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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的财政政策范文1
那么,稳健财政政策的主要内涵是什么呢?财政部长金人庆说: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也就是经济学讲的中性财政政策),主要是要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服从服务于中央宏观调控大局,宏观上既要防止通货膨胀的苗头继续扩大,又要防止通货紧缩的趋势重新出现;既要坚决控制投资需求膨胀,又要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既要对投资过热的行业降温,又要着力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稳健财政政策的核心是松紧适度,着力协调,放眼长远。具体说来,要注重把握“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十六个字。
控制赤字,就是适当减少财政赤字,适当减少长期建设国债发行规模。近期,中央财政赤字规模大体保持在3000亿元左右,随着GDP的不断扩大,财政赤字所占比重会不断下降,预计2005年将降至2%左右。
调整结构,就是要进一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着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国债资金投向结构。资金安排上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有促有控:对与经济过热有关的、直接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越位”投入,要退出来、压下来;对属于公共财政范畴的,涉及到财政“缺位或不到位”的,如需要加强的农业、就业和社会保障、环境和生态建设、公共卫生、教育、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不仅要保,还要加大投入和支持的力度,努力促进“五个统筹”和全面协调发展。
稳健的财政政策范文2
2012年2月,网络媒体曝光了铁道部“奢侈动车”高价采购事件,立即引起了网民的强烈关注。最先报道此事件的财新网称:“一个自动洗面器7.2395万元,一个感应水阀1.28万元,一个卫生间纸巾盒1125元……这些令人咋舌的价格,不是来自某高档别墅,而是我们乘坐的动车。” 动车的采购价格为什么会比市场价格高这么多?供应商中国南车于3月5日回应媒体的报道与事实不符,却不愿出示相关采购名录证实此事。目前,该事件的影响还在网络上持续发酵,相关部门尚未给出明确的回应。
尽管《政府采购法》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手段,近几年在推进政府采购机制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透过“奢侈动车”事件,我们可以看出政府采购仍然存在这种“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现象。如何改善政府采购中这些不合理的现象?从外部监督角度来说,加强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对解决这一问题有着积极的作用。
就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状况看,由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过程,对其的审计监督工作还难以完全发挥效用,仍存在以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2003年出台并实行了《政府采购法》,但是仅仅依靠《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一些部门规章还是没有办法解决实际当中的问题。而没有政府采购的具体细则,往往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甚至为政府采购人员滋生腐败行为提供了温床。
二、审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关系处理
政府采购机制本身是一项规模浩大的工程,客观上来说需要各个部门共同配合协助,发挥好监督管理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和规范中,并没有明确审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导致了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对自身的职责和权限认识尚不明确,表现为各监管部门未能协调和沟通好工作,造成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留白的结果。
三、政府采购和制定预算的分离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政府采购部门制定的预算编制非常简单,缺乏具体的内容细化,对其预算金额的估算也并非来自于市场价格。二者之间的脱节会造成政府采购预的执行过程当中没有资金保障的结果。另外,临时采购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给采购工作带来盲目性,这将直接影响到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要想有效地解决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更好地发挥政府审计监督的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定和程序。我国至今已出台了众多规范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因此,必须强调这些制度法规的重要性,并且认真贯彻执行现有的制度体系,才能够保证把政府采购工作做到最好。另外,我国也应该尽快完善《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抓紧制定在采购过程中的具体管理条例,例如采购程序的具体内容、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及其任职要求、采购合同的管理细则以及供应商的质疑处理方式等。简言之,政府部门要在实际采购工作中严格遵照已经颁布的法规制度执行,相关法规制定部门也应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对不合理和尚有欠缺的部分进行积极的修改和补充。
第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如果对政府采购进行分散式的监督管理,很有可能会导致采购工作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监督,因此完善监督机制,并建立一个完整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是当务之急。具体来说,要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与作用,财政部门必须要与上述监管部门及时沟通和交流,相互配合协调。而审计部门更要端正态度,把政府审计看成履行自己职责的重要部分,并使财政部门意识到政府采购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责任和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审计,从而与财政部门达成共识,相互配合完成审计监督工作。最终的目的则是通过政府采购的监管实践,逐步形成以财政监督为主,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动态监督体系。
第三,提高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通过政府采购专项审计,可以反应和体现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1.政府采购审计应拓宽范围。审计机关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审计与普通的财务收支审计有很大的区别。例如,审计的客体是政府采购活动,而政府采购活动在内涵和外延上比财务收支更加广泛。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所要做的审计工作范围和覆盖面要更宽,也就是要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监督。具体来说,首先要对政府采购预算是否科学合理进行检查,并对供应商资格执行严格审查制度,其次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督,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方面进行全面审计,又要突出重点。另外,内部控制制度测评和实质性审计相结合也是全方位审计的一个体系,由于政府采购审计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都比较强,因此可以先进行内部控制制度测评,再进行实质性审计。既可以对其内控的薄弱方面提出改进意见,又可以明确实质性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2.加大政府采购审计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审计人员专业素质。审计人员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者,对其专业素养的要求是相当高的,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合同、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知识,还要对工程建筑、商品性质、市场行情等方面有准确细致的了解。审计机关应通过各种培训方式,着力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全面提升政府采购审计质量。
参考文献
[1]傅道忠.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的思考[J].山西财经学院报,2005(6).
[2]安春静.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7.
稳健的财政政策范文3
关键词:财政监督;财政监督法规;预算监督;其他经济监督
财政监督是国家经济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一般来说,财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其中:狭义的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依法对财政管理中财政资金运行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的监督;广义的财政监督是指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财政机关在内的财政监督主体依法对财政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管和督察。本文将从广义的角度针对当前我国财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这一基础上探讨如何完善财政监督体系,以促使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及时性、有效性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当前我国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财政监督工作,把严肃财经纪律、整顿财经秩序作为经济工作的一项长期方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监督在总体上得到了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当前我国的财税秩序仍较混乱,规范的财政自主监督体系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使得现行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工作方式和监督手段等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管理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财政监督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财政监督的方法不够规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要求财政监督的理念或方法与之相适应。但目前财政监督的理念不适应,监管方法比较单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检查为主,偏重于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从监督内容上看,对公共收入的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对财政分配的最终结果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少;从监督的方式上看,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从监督环节上看,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这就导致很多财政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从而造成财政管理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止,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财政的内部监督比较薄弱。财政监督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之分,二者相比较而言,财政的内部监督显得极为薄弱,也就是财政对自身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给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和预算的执行留下了漏洞和隐患。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松懈,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财政系统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财政部门腐败现象的蔓延与财政监督尤其是内部监督不健全、不完善,缺乏约束机制不无关系。
3.财政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尚未理顺。我国现行的经济监督体系主要由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审计机构监督等共同构成,负责对经济运行秩序实施监督。从理论上看,这些监督主体职责分工应该明确,监督内容各有侧重,并允许适当交叉,逐步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但是,目前我国经济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是: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尚未理顺,各个经济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不甚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浪费,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总体效果。
4.财政监督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财政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必须依法行政。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地规定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财政监督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保障。尽管我国已相继出台了《预算法》、《预算法实施细则》、《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财政法律,但由于这些法律有其自身独特的规范对象,对财政监督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并不完整和系统,对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和内容、监督程序和步骤等并无详细规定,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财政监管工作难以覆盖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导致在财政监管执法上尺度偏松、手段偏软,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管的权威性。
二、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体系的对策
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框架及其有效的财政监督机制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体系,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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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乡财政体制出现的问题
(一)现行财政体制运行不畅
财政体制能否做到健康发展,关键是运行中的收支是否平衡。近几年来,虽然县乡政府的财政收入明显增长,但收入水平依然偏低,依然是支出大于收入,县乡级的财政收入无法满足该级财政支出的需要,最终造成县乡级财政体制调控能力较弱,自给率低,且支出的增长速度也大于收入增长的速度。
现如今,县乡财政的债务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不仅造成债务的成因复杂,而且债务种类多,债务规模庞大。债务的原因之一是随着国有制企业的改革、社保制度的推广和由政府担保的融资等,都形成了财务风险,甚至是债务。财政主要是收入―支出―负债或结余的体制循环,支出大于收入和县乡财政体制债务过多的问题造成了县乡财政体制运行的不畅。
(二)支出与收入结构不合理
县乡财政的资金供给范围包括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在社会服务职能等方面的支出中存在着缺位和不足。而在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县乡政府却把握着很复杂的审批流程,造成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流程复杂,效率低。县乡财政的法定支出,比如教育、医疗、文化等方面的支出过多,中央政府要求各级地方政府的法定支出在地方财政中的比例还随着政府级次的下降而上升,与政府财力的分布呈反向关系,很多支出规定了支出范围,增加了县乡财政的支出困难。
分税制改革中,主要的变革就是很大一部分由地方财政支配的收入划分进了中央财政,提高了中央财政的资金集中度。但当这种体制被过度解读的情况下,省市等三级政府也都加强了资金税收的集中程度。上级财政的过于集中,造成了县乡两级的财政收入明显下降。
(三)财政层级过多影响财政
财政层级过多,就会造成行政效率低下和行政效率不高的现象,组织层次虽然是组织管理的必然条件,但是层次过于丰富,也会影响到工作质量。层级的增加意味着更多的人员费用,更多的辅助人员以及相应的场地和设施的需求,加大了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的难度。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虽然是独立的利益整体,但是实际上互相之间还是存在着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的,不仅中央下达的命令经过层层传达有可能出现误差,造成信息不对称,还有可能造成基层权利无法下放的局面,压抑基层管理层的积极性,不利于财政的正常运转。
(四)财政体制缺乏制度保障
分级财政体制是指各级财政有着独立的收入途径和支配权利,上级政府为了便于管理官员,往往按照一些硬性的标准来考察下一层级政府的工作,而财政体制又是依附于行政体制的,财政分权的管理方式和行政集权的管理方式之间就有了矛盾。虽然应财政分权的规范要求,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但是我国的大部分财政关系上的调整都是根据中央下达的指令来施行的,并没有法律来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制度的缺乏导致了上下级政府之间责任的不明确,缺乏稳定性,不利于改革的深入。
二、县乡财政体制问题的改进对策
(一)稳定、完善财政体系
各级财政制度的改革应该将财政体制改革作为一个整体去调整,同时还应该注重协调运作,并整体推进,例如通过集中收付,来深化收支两线的管理,保证基层财政能够正常运转。自国家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依然实施的是税收财力高度集中于中央的政策。大部分的税收收入依然划分为中央收入,只有一些小税种是划分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想要稳定财政体系,就要扩大地方税收的收入范围,建立完备的税收收入体系,改善县乡财政收不抵支的局面。
一方面,是改变硬性的财政体制指标,灵活处理,对于经济发达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分税制体制,而对于贫困的县乡应给予政策和税收上一定程度的优惠,同时增强透明度。另一方面,合理归并一些已经落后的税种,将一些税率的微调权力下放,构建先进灵活的县乡税收体系。同时规范县乡的非税收入,落实有关规定,规范审批程序,严格管理非税收入的票据,将非税收入逐渐纳入前期预算管理,尽可能地排除县乡收入的不确定因素。
(二)规范县乡政府收支制度
合理界定县乡财政支出的范围是规范支出制度的关键。负有支出义务的财政层级原则上应与收益层级一致。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划分给地方是不当的,而应划分给中央政府,而公共卫生支出具有收益的外溢性,因此,中央政府应加大贫困地区的公共卫生的投入,完善贫困地区的公共卫生制度。中央财政投入比例的加大可以有效缓解县乡财政收不保支的局面。上级政府也应该出台一些规范的法规,取消不合理的政府财政支出,同时,事权的下放也应该配以重组的资金,解决财政困难。
县乡财政收入的来源主要是税收和其他非税收入,目前,“营改增”这一政策已将地方税的主要收入来源――营业税划分进了增值税,县级财政现以财产税为主,少部分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小税种为辅的主要税收来源。因此,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财产估价制度,提高有效税率,增加县乡的地方财产税收收入。
(三)简化财政层次
财政级次过多会造成机构臃肿、人员职责重叠等现象,降低了行政效率。没有法制?范的财政关系是非常不稳定的,只有完善财政立法,简化财政层次,才能建立一个稳定的长期财政体制。我国目前施行五级财政级次,过于复杂,且存在着很多问题。简化财政级次可以缩短信息链,精简行政机构,还可以降低成本。现应以总体框架为基础进行调整,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其中的“省直管县”就是典型的简化财政级次的举措之一。实际上,就是使县级政府与地市级政府的财政制度平级,直接归属省级直接管理,设立县乡财政业务核算部门,统一核算全县乡的财政资金,从根本上提高财政效率,深化国内财政支出的改革。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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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县乡财政;财政监管;对策分析
当前国家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而县乡财政建设是基础环节和重要环节,也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前提条件。因此,积极探讨县乡财政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对策,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县乡财政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监督的意识不强。
由于地方领导对于加强财政的监管意识和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和一系列监管工作起步较晚,同时社会上对于财政的监管意识不强,导致在县乡一级没有确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二)财政监管机制不健全。
在县乡级财政部门,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机构、编制和经费规定,导致有些地方县乡财政监督机构和业务机构混合情况,这样就使得监督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而有些地方则把监督机构内设于其他机构,导致这些地方的监督工作形式大于内容。
(三)监督工作思路不清晰。
对于财政改革和管理的不断深入,首先要有清晰的工作思路。比如:如何建立强有力的独立监督机构,财政监督的工作重点是什么,怎么样正确处理好内外监督,财政监督的考察方式和方法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工作中进一步的不断研究和探索。
(四)监督质量亟需提高。
财政监督工作是对日常按照正确的财政制度执行后的再监督,是更高层次的深入监督,因此要保证其震慑作用。因此为了保证财政监督落实到位,首要是保证其监督质量。对于检查过程中,预防走过场的形式检查,重点关注工作质量,扎扎实实的真正应用到位,达到应有的效果。
二、县乡财政监督工作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县乡财政监督主体弱化。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机构编制不健全,在县乡一级,很少有独立的财政监督专职机构,一般财政监督机构和其他机构合并办公,因此使得责任心不强,监督工作大受影响。二是人员不足。县乡财政部门基本没有配备专职的财政监督人员,自身财政部门都是一人多岗现象,很难在配备专职财政监督人员。三是自身素质低,没有经过专门的正规财政知识培训。
(二) 县乡财政监督制度障碍。
我国县乡财政监督管理制度障碍的主要表现在:第一,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缺乏一部较为完整,较为系统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现今我国并不存在一部法律,对财政部门的监督主体、对象、内容及职责等作出解释,也没有对县乡财政监督作出相关规定。第二,在当前的法律法规制度中,很少涉及到财政监督的部分。
(三)县乡财政监督面临的工作压力较大。
当前我国的县乡财政监督管理体制中存在较大的工作压力,主要在于:第一,县乡财政的资金来源较广,项目数量较多,涉及的范围较广,因此财政监督管理的程序环节较多,管理链条很长。第二,县乡财政监督管理人员较少,工作压力较大。
(四) 县乡财政监督管理的保障力度不够。
目前县乡财政监管保障不力主要体现在:第一,很多地区县乡的财政信息系统并没有完全建立,县乡财政的网络系统硬件较差,软件系统不兼容,信息管理水平很差,人员使用水平较低。第二,财政监督管理体系中,目前县乡财政使用的仍旧是纸质手段,并采用人工手工录入,网络使用率低。
三、强化当前我国县乡财政监管的对策思考
(一)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思想意识。
第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财政监督工作,各级领导要对财政监督工作予以一定的支持和鼓励,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重要作用,保证各级财政管理活动可以正常运行。第二,各个财政工作人员要加强财政监督工作重要性的意识。通过扩大宣传,转变财政监督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解决审计强监督弱的情形,构造良好的监督环境。第三,各级监督部门要肩负起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 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工作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提高思想意识,强化对财政制约机制、财政管理层次的重视,进一步推进财政监督制度的改革。通过转变当前财政机构不健全及各级财政监督人员不到位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监管部门及人员队伍,从而建立庞大的财政监管队伍。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工作机构,加强财政机构及人员队伍的建设,是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目前财政监管工作中所亟需解决的一个最重要的任务。
(三) 明确财政监督管理的工作思路。
财政监督管理工作面临巨大的问题,因此财革的工作也非常困难。建立县管乡财的制度,全面推进两条线财政管理改革,设置部门预算,进一步推进国库管理制度的健全,强化政府采购制度变革,这些财政监督改革措施,可以推进我国财政分配体制的进一步规范,可以从源头上制止腐败行为的产生,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作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决策。
(四) 重点组织财政各部门的督查工作。
加强各业务部门督查工作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力度,严禁在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诸如资金挪用、资金损失等问题的产生。其次,加强财政部门各个业务部门的监督工作,通过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的各种管理制度,完善财政内部监督机制。再次,进一步规范资金分配的各种程序及使用渠道,保证资金的使用合规合理。最后,加大扶持项目的监督力度,尤其是对于重点项目及重点单位的财政监督及管理的力度,比如对于社会保障资金、教育卫生资金及交通建设资金等的监督管理。(作者单位:山西运城河津市民政局)
参考文献:
[1]张俊.县际竞争、转移支付与县级财政债务决策——基于中部A县的个案研究[J].当代财经,2012(02).
[2]王广庆,王有强.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变迁:制度与分配[J].经济学家,2010(12).
[3]任宇.完善县级财政基本保障能力的对策思路[J].学习月刊,2012(10).
稳健的财政政策范文6
关键词:台资企业 蔬菜种业 植物品种权
蔬菜产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优良的种子品种支撑,蔬菜制种行业的健康发展能够有效融入现代科技元素提高蔬菜产业发展质量和速度。有学者指出,种业对蔬菜产业发展的贡献达到40%[1],但是,我国大陆蔬菜种子产业发展基础相对薄弱[2]。企业是现代蔬菜种子产业的主体,企业发展才能带动产业发展,而企业发展需要不断科技创新[3]。台资蔬菜制种企业凭借先进的技术和资金优势,经过多年发展,在两岸蔬菜制种领域形成独特的专业特色,本文通过对J公司开展实地调查、现状分析,总结了台资蔬菜制种企业的发展特点和面临的问题,以期为两岸蔬菜制种企业和种业发展提供借鉴与启迪。
1 台资蔬菜制种企业发展现状
1.1 跨国从事蔬菜制种经营,大陆制种基地面积占比大
J公司是一家以台资为主要资本构成的跨国蔬菜制种公司,公司愿景目标在于构建稳定完整的杂交蔬菜种子供应链(supply chain)。该公司由台商于1988年在台湾创办,同年在泰国开辟制种基地。该公司于1991年赴祖国大陆开辟新的制种基地,2007年后,该公司将制种基地扩大到缅甸和印度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目前,该公司制种基地面积在世界各地分布情况如下:中国大陆制种基地面积占制种基地总面积的60%,泰国占25%、印度占7%、缅甸占3%,其他国家和地区占5%。由于该公司生产和经营的跨国、跨地区性质,导致其台湾岛内不再设立制种基地,而仅保留部分行政部门,其总部目前已迁移至泰国。从该公司在大陆蔬菜制种品种来看,甜椒制种基地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赤峰,番茄和黄瓜制种基地主要分布在甘肃,西瓜制种主要分布在新疆。从制种基地农户经营规模来看,新疆单个农户经营规模较大,平均经营面积达到100~150亩,内蒙古赤峰单个农户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平均经营面积为50~60亩。
1.2 制种专业化程度高,代工承担订单,不同基地产季相互衔接满足客户全年需求
该公司经营蔬菜制种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仅专注于茄果类蔬菜制种,不从事其他蔬菜品种制种,专业性非常高。制种行业的技术和生产特性,决定了不同蔬菜作物品种的制种过程都遵循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不同的生产方式,如果企业从事制种的蔬菜品种较多,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技术和资金投入,推高制种的运营成本,并产生规模不经济,不利于在制种行业中保持较强的竞争力。二是该公司以代工方式进行制种。该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已经与国际上享有声誉和影响力的大型种子研发公司或集团(例如,美国孟山都公司、亨氏公司、法国利马格兰种业集团等)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通常J公司在获得上述种子研发公司的授权、接到蔬菜制种代工订单之后才正式启动制种程序,最后收获的种子悉数销回国际种业大型公司,J公司实际不承担蔬菜种子产品的终端销售活动,因此,J公司在蔬菜种子市场上并不具备自己的品牌。三是该公司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制种基地种子播种与收获季节差异,错峰安排生产,实现产季互相衔接、全年常态经营。例如,辣椒制种在泰国是从8月开始,在大陆内蒙古赤峰则是从2月开始,播种季节交错,稳定了种子产品产量,有利于按年度实施总产量管理,更好为客户提供制种服务。
1.3 管理科学规范,种子纯度有保证
J公司为了保证种子纯度,在蔬菜制种上采取了一系列科学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一是与大陆本地公司联合开展经营管理业务,最大化降低制种的监督成本和管理风险。二是组织开展各个国家和地区不同制种基地之间制种技术人员的交流学习和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制种技术水平。J公司经常组织邀请印度、缅甸、泰国等制种基地技术人员来中国大陆进行为期1-2个月左右时间的考察学习,提高技术作业水准和熟练程度,同时也选拔大陆优秀技术人员赴其他国家和地区制种基地考察交流。三是加强田间管理技术创新。制种的目标就是保证最终收获的种子的纯度和质量,为此J公司在作物栽培、田间管理方面采取一系列新的管理模式,例如,通过使用不同颜色毛线标记不同日期人工授粉作业的植株。四是规范种子提炼生产操作过程并推动机械化水平,例如,引进色选机辅助提高种子纯度,同时也降低人工挑选成本。五是对西瓜等易患果腐病的品种采取田间分头洗种子、集中晾晒筛选、统一施用药剂纯净处理操作,避免农户分散使用药剂处理导致管理不善果腐病交叉感染现象发生。六是合理确定农户经营规模,避免规模扩大对种子质量和品种的负面影响。例如,早期内蒙古赤峰制种基地单个农户经营规模较大,平均每户经营面积超过百亩,但较大规模面临缺工现象,导致田间管理效果不理想,种子质量和品种受到明显影响。经过多年经验积累,该公司在该基地最终确定单个农户经营面积应控制在50~60亩的标准,达到了防止田间管理缺工现象发生的目的,有效避免了制成种子质量下降的问题。
1.4 对当地农民增收致富起到积极作用
J公司有效带动制种基地及周边农民增收致富,取得良好成效。大陆主要制种基地所属地区的农民年龄老化日趋明显,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年龄段主要在40~60岁之间,外出务工不具备优势,更多农户希望在本地从事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的种养行业,J公司给当地农民带来新的就业和增收机会。就内蒙古赤峰而言,对于当地农户来说,种植谷子每亩纯收益可达到2000元左右,种植玉米的纯收益仅达到800元/亩,相比较而言,蔬菜制种的纯收益最高,每亩最高可达3万元(不计农民自家用工),蔬菜制种业吸引了大批当地农户参与。J公司对参加蔬菜制种的农户提供免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在蔬菜大棚建设方面给予农户一定资金帮助,同时,J公司做好种子回购工作,正常年份基本上购回全部种子,回购价格的制定主要根据农户生产的种子质量、等级加以确定。在收成较好的年份,种子产量扩大,J公司为了保护农户利益,对农户生产的超出规定产量的部分也进行回购。经过多年发展,J公司与制种基地农户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2 台资蔬菜制种企业面临的问题
2.1 植物疾病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风险
蔬菜制种行业也存在技术难题,植物疾病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危害制种行业健康发展。例如,西瓜和甜瓜种子生产容易受到果腐病的冲击。果腐病是一种种子之间互相交叉感染的植物疾病,其本质是细菌性病变,但却容易导致大面积作物传染。美国制种公司孟山都公司曾因为果腐病蒙受较大经济损失,从技术层面来看,目前科技领域尚未开发出有效的预防控制技术和措施。因此,如果该疾病泛滥,必然给制种企业带来损失。
2.2 中国大陆劳动力成本上涨增加企业经营负担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加快,大陆农业劳动力工资水平不断攀升。由于蔬菜制种行业属于劳动力密集产业,农业劳动力成本占制种总成本的比例相对较大,平均达到60%~70%。横向比较来看,中国大陆一名制种农业劳动力成本为35~48美元/天,泰国为10美元/天,印度为3美元/天,缅甸最低,为1.0~1.5美元/天。农业劳动力成本上升增加了企业运行成本,压缩了制种企业的利润空间。但是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来说,中国大陆农业劳动力整体素质相对较好,劳动生产率非常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业劳动力成本上升产生的压力。根据J公司不完全统计,中国大陆制种基地生产的种子可利用率高达95%,即客户不满意退货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仅为5%,而泰国制种基地生产的种子可利用率达到80%,明显低于中国大陆。从近几年发展趋势来看,J公司在大陆蔬菜制种基地面积维持既有水平、不会扩张,但不排除缩小基地面积的趋势,J公司未来在印度、缅甸等劳动力成本较低国家和地区制种基地面积扩张的倾向更明显。
2.3 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分离管理导致植物品种权保护不到位
J公司蔬菜制种基地在生产过程中,引发附近周边农民兴趣和过度关注,出现农民窃取采摘J公司蔬菜种子或植株现象,对J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但根据我国大陆现行法律,农民自繁自用制种公司种子不属于侵权行为。一般判定侵权行为要依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展开调查。我国大陆目前执行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UPOV公约)是1978年文本。有专家估计,未来我国大陆执行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将向1991年文本转变过渡。一般认为,1991年文本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力度更大,保护范围更为广泛,保护效果更加权威。但无论是1978年文本还是1991年文本的保护公约,都给予农民一定的特权,即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无需向权利人支付许可使用费。因为根据国际协定,农民世代将各类种子保留下来,对种质资源保护做出积极贡献,制种公司研发培育新品种仅是对这些种质资源的二次开发,当然,农民不得将制种公司研发培育的种子进行出售,农民对种质资源只是享有自繁自用的权利。与此同时,我国大陆目前仅对具有经营许可证的植物品种权进行保护,J公司的生产行为属于代工性质,取得的许可证只是生产许可证,种子产品是生产过程的中间产品,没有转变为具有品牌的终端种子产品。由于生产许可证与经营许可证的分离管理,无法对J公司的权利保护诉求给予支持。
2.4 制种企业分布偏远不便于行政管理部门监管
蔬菜制种企业涉及的终端种子产品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且容易被盗取,为了增强制种的保密性,生产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有效的保密方法,例如,在制种原始材料管理分配上采取保密方案等。大部分蔬菜制种企业在制种基地的选择上,也采取了类似于保密的策略,即倾向于选择地理位置偏远、不宜引人注意的区域作为制种基地,这样能够有效防止种子被盗用现象发生。但由此也带来问题,即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法了解蔬菜制种企业具体分布位置,当侵害蔬菜制种企业权益的现象发生时,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及时展开执法查处工作,监管能力受到了明显的约束。
3 相关政策建议
3.1 促进管理创新,提高田间管理和制种工艺水平
一是鼓励制种企业与育种、植物保护专家取得联系,开展沟通与交流,在专家指导下着力构建科学预防果腐病等种子传染疾病的工作机制。二是要加强农民技术培训,促使农民掌握田间规范管理的基本技能,有效预防生产阶段错误操作带来的危害。三是改善田间管理模式,在植物疾病交叉感染容易发生环节采取统一收获、统一清洗、统一筛选的措施,将交叉感染的风险降到最低。四是要改变药剂处理工艺,实行统一操作,避免农户分散使用药剂带来的后续管理不善风险。五是强化蔬菜种子检疫,构建易感染种子信息跟踪机制,有效管理易感染种子的状态和去向,减少最终损失。
3.2 采取多种途径降低制种经营成本
一是继续加强农民技术培训。地方政府应在农业科技培训上加强投入,对已经具备一定技术技能的农民继续培训,增加培训内容的层次性,切实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弥补农业劳动力成本上升产生的压力。二是要加强企业科技创新,对田间管理和制种管理生产环节逐步采取自动化、机械化设施,节约人工,降低生产总成本。三是在管理水平稳定提高条件下,逐步扩大制种业经营规模,提高单位经营面积产出效益。
3.3 逐步完善许可证管理,促进保护环节向制种生产阶段提前
政府部门应当对蔬菜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两证分离情况进行专题深入调查,论证并提出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融合管理的实施途径,将蔬菜制种企业的植物品种权保护从经营阶段提前到生产阶段,加强生产环节代工制种企业的权利保护,防止终端植物品种权受到侵犯。在我国大陆《种子法》修订完善之际,对植物品种权保护的方向和范围逐步向国际1991年文本靠拢,提高保护力度,增强公信力,促进蔬菜制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3.4 加强企业登记和宣传,强化企业植物品种权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