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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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范文1

为了进一步明确《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含义,理顺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地审批程序,省政府决定,将《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

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本决定自之日起施行。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范文2

关键词:诸城市;城乡土地资源;统筹利用;基本农田;城镇建设用地

Abstract: In view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a 's extensive use of land, to the city as an exampl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ity land use, find out the city land use existing problems, analysis of land potential, land scale prediction of short and long term, the land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countermeasures, in order to land in China the model provides a reference.

Key words: the city; urban and rural land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basic farmland;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1 概述

诸城市地处山东半岛东南部,位于泰沂山脉和胶潍平原交界处,总面积2167.2平方公里;2007年末全市总人口106.33万人。全市下辖9个镇,一个乡,3个街道办事处,1个经济开发区,448个行政村。地理位置优越,区位优势明显,交通十分便利。胶新铁路、青莱高速、206国道以及正在筹建中的潍日高速公路为城市对外交通提供了便利条件。公路交通四通八达,烟汕、泰薛、平日、朱诸、央赣、胶王等六条干线公路穿越市境,与22条市乡公路纵横交错,组成密集的交通网络,以城区为中心呈网状向四周延伸,成为周围地区的枢纽。

2 土地利用现状

2.1土地利用现状

诸城全市土地总面积为2182.7平方公里,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0.14%,其中耕地总面积1200平方公里(1799亩),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4.97%;建设用地总面积186.72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11.69%。市域范围内,河 流水系较为丰富,水域面积约为185.32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49%。市域范围内地势南高北低,南部为起伏较大的低山丘陵地带,中部向北潍、渠两河沿岸,多为波状平原和少部分洼地,中有残丘分布。

2.1.1耕地利用现状

根据相关部门统计,自2001年以来,由于新开垦耕地的面积与被占用耕地的面积不相当,全市耕地总体规模有所波动。被占用耕地大多被用做国家基建、集体基建和农民个人建房,也有部分耕地被改为果园、蔬菜大棚等。由于部分耕地功能被转化,以及人口规模的逐年增加,人均耕地面积总体呈现减少的趋势。

从各镇耕地规模占市域面积比重(图1)方面分析,其中,由于舜王街道、贾悦镇、石桥子镇、林家村镇为典型的农业镇,其耕地面积占市域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上。桃林镇处于市域南部低山丘陵地带,农业土地利用条件较差;辛兴镇主要以工业用地为主;枳沟镇镇域面积相对较小,所以农业用地只占市域总用地面积比重的4%。

从各镇人均占有耕地(图2)方面分析,由于各镇用地条件、土地利用结构、工业化水平等因素的差别,土地资源的分布相对不均衡。贾悦镇、石桥子镇、百尺河镇、辛兴镇、林家村镇,人均耕地面积大于1.7亩/人;另外密州街道、龙都街道、枳沟镇、相州镇、昌城镇、桃林乡、皇华镇人均耕地较少,均不高于1.60亩/人。

2.1.2建设用地利用现状

目前,诸城全市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86.72平方公里,占市域用地总面积的11.69%,其中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为95.09平方公里,约占市域建设用地总面积的50.93%;农村建设用地总面积为91.63平方公里,约占市域建设用地总面积的49.07%。

(1)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现状

诸城中心城区现状建设用地面积为4492.58公顷,城市人口29.1万人,人均城市用地154.38/人,中心城区现状人均用地规模较大。另外,人均城镇居住用地面积为56.60/人,那么,人均总体居住用地面积则为115.41/人;现状城市人均工业用地面积为46.99/人;可见现状城市土地利用较为粗放,土地利用率较低。

现状人均居住用地占有量较大,约占城市建设用地的58%,远超过国家规定;现状道路广场占城市用地的比例为4.59%,绿地所占的比例为2.98%;这两类建设用地与国家建设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可见现状城市用地结构欠合理,尚需进一步调整。

(2)建制镇建设用地现状

据资料统计,3个街道办事处驻地、9个镇驻地、1个乡驻地建设总用地规模为42.74平方公里,城镇人均建设用地为204.72/人。根据《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要求,规划镇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40/人,建制镇现状建设用地规模总体较大。由于大多城镇居民仍没有摆脱原有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条件,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

(3)农村分社区建设用地现状

诸城农村现状建设用地总面积为91.63平方公里。目前市域农村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162.95/人,根据《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规划村建设人均用地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00/人。现状农村人均建设用地均远远超过相关标准,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偏大。

现状建设用地特点:

(1)建设用地规模过大,人均建设用地远大于相关标准。

(2)建设用地结构不合理,亟待进一步调整。

(3)城中村和镇驻地村大多仍沿用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模式,土地开发强度低。

(4)城镇企业用地粗放,不少企业存有大量的闲置地,土地利用率较低。

(5)农村存在大量空闲宅基地,而且“一户多宅”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土地利用存在浪费。

(6)农村工业“遍地开花”,土地浪费,污染面广,且不利于发挥产业的规模效应和产业间的分工合作。

2.2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1)部分耕地被转变为其它用地,人均耕地逐渐减少

为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部分耕地被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村住宅用地、林地等;另外,新增耕地面积相对较少,随着人口规模的不断增加,人均耕地不断减少。

(2)耕地分布不均衡,人均占有耕地不平衡

受到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市域南部的城镇耕地占镇域用地的比重较大,北部则较小;由于市域南部人口密度较大,人均占有耕地较少。

(3)耕地经营规模小

大多耕地仍沿用分户经营的传统模式,经营规模小,不利于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的推广,不利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4)建设用地规模过大,人均建设用地超标

目前市域人均建设用地258.90/人,城镇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246.16/人,农村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267.53/人,远远超过国家规范和相关标准。

(5)建设用地结构不合理

城乡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基础设施、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占有比例和人均占有量较低,而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规模较大,农村工业用地较大,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不合理。

(6)建设用地利用率较低

城中村和驻地村大多仍沿用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模式,城镇企业用地粗放,不少企业存有大量的闲置地,土地利用率较低;农村企业和居民点大部分规模较小,不少农村存在大量空闲宅基地,而且“一户多宅”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土地利用存在浪费。

(7)村镇企业规模较小,分布涣散

农村工业规模较小,“遍地开花”,土地浪费,污染面广,且不利于发挥产业的规模效应和产业间的分工协作。

3 主要用地规模发展预测与土地潜力分析

3.1耕地规模发展预测

随着诸城市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城镇建设区域的不断扩张,农业生产用地将不可避免地被占用。为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证国家基本农田制度的落实,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农用地的管制,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基本农田的土地用途。于此同时,加强农村闲置土地资源的土地整理和部分农村建设用地的复耕,至少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的现有的土地规模不变。结合诸城城镇建设用地的发展和农村用地的需求,至2030年末,甚至更长的时间内,诸城市耕地规模至少保持67.11万亩不变。

3.2建设用地规模发展预测

3.2.1中心城建设用地

诸城中心城区2010年现状建设用地为26.98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为198.98,考虑诸城市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对城市用地面积需求量高,中心城区未来发展范围内河湖水域众多,须尽量保留这种自然特色,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因此本规划选用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近期为150/人,远期为120.0/人。

根据城市人口规模的预测,中心城区近期(2015)人口规模为21万人,远期(2030年)人口规模为35万人。因此,预测城市用地规模如下:规划近期(2015年)建设用地规模为31.5平方公里;规划远期(2030年)建设用地规模为42平方公里。

3.2.2镇区建设用地

诸城各个镇区2010年现状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5.11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为234.58,根据《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规划期内,规划指标要求调整到140.0/人以内。考虑各镇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对用地面积需求量高,因此本规划选用的远期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140.0/人。另外,考虑到近期大部分镇的经济仍处于较低水平,各类建设用地整改的难度较大,近期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取200.0/人。

根据人口规模的预测,各个镇区近期(2015)人口总规模为8万人,远期(2030年)人口总规模为14万人。因此,预测镇区用地总规模如下:规划近期(2015年)建设用地规模为16平方公里;规划远期(2030年)建设用地规模为19.6平方公里。

3.2.3农村建设用地

诸城村庄2007年现状建设用地总面积为85.02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为288.02/人,根据《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规划期内,规划指标要求调整到100.0/人以内。考虑农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生产条件的需求,以及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农村各类设施建设的需要,农村建设用地面积需求量较大,因此本规划选用的远期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150.0/人。另外,考虑到近期农村经济条件有限,农村居民受传统思想影响较深,村庄合并与新农村社区建设比较困难,近期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取240.0/人。

根据人口规模的预测,农村近期(2015)人口规模为24万人,远期(2030年)人口规模为16万人。因此,预测农村用地总规模如下:规划近期(2015年)建设用地规模为57.6平方公里;规划远期(2030年)建设用地规模为24平方公里。

3.3土地潜力分析

根据建设用地占补平衡计算,诸城中心城区现状建设用地为26.98 k,到203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将增加到42 k,净增加15.02 k;建制镇现状建设用地为15.11 k,到2030年,建制镇建设用地为19.6 k,建设用地净增加4.49 k;农村现状建设用地为85.02 k,到2030年,农村建设用地为24 k,建设用地净减少61.02 k。通过土地整理,到2030年,全市可节省建设用地41.51 k。(表1)

按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产出率的原则,节省的这类土地可以发展旅游、高效农业(反季节蔬菜、花卉、瓜果等),部分用地也可以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或者转化为耕地、林地等。

表1 建设用地占补平衡表

4土地资源统筹利用对策

(1)科学布局,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按照近远期用地规模的预测结果,对土地资源进行系统的统筹管理,科学布局,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2)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依据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诸城土地利用现状,调控土地供应分配,防止建设用地供给空间配置的结构失衡。控制农村居民点的建设规模,保护耕地,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手段使市域耕地占补平衡。如果能够有效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资源,将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到规划期末,诸城市理论上完全可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3)统筹农业用地,保护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

按照国务院1994年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诸城市的现状条件,统筹农业用地,保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尽量少占普通农田,实现占补平衡。

(4)统筹耕地与基本农田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

进一步提倡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业的机械和各种科技产品的利用率,改进耕地的基础设施,统筹耕地与基本农田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

(5)统筹城镇建设用地分配,保证城镇协调发展

针对诸城市现状城镇建设用地明显偏大和各类用地失衡的的问题,完善土地的监管机制,合理分配建设用地的规模,提高土地开发强度,统筹城镇建设用地分配,保证城镇协调发展。

(6)统筹各类建设用地,调整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紧紧抓住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开发机遇,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加快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统筹各类建设用地,调整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把诸城建设成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先行示范区。

(7)完善土地管理体制

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实施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实行扩权强镇,强化以城带乡和以工促农,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配置的力度,推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以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为目标,创新土地利用、社会保障、城乡管理、公共投入的体制机制,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同济大学. 《城市规划原理(第4版)》[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2] 诸城市村镇体系规划(2009-2020)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范文3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项目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土地受让人应当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应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土地受让人。

第四条土地受让人应当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动工期限、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

第五条动工开发期限是指土地交付日期起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期限建满日期或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

第六条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行为

(一)严格审查土地来源。供应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安置补偿标准签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征地补偿的各种费用全部到位;供应存量土地的,必须提供土地收储协议或有关土地产权的证明材料;原则上执行“熟地供应”政策;未经依法批准或土地权属不清的,一律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二)严格把握土地规划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必须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规定,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不得出具别墅类房地产开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工业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及《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等有关规定;其他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必须符合《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等有关规定。

(三)严格把握土地价格。工业用地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即11.2万元/亩;经营性用地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划拨用地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报批规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以及相关税费之和;土地价格必须实行集体研究决定。

(四)严格做好土地供应基础工作。根据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国土局向市规划局提出征询土地供应规划设计指标的函;市规划局按规定提出宗地规划条件;市国土局拟定建设用地供应工作方案,经土地供应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根据市土地供应领导小组研究的结果,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工作方案。宗地面积150亩以内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宗地面积150亩至300亩的,呈鹰潭市国土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宗地面积300亩以上的呈鹰潭市国土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严格做好土地供应工作。市国土局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供应文件;出让公告;受理申请,进行资质审查,接受报名登记,组织答疑及实地踏勘;按规定确定底价,在拍卖会或决标前半个小时,召开市土地供应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决定土地出让底价;按规定出让方式实施决标;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成交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供应信息录入土地供应系统,并报上级国土部门备案;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整理资料并归档;市财政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催)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方缴清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划拨土地决定书》。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不得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

第七条强化建设用地使用管理

(一)建立供地备案制度。市国土部门按照“供一宗、录一宗”的原则,在土地成交(或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供应信息及时录入土地供应系统,并报上级国土部门备案。

(二)建立试行收取用地保证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5%收缴用地保证金,工业项目用地按土地出让价款的1%-2%收缴用地保证金,其他用地按土地价款的0.5%-1%收缴用地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国土部门与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公开制度。市国土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地结果等动态信息和情况,并按规定在有关网站进行公布。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国土部门要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资料的信息在施工现场醒目的位置公开悬挂,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四)建立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制度。市国土部门参与建设用地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等工作,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对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时间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未通过审查或审查意见不合格的,市规划部门不得批准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经依法批准进行施工的,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国土、建设、房管、城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放(验)线;在建设过程中,市国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他项目的每半年不少于1次;其他部门也要按职责要求加强跟踪管理。

(五)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投资额、产业政策、开竣工时间、规划设计条件、缴纳土地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等相关内容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明确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六)建立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商品房预售人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应当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市国土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七)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市国土部门着重对建设项目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等情况逐项进行验收,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工业项目竣工后,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经贸等部门对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土地产出效率、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开竣工时间、配套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指标和要求进行验收。

(八)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市国土部门做好土地供应和项目用地竣工验收以及日常监管工作;市发改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审核、核准和备案工作;市规划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供地前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审批工作和供地后的规划检查工作;市监察部门要做好对土地供应过程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报审工作;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用地单位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强化执法。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市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市电力和市政公用部门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市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市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手续;市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未按规定缴清土地价款的,市国土部门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市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报建手续;市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市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期的,土地受让人应当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依法申请办理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造成的建设工期延迟的,土地受让人应当在建设工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长建设工期,经批准延期的,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受让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其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闲置土地按下列标准计算收取土地闲置费

(一)闲置一年以上、不足一年半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百分之十计收;

(二)闲置一年半以上、不足两年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计收。

闲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以征地费用总额按以上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土地受让人拒交土地闲置费用,由市国土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的,无偿收回其未使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对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通过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土地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第十二条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土地受让人必须按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并限期整改到位。工业项目的绿地率、相关配套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一项超过约定标准,土地受让人要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0.5%缴纳违约金,并依法进行处理。达不到生产规模,甚至只建厂房不进行生产的“隐形土地闲置”,通过责令整改、协商收回、依法收回、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日按未缴金额的1‰标准收取滞纳金。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局限期改正,确实难以改正且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经依法处罚后,按市场价补交地价款。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之日前,凡本市有关建设用地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范文4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资源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县制止违法违规用地共同监管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用地行为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未取得用地预审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手续;禁止擅自占用耕地搞非农业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借流转、增减挂钩之名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禁通过“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

二、严格项目用地监管

(一)严格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按照“三个集中”的原则,工业项目必须向园区集中,限制区外选址。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未取得用地手续的工业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区外新建的资源型、农副产品初加工、手工业、无污染的轻工业等项目,由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联合审核认定后,优先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严格项目用地预审,新建工业项目要严格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标准)。新用地工业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工和竣工时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设计条件,并按约定事项进行监管。对不按约定事项使用土地的,依照约定追究相应责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重大违约的,无偿收回土地。对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在管理方式上参照上述方式执行。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二)严格经营性项目用地管理。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规划管理部门出具新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如不能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规划部门在设定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必须按照规定明确项目建设容积率的上下限值。

(三)严格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管理。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界定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即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用地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占用耕地的须占补平衡。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建筑项目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合理选址设施农业用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三、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改革工作

(一)规范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坚持先立项后实施的原则,对拆旧区的农村建设用地必须及时进行复耕用于农业生产。引导农民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依法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二)严格农村住房用地的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必须按照“三个集中”的原则进行规划选址,严格按照农民建房用地规定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建立宅基地全员实名登记管理制度,严格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等制度。对出租、出卖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手续。

四、加强土地执法监管

(一)严禁违法用地。严禁未批先建、未供即用行为,坚决杜绝借观光农业、旅游农业、设施农用地等名目圈占土地,甚至建私人会所等行为;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县政府关于申报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要求进行预申请。各乡镇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范文5

前言

大学是人类社会最高精神文化传播的场所。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高等学校的校园建设在高等教育发展中越来越显现出重要作用。建设针对性强、具有学校学科特色和浓郁文化氛围、创新能力强的开放性、社会化、国际化的大学校园,对促进高等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实现高等教育的全面、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不论采取什么方式建设校园,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校园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用地面积需要多少,才能满足师生学习、生活需要?教育是当今世界各国国力竞争的重中之重,因此,认真分析研究校园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用地面积比例很有必要。

关键词;依据 规范用地比例解析

一、研究依据

1、《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1992年)

2、《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三册)

3、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1996年)

4、西安交通大学新校区规划总平面及规划用地指标

5、西安理工大学新校区规划总平面及规划用地指标

6、陕西师范大学新校区规划总平面及规划用地指标

7、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新校区规划总平面及规划用地指标

二、 规范指标分析

(一)、《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1992年)分析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人均面积指标如下:

注: ①第一类院校为综合大学、师范、政法、财经、外语院校;

②第二类院校为工业、农业、林业、医学院校;

③测算自然规模:1 000~5 000 名学生。

④《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还给出了校舍建设用地补助指标和专门实习场地用地参考指标(可达到用地总指标10 %~15 %)。

(二)、《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三册)指标分析

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三册),高等校园推荐分区用地比例为:

三、案例解析

(一)、普通高等学校用地比例解读

1、用地比例解读

1.1 综合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新校区(详见附录一)

其各项用地面积以及比例如下:

依据校方提供的资料,该校新老校区校园规划建设用地总共为164. 27公顷,其中,教工生活区38.68公顷,占校园建设用地总值的23.54%。

1.2 工科院校――西安理工大学新校区(详见附录二)

其各项用地面积以及比例如下

依据校方提供的资料,该校新老校区校园规划建设用地总共为37.93公顷,其中,教工生活区10.26公顷,占校园建设用地总值的27.04%。

1.3 师范院校――陕西师范大学新校区(详见附录三)

其各项用地面积以及比例如下:

依据校方提供的资料,该校新老校区校园规划建设用地总共为168.97公顷,其中,教工生活区43.33公顷,占校园建设用地总值的25.64%。

1.4 专门学院――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新校区(详见附录四)

其各项用地面积以及比例如下

依据校方提供的资料,该校新老校区校园规划建设用地总共为 公顷,其中,教工生活区 公顷,占校园建设用地总值的 %。

(二)、建设用地指标分区的理论计算

本文以一所10000 名学生自然规模的工科院校为例,参照1992 年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研究普通高等学校校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分区比例。

1、校园建设用地总面积

一所10000 名学生规模的工科院校,其校园(三大项) 规划用地面积按最低限是:

59 ×10000 = 590 000 = 59 Ha

如果加上校舍建设用地补助指标和专门实习场地用地参考指标(10 %~15 %) 的最低限,即:59 Ha×10 % = 5.9 Ha,以底限计算,一所10000 名学生规模的工科院校,其校园规划用地面积应是:59 Ha + 5.9 Ha = 64.9 Ha

2、校舍建设用地生均建筑面积

2.1教学科研区

教学区校舍建筑的内容: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校行政办公用房、系行政办公用房、会堂、学生活动用房(该用地指标可从生活福利及其它附属用房中分出) 等8 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教学区建设用地中各类校舍建筑指标见表1。

表1 教学区校舍建筑指标

根据表1,教学区校舍规划面积应是:

Σ教学区校舍= 3. 53 + 1. 61 + 8. 21 +0. 83 + 1. 21 + 0. 36 + 0. 18 = 15. 93 /生

2.2 学生生活区

学生生活区校舍建筑内容: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生活福利及其它附属用房等3 项。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学生生活区建设用地中各校舍建筑指标见表2。

表2 学生生活区校舍建筑指标

根据表2,扣除学生活动用房指标 0. 18 (见表1),学生生活区校舍规划面积应是:

Σ学生区校舍= 6. 50 + 1. 30 + (3. 04 - 0. 18) = 10. 66 /生

2.3 教工生活区

教工生活区建设用地内容: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按批准的教职工编制数计算,教工生活区建设用地中各校舍建筑指标见表3。

表3 教工生活区校舍建筑指标

依据教育部1996年发行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假设按1∶8 的师生比测算,教工住宅区规划建筑面积应是:

Σ教工区校舍= (34. 14 + 2. 33) ÷14 + 0. 23 = 4. 79 /生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校舍建设用地生均总建筑面积应是:

Σ校舍= 15. 93 + 10. 66 + 4. 79 = 31. 38 m²/生

3、校园各分区生均建设用地

参照1992 年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其校舍建设用地指标生均面积按最低限是:43 m²/生;体育设施用地指标生均面积按最低限是:10 m²/生;绿化专用地指标生均面积是:6 m²/生。

3.1教学科研区

Σ教学区= 15. 93 ÷31. 38 ×43 = 21. 82 /生

3.2学生生活区

Σ学生区= 10. 66 ÷31. 38 ×43 = 14. 61 /生

考虑到学生生活区必须设置球场用地0. 6 m²/生,那么, 学生生活区在校舍建设用地中的面积实际上是:

Σ学生区= 14. 61 + 0. 6 = 15. 21 /生

3.3教工生活区

Σ教工区= 4. 79 ÷31. 38 ×43 = 6. 56 /生

考虑到其专用绿地以专用绿地20 %控制,则该区绿化用地占1. 2 m²/生,设置球场用地0. 6 m²/生,那么,教工住宅区在校舍建设用地中的面积实际上是:

Σ教工区= 6. 56 + 1. 2 + 0. 6 = 8. 36 m²/生

4、分区占地比例计算结果

根据以上测算结果,假设各分区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保持相应一致,则各分区的建设用地面积应占校园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如下:

四、研究结论

1、办公教学区建筑层数增高,伴随建设用地的节省,但考虑高校科研工作发展,教学科研区建设用地可酌情提高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中各项建筑的平均层楼均按4~5 层计算,但目前,校园建筑物一般都在5 层以上,尤其是校、系行政办公用房以及学生、教工宿舍,大都有中高层趋势,这样,其建筑容积率与建筑密度都有所变化。如果保持建筑容积率不变则建筑密度就变小,建筑密度不变则将节省部分建设用地。

2、伴随高校后勤改革制度的完善,学生住宿条件的提高,学生生活区建设用地增加

学生宿舍的规划建筑面积由6. 5 m²/生增到8. 0~10. 0 m²/生,并且,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学生公寓如雨后春笋,单一宿舍编制住宿人员数量的减小,提高了学生的住宿条件,学生生活区用地面积相应增加。

3、师生比例降低,伴随教工生活区规模减小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范文6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

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五)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七)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八)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

(九)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土资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抓紧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财税政策。

(十一)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十二)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十三)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四)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十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六)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十七)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十九)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一)加强各类土地变化状况的监测。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国家每年选择若干个省级行政区,进行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二十二)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