
(二)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落实安全生产检查签字制度的;
(三)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过程中,没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的主要负责人、整改具体措施、整改时限及跟踪整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人的;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没有跟踪落实整改或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力的;
(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对责令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整改,依法应予停产停业或关闭而未实施停产停业或关闭的;
(六)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带队负责人、检查人员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依法关闭或依法取缔的;
(七)检查单位未将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移交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拒绝接受移交的;
(八)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组织检查或在检查中未能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明显重大事故隐患的;
(九)其它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落实问责制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市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二)以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县、区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辞退;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处分。
企业员工处分条例范文5
关键词:事业单位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资金使用效率 问题 监督
全面深化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和深水区,涉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的完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财政部印发[2012]21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说明我国近年来越来越重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是单位建立系统、规范、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关键,是事业单位适应新形势,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的重要手段。
一、货币资金内部控制重要性
(一)事业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目标
事业单位货币资金常常是违法犯罪分子挪用、贪污、盗窃、舞弊行为的温床,在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中央就提出以“为民、务实、清廉”橹魈猓“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党的十以来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为管好权用好权,建设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政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各事业单位应合理合法地使用货币资金,促进公共资金安全和使用绩效的提升。建立完善有效的货币资金内控制度,可以从根源上减少,拒绝浪费,合理保障国有资产完整,提高资金保用效率,从而增强政府职能,更好地打造出让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事业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重大意义
内部控制是企事业单位管理效力提升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由单位主体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共同实施,涉及到事业单位每一位员工,建立起的一套统一的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对各项业务全面控制,确保经济业务顺利进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确保企业资产安全,确保会计信息记录真实、完整,可靠,促进企事业单位盈利能力和管理效率不断提升,最终实现企业发展战略。建立高质量的内控体系有利于提升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有助于加强防范管控制风险能力。
内部控制对企业管理作用重大,对事业单位管理中具有同样重大意义。事业单位是中国特有的经济体制产物,不以营利为目的,宗旨是为社会服务,其资金来源多为财政拨款,我国近年来越来越重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于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2012]21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事业单位经济来源目前已呈多元化,但国家拨款在经费来源中仍占较大比重。货币资金是事业单位日常经济活动物质经济资源的重要形式,一切事业活动都离不开物质基础,因此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改革现已进入攻坚和深水区,涉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的完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建立完整有效的货币资金控制制度及流程,对关键业务,关键风险点实行监管,才能合理保证国有资产完整,内控体系健全有效实施。
二、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
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主要形式有现金、银行存款。货币资金具有较高活跃性,存在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每个环节,是内部控制的核心,控制风险也比较高。很多事业单位没有对单位内部控制给予足够重视,相关的制度建设更是缺失,或者制度已形成制度框架,却没有严格执行,使制度成为摆设,严重阻碍了日常资金管理工作,漏洞百出。
(一)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开始逐渐重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仍有部分事业单位没有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有些单位负责人不能引起足够重视,认为制度是上级管理下级的制度,“一支笔”现象广泛存在;印章支票由一人管理;“小金库”现象屡禁不止;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旅游等、形式主义现象普遍存在,都严重影响了政府职能发展,对事业单位货币资金安全性产生极大威胁。
(二)预算控制意识不强
不编制预算或者编制预算不具体,不按预算执行,任意修改预算,认为预算只是走形式,随意性很强,使预算难以执行。预算控制是通过编制预算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对事业单位经营活动执行和控制预算执行,并在活动过程中比较预算和实际的差距及原因,然后进行差异处理,是单位管理控制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控制方法。目前事业单位中还广泛存在经济活动中不按规定预算的收入与支出标准执行,不能严格监查控制事业单位各部门活动预算执行情况,难以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影响公共服务水平,不利于职责履行,加大了货币资金管理控制的风险。
(三)职责权限不明晰
没有授权审批制度及严格的复核制度,关键人不签字或代签字,特殊事项没有遵循报告审批流程,岗位设置不合理,容易发生挪用、行为。对各审批人员职责不明确,容易发生越权审批行为。
(四)信息沟通不畅
各部门间工作不协调,缺少沟通机制。货币资金业务各个环节业务较为复杂多变,大多只有涉及项目的少数财务人员掌握业务的全部信息,各部门间由于受人的业务属性等因素所限,彼此内部信息并不透明,无法实现信息共享,会出现虚假信息或信息有误的情况发生,大大降低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我国并不要求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对外公开,有障于内部与外部对事业单位货币资金的监管。
(五)内部监督机制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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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组织,齐抓共管
加强组织领导,制定2020年法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普法责任。为抓好本年度普法工作,镇政府根据实绩情况成立了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担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任副组长,政府各站所成员为小组成员,负责法治建设工作研究和决策,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司法所,负责处理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制定本年度法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每年工作计划,使法治建设工作与本镇各项工作有机结合,紧密相连,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大力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做到普法和法治建设工作和活动开展有人负责、职责清晰,有序开展,落到实处。同时确保每村法律明白人落实到位,为各村法治建设宣传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了队伍保障。
二、深入开展普法活动,营造和谐社会
我镇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宣传法治思想,加大全民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律权威,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促进全面依法治国。
(一)针对不同群体开展普法宣传,深入开展“法律六进”和“法律进乡村”活动。一是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决策能力和依法执政能力。镇党委很好地坚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公务员法》、《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和的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的宣传教育工作;二是加强公务员法治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镇政府工作人员利用每周二上午学习时间进行相关学习,内容为与本阶段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是送法进乡村,着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开通“400-0356-148”免费法律服务专线,线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线下充分利用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每周二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咨询,解答群众疑惑,对于农民工讨薪问题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的“三优先”法律援助服务。在全镇26个村张贴《县司法局关于开展“农民工讨薪法律服务专项行动”的公告》,为农民工讨薪难提供新渠道。深入村、村开展《民法典》大讲堂,针对村民关心的问题积极进行解答,引导广大村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四是全面普法宣法,通过“6.26”禁毒日、“三零”创建活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大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五是切实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司法所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疫情期间“法治体检”等多项送法入企活动,在杏林砖厂法律小分队专门为企业农民工讲解了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遇到法律问题如何走法律援助程序。在煤矿由村法律顾问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芬为煤矿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讲解了企业如何和职工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职工的五险一金企业应该如何支付,如何鉴定工伤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规定。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难题、保障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平稳有序复工,为其发展保驾护航。
(二)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我镇组织各村、各部门分别采取会议、标语、横幅、发送普法小册子等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普法,利用“赶集日”走上大街小巷进行普法宣传,解答群众疑问,进一步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引导广大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互联网+法治宣传”,关注相关公众号,开展宪法、社区矫正法网上知识竞赛和线下学法考试活动。司法所定期发放普法宣传资料至各村宣传栏进行张贴。
(三)开展专题法治宣传活动。本年度我镇陆续开展“三零”创建活动、“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等,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法庭、工商所等部门联合开展宣传活动,为我镇群众送上“普法大餐”。
三、多措并举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一是落实调解机制,多方合力化解矛盾。对受理和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归类,并组织司法所、法庭、村干部、村调解委员会成员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目标。同时加强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部门信息联通共享,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化解矛盾,共同维护辖区和谐稳定。
二是加大法律服务力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镇政府针对辖区内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综合治理,落实法律服务措施效果明显;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村法律顾问、人民调解组织作用,逐步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现“应援尽援”,尤其是针对农民工讨薪难、孤寡老人维权难等群体,通过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据统计自2020年年初以来,共排查矛盾纠纷65件,调解成功56件,村法律顾问参与各村重大事项决策3起,充分利用法律顾问和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加大对重大疑难纠纷和案件的处理,努力打造基层人民调解品牌,为群众提供新的纠纷化解渠道。法律顾问走进民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法律体验,助推民营企业发展,为我镇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是积极开展学习培训,增强调解能力。组织村调委主任以及人民调解员积极参加本镇、县级组织的调解知识培训;由村法律顾问对镇、村两级干部讲解如何调处矛盾纠纷及有关法律知识,尤其是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集中于土地纠纷、婚姻纠纷、邻里纠纷、道路交通纠纷等方面,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拓宽工作思路,提高调解能力。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增强政府的权威;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切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此我镇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机制。我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权力类别,对现有权力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建立了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制度,要求全镇各站所严格按照清单内容开展自身工作,对于超出自身权限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二是严格执行行政决策制度。依法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凡是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及有利害关系的群众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镇结合各站所自身职能特点,为各站所制定相应的职责规范,并有针对性地在重点领域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五、推进依法管理
为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针对各村婚姻家庭纠纷、重大变故事项等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排查,重点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等人员学法和依法管理情况,预防高危人群违法犯罪。综治办以“三零”创建活动与扫黑除恶相结合,从各村、各企业为切入点,努力做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司法所联合村调委主任年底开展“两类人员”摸底排查活动,将重点放在镇辖区“两类人员”中,对刑满释放39人,社区矫正解除97人,社区矫正11人,共计147人进行摸排调查,掌握“两类人员”在村表现、现工作情况、有无家庭矛盾、重大变故、经济纠纷等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快速反应化解矛盾,维护辖区稳定。
六、存在的问题
2020年法治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不可否认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普法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总体工作发展不够平衡,流动人口密集区和个别行业法治教育还有待加强;二是宣传方式有些单一、片面、覆盖面不广;三是法治工作点多面广,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少,任务重,难免有时候顾此失彼,特别是对于如何进一步提高法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如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