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贸易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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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贸易论文

公平贸易论文范文1

本文首先回顾了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总结了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三种趋势;在此基础上,通过对WTO贸易规则框架下主要农产品生产国农业政策改革的比较分析,认为目前农业保护仍然广泛存在,进而阐述了阻碍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的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的局限性,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最后,就中国农业如何应对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提出了三项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农业政策;改革WTO;协调机制;政策建议

一、导论

(一)选题意义

农业和农产品生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在各国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涉及到人民生活、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农业历来是各国政府保护的重点。农业保护严重扭曲了农产品贸易,使各国都深受其害,于是取消贸易保护、实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经过艰苦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农业协议》,奠定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基础。从《农业协议》开始实施至今,各国遵照《农业协议》履行承诺,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不断得到推进。但同时,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需要在谈判中加以完善。中国是一个拥有超过9亿农业人口的农业大国,作为一个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参与者,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将同时面临来自内部与外部的双重压力。为此,深入研究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及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遵照国际协议调整国内农业政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于中国全面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国内农业安全以取得长治久安、持续发展的牢固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许多学者对中国农业及世界农产品贸易的课题进行了研究与探索。如特丽?西库勒(TerrySicular)(1989)结合当时中国农业的衰退趋势,对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增长进行了探索,提出非农业政策可以加强或破坏农业计划,建议中国建立考虑全面和注重协调的有效农业政策,并把农业放在与其他产业平等的地位上;曹苏峰(1998)以翔实的数据深入分析了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速度、价格变化、贸易流向分布以及商品结构变化;田维明等(1999)通过GTAP模型进行政策模拟,分析了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下我国不同的政策选择对国民经济和农业部门可能产生的影响,认为扩大贸易开放程度有利于提高我国经济的总体效率和国民福利水平;罗余才(1999)对我国农产品进出口的总量与产品结构变化进行了实证分析;张汉林(2003)则在介绍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对农产品贸易领域的争端情况进行了总体阐述,重点分析了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受理的一些农产品贸易争端案例。

综上所述,虽然许多学者从农业产业地位、农业政策选择、农产品贸易结构及农产品贸易争端等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中国农业及世界农产品贸易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这些研究中缺少以农业政策变化及现有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为基础的论述。本文试图以比较不同国家农业政策的改革、分析现有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为基础进行论述。

(三)结构安排

论文的第二部分回顾了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历程,并总结出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三种趋势。论文的第三部分比较分析了世界主要农产品生产国农业政策的改革,认为尽管在《农业协议》的约束下,这些国家的农业政策仍然存在相当程度的农业保护倾向。在此基础上,论文的第四部分阐述了使农业保护主义得以生存、阻碍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现有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所存在的局限性及对其进行完善的措施。论文的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并对中国农业如何应对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提出了政策建议。

(四)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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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考核形式包括平时考试和期末考试。其中,平时考试方式主要有随堂测验、课堂讨论发言、小考试等。课后作业包括写小论文、调查报告、思考问题等形式。随堂测验包括书面答题、单元测验和期中考试等形式;讨论发言可以组织课堂讨论时学生互相问答,包括分组讨论、自由讨论、课堂主题讨论发言等多种形式;对平时作业、小论文、讨论和学习态度的评分标准也应当尽量通过分解小项来进行量化处理,从而进一步可以使考评结果更加客观、公平、合理。此外,每学期期末考试的考核形式要多样化包括题型和试卷的多样化。期末考试每套试卷至少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计算题等多种标准化题型,注重合理划定主观性和客观性试题的比重的同时要注重试题的认知层次和难易程度的合理搭配;另外期末笔试命题要分为统一命题和机动命题两个部分:统一命题是是从建立的题库中随机抽取,本学期所有开设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班级都要参加考试的共同部分,主要用以考核各专业和班级统一界定的基础性知识点,分值可占卷面分值约60%;机动命题则是由任课教师根据各专业特点选择的自主性教学内容的相关命题,通过这部分命题可以考察不同专业的教学重点,并且要与所教班级专业领域的特点以及其学生在理论知识和实际问题相互结合,分值约占卷面的40%。

2.强化职业资格培训。

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区别于本科院校的一个显著特征,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又是检验高职院校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手段。对高职学生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其职业技能进行鉴定并让高职学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是高职教育今后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在高职院校国际贸易实务专业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同时又能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强化实践教学,从而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导向性作用。可见,职业资格考核是构建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突出高职办学特色,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标志。针对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开展业务的基层人才十分缺乏的现状,我们把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与国际商务单证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结合起来,突出高职教育特色,以证代考,以使学生能熟练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知识,并能具备较强的交易磋商、制单结汇、规避风险等三大关键能力,把学习内容与职业资格考试结合,可以缩短学生毕业后的适应过程,从而大大提高了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为其就业增添筹码。

3.加强题库建设,实行教考分离。

人工命题容易造成试题的知识点分布过于集中,题型不够丰富,以及试卷的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这样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却不能全面考查学生的学习情况,造成了教学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自己的试题库就显得十分必要,可以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教授和课题组成员对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深入研究,拟制考核题目,并依据不同时期专业发展方向,及时调整考核内容的重点,更新试题库,确保考核公平。这样,国际贸易实务考试便可以大胆突破教师讲授什么考试考什么的传统方式,教师只负责按照教学大纲实施常规教学和平时考核,不负责期末试卷考核,期末考核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任意一套试卷,彻底杜绝教师期末变相划定复习范围的现象,同时也大大减少学生期末考核作弊的可能性,较好地满足了教考分离的要求,而且还可以通过分析历年来试卷命题的规律和特点,及时掌握各课程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从而调整授课内容,适应时展对人才的要求。

4.注重平时考核。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在讲完每章内容后给学生做做平时测验,一方面可以促进学生更好的地学习和巩固每一章节的内容,从而可以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然后根据学生的掌握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学习内容进行辅导。此外,还可以采取速测的方式,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试题形式可以为选择题,也可以为填空题,重点考核学生对课程最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在国外,没有哪一门课程会只以一次期末考试成绩作为学生的最终成绩,因此我们也可以把平时测验的成绩做为这门课程期末总评的一部分。对于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而言,每学期的考试不仅仅只是要求学生平时到课堂,而更要注重学生参与课堂提问和讨论的程度,这些都可以反映其学习态度。平时考核形式包括撰写调查报告或小论文的作业、国际贸易案例(比如商务谈判)分析的作业等。然后在每个学期期末时也要组织一次期末考试,以上所有的要求及测验都做为学生成绩考核的一部分。当然不同的考核方式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除期末考试重点灯对学生掌握的书本基础理论和要点的识记以外,其他考试形式的重点都是为了考查学生对国际贸易知识的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注重平时考核能让学生在整个学期保持较高的学习热情和学习动力,而且可以让学生不在心存侥幸心理,通过以上各种考核方式的综合运用,学生通过这种平时性测评,不再对考试产生惧怕心理,也不过分担忧和紧张,从而学生的考试心理也很健康。

5.借助软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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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危机;公平贸易;页岩气革命;制造业回流

2008金融危机之后,美国的贸易政策在整体上显露出保护主义的特征。奥巴马出任美国总统后,强调“公平贸易”,具体表现在:国际上强调相互公平,重点发展区域贸易和双边贸易,将劳工、环境和食品标准加入到贸易协定中,最终达到建立一个新的国际贸易模式的目的。在国内推行战略性贸易,重点发展一些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以促进出口。美国的这些公平贸易政策都旨在改善贸易失衡,复苏美国经济,并将对中国乃至全球贸易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公平贸易在美国的发展

美国在二战后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向它的主要贸易伙伴开放国内市场但并不要求它们同等地开放本国市场。全球贸易额每年的增长率大大提高,约为5.8%。到了20世纪80年代,美国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其传统制造业的竞争优势下降,美国意识到不平等的市场开放程度和生产标准削弱了其国际竞争力,因此在对外贸易上一直坚持公平贸易政策。在不同的时期公平贸易政策强调的内容有所不同。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专注于平等的市场准入,对那些不遵守“公平”原则的国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在90年代,美国的公平贸易政策体现在追求平等的环境和劳工标准上,并声称它以高于贸易对手的环境和劳工标准生产。之后,更多的内容被添加到公平贸易的条款中,比如食品安全标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等。此外,战略贸易政策作为公平贸易的一个衍生品也应运而生,其内容是重点发展被政府选中的具有相对优势的关键性产业以促进出口。金融危机后,奥巴马提出美国应得到来自于贸易伙伴的同等贸易优惠。为了推行这些标准,美国在危机以来明显偏向区域贸易和双边贸易。奥巴马认为,在公平贸易的基础上,拥有更高生产率的美国工人比其他国家的工人更具优势。

二、危机后美国公平贸易政策的具体表现

1. 在国际上通过区域贸易和双边贸易来追求“公平”

发展区域贸易具有快车道效应和示范作用。奥巴马在2009年11月启动的TPP是美国区域贸易政策的代表。在谈判中,美国积极推广公平贸易政策,让其他贸易国在知识产权、国企的角色、劳工和环境标准、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方面接受更高标准、更加开放和公平的贸易协定。PSA是另一个区域政策的代表, PSA旨在促进服务贸易,提高市场准入程度,并在授权、执照发放、通讯、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业等重要领域制定新的规则。TTIP是美国双边贸易协议中最重要的一个,通过TTIP的谈判,美国和欧盟将组成世界上最大,最富有的贸易团体,并试图建立新的全球贸易规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将来如果想参与到全球贸易中,就很可能必须要打开市场,提高生产标准和规范本国市场。

2.在国内强调战略性贸易政策

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体现在政府挑选出部分具有竞争优势的关键性行业进行重点发展,以此扩大出口。在此政策下,奥巴马发起了“页岩气革命”、制造业回流和再工业化。在2008-2013年期间,美国的页岩气产量增加了20%,天然气(单位:百万英热)从2008年超过13美元的价格降到了2012年的1-2美元。大幅降低的气价使一系列相关产业的产品价格也相应降低,这有利于促进美国的出口。奥巴马意识到只有实体经济才能拯救美国经济,所以提出了制造业回流和再工业化的政策,意在发展高端制造业。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调查显示,美国年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的制造商中有37%打算或正在积极地考虑回国。与此同时,美国的高端制造业正在进行“再工业化”,奥巴马在2011年成立了先进制造业合作指导委员会,确保美国在高端制造业的全球领导地位。

三、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对中国的影响

一些国内的学者把TPP、PSA和TTIP称作美国的ABC(Anyone But China)即“中国除外”的对外贸易政策。面对美国这些具有侵略性的贸易政策,中国也必须有所行动。首先,中国应该使其贸易伙伴更加多边化,参与到更多的区域和双边贸易谈判中来以此减少对美国的出口依赖。其次,中国应坚定进行市场改革,建立起一个自由、透明、规范的市场来应对美国的制造业回流减少的外国投资。最后,中国的制造业在国际分工中应该加强自身建设,加速从低端产业链到高端产业链的升级,合理优化制造业的产业结构,加大教育和研发的支出,培育新一代的高科技人才。

参考文献:

[1]韩霜.美国贸易政策研究―从自由贸易到公平贸易.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9,第24页和第8页.

[2]席桂桂.奥巴马连任“公平贸易”规则继续.中国经济导报,2012(B01),第1页.

[3]朱彤,张悦盈.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转变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新浪潮的兴起.亚太经济,2007(02),第34页.

[4]覃乾.美国“再工业化”挑战中国制造.装备制造,2011(06),第1页.

[5]“Reshoring manufacturing: Coming home.” Economist (Special Report) 19 Jan.2013: 4-6.

[6]巩胜利.21 世纪:美国新战略“三大”规则――TPP、TTIP、PSA 之后的全球贸易新规则新秩序的“破立”格局.国际金融,2013(05),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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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倾销;反倾销;自由贸易;贸易保护

自由贸易是WTO的宗旨,各成员国平等的限制和运用关税是自由贸易的关键。WTO协议都是依据这一宗旨制定出来的,但有三种例外情况:一为反倾销;二为反补贴;三为安全保障措施。按照WTO协议,各成员国不断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以上三种例外措施成为WTO协议下各国保护本国工业、避免外来激烈竞争的唯一合法手段,而反倾销是当前WTO成员国最常使用的方法。 WTO的反倾销协议并没有分析反倾销是否合理,它只是对各国的反倾销行为进行了规范。那么,反倾销究竟是否合理呢? 要分析反倾销,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倾销。

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有时同一家公司的同一件商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售价却不一样,这种在不同的市场上以不同的价格销售同一种商品的行为称为价格歧视,而倾销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的一种价格歧视,如果一家公司某种商品在国外的售价低于其国内的售价,这家公司就是在进行倾销,这是在经济学中对倾销的定义,而在WTO反倾销协议中,对倾销的定义则为在国外市场上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商品,正常价值通常为该生产商在其母国售价或在第三国售价,当以上两种价格都无法获得时则为生产成本。 一般而言,倾销有五种形式:临时性倾销、国营贸易倾销、市场扩张性倾销、侵略性倾销和持续性倾销。 当某一生产商由于季节,或是错误的生产计划,或是不可预测的国内市场的需求变化等原因而产生大量库存,为了清理库存而降价在国外市场上出售产品,这样的倾销称为临时性倾销。

国营贸易倾销是指一些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以极低的价格出口产品以获得硬通货。 市场扩张性倾销是指为获得国外市场份额而以低价出口产品。 当生产商为挤垮竞争对手以极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产品,当独占市场后再提升价格,这种倾销为侵略性倾销。 持续性倾销又被称为平衡倾销,垄断生产商为获得利润最大化,国内与国外市场的价格和销售量由该生产商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的交点所确定,当国外市场的需求弹性高于国内市场的需求弹性,则该平衡点确定的国内市场价格一定高于国外市场价格。 在经济学和WTO中,都没有对倾销是否合理下定论。从某种意义上说,倾销有其合理之处。

在自由市场上,售价是由买方和卖方在自由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的。认为某种商品低于某一价格销售是不合理的,这种说法本身存在荒谬的地方:一方愿意以低价买,另一方愿意以低价卖,双方在完全自由谈判之下确定的价格有何不合理?这样的一笔交易一定对双方都有利,因为大家都是希望通过交易获利而不是赔钱,同时,消费者肯定也会从低价中获利。 真正的低于生产成本销售是几乎不可能的。任何一家生产商若长期使售价低于成本价,必然会面临倒闭。只有临时性倾销,一种短期以低价清理库存的行为可能真正低于生产成本销售,这种行为实际上对消费者是有益的,市场扩张性倾销和国营贸易倾销也都是对消费者有益的短期行为,持续性倾销只有垄断生产商能从中获得利益最大化,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交点确定其在国外市场上只能销售一定量的商品,当然,这样持续性的低价对当地的消费者是有百利而无一害。从这一方面出发,出口国生产商不应该因为以低价售卖商品给进口国的消费者而受到惩罚。

对消费者有害的只有侵略性倾销,因为它在低价赶走竞争对手后再提高价格以获得垄断利益,这也是各国反倾销口号中主要打击的对象。 但事实说明过去几十年中,侵略性倾销是根本不存在的。如果一家生产商可以把价格压低到挤走所有的竞争对手,它当然可以获得整个市场,但同时每一笔交易都会赔钱,一旦它占领市场后提升价格,新、老竞争对手就会因利益的驱使而进入市场。所以如果它真的能够把所有的竞争对手挤走,它必须一直把价格维持在不获利的低价上,以防止竞争对手重新进入市场。

然而这样的生产商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如果它能够维持下去,那消费者一定是从它永久性的低价中获利的。 为什么不能在不同的市场以不同的价格销售同种商品呢?有很多原因会造成不同市场上的差异化价格,比如说市场规模、需求结构、需求弹性、消费 者的收入水平等等。 实际上,价格差异化是在国内市场中常常被采用的一种价格策略,为什么在国际市场上就不能使用这样的价格策略呢?如果大家认同同样的音乐会票卖给学生比卖给成人便宜,为什么就不能认同同样的商品在进口国卖得比出口国便宜呢? 倾销其实没什么不对的,因为在提出这个问题的最初,倾销的性质就被搞错了。 1904年加拿大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反倾销法以补救所谓的不公平贸易,即倾销,那是100多年前的事情,现在我们越来越清楚倾销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公平,它使交易双方都获利,而且使进口国的消费者获利。

真正不公平的是反倾销,在提倡自由贸易的今天,人们越来越喜欢用反倾销这样的隐秘手段来保护本国的工业。 当遭遇激烈的外来价格竞争,进口国的生产商就会申请反倾销,如果该进口商品被认定为倾销,就会被进口国政府征收反倾销税,实际上,反倾销税就像进口关税一样阻碍着自由贸易,而且更带有歧视性,因为这种税可以针对某一特定国家的某一特定生产商征收。 消费者肯定是反倾销的受害者,是他们最终承担了反倾销税,而且进口国的本国生产商也有可能会提高自己的售价,他们会根据价格弹性,制定一个新的售价,使之介于自己原来售价和被征收高反倾销税的进口商品的售价之间。 如果遭到反倾销的商品是中间产品情况就更糟,因为下游的生产会受到上游产品价格的影响,因此不仅该中间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是受害者,而且该中间产品的下游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也会受到不良影响。 从WTO的数据库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两大类产品最常遭到反倾销,它们是钢材和化工产品,我们可以想象反倾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多大。

在反倾销中唯一受益的是遭受倾销商品的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商,他们申请反倾销以从政府那里求得保护,阻止比自己更廉价的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这些生产商往往都有很高的生产成本,不具生产该种商品的比较优势,当其他的贸易保护措施都被逐渐取消或削弱后,反倾销成了他们最常用的手段。 但这一手段与其他的贸易保护措施一样,是不公平的,是阻碍自由贸易的,这样的手段应该同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一样被取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贸易自由化,才能让资源在全球得到最为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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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教育 考试改革 国际贸易

《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关于高职教育目的描述是“让学生获得从事某个职业或行业(或某类职业或行业)所需要的实际技能和知识”。我国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指出:“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这些论述清楚而明确地说明了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现实情况又怎样呢?统计部门的有关数据和人才市场的信息表明,一方面高职毕业生就业困难,一方面企业难以招聘到满意的毕业生。出现这一矛盾有多种原因,但从高职院校的考试来分析,我们有必要不断进行考试改革,以人才培养目标为方向,建立以素质、能力、知识为内容的更科学的考试评价体系,把考试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

一、现行考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考试存在的主要问题

考试目的定位不当。考试管理者仅把考试作为决定学生是否能够获得学分、奖励、学位及能否毕业的依据,不少教师仅仅把考试当作教学的一个环节,认为考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给学生某门课程的成绩,学生则认为考试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学分,获得毕业文凭。以上种种考试目的的错位,导致学生为了考试而学习,为了分数而考试,难以起到培养能力和素质的作用;教师则为了考试而教,改完试卷得出分数后,即认为课程结束,教学任务完成。

考试功能未全面发挥。一般认为,高校考试应至少具有导向、诊断、反馈、评价、区分、预测等功能。但是,目前的普遍情况是考试功能的失衡,尤其是考试的诊断、反馈功能基本未能得到发挥。由于命题不科学、不严谨,造成试题效度不高,导致高分低能和低分高能的情况同时存在,很难准确地诊断出学生的实际能力和水平。考试对教学内容、方法和教学质量的促进作用无从发挥。

考试的内容结构不合理、测查目标错位。重知识考核,轻技能、能力和素质考核,考试的内容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目标的要求脱节。测查目标层次过低,是造成当前大学毕业生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动手操作能力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考试方式单调。当前高校考试方式极为单调,主要表现为“四多四少”,即闭卷考试多,开卷考试少;笔试多,口试、论文写作或其他方式少;理论知识考试多,能力、素质考查少;总结性考试多,过程性考试少。这种单调的考试方式,既不能准确反映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也无法准确测试出学生的真实能力和素质,更窒息了学生的主动学习精神和创造能力。

考试结果的分析和评价工作薄弱。多数学校期末考试后仅要求教师进行简单的成绩统计分析,严重削弱了考试的反馈调节和激励功能;基本不搞命题和试卷分析,当然也就不进行考试质量评价,如何不断提高考试质量尚未引起学校管理人员和广大教师的普遍注意。

考试中的不公平现象比较严重。目前,在高校考试中,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概况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因虚假分(或作弊)导致用功与不用功无差别;因印象分的存在而导致努力后的变化无显示;由于教师的好人思想而产生的人情分;由于教师个人因素的影响存在好恶等等。当前高校普遍实行谁上课、谁出题、谁阅卷,很难杜绝印象分、人情分、好恶分。

2.关于考试问题的原因分析

考试出现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育思想观念的转变不够深入,没有真正构建起与高职教育人才观、质量观和教育观相适应的考试模式,特别是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育方针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提高素质、培养能力尚未成为广大教师的自觉行动,因而难以把职业技术应用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致使多数考试仍停留在考查学生对知识掌握程度的层次上,忽视了知识应用和素质的考核。二是对考试的功能认识不足,对考试改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对考试内容和方法的深入研究,沿袭传统考试的思维和方法,方法简单、创新力度不够。考试内容和方法与培养目标、教学内容严重脱节,没有很好地发挥考试对教学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的功能。三是教学管理部门很少出台鼓励考试改革多样化的激励措施,相对于以考核知识作为主要的闭卷笔试,以考核能力、素质的口试、开卷考试、论文、操作、答辩、报告等考核方式,在考试的准备、组织、实施、评分等环节上较为复杂,涉及范围大,占用教师精力多,对教师要求高。如果没有相配套的制度和政策引导,以考核学生能力和素质为主的考试在实施过程中肯定有难度。

二、《国际贸易》课程的考核方法和方式

国际贸易主要以货物的进出口贸易为中心,基础在于合同的订立,以合同为“主线”,让学生逐渐认识、理解每一条合同条款,通过发盘、还盘,然后达成接受,形成有效合同,进而到如何履行合同,出口方主要做哪些工作才能顺利结汇,进口方何时、如何付款才能取得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又不需长时间的占用资金。如何培养学生在国际贸易方面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如何检查学生把握进出口贸易实务操作技能,我们外语系对商务英语专业的03级学生进行了国际贸易课程考试改革。

1.从考试内容方面引导学生提高素质。在考试内容上减少以再现书本知识为主的考试内容,加强对学生理解知识、应用知识,特别是综合性、创造性应用知识能力的考核,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通过考试内容的改革,使学生在重视基础知识学习的同时,更加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创新精神的形成。同时,考试内容要以学生的个性发展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学生个性特长发挥,给学生较大的选择空间,以利于特殊人才的脱颖而出。

2.从考试方式、方法方面引导学生全面发展。考试方式不再局限于期末闭卷考试一种形式,还应包括平时作业完成情况、课堂回答的表现、开卷考试、课程论文、口试、案例分析、案例写作、实际操作、小组辩论、调查报告、综合考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符合课程内容特点的考试方式势在必行,以利于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全面展示。

3.从考试成绩评定方面促进学生学习创新。改革标准答案的考试成绩评价反复法,淡化分数,实行实质性评价,注重考查学生的解题的思路和分析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可以设计少量超出教学基本要求的题目,给优秀学生成长创造空间。对超出教学基本要求部分的内容和具有创造性的解题方法,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性成绩。

4.从实施全过程考核方面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的督促和考核,增加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重。平时的考核可采用作业、课堂提问、讨论、案例分析、报告、小论文、专题性的研究以及阶段性测验等多种形式。这种变一次性、终结性考试为全程的考核形式,有利于实现教与学的步步为营,引导学生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减少学习的功利性,从根本上改变应试教育和长期制约的学风、考风建设的状况,促进学生良好品质的养成。

学生的国际贸易课程总评成绩按如下比例构成:考勤情况占5%;课堂参与占10%;平时作业(案例分析)占15%;分组模拟谈判占15%;围绕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的实训占20%;专题论文占15%;期末考试占20%。

三、考试改革的体会

1.转变教育观念是根本。考试评价的改革关系到教学的全面工作,但核心是教育观念的转变。高职教育考试的重点不是检测学生掌握了多少知识,而是评价学生是否达到了课程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学习并实践高职教育理论,分析毕业生跟踪调查的结果,都将对我们转变教育观念、探索考试改革起到推动作用。

2.树立新的人才观是关键。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高职教育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成为我们教育的重点。考试作为评价人才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新的人才质量观的指导下,必须对考试进行相应的改革,从而使师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都能得到提高。

3.完善师资队伍建设是保证。考试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教师在教学中占主导地位,考试改革必然要通过教师来完成。因此,加强师德建设,增强教师的责任心,提高教师素质,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是考试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

通过两年的实践证明,虽然这种考试方式与评价方法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但还是得到了教师的支持,考试改革是成功的,它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比较全面的考核。我们在这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积累了一些经验,考试的导向作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对学生进行考核的同时也不断增强教师的责任心,更重要的是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励了学生的学习热情,树立了学习信心,提高了学习兴趣,浓厚了学风。但是,这种考试方式与评价方法的改革只是我们教学改革的一种形式,是我们对探索考试方式与评价方法的一种尝试,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考试方式可根据高职学生的特点和知识水平,再灵活多样些。评价方式应更具体、更易操作、更规范些,使其更能发挥起促进和激励功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考试改革是高职院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深层次变革,是形成新的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教师队伍建设、教材建设、专业建设,涉及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改革等各个方面,它需要全体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教辅人员的积极参与。只要我们不断地进行考试改革的探索和实践,就一定能培养出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性专门人才。

参考文献:

[1]管晓兰.改革考试方法,促进素质教育.高等教育研究,1999,(3).

[2]谢文静.高职教育考试改革探讨.教育与职业,2003,(13).

公平贸易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发达国家对农业支持政策的坚持和完善以及国外以食品安全为借口的贸易壁垒措施持续上升,对我农产品出口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农业面临的国际竞争会更加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下,使用反倾销等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工具来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稳定,对于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是正当的,也是一段时期内不得不做出的选择。然而,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反倾销措施要想有效应用于农产品贸易领域,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农产品贸易形势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贸易总体上是进出口额增长速度落后外贸平均增长速度,且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并于2003年后转为逆差。在结构方面,除水产品、蔬菜、水果、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还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外,大宗土地密集型农产品、林产品和大多数农业原料产品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根据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对中国主要大宗农产品产需形势的预测,除大米外,玉米、小麦、大豆、棉花和豆油在2005-2010年间都是净进口,其中玉米、小麦和大豆的进口增长幅度较大,与2005年比,2010年的增幅分别为198%、73%和40%。大宗农产品进口激增,对相关产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势必造成严重冲击。从农产品贸易环境看,目前我国农产品进出口均面临来自国外的巨大压力。2007年世界农产品关税水平平均为62%,我国农产品进口关税已降至15.2%,并且削减、取消了大批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目前我国已是世界上农产品市场最为开放的国家之一。在出口方面,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除频频遭遇技术性壁垒外,也是反倾销的主要受害者。

从农产品贸易的趋势看,随着WTO谈判的进展,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情况将得到缓解,农产品贸易将会逐渐更加自由和公平。但发达国家由于长期对农业实行高补贴政策,加之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及农业部门的压力,WTO多边协议首先会造成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政策在“箱”间的转移。我们对农产品自由竞争和公平贸易还不能抱有过于乐观的态度。短期内中国农产品贸易环境无疑会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二、我国反倾销制度在农业领域的缺陷

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反倾销制度要想在农产品贸易中取得效果,尚存在以下缺陷。

1、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资格问题

尽管《WTO反倾销协议》赋予了相关产业在受到倾销损害时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权利,但同时又对申请人的条件和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均可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第十七条又规定“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这种对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定,对于发达国家产业组织比较健全及以农场为主的大规模生产模式来说,似乎不成问题;但对于我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产业组织尚不健全及以农户为主的小规模生产模式来说,事实上等于剥夺了农民反倾销申请人的资格。

2、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能力问题

反倾销调查由申请人通过提交申请书的方式提出申请。在《WTO反倾销协议》的基础上,《条例》对申请书的内容也做了详细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条例》第十五条又规定了申请书应当附具的证据:“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此之外,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又附加了如下三条内容:“损害的类型,是指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还应当分析进行累积评估的原因及理由;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及其他证据材料。”可见,申请人不仅应该掌握国内外两个市场上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信息、相关产品的数量及价格信息,还需具备对国内产业影响的总体评估能力。同时,对倾销、损害及两者的因果关系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由于农产品的生产方式及市场的复杂性,即使通过地方性产业组织的联合或其他方式具备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资格,也很难有能力提供一份信息充分、证据确凿、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立案调查的可能性就更微乎其微。

3、政府保护的有效性问题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也“可以立案调查”,这就从法律角度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但是,反倾销调查是以维护行业或企业的利益为直接目标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代言人,而不是某一具体产业的代言人,更不是某一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在未接到申请,但却有“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决定立案调查,也必然会从国家整体利益、对外经贸关系等角度综合考量,而不会只局限于某一产业的具体利益。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总体贸易存在巨额顺差,承受一些贸易伙伴国巨大进口压力的背景下,国家行政机关就更加难以自主做出对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决定。

因此,由于国家利益和某一具体产业利益的不统一,不代表产业利益的国家行政机关并不会忠实履行反倾销申请人职责。国内外大量的反倾销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绝大多数反倾销立案调查都是由企业或产业组织提出申请的。

三、在农业领域增强反倾销调查可操作性的建议

1、思想层面

(1)牢固树立反倾销是维护公平贸易的手段的基本观念。反倾销是WTO赋予缔约方反对不公平贸易、保证市场平等竞争的正当手段。由于各国农业支持的出发点不同,对农业补贴的范围和强度也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更是保障农民利益、强化农产品出口竞争力以及倾销剩余农产品的主要手段。因此,国际市场上农产品的不平等竞争还将长期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使用反倾销等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工具,对于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是正当的,也是一段时期内不得不做出的选择。(2)彻底放弃用农产品平衡总体贸易、缓解进口压力的想法。首先,在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跨国公司大举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背景下,国际贸易的差额已经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该国真正的经济贸易利益。个别发达国家出现贸易逆差,无非是投资和贸易替代关系的显现。其次,中美、中欧之间的巨额贸易顺差也无法单靠农产品就能实现平衡。发达国家对我国农产品进口施加压力,其本意也是从保护国内农业利益出发,是国内农业保护政策的国际延伸。因此,任何的妥协和让步,换来的只会是对方的得寸进尺、变本加厉,对缓解贸易压力不会有真正帮助。最后,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关系到国家整体的经济安全和长远利益,新农村建设更需要公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用农产品平衡贸易,靠弱势的农民群体承担开放成本,本身也是缺乏全局观念的、不负责任的政策主张。

(3)根本转变靠农产品贸易促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思路。有人认为通过农产品国际贸易可以促进我国农业内部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但农产品作为事关国家安全的战略性物资,还没有哪个国家真正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参与国际分工,特别是对于大宗主要农产品都要自己维持一定的生产规模。同时,目前农产品贸易是建立在扭曲和不公平基础上的,以此促进结构调整也很难实现优化的目的。另外,农产品的结构调整还受到技术和自然条件的严格约束,不但过程是缓慢的、循序渐进的,其结果也很难完全按比较优势原则分工。前些年我国部分地区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并未因此转移到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生产中去,而是造成了粮食产量和农民农业收入的绝对下降。因此,农业内部的结构调整,应该靠国家宏观的、整体的和长远的政策来保障,靠扭曲的农产品贸易来促进显然是不合适的。

2、组织机制层面

(1)创新农民组织,建立产业协会。目前我国以农户生产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不会有根本改变,仍然要个体农民面对高补贴与规模经济下生产的国外农产品,以及越来越严重的贸易保护的冲击,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建立产业组织是现实的选择。

(2)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进口设立反倾销调查警戒线。当某种主要农产品在一段时期内进口数量的增长或价格的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商务部应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授权,自动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程序,以解决在国家利益和产业利益不对等的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主体错位问题。

3、技术层面

(1)深入研究农业高补贴国家的农业政策对农产品价格的控制程度和对贸易的影响,以便分析其是否属于国家垄断贸易的情况。《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附件一第6.1条补充规定二和《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2.7条,将国家垄断贸易称之为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被完全垄断,而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控制。如果一国被确定为国家垄断贸易,那么允许进口国在有关反倾销调查时对该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西方国家通过对农产品的高额补贴影响或控制价格,进而导致国家垄断贸易,从逻辑上分析是有这种可能性的。一旦确认某国在农产品上有国家垄断贸易的行为,在对其反倾销时就可以比照西方国家对中国反倾销的做法,在成本核算时采用替代国制度。这一方面可以大大增强我国农产品反倾销的力度,同时也可以还“国家垄断贸易”以本来面目。

(2)加大农产品反倾销人才培养的国家支持力度。由于农产品的易腐性、季节性、价格波动大、固定成本高、财务记录不健全等一系列特点,农产品反倾销活动的方式和结果与非农产品、尤其是制成品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我国这样反倾销历史短、经验不足的国家来说,具体操作的难度就更大。因此,应加快相关人才的培养,以便深入研究农产品反倾销的市场条件,以及反倾销实施后的市场影响。应把掌握反倾销、WTO规则、相关法律与惯例知识的人才与农业技术人才一起,共同纳入对农业人才的培养支持范畴。这样,我国农业发展在具备了技术保障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与规则的保障程度。

【参考文献】

[1]B.A.Blonigen:针对农产品的反倾销活动[DB/OL].,2004-11-9.

[2]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2005-2010年中国主要大宗农产品产需形势预测[EB/OL].,2006-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