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贸易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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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贸易论文

进口贸易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平行进口 权利穷竭 合理使用 商标平行进口的内涵分析

商标平行进口一般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包括商标专有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第三者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的行为,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在纯粹国内贸易的情形下不存在平行进口。一般来说,商标平行进口主要有以下情形:某种商标标识的商品出口到国外后被国内进口商重新进口;专有权人许可经销商在某国或某地区的独家经销权后,第三者通过其它途径进口商品到该国或地区;第三者从一独家经销商处进口某商标标识商品销售到另一独家经销商所在国或地区;商标专有权人在国外或某地区设立海外投资企业的情形下,该海外投资企业生产的商标标识产品被进口到专有权人所在国或地区,或者专有权人的产品被进口到该海外投资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等。

平行进口与其他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制造并合法使用商标的真实商品(Genuine goods),而非假冒商品。有关权利人在其所在国或地区都有合法的商标权利,而这一商标权利又与专有权人的商标专有权存在某种联系,即一般都是有关经销商、海外投资企业的商标使用权均获得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许可,根据商标的标识功能均能正确反映商品的真实来源。一般而言,在发生平行进口的情形下,国内市场与转售来源国市场在该商品的价格上存在差别,国内市场的价格一般相对较高,而平行进口商则利用其价格的差异谋利。由于平行进口的商品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所以往往给商标专有权人在某一地区的利益或商标被许可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平行进口虽然往往对商标权利人产生不利的后果,但从其立法来看,有关国际条约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各国国内立法则对此态度不一。 各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立法的比较

(一)美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 美国对平行进口主要持否定态度,但并非对平行进口行为一概认定为侵权。在Weil Ceramics & Glass诉Dash一案中,WEIL是经销西班牙生产的“LLADRO”瓷器的美国经销商和国内商标注册人,一平行进口商与其形成竞争。法院认为本案中WEIL公司已花费金钱和精力选择适当的零售商来输送瓷器、防止破损、更换瑕疵商品、宣传LLADRO产品,从而在美国对LLADRO商标已建立起了独立的商誉。而平行进口商则不正当地利用了其商誉,构成商标侵权。根据1923年美国关税条例第526条规定,除非进口时得到该商标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任何外国制造的商品进入美国是非法的;经营此类商品的任何人不得在美国境内从事交易或应再出口或销毁这些商品或去除上述商标,并且应承担因不正当使用该商标所造成的损害或利润。1968年财政决议对此规范作出的海关解释,表明如外国生产者是美国所有人的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或该公司在普遍控制之下则不受进口保护。

1972年修正案则最终使该规则与海关实践相一致,清楚地表明在以下情况拒绝保护:外国或美国商标或商业名称均被同一个人或商业实体所有;外国和国内商标或商业名称的所有人是母公司与附属公司或被共同所有或控制。从1989年起,美国巡回法院的一系判例中开始依据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所引申出来的“实质性差异”(Material Differences)作为判定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

总的来看,美国商标立法及实践分析问题的出发点在于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为此则须考虑多种因素。如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的品质有实质性的不同,则该平行进口行为构成侵权。如商品品质上并无实质性的不同,但由于国内商标权人的努力从而形成其独立的商誉,该平行进口也属商标侵权行为。因为它们易于使得消费者将这两种商标相同的商品混淆,从而不正当地利用并可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国内商标权人的标识商品品质相同,而且均无独立商誉,则依美国商标立法似乎不构成侵权。同时关联企业之间的平行进口行为一般也不构成侵权,因为“同一公司控制着不同市场上的商标使用,并成为自己‘自害’行为的受害者”。

(二)欧盟关于 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 对于平行进口,欧盟《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9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第7条规定:“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在共同体内投放市场后,商标赋予其所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商标所有人有正当理由对抗商品的进一步商业流通,尤其是商品在投放市场后遭到改变或损坏时,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从其规定来看,欧盟商标立法采取权利用尽原则,商品一经售出商标权人则不能再对其主张权利;在发生平行进口行为时,商标权人也不能主张商标侵权。

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平行进口时权利不用尽的情形,即商品投放市场后遭到改变或损坏,在此情况下商标权人可对此类平行进口行为主张侵权。但作为权利用尽而言,有国内/欧盟内部用尽与国际用尽之分,国内/欧盟内部用尽是指商标标识商品在国内市场或经济共同体一经售出,商标权人仅丧失了在国内或欧盟内部对商品、商标的控制,当发生平行进口或在平行进口来源于欧盟以外的国家时,商标权人仍可对其主张侵权;国际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标识商品一经售出,商标权人在国际范围内均丧失对其商标的控制权,即不得主张平行进口构成侵权,商品品质有实质性改变的例外。

(三)日本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 日本法院在判断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或违法时,并非强调地域性原则,主要参考以下因素:商标是否指明了产品产地的厂商;平行进口货物的质量与国内经销商经销的是否一致;经销商是否建立了自己独立的信誉;平行进口商是否利用了这一信誉;平行进口商是否促进了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上的公平和自由竞争,有无不公平做法等。同时1972年日本财政部海关署根据关税法通告,当国内和外国商标是由母子公司拥有时,平行进口不得被禁止。可以看出日本关于平行进口的立法与美国有相似之处。

(四)我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 从我国的立法来看,除了新修改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有进口权从而限制了平行进口外,《商标法》、《著作权法》对此问题都没有任何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LUX”案则开了应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先河。1996年,广州海关扣留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自泰国进口的力士牌香皂895箱。原告上海利华公司遂在广州中级法院以侵犯原告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起诉了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法院认为原告是 “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人,而将原告的独占许可权延伸到对平行进口的限制,认为由被告进口的泰国产“LUX”牌香皂应属侵犯上述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1999年11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约8万港币的损失。此案被视为中国第一件限制商标保护产品平行进口的案件,同时,也被认为为中国限制对商标保护产品平行进口提供了先例。

商标权平行进口的效力分析及立法思考 (一)商标权平行进口的效力分析 凡权利必有限制,对专利权和著作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对商标权则没有“合理使用”的类似法律规定,其权利限制主要体现在商标权的权利穷竭(Exhaustion)原则。即商标权产品如经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许可人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卖,商标权利人就不再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次销售或使用该产品。从目前对商标平行进口的研究看,主要是运用权利穷竭理论来分析商标平行进口,即如果根据权利穷竭理论,商标产品出口后商标权人权利穷竭则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反之商标产品出口后商标权人权利未穷竭则商标平行进口应予禁止。

基于以上必要,商标权穷竭理论发展两种分支理论:权利国际穷竭理论。即产品第一次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即在世界范围内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无论何人在何地使用或转售该产品,都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侵犯商标权。该理论是支持平行进口合法的法理基础。权利区域穷竭理论。即商标权穷竭和知识产权本身一样,都是有地域性的。权利在一国的用尽,并不导致它在国际市场上穷竭,在其它国家仍旧处于“未曾行使”的状态。因此,权利人仍可以根据其在进口国取得的权利来对抗平行进口的产品。权利穷竭的地域性是支持平行进口非法的理论支柱。 (二)关于商标立法的思考 笔者以为,将平行进口合法与否机械地与权利穷竭原则相联系,分析其应予允许或禁止,这种研究方法是值得考虑的。

原则是原先已经存在的,但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也会有新的原则产生, 旧的原则被推翻。在立法时,更多地应当是权衡社会对知识产权更大程度的利用和激励,保护知识产权人创新的积极性。从各国的立法来看,也并非依据权利穷竭或地域性原则对平行进口一概允许或一律视为非法,而是从商标立法之目的,即保护消费者及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各种综合因素判断具体的平行进口行为是否引起消费者混淆从而损害其利益,或是否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从而造成其商誉损失及是否形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就权利穷竭原则本身而言,它是以限制商标权人对商标标识商品不适当的控制而提出的,初期主要限于国内市场穷竭,随着商品市场的国际化,权利国际穷竭理论被提出。但无论如何,目前世界经济都未发展到运用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的阶段。原因在于,各国由于其历史传统、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同一商标所标识的不同国际市场的商品必然在品质、价格、文化内涵等因素上存在重大差别。

而根据商标的标识功能及质量保证功能,同一商标所标识的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品与平行进口商的商品都同出一源、具有相同的品质和质量保证,其结果必然是使消费者受到损害,同时也使商标权利人的商誉受到损失。况且,目前尚不存在世界注册商标,商标权都是各国根据其国内法授予的,具有严格地域性原则。但是,在现代贸易环境下商标也具有国际性的特征,过分地强调地域性原则对平行进口的商品一概排斥,又会限制国际贸易的进行及本国商标权利人竞争能力的增强,毕竟各国市场的互相开放是一个趋势。所以,严格地恪守权利国际穷竭原则或地域性原则都是不适当的。

具体的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或侵权,关键看该行为是否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违反了为商标立法所保护的某种秩序。具体而言,就是看平行进口是否不正当地利用了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誉,造成其利润和商誉上的损失,消费者是否因该行为产生混淆并因此而可能受到某种损害。关联企业则由于其是一个利益整体,所以不应成为平行进口立法的保护对象,也即关联企业之间的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侵权。

1.孙玉芸,陈奇伟.商标平行进口的分析.南昌大学学报,2007

进口贸易论文范文2

关键词:租赁贸易模式创新

以租赁贸易的方式引进飞机如今已被世界各国的飞机使用者所大量采用。而我国作为国际公认的航空业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今后10多年间国内的航空公司将大量引进飞机扩充其机队以满足国内的航空市场发展的需求。在租赁飞机已占我国民航飞机机队总数超过60%,租金已成为民航公司最大财务负担的现实下,寻找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飞机租赁模式不仅可以提升我国航空公司的竞争力,更可促使我国民航快速,稳定地发展。

一、飞机租赁贸易优、劣势的成因分析

1.飞机租赁在财务方面提供了迅速而灵活的资金融通

租赁飞机使航空公司的资金运用效率提高,缓解航空公司资金不足的压力。与贷款融资相比,其获得融资相对容易。如果采用减税租赁,还可使租赁的融资成本低于贷款的融资成本。并且租赁飞机提供了全额的资金融通,其原则上不需要承租人做任何抵押。航空公司可以不先付资金或先付很少资金就能获得飞机使用权。同时租赁飞机还可以获得飞机的优惠让款,这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交易。在财务方面,租赁飞机不影响航空公司财务报表的资金流动比例。这项优势主要体现在经营租赁方式上。由于在经营租赁期内,飞机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因此租赁飞机通常不作为资产在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上体现出来。这对承租人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十分有利,也有利于承租人之后的对外融资。

2.租赁飞机可以获得税收优惠

在租赁业较发达的国家,一般其税务法规也有对租赁的优惠措施。这些国家的租赁公司所确定的租金高低取决于税务优惠条件,税务优惠条件好租金就低,租赁的优越性就越显著。我国为了鼓励飞机租赁的发展,在税收方面也采取了特殊的优惠政策。如对租赁飞机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的减征,以及对出租人的租金收入,经申请批准后可免征预扣税等。

3.飞机租赁可以防止飞机陈旧化,并使折旧合理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许多设备往往在其自然寿命未到期之前,其经济寿命就已经到了。因此该设备尽管尚可使用,但对其使用者来说往往得不偿失。要避免这种陈旧化风险,采用租赁方式无疑要优于购买方式。

以上是飞机租赁之所以能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的原因,民用航空业不仅是一个高投入、低产出、低利润率、资本需求量大的产业,同时国际航空市场也已经发展出了一系列具有完备程序的飞机租赁运作模式,直接运用这些模式进行飞机租赁对于国际经验欠缺的国内航空公司来说是一种现实的做法。但是随着我国航空市场规模的扩大和民航业竞争的加剧,直接套用现有租赁模式引进的大量飞机虽然为我国航空公司争取了占有市场的先机,但同时其高额租金和对飞机使用的限制也制约了我国航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对现有租赁模式进行创新,使之对我国航空公司的经营发展更加有利。

通过上面对飞机租赁优势的分析,可以看出飞机租赁仍然是我国航空公司引进飞机的首选模式。由于我国航空公司目前所采用的飞机租赁模式基本都是套用国际上已有的现行模式,所以在租赁协议谈判中往往只能被出租方所主导,我国航空公司只能在一些细节上与对方讨价还价。同时,有些租赁模式受出租人所在国法律和经济情况变化的影响非常严重,出租人所在国的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经常会使计划中的、甚至是已经签订租赁协议的飞机引进计划失败。因此,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并结合已有模式的可取之处进行探索式的创新对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壮大具有现实意义。

二、飞机租赁贸易模式创新设计

1.目前主要的租赁贸易模式

现有飞机租赁贸易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即:美国减税杠杆租赁、日本杠杆租赁和贷款融资租赁。

(1)美国减税杠杆租赁:其交易结构复杂,但其参予交易各方的法律关系明确,而明确法律上的各种关系对于处在法制转轨阶段、与租赁相关的各种法律制度还不太健全的我国来说相当重要。与其他模式不同的是,美国减税杠杆租赁的贷款部分来源并不仅限于银行,由于它是以出租人向提供融资方发行债券的方式来获得贷款,则提供融资方除了可以是银行外,还可以是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各类基金组织,因此贷款的渠道大大增加。而根据一般经验,贷款部分往往要占到飞机价值的80%,由此看来拓宽贷款渠道无疑可以增加租赁模式交易的成功率。

(2)日本杠杆租赁:其交易结构相对简单,但是其交易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能否找到足够的投资人。日本杠杆租赁盛行时正是日本经济腾飞后日元迅速升值的时期,当时日本的工商企业拥有大量的闲置资金,购买飞机后再出租正是这些闲置资金的出路之一。而一些小的投资者,主要是中小企业则加入到了日本杠杆租赁的投资人中。我国现在的情况与当年的日本有些相似,由于我国的市场利率相对较低,金融产品也相对贫乏,于是一些闲散资金便四处寻找出路。飞机租赁公司完全可以在我国国内寻找投资人,这样不但有利于我国航空公司更为顺利地进行融资,而且可以同时为国内的游资提供一种相对稳定的出路。若是外国租赁公司认为在中国寻找投资人有一定难度,则我国航空公司也可以自行出面寻找投资人,并在投资人和出租人之间牵线搭桥,充当中间角色。这样做应该还可以增加我国航空公司在和租赁公司关于租赁条款谈判时的筹码。

(3)贷款融资租赁:相对其他两种租赁模式来说其形式简洁,成功率较高。但是承租人无法获得减税优惠,并且其贷款部分的融资方式相对于上述两种租赁模式来说也比较单一。另外一点不利之处是承租人需要在租期开始时就付出飞机价值20%作为首期租金,初期的投入还是偏高。贷款融资租赁的可取之处是其名义上的出租人,即特殊目的公司设在免税岛上。在免税岛上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不仅便于注册,并且资金的流入与流出不受限制,同时在特殊目的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其税费支出也较少。

2.对飞机租赁贸易模式的设计

本模式是针对国内的航空公司进行融资租赁而设计的,交易中的出租人设想为由一家美国租赁公司在免税岛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所租赁的飞机同样由美国的飞机制造企业生产。而承租人,即融资者设想为国内的大型航空公司,同时假设航空公司的各项申请都能得到批准。本模式的结构及交易各方说明如下:

(1)出租人:作为出租人的特殊目的公司是由美国租赁公司以委托形式组织的外国销售公司。根据美国相关规定,其地点不得设在美国境内,因此通常设在免税岛。因为本模式要涉及到国内投资人向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因此建议将该公司设立在与中国已有贸易联系的南太平洋岛国,如汤加,瑙鲁的免税区。特殊目的公司只负责其经营的一架或多架飞机,同时联系其交易的各方。特殊目的公司的经济利益来自收取交易中介费及享受某些税务优惠,然后通过压低租金的方式将部分经济利益转移给承租人,而经济利益的其余部分将作为红利调回美国国内的母公司,即飞机租赁公司。

(2)贷款人:飞机租赁的贷款人通常由大型银行直接在充当,大型银行通常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飞机价值60%~80%的不可追索贷款,但要以飞机本身作为抵押。虽然一般情况下大型银行对机融资租赁的贷款业务比较感兴趣,但是这些银行往往期望的贷款利率较高,飞机的抵押条款也较为苛刻。而美国减税杠杆租赁的出租人则是通过向贷款人发行债券或票据的方式来募集贷款融资的,因此其贷款人可以不只局限于银行,还可以包括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及各种基金。本模式设想出租人为美国租赁公司,因此同样可以采用发行债券或票据的方式来筹集贷款。同时,我国工商银行早在1998年就已进入了飞机融资租赁的信贷市场,现在更是已在国内飞机租赁信贷市场占据了相当份额。而随着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逐步发展和各种基金的设立,相信通过发行债券或票据的方式进行飞机租赁融资也有利于航空公司更加充分地利用国内资本以使自身发展壮大。(3)国内投资人:投资人的经济利益不仅在于按期收取租金,而且由机设置了抵押,所以即便承租人违约投资人也可以从对飞机的销售中收回投资。而更重要的利益在于投资人可以分享对飞机全额计提的折旧减扣及贷款利息减扣。这使得投资人达到了减税和延迟付税的目的。日本杠杆租赁的兴盛时期正是日本出现巨额贸易顺差,日元大幅升值的时期,日本一些中小投资者急于为手中的资本寻找出路,而日本杠杆租赁成功与否关键就在于能否找到足够的投资人。我国现在的情况与日本比较相似,在东南沿海地区有大量的民间资本四处寻找出路,甚至对某些重要经济产业的平稳运行产生了影响。在本模式中,设想我国的承租人,即国内航空公司可以在出租人和投资人之间牵线搭桥,在国内寻找融资租赁的投资人。投资人则通过获得股权的方式成为本次租赁中飞机的经济受益人。虽然我国目前资本管制比较严格,但通过国有航空公司的牵线在投资人和境外出租人之间建立联系是有可能的,但具体方式有待探索。

本模式的创新之处主要就是以上三点,其它交易结构及方式与一般融资租赁无异。

三、新模式的评价与论证

经济性无疑是评价一个模式优劣的最关键指标,下面将以一个假设案例来分析计算本模式和日本杠杆租赁及贷款融资租赁的经济性,并进行比较。见下表:

三种方案的费用比较

资料来源:表自制

案例假设如下:

(1)国内A航空公司计划采用融资租赁模式引进一架B737飞机,经与制造商谈判确定净价为3000万美元。

(2)A航空公司收到了包括日本杠杆租赁、贷款融资租赁和设计模式在内的3份飞机融资租赁方案,租赁期限均为10年,且80%融资来自贷款,20%来自投资。

(3)A航空公司的各项申请都能得到批准,且我国银行已同意为该架飞机的融资提供担保。

经计算,3种模式交易费用如下:

(1)日本杠杆租赁:990000USD

(2)贷款融资租赁:1135000USD

(3)设计模式:997000USD

以上是交易费用的比较,而承租人在日本杠杆租赁中可以获得税务优惠、折旧延迟支付利息等净现值利益,通常为4.4%,即30000000×4.4%=1320000USD。贷款融资租赁由于实质只是普通的商业贷款还本付息,因此净现值利益为0。而设计模式的净现值利益可以参考同样为由美国公司在免税岛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充当出租人,又同样享受美国税务优惠的外国销售公司租赁,使得美国现行的所得税率由34%降到28.9%,即可获得5.1%的净现值利益。那么在本案例中净现值利益即为:30000000×5.1%=1530000USD。所以这3种方案的综合经济评价为:

日本杠杆租赁:1320000-990000=330000USD

贷款融资租赁:0-1135000=-1135000USD

设计模式:1530000-997000=533000USD

可见,设计模式在单纯的经济性比较上相对于日本杠杆租赁和贷款融资租赁还是占有一定优势的,而以上两种租赁模式是我国航空公司在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所主要采用的租赁融资模式。

除经济性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影响这租赁模式的适用性,这包括:

(1)风险比较。在贷款利率上3种模式均参考6个月的LIBOR确定固定利率,其好处是利于安排资金及计算经营成本,3种模式在这点上相同。而货币风险方面,由于日本杠杆租赁投资部分必须采用日元,所以对于日元外汇收入十分有限的国内航空公司来说存在一定的日元与美元的汇兑风险。而在税务风险方面,日本杠杆租赁受日本税务政策调整的影响,设计模式受美国税务政策调整的影响。贷款融资租赁则几乎不受影响。考虑到美国已于90年代中期对与飞机租赁相关的投资减税政策作过调整,且现在的航空市场并非十分景气,因此美国在近期内对税务政策作出调整的可能性不大。综合来看,设计模式所承受的风险虽然比贷款融资租赁要高,但低于日本杠杆租赁,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进口贸易论文范文3

在世界经济中,国际直接投资是最能体现经济全球化概念的经济运作方式之一,且与国际贸易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从总体上看,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相互作用、相互促进,都在大幅度增加和日益扩大。但具体而言,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究竟存在着何种关系,是具有互补性还是具有替代性?对外直接投资是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还是相反?在加入WTO之后,我国政府和企业如何充分利用WTO的规则,在对外直接投资中促进贸易出口的增长,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做一分析。

一、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理论解析

影响国际贸易增长的因素有许多,从理论上讲,仅就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而言,直接投资究竟是构成对贸易的替代,还是产生了对贸易的创造,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类型。

按照小岛清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从一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分析,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三种类型:(注:[日]小岛清:《对外贸易论》第423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1)自然资源导向型投资。在东道国寻求某种自然资源既是为了满足母国本国的需要,也可以向其他国家出口。因此,资源导向型的投资不仅扩大了母国自然资源的生产规模,而且也促进了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甚至还扩大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2)市场导向型投资。如细分起来还可以分为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和占领市场型投资。因此,在这种类型中,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后的初始阶段,因各种需求的存在,贸易是创造性的;当投资和生产形成一定规模时,“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的结果势必会减少贸易的往来,因而具有贸易替代效应。但如果是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也许这种投资对贸易的间接促进会使贸易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但全面地分析,即使是前面所述的替代贸易时,在东道国进行市场导向型投资也可能会带来服务贸易方面新的需求。(3)生产要素导向型投资。这主要是指在东道国寻求低成本劳动力的投资。这种类型的投资,因国家之间比较优势而形成的国际分工,在初始乃至相当长的一个阶段中无疑是加大了贸易的发展,如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而进行的加工贸易。但因比较优势是动态而非静态的,这种投资与贸易的关系也要视具体情况而进行具体分析。

在理论上阐述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贸易的替代关系的还有佛农(Vernon.R),他在其著名的产品周期理论中,通过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创新、模仿和扩散的动态分析,阐述了母国的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在新产品的第一阶段,产品在技术创新国国内的生产、销售主要以满足国内需要为主(也存在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比较接近的其他国家出口的可能性);但是,随着技术的成熟化,同时又面对其他国家企业的竞争,降低产品成本成为技术创新企业维持其海外市场占有率的必然要求,这时便出现了技术创新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佛农认为,一般地这种对外直接投资不会产生对母国出口的替代效应。但是,如果这种投资发生得过早,就有可能替代母国的出口。在技术进步日益加快的情况下,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新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贸易的替代影响将越来越明显。

总之,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即存在互补性,也具有相互替代性,这要根据母国(或跨国公司)投资的动机、类型和发展阶段而定。

二、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实证检验

当我们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再来看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会发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存在一些异同。因此,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对这两类国家分别进行研究。

(一)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国外一些学者将对外直接投资与某些产业的实际出口联系起来进行了实证研究。如,伯格斯坦(Bergsten.C.F.)认为,在美国不同的对外直接投资产业中,那些对外直接投资程度较低的产业,其出口水平也较低;随着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提高,出口规模也相应上升;但是当对外直接投资超过一定规模后,追加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的促进效应就逐渐消失了。因此,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之间既是互补关系也是竞争关系。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其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的竞争(替代)也将不断加剧,因而海外子公司的生产将逐渐替代美国的出口。同时,学者们也有相反的发现,利普赛(Lipsey.R.E.)和威斯(Weiss.M.Y.)的研究表明: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美国的出口与美国海外子公司销售额都是高度正相关的,而且美国海外子公司的生产销售都部分替代了美国出口竞争伙伴中的发达国家企业的出口

(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除去个别的现象,较大规模的起步应从20世纪60年代算起,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和委内瑞拉,亚洲的印度、韩国、新加坡、菲律宾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是从那时起陆续向国外或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东石油输出国组织一些成员的投资方式也从贷款转向间接投资,再由间接投资转向直接投资。(注:宋亚非:《中国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而且由原来主要投资于邻近的国家和地区,逐步转向向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

伴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世界级大企业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1997年,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全球500强”的仅有22家,平均营业收益率为3.6%;而2000年入围企业增加到33家,平均营业收益率提高到5.2%,且高于“全球500强”4.7%的平均收益率(注:张金杰:《国际直接投资形势与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王洛林、余永定主编《2001-2002年:世界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贸易的促进也有其特点。首先,小规模和特殊商品是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优势。由于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大多数属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生产,资本劳动比率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低许多,发展中国家东道国更愿意接受劳动密集型高的项目投资。即使是进行规模较大的生产性投资项目,与发达国家相比,作为母国的发展中国家也占据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同时,这种生产性投资也将给母国带来原料、设备的出口增加,因而具有很强的投资与贸易互补性。其次,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一般侧重于扩大出口的市场销售战略。无论是为保护原有的出口市场,或是开辟新的市场,还是避开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多采取各种方式保障出口,在达到一定实力和经验积累后,逐步再向全球经营战略发展。

考察韩国的经济,其迅速发展得益于通过出口把国内产业与国际市场紧密连接的结果,从而使国际市场容量的不断增大,并对国内经济的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1991年韩国全国经济学家联合会的一份《韩国制造业的国外投资经营成果调查表》(注:参见杜玲博士论文:《发展中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经验与趋势》,2002年5月。)中,我们看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总的来讲与贸易联系较多,所占比重也较大。如开拓市场与回避进口限制两项都与贸易紧密相连,其之和所占比重在韩国整个对外直接投资动机中达到35.7%。当然,从表中还可以看出,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因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北美洲和欧洲地区,开拓市场的动机比重最高,占到29.3%,比其他动机的比重平均高出10个百分点,这是为适应当地区域化经济和确保新产品市场的结果;在拉丁美洲、大洋州地区,最高比重的动机为回避进口限制,占27.3%,也比其他动机高出10.4个百分点,这说明韩国对外直接投资在此两个地区对贸易壁垒的突破动机占据很重要的地位。

但具体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还有更进一步的动因分析。如李宏格(音译)(Lee,Honggue)对韩国电器行业的研究。电器是韩国最重要的制造业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初韩国就已成为世界第五大电器生产国。李宏格指出,韩国电器行业在1989年的对外直接投资额比1979年增长了85%,显示出韩国在该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于20世纪80年代末达到了顶峰——尽管与韩国电器产品的出口相比其投资的规模是非常有限的:1976-1992年间电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为5亿美元,而1992年电器产品的出口额却高达161亿美元。李宏格分析,韩国电器行业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主要表现为维持和扩大出口的需要,即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那么,这种对外直接投资的压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韩国本身国内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所造成的压力,迫使电器行业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寻求廉价劳动力以降低生产成本(主要是在亚洲地区);另一方面,则是来自欧美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在韩国扩大对欧美出口的同时,其电器产品也已成为反倾销的对象——这一点对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重新审视海外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有所不同,但总的趋势是积极的,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一国的对外贸易乃至国际贸易;由于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和替代关系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不一,所以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的影响具有动态效应;在经济全球化的今日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已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它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经济运作方式。

三、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与贸易的关系

为了论述的方便与国土概念上的准确,我们把以下涉及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称为“海外投资”。

(一)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与现状

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比较准确的提法应该从1949年算起。但因那个时期的海外分支机构都是一些贸易企业,规模又非常小,一般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内。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海外投资的步伐越来越大。截至2001年年底,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就达6610家,中方海外投资总额已达83.5731亿美元,遍布全球153个国家和地区(注:此海外投资的区域数字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2001年)为准。)。

1.中国海外投资的区域分布。中国海外投资在全球的区域分布正逐步由集中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但目前从投资的额度来看,集中化的表现还依然存在。截至2001年底,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数量在全球主要63个国家和地区的分布见表1。从基本格局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占28.99%,发达国家(欧洲、大洋州和北美)占27.99%,加上中国港澳地区33.46%的分布,大致呈现出各占1/3的态势,可以说是一个多元化的分布。具体的投资额度和比重见表1。

表1中国海外投资区域分布表(截至2001年底)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外经贸部《对外经济贸易简要统计》(2001)整理。

通过以国家和地区分布的形式进一步对投资额排序,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海外投资分布的集中化:即地缘优势和人缘优势使相邻国家(地区)和海外华侨聚集的国家(地区)成为中国海外投资的集中区域。至于在拉美地区和非洲投资额分布得较高,一般为投资行业的原因所致,这将在下面进一步阐述。

2.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分布。中国海外投资是从贸易型企业起步的。这些贸易型企业开始在海外做的商业性工作是为对外贸易企业提供信息、进行市场调查和客户联系服务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中国政府有关政策的引导下,生产加工型企业有所增加。但总的来看,服务贸易型的投资行业特点仍十分突出。根据对外经贸部的统计,截至1999年,中国海外投资中服务贸易型企业,无论从企业数量上还是在投资额度上仍占绝大多数;生产加工型企业虽然在企业数量上增加较快,但在投资额度上还处于较小规模;而资源开发型企业在投资额度上比生产加工型企业还要大些。详见表2。

表2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与投资额分布(截至1999年底)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的数据整理。参见:外经贸部发展司:《中国的境外投资状况》,《国际贸易论坛》2000年第5期。

一般地,中国海外投资在发达国家的多为服务贸易型和研究开发型,即非生产性项目。服务贸易型企业的运作主要是为了服务于国内企业的出口,以促进中国产品的出口;在海外投资于研究开发型企业则是为了更有利地接近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技术,以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则大多为资源开发型和生产加工型,即非贸易性项目。资源开发型的投资,主要是为了获取国外开采条件较好或储量、品位较高的石油、矿产、林业、渔业等资源,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生产加工型投资,主要为转移国内长线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发挥中国在技术、管理上的比较优势以占领当地的市场,同时带动相关材料、设备、零配件的出口。因此,这也是生产加工型的投资大多集中在亚洲、拉美和东南亚地区的主要原因。

(二)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的互动

1.中国进行海外投资的动因。从外部条件上看,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进入生产、销售、采购的全球体系成为必然。中国既然已经实行了“引进来”的改革开放,也必然要实施“走出去”的对外开放,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实现资本、技术和人力等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从中国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上看,“走出去”到海外投资不仅是政府的政策号召,更主要的是国内企业自身发展的利益驱动和内在要求。如前所述,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有许多动因,具体而言,中国海外投资的动因主要有如下五点:(1)寻求资源开发。中国虽地大物博,但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在进入21世纪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资源短缺对中国经济将是一个严重的制约。其中,开发的重点放在对我国经济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对外能源投资,即对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此外,还有一般性资源(如:黑色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树林资源等)的开发。在海外投资开发资源,主要是为了保障我国资源长期、有效和稳定的供应。(2)扩大出口贸易。无论是从中国政府政策的角度,还是从企业投资的角度,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带动材料、机器设备、零部件的出口,甚至带动服务业的出口,都是目前进行对外投资最多的动机。在政府制定的有关海外投资政策中,着眼点基本上都是扩大出口,是与对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综合对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动机调查,扩大出口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注:参见段云程:《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与战略》,中国发展出版社1995年版;谢康:《跨国公司与当代中国》,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年版;鲁桐:《中国企业海外经营:对英国中资企业的实证研究》,载世界经济学会编《世界经济与中国:2000-2001年》,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3)开拓国外市场。在中国国内需求不足以及同类企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积极开拓新的国外市场是企业利益驱动的内在动力所致,也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动机之一。这与理论上阐述的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之一——寻求市场型是相同的。(4)规避贸易壁垒。从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上讲,规避贸易壁垒或突破贸易壁垒都是寻求市场型的一种动机。由于我国现已加入WTO,关税逐步下调后,规避各种贸易壁垒已成为扩大出口和占领国外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近年来,出口配额限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等情况越来越严重,因此利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可谓是突破贸易壁垒的一个有效方式,也是对特殊贸易限制的一个反应。(5)获取高新技术。在海外投资是中国企业获取高新技术的一条重要途径。中国的一些航天、航空、电子、生物化学和机械业的大型企业已经开始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渠道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少数中国企业还在国外投资建立了研究和开发机构,用最近的距离、最快的时间学习、研发最新、最前沿的技术。当然,这种类型的投资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但它将是最具潜力的海外投资。

2.中国海外投资对贸易的影响。如前所述,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证分析上,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即存在互补关系也不乏替代关系,即存在贸易创造效应也有贸易替代效应。具体到中国的实际,由于投资行业的特点和投资区域的不同,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要视具体的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而定。首先,服务贸易型企业的投资,动机与目标非常明确,肯定是为扩大出口服务的,因此这类企业的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无疑是积极的;其次,资源开发型企业的海外投资,进口的资源都是我国相对成本低或战略的需要,同时还能带动设备、制成品(如钢材)、技术和劳务的出口,虽然会带来一定的进口贸易增长,但从整体上看对我国出口贸易还是起到了促进作用;最后,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情况较为复杂。我们将对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做一个具体分析。(1)机械行业。机械行业中如汽车、摩托车零配件组装,家用电器中的CKD、SCD(注:CKD:CompleteKnock-Down,即全分解装配:将产品全部拆散成零件后提供给买方组装成整机;SKD:SemiKnock-Down,即半分解装配:将产品拆散成部件或部分部件、部分零件后提供给买方组装成整机。)等,由于绝大部分甚至全部都要使用国内的零部件,在初期设备投资之后,后续的零部件就成为组装生产的必备条件。因此,从总体上看,机械行业在海外投资对我国出口的带动作用是持续且长期的。特别是大型家用电器,这是典型的加工组装型产品,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统计,家电行业投资带动出口的系数比其他产品高达20-30倍。金城集团的案例也显示,摩托车产品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后,大幅度地带动了该集团的出口:1997年海外销售收入250万美元,带动出口近150万美元;1998年海外销售收入近600万美元,带动出口达400万美元(注:李钢主编:《“走出去”开放战略与案例研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版。)。实证分析表明,机械行业由于技术与原材料、散件的高度结合,海外投资就可带来明显的贸易创造效应。(2)轻工行业。严格地讲,轻工行业中也有属于机械行业的产品,区分出来的主要是体积较小的机械产品如自行车以及其他轻工产品。这类产品的特点是,体积较小,出口运费没有体积较大的机械产品高,与海外加工的生产成本比,在国内的生产成本更低,因此这类产品的海外投资与出口很可能出现替代关系。也就是说,在国内生产此类产品后出口更经济,就很少会有企业再到海外投资生产;即使在海外投资并形成规模生产,对国家的出口带动作用也不大。(3)纺织服装行业。纺织服装业的投资主要是规避贸易壁垒,由于根据多种纤维协议,在投资国的出口配额已经用尽时,如果东道国尚有未使用的配额,投资国便可以使用。中国在纺织品领域受欧美出口配额的限制非常严重,因此不少的纺织服装企业到海外投资主要动机都是为了突破配额的壁垒,在海外寻求更广阔的市场。这种类型的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也要视情况而定:一次性投资建厂可以带动国内纺织机械的出口,但对出口贸易没有持续的带动作用;使用国内材料多的,可以促进国内原材料、面料的出口,但有原产地规定比例的国家对此也有一定的限制;在有的国家(地区)可以享有免配额、免关税的优惠,则可以大大提高我国产品出口或向第三国出口。因此,纺织服装行业在海外的投资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是扩大还是替代,兼而有之,目前尚未找到实证数据。

四、结论

1.综合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关系的理论,回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关系中的发展,以及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的现状与特点,论述了中国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我们进一步证实了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既存在互补又存在替代关系、中国的海外投资既有贸易创造效应又有贸易替代效应的理论。有意义的是这些互补和替代关系,或称贸易创造和贸易替代效应,在不同的投资领域、投资行业、不同的投资区域以及不同的发展阶段中是有所差异的。

进口贸易论文范文4

1.1对外贸易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平衡进出口贸易成为国策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重大成就,2013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从206亿美元增加到4.16万亿美元,增长了202倍,占世界货物贸易比重的12%,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当前,加大进口规模,改善进出口贸易不平衡的现状已经成为国策。2006年,总理在广交会开幕式上就提出了要更好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扩大进口,增加出口,推动进出口贸易协调发展的要求。商务部研究院专家也表示,今后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必然要从高度依赖外需转向内外需并重,相对应的贸易政策取向必然从“扩大出口创汇”转向“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由此可见,扩大进口,优化进口贸易结构是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1.2进口结构不合理,新兴生活消费品进口规模亟待提升

中国是世界第一大贸易国,也是第三大进口国,中国高速增长的经济进一步扩大了对进口的需求。然而在进口贸易结构上,传统的资源性和机电类商品进口始终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据官方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主要的进口产品有以下几大类:电机、电气、机械器具、零件以及矿物燃料、矿物油等原材料。这几个类别占到中国进口额的50%以上,而一些能够在国内消费市场产生内需拉动作用和消费品质提升作用,并最终通过经济和技术传导机制推动我国产业链升级的生活消费品,其进口严重不足。2010年中国消费品进口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只有3%。由此可见,我国进口贸易结构不合理,资源性、传统性的商品进口渐趋饱和,具有很大增长潜力的新兴生活消费品进口不足,影响进口贸易科学健康发展。

2中国进口消费品需求空间巨大

2.1消费增长为进口商品需求打开巨大空间

随着中国成为世界消费大国的步伐加快,国内消费水平和层次不断提高,受国内扩大进口政策和消费需求双重拉动,各种各样的精神消费品、生活方式、消费理念随同各种媒介对中国进行传播,精神上的“渗透”为国外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开辟了道路。近五年里,中国最终消费率分别为59.8%、58.2%、55.5%、53.9%、55.4%,基本呈持续下降趋势,且10年来我国最终消费率平均为58.5%,这比世界平均消费率78%~79%低了近20个百分点。可见进口消费需求增长潜力和空间巨大。以服装为例,我国对进口服装需求巨大,按年产服装200亿件近一半出口计,中国国内缺口约30亿件。

2.2富裕阶层的兴起成为进口商品消费的中坚力量

万事达卡国际组织近日公布的一份报告指出,随着中国经济在过去数年间的高速发展,目前国内个人消费年增速已达12%,占GDP的46.5%。在未来的10年间,以40岁以下人群为主力的居民个人消费实际增长率有望达18%,收入在5000美元以上的消费者数量将以每年24%的速度增长。中国的富裕人士拥有亚太地区22.3%的财富,人均拥有资产达到510万美元,仅次于日本。富裕消费者更青睐外国商品,并且尝试新技术的可能性更大,他们通常是购买新技术的第一批消费者,而且为高质量商品支付溢价的意愿比主流消费者高很多。福布斯研究院一份关于千万富翁的研究报告称,这些富豪平均年消费达200万人民币。

2.3巨大的进口商品消费需求

通过代购形式来释放中国居民对进口消费品的需求日趋旺盛,根据高盛公司的研究报告,在中国大陆总共有1亿7千万人曾经消费过进口商品,占总人口数的13%。目前相对于国内市场,国外商品品种多、质量好而且新产品在欧美的上市时间总比国内早3~6个月。商品价格普遍较低如数码产品、图书、首饰运动产品等都有50%~60%的折扣,如此低价,对国内消费者有着相当的诱惑力。国内消费者对进口产品的兴趣越来越集中到消费品,尤其是国外创新、时尚、绿色产品上。在缺乏有效供给的情况下,这种需求主要通过“代购”形式来释放,特别是近年来人民币升值带来了海外代购的飙升,主要集中在以美元为主要货币的欧美区域。代购的商品主要集中在价格比较高昂的化妆品、保健品和服饰箱包三大类。比如不少有机会去香港旅游的游客往往都要受别人的委托,代购一些商品回来;内地旅游团赴港旅游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购物;南方一些城市已经出现专业的赴港代购人员;有的甚至已经开起了网上商店或者网下实体店,通过网络渠道从国外代购商品等“,代购”形式给更多的购买者“全球扫货”的机会,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2.3.1网上代购异军突起

各大网上交易平台纷纷推出的“海外代购”服务项目,网上代购异军突起,随着网络的触角延伸到世界各个商品集散地。国内某购物网站打出的广告语称“:要跑在CPI的前面”“,用人民币买美货”。这和传统的需要各种关系和渠道的“海外代购”比较起来“,网上代购”确实给了更多的购买者“全球扫货”的机会。易趣网在2008年6月推出“美国直送”业务,每月成交量均以3~5倍的速度增长。

2.3.2国际代购

国际代购通过资源整合,极大地丰富了消费者的购物范围,拓宽了选购的空间。国内的网上国际代购分为两种形式:专业国际代购网站和个人代购网店。前者通常是与国外网上购物网站联系组成一个大的网络,如国际代购网()里面的商品齐全,并且价格低廉,消费者可通过它们选购国外网站上看到的商品;而后者通常是依附于大的购物网站如eBay、淘宝、拍拍等的个人经营网店。

3传统渠道和平台难以推动平衡进出口贸易发展

3.1三大现有进口渠道分析目前,国外商品主要通过直设渠道、渠道、进口公司等三大渠道进入中国。

3.1.1直设渠道外国商品制造商或品牌拥有者取得出口中国的经营权,直接参与到该商品或品牌在国内的分销,或者外国生产商或品牌拥有者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包括直接设置零售终端和同内资合作组建分销渠道。

3.1.2渠道外国商品制造商或品牌拥有者同中国商签订合同,由中国商负责商品分销。3.1.3进口公司由具备进口经营权的中国企业,通过直接采购、参加展会等形式进口国外商品,然后在国内进行分销,这是最主要的进口贸易渠道。

3.2现有进口贸易平台分析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国家鼓励扩大进口以平衡贸易发展的大环境下,展会贸易和网络电子商务也为国外商品和品牌打入中国市场提供了进口平台。

3.2.1展会平台将众多国外商品或品牌汇聚一地,吸引各类商、经销商和进口贸易公司前往洽谈采购。以广交会为代表展会平台是国外商品和品牌打入中国市场时不多的选择之一。

3.2.2网络平台利用网络商品的供求信息,交易双方在网络中实现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交易过程。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的最新一期透视报告《经济危机与亚太、中东和非洲区网上购物偏好》显示,在中国大陆市场,82%的受访者有过网上购物经历。书籍和艺术品是网上消费者最常购买的物品,有61%的受访者选择此项,家居用品与电子产品(59%)和女性服饰(56%)则位列其后。冲动性消费主要发生在女性服饰(49%)和家居及电子产品(45%)两类商品上。总体而言,以直设、和进口公司为主要渠道的进口贸易无法完成沟通世界消费文化、培育国民消费兴趣的使命“,扩内需”国策不能有效开展。而以展会和网络为代表的进口贸易平台又无法提供商品进口的一揽子解决方案,阻碍了国外消费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

4构建全新模式拉动进口贸易增长

4.1国外企业对全新模式需求意愿强烈

当前,中国正出现从“世界工厂”向“世界市场”转变的趋势,各国企业对于进入中国市场的兴趣也来越浓,许多国家各类企业已经将中国作为第一市场,正伺机敲开中国的市场之门。中国市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生产企业争相进入之地,各国丰富的消费品为本项目开展进口商品的贸易和零售提供了取之不尽的资源。截至目前,国外企业进入北京比例不高,世界500强零售企业42家仅有14家(表1)进入,全球零售商250强中有38家企业已进入北京,还有212家企业没有进入北京。由此可以看出,国外企业急需以一种全新的模式进入中国市场。

4.2国内零售企业“一站式”采购需求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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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量和数据选取

本文使用1998-2011年的年度数据,所有数据均取自国家统计局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和各省地方统计年鉴。用地区生产总值GDP表示经济增长水平,FDI表示实际外商直接投资,IE表示进出口贸易(I代表进口额,E代表出口额)。为消除统计数据中价格变动的影响,以变量实际值进行计量检验,故对相关数据进行了处理:用1997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不变价格指数对GDP、FDI、IE三个变量的数据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由于数据的自然对数变换不改变原来的协整关系,并能使其趋势线性化,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问题,故对GDP、FDI、IE进行自然对数变换,变换后的变量分别用LNGDP、LNFDI、LNIE表示[3]。

(二)平稳性检验

为了防止伪回归需要对数据的平稳性进行检验。本文主要用LLC检验、Fisher-ADF检验和Fisher-PP检验方法来检验变量的稳定性。分别对LNGDP、LNFDI、LNIE的水平值和其一阶差分(LnGDP、LnFDI、LnIE)进行检验,通过分析可知,1998-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外商直接投资和进出口贸易的时间序列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即为I(1)过程。

(三)协整检验

因为LNGDP、LNIE和LNFDI的时间序列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是同阶单整阶数的,故可进行协整分析。这里我们采用Johanson检验来判断最优滞后阶数、变量(取对数)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及存在协整向量个数。选择序列有确定性趋势而协整方程只有截距的情况,协整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由检验结果可知:在1%的显著水平下,JohansenFisher协整检验拒绝了变量FDI、IE与GDP不存在协整关系和最多存在一个协整关系的原假设;在5%的显著水平下,拒绝这三个变量最多存在两个协整方程的原假设。这说明至少有三个方程可以用来描述三个变量之间的关系,或者两两之间的关系,即变量FDI、进出口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协整关系。(四)模型构建及估计结果PanelData模型有三种形式:不变系数模型、变截距模型和变系数模型。建立PanelData模型的第一步便是检验样本数据符合上面哪种PanelData模型,从而避免模型设定的误差,改进参数估计的有效性[4]。经常使用的检验方法是协方差分析检验,主要检验如下两个假设:H1:β1=β2=…=βnH2:α1=α2=…=αnβ1=β2=…=βn如果接受假设H2,则可以认为样本数据符合不变系数模型,无需进行进一步的检验。如果拒绝假设H2,则需检验假设H1。如果接受假设H1,则认为样本数据符合变截距模型,反之,则认为样本数据符合变系数模型。构建如下F统计量:F2={(S3-S1)/[(N-1)(K+1)]}/{S1/[NT-N(K+1)]}~F[(N-1)(K+1),N(T-K-1)]F1={(S2-S1)/[(N-1)K]}/{S1/[NT-N(K+1)]}~F[(N-1)K,N(T-K-1)]其中,S1、S2、S3分别为变系数模型、变截距模型和不变系数模型的残差平方和,N为截面成员个数,T为时间,K为解释变量个数。根据EViews6软件估计结果得出:S1=0.905714;S2=1.435825;S3=6.518093。利用形式设定检验方法(N=6,K=2,T=14),代入以上两式计算得到的两个F统计量分别为:F2=27.27;F1=3.86。查F分布表,在给定5%的显著性水平下,得到相应的临界值为:F2a(15,66)=1.83,F1a(10,66)=1.98。由于F2>1.83,所以拒绝H2;又由于F1>1.98,所以也拒绝H1。因此,面板数据模型采用变系数的形式。通过Hausman检验发现,面板Hausman检验Chi-sq统计值为0.16,其伴随概率P值为0.92,大于0.05,所以接受原假设,应建立随机效应模型,即建立中部六省FDI、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的随机影响变系数模型。模型形式为:LnGDPi=αi+β1iLnFDIi+β2iLnIEi+ui,i=1,2,…,6其中,αi为常数项;β1i、β2i为参数;ui,为随机扰动项;i为中部六省标识数字从1-6,分别对应河南(HEN)、安徽(AN)、湖北(HB)、湖南(HUN)、江西(JX)、山西(SX)。估计结果由表3给出:从β1i的估计值来看,FDI对经济增长具有正的影响,但影响力度不是很大,即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不是很明显。FDI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最明显的是湖南,模型的回归系数为0.4962,即湖南省吸引的FDI每增长1个百分点,就会拉动本省的地区生产总值平均增长0.4962个百分点;其次是河南、安徽、山西分别为0.2872、0.2779、0.1242;而江西和湖北的FDI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却很弱,分别为0.0496、0.0130。从β2i的估计值来看,进出口贸易对经济增长也具有正的影响,而且与FDI相比,其影响力度更大,即进出口贸易能够更好的拉动经济增长。其中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最大的是湖北,模型的回归系数为0.7499,表明湖北省的进出口贸易每增长1个百分点,就会拉动本省地区生产总值平均增长0.7499个百分点;其次是山西、江西,分别为0.6800、0.5707;相比之下,河南、湖南、安徽的进出口贸易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力度不是很大,分别为0.3913、0.3567、0.3419。

二、结论和建议

通过中部六省FDI、进出口贸易和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可知,虽然中部六省的FDI、进出口贸易与经济增长的时间序列均不平稳,但其一阶差分均平稳,所以三者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FDI和进出口贸易对经济增长都存在正向影响,但FDI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力度没有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力度大。根据本文的实证分析,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率

FDI对中部六省的经济增长都具有促进作用,但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力度却明显小于对外贸易。所以,中部各省除了要继续扩大利用外资的总量规模外,更应该重视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率[3]:一要注意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取舍,注重自身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减少盲目性;二要根据自身优势,打造核心产业,集中资源办大事;三要注意本地区内部利用外资的合理布局,形成梯次分明的产业格局。

(二)增强进出口贸易对经济增长的带动力

中部六省的进出口贸易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都很明显,故六省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大力发展进出口贸易,以拉动本地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一方面,要提高对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视程度,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把稳定外需、稳定出口作为保增长的重要动力[5];另一方面,要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加快转变贸易增长方式,鼓励优势产业与优势产品对外出口,尤其是自身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出口为导向来倒逼本地产业结构升级换代。

(三)注重经济软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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