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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调查报告范文1
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范文
××区是一个农业大县(区),也是全国著名的粮食产区和制种基地。全区有18个乡(镇),245个行政村,有农业人口346435人,土地面积424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68.62万亩,近年来农业主要以玉米制种为主导产业,种植面积达42万亩。至XX年底,全区拥有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34800台,其中拖拉机12727台,农机总动力达54.5万千瓦,农机总值达4.35亿元。去年以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随着农用运输车移交,农机安全监理面临新的任务和新的问题,特别是如何加强对拖拉机的管理,是目前摆在广大农机监理人员面前的重要问题。
一、我区监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至XX年上半年,全区有注册登记的拖拉机4883台(大中型161台,小型4722台),联合收割机3台;拖拉机驾驶员3966人(g658、 h3308)其中有497人持g照驾驶农用车。拖拉机入户率(占拥有量1XX台的)为38.3%,驾驶员持证率为39%,
从XX年到XX年,平均每年动员拖拉机入户200台,拖拉机检验900台,驾驶员审验1200人,入户率、检验率、审验率、持证率平均为30-40%。XX年上半年完成拖拉机入户108台,拖拉机检验500台,换旧牌242台,动员组织驾驶员参加持证培训83人。检验率为10.2%,入户率为49.9%、持证率为39.6%。从XX年至XX年全区共发生农机重大事故18起,死亡18人;一般事故36起,重伤28人,其中拖拉机重大事故8起8人;一般事故21起重伤20人。今年上半年没有发生重大以上的农机事故,事故率呈下降趋势。
××区每年新购置拖拉机200台左右,拖拉机增长速度为2 %,新车入户率为50%。从我们掌握的情况表明;近三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从购置拖拉机到农三轮,逐步更新换代,发展到目前基本以中、大型四轮农用运输车为主,农村运输基本被农四轮所替代,拖拉机变为耕、耙、播等农田作业的工具。
二、农机安全监理面临的问题
随着《道交法》、《行政许可法》、《农机促进法》、《道交法实施条例》以及温总理签发的412号令、农业部的《两规定》、《两规范》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机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理顺了拖拉机管理的关系,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得到了认可。然而,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当突出,这些问题在张掖市乃至全国普遍存在,在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机安全生产,影响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生存和农机监理事业的发展。
1、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为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农业机械特别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如果管理不严和操作不当将会对周围人员、财产、环境造成伤害。××区在80-90年代,农机事故年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不但造成农民家破人亡,而且引发农户之间、家庭内部的矛盾与纠风,也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拖拉机经营户相对都是比较贫困、家庭条件普遍较差,也是农村中的弱势群体,无力承担因事故造成的巨大的经济负担。近年来安全问题引起了各级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农机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目前引发农机事故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有三分之一的拖拉机常年失修,安全设施残缺不全,无灯光喇叭、制动不灵、方向盘间隙过大、连结不牢等技术状态较差,再加上无照开车、违章作业等,农机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农机事故依然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农机监理责任重于泰山,任重而道远。
附:农机事故监管调查报告
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农机事故的定性、管辖、处理都做了详细规定,《条例》实施半年多来,我市未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农机作业事故,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态势保持平稳,为深入了解农机事故发生及处理的真实情况,我们开展了《条例》贯彻回头看活动,全面调查全市农机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以利于更好的做好农机事故预防及处理工作。
一、我市农业机械动态运行情况
随着农用运输车管理的汽车化,我市的农机管理总量呈下降趋势,20-30马力左右的中小型拖拉机保持在3000台左右,主要从事短距离道路农产品或者建材运输,基本不用于田间耕播作业,近几年来,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推动,加之保护性耕作、秸秆还田等政策的引导,我市的农田作业机械逐渐向大型拖拉机发展,50马力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已逾2019台,大型自走式小麦及玉米联合收获机械总数已达2019台,其他手扶型拖拉机主要分布在吴村镇、董庄乡、防山乡,数量在3000台左右,主要用于山地农忙季节农业生产。
二、农机事故处理法律法规贯彻情况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于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农机安全管理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历程,《条例》明确了农机事故的预防、安全防范及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这是全国性法规第一次规范农机事故处理工作。为全面贯彻《条例》及《山东省农机事故处理办法》,市农机监理站制定了《市农机事故处理预案》、《市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市农机事故责任倒查及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农机事故处理实战演练,增强农机事故处置能力,有效地促进了我市农机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工作。
三、《条例》实施以来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情况
年上半年,我市农机监理机构所接到农机事故报案为0起,但也要同时看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部分农机事故根本没有掌握。
1、轻微农机事故,轻微事故在交通事故处理上提倡双方协商“私了”处理,在农机事故上也基本是“私了”,比如山东省农机办年曾颁布《十项便民措施》第十条:对未造成公共和特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单方农机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处理;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轻微事故,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类轻微农机事故,当事人从减少麻烦的角度出发,大都选择自行处理。
2、单方面农机事故,笔者所说的单方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启动、使用、存放、保养、维修过程中由于机手自己操作不当发生的未涉及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农机事故,比如常见的“摇把误伤”、“陡坡行驶翻车”、存放时或倒车时造成一些车辆损害等,这类事故因为不涉及他人,没有他人责任,加之发生这类事故的多为无牌无证机车或濒临报废机车,没有任何保险手续,当事人根本不会报案。
3、应当报案没有报案的农机事故,实事求是的讲,农机事故不同于交通事故,由于车辆行驶密度的原因,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大都发生在不熟悉的人之间,而农机事故基本是分散作业,本地作业较多,发生的事故大多在本乡本土熟人之间,一旦发生农机事故,只要不是恶性的、责任不清的,大部分人选择自行协商,或者选择村组织调解解决。
4、宣传不到位,部分机手报案意识不强或者不知道农机部门的报案联系方式,笔者曾询问一些机手发生农机事故怎么办?大部分人选择拨打122,也就是说发生农机事故后,一部分人采取自行处理,一部分寻找交警处理,较少的部分才选择农机部门报案。
由此可见,农机事故零报案并不是农机事故零发生,随着农机机械化程度的提升,全市农业机械的保有量大大增加,拖拉机、收割机机械总量在万台以上,农机事故零发生是不太现实的,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预防各类农机事故是必须长期坚持、不容半点麻痹松懈的工作,只有认真细致地落实好预防措施,才能少发生或不发生农机事故,才能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农机事故安全隐患的薄弱环节
分析当前我市的农机安全管理情况,有三个方面存在较为突出的不安全因素:
(一)中小型拖拉机超期服役情况较为严重,因缺少对报废机车的强制管理规定,大多数运输用的拖拉机使用几年后,机手就会转手卖于一般农户用于“轧地头”,这种机车不常出来,只在农忙时运输农副产品,操作者多数无证,加之机车已超期限,也无法年检,管理难度较大,安全隐患最为突出。
(二)玉米联合收获机械管理水平还比较低,由于该类机械是近几年才大规模普及使用的机械,机手的安全意识、牌证管理意识较为淡薄,操作水平、驾驶技术不高,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三)部分耕作机械的安全管理急待加强,这其中包括秸秆还田机、免耕播种机,农作物种植覆膜机等机型,该类机械操作技术要求较高,且是配套悬挂使用,较为分散,管理难度较大。
五、下一步的预防及整改措施
保持农机安全生产的良性发展,继续强化“平安农机”、“和谐农机”建设,提高农业机械的“入户率、持证率、年检率”是我市农机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要着重落实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舆论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多种媒体手段,积极开展农机安全教育“六个一”活动,不断提高机手的安全操作水平,提高社会各界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二)按照开展农机安全基层基础年的有关要求,严查事故苗头,狠抓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把农机事故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农业机械调查报告范文2
关键词: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培训;必要性
1概述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农业机械化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特别是最近几年,农业机械呈现出了快速发展趋势。但同时制约和影响农业机械发展的因素也有所突显,尤其是农机从业者、驾驶操作人员的科学技术知识、驾驶操作技能严重滞后,无法满足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也不能有效保障生产作业时的安全,并随之带来一系列安全隐患,导致机械事故、伤人事故时有发生。因此,这就需要基层农机部门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举办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技术操作培训班,来提高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操作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生产作业效率,降低事故发生率,普及机械常识、技术操作水平和安全作业知识,为农业的增产增收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保障。
2农机安全技术培训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分析
2.1必要性和紧迫性分析
山西省原平市作为一个农业大市,地大面广,耕地面积119万亩,其中玉米种植面积70万亩。近几年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大力推广发展,玉米机耕、机播及机收已日渐普遍,但由于玉米收割机、谷物收获机等都是近几年快速发展起来的农业机械,而我市农民驾驶操作人员大部分文化素质较低,对这些新型、先进的农业机械不能正确操作,更缺乏系统性的理论指导和专业实践,使得农业机械故障率居高不下,农机事故也时有发生,农民机手的专业技术水平已经严重跟不上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脚步,专业技术知识的匮乏已经成为了农机化进一步发展的阻碍和瓶颈,并制约了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进程。因此,组织举办农机安全技术培训非常必要,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农民增产增收有着现实意义。
2.2社会需求性分析
(1)随着农业机械使用数量和使用率的大幅提升,农机产品呈现出了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农民在选择农业机械上存在盲目感。
(2)农机从业人员缺乏系统性、规范化教育,宏观产业理念和市场经营理念匮乏,不符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急需在理念和思路上予以引导和支持。
(3)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文化水平较低,技术安全操作不规范,全国各地的农机使用事故时有发生,提高农机生产技术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已成为政府部门刻不容缓的工作任务。
2.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经过系统化培训,驾驶操作人员可以详细了解各种品牌农业机械的性能、工作原理、维修保养知识,使自己能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种植、收割的新型农业机械,最大化提高其经济效益。以近年来蓬勃发展的玉米机收为例,由于玉米联合收割机成本较高,农民买回机械就迫切投入使用,在机械性能、操作规程等方面欠缺专业知识,机械事故、伤人事故经常发生,既不符合科学发展的理念,也使生产效率大幅度降低,原本每天80亩的设计作业面积,由于各种原因成倍下降,有的每天仅能作业20~30亩,有的使用者甚至天天修车,造成了资源浪费,效率低下。通过组织专门的技术培训,着力解决难点疑点问题,大幅度提升作业效率,有效减少伤害事故,从而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4现实意义分析
通过农机安全技术培训,不仅有利于农机操作人员系统性地了解掌握农业机械发展理念,还有利于其正确操作新型农业机械。具体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培养学习型、创新型新型农民
传统农民没有也不需要掌握太多的科学文化知识,技术单一,生产主要是自产自销,也不懂得经营,不谋求更多的收益和更高的利润。这种原始理念已跟不上时代的进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需求。而新型农民应该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拥有基本的学习和钻研精神;具有一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劳务经济等方面的知识,熟练掌握多项生产技能和技巧;具有较高的技能素质,熟悉和会用现代农机技术;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与创业能力,能充分利用人、财、物和土地等资源进行生产,并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通过培训,要使这些新型农民发展成为农机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带头人,成为促进农村经济供给侧改革的中坚力量。
(2)有利于新技术和新机具的推广使用
我国各级政府为了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业的机械化和现代化,对于农民新购置农机给予了相应的财政补贴优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新技术、新农机的推广使用,而新型农业机械与传统老旧农机在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异,农民不仅需要较长时间来接受新技术,而且容易操作失误或者增加维护保养费用,降低新型农机的产能效率。通过培训,能够让农民接受比较系统和全面的学习教育,了解目前新技术和新农机的特性,有效提升操作技术水平和科学维护保养的意识和能力,为新型农机具的推广起到积极的示范、推动作用。
(3)有利于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目前,各种农业机械设备在农村地区当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并成为了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农机操作和驾驶人员接受的正规和系统的安全驾驶培训较少,机械常识以及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匮乏,他们的安全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比较差,应急处置能力较弱,法律意识淡薄,这些都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隐患。通过系统和正规的农机安全培训教育,不仅能够在驾驶技术方面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更能够从安全意识上引起他们的高度重视。
3农机安全技术培训的思路、方法和内容
(1)充分发挥基层农机部门的技术优势,为农业机械化良性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有力推动作用。基层农机部门作为农业机械化工作的专业部门,拥有农机技术、农机安全和农机培训方面的专业经验和专业优势,对基层农村、农民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情况也比较了解,又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为农机培训提供专业技术保障,便于组织和开展培训工作,同时也能够有力地推动和促进农业机械化良性、快速发展。
(2)专注科技创新开发,探寻农机安全技术培训的新思路,新模式。农机安全技术培训,要注重科技创新开发,注重对受训者的技术与理念的并轨传输,思路和创新能力的引导培养,利用理论研讨、专家讲座、电子授课、现场实践等多维立体化教学,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掌握的形式,积极探寻农机技术培训工作的新思路、新模式。
(3)深入农村,以点带面,进行现场示范。深入农村社区,田间场院,以点带面,辐射周边,现场示范,实地应用。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并重,充分发挥科技示范带头作用,并从农机操作者的薄弱环节和适用性入手,着力解决实际生产作业中遇到的问题,使他们的生产作业效率大幅度提升,人身伤害事故大幅减少,最终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提升的目的。
(4)有效整合资源,政府统筹,部门协调,争取农民培训工作的效益最大化。加大培训支持力度,有效整合资源,政府统筹,部门牵头,争取财政、科技等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参与,形成综合协调机构,集中资金,统筹规划,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使农民培训工作的效益达到最大化,提高农民的专业技术水平和适应市场的能力。同时通过培训,产生技术和理念的衍生和辐射效应,使阶段性的培训发挥长效作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腾飞作出巨大的贡献。
(5)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不同侧重点的培训。在玉米机收率较高、玉米联合收割机保有量较高的地区,侧重开展玉米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培训;针对玉米联合收割机常有发生的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伤人事故,机器保养使用不当和防火灭火知识欠缺等发生的火灾事故,侧重开展联合收割机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灭火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在丘陵山区手扶拖拉机等小型农业机械保有量密集、使用频繁的地区,侧重开展小型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培训;针对因操作不当、非法载人等引发的安全事故,重点开展小型农业机械的技术操作、安全运行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6)关于培训内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①法律法规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以及各省地方出台的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这是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必修课,也是农机从业者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在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守法观念意识方面的教育。农民普遍存在法律法规是对自身的约束的落后思想,要注重法律法规是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的思维导向教育,要让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不仅知法守法,还会懂法用法。②操作规程类:常见的农机事故和机械故障大多是由于违法操作规程造成的,利用事故警示、现场模拟等方式,将操作规程教育深入人心,同时还可将风险、应急处置等内容纳入培训教程。③操作使用类:除了将基本的维修保养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外,应将节能减排理念、作业驾驶技巧以及倒车影像、GPS测量、车况监控等电子设备应用技术纳入培训教程。④综合技术类:改变单一传统的种、收技术培训,要将饲料青贮、秸秆综合利用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等产业化、链条化的现代机械生产技术传授给农民,注重系统和多元化的技术指导。⑤发展理念类:发展方向、经营理念的教育引导,在社会飞速发展、产业结构快速变革的时代有着重要的意义,将产业思维、互联网+思维、市场营销与农业机械发展战略思维有机结合,促进受训者由只管生产不懂营销的传统农民模式向为生产经营服务销售于一体的现代新型农民转变。
参考文献:
[1]许泽民.谈山区农机科技培训存在问题与对策[J].农机使用与维修,2016,(01):68.
[2]马成东,黄生发.彭阳县农民农机科技培训需求调查报告[J].农业开发与装备,2014,(10):23.
农业机械调查报告范文3
农村收入调查报告
加快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首要问题和中心任务,也是农业、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我县农民收入状况如何,影响农民增收的症结何在?20**年**月份,对所在地的农村农民收入进行了一次实地调查,调查采取听汇报、入户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农民收入状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并形成调查报告。
一、农户收入的现状
本次共走访调查农户52户,其中,纯农业户38户;亦工亦农户7户;以农为主,农闲时兼营服务等三产业的4户;纯经商办企业的3户。其中,2009年度家庭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3户;1万元(含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8户;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21户;3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17户;5万元(含)以上3户。调查显示:当前,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农民家庭收入还很低,加上生产、生活支出不断增加,农业结构调整成效尚未充分显现,农村劳动力难以充分就业,农民创业意识和技能薄弱等,使得农民在短期内增收还很困难。
二、农户收入状况分析
在调查前,笔者曾到当地政府统计部门进行了相关情况的了解,2009年该镇上报的农民人均纯收入4725元,比上年增幅15%。在此次调查的52户中,总人口213人,其中,劳力131人,在所调查的劳力中,外出务工106人。在农户的收入构成中,来源于一产业的收入716元;来源于二产业(含外出务工)的收入2187元;来源于第三产业的收入1822元,分别占总收入的15.2%、46.3%和38.5%。从收入构成可以看出,农民来源于一产收入较少,来源于二三产业的收入较多,尤其是外出务工收入占总比例最高。而一产收入中,退耕还林收入占70%以上,真正纯农业收入更低。
通过以上分析,目前,我家乡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还是靠外出务工收入,从调查出的外出务工人数占总劳力人数近81%的比率来说也是如此;其次是经商办企业的收入,单靠农业生产生活将十分困难。分析当前农户家庭经济收入低,增收困难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农民绝对收入水平较低。虽然被调查的52农户中,年收入2万元以上的占大多数,但近年来农村家庭开支逐年加大,尤其是教育、住房等到方面支出更大,致使被调查的约70%以上的农户全年没有结余,稍有变故就得负债。
(2)增收速度缓慢。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过去的情况比速度大大降低。据资料显示,改革开放的前6年,农民人均收入的年增长按可比口径计算在14%~20%之间。而1997年以来平均只有4%。二是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比差距很大。按照到 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人均GDP要达到3000美元的目标要求,农村人均收入每年的增长率要达到12.2%,同这个要求相比,实际发展速度要低得多。
(3)城乡差距加大。近几年来,尽管国家相继出台一些有利政策,农民增收速度可以超过5%,但是仍然落后于城镇居民,使城乡差距继续扩大。
(4)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之间农民的人均收入差距较大,并且这种差距没有缩小的趋势。据我了解,我家乡安徽省巢湖市在全国农村所处位次还较高,农民人均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西部内陆地区农民收入更低。
造成我国农民收入问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农民整体素质还不高,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突出表现为文化素质较低。据调查分析,农民劳动力中,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约占6%左右,初中文化程度的约占20%左右,高中文化程度的约占20%左右。
(2)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还跟不上形势要求。调查发现,一是特色主导产业总量小,覆盖农户少。二是农业机械化程度不高。三是结构调整不深入。以蔬菜为例,种植结构雷同,品种特色不明显,科技含量不高,大路菜多,贮藏、保鲜、深加工及包装、运输等严重滞后。
(3)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引导、协调、服务功能滞后,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的诸多困难。一是信息服务滞后;二是技术服务跟不上。特别是高新技术应用上,技术与生产严重脱切,导致农民增收难;三是信贷部门缺乏有效的资金扶持措施,一家一户贷款困难。调查发现,多数农民都有强烈的增收意识,并有一些可行的增收项目,但苦于没有启动资金,而难以上马。
三、当前增加农民收入的对策和建议
现如今,中国经济正处在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对实现我国“保增长,调结构”的目标尤为关键。但是,收入差距过大,尤其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限制了我国刺激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活力与动力。因此,增加农民收入,对扩大消费需求进而推动经济增长至关重要。当前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对策有:
1、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要增加农民收入,关键在于农民自身的素质的提高。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千方百计搞好农民技能培训,让农民更多更早地了解市场的最新信息和动态。
2 、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农村服务业,提高民营企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工业对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
3、推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挖掘农业内部潜力。这是农民增收的基础。要面向市场,依靠科技,发挥比较优势,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一是大力推广优质农产品,优化品种和结构;二是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形成优势产业带;三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创造新的消费需求。
农业机械调查报告范文4
一、*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农业机械调查报告范文5
近日,根据省社的工作部署,我们五大连池市供销合作社就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被调查对象有市有关部门领导、乡村干部、农民代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市社领导及部分基层社主任。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与模式
经调查初步统计,全市现有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55个,参与直接经营的农户258户,辐射带动农户4,000多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10%。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初步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组织形式多样化。按合作方式和运行机制的不同,可分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农民股份合作组织、村级综合服务社、行业协会等类型,它们共同存在,共同发展。二是兴办多元化。包括供销社领办的、涉农部门领办的、农民自己创办的、也有社会其他力量兴办的。三是经营服务社会化。各类组织都是以服务为依托,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产品销售、生资供应、种植、养殖等多项服务。四是利益共享。一些合作组织依托自身创办经济实体,吸引农民入股,在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也有效地增加了农民收入。
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专业协会型。主要以特色产品为依托,以科技推广和技术服务为手段,进行专业化的生产合作。龙镇发展村马铃薯专业协会,1999年将种薯“花525”进行了国内商标注册,定名为“龙发”牌,短短几年,发展村的种薯通过协会远销山东、河北、江苏、辽宁等地,20xx年入会农户和协会签订订单,种植种薯4万亩,全村1,200口人,人均仅此一项收入达6,000多元。
2、能人创办型。主要是发挥种养大户、致富能手、农民经纪人的示范带动作用,联合农户创办合作组织,形成规模生产优势,其特点是灵活、便于联合,带动作用强,农民愿意接受。龙镇管君亭利用自己多年从事棚室蔬菜种植的优势,吸引本村多数农户种植棚室蔬菜,户均增收2,000元以上。
3、股份合作型。体现在农民资本的联合和劳动的合作,农民既是生产者又是管理者,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双泉乡龙丰村借助列入省机械化试点的机遇,利用国家和省投入的大型农业机械,20xx年建立了股份制农机合作社,集约化种植面积达80%以上,同时,为周边村屯开展有偿服务,带动了农机化水平的提高。
4、市场集散型。就是立足特色产品生产,通过组建合作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产品销售优势。龙镇大豆批发交易市场、二龙山土产站,通过完善收购市场,带动了大豆生产的发展。二龙山土产站在收购大豆时,与农民合作,20xx年10月——20xx年4月,共购销大豆2万余吨,为农增收20万元。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挥的作用
一是通过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二是推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加快了农业科技进步。三是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四是供销合作社的职能有了转变,明确了发展方向,使之能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起步较晚,发展不平衡,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宣传不到位,思想认识不高。由于宣传不到位,有的地方乡村干部特别是农民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认识不高,重视不够,致使积极性受到影响,阻碍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当地的发展。
二是支持和引导力度不大,发展不平衡。支持和引导力度不够,在资金、税收、信贷等方面没有给予足够的扶持。多头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宏观调控乏力,发展不平衡。
三是多数处于初创阶段,发展数量少,规模不够。大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处于初始阶段,还仅限一乡一村,规模小、实力弱、作用发挥不够。辐射带动能力、开拓市场能力、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很难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连接农户紧密程度不够。现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数缺乏管理和正确引导,部分协会没有章程,机制不健全,组织与会员的利益关系不明晰,没有稳定的购销关系,与农户的关系不够紧密。
五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环境不够好,制约发展因素。受规模、资金等方面的制约,同时政府扶持经济发展给予的优惠政策,合作组织也很少享受到,加之办事环节多,程序繁杂,服务滞后等问题,都在制约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
农业机械调查报告范文6
第一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法定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形式明确本级政府机关和下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各级政府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有关行业或者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矿企业重大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六)商贸经营服务和旅游场所重大安全事故;
(七)渔业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八)农业机械重大安全事故;
(九)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六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政府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排除或者整改;
(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六)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组织调查处理事故。
**开发区管委会、**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有关政府机关必须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机关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下级政府机关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监管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七)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机关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者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七)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政府机关分管副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或者没有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反映、不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未及时组织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分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主体不落实,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者抢救不力,而造成伤亡或者损失扩大的;
(五)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机关正职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副职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不及时研究,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和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妨碍分管副职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到现场,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其中:
(一)对市本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行政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二)对各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县(区)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三)上级监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
第十八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需要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市,县(区)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九条政府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复查、复审。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责任范围内或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安全事故调查人员、、,导致事故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市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予以处理。
对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政府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