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处罚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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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管理制度处罚条例范文1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治安保卫教育,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犯罪活动,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领导负责、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为生产、工作、教学、科研服务。

单位应当参加治安联防活动,配合社会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工作人员。

保卫机构的设立、撤销,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保卫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保卫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单位人员进行治安保卫教育;

(二)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

(三)组织实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正常秩序;

(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处理一般治安事故;

(五)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监督或者考察本单位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六)执行本单位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

第六条保卫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依法办事;保卫工作应当由政治、业务素质良好、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者担任。

保卫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或者因公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优待。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保卫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单位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的治安秩序。发现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反映;发生案件或者事故时,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九条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领导、部署治安保卫工作;

(二)组织制定治安保卫教育计划;

(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四)检查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五)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

第十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公共场所、生活设施管理制度

(三)重要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八)涉外工作安全保卫制度;

(九)其他必要的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一条关系国计民生和对一个地区、一个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是重点单位;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和生活起重要作用的是要害部位。

对于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对于重点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检查。

重点单位由公安机关确定;要害部位由本单位确定,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在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选配。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听取公安机关关于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下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下属单位工作中的困难,应当帮助解决。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三)指导单位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定期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五)组织和指导单位保卫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报警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依法处置。

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未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单位有权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公安人员玩忽职守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执行本条例,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本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一)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单位治安秩序成绩显著的;

(二)重视开展治安保卫教育,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重大治安隐患,积极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有功的;

(四)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七条单位治安责任人和保卫工作人员违反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或者不执行治安保卫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经公安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对治安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接到公安机关《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超过规定期限未整改的,对治安责任人给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后,隐匿不报、弄虚作假或者未落实整改措施的,对治安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管理制度处罚条例范文2

时间:20xx年6月15日

地点:项目部办公室

主持人:

参加人员:全体管理人员,各班组长和全体员工

1、良运华庭2#楼已施工至12层,楼层已高,因此要特别注意高空坠落和特体打击,因此要求每位职工必须戴好安全帽,架子工在搭设脚手架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2#已开始施工主体,工程占地面积比较大,到处都有人施工,因此每个施工人员要特别注意安全,做到不要伤害别人,也不要被别人伤害搞好安全生产,是关系到每一位职工的生命和家庭幸福的大事,是关系到工程是否能顺利进行和经济收入的大事。项目部全体职工、管理人员必须对搞好安全生产有充分认识,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切勿疏忽“安全”与“文明”四字,每天上班都把安全放在首位。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确保工程顺利进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经项目部研究、特制订有关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如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确保工程顺利进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经项目部研究、特制订有关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如下: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组建安全管理网络,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组长,工地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为副组长,瓦工班组长、木工班组长、钢筋工班组长、材料员、机管员及其它管理人员为成员。

2、组长在生产例会定期对安全生产作安排,对全体管理人员及班组长进行教育,认真研究、落实施工方案,加强现场管理,定期对工地安全生产进行检查。

3、安全员每日深入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制度的实施,检查施工是否有违章行为,对各个班组的安全活动进行检查,对工地违章行为对照处罚条例一一处罚。调查处理安全事故,总结经验教训,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组织学习安全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正确安排好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及拆除。

4、各施工班组长每日上班前对所在班组进行安全自检,内容包括职工使用安全帽,班组工作环境自检,高空作业是否使用安全带,对每位职工落实安全生产操作交底,每日认真作好安全生产记录,如安全生产所采取的教育,管理措施等,对项目经理、安全员的讲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必须认真、及时传达到班组每一位职工,在施工生产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进行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施工员、安全员请示解决。认真协助安全员、施工员搞好安全生产,作好兼职安全员的角色,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在施工生产中得以完整贯彻、执行。如不能完成,视情节轻重对照处罚条例执行。

5、施工现场严格按标化管理现场进行管理。

6、材料堆放和现场使用规定

建筑工地材料吞吐量大,且品种多,材料的堆放及使用管理极为重要,按项目部下达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运输,且对所进材料码放整齐,具体由材料员负责。如不符合要求,现场材料堆放零乱,每次处罚50元/次,具体由项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处罚当事人和负责人。现场材料使用做到工完料清,每一工种结束其材料必须做到堆放整齐、收拾干净,如施工中乱堆、乱放,工作结束后,又不及时进行清理,视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7、凡不属本工地施工人员一律不得入住工地。凡入住住宿区的职工或管理人员、班组长等任何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项目部的有关卫生、文明制度(一切为了各位的利益)。如不能切实执行的人员,将由项目部强行按制度执行。

二、住宿区用电、卫生制度:

1、各房间内的个人卫生区请各班组长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各入住人员应以自身人性为根本,积极做好相互之间的卫生配合工作,给别人也是给自己提供一个最基本的生活环境。

2、凡属故意对本区域或对其他部位制造任何污染的,一经发现被举报的将接受项目部每次50元的处罚,同时奖励有效举报者。污染内容包括:污水、剩饭菜、大小便等其它垃圾。

3、所有照明用电,都必须经工地值班电工布置接通。凡目前不能获得值班电工认可的一律重新给予整改,并不得使用电炊器具、明火器具、太阳灯照明取暖。如不能配合的将断电收线,凡重复私拉乱接的,一律收缴电线等器具和禁止其住宿。如态度恶劣、闹事的将视情节处以50—100元罚款,并由其直接管理者负责将其逐出本工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凡抽查出或被直接发现的盗窃公私财物者:轻者处以赃物5倍价的罚款,并逐出本工地;重者除退缴赃物外,送当地公安机关处治。

5、各个班组门前无垃圾、污水,做到清洁、无异味,材料工具、衣服摆放有序、地面无杂屑,班组长每日安排好工人做好宿舍卫生工作,如安全领导小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处罚该施工班组长5—30元/次。

管理制度处罚条例范文3

[关键词]肿瘤:护理:安全隐患

肿瘤护理是近年来随着肿瘤学发展而逐渐走向专科化的一门护理学科,随着科学的进步,人类对肿瘤的认知已从群体、人类、细胞直至分子水平上有了长足的进展,特别是近二十余年来,肿瘤医学与临床实践的深入研究,促进肿瘤专科护理特色逐步形成,受现代医学模式的影响,肿瘤护理的范围得到扩大和延伸,护理的重点已不仅仅限于实施各种技能操作,而是从躯体症状、心理反应、生活质量、健康宣教和社会支持等多方位关心肿瘤患者。

1护理安全的概念及意义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定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护理安全是衡量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护理人员的工作态度、技术水平及管理水平。护理不安全因素将直接影响护理效果,影响患者康复及医院在患者和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医疗成本上升,物质消耗增加,患者经济负担加重。

2护理安全隐患

2.1患者方面的因素

①法制观念意识:随着《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的颁布实施,患者和家属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因此,在护理过程中容易产生投诉行为。②肿瘤内科是个特殊的专科,有的患者对病情了解不够,易误解医务人员言语或操作,也易引发护患纠纷。③医疗费用问题:随着医疗新设备、新技术的投入,医疗费用逐年增加,使得一些合理检查被误解:加重发生矛盾冲突的可能。

2.2护理人员方面的原因

①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个别护士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执行竺查七对”制度,如洗胃时一次灌入量过大致胃破裂,不加强巡视,导致液体外渗时未及时发现,未及时根据病情调整静脉输液滴速导致患者出现不适或病情变化,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导致输液反应发生等引起医疗纠纷等。②操作技术不熟练:在抢救过程中,一是观察病情时因经验不足,对出现的某些症状缺乏认识,以致延误诊断和治疗:二是在抢救中,因操作技能不精湛,导致抢救不及时、有效,造成家属不满:三是在抢救过程中对诊疗仪器、设备的性能不熟悉,出现紧急情况时应急能力差,也极易发生纠纷。③医疗设备问题:抢救物品准备不充分,设备维修、保养、保管使用及管理不到位,可影响抢救工作的正常运行,从而直接影响抢救的效率和质量。④护理记录存在缺陷:在抢救急、危、重患者时,出现护理记录不及时、不客观、不完整,客观数据有遗漏或错记,以及护理记录重点不突出或针对性不强等情况。⑤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流程不顺畅,但是由于服务流程不顺畅,护士对患者的询问不耐心、态度冷淡、生硬或语言使用不当、对患者的误解不详细解释,导致患者和家属会认为护士缺乏同情心,从而引起争端,引发纠纷。

3护理安全管理与防范对策

3.1加强风险意识及法律意识的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全员防范风险的能力

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罚条例》、《护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做到依法、护法、守法。严格执行分级护理制度并及时履行各种告知义务,发生病情变化及时报告处理。涉及专业性强的问题应请主管医师进行解释,以免因解释不当或医护解释不一致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组织学习差错讨论会,让大家从中吸取教训,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是规避护理风险的保证。

3.2加强肿瘤专科业务培训

有计划地组织学习专业技术,每月请科主任或院内专家进行技术讲座和指导,也应加强急救业务的培训,可到ICU,手术室进行短期进修或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每月组织一次理论和操作考试,使每个护理人员都能熟练地掌握各种仪器的性能,能够在抢救患者时做到争分夺秒、有条不紊,提高抢救成功率。

3.3加强护理记录单的管理

护理记录要及时、准确、完整,记录要规范,医学术语要准确。急诊抢救时间紧,口头医嘱多,要及时补全记录,防止漏记、错记。护理记录记载了患者抢救治疗及病情演变的全过程,是护患争议事件举证的重要依据。护理文书要妥善保管归档,严禁遗漏或丢失。规范护理文书管理缺席,使护理文书的质量控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4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护理管理

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是防止差错事故的基础,各级护理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护理安全的保证。只有健全规章制度、抢救流程和预案,护士才有章可循,使组织内部井然有序。工作流程的完善可以方便护士、减少工作漏洞,保证护理安全质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管理制度处罚条例范文4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的事发现场和转送医疗途中的急救医疗。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公安、消防、交通、民政、通讯、航运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条*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中心急救站、急救站和基层急救站组成。

*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检查、督促各级急救站执行本条例;

(二)设立“120”呼救专线电话,24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息,“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保存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三)组织开展急诊医学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四)建立、健全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各级急救站的管理制度,保证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正常运作;

定为三级医院的部、省、市属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和部队医院、企业综合性职工医院的急诊科为中心急救站;定为二级医院的区、县级市属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和企业综合性职工医院的急诊室为急救站,其职责是:

(一)接受呼救,救治急诊伤病员;

(二)服从*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社会急救医疗任务;

(三)开展急诊医学的科研、教学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的卫生院为基层急救站,其职责是:

(一)救治急诊伤病员,对需要上一级医院救治的应及时联系转送;

(二)宣传急救常识。

第七条各级急救站应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配置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和医务人员,并按规定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器械、设备的维修、保养。

第八条各级急救站应建立和执行急诊医师、护士上岗前培训教育制度。独立上岗值班的急诊医师、护士必须具有2年以上临床经验。

第九条各级急救站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发现伤病员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或涉嫌违法犯罪时,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对需要安全保护(监护)的伤病员,由公安部门负责保护(监护)。

第十条有救护车的急救站应建立救护车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专车专用,保证一线救护车小时正常运行。在接到呼救信息后,日间分钟、夜间分钟内派出救护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一线救护车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一条中心急救站和急救站应成立社会急救医疗队,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含节假日)。

第十二条*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各级急救站应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保管、备查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籍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医务人员在任何场所发现急、危、重伤病员均应主动救援。

第十四条任何人发现需要救援的伤病员,应向“120”呼救专线电话或附近急救站呼救。

第十五条社会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接到呼救信息时应给予援助,其运输工具有承担运送伤病员的责任。

行驶中的汽车、轮船等运输工具的驾驶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拒载呼救的伤病员。

第十六条电信部门必须保证“120”呼救专线电话通畅,并及时向*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提出供所需的技术和资料。

第十七条救护车在执行急救任务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给予方便。

第十八条各交通站场、游泳场馆、游览胜地和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专业性或群众性的救护组织,并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配置急救药械。

第十九条报刊、影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应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全民急救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设立市、区、县级市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和更新社会急救医疗的车辆、器械、通讯设备等。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长。

第二十一条接受急救医疗的伤病员或其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缴交急救医疗费用。

无法证明其身份和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伤病员,其急救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捐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

第二十二条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急救、急诊工作。

对专职从事急救、急诊工作满15年以上的人员给予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克扣、挪用、贪污社会急救医疗经费的;

(二)中心急救站、急救站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

(三)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借故推诿急诊伤病员的;

(四)擅自动用社会急救医疗的一线救护车、药械和设备执行非急救任务的;

(五)不按规定维修、保养救护车及车上装备的;

(六)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的;

(七)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接受急救医疗的伤病员或其所在单位借故不按规定缴交急救医疗费用,逾期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接诊医院可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侮辱殴打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毁坏急救医疗设备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管理制度处罚条例范文5

去年12月,我国民航CA981航班客机被劫机犯张振海劫持到日本,这一事件严重威胁了飞机和旅客的安全,给国家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暴露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公用印章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现已查明,为劫机犯代购机票的张绍勤(男,51岁,原首都机场边防局安全检查站政委,1985年因病免职,现在押),于年受聘到"全国企事业住宅研究会"工作,负责购买飞机、车、船票事务。该会购票用的介绍信均由张绍勤自行填写。张绍勤因亲戚关系为张犯一家代购机票时,使用了去年9月为"房改研究班"学员购票后剩余的盖有"全国企事业住宅研究会"印章的空白介绍信。而"全国企事业住宅研究会"系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成立的民间学术团体。1年该"研究会"曾要求公安机关为其刻制公章,因手续不全,被拒绝后,便违法以高价在个体摊点私刻了"全国企事业住宅研究会"和"全国研究所联谊会"两枚公章。

为严肃法纪,北京市公安机关于年12月31日查封了"全国企事业住宅研究会"的印章,依法传唤了该会主要负责人,并建议他所在的单位(北京现代管理学院)给予行政处分。鉴于"全国企事业住宅研究会"的成立及其活动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民政部已于年4月4日令其解散。为了吸取这一事件的教训,切实加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公用印章的管理,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社会团体和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对非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应依法令其解散,并按有关规定收缴其印章。未经登记而擅自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没有主管单位的民间组织,由该组织负责人承担责任。

二、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234号文件),健全内部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公用印章的,应建议主管业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管理制度处罚条例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大堤、*长江干堤、*港东坝。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堤防工作,其所属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全市长江干堤堤顶混凝土路面的管理。

全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河道堤防管理总段做好堤顶路面管理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干堤堤顶混凝土路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堤顶混凝土路面限行管理

第四条堤顶混凝土路面管理应当根据我市长江干堤堤顶混凝土路面现行管理实际情况,规划好路卡设置,实行限行管理。

为保护市民在大堤上休闲的人身安全,武穴城区段(1号路至5号路)混凝土路面对机动车辆实行限时限速行驶。

第五条港口、码头等单位或个人跨堤运输,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害堤顶混凝土路面,无法避免损害的,必须与河道管理机关签订堤顶混凝土路面维修养护协议,由损害者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第六条凡需要在堤顶混凝土路面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批准,严格按批准规定的堤段行驶。

第七条严格限制五吨以上的载重车辆上堤行驶,确确需在堤顶公路临时行驶的,必须向河道堤防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通行。

第八条堤顶防汛路面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堤顶防汛路面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必须持证、挂牌上岗,不得违规向行驶车辆征费。

第三章堤顶混凝土路面管理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顶路面打场晒粮、搭棚、设摊、堆放、焚烧物料,以及从事其它损害路面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堤顶路面上的拦车墩(卡)、里程牌、界碑、险工标牌、警示牌、防汛哨屋等设施,由河道堤防管理机关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堤顶防汛路面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在堤顶混凝土防汛路面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批准,在堤顶路面上行驶的5吨以上的载重车辆,不服从堤管人员管理的;

在堤顶路面上打场晒粮、搭棚、设摊、堆放和焚烧物料的;

其他损害堤顶管理设施、堤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实施经济罚款,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二至五倍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所有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