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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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范文1

随着中沙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车流量增多,交通压力增大,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明显增多。根据县委办、政府办[内部明电]紧急通知精神,结合中沙实际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各单位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真正把道路交通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有力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全乡道路交通安全。

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

各村(居),乡各有关单位要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大工作力度,强化防范措施,加强专项整治,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路面监控。各村(居)、公安派出所要在重点公路的要口、要点、要段加大巡逻密度,加强对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严防漏查失管;对超载超速行驶、无证驾车、酒后驾车、占道行驶、超载、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派出所、村建站等部门要立足本职,密切合作,加强集镇通秩序管理,严厉打击“五小”车辆非法载客的行为。

(二)落实路面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各村(居)要完善公路施工路段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规范公路作业施工、养护、设施维修行为,消除公路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隐患;对不具备机动车辆通行条件的施工路段,严禁车辆通行。

(三)排查整治事故多发段点。各村(居)、公安派出所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段点,要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加快整治进度,切实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对一时难以整治的危险路段,要采取增派人员、设置临时执勤点等措施,加大管控力度,不得出现管理空白。

(四)强化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公安派出所要把警力向基层延伸,把装备向一线倾斜,切实加强对村级公路的管控,特别要深入查处农村摩托车、农用车、面包车的无牌无照行驶、超速超载、载客拉人等违法问题;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努力延伸道路交通管理范围,扩大管理覆盖面,减少“死角”和“盲区”;公安派出所和各村(居)要强化对低速汽车、拖拉机等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打击农用车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农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村(居),乡各有关单位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内容和形式,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通过电视、巡回宣传车、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知识,教育群众树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理解保持良好政风政纪、树立良好形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自律,严格监督。一要严格内部管理。要坚决落实《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公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并定期对车辆性能、状况进行检查,杜绝安全隐患。坚决禁止公安派出所民警驾驶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和非警务人员驾驶制式警车。二要加强教育防范。要对公务车辆司乘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广大干部珍爱生命,慎重出行。公安派出所民警驾驶警车执行公务要严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禁开暂扣车、报废车、改装车、套牌车。三要深入监督检查。纪检部门要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和现场督察,加大对公务车辆的管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四要落实责任追究。对发生严重违纪案件和多次发生违纪案件的单位,必须严肃追究领导责任。要视情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或给予党政纪处分处理。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护短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范文2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切实解决城市道路交通堵和乱的突出问题,创造文明、畅通、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进经济协调发展,为建设小康**、创新创业**、绿色生态**、和谐平安**作出不懈努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道路工程改造、完善交通设施、优化交通组织、整治交通秩序、展开交通宣传,使我市交通堵点、乱点和事故黑点得到有效治理,达到全市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好转、交通拥堵明显缓解、交通事故明显减少,遏制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杜绝一次死亡×××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目标。

三、工作措施

㈠着力治理交通堵点、乱点,有效缓解老×××交通拥堵。

经调研,我市目前有突出的交通堵点、秩序乱点×××个,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选择×××个突出的交通堵点、×××个交通秩序乱点作为今年的治理重点。具体交通堵点为:**大道李家庄路口、**大道南京西路口、**大道解放西路口、**城路十字街路口、抚河路建设路口、抚河路赣抚路口、沿江北大道三经路口、**东路上海路口、***口立交桥、老福山立交桥;交通乱点为:八一大桥、抚河路的中山路口、**大道的洛阳东路口、**西路的师大路口、广场东路的丁公路口、叠山路的苏圃路口、中山路的象山路口、永叔路的系马桩路口、×××大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路口。具体实施方式是:由市公安交管局牵头,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参与开展调研论证,进行道路工程改造、路通渠化和优化交通组织,在2月15日之前完成调研论证,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㈡科学组织交通,实施道路微循环。

借鉴港澳地区和国内先进城市管理经验,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

1、有效控制城市交通总量,在生米大桥建成后,将南隔堤(不含)、胡惠元堤(不含)以北和红谷滩行政区纳入白天大小货车禁行范围,实行晚间货运;扩大摩托车禁行范围,实行区域限时禁行,由市政府法制办、交管局进行调研、论证、听证,通告,力争5月1日实施。

2、改造道路,充分利用道路资源。对八一大道、阳明路、**西路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进行改造,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合并,增加机动车行车道,同时将现有公交站台移到人行道,现有非机动车道改为公交专用道,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牵头,市规划局、城规院设计论证,做出预算,园林局、公交总公司、公安交管局配合,并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作出施工计划,力争在6月1日前完成。

3、组织交通微循环。为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资源,有效解决×××交通拥堵、通行不畅的问题,拟择×××的三经路、二经路及其相关区域道路和阳明东路以南、**路以北区域内支路组织微循环(实行单向行驶和禁左);对×××的中山路、民德路和孺子路及其相关道路区域内的道路组织微循环;对×××区的建设路、何坊西路和三店西路及其相关区域道路组织微循环;按照“因地制宜、充分调研、科学论证、试点先行、广泛宣传、严密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和方法,由市公安交管局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调研论证,通告,并组织实施。

㈢加大设施投入,完善交通语言。

有计划分步骤对全市交通标志、标线、护栏、信号灯进一步规范完善。

1、年内对×××道路宽度在×××米以上的×××条主次干道施划×××次热熔交通标线;

2、增设规范性的交通管理标志×××套、指路标志牌×××套;

3、在一些有条件的交通主要路口路段增设必要的中心和机非隔离护栏600×××米。

4、建设智能化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对阳明路、八一大道及广场周边的×××个路通信号灯进行升级改造,实行绿波带协调控制;将抚河路中山路口、抚河路民德路口以及民德路的子固路口、榕门路口等×××个路口,象山路的民德路口、中山路口等×××个路口,叠山路的苏圃路口、环湖路口等×××个路口实行联动控制,更新信号灯具60组,增设语音提示人行信号灯,由市公安交管局调研论证、设计、预算,组织实施。

㈣加大交通科技投入,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应用水平。

对市区部分路口的电子警察进行升级改造为数码视频电子警察×××套,选择符合安装条件的**东路瑶湖路口、**城路十字街路口等×××个路口新建×××套数码视频电子警察。同时在财富大厦、江信大厦、省交警总队办公楼等×××个点大楼高层安装路面电视监控设备,加强对八一

大道、**西路等主要道路的立面监控;由公安交管局争取省交警总队支持,筹措经费为各执勤大队增配13台雷达测速车、13台交通诱导宣传车、50台酒精测试仪。

㈤治理交通事故黑点,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在巩固去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对今年新排查出的昌万公路18km×××米处、省店公路**制药厂南100m处、南安一级公路18km980m处、316国道*路段666km450m至667km700m处、316国道剑霞高田段676km453m至677km577m、316国道沙潭路段679km27m至680km170m处、320国道西山东华东武术学校段19km230至20km100m处等×××个事故故黑点开展治理,采取增设太阳能黄闪信号灯(3组)、警告标志(22块)、警示标志(17块)黄线振荡标线1千米等措施,由市安管局牵头组织,市公路局、市交通局组织实施,市公安交管局协助,力争于4月底前完成黑点的治理工作。

㈥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车辆停放行为。

根据我市静态交通管理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强静态交通管理,抓紧静态交通设施建设。

1、按照**府厅发[**]124号《关于印发×××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定(暂行)的通知》文件规定,严格联审新建项目配建停车场,由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

2、对改变用途的停车场督促整改,如****客隆、×××光(现为**电器)等单位及业主将地下停车场(库)改作商用违犯规划设计批建问题,责令在6月底前限期恢复停车功能,并依规予以整改和纠处。此项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牵头,联审单位负责监督整改落实到位。

3、采取政府投资规划建设与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方式相结合,加快停车场(库)建设,充分利用单位、企业、个人闲置的空地,开办院内停车场,以缓解停车难的问题,由公安交管局组织实施;

4、规范临时占道停放,推进“咪表”停车管理,实行区域计时累进收费,坚持主干道路、商业综合道路禁止占道停车的原则,对实行单向交通的部分支路,在道路宽度允许的条件下,可科学规划、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规范车辆有序停放。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安交管局、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㈦强化公交车辆管理,规范出租车营运行为。

1、制定公交发展规划,优化公交线路,合理调整八一大道、阳明路、火车站周边地区密集的线路,对公交车在广场东路、苏圃路单行道双向通行改为单行,加快公交车专用停车场的建设,解决**路、福山立交桥下、八一桥下等处公交车占道为场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规划局、公安交管局于6月1日前完成。

2、加强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管理。以公交公司车队和出租车分公司为基层单位,设置专职安全队长或经理,安全队长或经理做到“知人、知车、知安全”,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3、加强出租车的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出租车驾驶员的运营行为,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满12分的驾驶员按交通法规规定办班学习考试,周期累计记分达20分以上的驾驶员取消营运资格。出租公司的车辆年均交通违法达×××起以上该公司停业整顿3天,达×××起以上取消该公司车辆更新配额。

以上工作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客管处负责,公安交管局配合。

㈧加强交通立法,提供执法保障。

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和《停车管理规定》,以市政府规章的形式。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公安交管局配合,6月底前完成。

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素质。

1、加强组织建设,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责任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均要有专门领导负责,各乡镇、街办交通安全宣传要有兼职干部,各村、社区要设立交通安全员。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五进”活动,大力开展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努力实现村镇居民、社区居民、单位职工、在校学生交通法规教育率分别达到70、80、90、100,同时把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宣传和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精神全市普法教育和文明建设,纳入党政机关“双评”、效能考核,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评比范畴。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市委宣传部要组织各新闻部门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宣传教育义务,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上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阵地,通过制作专题节目、定期召开新闻会、曝光交通违法行为、剖析典型事故案例等形式开展宣传,做到日有报道或公益广告,周有专栏或专版,大造文明交通行为的声势,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范文3

2000年12月1日,肖某乘坐某客运公司一普通大客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R324KM+300M处时下车,从右至左横穿公路,在逆向主车道上被迎面驶来的一辆小轿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大客车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客运公司在向受害人肖某家属赔偿损失后,依据其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客运公司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不是所保车辆直接引起的,因此这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客运公司认为拒赔不合理,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客运公司在致肖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因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当承担赔偿肖某损失的责任。客运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原、被告双方在对该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上发生争议,即对该赔偿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有分歧,应按照《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分析

由于对条款的不同理解,本案中对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本案中确已发生了意外事故,也有第三者遭受了人身伤亡,并且依法要支付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造成肖某死亡的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不是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其自身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因此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责任。笔者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

首先,肖某的死亡是迎面而来的小轿车直接撞击造成的,尽管大客车司机违反有关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大客车本身并未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并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其次,对保险条款要作出合理的解释。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不利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为在有争议时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提供了一种原则,但其本身并没有提供解释保险合同的方法。《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是:“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语、合同有关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因此,“不利解释”原则不能排除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或方法,不能对保险合同任意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对保险条款发生争议,就必须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如果保险条款的含义清楚、意图明确,只是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理解错误而与保险人发生争议,就应该按保险条款的真实含义进行解释。在本案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条款的含义是很明确的,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可以清楚地理解为“由于保险车辆自身发生的保险事故,给第三者造成了人身损害或直接的财产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客运公司对肖某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范文4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山人听泉”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近年来,随着沅江市区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停车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日益突出,停车压力越来越大,停车乱象日益严重,已影响道路交通畅通和城市居民生活,市民反响强烈,停车难的问题几乎成了一大新的城市“公共危机”。为缓解城市停车压力,进一步加强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本文对沅江市区停车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现将城市停车管理有关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停车管理现状

(一)基本情况。沅江市城市规划区面积25平方公里(至2020年),建成区面积1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27501人,暂住人口73365人;机动车保有量46230台,其中,摩托车13430台;道路通车里程248公里。无大型社会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仅有生态停车场6个、停车位134个,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660个;居民住宅小区、单位院落停车位约82000个。

(二)停车现状。沅江市城区机动车违停现象普遍,从静态方面客观分析,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占用道路长时间或临时停放,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二是占用单位、小区公共空地、内部通道长时间或临时停放;三是占用公共停车场、社会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长时间停放;四是占用消防通道、背街小巷、微循环路长时间停放或临时停放。从动态方面客观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城市出租汽车上下乘客不靠路边停靠,随意停车上下乘客,或临时占用公交车站点停靠;二是公共汽车不进入专用停靠站点上下乘客或在站点停车待客,其他社会车辆占用公交车停靠点位临时停车;三是一些车辆经常在交叉路口和斑马线、网格状导流岛临时停靠,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根据抽样调查显示,主干道违法停车数9/辆公里,次干道违法停车数12辆/公里,支路15辆/公里。

二、停车难及违停现象严重的成因分析

(一)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意识淡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停放、停靠管理规定,但部分驾驶人素质低劣,渺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随意停车、违法停车、乱停乱靠,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这是导致城市停车乱象繁生和道路交通不畅的主观原因。

(二)停车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除部分行政机关院内有比较充足的停车位外,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文化娱乐、餐饮休闲、商场或商业街区拥有停车场地的不到20%;公共停车场、社会停车场严重缺失;居民小区、居民集中居住街区停车场位(库)严重不足,有的几乎是空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也十分有限。这是停车难和违停现象严重的客观原因。

(三)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严重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扩建。近年来,我市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城市框架不断拓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但是,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停车场建设却被忽略,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虽然城市整规多次修编,将城市交通规划和停车场规划纳入了城市整规,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却没有按规划实施,忽略了停车场的建设和地位,导致城市在不断扩大,机动车保有量在不断增长,而停车场地严重缺失。另一方面就是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没有对停车规划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没有按停车位配建标准严格把关。在规划执法过程中,对擅自改变规划的查处力度不够,有的居住区、商业场所在规划时有足够的停车场位,但没有按规划执行。如广通大酒店的地下停车场未经批准改成了KTV包厢,华天水立方大酒店的地下停车场改成了地下商场,导致入住酒店的旅客将车辆到处停放。停车场规划建设滞后和城市规划管理执法不严,是导致停车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居民小区停车场(库)被闲置。城市建成区内,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均规划建设了足够的停车场(位),如日月星城、新时空、东方名居、湖景1号、新外滩等居民小区,停车场位足够供居民停车。但是,因为停车场位的权属关系,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复杂,开发商将停车场位出售,物业收取停车管理费等方面的原因,开发商、物业与业主之间没有达成共识和思想上的一致,业主不愿意购买停车位或交停车管理费,长时间停放在院内公共通道、消防通道,更多的车主将车辆长时间占用小区周边道路(包括行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放,人为造成公共资源长时间被个人无偿占用,而且严重影响公众正常出行和交通秩序、市容环境。新时空小区、东方名居小区、湖景1号小区、新外滩小区的车辆经常长期停放在运河路、金橙路、桔园路、狮山路,市民反响强烈,已妨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五)宣传引导和交通管理执法力度不够。从主观方面分析,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违停的危害和严重后果宣传不够、不全面,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停车管理宣传缺乏针对性和创新性,对机动车违停的整治,虽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如现场查纠、移动抄牌、强制锁车、拖移现场、电子监控和视频监控实时抓拍,但执法力度还是偏小,对违停车辆特别是严重妨碍正常交通的未及时拖移现场,仅靠抄牌处100元罚款,对车主而言“不痛不痒”,没有威慑力。

三、破解停车难题的建议

解决停车难题、治理机动车违停应坚持治标治本、标车兼治的原则。治标,就是要强化城市交通日常管控勤务,加大机动车违停查处力度;治本,就是要实施城市停车专项规划,加快停车设施建设步伐,挖掘和利用停车资源,解决停车场位严重不足的问题。

(一)健全城市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项比较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行业,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权与责的高度和统一。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城市交通例会,研究解决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具体问题。自然资源及规划和住建部门要统筹考虑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用地分布,在规划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机制,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密切配合,从源头上把好关。目前,首要任务是依法编制、、实施《城市专项停车规划》。

(二)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步伐。现阶段城市停车场配建标准是原建设部、公安部1988年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试行)》以及《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过去的标准已不适应面临的汽车发展形势,亟待修改。应根据2013年颁布实施的《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修改停车场定额和配建标准,按照小汽车发展趋势和机动车保有量及百车用户率预测,以1.5—2倍于拥车量的停车泊位进行修改。对于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建筑以及住宅区、办公楼、公共设施和文化娱乐、餐饮休闲、购物中心等商业场所,必须考虑足够的停车场地并留有余地;除道路停车和建平面停车场外,应鼓励建地下车库。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多渠道建设停车场,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建立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投资机制建设停车场。停车场属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应当给予政策扶持和优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以求多渠道吸收资金发展停车场。如采取减免土地出让金,提供优惠贴息贷款,减免税收等方式,提供政策和资金扶持。

(三)合理利用道路时空资源增设临时泊位。针对中心城区停车需求与有限的停车泊位供给矛盾突出的实际,利用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空间资源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根据路上停车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及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的条件,合理进行规划,确保停车泊位数与道路比例协调相一致。因此,不能全部将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在某一条主干道或支路次路两侧,应该在路网比较均匀地分布,按道路沿线土地利用性质分布状况,尽量设置在高停车需求率产生路段。同时,应充分考虑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是在道路通行能力有余的情况下,为解决突出的停车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简便廉价的方法,主要以现有交通量为准。利用道路时空资源缓解城市停车难的问题,还必须完善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停车管理诱导系统,提高泊位利用效率,暂时缓解停车需求与供给的矛盾。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范文5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从2004年6月20日起,为期3年的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已正式启动。专家认为,这次联合治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利国利民的实际行动,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这是一次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结合的治理行动,是新时期政府高水平执政的体现,必将对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之,为之则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虑了这一法制原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措施的的法律依据在治理活动中是十分重要的。 “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国家判断社会现象正确与否的标准,如果是违法行为应给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为应给予肯定。超限超载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造成这一现象固然有交通部门职责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性、系统性差的缺陷。这次治理从源头开始,环环相扣,体现了政策措施的科学性: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众。可喜的是这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原则,体现了其合理性、科学性、合法性。

关键词:集中治理

超限超载

法律依据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从2004年6月20日起,为期3年的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已正式启动。专家认为,这次联合治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利国利民的实际行动,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这是一次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结合的治理行动,是新时期政府高水平执政的体现,必将对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科学性否定了“超限超载有理论”

近年来,有些人对超限超载的认识出现了不正常的“宽容”和“理解”,什么“不超限超载就不能挣钱”、“超限超载是被乱罚款、乱收费逼的”、“超限超载有利于降低物价、降低生产成本”等等,这些论调,为超限超载的蔓延提供了“理论温床”,甚至影响了人们对治理超限超载正确性的价值判断。

“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国家判断社会现象正确与否的标准,如果是违法行为应给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为应给予肯定。

那么,超限超载是否合法?

超载,无论是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还是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来都是禁止的,因此,超载违法毫无疑义;超限,《公路法》采取的是严格限制许可主义,即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可以通行,未经批准不得行驶,因此,对未经批准而擅自行驶的,认定为违法行为也毫无疑义。需指出的是,最近几年,只有少量超限运输是经批准而采取防护措施通行的。

为什么这样清晰的标准,会被“超限超载有理论”所淹没呢?

古今中外的法制思想史上都出现过一种所谓“任何违法结果都能对社会有利”的怪论。按其主张:杀人有罪,但杀人给法官、律师创造了收入;伤人有罪,但伤人给医院提供了产值;销赃不对,但也繁荣了市场;走私不对,但让群众享受了低值商品;盗版不对,但让穷人欣赏到了大片。这种单以结果去否定违法行为定性的主张显然是荒唐的,它早已被现代的、文明的、进步的法律思想所否定。今天在对待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认识上,社会上各种“超限超载有理论”似乎又显现了其影子。

这种偏离法律标准判断事物的歪论,显然是在淡化超限超载的危害,美化超限超载,是违反科学思维的。在这次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工作中,各种政策措施坚决刹住了美化超限超载的歪论,彻底否定了“超限超载有理论”,并坚持主张违法行为没有任何“理”和“利”,因此,治理活动必将使人们的认识回归到法律思维的轨道上来,必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超限、超载的危害性

1、对公共安全的漠视。交通安全是我国公共安全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罪列入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把超限超载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车辆超限超载后,对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轮胎负荷等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使得驾驶员难以在有效时间、有效距离内采取有效措施,从而易导致交通事故。这几年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70%,成为与超速、酒后驾车并行的三大“杀手”之首。明知超限超载的危害还去实施,表现出他们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的漠视。

2、对公共产品的滥用。道路是国家财产,同时也是公共产品。道路这种公共产品除具有一般公共产品所共有的公众使用权利平等、使用机会平等,用公共财政建设、养护、管理的特点外,还有“有限性”和“周期性”的特征。超限超载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造成损坏,使得这一有限资源被不正当使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剥夺了他人使用道路的机会,而且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3、对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的破坏。超限超载刚出现时是车辆用户为了获取暴利,但当社会出现“趋同”现象时,就必然造成恶性竞争,一方面“驱逐”了不超限超载的合法经营者,另一方面又使得超限超载自身走向“微利”乃至“亏损”状态,“不超限超载就不能挣钱”恰恰是超限超载的恶果。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交通运输业的基础产业属性,超限超载的危害由此也“传染”给了其上游和下游产业。我们看到,一些制造厂商为满足市场的不正当需求,开始生产“大吨小标”车辆;一些维修厂和改装厂为满足市场的畸形需求,开始违规加高槽帮和加装弹簧等,正常的经济秩序链条中的一环被破坏,导致环环不正常运转。

对超限超载危害性的认识,过去人们只停留在简单的损坏国家财产上,这远远不够。这次从“公共”的角度来看其危害性,表明了政府的管理已回归到“提供公共服务”的科学理念上来。

三、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克服了局限性

超限超载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造成这一现象固然有交通部门职责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性、系统性差的缺陷。这次治理从源头开始,环环相扣,体现了政策措施的科学性:

首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使车辆制造业、维修业、改装厂有“法”可依,使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能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严格审查,许可合格机动车车型投入生产,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使工商部门能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进行整顿。

其次,由国家发改委公布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型号,要求车辆的所有者、使用者主动恢复标准吨位。

再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登记、年检、年审时把关,发现没有按国家标准恢复标准吨位的,强制更正。

最后,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在路面监督检查时,按行驶证标定标准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卸载超限超载部分,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回到源头上解决。

上述政策措施将逐渐消除市场对“大吨小标”车辆的“需求”,切断超限超载车辆的“供给”。

依靠科技提高执法科学性

治理超限超载是技术含量很高的执法活动,要求有较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有科学的检测设备。这次超限超载的治理,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后才能上岗,另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装备检测设备,不准目测或凭经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认定,体现了执法的科学性。

四、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措施合理性体现出了公开、公平、公正

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众。可喜的是这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原则,体现了其合理性。

1、对双超的认定标准合理

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了对超限超载认定的新标准,这些标准是对原有标准的补充、修改,也是为向未来新标准过渡做准备。

在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超限认定的标准包括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超过轴载质量。这次《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将超重、超过轴载质量合并为以下几种情况: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应当说,这是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修改。

但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4月1日,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对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又有新的规定,这些新标准与此次集中治理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三者呈现出“两头小,中间大”的情况,这是必然的。因为在此次集中治理中,要求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在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前,留出一定的空间是合理的,这对促进广大车辆用户自觉恢复标准吨位是有益的。

据此,科学的超载认定标准应当是:以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生产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此登记在行驶证上的载质量为标准,只要超过就是超载。

科学的道路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应当是:道路车辆生产商生产的车辆超过《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就是超限。

科学的车辆超限行驶的标准,即《公路法》的规定应当是:按照各个技术等级的公路与桥梁的限长、限宽、限高、限载标准,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提出要求,而不是用一个标准去作为各个等级公路的超限标准。

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超限标准,到《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超限标准,实现了一次飞跃;从《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到《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超限标准,将实现第二次飞跃;从《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到《公路法》上的超限标准,将完成第三次飞跃,即理性的法律思维。这就是治超第三阶段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订、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治理成果”的主要任务。

2、强制恢复标准吨位合理

任何政策都具有“引导性”,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配套措施中,车辆恢复标准吨位,何人受益?这次政策的受益分配呈现出一个“多赢”的局面:首先,机动车的使用者将“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后,一次到位免受“超限超载”的查处;其次,生产厂家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免受“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再者,交通执法部门、养路费和通行费征收部门的执法标准、收费标准统一,减少了执法和收费的纠纷;最后,道路管理机构对多收的养路费尽管要退还给车户,对少交的养路费不予追缴,但减少了支付公路损坏修复费。因此,强制恢复标准吨位政策体现了其合理性。

3、自由裁量权合理

对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不收费的规定,是对执法人员罚款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其合理性的具体表现;对第二次发现超限超载罚款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是在《公路法》第76条规定罚款3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的限制,是实现处罚合理的体现;对超限超载的罚款,规定在24小时内实行不准公安、交通两部门重复处罚,不准两地执法部门重复处罚,这是实现“一事不再罚”合理原则的具体体现;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只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也是合理的。

4、先宣传后治理的步骤合理

透明和提前告知是合理的前提,这次治理将《实施方案》予以公布,并用长达1个月的时间来对政策措施进行宣传,体现了公开的原则。

五、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法律依据体现出了合法性

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之,为之则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虑了这一法制原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对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的规定,不是为违法不究

《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罚款实施条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根据法理,凡法律规定为“应当”的都是“必须”实施的,但法律规定为“可以”的都是“可以”实施或“可以”不实施的。因此,规定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对执法人员罚款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实现合法性的具体方法。

2、对第二次发现超限超载罚款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不是对《公路法》第76条规定罚款3万元的“打折”

《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罚款是“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规定第二次罚款不超过1000元是在《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3万元以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恰恰是对公民罚款50元、对法人和组织罚款1000元以内,因此规定第二次罚款不超过1000元,也是合法的。

4、实行超限超载抄告制度的有法律依据

关于这一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指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因此,抄告制度恰恰是执行该法的具体方法;同时,《行政许可法》第64条规定,“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这就是“异地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因此抄告制度也是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具体方法。

5、不收补偿费是否使国家财产受损失?

按照《公路法》第85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性质,即收补偿费依然是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了该项权利可以行使、可以放弃、可以变更,因此决定不收补偿费并未违反法律精神。

6、强制超载车辆卸载的依据

任何行政执法的目的都是围绕保护合法和制止违法而进行的,制止除进行制裁外,采取强制措施使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行政许可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立即改正”,“立即改正”就是要求卸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的(指超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所谓“至违法状态消除”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公路法》第70条、第76条对违法行为“制止”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规定,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所谓“恢复原状”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2条更是清楚地规定了运政执法人员发现车辆超载后“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7、超载30%应认定为违法

在这次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之前,许多地方规定超载30%才认定为违法,而这次一律以超过行驶证载质量规定的就认定为超载,超过30%是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因此许多人认为这是政策多变。事实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首先是原车辆的行驶证载质量失实;其次,在交通部、公安部办公厅2004年3月1日的《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经明确通知在今年5月1日后,对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因此,这次一律以超过行驶证的载质量就认定为超载,是严格执法的表现。

8、变卖卸载货物的依据

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中一个引人注目的措施就是对卸载货物免费保管不超过3天时间,逾期经通知后仍不运走的,将按规定予以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显然,作为政策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肯定是不能设定处罚方法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变卖”本身不是处罚,而只是一种措施。在“保管”的条件下,存在着一种《合同法》中规定的“保管合同”关系,在一方放弃保管物的条件下,保管人具有《合同法》第380条规定的“留置”等民事权利,因此变卖是有法律依据的。

9、取消从业资格的依据

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中,对货运企业和货运驾驶员建立信誉档案,实行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同一车辆公告两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车辆超过总数的5%的,对不适合卸载的不可解体物品、规则尺寸物品、危险化学品、鲜活物品的车辆,登记3次的,要取消从业资格。今年7月1日将生效的国务院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第23条、第24条,分别规定了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准入的驾驶员资格条件,至于该资格的名称是“上岗资格证”还是“合格证”,都是从业资格的表现形式,因此,取消从业资格是有依据的。

10、对生产、改装、维修厂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据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2条规定,机动车维修业的行业管理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规定:“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由质检总局牵头,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这些都是有根据的。

主要参考文献:

一、《行政法学》作者:胡建淼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二、《行政许可》作者: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法制出版社 1997年版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范文6

一、车辆管理

1、本公司的车辆统一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对车辆调度。

2、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告知车辆性能、状况并到车队调度处备案。专任驾驶员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3、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应事先填写“用车派车单”经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后交车队调派,由各工地部门领导签批后返还到车队备案。

4、“派车单”应详细填写用车时间、路径、起止目的地。工程设备需记录实际工作台班及用油情况。

5、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6、车辆到达目的地后,按对方要求妥善停置车辆。

7、车辆出门按公司的出厂管理规定执行。

二、驾驶员管理

1、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有规章制度,安全驾车。并遵守本公司其它相关有规章制度。

2、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注意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3、驾驶员应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的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5、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上报并检修。

6、驾驶员出车归来后应到车队调度处登记当日出车路桥费,实际出车路线等其它特殊情况。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安全地方,并将车门锁好。

7、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提前上报车辆年检,保险和其它证件的有效期。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8、驾驶员对车队调度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部门反映。出厂后以生产销售为主,听从用车部门的工作安排。

9、司机一律凭派车单出车,不得私自出车。如特殊情况不能在出车前办理出车手续的,应电话报告车队,并在出车回来后补办车辆派工单。

三、车辆维修管理

1、严格履行车辆维修审批手续,实行日常定点维修。按照申请、鉴定、预算、审批、下修车单、修后回执审核等程序进行。

2、车辆出现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修理时,驾驶员要在10分钟内及时向车队队长报告,由队长组织人员做出鉴定,填好记录备案,并及时向办公室分管领导汇报。

3、车辆维修需由车队书面请示办公室,由办公室,经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修理。对数额较大的维修,须由办公室报请集团领导批准于维修。

4、对因有特殊情况需到指定地点以外修车的,必须报告办公室。车辆在区外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原则上要报告车队,将车辆拖到指定维修厂修理。确需在外地修车的,应按程序请示汇报,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修车。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用。

5、更换下来的废、旧件,应带回车队,做好登记后,统一集体保管。

6、车辆维修完毕后,要向车队送达维修回执,车队做好登记备案。

四、车辆用油及其它费用管理

1、以实际行车里程和用油量计算出的百公里耗油量为考核依据。百公里耗油量根据国家按各种车型规定的用油标准及实际车况来计算各种车型的用油数据。

2、严格加强油料管理,实行指定油站加油,采取一车一卡制。驾驶员在出长途车前必须将油加满,尽量杜绝外加油现象发生。每次加完油,驾驶员要核实好数据,在油卡上签字确认。

3、对耗油量过高,确实存在问题的驾驶员,要采取批评教育、车队通报、经济处罚,直至扣除所有未结工资并开除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