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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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1

一、太原市城市建设取得的成就及发展目标

(一)“十一五”末太原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就

改革开放30年来,太原市建成了一大批先进水平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工程,“十一五”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87.63亿元,主要完成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13项,其中:新建改建道路工程112项、桥梁工程36项,小街小巷改造工程158条,公园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绿化改造等配套工程107项,太原市城市路网形成为十纵十横加三环”的棋盘式布局。全市共有城市道路1078条,其中30米以上的主次干道93条、30米以下的小街巷985条,道路总长1770公里,总面积2432万平方米,城市路灯电缆长度2237公里,路灯11万盏,总功率2.4万KW•时/年。城市消防车辆207辆,消火栓2,436个;道路交通标线51万平方米,交通信号灯337处,道路护栏2万组,交通标志1.7万面,道路标线60万平方米。园林绿化养护公园19个、苗圃3个、动物园1个,动物(兽、禽)种类194种共计3200(头)个、绿地面积1846万平方米,公园水域面积1146万平方米,行道树10万株。城市污水处理厂7个,泵站41个,年污水处理量2.2亿吨,泵站年污水抽升量5,300万吨,垃圾填埋和焚烧处理厂7个。极大地增强了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有效地改善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和档次。

(二)“十二五”期间太原市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太原市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目标是道路、桥梁、铁路枢纽、轨道交通等建设,预计投入1000亿元左右,计划每年投入200亿元。其中轨道交通建设约49.2公里,投资概算297亿元,城市框架道路总长约250公里,投资概算310亿元,新建、改建主次干道约150公里,片区综合改造小街巷50公里,投资概算124亿元;南站交通枢纽工程总长约25公里,投资概算95亿元,汾河治理美化三期工程,投资概算26亿元;城市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工程,投资概算150亿元,主要在我市东西南北向建设快速路,与滨河东西两路共同构建城市快速交通体系。主要项目有:机场快速高架路工程、南沙河道路快速化改造工程、建设路快速高架路工程、北沙河道路快速化改造工程等。

二、城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体制的沿革

(一)从建国初期至1978年基本建设

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基本建设实行了国家“全统全包”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即主要的特点就是自上而下按行政管理体系分配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实行政府控制、基本建设80%来自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实行无偿拨款。

(二)1978年至1994年财政管理体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财政管理体制从“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国家下放基本建设审批权,基本建设投资体制实行改革,财政基本建设对有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实行“拨改贷”,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公益性基本建设继续实行无偿拨款,要求建设资金由建设银行负责办理,以保证建设资金按计划使用,防止损失浪费。

(三)1994年以后财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994年以后地方财力增长很快,地方政府用在基本建设方面的财力逐年增加。尤其1998年财政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以后,国家用近万亿元长期建设国债资金安排了国债建设项目,我市也用国债建设资金投资了许多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建设银行代财政管理建设资金和项目的职能取消,财政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强调“对于城建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审核并批复竣工决算”。

(四)财政部城市维护基本建设资

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1985年全国开征城市维护税后,城市维护基本建设的资金增长较快,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于1989年制定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城市维护基本建设资金适应用途中明确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其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的《关于投资管理体制的近期改革方案》的定,纳入各级地方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不得挤占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基本建设资金的总量快速增长,资金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形势的变化,财政部在原《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征求各地意见,重新修改制订了《城市维护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在城市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上主要增加了“城建借款和城建周转金”,在支出用途上明确了“城市维护基本建设资金在保证市政公用设施得到正常维护的情况下,也可用于有关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投资”。但从2008年以来,城市维护基本建设资金的内涵外延不断扩大,如政府城市建设债务管理、融资与贷款本息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等,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与时俱进,丰富、完善、提高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政策制度水平和管理水平。

三、太原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发展现状

(一)城市基本建设资金的收入来源

(1)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地方财力安排的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专项拨款;

(2)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电费附加收入;

(4)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5)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金收入;

(6)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

(7)城建行政性收费(主要含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掘路修复费、河道维护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及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等);

(8)中央和省补助用于城市建设专项的转移支付资金;

(9)省级城市建设债券资金;

(10)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贷款资金等;

(11)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

(二)城市维护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1)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包括市政工程设施即城市的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防洪堤坝公共污水处理等设施;

(2)园林绿化设施即公园、苗圃、植物园、动物园、公共绿地等设施;

(3)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即公共厕所、垃圾清运、街道清扫、洒水、扫雪等;

(4)其他公共设施即城市园林界内的一般文物、公共消防、城市路灯、交通标志等设施;

(5)城建主管部门及纳入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费支出;

(6)城市基础设施支出;

(7)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资金支出。

(三)太原市城建资金收支情况

1.太原市城市基本建设资金收入规•财务管理模。“十一五”期间,市级城建资金收入累计完成260.6亿元,比“十五”期间五年累计84.3亿元增长3倍;“十二五”期间前三年收入分别为2011年140.7亿元、2012年为112.9亿元(2012年经济受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国土收入完成52.9亿元比预算短收23.5亿元,土地成交萎缩,收入大幅下滑)、2013年242.2亿元,“十二五”前三年合计收入495.8亿元,比“十一五”期间五年累计数增长90%。太原市城建资金收入规模从2000年的7.5亿元发展到2013年的242.2亿元,十三年增长31倍,仅仅国土收入就从不足1亿元发展到2013年的123.6亿元,增长百倍以上。

2.太原市城市基本建设资金支出规模。“十一五”期间,太原市城建资金支出五年累计240.7亿元,比“十五”期间85.03亿元增长1.8倍。“十二五”期间前三年支出分别为2011年140.2亿元、2012年为115.8亿元、2013年217.8亿元,“十二五”前三年合计支出合计数为473.7亿元,比“十一五”期间五年累计数增长一倍。太原市城建资金支出规模从2000年的6.9亿元发展到2013年的217.8亿元,十三年增长31倍。2013年收入支出均比2012年增长100亿元,主要是国土收入完成123.6亿元比2012年的52.9亿元增加70.7亿元,市级地方财力预算安排30亿元比上年10亿元增加20亿元,省转贷地方政府债券15亿元。

四、城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财政加大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向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筹措资金是重要的城市建设资金来源,依靠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大量增加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是重要资金来源。但其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受到考验,由此,地方财政过分依赖土地财政并加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加快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扩大民间资本投入,多渠道推进城市化进程改革。

(二)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底数不清

城市建设因为投资主体、建设主体以及运行主体分离,有很多已完工交付使用项目却资产不清,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内容之一的“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实行存在很多障碍。当务之急是财政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付使用”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和批复,对基本建设结余资金收回国库,对拖欠工程款按规定清偿。

(三)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开支的城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由于没有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管理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到位,供养人员过多,机构重叠,职能交叉;一些经营性事业单位没有转变体制,仍为全额或差额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负担,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资金分散使用效益不高。城建部门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只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四)基本建设工程程序管理失范

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上,存在“重建”、“轻管”、“失养”方面的问题和建、管、养脱节的问题比较突出。解决的途径是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流程,在建设—完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竣工批复—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五个环节,明确责任主体,实行最严格的主体责任终身负责制。

五、完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体制的建议

(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发展的实践昭示我们,要实现财政体制良性循环,必须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责权、事权、财权,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法规范和科学核定收支基础。财政部应制定新的《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删除已过时的条款,增加新的业务规范,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等。

(二)建立多元资金供给模式

从地方政府城市建设资金现行管理实际出发,应建立城市建设资金多元供给机制。在政府实施有效监管、机构严格自律、社会加强监督的基础上,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面向社会资本开放的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平开放基本公共服务准入,在实践证明有效的领域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特许经营、合同委托、服务外包、土地出让协议配建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式,抓紧研究制定分领域、分行业具体政策,包括规范准入标准、资质认定、登记审批、招投标、服务监管、奖励惩罚及退出等操作规则和管理办法。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事业单位不能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当前一要启动太原市养护管理体制的改革,推进城市养护事业单位事、企分离,提高城市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使用效率。推行BOT、TOT、ABS(资产收益抵押)、PPT等多种融资形式。把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从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逐步转变为国有、民间、股份合作、外资和自我积累投入等多种方式投入的新格局。

(三)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修订和完善基建投资与管理制度规定,按照基本建设工程所呈现的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责任明晰化的方向和特点,建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按照基建投资与管理所呈现的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责任明晰化的方向和特点,政府设立专门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资源管理中心,隶属财政部门管理,统一负责城市基础公共设施资金筹集、调配、运营、保值增值。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缓建、迁移、合并调整等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财政决算评审和决算批复,实行“先评审,后批复”,从设施“交付使用”起,限期督促单位上报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决算批复项目,财政不核定运行经费,责任由建设方自负。财政部门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四)清理盘活城市基本建设投资沉淀资金

地方政府需要对以前年度累计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竣工决算批复和评估有关设施资产及运营情况,分门别类清理城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并盘活沉淀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根据太原市市级单位报送的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存款余额统计表显示,2011年-2013年市级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余额分别为166.4亿元、202.4亿元、207.7亿元,其中市级城建部门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余额分别为为38.8亿元、46.6亿元、151.1亿元,这些分散存在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上的资金余额中,有多少是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余额财政部统一的表格没有要求分开统计。但是,地方财政部门从财政财务监督管理的角度对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调查、检查,进一步甄别、归类、规范清理的角度去做。

(五)全面推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公路 建设资金管理 问题 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交通公路建设也在稳步向前发展,但是交通公路建设的周期较长,且建设过程复杂,怎样发挥资金的投资效益,保证公路建设优质高效地完成,成为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人员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下面本文就加强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谈谈个人粗浅的认识。

一、交通公路建设中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交通公路建设资金的融资结构不合理

交通公路建设的融资渠道单一,并且市场化不充分,结构不合理,银行贷款的比例太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债务负担与银行还款的风险。在建设基础设施领域中,伴随着国家单一的投资体系的改变,交通公路建设开始形成以利润为导向,以贷款、发行债券以及转让经营权等多种渠道进行筹集建设资金,向着市场化投资建设的运作机制方向发展,然而受到投资、融资体制改革落后、以及资本市场不健全等各种因素的制约,民间资金在参与交通工具建设中受到了很多限制,其中投资途径不通畅、债券市场发展缓慢以及公司融资的市场化融资方式不健全,让银行贷款成为公路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1]。与此同时,随着政府的宏观财政调控政策的干预作用越来越明显。其单一的融资渠道,势必会严重影响到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

(二)建设资金使用的盲目性、违规性

由于交通公路建设所需资金数目庞大,但是具体分配到建设各项具体工作中的资金却很有限。在建设资金使用过程中,常常会因为管理不善,发生资金挪用和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现象。1、日常建设过程中,管理控制不严格,超出了事先的财务预算。2、原本应该用于支付工程款项的建设资金,某些单位违规私自挪用到其它项目建设,或者用公款消费等;公路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以及征地的拆迁款,一部分都被挪用在其它项目上面,致使自身建设资金极度缺乏[2]。3、相关项目管理单位的权力范围不清晰,很容易引起盲目投资以及错误决策的行为。

(三)交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风险大

在社会各行各业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尤其是在建设交通公路过程中,由于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让高速公路资金管理的风险问题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1、由于政府的政治制度、法律政策变动引起的融资风险。2、财务管理人员违规管理,对资金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认识不足引起的人为风险。3、价格、收入、汇率以及利率等经济风险。4、在交通公路建设过程中,相关的经营维护和环境方面的风险[3]。

二、加强交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融资结构

目前,交通公路的建设被当作一项基础设施建设,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因此在建设资金筹集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间融资机构或者企业投资很少参与其中,现阶段的融资机构还是主要以银行为主,但是以银行为主的单一融资机构无疑对交通公路的建设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且很容易受到政府信贷规模的影响。所以,要想科学规避这一风险,必须科学采用多种渠道的融资方式,放宽融资限制。一要放宽对民间闲散资金和企业投资的限制,增加新的筹资渠道;和外商充分合资、合作,利用BOT等各种方式筹资。二要鼓励社会上的金融机构和中介结构积极参与,目前交通公路建设的筹资都是由交通公路建设部门自身筹集的,社会上专业的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很少参与,而交通公路建设部门缺乏专业的金融和会计财务管理知识,其制定出来的筹资计划不够科学、合理,使得筹资变得更加困难。假如有相关金融或中介结构介入就能够很好地解决交通公路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集问题[4]。

(二)确保交通公路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为了实现交通公路建设资金专款专用,预防挤占挪用现象发生,要严格控制银行开户,从根源预防资金管理混乱的情况。一可以利用先进的互联网进行网上银行的支付手段,及时拨付建设款项,缩短建设资金结算的时间,确保建设资金能够及时到位。二要利用网上银行的种种优势,全面掌控建设资金的动态流向,了解每一时段资金的收入、支出以及结存情况,做到适时规范资金的使用。让资金形成双系统控制以及封闭运行,形成各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与监督的管理系统,为确保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提供保障。此外,要加强对征地拆迁的资金管理。交通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由政府统一制定,而建设过程中牵涉的征地、拆迁等各种资金管理问题由各级政府统一负责;项目企业可以和有关的县市政府签订征地拆迁的总承包合同,对于征地拆迁补偿的资金推行总金额包干、超支部分不予补偿,节约部分归己的管理办法。通过项目企业对征地拆迁部门的充分调查,交通公路建设占用耕地、林地或者荒地情况,再依据省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由户主、项目企业以及地区的征迁办签字核实,确定出补偿资金的数目。加强建设单位相关管理费用的控制,由于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是确保交通公路建设顺利实施的必要费用开支,只要严格控制,才能有效预防挪用公路建设费的不良现象。依据政府批准的投资金额分配到各个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各个部门提出的管理费用意见进行筹划[5]。财务管理部门要综合编制管理费用使用计划,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具体的月度费用开支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签订相关协议,严格按照合同和计划的管理费用进行支出。

(三)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人员风险意识

交通公路建设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其资金管理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充分考虑到该行业的特殊性。相关财务管理人员在进行建设资金管理时一要保证所作财务明细科目正确反映建设的投资、资金使用情况,为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提供有效的会计凭证。二要努力学习财务资金方面的管理知识,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根据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完善交通公路财务资金管理方面的会计科目,认真填制相关会计账目和凭证,做好交通公路建设过程中各种物资的收发、领用以及清查工作[6]。通过加强对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能够有效防止资金的流失,减少铺张浪费,进而提高公路建设资金的利用率。

同时,还要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库存资金限额的规定,不坐支现金,针对高于结算起点的工程款,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对全部收支的款项,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办理;在此基础上,提高自身金融风险意识,科学、合理地分散经营风险,把公路建设的资金放到最有保证的“国有四大专业银行”中或者购买适量的国债,在对公路建设进程影响不大的情况下,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此外,加强对财务风险的评估和对风险的管理,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强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财务人员资金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交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而提高建设资金的利用率,促进交通公路建设事业平稳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会敏.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问题及措施[J].现代商业.2009,(21):587-588

[2]杨慧.我国高速公路财务管理问题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09,(11):356-357

[3]黄秀华.小议高速公路资金管理的现状及应对措施[J]. China’s Foreign Trade.2011,(10):489-491

[4]李珩.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有效措施探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0,(02):18-19

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二)在9月1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属合法拆迁面积或者视同合法拆迁面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积,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 未出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待物业出售时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手续,并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代收代交;负责代收代交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代收代交的专项维修资金明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抄送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补建补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接到补建补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

十五条 业主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督促其交存;业主经督促仍不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于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属于单幢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属于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向相关业主收取。

第十九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 (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10万元的。 (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进行项目审价的。 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五)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同意列支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备案证明。 (六)业主委员会凭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 (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日常维修费用,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外,可以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电梯、消防、避雷设施设备的检测费用。 (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修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日常维修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 (二)《使用方案》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的业主少于1/3,视为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 (五)日常维修费用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实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日常维修费用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并公布举报电话。 (六)物业服务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结算。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作为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消防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下抢修。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实,可直接拨付应急备用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必要时先行垫付维修费用。 发生第一款规定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进行维修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或者责令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尚未办理物业承接验收移交手续所发生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收取的临时停车费,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五)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纳入的资金。 第

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参与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改造、更新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

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明细帐: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总帐,按幢建帐,以每独立户号设立分户帐,核算到户,记载分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三十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原业主应当与受让人协商,并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按规定足额交存。

第三十二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凭原交存的专用票据或者有关证明,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支取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

第三十三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按户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复核。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在使用上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经费,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截留、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有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 附则

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建设项目 资金 日常开支

资金是国有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财务管理的核心。作为管理国有建设项目资金的建设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应从日常开支、工程款支付、资金内部控制等方面作好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运用资金。

一、及时申请建设资金

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及时地申请到建设资金,才能保证工程顺利建设。 一般来说,国有建设资金拨款主要依据建设工程的进度,其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及统筹拨款。因此,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按时上报计量支付申请书,分别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造价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与工程形象进度说明书、已完工程图纸等其他相关资料形成上报文件,作为申请资金的依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将工程资金拨付到位。

二、按时支付建设资金

国有建设项目的资金支出比较频繁,并且数额较大,很容易形成资金缺口,因此,做好建设资金支出的监督和控制是项目资金管理的关键所在。在实践中可实行“合同控制,计量拨付,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控制办法,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

(一)计划费用管理

计划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费、监理服务费、项目管理费、设备购置和其他费用等。征地拆迁费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征用土地亩数、拆迁数额,分别经户主、地方征迁办、项目建设单位三方核实后确定补偿标准,有关部门在审核合同、协议无误后按征地拆迁工作的完成进度支付资金;监理服务费要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每月上报计量支付申请书,然后根据批准后的监理支付申请书付款;项目管理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应根据合同和计划进行控制,确保费用支出履行申请、会签、审签、审批等手续,做到支出合理、合法。

(二)期中工程管理

期中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是本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相应的组价计算的投资额。具体来说,工程结算部门先审核计量支付申请书中的工程项目内容、数量、单价等,确认完成的工程价款,然后按规定的程序逐级审批完毕后由财务部门支付款项。对于工程变更和索赔,应由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及其附录下达的工程变更通知和工程量清单、签发的索赔审批表及索赔费用计算资料等支付。对于暂定金额需要由建设单位下达支付通知,并由施工单位提交单价分析资料和有关付款发票后才能支付。

(三)后期管理

施工单位向监理部门提交竣工结算报表及详细资料和有关文件,由监理部门按规定审核无误后报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须提交政府审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能按合同约定付清工程尾款。建设单位在审查会签末期工程资金时,必须将工程质保期间运行情况说明书以及政府审计机关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作为直接依据。

三、日常开支管理分析

为防止建设资金外流,确保专款专用,在建设资金的日常开支管理中,建设单位需要采取科学的管理办法,使资金在安全、有效的环境下发挥最大效益。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构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国有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在国有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同时,结合实际建设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严格管控措施,使项目资金健康有序运作。

(二)银行开户严格把关

为防止建设工程资金被挤占、挪用或流失,要严格银行开户管理。具体要求:施工单位所开银行账户与建设单位所开银行账户尽量保持一致,以便实行从上到下的同行管理;各施工单位在指定银行开立账户后,必须将开户行、账号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未经核准擅自设立银行账户的,建设单位应不予拨款。

(三)资金控制有序

为杜绝施工单位将建设资金挪作他用,避免施工单位随意使用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管理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在开立银行账户后需要签订资金管理协议书,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才能对外汇出资金;同时,银行要对施工单位的资金汇出进行监督和制约。

(四)监督检查到位

为了及时掌握各施工单位的资金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全面了解国有项目建设资金的动态和流向,对施工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需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其银行存款进行监督,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增强施工单位的资金管理意识,并及时杜绝违规使用资金现象。

(五)内部资金严管

良好的资金内部控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点:现金的收入、支出与记账相分离;现金收入、支出需要有合法的凭据,现金支出要有核准手续;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并定期与银行进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实相符;控制现金收支,收到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每日进行严格盘点,同时对现金收支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严禁白条抵库,并加强内部审计。

参考文献:

[1]江兆夫,张明丽.《浅谈如何加强企业资金管理》[J].理论学习,2008

[2]陈洪斌.《对当前施工企业资金管理问题的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

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对南沟门库区移民迁建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妥善做好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按期完成库区移民迁建任务,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利部《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沟门水库移民迁建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是指修建南沟门水库而发生的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县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后期扶持、困难补助、移民管理机构经费以及依据有关规定筹集的帮助移民发展经济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计划管理。移民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包括资金计划的编制、报批及其使用。

(二)统一核算。建立健全移民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实行统一核算、专账管理;同时,严格资金审批程序,完善“一支笔”审批制度。

(三)专款专用。设立移民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区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移民生产开发、生活补助和库区遗留问题处理等。

(四)注重效益。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的基础上,科学布局,统筹兼顾,合理规划,使移民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及内容:强化资金管理;完善资金审批手续,规范资金拨付使用程序;编制移民资金年度预决算和年度后扶项目资金计划;完善后扶直补资金发放账册手续,按照年度后扶项目计划拨付资金;建立移民资金核算明细账,如实反映资金收入、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第三章资金计划管理

第五条:库区移民资金由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专业项目迁建费、综合管理费、有关税费等组成。

(一)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按照已核查确认的实物数量和县政府制定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采取核算到户,发放兑现明白卡的办法。移民安置补偿费属农村移民个人所有的,通过实物登记、核算后,移民本人签字,经乡镇移民干部审查,主管领导签字,报移民局审核确认。属村组集体的,通过实物登记、核算后,由村组签字,乡镇分管移民领导审核签字,报县移民局审核确认。属于乡镇国有农(林)场的,通过实物登记、核算后,由乡镇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和乡镇长签字,报县移民局审核确认。

(二)专业项目迁建补偿费,指用于库区内公路、电信、广播电视、输变电、水利设施、库周交通及文物古迹保护的恢复改建补偿资金。根据淹没实物核查基数和补偿标准计算出补偿费用,由县移民局和各专业项目迁建部门签定合同,用款单位按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由移民局审批,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的程序进行管理,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决算。

(三)综合管理费指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和安排的用于移民搬迁、安置等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勘察、设计、招标、办公等费用,该资金由县移民领导小组统一掌握。

(四)有关税费指在移民搬迁征占地、修建等过程中发生的按照国家税收法规需要交纳的各种相关税费。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对库区移民迁建资金进行管理。对库区移民迁建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县移民局负责库区移民迁建计划的实施和迁建资金的兑付工作。

第七条:上级库区移民补偿资金全部进入县财政局在专业银行建立的库区移民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管理办法。县移民局同时在县会计核算中心建立报账专户,实行专人专户管理。

第八条:用于以村组为核算单位的补偿费,指标落实到村组。作为调整土地、建设生产基地、添置生产资料、发展多种经营和兴办工副业生产及公益事业之用。农村移民点建设费由县移民局和乡镇政府依照新村建设规划、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书、决算书,进行审批。

第九条:南沟门水库涉及乡镇国有农(林)场征地的补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拨入县级财政专户进行监督使用。该补偿资金按照20%的比例提取征地补偿款,用于本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发展主导产业等,剩余部分专项用于处理和解决库区移民搬迁后续遗留问题以及移民新村社会经济发展。

第十条:各乡镇及各专业项目迁建部门要根据年度移民安置任务的工作要求。按期编制年度移民资金用款计划,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年度用款计划并上报县财政局和移民局,经审查汇总并提出分配意见,报县移民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局、移民局下达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县移民局按年度、季度向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季度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迁建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二条:库区移民资金拨付程序。南沟门水库移民安置资金,按照移民迁建计划进度和用款需求,由用款单位填制资金拨付(报账)申请单(资金拨付申请单附后),经县政府主管县长和县长审批同意后,财政局拨付使用。

第十三条:库区移民迁建资金实行无偿使用。专项用于库区移民迁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办法和用途,不得实行有偿使用。县乡镇及各专业迁建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四条:库区移民迁建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用于专户与管理的业务费支出。

第十五条:健全预算,决算报告制度。每年年度终了20日内,库区乡镇和各专业迁建项目主管部门要向县移民局报送上年度库区移民迁建资金决算。县移民局向县人民政府作资金决算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县移民局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主动接受县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和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移民管理机构应将移民资金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有关政策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使用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移民资金必须按项目计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移民资金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的;

(二)随意改变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及随意进行大类项目之间调整的;

(三)无计划和超计划拨款的;

(四)在项目资金中乱提滥用实施管理费的;

(五)用移民资金购(建)办公楼、住宅、小汽车的;

(六)以考察为名用移民资金外出游玩、请客送礼、挥霍浪费的;

(七)用移民资金担保、抵押的。

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6

二、全面加快通乡油路工程进度。通乡油路工程建设事关全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各县区要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廉政意识、进度意识、安全意识,全面加快通乡油路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建成。未完工的年、年和扩大内需通乡油路4月底前必须全面完工;年第一批灾后重建通乡油路8月底前必须全面完工,第二批灾后重建通乡油路2月底前必须全面开工,10月底前完工;年通乡油路未开工的项目1月底前必须全面开工,所有项目年内必须完工;年灾后重建通乡油路3月底前要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4月底前开工建设,施工招标要面向全省选择施工单位,积极引进外地施工企业参与通乡油路建设,避免一个施工企业承建多个项目,影响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同时,年地震灾后整村搬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293项1005.6公里建设计划已正式下达,要高度重视,采取整合资金等办法,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6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市县交通部门要动员一切力量,深入工程一线,采取领导包抓项目进度,技术人员包抓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落实完成时限等有效措施,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任务。

三、加强工程管理,确保通乡油路建设质量。要严格执行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和完善通乡油路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和办法,规范管理,定期督查,定期召开项目建设调度会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管理无盲区。要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质量意识,加大管理力度,靠实工作责任,工程建设中严把项目建设程序关、技术力量和管理队伍落实关、规章制度保证关、现场管理指导关、工程设计质量关、奖惩从严关等重要环节,对每一条路、每一项工程、每一个施工环节都要严格按程序办事,进行严密的质量监控,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要狠抓工程质量薄弱环节,对重点工程的重点路段、关键部位及桥梁的质量问题,采取技术咨询、专家会诊、召开现场会等方式,确保重点环节上不出质量问题。要高度重视试验检测工作,严把材料进场关,每条通乡油路都要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加大试验检测的力度和频率提高应用数据控制工程质量的水平。要加强内业资料管理,力求资料准确、真实、可靠、齐全,全面提高内业资料质量。

四、强化前期工作,提高通乡油路设计质量。目前,全市通乡油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滞后、设计质量不高、影响项目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等问题较为普遍,各县(区)要进一步强化通乡油路项目前期工作,统一部署,认真安排,提前抓好项目设计、施工招标、资金筹措等工作。要抓住设计这一关键环节,紧紧依托规划设计单位,缩短设计周期,提高设计质量,强化项目服务力度,层层落实责任,严把各个关口,全面提高设计水平,从源头上解决设计周期长、设计质量不高等问题,全力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