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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公平政策范文1
一、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
1.中小学义务教育方面。由于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政府财政投入实行乡财政或县财政负担的体制,而县乡财政普遍困难,所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普遍低于城市。1997年城市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是农村学生的4倍,城市初中生的人均教育经费是农村初中生的近8倍。1998年,我国农村接收义务教育的学生1.23亿,占当年全国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总数的65%,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占全国义务教育投入的比重仅为56%。2004年,全国城乡小学、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分别为1.4:1和1.3:1。
2.医疗卫生方面。我国城乡医疗卫生方面存在巨大的差距。2000年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63.7%,但农村卫生总费用占全国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仅为32.07%,农村人均卫生总费用只相当于城市的26.8%;农村卫生事业费占全国卫生事业费的比重仅为32.77%,农村人均卫生事业费用仅为城市的27.7%。1991年~2000年,全国新增卫生经费投入中只有14%投入到农村,而14%中的89%又成了人头费,真正专项的农村卫生经费只有1.3%。2005年,我国人均卫生总费用城乡之比高达3.53:1。
3.社会保障方面。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到的保障项目已相当齐全,而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十分缺乏。2004年,全国城市医疗保险覆盖率为42%,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仅有10%左右,80%以上的农民属于自费医疗群体。2002年~2006年,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增长27.35%,而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却下降1.61%;截至2006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2240.1万人,农村为1593.1万人,考虑到城乡之间巨大的人口差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率远远低于城市。
4.公共基础设施方面。在传统体制中,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主要由国家提供,而农村的基础设施由农民自己解决,国家只给予适当的补助,造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改革开放以来,对基础设施进行了投资体制的改革,主要是引入了多元投资主体。积极引导私人经济主体等投资经营公共基础设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决定了农村私人投资主体的缺乏,而城市投资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难将资金投入农村,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远远落后于城市。
二、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形成的原因
从总体上看,现行的中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平衡主要是政策主导与制度安排造成的。建国初期我国采取了“先工业后农业”、“先城市后农村”、“先工人后农民”的政策,在政策和制度上优先发展城市。资金、优惠政策多投向城市。政策制度上的原因是造成我国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的主要原因。1.工农业发展价格剪刀差的政策对于城乡收入差距及公共服务差距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是牺牲农村、农民利益而加速工业化资本积累的不公平的分配制度,是人为加剧城乡差距的历史起因。通过这一制度将农民应获得的利益向城市居民发生了转移,也使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本不断的向城市地区转移。城市获得了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经济积累,而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了损害。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平和城乡差距。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就是表现之一。
2.现行财政体制的运行机制。现行财政体制名为分税制,却由于实施过程中的不完善,导致了许多地方财政体制的运转变成了分税制与财政包干体制进行机会主义结合的产物。由此导致县乡政府被迫虚报财政收入、财政困难和财政风险不断蓄积,从而挤占本应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支出。
目前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支持,在资金政策上向三农倾斜。从贡献补偿的角度看,这是对工业化初期以“剪刀差”方式吸纳三农资金予以补偿,通过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对农民生产生活做出补偿。
三、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不平衡的对策
1.改革不合理的政策,制度,消除造成城乡分割的体制方面的因素,打破城乡分割,建立统筹城乡的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制度。如取消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的借读费,农村合作医疗与城市医疗保险接轨等。
2.改革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资金更多的投向农村地区。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改革财政体制,建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类别、按比例合理负担农村公共物品的机制,采取以中央、省两级政府为主导,地方财政适当配套的方式解决当前农业经济发展、农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供给问题。建立以公共服务最低公平为基础的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公平政策范文2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机构设置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01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亦是财政支出管理范畴的重要环节。自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施行以来,政府采购工作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过程,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疑惑,本文试就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瓶颈与对策作一浅要分析与思考。
一、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瓶颈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自《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虽然财政部围绕政府采购工作出台了一些部长令及文件通知等相关规定,但总体感觉比较零散、不系统,而且这些规定中还有一些矛盾之处,最为主要的《实施细则》却迟迟未能出台,同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重叠与冲突无妥善处理规定。另外,省市地方政府为便于当地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摸索性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使得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围绕政府采购工作的政令不统一、操作流程不一致,以致参与各地投标的供应商无所适从。
2.机构设置不合理
在政府采购工作过程中,全国各地监管与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不合理,上下不一致,不尽合理。监管机构,有的设置在财政部门,有的划归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不尽一致。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更是五花八门,有的隶属于财政部门,与监管机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有的隶属于机关事务管理局;有的隶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有的虽独立设置,名称为“采购中心”,但级别上却是副科、副局或副厅建制,低人一等;人员性质上有公务员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事业人员、差额拨款事业人员、自收自支事业人员等等,林林总总,常常下级部门找不到上级部门来指导。
3.采购人权限过大
《政府采购法》在制订过程中,过多地偏向于采购人,给采购人留有过多的自由空间。如有的采购人充分发挥其提出需求的权力,在采购方案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十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在方案中提出过多的资质要求,将众多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排除在外;有的采购人借参与评审的权力,不讲原则,故意照顾人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有的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目的性”地行使其验收权力,与供应商串通发生变更、抬高合同价格、增加利润空间等等之类,都时常发生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而且采购人提出以上要求时,均会打着“确保质量”、“提高效率”、“顺利推进项目”等冠冕堂皇的理由,让监管、操作机构“无言以对”。
4.供应商违规成本太低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少数供应商不讲诚信、不讲规矩,一旦未中标,不管理由是否正常,便到处质疑、投诉,甚至举报。政府采购操作机构、监管机构疲于应付,又是调查、又是了解,到最后,查无实据,甚至是无中生有,采购项目的时间进程却一拖再拖,影响了工程工期、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而供应商却没有半点损失、无一丝影响,弄得全身而退,违规成本太低。
二、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瓶颈原因的分析
1.利益冲突导致相关规定难出台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体系的重大改革,是利益分配、调整的革命,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尤其影响到广大的机关事业单位,面临利益被剥夺、权力被公开,利益失去方便千方百计地予以阻挠,所以,导致现在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迟迟不能出台,即使如今已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也是对利益失去方的机关事业单位予以尽力弥补,以换取工作的推进。
2.约束性规定不明确
在如今颁布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中,对于采购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只讲求其权益,而很少涉及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条款,即使有一些也是很难操作,以致基本无法对采购人形成有效制约;同时,对于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的串标、围标、履约不到位等不诚信、违法违规行为,又缺乏有力的处罚措施,以致少数供应商有恃无恐、愈演愈烈。
3.执行人员综合素质需提升
政府采购既是一项新生事物,又涉及到产品性能、服务要约、合同谈判、法律知识等诸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我们如今战斗在第一线的监管人员、操作人员,相当一部分人员的综合素质明显不适应,需进一步加强和提升。
三、解决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瓶颈的对策
1.完善法律体系、规范采购程序
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并且细则的制订应着眼于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实现规范采购人权限,实现规范供应商投标行为等方面,应防止“权大于法”情况的出现,积极引进和完善监督机制,完善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行为,减少评委随意性,降低其自由裁量度,并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在评审过程中的作用和权限,避免集中采购机构为评审委员会背黑锅情况的出现。
2.统一机构设置、夯实采购基础
我国应从上到下明确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监管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明确其职能职责、隶属建制等情况。同时,集中采购管理是世界各国政府采购组织管理的主要模式。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证明,集中采购可以促进采购的专业化,更好地发挥集中采购的优越性。集中采购的运作是否规范、廉洁、高效,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的成败。因此,应进一步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建设,同时,也要加大对其的监督与管理力度,确保应规范运行、廉洁高效。
3.加强队伍建设、适应采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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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实例;政府投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问题;对策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是以现行的财税制度为依据,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流动情况为重点进行分析,形成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目体系,来反映竣工工程从开始建设到竣工为止的全部资金来源与运用情况,达到核定使用资产价值的目的。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实践工作中常会遭遇多种问题。现就一典型案例来对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分析及对策探讨,以供更好地研究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和财务处理事项作参考。
一、案例背景资料
A工程建设项目是由甲地财政出资,B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建设的市政重点工程。该工程项目实际竣工长度957米,路幅宽46米,于2003年开工建设,2004年建成通车。
本项目于2004年4月经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批准的总投资估算为8600万元。2004年5月建委出具了本项目道路、排水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会议纪要,但并未对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金额做出明确批复。同年6月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了A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总投资为12041.28万元,其中征地拆迁费用6051.1万元,全长1867.22米,路幅宽46米。
B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其承建的多个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的是所有建设项目建一套帐、一并核算的账务处理办法。
B工程建设指挥部列支的该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为986921.80元。
B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09年12月就A工程计提劳保基金1,172,277.50元。
B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04年7月,与某勘测设计研究院签订协议。合同约定勘测设计研究院捐资100万元用于指定修建A工程C处地下交通通道。该地下通道为A工程的子项工程,已于2004年完工,但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捐资尚未到位。
B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05年、2006年按照甲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要求计入两笔融资费用,融资费用共计469,000.00元。
二、存在的问题
从案例背景资料可知,这是一个典型的“三边”工程,建设程序不规范。此外,没有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凡已竣工的基建项目,应于竣工后一个月编出竣工财务决算,如一个月编出确有困难,报经负责审批该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依据财政部财建【2003】7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B工程建设指挥部以财政部门只允许一个指挥部开设一个银行账号,资金无法分开,且指挥部承担了多个项目的建设,管理人员的工资很难分清应由哪个项目承担为由,采用所有建设项目建一套帐、一并核算的账务处理办法违背了上述规定。
列支的该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标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总额控制数以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由于本项目没有明确的总概算批复金额,本项目按路段长度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路段总长度的比例计算得出本项目批准总投资为6172.2万元。以本项目批准总投资为基数计算得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限额为74.72万元。
根据2006年10月20日执行的《甲地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预缴劳保基金;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结算劳保基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结清劳保基金。本项目于2004年竣工,当时并未缴纳劳保基金。由于《甲地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未就该办法执行前竣工项目的劳保基金缴纳事项做出相应规定,该项目是否需补缴劳保基金不能确定。
从建设程序上看,地下交通通道的修建首先应基于城市规划,而不是指挥部与单位的双方协议。从财务管理上看,基建收入应该实行“收支两条线”。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建支出各项的实际数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之日至达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建设期后发生的融资费用不应计入项目基本建设支出。
三、应对建议
“三边”工程近年来随着建设程序的规范日益鲜见,但相当一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甲地有102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了竣工验收,同期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且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只有36个。项目在投入使用几年后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这也直接导致了公共资产家底不清。要解决该问题,除了督促建设单位对已完工项目进行梳理,各部门应大力协调将制度落实到实处外,建议政府应将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作为硬指标予以考核。
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于建账不规范的问题。一方面制度宣传执行要到位,另一方面要加强从事基本建设会计工作的人员培训。同时,针对该类型项目,在评审的方法上可以先查明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的成本费用,交付使用资产及其相关资产、负债、并做好调账处理,然后相应地确定本项目投资来源,从总账到明细账双向分割出本项目的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产生本项目决算日资金平衡表,在建设单位确认之后,再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同时关注在建项目账实、账账的一致性、真实性。
本项目经重新分类调整后列支的建设单位管理费1,278,321.8元,超控制限额531,121.80元。对超限额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应进行调减。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是,重新分类调整后列支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超限额部分,其中一部分是拆迁费用中发生的拆迁工作经费调入。
建议对于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建设单位仍未交纳劳保基金,只在帐面进行了预提的,予以扣减,不确认为基本建设支出。本项目应调减建设单位于2009年12月计提的劳保基金1,172,277.50元。如果今后确需补缴,可另行向财政部门呈报。
根据延伸评审的了解,B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05年、2006年按照甲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要求计入的两笔融资费用属于政府政策性的安排,指挥部确实承担并实际支付了该项费用,即该费用构成建设单位的实际支出。建议在按照政策性要求计入基本建设支出的同时,在评审重要事项中予以补充说明。
财政公平政策范文4
【关键词】财政体制;财政政策;竞争;冲突;协调
【正文】
一九九四年财政体制改革的功效不容否定。但同样不容否定的是,现行财政体制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过低;财力不足,预算外资金过多,管理不规范;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惯例相差较大;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不科学;财政法制化程度不高,缺乏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1]针对如上缺陷,近几年学术界就如何完善财政体制进行了认真探讨:既有从宏观层面对财政体制改革的总思路如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等进行勾勒的,也有从微观层面就单项财税制度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所得税制度等进行具体而微设计的;既有对发达国家的财政体制进行研究,为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提供借鉴经验的;也有从国际惯例、从“入世”角度对我国财政体制的完善提出具体对策的。本文拟从竞争法的角度对财政体制的缺陷作一反思与检讨,并以此为基础,就如何完善现行财政体制提出一管之见。
一
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与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部门。竞争关系,即市场主体间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竞争管理关系则指国家职能部门在依照职权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财政体制是一国财政制度的总称,它由各项具体法制制度如税收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转移支付制度等构成。从法律层面考察,这些制度属于财政法范畴。财政法属于宏观调控法,与作为市场规制法的竞争法没有必然联系。
但将财政法与竞争法置放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历史背景考量,我们发现,两者间的联系客观存在。系统论认为,“什么事情都是一个系统,而且有一个结构。而这个结构之中存在着相互作用”。“处理一个问题,必须把这个问题有关的部分联系起来考虑”。[2]竞争法与财政法虽属于两个不同法律部门,但它们同属于经济法,同属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竞争法以排除、限制、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保障优化资源配置所必需的公平竞争秩序不被任何强力破坏为己任,而财政法则以规范国家财政收入、支出及财政管理活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分配功能、宏观调控功能、监督功能的实现为己任。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服务。但比较而言,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更具有基础法地位,这是由竞争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决定的。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只有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的作用才能实现。如果竞争机制不完善,那么,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优势也就无以发挥。竞争法的基础法地位,要求其他法律制度特别是保障政府干预的宏观调控法如金融法、财政法、产业法等不得含有严重违犯竞争法原则的内容。
二 根据竞争法基本原则尤其是公平竞争原则,对现行财政法律制度的内容予以考察,不难发现,许多内容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要求。
第一,差别税率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要求。差别税率,即国家对同类纳税义务人设定不同的税率。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差别税率大致有四种: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差别税率;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差别税;不同地区企业的差别税率;不同行业或不同产业的差别税率。第一种差别税率在1994税制改革以前较普遍,税制改革后,随着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统一,已基本消除。当前税制中的税率差别主要是后三种,其中又以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差别和不同地区间企业的税率差别较常见。《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许多税收优惠,如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免三减”、再投资优惠等。这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税率差别的主要例证。不同地区企业的税率差别,可从《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0)中略见一斑。该《通知》规定,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税率差别有某些合理性,如给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可低成本、低风险吸引外资;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可吸引投资者到西部投资,从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差距;对不同行业或不同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可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国际竞争能力等等。然而差别税率的缺陷也非常明显。公平竞争原则要求一切市场竞争主体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税收是企业承担的最主要义务,按公平竞争的要求,所有企业担负的纳税义务应该是平等的。体现在税率上,就是税率的统一。如果税率不统一,就违犯了公平竞争原则。
第二,建立在基数法基础上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利于异地间企业的公平竞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用于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平衡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地方政府间的财政收支不平衡和发展差距。从本质上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公平竞争原则并不相悖,相反,它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实现之功能。尽管这种功能并非由制度创制者刻意设计,但它客观存在。因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能促进欠发达地区交通条件、教育条件、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促进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从而使欠发达地区的企业能享有与发达地区的企业基本相同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产经营条件,使自然条件、历史条件等客观因素引致的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企业竞争不平等的现状得以改变。
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基数法为基础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这种制度非但没有促进地区之间的发展平衡,反而使地区差距不断扩大。原因在于:(1)税收返还的依据是以1993年度地区财政收入为基数,而不是采用世界各国通用的因素法(即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等因素确定),形成“富者多返还、贫者少返还,一省一率,一省一额”,加大了地区差距。(2)实施分税制后,消费税、增值税增量的大部分上缴中央,增量的30%留给地方,这一措施的目的在于要逐步增强中央财力,同时也鼓励地方开辟税源财力。问题的根源在于地方财政支出增长部分是否有相应潜在收入增长做依托。由于发达地区过去征税存在“藏富于地方”的普遍作法,其潜力之大自不成问题,而落后贫困地区则相反,其财政自给能力较低、财政缺口较大。在中央拿走增值税增量大头后,地方财政更是捉襟见肘。与原有包干制相比,地区自有财力相对下降。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在财力上的倾斜和照顾呈递减趋势。[3]这使东西部地区的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
地区差距的拉大,导致生产要素尤其是人力资本和资金在地区间不均衡的流动,即导致人才和资金大量流向财政净受益较高的地区。这种情势将使不同地区的企业的产品在技术含量与生产成本等方面产生较大差异,使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在与发达地区企业的竞争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
第三,事权划分不清及按所有制性质与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导致财政直接投资于民间产品或行业,违犯了公平竞争原则。明确的事权划分是健全财政体制的基础。根据国家与市场关系的一般理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其事权范围应严格限于“市场失灵”领域,即限于提供公共物品、保护宏观经济稳定、使经济外部性内在化、限制垄断、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弥补市场的不完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等方面,而不得投资于竞争性行业或产业,与民夺利。中国情况比较特殊,国家事权范围比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要宽些。根据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央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1)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2)搞好基础设施建设;(3)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4)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5)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6)控制人口增长;(7)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8)管理国有资产或监督国有资产经营。显然,投资于竞争性行业或产业,也不应是中国政府的职能。但因现行财政体制事权划分不清,结果该管的事情没有管理好,不该管的事情又管了很多。同时,当下实行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和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办法,这更加刺激了地方财政资金投资于竞争性行业或产业的积极性。政府投资于竞争性行业或产业与公平竞争原则是不相容的,因为在竞争性活动中,政府只能是竞争规则的制定者,竞争活动的裁判员,它是不能作为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如果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就违反了游戏规则。
三
财政制度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必然会对一国经济产生某些消极影响。从经验层面考察,这种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不断做强做大,内资企业严重亏损、甚至破产;二是导致地区封锁。
因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差别显著,因此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很难与外商投资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两者竞争必须会产生如下结果: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做强做大,在许多行业如化妆品、通讯器材、电脑等占据优势,甚至形成独占地位。而内资企业要么通过“寻租”渠道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要么接受不平等的竞争条件,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走上破产或被兼并的道路。地区间差别税率的存在,使异地间企业不能展开公平竞争。以基数法为基础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导致地区差距扩大,恶化了欠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降低了欠发达地区的投资吸引力,这些因素反过来进一步降低了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和支出能力。按所有制性质和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加强了地方财政投资于竞争性行业的激励。为了阻止本地资金、资源流向外地市场,为了阻止外地企业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与本地企业竞争,确保本地财政收入,各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种使令“亲者痛、仇者快”的手段———实行地区封锁。
现行财政制度之所以存在诸多与公平竞争相冲突的内容,并导致一些原初不曾希望发生的后果,原因有多方面。最关键的原因是财政制度的创制者缺乏公平竞争理念。前文已然指出:“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完善的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赖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不能违反这一基本原则。虽然不能强求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不得越“雷池”一步,虽然本文也承认国家出于履行优化产业结构、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等职能的需要,不可避免地会制定一些与公平竞争相冲突的财政政策或制度。但笔者仍坚持以下主张:即使是为了优化产业结构或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需要,财政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也不能将公平竞争原则完全置之不理。相反,立法机关在制订产业政策或区域经济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这些政策对公平竞争所造成的危害,充分考虑这些政策的实施是否能收到预期的收益及这些收益能否弥补因公平竞争受损而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唯有如此,才能使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
基于对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基础地位的认知,本文认为,中国的财政体制改革整体上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各项具体财政制度的创建与完善,应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间包括政府间及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首先,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有利于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公平原则是各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容包括社会公平与经济公平两方面,社会公平原指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即税额绝对公平。现代意义的社会公平指税负的相对公平,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两个层面。横向公平指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纵向公平指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不应相同。经济公平的内容也包括两个层面:首先,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要一视同仁,同等同待,以便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其次,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者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竞争环境。[4]通过对税收公平原则内容的剖析,我们了解到,公平竞争不仅是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税收法律制度固有的原则。坚持公平竞争,不仅仅是竞争法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税收法律制度自身不断走向完善的内在需要。
其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有利于改善欠发达地区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提升欠发达地区市场主体的竞争能力。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同时也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竞争意识,这正是财政体制改革所期望出现的。因为竞争可促使地方政府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投资环境,从而有利于生产要素在地区之间的流动,有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但因自然条件、历史条件殊异,不同地区间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因此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也有差异,不同地区的投资环境也有差异。这两方面的差异使异地间企业的竞争条件天生就不平等。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是,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与特殊转移支付手段,使地区间财政能力均等化,促进各地经济均衡发展,并最终达到社会公平。尽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不担负维护竞争秩序之任务,但这种制度实施的结果客观上可以改变欠发达地区市场主体的竞争条件。如果我们在建立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时,也将改善欠发达地区的竞争环境,提升欠发达地区市场主体的竞争能力作为一项目标考虑,则可使原本作为“输血”机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造血”功能,并反过来促使转移支付之目标更容易实现。
最后,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体现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来应由专门的政府采购法来调整,而不由竞争法调整。但现代社会政府采购数量大,具有“买方垄断”性。因此,各国或在政府采购中规定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或直接将政府采购纳入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如德国就把政府采购作为《反限制竞争法》(1998)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政府采购已具有相当规模,而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却极不完善且十分零散。鉴于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学术界有许多学者建议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对此,应予充分肯定。本文要特别强调的是,中国的政府采购,必须贯彻公平竞争原则,因此,在政府采购立法时,要将公平竞争原则作为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写入政府采购法。
【注释】
[1]王健.现行财税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的政策取向[j].经济研究参考,2001,(19).
[2]吴世宦.法治系统工程学[m].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3.
财政公平政策范文5
关键词 财政支出;社会公平;公共服务
中图分类号 F812.45 [文献标识码]A ?眼文章编号?演1673-0461(2012)08-0081-04
一、引 言
19世纪起就有学者(譬如瓦格纳等)展开财政支出和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逐渐研究者开始重视起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但在财政支出和社会公平关系的研究上则并不多,这与社会成员关注效率而漠视社会公平直接关联。综合来看,目前已有的关于财政支出对社会公平的影响的研究,其对财政支出分类、公平系数的界定各不相同,由此导致实证分析结论存在差异。本文经由对近30年来财政支出与社会公平关系的现有文献进行相应梳理,不仅有经验文献更有理论理论文献,经由探讨财政支出对于社会公平作用的衍变态势,以支持公共财政和公共产品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探讨财政支出和社会公平关联关系的专业研究大多由2个角度展开考察:一为就行为科学理论着手,把财政支出纳入需求函数中,探究各种投入对公众需求的满足程度。这些探讨在微观经济学理论里均有据可考,但对数据有着比较严格的要求,譬如需掌握个人或家庭潜在的需求函数。二为是受益分布探讨,结合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与有关利用服务量的信息,以获取财政支出利益的分布状况。为了综述的便利,本出如下结构安排:第二部分主要评述Musgrave(1984)等学者对财政支出社会公平效应的看法,第三部分总结在实证分析上有关财政支出与社会公平关系的各种观点,结论是最后一部分的内容。
二、财政支出的社会公平效应
约瑟夫·熊彼特曾经提及:“一个民族的精神状况、文明与否、社会结构及经济社会政策可能引发的行为方式,全部这些内容,均在它的财政史上有记录。”因此,需要关注财政支出对经济、社会发生的作用效用。财政支出对公平的重要意义正是产生自财政支出的运用方式。虽然财政支出无法解决全部问题,但发挥着一定作用(World Bank,2003)。
Tawney(1958)认为,财政支出的责任不单单在于社会服务,国家是“把集中全部资源以使用的容器(spool)”。此“容器”可供有需要的人使用,而不管其社会环境如何。财政支出对社会公平有多方面的影响,财政经由税收对收入分配发生调节作用,作用的目的是期望实现结果公正与公平;财政支出对所有社会成员供应均衡的医疗保障和受教育机会是期望实现起点公正与公平,也对实现最后的结果公正与公平打造合理的条件;而公式化和公开透明的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实现则体现于保障了规则公正与公平。此类财政政策、财政支出规则和财政支出项目的安排部署均和社会公平的达成紧密相连。
Bird和De Wulf(1972)曾指出:“税收无法让穷人拥有更多的财富,要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改变其际遇,就需要经由财政预算支出的相应部署来实现,其中涵盖直接供应教育、住房、医疗保障等公共服务,或直接经由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贫困人口适当的现金或实物补贴,或经由帮助贫困人口获得工作机会使其摆脱贫困状况”。财政支出对社会公平的主要作用领域与作用方式涵盖:第一,给予社会中的贫困人口相应的现金或实物补贴,以增加其收入,改善其生活水准,发达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普遍使用此种补贴政策,并取得一定效果;第二,财政在医疗保障与教育领域的投入,也就是表现为财政于国家健康系统(NHS)与教育系统中发挥着日益广泛与深远影响效力;第三,就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而实施的转移性支付支出,在缩小各地区间的经济差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四,为支持农业发展,而向农业、农村与农民提供的农村生产性支出与农业事业发展经费等。
Grand(1978)研究了公共服务的受益人这一重要课题,Grand 从交通、教育、住房与医疗等领域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与研究。最后得出雇主、管理层、及职业型家庭获得的公共服务远大于其在人口总量中所占的相应比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个人社会服务的受益人多数为有钱阶层与中产阶级;贫困人口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个人社会服务的比例相对较低。因此,中等收入阶层与高等收入阶层乃财政公共服务投入的主要受益者。
财政公平政策范文6
“促进教育公平”首列国策另外,意见稿还提出“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首次明确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资源倾斜农村 确保机会公平
对于该意见稿中首次明确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部长袁贵仁2月28日表示,教育公平应当说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是人生公平的起点。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每个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而关键是机会公平。
他表示,要重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其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
纲要提出,要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财政部4措施 确保投入提升丁学东又表示,中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要求财政重点保障的支出项目比较多,因此要实现4%的目标,难度不小。为了保障这一目标,财政部将有四项具体措施:
一是增强公共财政有效财力。今后几年要加强税收征管,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较快增长,为实现4%的目标打下坚实的财力基础。
二是进一步协调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在年初财政预算安排中,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都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幅度。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还要根据财政超收的情况增加教育经费。
三是大力筹措其它财政性教育资金。通过采取足额增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措施,逐步建立政府多渠道筹措财政性教育经费的长效机制。
四是要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的科学化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让增加的投入发挥出最大效益。
一纸纲要 还不足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