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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实务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课程是培养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一门重要课程。其目的是让学生了解和掌握进出口业务的基本程序和操作技能,提高专业能力。这门课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国际贸易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在目前的就业背景下,国际贸易专业必须重视技能操作和实践教学,把学生培养成为既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和业务知识,又熟悉有关国际贸易的政策、法规和有关惯例,具备一定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课程正是为了增强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而开设的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课程。
一、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课程的教学目标与特点
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课程是以SimTrade外贸实习平台为依托,通过该平台学生们能很快掌握进出口业务中的交易磋商、成本核算的基本技巧;熟悉国际贸易中的货、款与业务的运作过程;体会到国际贸易中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学会利用各种方式控制成本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思路,达到在实践中学习提高的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掌握进出口业务工作的基本环节;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各项交易条件,并能比较熟练地进行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作,同时对违反合同的现象能预先防范并能妥善处理好索赔、理赔工作;掌握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以便按国际规范办事,在贸易做法上加速同国际市场接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二、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课程的教学方法与手段
为了满足社会对应用性人才需求的逐步增大,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课采用国际贸易专业实验室授课的方式。其思路围绕如何给学生提供一个贴近现实的外贸实务流程环境,拓展传统实验的空间。
(一)通过外贸实习平台软件操作,使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结合
在进出口贸易模拟实验室里,同学们可以在虚拟的贸易环境中完成进出口业务的流程,掌握进出口货物贸易的具体环节和资金流、业务流的流向,加深同学们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同时增强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二)通过外贸实习平台软件操作,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效率
传统的讲授方法形式单一,以理论教学为主,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学内容的枯燥,学生容易处于被动的学习状态。通过外贸实习平台软件操作,使学生置身于现实的进出口贸易交易中,成为进出口贸易的交易主体,真正体验进出口贸易的乐趣与风险。激发了学生学习进出口贸易的兴趣,同时加深了学生对课程理论的认识和对实践的把握。
(三)通过模拟外贸情境,为将来就业打下基础
SimTrade外贸实习平台创设了近乎完善的外贸情境,每个参与SimTrade外贸实习平台虚拟贸易的学生都将按照实习要求扮演进出口业务流程中的不同当事人,从而共同组成模拟的贸易环境。通过相互竞争和协作的角色扮演,每个学生都将面对出口商、进口商、供应商及银行的日常工作,体会客户、供应商、银行及政府机构的互动关系,真正了解到国际贸易的物流、资金流和业务流的运作方式,从而熟练掌握各种业务技巧,使自己更好地融人到国际贸易的仿真环境中去,让抽象化的理论知识更好地服务于实践,为即将进人社会,练就扎实的基本功。
三、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课程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基础不同,教学难度较大
《国际贸易实务模拟》是一门综合性的专业课程,在教学中诸如外贸函电、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市场营销、国际商务谈判、外贸英语听说等各专业主干课程都是其基础课程,为本门课程的学习做铺垫。但由于学生在以上各门课程的学习中掌握程度不同,特别是英语水平的参差不齐(还有少数小语种同学),影响了本门课程的教学,使教师和学生不能达到有效的互动,导致学生的积极性不高。(二)模拟环境具有局限性
通过SimTrade外贸实习平台软件的运用,将国际贸易业务引进校内实验室,把学生分成若干组,分别办演着各种不同的角色,如出口商、进口商、银行、货运公司、保险公司、海关、检验等部门,在实验室的环境内完成国际贸易业务的全过程。但是由于模拟软件仅安装在实验室里,实验室的开放时间有限,因此学生在课外时间很难得到练习,模拟软件在课外难以发挥作用。
(三)考核方式不够科学
模拟课程的考核,通常依据以下两个指标:一是学生操作的业务数量或完成的业务流程步骤,二是看学生的财务状况是盈利还是亏损。这就导致很多学生只是一味的追求完成业务,而不注重业务过程中单据的填写,造成单据填写内容简单,单据得分低,导致整笔业务得分较低。还有部分学生只顾埋头交易,忽视了模拟交易的财务状况,造成交易的中间环节因资金不足而被迫中断。
四、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课程改进方案
(一)抓基础、重实践
重视学生的英语学习,根据学生英语基础的不同,采用分班教学的方式因材施教。加大对低年级学生专业课的教学力度,对于比较抽象难懂的理论课程,可利用学生的业余时间,通过不同角色的扮演,模仿外贸公司的情境,加深学生们对外贸情境的了解。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带领学生参观外贸公司、码头、仓库等,进一步增强学生们的感性认识。
(二)采取开放式实验教学方式
通过“开放式”实验,提升学生的实践技能水平。国际贸易实务模拟实验室除在上课时间开放外,也应安排一定的课外时间对学生开放;还可将SimTrade外贸实习平台软件和实验教学大纲中的内容安装在校园网中,学生只要在校园里就可以在任何时间进人到校园网中进行实验,这种开放式的实验形式能极大地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和研究的热清,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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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改革效果机制。教学效果评价采取课堂学习与实践能力的结合。在考核中还应加上外贸实验、单证模拟训练、等方面的考核成绩。通过合理的学习成绩考核系统,使学生不但注重学习的结果,而且注意学习的过程,使学得的知识扎扎实实,实践动手能力也得到了培养。
2.校企互动,请专家走进课堂。学校应根据所设专业的特点,采用各种方式邀请有工作经验的外贸企业领导或管理人员来校作报告或讲课,向学生介绍企业发展的状况,介绍外贸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的经验,,解答学生在国际贸易实务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等,使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更好地了解社会,从而进一步提高学习兴趣。
3.改革教材内容、创新教材。长期以来,国际贸易专业教材老旧,不能跟上时代和行业的发展。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和职业能力的养成。鉴于这种情况,就要求国贸专业教学的一线教师为主体,以行业为导向,以实际操作为核心开发校本教材。教材的内容还应该注意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另外,校本教材要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内容。作为一名从事《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的教师,要结合学生自身特点,在教学过程中,不断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和教学改革,大胆尝试和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争取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优秀人才。
二、加强实验室建设,加强模拟实习环境
1.建立国际贸易电子实验室。如在“汇票的使用”学习中,可组织学生模拟外贸票据使用的场景,学生分别饰演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等角色,模拟汇票的出票、提示、承兑、背书、付款或拒付、追索的具体票据行为,这样使学生在表演才能的同时,对汇票的使用流转过程有了更全面、深刻的理解。同时在学生模拟操作过程中,教师同时做相应的指导。使学生在“做”中“学”,在“学”中“练”,提高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通过这种实践教学活动,可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团结合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从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以后的外贸实习和工作就业打下坚实的能力基础。
2.充分利用高质量的教学软件。在现实中,学生不可能天天与外贸公司打交道,学生在实习中也不可能对外贸业务的每个环节都能实践。因此,利用电脑局域网,购买教学软件,在校内进行实践训练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三、加强与外贸企业合作,建设校外实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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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等学校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就业面向来看,外贸人才可分为研究型或学术型外贸人才和应用型外贸人才两类。应用型外贸人才又可分为应用型对外管理人才和应用型外贸经办人才。应用型外贸人才培养主要应由二类和三类本科院校完成,而二类本科院校培养的应用型外贸管理人才比例相对三本来说较大,三类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方向则主要是应用型经办人才,职业高等院校培养定位则单纯是应用型外贸经办人才。应用型外贸经办人才的培养重要的是使其具备良好的外贸实际业务经办能力,服务于这一培养目标,国际贸易专业本科课程体系中的《国际贸实务》课程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展开讨论三本院校《国际贸实务》课程的教学问题。
三本院校大多是民办高校,应以市场为导向,人才培养也应顺应市场需求,当前普遍存在人才培养模式与市场需求不符的问题,从而导致国贸专业人才市场的现状:人才需求很大,国贸专业毕业生也很多,但外贸企业却招不到符合要求的外贸人才,或招到的人才并不能胜任外贸相关岗位的工作。我们应该结合市场上外贸人才需求的特点,三本院校学生的自身特点,去探索如何设置国贸专业的课程体系,去进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工作,从而保证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三本院校国贸专业的课程设置应该更侧重于培养学生的外贸实操能力等业务经办能力,因此需要相关课程的配套。以我校为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国际贸易领域的应用型经办人才,使学生通过学习能胜任政府相关部门、涉外企业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贸易业务、市场营销以及外贸会计等经办类岗位的工作。因此,要求学生具备业务经办能力、专业理论知识、电子商务应用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沟通能力等。其中实际业务能力,需要通过《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结算》、《外贸函电》、《海关实务》、《外贸流程实训》、《国际商法》、《国际市场营销》、《国际商务谈判》、《外贸跟单实务》、《外贸业务员综合业务》、《外贸单证操作实务》等课程体系来支撑,而随着后续《外贸跟单实务》、《外贸业务员综合业务》、《外贸单证操作实务》、《外贸流程实训》等实训课程,包括实验室外贸模拟软件上机操作等的不断丰富化、精细化、完善化,《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不仅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学科,甚至某种意义上变成了以上后续课程开设的理论基础,使学生初步掌握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是一门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后续相应实训课程的理论支撑。因此《国际贸易实务》的教学应该侧重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讲授。
二、当前《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对于国际商务人才,包括应用型外贸经办人才知识结构、实践能力以及综合素质要求的不断提高,在理清《国际贸易实务》在高等院校整个外贸人才培养体系中的定位的基础上,发现当前《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问题提出适宜的对策也显得尤为必要。根据笔者参加教学研讨会听取其他相关教师的意见、与一些专业教师的沟通交流以及自身工作中的感悟等,笔者认为当前三本院校《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1、课堂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使用较少,学生积极性不高,课堂氛围不够活跃。
当前的《国际贸易实务》课堂教学仍然主要以传统的教师授课方式为主,单方面的知识灌输,使学生不能很好的参与到课堂中来,因此容易溜号,学生积极性不高,课堂缺少活跃气氛,并且学生学到的东西很容易忘记。启发式教学与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使用较少,或者使用了案例教学方法,但是并没有运用好这一方法。
2、理论没有很好地结合实践。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更多的是对知识点本身的讲解,使学生并没有领会实践中如何运用的问题,因此,即便开设了《国际贸易实务》课,在后续的其他诸如《外贸流程实训》等课程的学习或是企业实习时,学生还是无法用所学理论知识指导实践。
3、教学评价手段不能很好的服务于教学目标的实现。
当前的教学评价手段运用相对单一,如考勤、作业和期末考试的方式,这些方式并不能很好的考核学生在课堂参与的情况、对课堂学习的积极性以及平时学习的效果等,过程教学的考核手段运用较少,或者运用不当。
4、专业教师外贸从业经历匮乏。
三本院校专业教师大多缺少相应的外贸从业经验,这对于实践性强的国际贸易专业系列课程的教学是十分不利的。教师从业经历的缺乏,必然导致课程教授过程中不能用实例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这也是导致学生学完相关课程后仍然不会操作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这样的现状解决起来较难,一方面高校考核教师不止授课,还有科研成果等,教师的时间可以用来去积累从业经验相对较少,另外教师本身并没有很好的渠道去联系外贸企业从业,学校如果不鼓励教师去企业实习,也不给教师搭建这样的平台,那么这一问题想解决起来很难。
三、解决《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问题的对策研究
针对《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结合学校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市场对外贸人才的需求、学生的自身特点等,进一步加强教学模式的思考,使其切实的服务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的目标。因此,应进行相应的教学方面的改革。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1、在教学内容方面
要以解决实际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为首要目标,注重学生基本业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比重,如simtrade模拟实训课程的配套。授课过程中,多用习题,特别是一些与外贸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相关的题,历年考试真题,这样学生一举多得,既学到的知识,又可以把知识灵活运用,而且还可以去报名一些外贸类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2、在教学方法方面
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课件、各种外贸流程图等,运用各种单证实例,鼓励学生多去浏览外贸相关的网站,如商务部、联合国贸发会议等,了解行业动态,加深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请一些业内人士来学校为学生开专题讲座,比如外贸公司的、海关、银行、商检局的人员,也包括邀请已毕业的从事外贸工作的校友做报告、座谈会等。
3、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运用案例教学法,加强师生互动,学生讨论,提高学生课堂参与的积极性,对学生更好的理解相关知识点以及提高其分析问题域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案例教学有助于学生学习自信心的培养,老师的关注、学生自身的成就感都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对课业的学习。讲课之前采用案例导入,会引起学生对本节课所学知识点的兴趣,并且带着相应的问题开展学习,往往事半功倍。应该注意的是,案例教学法的使用中,案例的选取和展开讨论很重要,案例的选取要恰当、典型、精而非多而广,而针对案例展开讨论,需要教师灵活考虑学生的特点具体实施。
4、在课程评价体系方面
评价方法应更多的注重过程考核,过程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注重学生课堂表现的考核,包括参与度,与老师互动,包括质疑、提问的积极程度,回答问题的准确程度等。
5、学校也应努力为学生创造条件去到外贸企业实习
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争取让更多的学生能够有机会到外贸企业、海关、银行、船运公司等实习。
6、师资力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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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违约救济 国际贸易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违约救济,顾名思义,指的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采取的救济措施。所谓的国际贸易,根据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克什协定)),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知识产权贸易三大块。
在国际公约层面上,调整国际货物贸易最主要的公约应属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截至2009年2月5日,共有73个国家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其中发达国家占了2I个(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参加了该公约,只有英国和葡萄牙没有加人),其所涵盖的国际贸易总量超过全球贸易总量的70%。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中国国内法的规定若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不相一致,应以公约为准。此外,由于该公约的适用具有任意性,即便不是缔约国的国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该公约的规定,或者约定对某些规定进行变更。因此,本文主要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视角探讨违约救济条款。 本文主要分析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违约救济规则,但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已经不可避免地包含了某些服务和知识产权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货物贸易的违约救济也可以认为是国际贸易的违约救济,更何况,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违约救济规则有些本身就直接被适用在国际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领域。以下将分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实务中违约责任与违约救济之辨析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我们经常看到合同中列有违约责任的条款。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违约责任并非一个单独的概念。该公约不止一次提到合同的违反(breach of contract ),即违约,但是违约产生的责任问题并没有像我们日常看到的那样直接概括为“违约责任”。对违反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表述详见于公约第三章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seller(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和第四章Remedies for breach ofcontract by the buyer(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因此公约很清楚地表明,违约责任和违约救济,先有一方违约的事实,另一方才有权采取救济,违约方因非违约方行使救济权利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才是违约责任,故而违约责任并不能简单等同于违约救济。但是,在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实务中,经常可见这两个概念被混淆使用,在订立的合同条款中更是经常将两者混为一谈,表明违约情形出现时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如何承担责任的内容经常被概括为“违约责任”,而这些内容确切地说,应该被概括为“违约救济”。
二、违约的类型与救济选择:非违约方的救济选择不可任意而为 根据《公约》第46, 50, 51条规定,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的特有的补救方法主要有五个:①要求实际履行②交付替代物③修理④减价⑤宣告合同解除。而根据《公约》第61, 62, 63, 64条,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特有的补救方法主要有两个:①要求实际履行②宣告合同解除。无论买方还是卖方违约,都可以采取的共同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三个:①中止履行义务(《公约》第71条)②损害赔偿(《公约》第74, 77条)③支付 利息(《公约》第78条)。 在国际货物贸易实务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很轻率地要求退货或要求退款,也就是单方宣告解除合同。这种宣告作为贸易谈判策略未尝无可,但作为法律救济手段,必须三思而后行。公约对于违约救济方式的采用与违约的程度紧密相连,必须根据违约的程度确定相应的救济方式,不可任意而为。
根据公约的规定,违约的类型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breach of contract v.s Non-foundamental breach ofcontract),另一类是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actualbreach of contract v.s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一)一方根本性违约,另一方的救济选择 根本性违约,根据公约25条,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但是,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并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的除外。 1卖方根本性违约时,买方的救济选择 公约并没有指出哪些情况属于根本性违约,但根据第51条,卖方完全不交货或者所交货物的质量、规格出现严重的不符合约定可以视为根本性违约。
同时,根据公约第42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权利或主张的货物,因此,可以认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并非自己拥有所有权(即卖方交付的货物不是卖方自己的货物),或者卖方交付的货物是冒牌货,在货物贸易与知识产权联系越来越密切的今天,其结果实际等同于卖方并没有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或者至少可以认定其所交付的货物严重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故这种情形也应被认定为属于公约第51条规定的根本性违约的情形。对于卖方构成根本违约的这三种情形,根据46条第2款和第49条的规定,买方的救济选择,温和型的救济是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比较强势型的救济则是宣告合同解除。 必须注意的是,“宣告合同解除”(declare thecontract avoided=I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是指使合同恢复到没有履行前的状态。合同被宣告解除,会产三个法律后果:如买方已经付款,卖方要连本带利返还给买方;如卖方已经交货的,买方要把货物返还给买方(退货);这两种情况下,导致买方损失的,买方均可要求损害赔偿。而“要求交付替代物”的救济方式下,如果买方不能按照原状返还货物,例如货物已经销售出去,则不得要求对方交付替 代物。
2.买方根本性违约时,卖方的救济选择 同样,公约也没有指出买方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根本性违约,结合公约第25条关于根本性违约的一般性规定和公约第64条关于卖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解除的规定,可以确定,买方如果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或者是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时,卖方通知买方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而买方仍不按该合理期限付款,或者在该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付款时,将构成根本性违约;另外,如果买方没有按照约定接受货物,也不按约定付款,也将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公约第64条的规定,在这两大类情况下,卖方才可以宣告合同解除。 卖方宣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根据公约第81条和第84条,主要有两个,要求买方返还货物;如买方不能返还,除赔偿给卖方货物的价值外,还必须向卖方返还他从货物得到的一切利益。
(二)一方非根本性违约时,另一方的救济选择 1.卖方非根本性违约时买方特有的救济方式 主要包括三种。其一,要求实际履行:例如当数量不足、包 装不符。必须注意:可以约定一段合理的时间让对方履行,若对方在此期间内仍不履行,便可为买方宣告合同解除创造条件。其二,修理,主要适用于一般的质量、规格问题。其三,减价,主要适用于数量不足、质量、规格不符合。需要注意的是。减价不等于随便砍价,根据公约的规定,减价应该按实际交货的货物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公约第48条规定,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已经作出补救,买方应该予以同意;卖方在交货日期后,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买方也要考虑其补救措施:第一,自负费用;第二,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或给买方带来不合理的不方便;第三,对买方提出要求或发出通知,要求买方某一特定时间内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另外,卖方若依照公约规定已经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买方一开始就不同意卖方的补救的情况下,买方便不能再主张减价。
可见,公约对减价的约定对卖方有利,对买方不利。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为了避开对自己不利的规定,买方收到请求或通知后,如果不同意,必须明确答复NO,如果不在约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则卖方可按通知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 2.买方非根本性违约时卖方特有的救济措施 例如,买方有义务支付部分预付款但违约不支付时,卖方可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卖方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要约定一段合理的时间,若在此期间内对方仍不履行,则可为自己宣告合同解除创造条件,或者为自己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依据。
(三)一方预期违约时,另一方的救济选择 预期违约,根据公约第71条,指的是,如果订立合同之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的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主要的义务。此时,另一方的救济方式是中止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 根据公约第72条,预期违约也分为预期一般性违约和预期根本性违约,一方预期根本性违约是,另一方的做法比较温和的选择是中止履行,比较强势的做法则是宣告合同解除。
三、国际贸易实务中最基本的违约救济措施的适用:请求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damages)是最基本的违约救济条款,只要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另一方即可要求损害赔偿。 (二)从损害赔偿的分类看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技巧 世界各国对于损害赔偿,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 1.补偿性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 又称事实性赔偿,因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主要用来补偿因一方违反合同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法院一般会判处赔偿受害一方的损失以回复到没有违约的状态。
2.结果性赔偿(Consequential damages) 损害并非直接来源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但一定是来源于被告的行为。例如,被告扛着一张电梯走路,不小心撞到原告,伤到原告的脸,原告可以要求补充因脸伤造成的收人损失。脸部的损害,不是撞伤本身,而是撞伤本身对原告工作的影响。这种赔偿属于补偿型赔偿的一种,容易引起争议,所以最好在合同中明确做出约定。
3.伴随的损失赔偿(incidental damages) 出现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例如,买方违约之后,卖方安排装运货物或保管货物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
4.惩罚性赔偿Punitive/ exemplary damages 主要适用于美国,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补偿原告,而是为了阻止被告和类似的人继续实施给原告带来损害的行为,但是其适用的场合非常谨慎: 第一,侵权案件,仅适用于极度恶劣的侵权行为;第二,合同案件,适用更为严格,仅适用于保险人恶意违反保险合同的案件; 第二,惩罚性赔偿允许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具体可以超过多少没有限制,但是如果超过的倍数明显过高,会被上诉法院驳回。例如,1981美国Campbell诉sta te farm汽车保险公司案,犹他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实际损失100万美金,惩罚性赔偿14500万美金,而该判决被美国联邦最高院裁定驳回,联邦最高院认为惩罚性赔偿与实际损失的赔偿差距应在1一9倍之间。 5.约定的损失赔偿(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 指的是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就确定的违约赔偿,例如迟延交货或迟延付款的赔偿。若损失没有预先估计,等到违约发生时,损失必须由法院进行确定。而根据普通法,若违约金旨在惩罚违约一方而不是补偿,将不被执行。
若违约金要被支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数额与另一方根据合同期望的利益大致相近;第二,合同订立之时,该损失尚未发生。例如,2008年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代表信用卡用户起诉英国的信用卡发行银行包括汇丰银行、英国阿贝国家银行等知名银行,因为这些银行对用户每透 支一笔,哪怕数额再小,手续费都是39美金,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认为银行的收费过高,因为其成本只是寄送一张透支通知信函而已。而被告银却认为,39美金的透支费用是合同约定的条款,是作为银行保管其账户的报酬,不是惩罚。公平贸易办公室反驳说,报酬如果是12美金可能就很高了(当然也无法提供这个数据的得出依据),但39美金显然是太高了。法院最后认定,银行对透支的收费39美金过高,带有惩罚性,其数额应与违约方期待的利益大致相当方为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若双方对工程的延误具有过错,各国法院一般都不认可违约金的适用。
6.三倍赔偿Treble damages 适用于美国,主要用于恶意垄断案件、故意侵犯专利案件、伪造商标案件、《黑帮组织及成员的反诈骗和腐败组织法案》规定的赔偿。
7.吐出性赔偿Restitutionary or disgorgementdamages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案件。例如,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再如,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信拼又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公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公约74-77 ) 1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等于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还包括利润的损失。
可见公约认可compensatory damages,incidentialdamages , consequential damages o 2.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根据他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预料到或应该预料到的另一方的可能损失。 例如,A是经销商,其向B购买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再卖给Co
(1)如果A与B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这点,因B违约而导致A对C也违约时,A主张利润损失缺乏客观依据,因为企业经营本来就是风险经营,何以保证稳定的利润?
(2)如果A与B订立合同时就明确这点,一旦B违约而导致A对’C也违约,A主张利润损失就有客观依据。 (
3)如果A与B订立合同之时不想明确其他购买人,但是又想获得一笔预期利润的赔偿,怎么办呢?此时可以把未来的利润损失数字化,用liquidateddamages加以确定,以省去未来举证的麻烦。
3.在宣告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如买方购买了替代物或卖方已经把货物转卖,但合同价格与替代物价格存在一定的差额;或者虽然没有上述的买进替代物或转卖情势,但合同价格与时价格存在一定的差额;这两种情况下,要求损害赔偿方有权取得这部分差额。这里的“时价”指的是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地的市场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市场价格,则以合理替代地的市场价格为准,但应考虑运输费用的差额。
贸易实务论文范文5
【摘要题】服务贸易
【关键词】全球化/服务贸易/中国经济
一、全球化进程中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经济全球化首先表现为贸易与市场的全球化。各国的商品不仅在本国,而且在国外与本国及其他国家的竞争者进行竞争。这种竞争最初是在有形商品之间展开的,随着经济与贸易的不断发展,进而在无形商品之间展开。贸易的全球化首先是货物贸易的全球化,然后才是服务贸易的全球化。在全球化过程中,服务贸易的发展有其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独特趋势。
(一)服务贸易发展的加速化趋势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各国政府逐步放宽了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国际服务贸易得到了迅速发展。1970年,国际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仅为710亿美元,而1999年则高达13400亿美元,29年间增长了17.8倍,年平均增长率为10.7%,不仅高于同期世界GDP的平均增长率,而且高于同期世界商品贸易出口额的年平均增长率。服务贸易的增长不但快,而且还有不断加速的趋势。服务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比例,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约为20%,但在90年代则上升到25%左右。从各国国内的情况来看,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不断上升。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的比重就一直在60%以上。1996年,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全世界平均为63.5%,其中,发达国家已经达到79%,中等收入国家为53%,低收入国家则达到37%。所有这三类国家服务业所占的份额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都增长了5~10个百分点(高文书,2002)。
(二)服务贸易发展的高科技化趋势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不断推进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国际服务贸易也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呈现出知识化和高科技化特征。目前,国际高科技领域发展最快的是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IT)产业,而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中心及发展的方向则是软性化的服务。如果我们考察服务业的分类目录,就会发现服务业是高新科技产业化的主要领域。在服务业的各子目录中,很多产业都是目前技术水平发展变化最快的行业。由于世界服务贸易以高新技术为载体,服务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在当今世界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过去十年中,许多新兴服务行业从制造业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服务经营行业,其中技术、信息、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发展最快。其他如金融、运输、管理咨询等服务行业,由于运用了先进的技术手段,也很快在全世界范围内扩大。高新科技的发展,不仅使得世界服务业的发展不断地高科技化,而且也使很多传统的产业和传统的服务都被高科技手段所武装,金融的电子化、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电信业务的数字化都体现了世界服务贸易的高科技化趋势。
(三)服务贸易发展的非平衡化趋势
世界服务贸易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其不平衡性也不断加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地区间的非平衡性发展。服务贸易的发展是和经济发展的水平紧密联系的,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也呈现出明显的地区性不平衡。世界服务贸易一直是以发达国家为中心而发展的,欧盟是世界上服务贸易额最大的地区,该地区服务贸易的发展专业化强,与经济的拟和程度高,而且一直是服务贸易的净出口地区,其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额占世界的比例一直在40%以上。亚洲地区仅次于欧盟,服务贸易额占世界总额的比例位居第二,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比例在20%左右。而且,由于中国、韩国、中国台湾、新加坡及中国香港的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亚洲地区的比例还在不断上升。但是,由于亚洲地区除日本外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的总体发展水平不高,服务贸易中进口大于出口,是服务贸易的净进口地区。北美地区则恰恰相反,由于该地区国家少,虽然服务贸易总量不如亚洲,但由于美国和加拿大都是发达国家,经济与贸易发展水平比较高,因此该地区是服务贸易的净进口地区。
从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额的国家排序来看,位居世界服务贸易前列的国家大多是发达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额最大的前10名国家和地区中,只有我国的香港特区位列其中。1997年世界服务贸易出口、进口额排在前20位的国家和地区中,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仅有中国香港(分别列9、13位)、韩国(分别列14、9位)、新加坡(分别列12、18位)、中国(分别列16、14位)和中国台湾(分别列19、12位)。美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世界最大的服务贸易进口国和出口国,1996年美国服务贸易额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17.6%(见表1)。
1990年、1995年和1996年,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额分别为6586.73亿美元、9056.51亿美元和9351.28亿美元,分别占世界服务贸易额的70.1%、72.0%和70.3%。与此形成明显对照的是,1990年、1995年和1996年,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额分别为2062.47亿美元、3503.33亿美元和3944.02亿美元,仅占同期世界服务贸易额的29.9%、28%和29.7%,可见,发展中国家占据的份额还相当小。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的不平衡,不仅体现在世界市场的份额上,还体现在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存在大量逆差,而发达国家则有大量的顺差上(见表2)。由于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的发展远远跟不上本国市场对服务贸易产品的需求,因而存在巨大的贸易逆差。与此相反,发达国家则长期保持服务贸易的顺差。作为世界服务贸易超级大国的美国,虽然每年都有巨额的外贸赤字,但在服务贸易上却有大量顺差,是世界上最大的服务贸易顺差国。1996年美国商品贸易有1892.5亿美元的逆差,但服务贸易却有819.1亿美元的顺差2.部门间的非平衡性发展。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不仅体现在总量方面,而且体现在结构方面(见表3)。从世界服务贸易的结构比例来看,世界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额中,运输服务和旅游服务所占的比重一直在60%左右,而电讯、建筑、保险、金融等其他服务所占的比重一般都低于10%(除了其他商业服务之外)。
数据来源:WTO秘书处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收支平衡表统计推算。
(四)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趋势
二战以后,由于第三次产业革命,电讯、金融以及各种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得以迅速崛起并快速进入服务贸易领域,从而使得世界服务贸易的结构不断发生变化。原有的运输、旅游及其他服务中,运输服务比重下降,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信息服务业在新的科技浪潮的推动下,增长速度很快,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1970年,在世界服务贸易的构成中,国际运输服务占38.5%,国际旅游占28.2%,其他服务占30.8%。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这种结构已经发生变化。截止1996年,国际运输服务比重由38.5%下降到27.3%,国际旅游的比重由28.2%上升至31.9%,其他服务的比重由30.8%上升至40.8%(见表4)。1996年,全球运输业增长率为2%,旅游业增长率为6%,而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业的增长率则达到7%,增长速度方面的差异正体现了世界服务贸易的结构优化趋势。
(五)服务贸易壁垒的隐蔽化趋势
由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关税保护方式并不适用于对服务贸易的保护。但是,由于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加快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于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服务业,各国纷纷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M.J.Trebilcock和R.Howse(1995)把各国所采用的服务贸易壁垒分为四类:1.直接明显的歧视性壁垒,即直接针对服务业的明显的贸易壁垒,如电视和广播中对国内内容的管制、外国人建立和拥有金融机构的限制等;2.间接但明显的歧视性壁垒,指不是专门针对服务业但明显歧视外国人或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贸易壁垒,如对移民以工作为目的的暂时入境的限制、向国外付款和支付的限制等;3.直接但明显中性的贸易壁垒,即对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都限制的服务业管制,如电路和电信的管制等;4.间接但明显中性的壁垒,指并非针对服务业,也并非针对外国人的壁垒,如国内标准、职业服务中的许可证、文凭或凭证规定等。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签署之后,上述第一种与自由化趋势明显相背的壁垒已经被限制或者被要求逐步取消,使用的余地不大。第二种壁垒也由于其明显的歧视性,其作用也受到限制。因此,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主要在第三、第四种不太明显的方式上下功夫,比如制定一些不利于外国竞争者的行业标准;政府在安排服务支出的时候,优先考虑本国企业;对本国服务出口实行隐蔽性补贴、减免税等,这些做法都体现了服务贸易壁垒的隐蔽化趋势。
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业发展滞后,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较低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不重视发展第三产业,导致服务业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不仅落后于其他产业,而且落后于其他国家。从1990~1998年,以当年价格计算,我国服务业的增加值增长幅度很小,1990年服务业的增加值占GDP增加值的31.3%,而八年之后的1998年这一比例也只是32%。如果以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则服务业的增加值占GDP增加值的比重在此期间不仅未升,反而有所下降,1990年为31.3%,1998年为28.3%。
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与其他国家相比也明显落后。1998年,我国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32%,美国则是70%,中国不足美国的一半。1993年,低收入国家、中等收入国家、高收入国家的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是38%、51%和65%,即使和低收入国家相比,我国服务业的比重也明显偏低,甚至达不到低收入国家1970年33%的水平。(注:黄胜强,《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利弊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如果和平均收入与中国相近或者比中国更低的国家相比,中国的服务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也是比较低的。1998年,按购买力评价汇率计算,中国的人均GDP为3320美元,服务业的比重是32%,而人均GDP和我国相近的国家的情况分别是:约旦,服务业比例为50%;牙买加,服务业比例为58%;摩洛哥,服务业比例为54%;菲律宾,服务业比例为52%;印度,服务业比例为45%。(注:华而诚,《论服务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性地位》,《经济研究》2001年第12期。)
(二)服务业出口有限,与我国的经济及贸易地位不相符
衡量一个国家服务贸易的国际地位有两个指标:一是各国服务贸易出口额的世界排序;二是一国服务贸易出口在世界市场上的占有份额。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数据,1995年服务出口额居世界前三位的国家分别是美国、法国和德国,出口额分别为1895亿美元、960亿美元和805亿美元。中国居第16位,出口额仅为184亿美元,不及美国的1/10。1999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额排名从1995年的第16位上升到第14位,但与主要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从各国服务贸易额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比例来看,欧盟是世界上服务贸易出口最多的地区。2000年,欧盟的服务贸易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额的50%左右,其次是北美,占20%左右。从单个国家来看,美国是服务贸易的超级大国,其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的比重达18%,之后依次是英国、法国、德国和意大利,分别占7.6%、5.9%、5.7%和4.8%。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的大国,进出口总额在世界排名第7位,但我国的服务贸易出口额却仅排在第14位。2000年,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为266亿美元,仅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额的2%(见表5),这与我国的贸易大国地位不相符合。
另外,从各国服务贸易出口额占本国总出口额的比重来看,大部分发达国家均在20%以上,其中西班牙和奥地利分别达到33.1%和34.5%。我国的服务贸易出口额仅占出口总额的12%,可见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滞后于一般商品贸易。
(三)服务业结构不合理
我国服务贸易不仅发展相对滞后,而且结构也欠合理。从表6可以看出,在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行业结构中,所占份额最大的前三项依次是旅游、其他商业服务和运输。这样的结构,表面上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出口结构是一致的,但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中旅游所占的比例过大,1997年、1998年分别占到49.12%和52.38%。1996年,世界旅游服务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的比例为31.9%,可见我国服务贸易出口过分依赖旅游业的出口。与旅游业相反的是,我国运输服务业的出口比例又远远低于世界水平。1997年和1998年,我国运输服务业的出口仅占服务贸易总出口额的12.08%和10.04%,1996年这一数据的世界水平是27.3%,是我国的两倍多。另外,由于我国旅游及运输业之和已经占服务贸易总出口的60%以上,其他服务贸易出口所占的比例相对比较低,如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专利服务等的出口比重与世界相比明显偏低。从服务贸易进口的行业结构看,运输和旅游依然占总进口份额的60%以上,其各自所占份额大致相当,分别为30%多一点。从进出口总体行业结构对比中可以看出,我国出口依然以劳动密集型出口为主,进口以知识、技术、资本密集型为主。在出口方面,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较快,在出口份额中的地位有所上升,但与其在进口份额中所占比例相比,仍然偏低,处于比较劣势状态(见表6)。
(四)服务业缺乏比较优势,竞争力不强
比较优势指数(comparativeadvantageindex,CAI),也称净出口比率(netexportratio,NER),是行业结构国际竞争力分析的一种工具,总体上能够反映出计算对象的比较优势状况。其计算公式为:NXij=(Xij-Mij)/(Xij+Mij),其中,NXij为比较优势指数,Xij为i国家第j种商品的出口,Mij为i国家第j种商品的进口。比较优势指数取值范围为[-1,1],当其值接近0时,说明比较优势接均水平;大于0时,说明比较优势大,且越接近1越大,竞争力也越强;反之,则说明比较优势小,竞争力也小。如果NXij=-1,意味该国第j种商品只有进口而没有出口;如果NXij=1,意味该国第j种商品只有出口而没有进口。
康承东(2001)根据比较优势指数计算公式计算了我国1997年和1998年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指数。从比较优势指数分析来看,1997年和1998年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分别为-0.1043和-0.0928,均呈现出负数状态,表明这两年中,我国对外服务贸易在整体上处于比较劣势,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较弱。从行业上看,两年中比较优势指数均大于零的只有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而一向被认为属于劳动密集型的运输和建筑服务的比较优势指数也呈负数状态。
三、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路
(一)应该增强政府在支持和保护服务贸易发展中的作用
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就已经认识到,美国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已从商品领域转向服务领域,扩展服务出口对美国实现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的宏观经济目标极为重要。而当时,美国服务出口面临各国设置的重重壁垒。于是,美国政府开始了旨在促使外国开放服务市场,为其服务出口提供动力和保障的一系列努力。在对内政策方面,美国政府主要通过宣传、立法、设立专门机构等手段,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机制,为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对外贸易法》首次提出,国际贸易既包括商品贸易,也包括服务贸易。该法案第301条款授权总统对阻碍美国商务扩张的外国进行报复。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又通过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这两个法案都把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并列作为扩大出口的两项内容,同样适用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不久,美国政府就制定了新的对外贸易法案——《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不仅重申了以前法案的规定,而且对外国政府的“不公平”、“不合理”贸易措施作了扩大解释,将外国政府对美国产品和服务进入其市场的机会产生“限制性影响”的措施也包括在内。该法案还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在鉴别外国政府措施的限制性影响时,应考虑美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地位和出口潜力,并在有关调查及制裁情况的半年报告中,说明这一程序使美国产品和服务出口机会增加的程度。除了上述综合性法案外,美国政府还制定了十分广泛的行业性法律法规,如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1984年的《航运法》、1995年的《金融服务公平交易法》、1996年《电讯法案》等。
美国的所有有关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都体现了保护本国市场、限制外国竞争者的目的,它们为美国政府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所采取的各种行动寻求法律基础。在对外行为方面,美国凭借其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实力对别国施压,以达到自己的要求。在多边关系领域,美国始终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热心推动者,致力于建立一个类似于GATT的全球性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与美国在这方面倾心推动是分不开的。在区域关系方面,美国积极与加拿大、墨西哥进行自由贸易谈判,先后签订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把实现区域内服务的自由流动作为重要内容,并由此为其服务出口带来了切实利益。在双边关系领域,美国在1975~1988年间,曾11次援引贸易法301条款处理双边服务贸易争端,涉及航空运输、海上运输、广告、广播、电影发行、建筑与工程、保险等部门,如迫使日本、韩国等国开放保险市场、建筑市场等。为了促进和扩大服务出口,美国政府其他许多部门,如商务部、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财政部、运输部、国务院、旅游管理局、进出口银行、国际开发署等,与服务业企业密切合作,为其提供有关市场、外国经贸法规等信息和咨询服务,并牵线搭桥,帮助企业与外商接触,积极开拓市场。
综上所述,美国政府对其服务贸易的干预是广泛而深入的。美国的经验说明,在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尤其在服务贸易发展的初期,政府行为的有效介入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起到保护新生、促进成长、形成优势的重要作用(程大中,2000)。要发展我国的服务贸易,政府必须担负起相应的重要责任。
(二)加快服务业对内开放的步伐
加快服务业的对内开放,意味着打破原有的封闭状况,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进入和退出。长期以来,我国服务业部门如电信、银行、保险等,具有很强的垄断性,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而且导致服务业创新不足、效率低下和竞争力缺乏。这些行业也是我国加入WTO谈判中,主要缔约方要求我国开放呼声最高的部门。在这种条件下,服务业的大幅度开放和外资的大规模进入势必对国内服务业造成严重冲击。因此,在服务业全面对外开放的同时,必须实行对内开放,降低国内市场的垄断程度,适当放宽对内资企业的审批标准,允许国内有条件企业投资这些行业,通过充分的国内竞争来鼓励创新,提高国内企业的效率和国际竞争力,为我国服务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创造条件。
(三)加强服务贸易立法,建立系统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在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中国香港、新加坡和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发展服务贸易和开放服务市场方面都有一套严格的法律规定。因此,我国应加强有关服务业的立法工作,按照GATS的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服务业外商投资法》。当外资服务业对国内服务业造成重大损害或有损害威胁时,能按照法规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手段,如服务进口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等。另外,对于我们已经承诺开放的服务领域的现行立法,应该按照GATS的规定进行全面的审核和修改。对那些已经承诺开放但尚未立法的服务领域,应按开放的程度、开放的时间进程等做出统筹安排,避免出现立法上的无序现象。超级秘书网
(四)积极进行服务产品结构的调整
加入WTO,开放我国的服务市场,有利于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与市场体系,参与新一轮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的调整。服务业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日臻成熟,正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结构调整和优化。我国应积极参与世界性的服务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国内产业结构,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五)健全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加强国家对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
由于服务贸易涉及的行业广泛,而且服务业企业的经营活动需要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比较完善的产业体系,所以发展服务贸易不是单独的行业、部门和企业所能办到的。我国应迅速建立一个权威性的服务贸易宏观管理和对外开放协调机构,从战略角度制定出中、近期的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战略和策略。这个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服务出口的政策、法规和战略;负责与国外进行多边或双边服务贸易谈判;监督国家给予服务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统计和掌握国际、国内服务贸易的基本数据和市场状况等。
【参考文献】
[1]程大中.美国服务贸易中的政府行为及其启示[J].经济纵横,2000,(5).
[2]高文书.国际服务贸易理论[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3]胡庆明.论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对我国的影响[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
[4]黄胜强.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利弊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5]康承东.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J].决策借鉴,2001,(5).
贸易实务论文范文6
目前我国服务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其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
首先表现在服务业规模扩大、比重提高,对国民经济增长贡献率逐步提高上。2007年,我国服务业实现增加值9.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1.4%,按照当年价格计算比1978年的872.5亿元,增长了100倍还多。按可比价格计算,年均增速达到10.8%。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也从1979年的23.9%提高到2006年的39.4%,提高15.5个百分点。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产业结构不断升级,服务业取得了较快的增长。
其次,服务业已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我国服务业从业人员从1978年的4890万人猛增到2006年底的24614万人,净增加从业人数19724万人,大大高于同期第二产业平均每年增加439万个就业岗位的水平,充分体现了服务业就业弹性高的特点。1978-2006年,农业从业人员占全部就业人员比重下降近28个百分点,工业和建筑业上涨近8个百分点,而同期服务业就业比重则上升20个百分点,达到32.2%。服务业已经成为吸纳社会劳动就业的主渠道,在就业方面发挥着第一、第二产业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中国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
中国是人口大国,有丰富的人力资源,但并未形成人力资本。中国服务业的产业内部结构是以劳动密集型服务业为主,这是中国的比较优势所在。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以及科技进步等多重力量的推动下,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对高新技术的应用能力、研究与开发能力以及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国际服务贸易结构也在不断调整、升级,像金融、保险、房地产、商务服务等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十分迅速,在服务贸易进出口中的比重大大提高。
从长远来看,如果我国服务企业不注重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不注重提高劳动生产率及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现有的“比较优势”将随着我国经济逐步国际化而丧失殆尽,甚至转变为“比较劣势”。因此,要合理规划和安排服务业发展的总量目标和结构目标,在充分发挥中国劳动力密集型服务业竞争优势的同时,分阶段有重点地发展高层次的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使服务业产业内部结构逐步优化,趋于合理,使服务业的发展真正建立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
三、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1.服务贸易发展的自由化趋势
商务部世贸司司长张向晨为2006年4月15日举行的第99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撰文时指出,加入世贸组织四年多来,中国认真履行了各项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国在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建筑、分销、法律、旅游、交通等在内的众多服务部门,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水平大幅提高。在WTO分类的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中国已经开放了100多个,占62.5%,服务贸易部门开放程度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预计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趋势的发展和中国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的进一步履行,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会进一步加大,中国服务业面临着巨大挑战,这同时也给了中国服务业一个学习和进步的机会。从现阶段来看,中国不可能无条件开放国内服务市场,适度保护国内服务市场是必要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只能是在“逐步自由化”的原则下来实现。
2.服务贸易发展的加速化趋势
自从加入WTO以来,由于中国政府逐步放宽了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国际服务贸易得到了迅速发展。从1982年到2005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增长近二十九倍,年均增长近16%,为全球平均增长水平的两倍,出口世界排名从第二十八位上升到第八位,进口世界排名由第四十位上升到第七位。服务贸易增长速度不仅高于同期GDP的平均增长率,而且高于同期商品贸易出口额的年平均增长率。服务贸易的增长不但快,而且还有不断加速的趋势。我国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到2010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四千亿美元”的发展目标。
3.服务贸易发展的非平衡化趋势
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主要体现在结构方面。一些传统服务产业所占比重过大,而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兴服务业所占比例则很低。从1996—2005年,我国服务出口总额中旅游一直居于首位,到2005年,我国实现旅游出口293亿美元,占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比重近40%。而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为基础的一些新兴服务业则明显较弱。2005年,我国金融服务出口额1.5亿美元,保险服务出口额5.5亿美元,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18.4亿美元,一共占整个服务贸易出口的3.5%。在我国服务贸易中,传统服务业占据主导地位,而新兴服务业才刚刚开始发展,比重较小。由于历史积累和知识技术等因素影响,我国服务贸易结构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并预计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服务贸易结构都将不平衡。
4.服务贸易发展的高科技化趋势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不断推进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中国服务贸易也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呈现出知识化和高科技化特征。在过去十年中,许多新兴服务行业从制造业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服务经营行业,其中技术、信息、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发展最快。其他如金融、运输、管理、咨询等服务行业,由于运用了先进的技术手段,也很快在全世界范围内扩大。高新科技的发展,不仅使得中国服务业的发展不断地高科技化,而且也使很多传统的产业和传统的服务都被高科技手段所武装,金融的电子化、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电信业务的数字化都体现了世界服务贸易的高科技化趋势。
5.服务贸易壁垒的隐蔽化趋势
由于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加快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于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服务业,中国对需要保护的行业和部门必须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比如制定一些不利于外国竞争者的行业标准;政府在安排服务支出的时候,优先考虑本国企业;对本国服务出口实行隐蔽性补贴、减免税等,这些做法都体现了服务贸易壁垒的隐蔽化趋势。
参考文献:
[1]陈宪,程大中.国际服务贸易:原理.政策.产业.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
[2]邓世荣.比较优势理论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应用.全国商情,2005,(12):61-62.
[3]谢光亚,谢兰兰,孙海燕.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发展战略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11):57-61.
[4]杨亚梅.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探讨.现代经济探讨,2005,(9):14-17.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
[6]国家商务部报告.
[7]中国服务经济报告2006.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