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交竣工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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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交竣工管理办法

交通工程交竣工管理办法范文1

最新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建设市场必须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帐管理;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公路管理的技术分级高速

能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25000辆以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连续行驶,全部设置立体交叉和控制出入,并以长途运输为主的公路。

一级

能够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5000~25000辆,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要工矿区、可供汽车分道快速行驶、部分控制出入和部分设置立体交叉的公路。

二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5000辆,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型工矿区以及运输繁重的城郊公路。

三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辆以下,沟通县与县或县与城市的一般干线公路。

交通工程交竣工管理办法范文2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长远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根据交基函[2013]404号文精神要求,经统计,五年来,我县累计建设完成公路里程445.93公里,完成投资约2.87亿元,其中完成100.9公里,完成投资7153万元,2009年完成166.6公里,完成投资14078万元,2010年完成86.36公里,完成投资2485万元,2011年完成68.59公里,完成投资3702万元,2013年完成23.48公里。完成投资1250万元。目前全县109个行政村已全部实施了通行政村公路路面硬化,基本达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为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县交通运输局成立农村公路质量管理监督小组:

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工作。并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计划管理方面:我县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和各乡镇政府申报的项目向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申报。其中县道由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向县交通运输局申报。乡、村道由乡镇政府向县交通运输局申报,申报项目必须自筹资金到位并已纳入省交通运输厅的GPS管理系统。县交通运输局对上报项目按平均分配、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审查、优化,报县发改局申报立项。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已批准的项目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列入上级补助计划。如有特殊情况,如人大议案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经县交通运输局报市交通运输局后另行批复。

二、资金拨付方面:通过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农村公路资金使用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全部用于公路上。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到帐后,工程已开工的,进度达50%以上,经县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检查核实确认质量合格并达到工程进度的:其中县道先拨付50%资金,工程完工后再拨付30%资金,经市质量监督站交工检测合格再拨付15%资金,剩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清拨;乡、村道按照工程进度(完成1.0公里以上)和质量按每公里10万元进行拨付,施工过程中经县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钻芯送市交通质量监督站检测强度合格后按拨付每公里13万元,待市交通质量监督站交工检测为合格后再拨付剩余每公里2万元,以达到在资金上对农村公路质量的进一步管理。

三、项目管理方面: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的项目计划,县道由局下属的县地方公路管理站担任业主实施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或根据项目进度向县交通运输局汇报工作情况。乡、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乡镇政府选派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人代表,并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向县交通运输局汇报项目进度及配合县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对乡、村道质量进行监督。

四、基建程序管理: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及《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村公路建设基建程序,并严格按照该程序严格进行农村公路立项、计划申报、设计、施工图审批、项目招标、项目实施、项目监督、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招投标管理方面: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投标条件的,均依法进行招投标。未达到法定招投标条件的,县道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后由县地方公路管理站与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廉政合同。乡、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廉政合同。流标项目根据规定向县招投标中心办理免招标手续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县道项目开工前依法向上级交通部门办理施工许可,乡、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交通运输局办理施工许可。施工许可审批后方允许项目进行开工建设。

六、质量安全管理方面:严把材料关、施工管理关、试验检测关、从严治理、加强监督。对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坚决要求清理,不予清理的不予开工,不报验收,直至整改到位为止。路面浇筑前,要求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材料试验和检测,控制检测频率,确保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在工程日常巡查过程中,对发现路面质量问题及时予以通报,以保证工程合格率,对于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坚决要求返工。加大公路质量巡查力度,以突击检查结合定期检查方式检查各施工项目,发现问题的,及时下发《工程质量整改意见通知书》予以纠正。加强监督,动员全社会监督工程建设质量,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聘请当地群众当义务监督员,特别有些村委会的群众自愿当义务监督员已尉然成风。

七、工程交竣工方面:2008至2013年工程交竣工县道5项66.0公里,总投资13715万元;桥梁5项364.1延米,总投资1541.1万元;乡、村道111项261.86公里,总投资6621.5万元。已完工但未完成交工验收的7项,共39.8公里,其中:1、至经济园区公路1.0公里,2、X320线村委会至路面大修工程1.5公里,3、X800线至公路改建工程2.0公里,4、X319线至路面大修工程13公里,5、乡道(原S246线)至段路面大修工程8.7公里,6、县道X335村至段改建工程12公里,7、镇旧S246线至格顶中转站公路改建工程1.6公里。造成不能交工验收的原因多为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未出具交工检测报告。桥梁项目1项为Y575线墩仔桥,该项目正在做施工前期工作。县道未开工的项目2项:1、X335线至公路改建工程8.4公里、2、X335线至公路改线工程13.2公里,现正在进行施工图审核阶段。乡、村道未开工的项目有43项,主要原因为乡镇自筹资金未到位,无法筹集资金的项目已调整线路实施计划,均有村委及乡镇一级自愿放弃调整计划声明。其余已完工并达到验收期限的项目均已完成了交竣工验收工作。

八、资金筹措方面:我县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上级补助和地方自筹两部分组成,其中县道建设资金较大,由群众自筹困难较大,主要为上级补助,不足部分争取县财政补助。乡、村道为上级补助资金15万元每公里,不足部分资金主要由所建公路受益村委会或村小组自筹(每公里约10万元)。筹集方式有:1、拍卖集体山林;2、使用集体经营性资金;3、利用移民政策补助资金;4、争取扶贫单位资助;5、采用“一事一议”制度集资;6、在自愿的前提下向群众募款。由于群众对建设农村公路的积极性很高,有效的保证了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和进度。

九、存在问题

(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补助标准较低,在较远的村委会自筹资金存在一定难度,加上近年的人工材料上涨较大,建议上级部门加大资金补助力度。

交通工程交竣工管理办法范文3

(一)*市规划管理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符合城市规划的批复文件

(二)国家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有关建设项目的车站、区间、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等土建工程及机电系统和运营组织体系等的建设批准文件

(三)*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对建设项目的车站、区间、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等土建工程及机电系统和运营组织体系等《试运营阶段质量验收情况意见书》

(四)*市消防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

(五)*市卫生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卫生效果评价报告书》

(六)*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试运行的审批意见》

(七)*市档案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档案验收工作的批复》

(八)*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检查意见的函》

(九)*市气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土建系统

(一)车站

1、车站应建成站厅、站台、风井及至少2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等设施,并竣工验收合格。

2、车站内应具有无障碍设施、运营服务标志、公告栏等设施,并符合设计要求。

3、车站内应具有相应的管理用房和设备用房,并竣工验收合格。

4、车站相关装修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并验收合格。

(二)区间

1、区间路基、桥涵、隧道、敞开段和浅埋段等工程必须竣工,验收合格。

2、区间内的联络通道和排水泵井必须竣工,并验收合格。

(三)车辆基地和综合维修基地

1、车辆基地应按设计建成出入线、牵出线、试车线、停车列检库线、洗车库线、镟轮库线、周月检库线、双月检库线、临修库线、静调库线、调机车库线、工程车库线、平板车线等车场线路和排水设施,并竣工验收合格。线路限界符合设计要求。

2、停车列检库、洗车库、镟轮库、检修库、调机车特种车库、蓄电池间等用于车辆运用、定期检修和临修的建筑及配套设施应竣工验收合格。

3、信号楼、降压变电所、混合变电所等建筑配套的信号、供电、接触网等设备应竣工验收合格。

4、车辆基地和综合维修基地相关工程的生产和办公设施的上、下水和雨水排放系统应竣工验收合格。

5、车辆基地有关(供电)线路(含接触网)、建筑物的供电、动力照明等工程应竣工验收合格。

6、车辆基地应具备初期配属列车的停放、开箱检查、静调、动态调试的列车验收条件。

7、车辆基地和综合维修基地应具备试运营阶段必要的设备、材料、抢修和救援器材及危险品库房,并竣工验收合格。

8、综合维修系统的工务、机电、供电、通信、信号等抢修设施应竣工验收合格。

9、车辆基地内应配备列车事故救援设施,并竣工验收合格。

10、车辆基地应配备办公、生产、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竣工验收合格。

11、车辆基地有关工程的环保和三废处理工程应竣工验收合格。

12、车辆基地有关消防设施工程应竣工验收合格。消防系统调试符合设计要求,并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轨道系统

1、轨道的平面布置、轨面高程、限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钢轨、轨枕或承轨台、扣件、有碴道床、道岔、伸缩调节器、车档、警冲标等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3、线路基标、无缝线路区段的钢轨位移观测桩等附属设施应埋设牢固、标志清楚,并竣工验收合格。

4、轨道系统的减振降噪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五)预留线

先建项目应预留后建项目实施条件,后建项目应将预留线同步实施并验收合格。

三、机电设备

(一)供电系统

1、供电电缆

供电电缆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各变电所开关设备连接,各类标识清晰,供电电缆在受电之前,应按有关验收规程通过耐压试验,现场各项试验报告齐全,并竣工验收合格。

2、变电所

主变电所、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内高低压开关柜、主变压器、整流变压器、整流器、动力变压器、直流开关柜、继电保护、变电所综合自动化、交直流电源屏、轨道电位限制装置、电缆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变电所内各类设备和材料在受电之前,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测试、设备单体调试及与相关系统的联调、直流牵引系统的短路试验等试验,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书等。

应配齐与操作安全相关的设施和标志,并按要求接地。

3、接触网

沿线接触网支柱、导线、汇流排、隔离开关、分段绝缘器、下锚装置、绝缘子、避雷器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接触网各类设备和器材在受电之前,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等试验,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

应有冷滑试验、短路试验、检查缺陷及处理的相应记录。

应有防雷接地系统,并已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4、电力监控系统

电力监控系统的变电所综合自动化装置、网络服务器、数据服务器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电力监控系统各类设备和器材,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系统联调等试验,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

5、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

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的参比电极、排流装置、单向导通装置、监测系统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各类设备和器材,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系统联调等试验,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

6、动力照明系统

动力照明系统的配电箱、控制柜、灯具、指示标志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用节能型产品,且竣工验收合格。

动力照明系统各类设备和器材,应按有关验收规程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系统联调等试验,应急照明、UPS系统按规定配齐,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

车站及区间照明系统的照度应达到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

事故照明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二)信号系统

1、应完成轨旁、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及车载信号设备的安装及单体调试,并验收合格。

2、应完成系统联调,并有完整的调试方案、测试报告和系统可投入运行的认可证书。

3、应确保控制中心和车站间、地面设备和车载设备间安全控制信息传递无误,联动准确。应具备完整的ATP功能和基本的ATS功能,宜具备ATO功能。

(三)通信系统

1、语音、文字、数据、图像等各种信息的传输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2、调度电话、公务电话、无线通信、视频监控、广播、摄像等通信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四)通风空调系统

1、通风空调设备应进行单机试运转,并验收合格。

2、通风空调系统应按设计规定的运行方式进行无负荷联合运行,并验收合格。

(五)给排水和消防系统

1、给排水和消防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给水管道应经试压、冲水试验检查,排水系统经试运转,并验收合格。

2、车站消防安全所有设施应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同意使用。

(六)防灾报警系统(FAS)

1、应具备各种感温和感烟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器、紧急电话机及插孔等设备,布局合理,验收合格。

2、中央系统控制全线火灾联动功能齐全,指令下达应及时准确,并验收合格。

3、试运营时启动的生产辅助设施应同步实施,并验收合格。

(七)设备监控系统(BAS)

1、BAS系统各种压力传感器、温湿度传感器、压差传感器及电量传感器、空气质量传感器等设备应合理布局、安装牢固、并验收合格。

2、主电源应满足功能要求,标志明显、自动切换正常,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3、控制器内不同等级电压、电流的端子应分设。线型应符合设计要求、配线整齐、牢固,并验收合格。

(八)自动售检票系统(AFC)

1、应满足本市轨道交通网络“一票换乘”的要求。

2、应有售票系统和进出站检票机,自动售票机应符合*市《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票机技术规范》要求。售检票机应合理布局,安装牢固,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3、应有中央系统服务器、工作站、交换机、打印机、编码分拣机等设备,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4、应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监控应及时准确,设备验收合格,并提供联动调试报告。

(九)车站屏蔽门、安全门

车站屏蔽门、安全门门体钢结构、涂层、玻璃等材质、限界及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性能满足运营需求,动作可靠、准确,并验收合格。

(十)自动扶梯及电梯

电梯、自动扶梯、残疾人电梯等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十一)防淹门系统

防淹系统等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四、车辆

(一)车辆的选型、制式、列车编组应符合设计要求,新车应验收合格。

(二)列车及车载信号的调试,应在运营单位信号专业参与下进行,做好车载信号的安装、测试,并结合空车试运营,调试列车车载信号和地面信号系统。

五、系统联调及试运行

(一)在各分项系统完成系统调试并确保各项技术指标合格的基础上应进行联合调试。联合调试工作宜由建设、运营、施工、监理、设计及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参加,并提供联合调试报告。

(二)联合调试完成后应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宜不少于10天,且严格按照列车运行图进行,并提供试运行报告。

(三)试运行应对轨道、供电、接触网、信号、通信、车辆、屏蔽门及调度指挥等系统进行综合模拟运行,各相关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指标应达到运营线路的标准。

(四)试运行宜对客运服务设施和通风空调、FAS、BAS及AFC等系统进行综合动态模拟运行。当联合调试季节符合冷源运行条件时,空调系统应作带负荷综合效能运行。相关设施应做到配合协调、联动迅速,功能达到设计、规范要求。

运营方面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

(一)组织机构

运营单位应设调度、客运、设备设施维护等部门,设备设施维护应包含通信、信号、供电、工务、车辆等专业。

(二)人员准备和培训

1、轨道交通的调度、客运、维护等部门人员应按规定编制配齐。列车司机、调度员、重要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2、运营单位应对专业岗位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二、行车组织和客运组织

(一)行车组织

1、编制车辆配属方案

应按设计配属车辆标准并结合列车采购、列车车载信号调试情况等编制试运营线所需的运用车、检修车、备用车方案。

2、编制列车运行计划

应根据试运营线路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配属情况及初期客流预测高峰小时断面客流、试运行里程、列车运行与折返时间等参数确定列车运行交路、编制列车运行计划、计算列车旅行速度和行车间隔。延伸段开通时编制的运行计划,不得影响既有线服务水平。

(二)客运组织

应根据列车运行计划、客流量、车站设施设备编制客运组织方案(包括组织机构、岗位设置、上岗人员、客流疏散方案、乘客换乘安全保障方案、导向导乘系统管理方案等)。

三、备品备件

试运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网络资源共享和试运营需要,新线各专业必备的备品备件、特殊的专用工器具、仪器、仪表必须按时配备到位,既有线延伸段要结合既有备品备件统一考虑。

四、技术资料

应配齐试运营线所需的技术图纸资料(包括设备系统的技术规格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维修软件和调试报告等)。

五、资产接管

试运营线路的实物资产接管工作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实施。

六、试运营规章制度

试运营应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行车制度(包括行车管理办法、停车场、车辆段、车站行车工作细则、调度工作规程、施工管理办法等)

客运服务制度(包括运营服务质量检查管理办法、各类客运服务事件处理办法、票务管理办法、车站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

运行维修制度(包括各专业系统设备的运行规程、维修规程和维修管理制度等)

操作办法(包括各专业系统设备的操作手册、司机操作手册等)

七、应急预案

试运营单位应编制试运营的应急预案。

预案一般分为设备故障处理的应急预案、行车组织应急预案和客运服务应急预案三类。

(一)各系统设备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包括调度系统、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通信系统、工务系统、机电设备等各类设备故障应急处理预案。

(二)行车组织应急预案:包括列车故障救援应急处置预案、列车挤岔、脱轨、冲突、颠覆事故处置预案等。

(三)客运组织应急预案:大客流爆满事件处置预案、供电系统突发停电事故处置预案、火灾爆炸毒气事故(件)处置预案、轨道交通故障时乘客滞留事件处置预案等。

八、演练

(一)运营单位在试运营前应进行以下演练:

电动道岔故障处理、手摇道岔办进路、屏蔽门故障、列车故障救援、跳停、车次号设置等演练;

供电系统突发停电事故演练;

火灾、爆炸演练;

光缆、电缆故障演练;

大小交路列车折返演练;

突发客流演练(AFC);

交通工程交竣工管理办法范文4

经济承包合同范文一

甲方: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华联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石永阳 钢筋工班组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章程及质量、安全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全面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各级的责、权、利,加强责任心,

提高管理水平,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甲方将 工程项目交给乙方组织实施,并经协商签订如下承包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结构层数:2、工程地点:3

二、承包指标

1、经济指标:项目部对班组实行以包清工承包方式,按元/T(实际使用钢筋数量)核算。

2、安全指标:无重伤、死亡事故;无重大设备、交通、消防、食物中毒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1以内。

3、工程质量指标:分项工程合格率;分部工程优良率主体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竣工验收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无重大质量事故。

4、文明施工: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月检得分不得低于 / 分,必须创 / 级文明工地。

5、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4月24日,竣工日期2010年12月31日,总日历工期258天。

6、持证上岗:安全培训的持证率必须达到 %,四大工种持证率必须达到 %,特殊工种持证必须达到 %,其它持证情况按公司有关规定落实。

三、甲方责任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令,负责对乙方进行质量、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技术素质,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规程。

2、制定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及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指导监督乙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在旬检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质量、安全巡回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按标准限期进行整改,督促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

4、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作,按规定的停检点,组织隐蔽验收,并负责隐蔽验收签字。

5、主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不断改进和提高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负责办理有关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技术资料归档等工作。

四、乙方责任

1、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公司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施工单位应负的责任。

3、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的组织工作,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安排工程的生产计划。

4、负责现场的技术和质量,制定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5、加强安全生产,制定现场安全管理办法,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乙方人员安全施工。

五、奖罚

1、安全奖罚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奖罚规定。

2、工程质量奖罚执行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奖罚规定。

3、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的不能开工,经调整合格后方可开工,中间因人员调离而达不到规定的,应停工整顿,经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工期提前或拖延,按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有关条件约定办理,奖或罚直接和建设单位兑现。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其情况,甲方可给予警告、停工整顿、停止投标或中止承包合同。情节严重者勾成犯罪的交司法机以法惩处。

六、本合同一式贰份,正本1份,副本1份(公司经营部、工程部、综合部、项目部各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自动失效。

七、补充条款:

甲 方:

法人代表:

乙 方:

项目经理:年 月年 月 日 日

经济承包合同范文二

甲方: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宜都雅斯国际广场1#~4#楼工程项目部 乙方: 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精神,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确保本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签订本合同书,共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宜都雅斯国际广场1#~4#楼

二、承包内容:乙方承包甲方 劳务分包 工程。

三、甲方职责:

1、甲方对乙方在本工程的施工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管检查和管理职责。

2、甲方发现乙方成员有未成年童工或与《建筑法》相违背的人员即进行清除,并做出罚款处理。

3、甲方要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讲解企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理等,并与乙方签定安全技术交底,同时检查乙方交底落实情况。

4、甲方应提供安全措施及各种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施工,并报安全监督机关。

四、乙方职责:

1、乙方进场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施工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乙方必须建立安全保证体系,选出专职安全人员,由甲方统一管理。

3、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进行整改,确保安全施工。

4、乙方进场必须佩带安全帽。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否则追究其相关责任。

5、乙方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6、乙方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活完场清。

7、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指挥,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通知甲方。

8、如果乙方因乙方操作或违反规定出现失误或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奖罚标准:

1、甲方对乙方在施工中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及能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并无事故,视其工作情况,奖100-500元。

2、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不带安全帽罚50元/人次。

3、在工地内打架斗殴罚款100-500元/人次。

4、偷盗公共财务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人次。

5、乙方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保管维修,由于责任心不墙或失职所造成设备损坏罚款100元/人次,一次责任由乙方承担,并照价赔偿。

6、保持伙房及生活区卫生,排出值日表,每日打扫,如经工地项目部检查不合格,罚款500元,限期整改。

7、对一切违反工地管理规章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通报并对乙方责任人进行罚款1000-2000元。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济承包合同范文三

甲方:合肥市大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章程及质量、安全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全面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各级的责、权、利,加强责任心,提高管理水平,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甲方将 工程项目交给乙方组织实施,并经协商签订如下承包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范围:图纸内土建、安装工程。

二、承包指标

1、经济指标:公司对项目经理实行以该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全部施工图总额扣除上交公司费用(总工程款2%)后净值为承包基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个人收入调节税、所得税由项目部成本核算后按核算应缴数额,由项目部负责缴纳。

2、安全指标:无重伤、死亡事故;无重大设备、交通、消防、食物中毒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4以内。

3、工程质量指标: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分部工程优良率50%,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优良标准,竣工验收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无重大质量事故。

4、文明施工: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必须达到文明标准化工地。

5、工期:开工日期月日,竣工日期总日历工期 天。

6、持证上岗:安全培训的持证率必须达到80%,四大工种持证率必须达到100%,特殊工种持证必须达到100%,其它持证情况按公司有关规定落实。

三、甲方责任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令,负责对乙方进行质量、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技术素质,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规程。

2、制定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及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指导监督乙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在旬检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质量、安全巡回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按标准限期进行整改,督促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

4、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作,按规定的停检点,组织隐蔽验收,并负责隐蔽验收签字。

5、主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不断改进和提高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负责办理有关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技术资料归档等工作。

四、乙方责任

1、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公司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施工单位应负的责任。

3、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的组织工作,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安排工程的生产计划。

4、负责现场的技术和质量,制定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5、加强安全生产,制定现场安全管理办法,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乙方人员安全施工。

五、奖罚

1、安全奖罚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奖罚规定。

2、工程质量奖罚执行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奖罚规定。

3、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的不能开工,经调整合格后方可开工,中间因人员调离而达不到规定的,应停工整顿,经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工期提前或拖延,按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有关条件约定办理,奖或罚直接和建设单位兑现。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其情况,甲方可给予警告、停工整顿、停止投标或中止承包合同。情节严重者勾成犯罪的交司法机以法惩处。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2份,副本2份(公司经营部、工程部、综合部、项目部各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自动失效。

甲 方:

法人代表:

交通工程交竣工管理办法范文5

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市政公用、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务、广电、公安、文物、城市管理、工信、安监、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和运营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运营。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下工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会同本级建设、市政、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应当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轨道交通、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综合管廊规划确定的所有管线入廊的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各管线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入廊需求报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防洪、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规范要求的附属设施,考虑人防设防需求,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扰。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穿越城市绿地的,管廊顶部覆土深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

第十六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出具建设用地意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管廊抵抗地质灾害能力。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维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指导意见,为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费用提供参考。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入廊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在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养护和维修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养护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三)对管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巡查,并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卫生、照明和通风良好;

(四)制定管廊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定期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管廊安全运营情况;

(七)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向管廊运营单位提交本单位管线安全运营须知,明确故障类型以及处置方式;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水电等作业的,应当征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并符合消防要求;

(六)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七)按时交纳管廊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

(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动、改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发生事故时,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并按照规定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进行爆破、挖掘、打桩、顶进、降水等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管廊的,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派人员同时到场。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管线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相关活动时,未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提供要求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擅自进入管廊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设、规划、市政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3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 电力、 通信、广电、 给排水、 热力、 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综合管廊又称共同沟,它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

目前中国仅有北京、上海、深圳、苏州、沈阳等少数几个城市建有综合管廊,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建设里程约800公里,综合管廊未能大面积推广的原因不是资金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意识、法律以及利益纠葛造成的。

交通工程交竣工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政办发〔2012〕号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其中:县到乡镇公路及农村公路中的大桥、隧道工程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行企业自检、工程监理、业主管理、政府监督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依法成立项目法人作为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所有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县道、乡道和桥梁、隧道工程项目优良率达到80%以上。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向社会公示。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协调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标准,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权利和义务,检查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对农村公路项目参建各方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工作指导,检查指导乡(镇)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进行日常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第三章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第九条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监督责任。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本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措施。

第十条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本县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培训,分析本县农村公路质量状况,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上级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质量监督工作。办理县道及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和管理乡(镇)交通质监人员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巡视检查受监项目实体工程质量,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出具受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意见,参与交、竣工验收工作,对受监项目进行质量鉴定。对质量争议依据权限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成立由乡(镇)领导任组长的质量监督管理小组,协助交通质监部门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有建设项目的行政村必须配备2名以上群众义务质量监督员,重点对路基验收、工程材料、混凝土配合比、面板的厚度和宽度及养生等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督。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自发出监督通知开始到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及时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以数据为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造价审查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保证项目投资的合理性。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按照管理权限对农村公路造价争议进行仲裁。

第四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项目招投标按照《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交基建〔〕号文件要求进行评标,3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县道、中桥、隧道及以上监理项目,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投标确定监理单位;乡道、村道、站房、小桥、安保工程,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监理组进行监理,费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县(乡)道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招投标方式由县发改局审批,招投标结果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在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进行,招投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五章建设各方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一)建设项目法人为项目管理责任人。认真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成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应当按规定配备项目建设工程师。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和质量创优指导意见,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管理。认真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做好开工前的设计交底,消除质量隐患。

(三)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符合招标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未达到招标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四)主动接受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整个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认真履行工程开工报告制度,申报施工许可,申请质量监督;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协调解决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工程完工及时申请质量鉴定和交竣工验收。

(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立详实的工程档案。

(六)加强项目建设期的技术服务,加强对参建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参建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设计审查和审批。县道、乡道、中桥、隧道、站房及以上项目必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村道、小桥、涵洞、安保工程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设计,设计费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

(二)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主动接受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省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遵循因地制宜原则,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按时提交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加强现场服务,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四)参与交竣工验收,检查设计标准是否得到执行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县到乡镇公路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县到乡镇公路建设专项资质及其以上资质;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应根据建设单位招标文件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建。严禁个人承揽施工任务,严禁将中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依据设计文件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主动接受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定和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明确岗位质量责任;编制包含质量标准、施工工艺、质量保证措施,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责任人在内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施工现场须配备与施工工艺相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振捣、整平设备。施工工艺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承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里程短、投资少的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可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承担试验工作。

(五)工程发生质量事故,须按有关规定向监理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

(六)竣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县到乡镇公路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不低于公路工程监理丙级;大桥、隧道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招标文件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承担;对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或由县交通局组织成立专项监理组,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建设项目,监理人员资格和设备的配备须满足监理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监理人员须依法参加监理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将监理机构、到岗人员及监理工作计划报市交通质监单位审核;县道及一般农村公路项目报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审核。

(三)实行社会监理的建设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作须由监理单位独立完成。对设立专项监理组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理试验可通过协议方式就近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完成。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测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真实、准确。

(四)监理须加强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现场旁站。

(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试验规程和施工工艺;监督、检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六章试验检测与评定

第二十二条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必须建立检测试验室。检测试验室的管理执行省厅有关要求,至少应具备砼强度、砂石材料、配合比试验、路基弯沉和路面取芯等常规试验检测设备和工作能力,人员须依法通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检测工作由交通部门批准的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大桥、隧道项目检测工作由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承担;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检测工作由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检测试验室承担。各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省厅有关要求进行。只有通过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意见书》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

第七章工程竣(交)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执行《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的规定。一般农村公路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一)未报监的项目,不得组织质量检测。

(二)未通过质量检测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付清工程款。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质量评比,并从县以奖代补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作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质量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遵守以下质量管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批复。

(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选定施工、监理单位。

(三)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交底,设计单位解答有关设计问题。

(四)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执行工程开工报告和政府监督有关规定。

(五)建设单位组织检查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设备(含试验检测设备)到位情况,为工程开工作准备。

(六)施工单位按照监理程序办理开工申请,经批准后开展施工。每道工序只有通过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期间,接受建设单位、监理组织和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接受地方群众监督。

(七)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巡视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对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检。

(八)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检测单位路基、桥涵结构物、防护排水、路面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作出鉴定。

(九)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管养接收单位,对完工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签发验收鉴定(评价)书。

第九章质量控制要点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路面施工前,相关单位必须对路基工程进行验收,重点检测路基宽度、弯沉和平整度。以上指标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后,才能进行路面施工。

第二十九条水泥、沥青路面施工必须保证原材料质量(水泥路面使用325#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合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重点控制好原材料计量、砼拌合、振捣(或压实)、平整、养生等关键工序施工,保证面板宽度、厚度及平整度。水泥路面应及时切缝、灌缝,加强缩缝、胀缝施工质量控制;沥青路面应加强温度、运输、摊铺的施工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桥涵结构物工程须加强原材料和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制备、运输、浇注的质量控制;混凝土制备采用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

第三十一条加强桥涵结构物养护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质量检测和安全评价体系,严禁超载运行,确保桥涵结构物使用安全。

第三十二条危旧桥梁改造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称平衡卸载与加载,加强梁(拱)的位移、变形监测。桥梁改造后应及时进行检测鉴定,达到荷载等级要求。

第三十三条防护工程的圬工砌体必须选好石料,砂浆拌制采用重量法计量、机械拌合,加强砌体养生。

第十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

(一)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四)发生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程序及时上报。

(五)交通建设相关单位要定期开展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六)交通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一章建设资金及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分国省补助和地方自筹两部分。国省补助资金按上级补助标准和建设里程、地理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按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制订的办法执行。地方自筹资金由所在乡、镇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地方自筹资金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全额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不得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建立工程质量月报制度。建设单位在每月28日前将截至本月25日的工程质量及相关情况报送至县交通局和质监机构。

第三十八条违反上述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