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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处罚条例范文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所有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市饮食业烟尘、油烟污染防治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城建、城管、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饮食业烟尘、油烟实施管理。
第四条 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烟尘、油烟污染。烟尘、油烟的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第五条 户内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不得使用燃煤炉灶,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户外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应逐步分期分批进店经营。禁止露天烧烤。
第六条 户内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必须加装油烟净化装置,对所排放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禁止烟尘、油烟和异味的无组织排放。
第七条 民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做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用房。
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项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选址必须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做到选址得当,布局合理。在楼房开设饮食业,操作间必须设在一层或不与楼上居民毗连的楼层。
(二)按照有关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三)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项目投入使用前,应申请环保部门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九条 饮食业经营者应按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
第十条 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经营者,在向工商、公安、城建、卫生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交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排放烟尘、油烟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
(二)防治烟尘、油烟污染的设施未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四)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营业的;
(五)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不按要求进行限期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
第十三条 经营露天烧烤的,由工商、城管等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饮食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烟尘、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放烟尘、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向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处理。
发生污染纠纷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环保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处罚条例范文2
湖面上,密布着黑色的鱼网及围垸,喧闹往来的机动船翻卷起漂浮的萍藻和各种垃圾。在雨中激荡的水体,散发出阵阵臭气。周边围湖所造的农住两用地,则像是扼住长湖颈项的手。
2011年底水利部门数据显示,长湖的水面面积仅剩下157.5平方公里,比1951年中国首次境内湖泊普查时减少了31.3%。曾因有1332个百亩以上的天然湖泊而被誉为“千湖之省”的湖北,如今758个百亩以上的天然湖泊已消失,平均每年超过4个千亩以上的湖泊离开人们的视线。
像长湖一样因人工水产养殖、围垦而瘦身的,还有洪湖、白鹭湖、太湖,等等。水利部统计的全国湖泊现实境况颇为触目,在过去的50年里,中国拥有的天然内陆湖泊数量已从近3000个减少到1000个左右。
湖泊萎缩退化的原因有多种,除自然因素外,围垦造田、养殖,以及填湖造房、修路等人类活动无疑是消灭湖泊的推手。而据《财经》记者在地方调查发现,职能部门监守自盗、放任填湖,在获取少数罚款后即为填湖者提供合法手续等不当行为,迫使湖泊不断瘦身,终至消失。
开发热逼湖瘦身
4月11日,武汉市政府责令市规划局、水务局及园林局三部门负责人为武汉第二大境内湖泊――沙湖的消失,向武汉市民道歉。然而,从小在沙湖边长大的出租车司机陈俊并不满意,他反问,“先杀了人再说道歉,有用吗?”
长湖200多公里之外的沙湖,位于省城武汉的政治经济中心区武昌,一座大桥将沙湖切成两半,一个在路西为内沙湖;一个在路东水面较大,被称为外沙湖。陈俊家从爷爷辈就住在内沙湖边,曾经杨柳拂岸、舟楫如梭的浩淼沙湖,在陈俊的心里,既是家,也是发小玩伴。
然而,由于临近长江,内沙湖早在十多年前就成了房地产开发填湖夺地的重灾区,而外沙湖则因与武汉房价第一奢侈区东湖联通变成了新灾区。如今,沙湖已萎缩成臭气熏人的小水坑,水面和岸上遍布蓝藻和垃圾。
蓝藻暴发,表明该湖泊的原有生态系统已被破坏。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刘永定说,沙湖是典型的长江中下游由洪水泛滥演绎而成的湖泊,但由于人类的频繁活动与围垦,阻隔了它的通江能力,延长了湖泊的换水周期,导致湖水中物质在特定环境下腐臭。
武汉市曾拥有127个湖泊,自2002年3月1日出台实施《武汉市湖泊管理保护条例》以来,湖泊消失的现象有增无减,目前该市只剩下38个湖。
在陈俊这些当地人眼里,造成武汉城中湖泊减少和消失的祸首,是武汉市政府自2004年实施的《东湖、南湖、后湖居住新城总规划》,这份规划导致武汉市临湖地贵,如沙湖附近的每平方米房价已飚升过万。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规定,获得填湖所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商只需要向有关部门上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再补交相关的土地性质变更费用,以及报批手续费用即可。
填湖造地优势显著,可绕开征地费用和拆迁的麻烦与成本。一位武汉籍律师向《财经》记者分析,后湖地区的每平方米拆迁补偿成本为3000多元至6000元,再加上建造成本等其他成本,每平方米的住宅造价最低也在8000元左右。而围湖建房的成本,即使加上罚金和土地改造所追加的建筑成本,每平方米住宅也不超过3000元。
由于违法成本低,很多企业早已将此当成了一种追求利益的捷径。湖北省人大代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主任王树义调研发现,一些企业甚至会在预备违法的前一年,就为即将实施的违法行为提前准备好需用的罚金。而政府职能部门亦顺水推舟给予其合法手续。
武汉东方明珠小区是填后湖而建,一位业主介绍,该小区不但没有在规划与建设施工过程中受到包括武汉市规划局、住建局、环保局等机构的阻止,相反,在购房者怀疑填湖而建的小区是否手续合法时,武汉市住建局甚至还于2007年11月19日为该小区出具了该地产项目各项手续齐全的证明。
据《武汉地理信息蓝皮书》披露,上世纪80年代以来,武汉市的湖泊面积减少了约34万亩。最近十年内,湖泊水面总面积约减少1万亩,其中取得有关部门合法审批手续填湖的占53.3%,非法填湖者占46.7%。填湖后的主要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开发。
同样的悲剧也发生在中国第二大淡水湖――江苏太湖流域,据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卫星遥感跟踪结果显示,从1988年至2003年间,太湖的总水面面积共减少1.35万亩,其中23.72%用于房地产开发。
究其原因,多位环境法学专家认为,目前对非法填湖造地的处罚力度太小。依据《环境法》和其他相关的处罚条例做出的处罚金额过低,让违法者难以生畏而致其不愿停止侵害行为。
另外,由于中国涉及水资源保护的部门很多,除了水利,环保、农业、林业、旅游、城建、交通、航运、国土等多个部门皆有一部分湖泊管理权限。但各个部门职能、目标不同,其纠葛导致湖泊维护失常的现象,全国皆很普遍。在浙江、江苏两省,《财经》记者不止一次看到,被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要求退塘(田)还湖的农民和渔民,拿着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鼓励水产养殖的红头文件拒退。尤其是房地产项目拉升各地GDP,地方政府亦多愿网开一面,由此使填湖建房的趋势难以遏制。
管理局监守自盗
号称湖北省第三大湖的长湖,其北岸位于湖北荆门市沙洋县后港段,因湖水储量缩减,两米宽的接近水岸的湖底已干涸开裂。
尽管如此,湖畔不足一公里内,错落排布着30多个养殖水塘,其中有5个水塘完全干涸,腐损的巨大蚌壳堆满湖底。尚存水的鱼塘边有白铁皮箱,每隔不到五分钟,就会发出“卡噔、卡噔”的响声。当地农民称,这是自动给饲机在向鱼投放饲料。
这打破了长湖湿地保护管理局(下称长湖管理局)局长所言“后港鱼纯野生无饲料饲养”的说法,也佐证了2012年3月荆门市环保局的判断,“长湖沙洋县后港镇监测点水质再度沦为劣Ⅴ级的主因为人工水产养殖。”该水质污染监测点距离国家南水北调引江济汉工程的两江交汇点仅有5公里左右。
作为长湖的“守护者”,长湖管理局曾欲招商引资1.5亿元建设长湖湿地游乐园,但未能如愿。据一位养殖户透露,长湖管理局将水岸划成大小不一的水塘分包给个体养殖户,以谋求承包款。这30多个养殖水塘以每年数千元至上十万元不等对外承包。此外,长湖管理局还在长湖的湖中心圈出几十亩大的水面,建立一个精养鱼项目,即自己养鱼自己卖,每年收入不菲。
长湖管理局的一位主管人员亦对《财经》记者承认,为解决自己职工的吃饭问题,才不得不依靠围湖进行水产养殖以及开野生鱼馆赢利,从而弥补上级财政拨款不足的问题。
人工围垸养殖不但会破坏湖泊与江湖的连通,也会影响物种平衡,从而破坏该湖泊原有的生态体系,甚至可能造成入侵物种破坏食物链及生存模式,致使原生物种和特有物种灭绝。此外,频繁的人工饲料投放,致使湖泊水质富营养化程度提高,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然而,像长湖管理局这样的职能部门“护湖吃湖”的现象在国内并不鲜见,洪湖、太湖等湖泊违法围垸养殖者皆众多,且多为相关的政府职能机构。
据前述长湖主管人员介绍,该管理局管辖下的长湖湿地位于沙洋县与荆州市的交界处,总面积2.7万公顷。自2008年长湖湿地成立之初,县林业局拨10万元经费后,至2011年11月才收到了国家发改委拨付的200万元经费。此外,县财政每年拨付在编80名员工的工资。“2.7万公顷这么大的湖区湿地,要完成包括湿地基础性保护、湿地生态监测、巡湖、鸟类监测等任务,以及建设完善保护管理站、监测点、巡湖道路等,至少要200人。”
长湖管理局自筹经费的方式除了水上乐园、垂钓项目等,就是人工养殖业,甚至经营野生鱼馆卖鱼。对此,前述长湖主管人员解释,“这也是借鉴了包括洪湖湿地保护管理局在内的多数同行的不得已而为之的经验,洪湖湿地内的围垸养殖也都是他们管理局自己搞的。”
“这是管理趋向扭曲。管理局的职能已不是保护湖泊,而是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这极为可怕。”王树义说,湖泊管理局的最重要的职能定位应是,第一管理水域,使其不萎缩;第二维护水质、生态,防治污染。要阻止这种监守自盗的行为,首先要通过立法明确湖泊的职能,处理好保护湖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
依法护湖难以奏效
为保护湖泊,继云南省《滇池管理保护条例》、江苏省《太湖管理保护条例》等多个地方条例之后,湖北省将搁置十多年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再次拾起,于2012年3月进入湖北省人大立法程序的一审,预计二审将在7月进行,最迟将于今年底出台。
王树义说,此条例是为湖北省保护湖泊所存在的共性法律问题提供解决依据,此后还将修订《梁子湖管理保护条例》《洪湖、长湖管理保护条例》等,将结合湖泊的功能、用途来细化保护条例,如确定湖泊作为饮用水源,还是旅游开发、农业用途等,依此制定相关的保护方法和措施,最终形成一个立体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法制体系。
不过,湖北省水利厅自1996年就提议将湖泊保护纳入立法范畴, 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出台一拖16年。对此,王树义分析,“主要是在管理体制上扯不清造成的。各部门间就管理权限和职责分配权限上的一些问题总是不断博弈。”
在《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起草中争议比较大的是农业、林业和水利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高利红告诉《财经》记者,农业部门主要从渔业水体的角度与湖泊保护有交叉,林业部门主要是因为湿地保护与湖泊保护有关。据其透露,该条例未来将确定由水利部门主管全省的湖泊保护工作。
然而,立法保湖能否奏效?令人疑惑。
云南为保护滇池,立法相对完善,然而,滇池污染至今引人侧目,且未能避免螺旋藻养殖户过度围垦等问题。江苏立法保护太湖并不比云南晚,如今太湖周边水产养殖户密密匝匝,沿湖而建的居住建筑,也让太湖在污染严重的同时日益消瘦。武汉的例子亦表明城市内的湖泊有法也难以容身。
为什么立法会失效?王树义认为,主要原因是政府执法不得力和违法成本太低所致,环境法体系内均应进行修改,提高违法成本。据他透露,目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进行了全新的修改,将加大对非法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及其他分割水面行为的处罚,以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而冒险违法的现状。
依据2012年国务院第3号文件《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各地出台“以水考核官员业绩”的考核办法,即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官员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并作为地方官员和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这是中国放弃以GDP作为官员政绩主要考核指标之后的又一新标准。
环保处罚条例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娱乐市场是指:
(一)营业性歌厅(含有乐队伴奏歌手演唱的酒吧、茶座、咖啡厅)、舞厅、夜总会、练歌房及设有歌舞音乐娱乐设施的餐厅;
(二)营业性电子游艺室、游乐场、激光打靶场;
(三)营业性演出,包括:团体和个人文艺演出(含节目主持)、组台文艺演出、模特表演和比赛、礼仪表演比赛及礼仪庆典服务;
(四)文化娱乐经纪活动,艺术品拍卖;
(五)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
(六)艺术品经营,包括:艺术品的收集、展销,商业性艺术品比赛、展览,书画裱褙等;
(七)其他营业性文化娱乐项目。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青岛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的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好做好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化娱乐经营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六条文化娱乐经营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和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电子游艺项目以及下列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审批:
(一)涉外星级宾馆、饭店;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注册资金超过一百万元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文化娱乐经营,经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从事文化娱乐经营,应当具体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二)有必要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营业性演出和艺术品拍卖、展销、比赛、展览的,不受前款关于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固定资产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申请从事本条例第二条(一)、(二)、(六)项所列文化娱乐经营,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立项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
(二)持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证明文件,到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报告,经实地勘验核准后,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举办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和从事营业性演出的,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艺术表演团体从事异地营业性演出,必须持有注册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报演出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在职演员或者艺术院校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营业性演出活动,须经本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申领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十二条非营业性演出单位进行临时性营业演出活动,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临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十三条从事文化娱乐经纪活动,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的,应当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从事文化娱乐经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工商、税务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文化娱乐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一)合并、分立;
(二)歇业、停业;
(三)变更登记事项。
第十八条从事营业性演出、艺术品拍卖的单位或个人,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事其他文化娱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文化娱乐经营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营者须按规定向发证机关申报、办理年审手续。
第二十条在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中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申请、审批,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文化娱乐经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接纳消费者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三)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音响、灯光;
(四)噪声的排放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五)消防设施齐全有效,疏散通道畅通;
(六)游乐设施的运行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七)使用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须经审验;
(八)文化娱乐经营收费项目应当明码标价;
(九)营业性歌舞厅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电子游艺活动,非节假日不得向中小学生开放;
(十)不得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电子游戏经营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从事营业性演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办临时性演出活动,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节目安排表和演员资料;
(二)不得聘用、接纳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演员、表演团体;
(三)演出广告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四)演出活动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的影片应具有公映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艺术品经营及拍卖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艺术品的来源合法;
(二)名家作品须有国家或省级书画鉴定委员会的证明;
(三)不得经营假冒艺术品,经营复制品、仿制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明确标识;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对文化娱乐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查处文化娱乐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应当公开办事程序、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十八条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应当参加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实行回避制度;
(三)不参与、干涉文化娱乐经营单位的内部事务;
(四)不得私自处理查扣、收缴的物品;
(五)不得泄露案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三十条文化娱乐经营者应当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稽查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文化娱乐经营者有权拒绝无执法证件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非发证机关扣缴经营证照;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遵守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繁荣文化娱乐市场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举报、揭发文化娱乐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的;
(二)转包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年审中年审不合格仍从事经营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一)、(三)、(七)、(九)、(十)项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违反有关电影发行、放映和营业性演出有关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电影管理和营业性演出管理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文化娱乐经营者侮辱、殴打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或妨碍其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处罚条例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有效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系指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农业灌排、为城乡供水提供水源的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县(含市辖区、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同级公安、规划、城建、环保、农业、林业、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水利管理和水政监察队伍,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县、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农业。
第七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统一调配水量,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八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护工作。
滇池的防洪供水、松华坝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机构负责管理;中型、小(一)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机构负责管理;跨县、乡的水利工程,可由经协商一致的一方管理或共同管理,也可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一方管理。
第十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督促、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乡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工作;
(三)定期组织对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处理工程隐患,指导防讯工作;
(四)审核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统一调配水量,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六)推广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新技术、新设备、新经验,培训工程管理人员,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涉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水资源,维护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制定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工程检查、安全监测和资料整编,掌握工程运行动态;
(四)执行工程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指令,做好管护工程的防洪工作;
(五)合理利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提高工程综合效益;
(六)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依法征收水费;
(七)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的管理根据工程的类型、投资和受益情况,采取以下管理形式:
(一)国家投资兴建在大中型、小(一)型及重要的小(二)型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建立专门的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管理;
(二)国家投资和农村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主要受益的乡或办事处、村社配备专管人员管护;
(三)农村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方式。
第三章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在制定能源、交通、工业建设、矿山建设、开发区建设等规划时,涉及防洪、供水水源、水土保持的内容,应当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合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小(一)型以上的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边缘线外侧20—10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50一15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二)水库正常蓄水线以下的库区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水库正常蓄水线以上50—200米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三)拦河闸上下游50米内,左右岸2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上下游管理范围外10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四)河道、堤防背水面坡脚线外5—1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五)干渠在山丘区,渠堤以上10米以内,渠堤外坡脚线以外5—10米内,平坝区渠堤外坡脚线以外3-5米内为渠道的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应当标图立界,确定土地使用权,由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使用。
市、县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确定土地使用权。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划定,并办理用地手续。
市、县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其开发利用,不得破坏、污染水源及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应当建设配套的管理设施。
第十七条城乡供水水源的水利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盖污染水源的生产、生活及其他设施。
第十八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矿、采砂、采石、葬坟、打井、建窑、爆破、盗伐滥伐林木、挖筑鱼塘;
(二)倾倒垃圾、废碴、尾矿、弃土或堆放、掩埋、清洗污染水体的物体,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三)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四)在水库、河道、河堤、渠道上建房、开口、凿洞、覆盖、垦植、铲草;
(五)向水域或河道、渠道设置和增大排污口;
(六)损毁或盗窃堤坝、闸门、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附属的水文观测、通讯、防汛、输变电、照明等设施;
(七)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等控制水利工程的设施、设备;
(八)其他危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十九条确因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必须经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其中小(一)型以上的水利工程须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水库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围内取水、截水;
(二)改变河道、渠道流向;
(三)筑坝拦水;
(四)利用水库大坝坝顶兼作公路;
(五)进行其他建设和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各类工程建设确因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和农业灌排设施的,必须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工程管理权限分级审批。
占用三年以上者,必须负责兴建与被占用水利工程和农业灌排设施效益同等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时,占用者按被占用工程设施的现值总额进行补偿;占用三年以下者,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按恢复所占用工程原状现值总额进行补偿。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晰水利工程产权,加强对国有水利资产的监督管理。
鼓励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市、县水利规划指导下建设水利工程,谁投资建设谁所有。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主管单位同意.可以依法租赁、承包、拍卖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水源供水按照计划、计量、有偿的原则,实行合同制。
各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不得拒缴、拖欠水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应当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依法制定。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和国家价格法的规定,逐步调整到位。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水价调整到位后,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和保护水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其水土资源、设备、人才、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服务社会、增加收入,逐步提高自给能力,实现以水养水。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管理水利工程成绩显著的;
(二)防汛抢险、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三)同危害水利工程的非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水利工程成绩突出的;
(四)钻研科学技术,在水利工程管理上有重大革新和发明创造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或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破坏、污染水源及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水利工程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清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l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各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缴或拖欠水费的,由供水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每日按应缴水费的0.3%计收滞纳金或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所造成的损失由用水单位和个人负责。
对挪用水费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拒绝、妨碍水政监察人员和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务人员、执法人员和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处罚条例范文5
还在回味着、品评着、交流着、探讨着…三个小时的讨论结束了同学们意犹未尽。
政治学》任课老师、政府管理学院燕教授的指导下,月日下午。MPA2008集中班进行了一场有关政府管理的案例讨论课。同学们从讲述案例入手,结合实际和政治学理论,从不同领域、不同层面、不同角度说明政府管理中存在问题和政府在改善管理绩效中的作为,探讨改善政府管理绩效的空间和路径。学习委员刘的主持下,同学们踊跃举手、积极发言,气氛非常热烈。
讲述了一个发生在当地的村民自治管理村级事务的成功案例,来自财政局的洪同学率先走上讲台。引发了同学们浓厚兴趣和热烈讨论。来自省人口和计生委的周国民同学从对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中发现的被死亡”案例入手,探讨了目标考核中存在问题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并结合自己对社会政策的思考提出了一些富有建设性的解决办法,燕教授饶有兴趣地与之进行了交流。来自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的宋秀红同学结合某县政府就高考滑坡进行道歉引发的舆论之争,从教育做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这样一种理念入手,就政府应不应该为高考滑坡进行道歉、政府对高考滑坡到底负有什么责任,以及如何进行政府问责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来自国家环保部的李培同学结合她与美国专家就投票是不是民主、公众参与是不是民主以及就深圳拟出台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处罚条例和上海“钓鱼事件”探讨,与大家分享了美国专家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和独到看法,令同学们耳目一新。来自长白山风景区管委会的杨龙同学从意大利帕累托政府管理的五个层次入手,理论联系实际,介绍了长白山风景区从资源分散管理到集中统一管理,经济效益从第三个层次跃升到第二个层次的鲜活事例,加深了同学们对政府管理理论的理解。来自北京市顺义区政府的王海臣同学从实际中存在政府管理部门化、部门管理权力化现象以及行政审批中存在诸多问题入手,谈了面对政府职能被肢解的无奈;还结合在美国做访问学者时所感受到美国信息资源共享以及人性化的细腻管理,谈了中西方政府管理上的差异,使同学们深受启发。边讲述边板书演示,妙趣横生的语言、生动形象的描述吸引着同学们凝神聆听。来自浙江省林业大学的朱红东同学从《大国崛起》书中讲述的发生在中日之间的一个令人深思的故事做引子谈起,介绍了当前我国高等教育中存在专业结构设置不合理、实用型技能型人才匮乏等问题,并提出了一些颇有见地的建议,引发了同学们共鸣和思考。
燕教授发出了理论是灰色的实践是长青”幽默感言。充分肯定了这次讨论的成功组织和积极成效,听了同学们发言和讨论。并站在学术的角度,按照“理论依据—实践经验—设计理想管理模型”三段论,对同学们发言逐个进行了精彩讲评。燕教授的评析既有理论概括升华,又有实践指导意义,可谓画龙点睛,也使同学们受益非浅。
环保处罚条例范文6
【关键词】城市垃圾;处理;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已成为目前全社会的一个被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根据垃圾产量发展趋势调研,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年产生量高达1.6亿吨,在城市周围历年堆积未处理的生活垃圾量高达75亿吨。预计到2014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将高达3.2亿吨以上,并且这个数字还要持续增加。
一、城市垃圾的概念
城市垃圾是指城市居民的商业垃圾、生活垃圾、市政维护和管理中产生的垃圾。城市垃圾的成分非常复杂,但大体可分成无机物、有机物和可回收废品等。属于无机物的垃圾主要为庭院灰土、炉灰、碎砖瓦等,属于有机物的垃圾主要是餐饮垃圾、动植物废弃物等,可回收的废品主要有橡胶、废纸、金属、塑料、玻璃等。
二、城市垃圾的特征
现在城市垃圾出现三大特征:一是组成复杂,主要组成分为三大类,即可腐有机物,主要是厨余垃圾;可燃有机物,包括废纸、皮革、塑料、竹木、橡胶、布类等;无机物,包括煤渣、砖瓦、地灰、玻璃、金属等。二是垃圾量多,城市垃圾产量已超过1.6亿吨,而且有持续增多的趋势。三是地域性强,与一个区域主要燃料关联度高。在以煤为主要燃料的区域,垃圾中无机物的含量就比较高,气化燃料普及的城市中,可腐有机物比例高。
三、城市垃圾的危害
(1)对大气的污染。城市垃圾在运输、处理过程中如防护和净化措施不到位,会造成细末和粉尘随风扬散。填埋堆放的废物及渗入土壤的废物,经过挥发、化学反应释放出有害气体,都会严重污染大气并降低大气质量。(2)对水体的污染。如果将城市垃圾直接排入河流、湖泊等,或是露天堆放的废物经雨水冲刷进入水体,或是飘入空中的细小颗粒通过降雨及重力作用落入地表水体,水体都可溶解出有害成分,污染水质、毒害生物。(3)对土壤的污染。城市垃圾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会改变土壤结构及土质,影响土壤中微生物的活动,影响植物生长。(4)对人体的危害。生活在环境中的人,以水、大气、土壤为媒介,可以将环境中的有害废物直接由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摄入人体,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威胁。
四、城市垃圾处理现状
城市垃圾处理现状不容乐观,资源化意识淡薄。随着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随之发生改变,资源的回收观念很弱,回收非常困难。相应垃圾处理管理不善,我国垃圾处理的重点是减量,对垃圾资源化不够重视,无相应的资源回收法,管理跟不上。城市垃圾混合回收的方式加大了垃圾资源化的难度,在目前分选技术差的情况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利于城市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城市垃圾资源化技术较落后,我国城市垃圾中的不可燃成分多于可燃成分,无机成分多于有机成分,不可堆腐成分多于可堆腐成分,并且不同城市垃圾情况又各不相同,所以造成资源化难度大,经济效益较低。再有城市垃圾资源化的资金不足,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费用主要来自于政府,资金紧张。
五、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