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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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济政策

西方经济政策范文1

伴随着财政分权改革,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与此同时,环境污染水平以及相应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却仍居高不下。在学术界普遍关注这种鲜明对比现象的同时,我们是否更应该思考:中国在经济发展进程中的环境问题究竟是世界性共有现象,还是蕴含着中国特有规律抑或中国特色?环境规制能否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环境外部性以及相应的市场失灵为政府进行环境规制提供了合理空间。环境规制一也由此成为了政府社会性规制的重要方面。然而,政府的环境规制并非完美,规制同样存在着外部性(李郁芳,李顶峰,2007 )。较早的文献以及部分最新文献对环境规制失灵进行了一定的研究。这些文献停留在从政企博弈或政企合谋的视角分析环境规制失灵。环境规制中的政企博弈侧重于说明: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规制的执行力度被企业机会主义行为所减弱;持政企合谋论观点的文献更关注于,政府与企业通过某种纽带使政府与企业处于利益共同体中,政企的共容利益使环境规制失灵。

二、环境规制中的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行为

环境规制的主体是政府,而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具有科层制结构的组织形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是不同层级的两个节点。既然政府规制是纠正环境外部性的相对完美形式。那么,从一般意义上讲,环境规制的主体由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承担更有效?一方面,从信息有效性与对称的角度看,由于较为接近辖区企业与公众,地方政府在环境规制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环境规制中不同行为主体的异质性偏好也能得到相对有效的显示;另一方面,环境规制中的地区外溢性是环境外部性的重要表现形式,这就决定了中央政府对跨地区间的环境规制行为应该承担监管与协调职能。否则,地方政府间的策略性行为可能产生环境治理中的囚徒困境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环境规制的任务通常由中央政府委托给地方政府,环境规制中政府间委托链条得以形成。

然而,环境规制并非是政府间单向的委托过程,而是涉及到政府、企业以及公众的互动过程,存在非单纯的市场决策程序。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环境规制的实质是一个公共选择过程。以布坎南}Z} (Buchanan)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进而成为木文研究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的有力工具。布坎南以个人作为逻辑起点,以市场过程的思维研究政治过程与公共决策,完成了经济人范式与政治人范式的融合与统一,经济市场中的个人选择行为与政治市场中的公共选择行为纳入同一个分析模式。政治市场的主体同样符合理性经济人假设。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范式修正凯恩斯经济学把政治制度置于经济分析之外的理论局限。因此,环境规制行为在木质上既是经济活动又是政治活动。基于此考虑,木文沿用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以增进对政府环境规制行为木质的认识。

三、环境规制中的政治市场结构、利益主体与治理机制

环境规制行为源于政治市场结构及其运作机制。因为正如前文所述,环境规制并不仅仅是经济决策行为,更是一种政治决策过程,其必然会遵循一定的政治经济逻辑。当然,政治市场结构取决于制度结构。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治市场存在三层结构,相继影响着政府的公共选择过程与公共政策。根据Peacock的研究,政治市场的三层结构包括初级政治市场、政策供给市场和政策执行市场。皮科克(Peacock)所论述的第一层结构为初级政治市场在初级政治市场上,政治家出信相关的公共政策给选民,而选民根据白身偏好与所购买的政策以及所享受的公共服务支付选票初级政治市场涉及根据选票如何显示偏好以及公众的投票权问题。在竞选压力下,政治家同样通过利益集团的支持以增加当选的概率,规制俘获由此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初级政治市场从总体上决定了公共政策的目标函数。政治市场结构的第二层表现为政策供给市场,政府官员(或者说官僚)向当选政治家提供政策选项和实施政策的手段,而政治家据此向地方政府官员提供财政预算。此时的地方政府官员成为政治企业家,类似于经济市场中的公司经理,其追求的目标为财政预算最人化,财政预算是实现地方政府官员各种混合利益的前提(尼斯坎南151,2004)。在这个过程中,政治家与政府官员实质上存在着委托关系。因此,必须警惕地方政府官员的机会主义倾向。政治家、利益集团与地方政府官员的铁三角关系初步得以形成第三层为政策执行市场,地方政府官员向选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选民向政府缴纳相应的税收。这涉及到公众偏好能否满足并与税收相适应的问题。公共政策可能被有意或无意的扭曲执行,进而导致规制失灵等情况的发生。选民据此对政府的公共政策具体执行做出反应。选民可以通过呼吁退出(voice-exit )甚至革命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Peacock所论述的政治市场结构的核心是政治家为当选的目的如何迎合公众偏好。这对于一个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具有很深远的影响,成为解释环境规制行为的重要切入点。

四、中国地方政府竞争与环境规制失灵的制度解释

中国的制度结构决定了政治市场运行机制与相应的公共选择过程。从总体上审视,中国式分权的政府治理的核心是经济分权与政治集权。政治结构的集权程度较高,表现为政治上的垂直管理,由上到下的人事任命权力与相对应的政绩考核;同级人民代表人会等机构不能对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约束与监管;公众对地方政府公共政策的约束力较弱。借鉴Peacock对政治市场的论述,木文认为中国的三层政治市场结构的运作机制是:首先,中央政府为了执政合法性的需要,通过实施公共政策(比如教育、医疗、环境等)提高公众福利,以获取公众对其执政的认可。

西方经济政策范文2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政策性问题;思考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1006301

国计民生是党的十七大十分关注的话题,面对全国经济适用房营运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十七大代表指出,有关经济适用房管理和建设部门应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共同构建文明的、和谐的、科学发展的社会。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故本文针对经济适用房政策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房运作的建议,以促进经济适用房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

1 现阶段经济适用房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地方政府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积极性不高

国家规定对经济适用房免征土地出让金,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半,而土地出让金和税收是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这就使得这项对中低收入人群福利保障的措施与地方政府财源对立起来。而且地方政府在经济适用房的立项论证、开发建设、销售过程和消费过程这四个方面的监督成本很高。 因此,在土地供应和审查监督上,地方政府并不向经济适用房倾斜。同时,房地产投资一般占全社会固定投资的20%左右,个别热点城市在 40%以上,投资是拉动GDP的重要因素,而 GDP又是衡量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数。建设经济适用房不能对 GDP有很大贡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地政府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积极性。

1.2 政府对开发商的监管力度不强

开发商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趋利是其本性,对开发商而言,开发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目的都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己。商品房开发直接表现为高额的利润率而经济适用房是在不突破利润率上限的前提下,借助于规模经营、优惠的土地取得成本和税收减免等政策来实现高额利润的目的。因此,只有政府对开发商进行严格监控,才能避免开发商违规行为的出现。目前,我国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其行为,也没有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对经济适用房开发主体进行监管。由于监督主体的缺失与错位,政府缺乏对开发商资质、开发项目的立项、土地划拨、配套设施建设、户型和面积、审核、销售定价、购买人资质等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督,致使开发商借经济适用房之名,谋取商品住房之利。

1.3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界定不明

国务院1998年23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购买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那么如何界定适应我国国情、区情的家庭收入对经济适用房的定位是关键。按照国际通用作法,一般居民家庭收入划入为高、中等偏高、中等、中等偏低、低5个档次。那么我国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中的受益者,究竟是指高收入阶层以外的群体,还是仅涵盖中等偏下收入的人群,迄今为止还未有明确的界定标准。由于目标群体外延模糊,导致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面向超过70%的城市居民,而经济适用房在住房投资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仅为10%左右,经济适用房的供给不足,供需矛盾突出。此外,由于涵盖的对象太宽泛,许多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阶层因为受到收入的制约,没有从经济适用房中得到相应的福利,而中等偏上、中等收入者因为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对开发商开发的超面积经济适用房,能够支付得起,从经济适用房中得到福利。经济适用房分配中存在严重的“福利倒置”现象。

2 解决经济适用房政策性问题的对策

2.1 加强经济适用房的法律法规建设

整体规划上,从立法角度提高住房保障供给的稳定性和长期性。经济适用房之所以出现这种“无序”状态,很大程度上源于规则的缺失,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现。这些年,尽管国家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政策与制度,但各地普遍缺乏明确而具体的实施办法,即使有些较明确的管理办法而其可操作性却不强。因此,为了确保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效果,有必要制定一部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消费等环节进行规范,明确政府在住房市场的责任与义务,真正建立起对中低收入家庭起到住房保障和落实优惠政策作用的长效发展机制。

2.2 完善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的进入机制

首先,在国家还没有一套科学的划分居民收入的可执行标准的情况下,各个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定量指标,并把收入划分标准并公布于众,这样就可以在广大群众的监督下把居民收入线逐步划分准确;其次,适度收缩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范围,进一步将经济适用房的适购对象限定在那些确实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的居民家庭。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应定位于保障居民住房的基本需求,而非改善和提高居民住房水平。因此,

相对于目前的购买标准来说,限定的居民家庭年收入水平的标准线仍可进一步降低,将中等偏高收入的家庭排除出去;最后,地方政府必须专设部门,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执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应该根据职工工资、家庭收入、家庭结构等因素,综合界定购房目标群体,严格执行经济适用房认购申请和审核制度,对申购过程中发现的虚报、瞒报者给予严厉惩罚和不诚信个人信用档案记录。

2.3 设计有效的激励模式

(1)对地方政府的激励。

对于地方政府追逐利益最大化导致的政策无效率,应建立问责制,明确各级政府在经济适用房供应方面所承担的任务与责任,同时,加强财税体制的配套建设,把住房保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以促使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高对经济适用房政策认识的深度和政策执行的力度,提高地方政府参与住房保障的积极性,形成中央-地方良性互动的格局。

(2)对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的激励。

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利润十分有限(利润限制在3%),因此无形中会引发开发商的道德风险。为贯彻好开发商建设“低价不低档”原则,地方政府可依托适当的激励手段,在提高开发商的积极性的同时,要建立开发经济适用房的激励机制。例如,政府在设计开发合同时,应当采用补偿激励合同的形式,即对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开发、业绩考评较好的开发商,在其商品住宅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方面给予一定的价格补偿,在今后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上适当扩大商品住宅部分的面积,或者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上减免一定的税费。通过事后补偿激励合同, 防范开发商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和道德风险, 有效规避经济适用房项目运作中出现的负面问题。采用类似的激励机制,对于防范经济适用房质次、更进一步提高开发商的积极性,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2.4 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

规范开发商的开发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监督,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必要手段。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开发商进行综合考评,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开披露考评结果。通过考评信息披露机制,使开发商原有的隐蔽信息转化为公开信息,使开发商在顾及企业信誉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其社会责任感。此外,科学有效的考评体系,可以为激励合同的设计提供相应的依据。

参考文献

[1]邹荣华,孙抒音.完善中国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构想[J].热点透视,2008,(12).

[2]李鸿翔.从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实施看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J].热点聚焦,2007,(5).

[3]黄景杰.试论我国经济适用房的制度缺陷[J].经济与法,2007,(6).

西方经济政策范文3

摘要:钻石理论主要通过影响生产率增长的关键因素,来分析一个国家或地区某种产业为什么会在国际上有较强的竞争力。把它应用到地方的竞争力上,是地方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最有效率的途径,是甄别政府产业政策优劣的方法,也是一种新的探索。

关键词 :地方政府;产业政策;竞争力;生产率

中央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往往只提出目标导向和原则性规定,并不明确界定具体目标、政策工具,赋予地方政府较大的剩余决策权。地方政府根据在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为导向,利用有效的经济理论制定具体政策,特别是制定产业政策要有科学依据。把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应用到产业政策中去,从而提升地方经济竞争力,这是一种新的探索和挑战。

一、钻石理论与地方经济发展

1.什么是钻石理论

钻石理又称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是由美国哈佛商学院著名的战略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于1990年提出的,用于分析一个国家如何形成整体优势,对提升地方竞争力也具有指导意义。

这个理论包含了4 个相互关联的重要因素:生产要素,互通有无的根本;需求条件,产业冲刺的动力;相关产业与支持产业,休戚与共的优势网络;企业战略、企业结构、同业竞争,最后的三角习题。另外还包含两个角色,机会角色,可遇不可求;政府角色,干预与放任的平衡。

钻石理论揭示了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本质,即抓住了影响生产率和生产率增长的各因素,诸如,基础设施、人力资本、科学技术、制度、竞争压力以及其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等。

2.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的区别

长期以来,比较优势在人们心目中对分析地区或国家竞争力处于主流和主导地位,认为地区竞争力主要来源于劳动力、自然资源、金融资本等要素的投入。而全球化加速期的今天,这些初级投入要素的作用日趋弱化。纵观很多地区,国土面积的大小、资源的多少、劳动力的多少等已经主导不了地区的竞争力,这些因素与生产率大小没有直接的关系。而竞争优势理论则能够真正提升生产率的增长,是地区财富的源泉。

3.政府与企业

政府和企业在区域生产率提升上应该互相依赖,积极对话,消除障碍,降低不必要的成本,共同创造合适的投入要素、信息和基础设施。目前,很多地方都存在着公司与政府间紧张,不信任现象,以及政府家长式作风等,这些现象都不利于生产率的增长,增加企业的隐形成本。

4.钻石理论的应用

现代经济的增长是一个持续的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产业多样化以及基础设施和制度安排政策的过程,钻石理论符合现代经济增长的本质要求。目前这个理论不仅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广泛地应用,也被用来研究如何提升省、市、县等区域的竞争力。还被用于集群理论、区域集团发展研究。根据中央的精神和当前经济形势,这些理论的探索和研究对提升地方的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实际意义,也为地方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时指明方向。

二、产业政策提升区域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政府制定产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提升地区的生产力,特别是提高生产力的人力资源和资本,政府的政策也应该以创造产业发展的环境为目标。政策的制定也要具有收敛性作用,要针对影响生产率增长的关键要素去制定,从而能有效提升地方的竞争力。研究钻石理论体系及关键四要素,对产业政策的制定是有益的探索。也符合中央要求:“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竞相迸发”。

1.产业政策及其作用

现代经济社会中,企业和家庭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小的经济单位;整个国民经济又称为最大的经济单位;介于二者之间的经济单位是大小不同、数目繁多的,因具有某种同一属性而组合到一起的企业集合,又可按某一标准划分,这就是产业。产业是经济运行当中的一个重要层次,任何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产业的发展。政府的产业政策有如下作用:第一、以“看得见的手”在出现“市场失灵”时弥补市场的不足。第二、战时经济需要强有力的产业政策规制。第三、病态经济需要强有力的产业政策规制。第四、助发展中国家(地区)或经济后发国家(地区)实行超越战略。第五、提高一国(地区)企业和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2.政策对生产要素的影响

生产要素一般包括熟练技术能力的人力资源、基础科学、经济信息和基础设施等,通常政府政策的出台多数表现一般领域,而竞争优势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却是高级的和专业的。比如专业化职业化人才培训计划、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大学针对产业相关领域的研究等等。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应更多地去激活出与产业直接相关的高级生产要素和专业生产要素。

3.政策对需求条件的影响

通过地方客户对产品质量的挑剔,倒逼企业努力提高生产技术,降低成本,满足客户的质量及个性化需求。质量的需求是企业进步内力,是企业走出去的优势所在。地方政府应该多重视对企业产品质量需求方面的政策制定,而非单纯追求需求总量。例如,政府采购时,应该扮演强势挑剔客户,刺激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提供先进的产品和服务。通过政策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

4.政策对相关产业与支持性产业的影响

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效率。同理,在竞争的压力下,所形成的产业协会、行会等团体促进了人才、信息和技术的交流与扩散,企业间的休戚与共的网络优势提升了整个地方产业的竞争力。政府就必须从整体进行把握,如媒体的宣传,进行产业整体规划等。必须认清只有产业相互联系才能创造竞争优势,不能过分偏向某一个企业或行业。

5.政策对企业战略、企业结构、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个管理良好的企业,在一个自由、开放和竞争的市场中,没有任何外部补助或保护的情况下能够赚取正常的利润,则被视为是具有自生能力的,它是经济成功的隐藏要素。[2]政策所影响的第四个关键要素是企业本身。如政府要维护地方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鼓励企业完善治理结构,鼓励更多的企业走出去,通过劳动力市场推动个人目标的实现,弘扬企业家精神等等。通过本土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依照国际化的标准练好内功,才能扩展本土以外的业务。

三、如何甄别地方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由生产要素、投资导向阶段,步入创新导向阶段。在让市场在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中,政府应该起到间接、辅激励产业的发展,紧紧围绕提升生产率方面的关键因素制定产业政策,也就是紧紧围绕钻石理论的关键因素去制定。具体要通过以下方法去甄别产业政策的制定。

1.从事产业竞争的是企业,而非政府

竞争优势的创造和提升,最后必须反映在企业上,因为它们才是直接与外地对手较量的主角。即使最优秀的领导,他们也无从决定应该发展哪项产业、投资哪种技术,以及如何达到最适当的竞争优势。政府根本不可能以产业参与者的角色跟上市场变动的步伐,不恰当的政策只能扭曲市场的运行,降低地方的竞争优势。政府的政策影响往往是间接的、辅地。地方政策的制定者要做科学研究,不能靠家长式的管理去主观臆断决策。地方党委和政府应该围绕提升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建立评估、考核领导干部机制。

2.优惠政策并非良策

当前,招商工作仍然是地方的重要工作。地方常常通过直接补贴、减免税收、土地优惠等政策,吸引外商投资。而大多企业仅仅从成本核算方面考虑,而非积极提升产品技术和质量。对企业的优惠的风气一旦形成,就很难遏制。比如落后地区每年都招来很多企业,落户的企业并不具有很好的自生能力,但是它们却囤积了很多的工业用地,以至于造成工业园区内大量的土地闲置。正确的优惠政策应当能够有效促进本地区产业竞争和提高产业生产率,如科技进步补贴,遵循先补助与产业集群紧密联系的专业化研究机构,再补助委托研究机构,其余补贴小规模企业以及大学研究机构。

3.竞争优势来自长久活力,而非短期获利

一个新公司成立之后,大约三四年可以迈入正轨;一个产业要形成优势,则需要10年或更长的时间。政府创造生产要素、制定鼓励政策、提升需求质量,来促进企业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产业的形成,让地方经济更有活力,但这种做法见效慢。面对地方之间的激烈竞争、评比、考核,产业政策往往成为政府急救或短期获取效益的手段。抓大企业,而忽视小企业的存在;抓重点产业,而忽视其他相关产业的进步。这些错误的做法,不仅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使地方经济出现病态,难于洗心革面。

4.地方需要产业发展带动经济繁荣

通常具有充沛的自然资源、廉价的劳动了等地方,政府容易通过政策廉价或无偿提供给相关企业,造成企业或产业竞争力不稳定,生产力低下。真正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拥有较高的生产力水平,这种生产力的提升来自于稳定的技术进步、新产品的推陈出新、与客户联系密切的投资、活跃的团体组织、良好的地方竞争环境等等。因此,政府制定产业政策的基础,必须着眼于提升产业的竞争优势,并且督促企业落到实处。

5.产业的形成与政府政策并非密切关联

文献实例表明,至少一半以上的产业初期的形成,与政府无关。听命于政府的企业往往不能存活,不听命于政府的企业,往往对市场的感觉很好,自生能力强,发展的更成功。经验表明,任何企业或产业都应该有机会发展成功。每个政府心目中都有自己的重点产业,如果遵循竞争关键因素来激励产业,成功的几率可能就更大。

6.各种产业的分类不能反映出竞争优势的实质

基于现有文献资料研究,人们习惯把产业进行分门别类,因此出现了所谓的高科技产业或低科技产业、朝阳产业或夕阳产业、劳动密集型或知识(资本)密集型产业等说法。这种分类意味着某个范畴的产业优于另一个范畴的产业。尤其当产业被冠以高科技、朝阳产业、知识密集型等名词时,更是令人兴奋,这种区分甚至影响到政府制定产业政策的考虑。需要说明的是,只要产业有竞争力、市场有需求,就有它存在的价值;另外绝大多数产业现在可能是夕阳、成熟型、劳动密集型产业,一旦引进现代制造技术,使用新材料,采用新的设计和理念,加速创新,仍然能够保持旺盛的国际竞争优势。各种产业或各个产业环节,最重要的区别是生产力,政府的政策在于提供给任何产业都能够创新和提高生产力的环境。

7.政府应该坚持长期维护地方的竞争优势

许多企业乐于选择稳定,而不愿长期处于竞争的压力。当产业走上有利的经营轨道,地方企业和员工往往排斥外来有竞争的企业,寄望政府排斥外地的竞争者,降低地方的竞争。还有一种倾向是企业投资于不相干的产业,发展多元化经营,以逃避核心产业所面临的问题。面对这些情况,政府不能协助企业逃避他们必须面对的竞争挑战;政府不能把产业的效益好坏看做政府的政绩表现,讨好企业,助长企业的不思进取。

参考文献

[1]杨宏山.提升政策执行力的路径选择[J].理论视野,2014(4):49-51.

[2]林毅夫.繁荣的求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60-68.

[3]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131-184.

[4]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95-200.

【基金项目】亳州市委党校重点课题

西方经济政策范文4

关键词:纺织业;竞争;问题;策略

一、国际竞争力的理论、指标体系

它以市场经济理论为依据,运用系统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从经济运行事后既然国和未来发展的潜能,包括决定经济运行的各种客观因素和体制、管理、政策及价值观念等主观因素,对一国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综合竞争能力作出系统、全面的反映和评价。指一个国家在世界经济的大环境下,各国的竞争力相比较,其创造增加值和国民财富持续增长的能力。对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研究,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对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评价,理论界对于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价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试图构建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对特定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进行评价。研究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目的不仅仅是客观描述产业国际竞争的实际结果,而且要发现决定或影响各国产业竞争优势的因素,从而揭示和论证各产业竞争优势的因果关系。由于国际竞争力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研究领域,涉及多个学科,分析一国产业国际竞争力是一件复杂而困难的事情。很多学者通过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提出了多种指标、计量模型等测算方法,但无论从什么角度分析产业国际竞争力,其指标不外乎两类:一类是显示性指标,它说明国际竞争力的结果;另一类是分析性指标,它解释为什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原因。显示性指标,从某一个时点来看,显示一国某一特定行业国际竞争力的强弱标志显然是一国某种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占有份额,而且占有市场份额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这就是市场占有率和利润率两个指标。分析性指标,国际竞争力的分析性指标反映的是竞争力已经得到显示的解释变量或未实现的竞争潜力。这些指标所反映的变量因素可以决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结果,或者可以解释为什么各国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会具有不同的竞争力或竞争结果。

二、纺织业现状

我国的纺织业存在两方面的现状,一是优势方面,再就是劣势的根本原因,从两方面来分析我国纺织业的现状。

首先,纺织业较有优势的方面,自然资源优势。我国在纺织纤维资源方面有天然的优势。棉花产量一直位于世界首位,占世界棉花产量的1/4左右。中国是世界最大的茧丝生产国,蚕茧和厂丝产量要占到世界的70%以上。我国是麻类资源最丰富的国家,有书麻、亚麻、剑麻等多种麻类纤维资源,也是世界上最大的麻纺织品生产国。芒麻纤维占世界芒麻总产量的99%;另外,我国还有安哥拉兔毛、亚麻等被称为纺织品“瑰宝”的创造高附加值的珍贵天然纤维资源。同时,为了适应世界纺织原料结构由天然纤维转向化学纤维的趋势,中国纺织工业的发展重点从天然纤维转向化学纤维。中国化纤产量居世界前4位。人力资源优势。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我国纺织服装业的迅速崛起主要归功于廉价劳动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劳动力成本方面具有极大优势。国内市场需求优势。经过二十世纪下半叶的快速发展,我国已形成了1个门类齐全的纺织工业体系。庞大的加工能力,不断进步的产业技术和企业机制,良好的外部配套能力和基础设施,这些为我国纺织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其次,劣势的原因,纺织业产品开发创新能力有待提高。关于创新能力这一点,波特不仅在竞争优势理论中四个基本要素中提出,而且在辅助要素中强调发明对于提升产业竞争优势的作用极为明显(波特1990)。对于中国纺织业来说,产品的开发能力与开发深度的差距是纺织业缺乏竞争优势的重要原因。中国纺织业升级速度缓慢。尽管中国纺织品出口在国际市场上连续多年保持较高水平,但发达国家已经在本国产业结构调整中,逐渐将其加工,低附加值的制造业外移到周边的一些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并由原来的以成衣出口为导向转向以纺织面料出口为主。发达国家主要从事技术及资本密集型纺织品的生产和出口,产品侧重于个性化,流行化,环保化以及高档化。而中国及其它发展中国家则主要生产出口中低档纺织品,因此中国纺织产品附加值一直偏低。而且中国劳动力成本占成品价值与其它国家相比较低,尤其是熟练劳动力附加值。

三、问题及对应策略

目前纺织行业遇到的最大困难有两个,一是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对纺织产品需求的负面影响,二是行业自身的创新能力不强。我国纺织行业一直在倡导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这也是各个行业面临的共同话题,但是这个问题对于纺织行业这样一个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优势的行业而言,显得更为突出。纺织行业企业要提高产品附加值,进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和竞争力,主要取决于创新能力的提高。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这两年一直倡导行业要提高科技贡献率、品牌贡献率和管理水平,实际上也就是在强调提高创新能力。创新能力表现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和品牌创新。唯有提高了创新能力,作为我国传统支柱产业的纺织行业才能在国际市场上获得更高的产品附加值。国家政策的支持,期望国家在退税和棉花政策等方面给予该产业更多的帮助和扶持,包括给予最高的出口退税水平和实现零税率。可利用股权关系建起国内企业与著名企业的纽带,实现企业的国际化,推动实力较雄厚的企业发展,可以采用收购和兼并的方式在国外适宜地点投资办厂,这样既可以拓宽销售渠道,又能与当地相关企业形成利益同盟,减少贸易磨擦等。

参考文献:

【1】昂照,吴明录.国际竞争力【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2.

西方经济政策范文5

【关键词】简政放权 市场经济 普惠金融 政策建议

一、金融业简政放权基本情况

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分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简政放权速度越来越快,时间间隔越来越短,从以前的3年一次、2年一次逐步扩大到1年2次、1年3次。2002~2016年1季度期间,国家共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15批次3046余项,其中金融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2批次540项,金融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占全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比例为17.73%。

从表1可以看出,金融业在所有12批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占比超过15%以上的就有9次,可以说金融业简政放权已成为国家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分析得知简政放权工作虽然有取消、下放、合并、减少、调整等多种表现形式,但金融业主要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为主,而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远大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取消项目形式实现放权的行政审批的占92.1%,下放6.8%,其他形式占比1.1%。大范高频率的简政放权,大幅降低了从事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门槛,将更多的选择权交给了市场自主性调解。

行政审批权限取消和下放后,金融管理部门从管理者变成了服务者,行政审批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制度性的交易成本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降低,激发了企业创新和产品创新的活力,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既丰富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形式,又为投资者和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选择,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成为了社会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潜在风险分析

(一)市场自律机制不健全,自主调节能力不完善

我国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们的基本国情,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还没有获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承认,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不够成熟完善。根据1947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补充内容“全部或是实质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可见行政和贸易垄断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标准,垄断程度越高,市场自律调节能力越弱,对价值规律越难做出正确判断,反映在经济结构上就会出现部分行业产能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以及地域发展不平衡。简政放权作为打破垄断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通过打破行政垄断和扫除制度障碍的方式解除束缚市场主体上的的绳索,从而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

2013年以来,国家陆续取消和下放了一批含金量很高的金融业行政审批项目(例如贷款卡核准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等),这些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市场自发性自律规则还没有充分的时间形成,部分市场主体对政府“看得见的手”放开后如何调整缺乏预见性,大多处于政策空窗期和适应期。但是简政放权本身作为一种经济信号,向投资者明确传达了国家促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的政策导向。在投资者理性、完善的市场准入、自律和退出机制前提下,市场主体发展繁荣并不会给市场和消费者带来风险,反而会刺激竞争,为投资者、消费者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机遇。

但是在市场主体非理性的情况下可能超前预支政策效果。金融行政管理权限放开以后,投资者选择趋于非理性和多元化,市场上投资理财、P2P、股权众筹等公司纷纷设立,低风险、高收益的宣传席卷传媒和新媒体。与传统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较低存款利息和理财收益相比,投资者更容易受到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等高收益承诺的诱惑,对收益的关注甚至超过了对本金安全的考虑,逐步放大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收益价值,而忽视了互联网金融在资金安全方面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传导不足,社会公众投资呈现盲从趋势

社会大众对各种经营范围中包含理财顾问、众筹投资、资本管理、财富管理、金融咨询等公司的发展容忍程度提高,这些公司通过网络渠道开展线上产品宣传和线下产品营销,高收益吸引了大量消费者投资。作为普通投资人,大家对风险的识别和判断主要是国家的行政审批程序,符合金融管理标准的主体可信度较高风险低,审批程序放宽以后,大批主体获得了市场注入资格。在金融创新和金融伪创新面前,投资者缺乏理性的判断,传媒界也经常宣传理财产品和造富神话,在非理性判断下,一些储户将资金从正规金融系统转移到缺乏资金安全防范措施线上产品,客观上将资金存在于风险之中,造成资金损失是大概率事件。一部分投资者被社会环境催眠,重视收益忽略风险,对风险投资抱有侥幸心理,对管理部门的风险提醒置之不理,风险判断失真,投资者与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投资出现非理性趋势。

同时,与传统金融宣传手段相比,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者在宣传上也很有迷惑性,采取类似饥饿营销、会员推荐、社交平台互助等方式发展客户,通过赠送礼品、虚构投资项目、编造财富神话等方法运用新媒体广泛传播,部分平台还通过电视台、报刊杂志等营造信誉可靠地形象吸引投资人,通过精心包装持续催眠投资者,最终使投资者对资金安全放松了警惕,做出非理性判断。一些以前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形式的公司、集团以及个人打着金融创新或者金融新业态的名义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推广众筹、理财、融资、投资等产品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这些被社会催眠的投资者开始重点关注资产收益,而对金融风险敏感度出现关注疲劳的趋势,非理性的投资者也引发了全民理财,大量资金游离于传统金融体系之外,个人信息被窃取以及资产风险隐蔽性更强,在投资泡沫破裂后投资者维权困难。

(三)法律制度设计不健全,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市场主体的繁荣掩盖了风险,一些原先被法律禁止的产品和服务形式开始披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外衣大行其道,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无法对此类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行政法的谦制原则,法律对市场主体和行为具有相对包容性,并不是所有的越界行为都能及时发现和规范。同时法律规制具有滞后性,法律规范的时间要晚于市场主体的行为。对市场主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于行政管理者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原则导致市场主体自由程度高,而行政管理手段和措施则受到法律限制。目前,混业金融产品和市场主体越来越多,由于分业监管重叠、监管空白和监管不足的存在,增加了金融市场主体监管套利空间。“先照后证”制度将大多数的前置行政审批转变为后置行政备案,在极大限度的减少了市场主体的时间和机会成本的同时,也被个别市场参与者钻了制度的空子。

由于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导致个别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者在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后怠于办理行政备案手续,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不能准确掌握金融市场主体准入情况,工商部门也对金融业务缺乏管理权限,市场准入与市场管理衔接不足,市场主体无法控制风险传导,风险集聚效应加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投资者和消费者在面对线上理财骗局时,缺乏有效的举证能力和证据保管意识,投资消费选择时重投机轻风险,个别投资者投资失败后因为举证不足而无法立案,证据意识淡薄和契约精神涣散使得投资者承担着较多的道德约束,法律手段维权难度较大。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顶层法律框架制度设计,逐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目前还只是停留在学术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层面,没有纳入现行法律制度管理框架,央行等十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虽然从宏观监管层面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但是由于没有法律规范作为上位法支撑,无法对市场主体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互联网金融法律地位不明确,行政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支持,市场准入退出和行业自律不够规范,将会影响其可持续性健康发展。为保障市场主体、投资者、消费者、监管者合法权利,厘定各方行为边界,建议从立法层面统筹考虑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规范体系,梳理分散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金融行业内已达成广泛共识的管理理念和监管原则、行为模式、经营业务范围、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信息披露责任义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等整合形成一部基础性的互联网金融单行条例或者法规,从法律上确定其市场地位及监管规则,明确限定互联网金融内涵和外延,划清互联网金融与民间集资、非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有助于界定是非和定纷止争,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治轨道管理。同时,根据互联网金融基础性法律原则,推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立法或司法解释,及时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制度,重点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行修订,将其明确为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法律底线,对于违反基础性管理制度的市场主体将由相关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和取缔,最终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行法律制度管理框架。

(二)推动市场自律机制建设,提高监管融合深度

与传统金融经营方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业务虚拟化、服务多元化,对象标签化以及扩散大众化的特征,同时兼具跨地域、跨市场、跨行业属性,目前“一行三会”单一分业的金融监管模式不能有效监管,监管权分散也削弱了法律法规的执行力。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改革的前沿阵地,在一些产品和服务上突破了分业监管界限,混业产品层出不穷,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无法全面覆盖互联网金融主体和表现形式,监管多头政出多门导致效率不高,社会认可程度低。建议结合互联网金融阶段性发展特征,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并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将发展模式较为成熟的互联网金融主体纳入混业试点,加强监管协调,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探索建立“监管+自律”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信息披露平台,明确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监管信息互通和衔接工作效率,主动公开监管业务中的风险点,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和参与者的实名认证进程,尽快组织实施互联网金融主体机构信用评级,通过信用等级向社会公众传导风险信号,引导消费者合理配置资金。通过市场手段约束经营主体,督促市场主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主动向投资者公示项目真实性情况,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以市场手段实现优胜劣汰。

(三)积极发展普惠金融,优先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发展中遇到的参与主体参差不齐、价值规律明显滞后、市场失灵、外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和困难是暂时的,全面规范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建议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增强政策包容性,清理整顿措施要遵守谦抑原则,以损害最小化的方式开展识别、管理和规范,互联网金融清理整顿工作不搞“一刀切”,深刻领会国家清理整顿的目的是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而不是全面否定和取缔,将保护投资者、消费者合法利益作为清理整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具有真实项目背景的市场主体进行规范,不能以行政强制手段影响行业正常发展。客观看待市场主体的融资现象和手段,既对资金风险保持高度警惕性,同时也要考虑民间融资合理性,不能将投资者、消费者的合法收入片面认定为市场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资金进行处理和打击,保障人民群众的投资自由和资金安全。针对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趋势,积极完善监管手段,探索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咨询投诉服务平台,受理投资者和消费者投诉咨询,积极组织普惠金融教育活动,引导投资者和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提高电子证据保存意识,对身边的高息理财和非法集资现象保持警惕,远离和高息理财陷阱,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理财计划,理性看待投Y风险,逐步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闫真宇.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J].浙江金融,2013(12).

西方经济政策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宏观调控;经济政策;走势分析

国务院自2010年4月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到2011年1月又“国八条”,逐渐深化实施细则,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这期间一直围绕限购、限贷、税收等调控措施展开,这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商品房销售困难,库存增加,资金回流减少,各房企资金链保障能力备受考验。有数据显示,2011年1-11月,一些热点城市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出现大幅下滑,其中,北京的新房销售创下9年来的新低,上海的商品房销售面积也有不小的降幅。调控政策影响下的房地产行业,将不得不面对逐渐萧条的楼市。

1. 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

虽然我国房地产市场保持了年均超过20%的增长速度,依然难以满足不断增加的需求,房地产市场似乎一直处于稀缺的卖方市场状态。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使得人们的收入水平也随之不断提高,此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口的增加,各种合力形成了对住房巨大的刚性需求;第二,房地产自身很强的投机性已经使之成为重要投资品,在预期房价上涨时,投资和投机需求快速进入市场。当前,这种投资和投机已经过度,推动房价非理性的快速飙升,房价的增长速度严重超过了经济和人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房价泡沫毋庸置疑,近期福布斯已将房产泡沫列为全球六大资产泡沫第二位,其中包涵的风险不可小视,国家政府对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当前,我国房地产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房屋价格虚高;二、房地产开发结构失衡,有效供给不足;三、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四、投机性成分增加,融资方式过于单一,市场风险大。而房地产业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对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以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行。

2. 当前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2.1 财政政策调控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财政政策是国家有关部门以变动税收和支出的形式影响总需求进而影响就业和国民收入的政策。通过在房地产比较火爆的时候,提高相关的税率,增加相关的税收,减少政府支出等财政政策,减少相关的投资者的利润率,增加房地产投资的成本,从而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抑制了潜在进入者的进入,从而缓和了相关的市场矛盾,从间接的角度,影响房地产的相关行业的发展,防止和预防房地产行业过快发展而引发的附加问题,最终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

2.2 货币政策调控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货币政策的调控主要是通过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量的控制影响利率,从而影响相关的需求的政策。

首先,存款准备金政策。国家通过提高或降低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从而减少或增加银行的货币供给量,从而影响利率进而影响投资的策略。最近国家为了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增加了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减少各商业银行中的贷款份额,从而提高了银行的利率,减少了投资者的贷款,从而缓和了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激烈的竞争,减少相关问题的出现。其次,再贴现率政策。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放款利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贴现率,调整商业银行对外的货币供给量,从而影响了利率的升降,影响房地产市场投资者的资金流动,从而最终影响到房地产投资进而影响到总需求,从而对房地产贷款等进行控制,收紧银根,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过热发展,进而对房价进行间接调控,从而为人民解决相关的民生问题。

2.3 行政政策——限购令

合理调节土地供应。直接增加土地供应。2010年计划供应住房用地总量同比增长逾130%,2011年计划供应比2010实际供地量增加72.6%。要求各地要明确并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总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减少大型商品住房及别墅土地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2010年供地计划中小套型商品房占四成多。2011年优先安排民生建设用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施计划指标单列。杜绝非法囤地,平抑土地价格。限购以及停购政策。2010年,限购最早由北京发起,继上海、广州等城市宣布后,各一线城市及部分二线城市纷纷出台相应限购细则。2011年7月,限购范围从一线向二三线扩大,显示出政府遏制全国城市房价上涨的调控决心,限制投资投机需求,引导市场预期。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城市要限定居民购房套数,第一批指定的40个重点城市统一实施基本限购令:各城市本地户籍与持有人才居住证家庭,最多限拥有两套住房;外地户籍和境外人士最多限拥有一套;两次购房时间需相隔两年以上;禁止公司购房等。

3. 未来政策走势的初步判断

3.1 调控效果将显现

中央政府对房地产进行调控,是从全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考虑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因素做出的阶段性调整决策,是基于现阶段物价上涨过快、民众生活成本激增、社会矛盾呈激化趋势背景下的一种主动干预行为。因此,必须从政治角度战略高度来看待本次调控。无论是大规模推行保障房建设,还是采取强力的行政手段限制投机/投资购房行为,都体现了中央政府实现调控目标的决心。由此推断,在未来的1-2年内,也就是说在2011和2012年内,此次调控必然会有明显的效果,且调控持续的时间越长,取得的效果越明显。

3.2 经济因素干扰调控

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影响逐渐消除,国内经济尤其是实体经济日趋向好,为本次调控提供了非常必要的先决条件。我国经济受到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是广泛而且深刻的。然而,目前国际经济形势并不乐观,美国经济复苏缓慢,欧洲问题不断,如果出现全球性的事件导致经济动荡的话,有可能将打乱上述的调控部署。这种不确定因素始终存在,可以成为我们观察调控政策变化趋势的重要的外部因素。

3.3 调控难以长期持续

尽管中央调控的决心和力度如此有力,但刺激房地产市场走高的制度性因素并未消除。首先是土地财政问题,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利益博弈的格局未曾改变,地方政府推高地价的冲动始终存在,目前仅仅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抑制而已。其次,房地产投资热潮实际上是持续通货膨胀预期下,投资渠道匮乏导致资金不断追高的结果。因此,通货膨胀预期不变,投资渠道不能拓宽,目前的调控政策只能是权宜之计。用强力的行政手段“堵”住涌向房地产的投资,而“疏”的手段或渠道不能有效建立,只能治标不治本。因此,目前的调控是阶段性的,不具备长期持续的基础。

4. 房地产企业的应对措施

4.1 根据资金供应状况,适度调整发展战略

由于央行紧缩银根,造成开发商正常的融资规模和融资渠道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限制。从目前各地的情况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很难从银行借到款,即便借到了也只有其土地出让金的百分之三四十,而且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必须达到投资额的35%以上,这对于全国许多实力较弱的开发企业来说无疑是致命的。许多房产开发企业为了度过难关被迫寻求新的融资渠道,有的被迫向民间集资。民间集资高额的利率在推动开发成本上涨的同时,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在销售不畅和成本上涨的双重压力下,房产开发企业资金普遍紧张成了不争的事实。面对目前的形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投资策略上作适当的调整或控制,以期保存实力再图发展。

开发企业应视资金运作情况,谨慎面对新的土地开发项目,尽量做到量力而行,对于超出自己实力的项目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应该拿得起放得下,注意控制风险;对于企业现行已进行开发的项目,规模上也应视资金供给情况作适当的收缩,以满足企业现金流量平衡。

4.2 慎重选择开发项目,注意控制风险

房地产开发由于其生产产品的独特性,决定了房地产开发对地理位置选择上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当前的条件下,房地产企业关注的不仅仅是房地产价格预期上涨问题,更重要的是开发的房子能不能顺利销售的问题,因为这将关系到企业的存亡。所以企业在选择项目时必须注重调查研究,特别是对拟开发地区住房需要量的测算上要下功夫。对于拟开发的项目,企业必须通过对该地区的人口数、年龄段分布等资料对购房需求进行适当的测算,同时结合已售商品房量、商品房未售存量和现有开发量等调查情况测算出该地区的可开发量,进而确定拟开发项目的可行性。对于超量开发严重的地区不宜介入,宁愿持币待购,也不能冒险挺进,否则轻率的一举就有可能拖累整个企业,造成巨大风险。

4.3 开发适销对路产品,规避市场风险

我国由于地域广阔,各地条件差异较大,生活水准大相径庭,在对住房面积、结构等要求方面也是大有差别。有些地方由于工资水平高,人们大多喜欢大的、高档次的房子,而有些地方由于刚解决温饱不久,人们只能买小的、低档次的房子,所以房产开发企业在拟开发项目的时候,就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对当地的房屋适应情况作一个全面的了解,做到胸有成竹。这样在开发的时候就能够有针对性的设计建造符合当地需要的适销产品,房屋滞销的风险将大大降低。

总结

总之,预计未来2-3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供应紧张状况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制约因素依然存在,一系列调控措施将继续执行。房地产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强,资源将向保障性住房倾斜,谨防二三线城市房地产的过热,防止一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在繁荣后的“大落”,为房地产业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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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仇保兴.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难点与对策[J].城市发展研究,2011

[3]蔡继明,韩建方.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走出困局的途径[J].经济纵横,2011

[4]贾康.中国房地产调控与房产税问题探讨[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1

[5]范志勇.中国房地产政策回顾与探析[J].学术交流,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