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货币化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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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货币化政策

住房货币化政策范文1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等规定(参照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做法),现就我市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的要求

做好我市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兑现工作,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个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分工专人负责,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二、实施办法

1、发放对象: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住房优惠政策是指:已按房改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落实侨房政策房、集资房等,下同)的或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并且**年7月1日(含7月1日)之后仍健在的厦门市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2、发放标准:

(1)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离休干部离休费区津贴所对应的职务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2)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按离休时工资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其中:离休时工资所在地在思明区、湖里区的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为450元,在集美区、海沧区的为300元。

1997年7月1日以后购买商品住房的,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个工龄以上述标准为基数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贴。当实际购房面积小于未达标面积标准时,按实际购房面积增发0.7%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年前离休的,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年以后离休的,工龄计算到**年。

3、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操作程序

1、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厦门市离休干部住房情况调查表》,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对填报内容要认真进行审查。

2、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离休干部的申请填报情况审查后,要将《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个人情况公示表》张榜公示,公示期10天。

3、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核实,并对《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个人情况登记表》和《厦门市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登记报备表》审定后加盖单位印章。

4、申请人所在单位将《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个人情况登记表》和《厦门市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登记报备表》各一式五份送市委老干局生活待遇处,输入电脑后,报市房改办登记报备。

5、市房改办审核后,出具《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核定意见书》。

6、由市委老干部局生活待遇处按市房改办核定意见书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一次性办理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兑付。

7、以上所需填报表格,可直接从厦门国土资源与土地房产管理网下载。

四、资金渠道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由市、区财政按规定核拨,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由市、区财政按事业经费差额补助比例拨补,其他的由单位自有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解决。原事业单位改制后、确实无力支付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的,经主管部门、市房改办审核确认后,分别由市、区老干部局汇总向市、区财政申请,经批准后,按财政分级管理的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核拨。

五、其它事项

1、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委老干局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事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凡违反规定领取、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除追回领取的货币化补贴款外,将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违规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货币化政策范文2

关键词 住房 货币化 改革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1观念的问题

深化住房分配货币化,首先要转变观念的问题。广大官兵的观念不转变,深化住房分配货币化就没有基础;各级领导的观念不转变,深化军队住房分配货币化就难以推动。长期以来,一些观念认识上的问题束缚了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发展。

1.1破除实物福利观念,树立货币福利观念

由于军队实行住房改革的时间还不长,在不少军人之间还存在着“住房靠单位分配、买房靠单位建设”的传统观念。加之目前大中城市房价普遍处于高位水平,而军人的住房货币化保障水平较低,依靠自有资金购买一套住房难上加难,使得不少人对军队提供和建设的公寓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实物福利依赖较深,对货币福利看得较淡。这一方面需要我们继续大力深化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讲趋势、道政策、解疑惑、树信心,积极引导官兵树立与时展的新观念,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分配货币化破除障碍。

1.2破除等级消费观念,树立市场消费观念

军队属于等级森严的武装集团,在平时的战备、训练、管理等工作中,等级制度深入人心。军人的各种福利待遇制度也与军人自身等级有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军人的住房分配也是按职务定标准、按等级排次序。在实施军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过程中,虽然以职务等级为基准计发补贴的形式依然存在,但是这并不代表要买与自身职务等级标准相同的房子。与住房分配货币化相适应的观念应是:货币化分配、市场化消费,也就是说,军人要买什么房子、要买多大的房子,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需要量力而行,充分体现军人自己的意愿,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以人为本思想。

2资金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住房货币化分配离不开资金的有力支持,没有充裕而可靠的资金来源,货币化分配便是无土之木,无源之水。

2.1挖掘“现钱”

首先,可以在每年编制军费预算时,专门安排部分经费予以调剂,军队力所能及地解决一部分。其次,可以通过扩大现房销售筹集部分资金(随着编制和体制的调整,部分减编撤编单位大有潜力可挖),在与地方政府和商业公司进行土地置换、开放事宜时,获得的土地溢价也可以加以利用。最后,住房分配货币化成型之后,必然涉及到资金运营,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运营方式,提高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增强资金的保障能力。

2.2适度“借钱”

如果仅仅依靠国家和军队的货币补贴,除了少数长期参加工作、职务级别比较高的军人,很多军人仍然不具备通过自身努力购买商品房的能力,这个时候就需要“借钱”实现军人的“购房梦”。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设计引进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或者通过购房军人垫支挂账等多种渠道,缓解军人贷款购房压力。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比较大,利率比较低(根据贷款期限长短,比同期商业银行购房贷款低1.5%-3% 不等)可以说,根据军人自身条件适度“借钱”可以构成军队住房分配货币化多重保障体系,极大地增大制度的保障效果。

3房源的问题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最终目的就是让军人拥有一套与自己工作生活相适应的住房,让有购买能力的军人购买自有住房,让暂时还不具备购买能力的人居住公寓住房。

3.1关于自有住房的房源问题

实行货币化分配,鼓励军人购买自有住房,并不是一刀切地把军人推向市场。要有区分地在房源上做一些文章。房价低的中小城市比较简单,随着住房分配货币化保障效果的提高,加上自有积蓄,凭借自己的努力购买自有住房基本上不是很难。但是在大城市特别是一线城市,普通军人要购买一套商品房,必须给予一定的优惠。主要方式有:

(1)立足现有军用土地,科学、合理、规范建设经济适用房,这是短期对策,毕竟军用土地有限,经济适用房只能解一时之急。

(2)充分争取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比如争取地方兴建的公务员小区将现役军人纳入购买对象,比如通过税费减免鼓励开放商对现役军人购房实施优惠。

(3)实行统建政策,由各省军区后勤部门负责协调土地供给、小区设计、建设等相关事宜,鼓励同地域的现役军人跨单位集体出资,共同兴建商业小区,对现役军人实行成本价或者低溢价出售。

3.2关于公寓住房的房源问题

住房货币化政策范文3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情况

2011-2014年,累计改造64727户,选择货币化安置的19724户,占改造户数的30.47%。2015年棚户区改造项目20708户,选择货币化安置的10903户,货币化安置比例为52.65%。2016年贵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确保不低于50%,力争达到70%。

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主要做法

(一)鼓励选择对货币补偿。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在此基础上,为让利于民,贵阳市出台了《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实行评估单价上浮30%补助;对一环内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平方米800元购房补助。

(二)政府搭建居民自主购买住房平台。在调查摸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选择货币补偿且有购房需求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自主购买住房,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并通过商品房超市与房屋征收启动时间同步入驻项目现场、专题房交会等方式,搭建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商品房超市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住房信贷等服务。进入商品房超市的房地产企业要给予适当价格让利优惠。

(三)政府购买房源作为安置住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精神,群众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选择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如南明区为满足群众选择实物安置的需要,采取阳光操作并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房源。二是采购一批45-50平方米左右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解决住房困难和经济困难群众安置房源。

(四)全市统筹安置房源。一是对全市范围内存量商品房进行统计,出台商品房政府采购实施方案,采购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消化存量商品房。二是对全市剩余安置房源进行统计,统筹用于安置,盘活政府存量资产。

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综合效益

一是通过货币化安置,可减少群众过渡安置时间,可避免给群众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和可能会产生较高的过渡费用。二是安置房从用地、报建到建成竣工交付使用至少需要3年时间,采取货币化安置,可节约安置房建设的人力和物力成本。三是货币化补偿有利于实现拆迁安置户分散居住,避免因集中居住引发的群体性问题和稳定风险。四是货币化安置可有效引导群众向一环以外的地区疏解、安居和置业,降低主城区人口密度,减轻城市承载压力,有利于城市转型升级。五是货币化安置可促进棚户区改造与利用存量商品房的有效衔接,既完成了安置,又消化了库存,对于盘活资金和活跃经济都有积极作用。

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部分实施项目鼓励采取货币化安置后,存在较大资金缺口。由于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是贷款实施的,前期申请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时,按照当时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实行实物安置位置为主,大部分项目实物安置占70%以上,少数项目实物安置达80%―100%。对于这类项目,在国家层面鼓励采取货币化安置后,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比例远大于可研编制时的比例,导致了项目总投资的增加,形成了新的资金缺口。

(二)政府用于棚户区改造的成本增大。从实际工作情况看,鼓励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项目的总投资远大于主导群众选择实物安置项目的总投资。同时,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得到的实惠应适当大于选择实物安置所得到的实惠,才能引导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在鼓励采用货币化安置后,政府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投入与实物安置成本相比较高,棚户区改造成本增大。

(三)棚户区实施主体融资压力增大。由于鼓励采取货币化安置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总投资增加较多。

五、有关建议

(一)统筹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周边商品房源。一是根据相关部门适时提供的商品住房库存房源信息,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做好意向安置房源的初步储备。二是对市、区平台公司现有安置房源和新建安置房源进行全面统筹,最大限度地满足实物安置地点多元化需求,同时也盘活平台公司资产。

(二)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比例。在一环内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进一步优化安置方案,鼓励和引导被征收户选择货币安置。

(三)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项目选购超市工作。在总结完善三马片区工矿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房选购超市工作的基础上,同时对租住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农民工,在商品房超市购房解决居住的,与被征收户同等享受商品房超市入驻企业的优惠。

(四)严格控制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安置房数量及规模。一是贵阳市一环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建安置房。二是贵阳市一环外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结合棚户区居民安置意愿和项目实际,以整合安置房源进行安置和货币安置为主,严格控制安置房新建数量和规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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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熊筱伟.满足个性化需求 棚改货币化安置“走红”[N].四川日报. 2015-06-02 (010).

[3]杨仕省.棚改新思路:货币化安置[N].华夏时报,2015-05-18 (005).

住房货币化政策范文4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国有企业制度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开始暴露出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迫在眉睫。如何根据市场经济特点和国有企业性质,推行住房制度深层次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中需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方案中涉及到的历史遗留问题之一,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形成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沉重负担,难以负荷但又责无旁贷。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将会严重阻碍国有企业深层次改革,甚至激化社会矛盾。所以,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将住房制度改革放在突出位置,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改革是真正实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一、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遗留问题

(一)公房出售的遗留问题

国有企业公房出售问题是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突出问题,过去国有企业对职工进行公有住房配给,房改初期,企业按政策规定将公房出售给职工,随着时间推移一些职工出于某些原因将公房转租出售,在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房归属问题就成为阻碍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问题。总的来说,国有企业公房出售的遗留问题造成的后患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物业管理难。随着我国住房环境不断优化,职工经济条件不断改善,住户追求服务更加全面的物业管理。虽然国有企业职工小区实行商业管理模式,也尝试采用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但由于住户多为老职工,观念比较陈旧,对市场管理模式存在质疑,业主和物业难以达成一致,造成物业管理困难。二是消费观念落后,由于住户更加依赖原单位和政府管理,使得物业管理也过度依赖政府,传统落后的消费观念也是国有企业住房改革面临的问题;三是市场化物业管理自身不足,导致这个问题的出现是由多?N因素决定的,如计划经济时代吃皇粮服务的惯性依赖思想认识,房屋建设年代久远,硬件设施落后,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成为当前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迫切需要落实的重要问题。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遗留问题

过去国有企业住房补贴政策不够完善,住房补贴方案落实不到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等,使得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存在补贴方案推广不全面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与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出现矛盾,就对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严重的阻碍作用。深入探讨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遗留的问题,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住房补贴方案落实不到位

在落实住房补贴方案时,企业并没有完全按照住房补贴标准对职工实施补贴,住房补贴标准完全脱离实际,使得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质量参差不齐,从而对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形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作用。

2.住房补贴标准低于实际物价水平和房价水平

国有企业落实住房补贴制度时,由于住房补贴标准低于实际物价水平和房价水平,没有根据市场动态及时调整补贴标准,使得很多国有企业职工面对极高的房价压力,激化了国有企业职工矛盾,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形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3.以经济适用房为主

近年来我国推行经济适用房,将经济适用房价格作为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补贴的参照标准。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来看,国有企业经济适用房标准作为住房补贴标准是不科学的。主要因为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与经济适用房之间的供需关系不平衡,经适房是面向中层收入社会层,远远无法满足企业职工的生活需求。再加上人们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不信任和地方政府追求利益停建经济适用房,都对我国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形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作用。

二、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应对对策

基于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深层改革是势在必行的。针对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遗留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就可以为推进我国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公房出售遗留问题的解决对策

针对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房出售遗留问题,现阶段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必须从两个方面出发,分别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选择合理的售后公房管理模式。

1.完善公房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是落实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由于公房出售的问题集中在物业管理上,要解决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首要的是出台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进行严格的规定,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自然而然可以为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于建立健全的公房出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业主委员会运作的有关法规,业主委员会主要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直接代表业主的利益。对业主委员会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管理工作,就可以有效解决物业管理问题。第二,明确业主、业主委员会、原产权单位以及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从相互间协调配合,促使公房出售物业管理有序开展。

2.选择合理的公房售后管理模式

对于选择合理的公房售后管理模式,要求依据时展潮流和市场经济特征,改变业主的意识,提高物业业务的自觉性 ,使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有更加充足的资金进入售后公房业务管理流域,从而改善物业服务质量,为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提供充分的保障。主要是按照以往物业管理模式,职工依赖原产权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缺乏足够的资金,使得物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现阶段提高公房售后管理水平,更应该由业主自行选择服务优的物业单位进入并进行管理,从而真正满足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基本需求。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遗留问题的解决对策

根据住房分配货币化遗留下来的一系列问题可以看出,住房补贴方案落实不到位、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以及住房补贴标准低于实际物价水平和房价水平等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为此,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必须条理清晰地解决当前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遗留下来的问题。

1.厘清问题,调动员工积极性

国有企业住房分配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职工生活问题,稳定员工心态,调动工作积极性。针对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遗留下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问题,首先必须理清问题,作为改革的目的是要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有目的性的调整住房分配政策,将住房补贴转移到对现有职工的补贴上,预防一次性补贴带来的资金压力,努力改善住房条件,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住房补贴标准,对职工进行住房补贴,避免不统一补贴带来的问题,最大限度弥补国有企业住房补贴制度中的不合理部分,从而确保国有企业住房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2.公房分配公平公正

由国有企业对现有职工的住房情况进行全面地调查,根据职工的经济能力和市场经济情况决定职工住房类型,达到公平公正。国有企业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橹肮ぬ峁┪榷ǖ姆吭矗?避免激化职工矛盾。同时,在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最重要的是实现对住房补贴标准的完善,即要求国有企业依据市场物价情况和收入标准,适当改变住房补贴标准,最大限度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国有企业在解决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狭窄问题的时候,可以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补贴资金来源,确保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顺利实施,从而推进我国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稳步进展,真正实现我国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

住房货币化政策范文5

《纲要》表示,结合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有效用地调节政策,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在住房供求关系紧张地区适度增加用地规模;对房地产库存较高的城市,减少直至停止住房用地供应;允许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改变用途,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纲要》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建立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入市机制。

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据中国政府网4月13日披露,国务院总理4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会议决定,在去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初步测算,采取以上措施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

引导棚改居民购买安置房

4月20日早间,财政部官网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住房货币化政策范文6

自《*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以来,在济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重要进展,逐步实现了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了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对全省房改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但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中还存在个别部门、单位违规建购住房及省直干部职工住房供应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多数职工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新职工和家庭困难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不断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

(二)基本要求。充分考虑到省直机关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19*年以来的各项房改政策;综合配套和协调推进住房供应、物业管理及住房交易等各项住房制度改革措施;扩大住房建设供应渠道,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二、坚持住房分配货币化和市场化方向,将19*年以来的各项房改政策落实到位

(一)继续坚持住房分配货币化和市场化的基本方向。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干部职工住房的规定,严格执行省及省直机关制定的干部职工住房标准和各项规定,全面落实19*年以来的各项房改政策。

(二)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省直房改售房时,部分单位无房及部分住房不达标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经房改部门审批确认后作挂账处理。为尽快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按有关文件要求,各单位房改结束后,要向省直房委办和省财政厅报送房改售房总结和补偿挂账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及时将住房资金补偿挂帐兑现给个人。

三、改善住房供应和管理,积极推进住房社会化

(一)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职工原则上应通过市场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购买省直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一定时期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可利用危旧房改造等形式,统一组织建设一定规模的省直机关职工住宅(以下简称职工住宅),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二)加快省直经济适用住房统一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应纳入所在城市建设投资计划,严格控制建房标准和供应对象。目前,省级机关拟于济南经十东路以南、汉峪片区建设省直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抓紧该项目的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出售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快省直经济适用房建设步伐,逐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三)合理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省直职工住宅。当前利用省直单位现有存量土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危旧房改造等形式,建设一定规模的职工住宅,按照实际建造成本统一向符合条件的省直职工出售,也是解决职工无住房问题、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一条有效途径。省直单位现有存量土地,原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的,可以考虑采取改建或新建等形式建设省直职工住宅。原土地性质为事业发展用地的,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来建设职工住宅。原规划中未明确土地使用性质的,在保证事业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建设省直职工住宅;不能保证事业发展用地需要或建设职工住宅影响单位事业发展用地的,不得利用存量土地建设职工住宅。职工住宅建设要依法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和建设成本,原则上按实际建造成本向职工出售。利用省直自有存量土地和危旧房改造建设的住房,必须纳入职工住宅统一管理,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销售政策,统一向省直职工调配出售。

(四)一律停止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建房。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单位建房后,仍有个别单位违规建房和分房,这种现象必须予以纠正。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22号)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各种方式的单位建房。今后,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准以职权影响、福利补贴等暗箱操作形式为职工建房、购房、分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出面组织团购商品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委托开发公司为职工建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购地或利用现有土地集资建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与下属企事业单位联合建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个人购房中搞各种名目的福利补贴和购房优惠。

(五)进一步严肃房改纪律,加强对住房建设、分配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加强对省直单位建购住房的监督管理,对省直单位违规建购职工住房问题清理整顿后,再出现违规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审批机关的责任。

四、创造住房交易条件,鼓励职工进行住房交易

(一)积极创造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产权单位公房出售时另有约定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房改主管部门要尽快审核原单位优先购买权问题,缩小单位优先购买范围,推动已购公房上市。要加快已购公房产权证发放进度,20*年上半年房改部门、各房改售房单位要将已购房职工的房屋产权证全部办理完毕,已办理的职工个人房屋产权证要立即发给职工个人,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扣押职工的房屋产权证书。

(二)限期完成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在已有公有住房出售的基础上,清理各单位现有存量公有住房,放宽出售限制,能够出售的尽快制定政策予以出售上市。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住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职工出售;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目前管房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向职工出售;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公有住房出售的,应区别情况尽快予以处理。省直房改部门要抓紧处理房改遗留问题,20*年内结束省直房改售房工作。

五、改革住房福利管理体制,推进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

(一)改革住宅福利管理体制。打破单位界限,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供暖的货币化改革,将原有的经费支出转化为货币补贴,变暗补为明补。

(二)推进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结合省直后勤体制改革,组建规范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引进社会上的物业管理企业,逐步对省直机关住宅区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落实好各项房改政策,切实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逐步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的稳定。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要严肃房改纪律,禁止变相实物分配住房。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建设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