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和海洋环境保护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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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和海洋环境保护

海洋生物和海洋环境保护范文1

关键词:海洋环境;生态保护;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P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26-02

我国有18 000多千米的大陆海岸线,是中华民族繁荣稳定发展的摇篮;在这富饶的海岸带上,我国国土利用程度最高,经济水平最发达,人口最密集。与此同时,由于海岸带是陆地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结合部,近海岸陆地受海洋生态系统影响较大,部分陆地物种不得不依存于海洋生态系统所存在,因此保证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至关重要,它不仅影响着海洋生态系统自身的生物链,还影响着与其相关的陆地资源,故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实现海洋资源合理利用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海洋资源发展的趋势

陆地资源是目前利用率较高的自然资源,但一些地区受限于地形地势等环境因素的限制,开发成本较高,开发前景不明朗,因此,在注重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同时,把目光关注海洋资源,尽可能让土地资源和海洋资源都能发挥出极大的经济价值。但是,现代海洋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展现其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衍生出一系列环境问题。例如,海洋生物多样性与海洋渔业日益发展的矛盾,海洋石油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污染的矛盾,近海岸围海养殖、围填海与海洋生态环境稳定性的矛盾。这些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就要求实现海洋经济开发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从“先开发后保护”到“开发和保护并举”的发展趋势。

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基于海洋产业所衍生的工业链已经成为中国沿海经济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沿海地区逐渐形成了大力发展重点海域,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海洋经济产业。沿海地区占13%国土总面积却拥有40%的人口,沿海经济占全国GDP中的比重高达60%。因此,在大力开发陆地资源的同时开发海洋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经济来源。

二、海域环境状况

20世纪70年代以前,由于海洋开发不明显,我国的海洋环境未受到较大破坏和污染,海洋生态系统较好。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沿海经济迅速腾飞,近海岸地区海洋开发日益频繁,海洋生物链失调,海水污染严重给海洋生态系统带来巨大压力,与此同时,海洋石油工业蓬勃发展,石油泄漏事件偶尔发生,海洋环境问题日益加剧。至20世纪末,我国约有4万平方公里海域污染较重,20万平方公里的近岸海域受到污染,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自然灾害次数增多。因此,我国需要大力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并利用实时人为监控、合理制定区域规划等方法对与海洋资源息息相关的沿海作业进行严格监测监管,把灾害指数尽可能的降到最低,减少经济损失,在不影响海洋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确保海洋资源的可再生循环利用。

最近十年以来,我国海洋环境恶化的势头受到了有效地制约。海洋污染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全国近海岸海域污染程度略有减轻,但是局部海域尤其是重点海域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仍不乐观。海洋石油作业区和大部分河口、海湾地区有机物污染、油污染和重金属污染较为严重,局部区域污染对近海岸的鱼虾类的总量和质量影响较大,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沿海地区人民的日常生活,因此,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沿海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是未来十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局部海域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

1.海上污染

海洋石油工业操作失误导致石油污染;化学品运输过程中有害物质泄漏;近海岸地区大量违规倾倒废弃物;围海养殖密度过大,造成海洋生物链失调,局部海水含氧量下降,导致海洋环境失衡。

2.近海岸陆源污染

盲目开发近海岸陆地旅游资源,导致局部生态系统失调;内陆地区在主要入海河流大量倾倒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导致出海和海湾地区水体变质,污染严重;盲目引进某些外来物种,使本地物种安全受到侵害。

3.不合理的开发和管理

渔业资源的过分捕捞,超过了其可再生的能力,导致鱼类总量下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对沿海地区进行过量围填海,建设大量工业用地或海景房,打破原有的区域生态平衡,破坏海岸带生态环境。

4.全球海洋环境的影响

海水是动态的,不断流动的,某个地区的海洋环境发生变化势必对其他地区或多或少影响着。例如,周边邻国污染物泄露流入我国海域;全球温度的升高,导致南北极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影响了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四、海洋污染和防治的采取措施

为了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经济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关键性。因此,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遏止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势头。

1.加强沿海地区的法制建设

根据不断出现的实时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继续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弥补在海岸带管理方面的某些空白,只有不断地完善和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制度处理相关问题,才能提高我国海洋保护的依据性和可协调性,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2.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的扩散

对工业废水的排废量进行控制,严格审批入海口和排污口;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脱氮、脱磷工艺水平,引进先进仪器,淘汰落后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实现农业的清洁生产,降低农药和化肥的利用率;严格管理海上石油作业的安全性,严格审查携带化学品的过往船只的安全性,尽可能把发生事故的概率降到最低。

3.加强海洋环境监测

全方位海域监测和部分区域监测有效地结合起来,利用人工定点监测和遥感卫星总体监测等方法及时发现污染源或不合理的海洋资源利用项目,做到及时治理,把污染源扼杀在萌芽中,减少经济损失。进一步加大入海排污口、近海旅游度假区和典型海洋生态脆弱区的监测力度。从根本上,处理一切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状况发生,有效的保护海洋环境。

4.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

合理开发海洋资源,对一些不利于海洋生态系统的项目工程,少开发或不开发,科学的论证海域使用的合理性,从源头上严格审批海洋资源利用的方案,对正在进行的污染和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项目加大监管力度,从而有效地保护海洋环境。

5.提高公民保护海洋意识

普及海洋知识,举行海洋保护专题讲座,印发海洋保护宣传册,把最切实的海洋环境问题传达给公众,提高公民的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自觉性。从思想上重视就能在行动上制约。

五、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海洋生态系统稳定与否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紧密相关,海洋生态环境稳定则生物多样性趋于平衡,反之,则生物多样性减少,目前的由于海洋生态系统不断受到外来人为因素的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已被逐渐打破,海洋生物种类也因此逐年减少,其后果直接影响到当代人的利益,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对后代人产生了积累性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当代人应肩负起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生物可再生循环繁衍的历史使命,遏制住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从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稳定性这一前提出发,建立满足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生态环境,即为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相协调的同时,要特别突出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因此,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和方案致力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1.形成严格的捕捞制度

在大力发展渔业及其附属产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渔业捕捞强度,做好渔业资源的增殖和养护,对特定鱼类根据其繁殖特性进行分季节分批次的捕捞,禁止非法大规模持续性捕捞,保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与此同时,调整和完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条件,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区,确保海洋生物资源平稳,有效的利用。

2.建立海洋管理试验区

以改善海岸带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为目标,可建立海洋管理试验区,在尽可能不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布局,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建立一套海洋管理的指标体系,并根据实验区所呈现出来的问题,不断完善海洋管理,同时深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评价和海域监督管理,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3.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

随着海洋经济的大力发展,海洋资源开发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矛盾日益严重,我国已有文昌鱼、斑海豹等多个稀有物种濒临灭绝,因此,应大力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自然保护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极大限度确保稀有物种的正常繁殖。

4.防护林建设和赤潮防治的监测

防护林建设不仅在防护海潮效果明显,在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也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赤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动物等爆发性增殖引起水体变质的灾害,灾害形成时间长,范围广,因此应高度重视避免赤潮灾害的发生,即为建设海域赤潮监测监视预警网络,并对重点海域和赤潮多发海域实施严密的监视监测,减少赤潮灾害所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展望

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我们既要大力开发海洋经济也要加大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实现合理、有条不紊、互不冲突的发展。针对重点海域,要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从先污染再治理转变为先规划再开发,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保证海洋经济开发的可行性,减少海洋环境保护成本。与此同时,我们应制定沿海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相互协调的科学发展方针,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不断深化海洋生态保护的思想意识,走一条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经济发展和谐与稳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郭院.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理论和实践[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2]王斌.中国海洋环境现状及保护对策[J].环境保护,2006,(20).

海洋生物和海洋环境保护范文2

我国海洋环境问题及指标体系研究进展

海洋经济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海洋空间为活动场所的经济活动;二是以海洋资源的利用为对象的经济活动。按照海洋与经济活动的关联程度不同,海洋经济可以分为三个层面:(1)狭义的海洋经济,是指包括开发和利用海洋的丰富资源、海洋的广袤水体以及海洋的广阔空间的经济活动的总称;(2)广义的海洋经济,是狭义海洋经济的延伸,指为开发和利用海洋而产生的相关产业;(3)泛义的海洋经济,不仅包括上述两个层面,还包括海岛陆域的经济活动(海岛经济)、海岸带的陆域经济活动和河海体系中的内河经济(沿海经济)。

(一)海洋环境问题

关于海洋环境问题的研究,我国经历了起步阶段、初步形成阶段和逐步完善阶段。

1.起步阶段。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也遭受到了严重破坏。一方面,陆地的农业和工业生产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工业废水的处理手段还非常欠缺,直接排放到海洋中,给海洋造成严重污染;另一方面,海水养殖、海洋石油开采等形成的污染,造成海水水质恶化,近海生物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为此,海洋的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我国海洋管理部门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此时关于海洋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影响、海洋环境污染的来源和治理措施、海洋环境保护和评估、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方面。如孟伟和张淑珍以水环境中的深圳湾为例,提出了开发海洋物理环境容量的意义,指出有机污染物(主要指COD)的物理环境容量主要受海域水动力条件的制约[2];倪轩认为,世界各国沿岸海域遭受日益严重的污染,最主要的原因是沿海工业和海洋事业的发展带来的海洋污染物的增多,这不仅使得海洋的自净能力几乎丧失,给海洋生物资源带来巨大灾难,而且更严重的是人类的健康也面临极大威胁[3]。

2.初步形成阶段。由于海洋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海洋环境的研究成果显著增多,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渔业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海平面变化及影响、海洋灾害的危害和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和治理对策、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研究成果包括:巴登在分析海洋领域研究方法的基础上,评述了海洋污染的现状和未来走势,运用生物地球化学行为和生态毒理学方法研究了海洋污染问题[4](P45-103);陈亚瞿认为,渔业的发展受到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污染物排放加剧的危害,造成很多江、河、湖、海的渔业水域遭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巨大威胁[5];王伟洁和吴长江认为,山东省渔业资源丰富,品种繁多,但是由于污染源的大量增加,渔业发展的水域环境质量显著下降,渔业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渔业生产受到了挑战[6];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的杜碧兰等提出了海平面上升的恶果,认为如果海平面上升30厘米,长江三角洲及江苏和浙江沿岸大概5万多平方公里土地将被淹没[7](P5-20);翁盛深以汕头作为研究对象,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加大对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力度[8]。

3.逐步完善阶段。21世纪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受到了学者们的更广泛关注,主要的研究领域有: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环境质量评价、海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对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特殊生物品种及区域的分类保护。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斌提出了我国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肯定了国家相关部门在管理国家海洋事务、监督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的重要工作[9];徐祥民和马英杰认为,海洋特殊区域是海洋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渔业水域、重点海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洋生态示范区等,并建立了一整套海洋特殊区域的保护体系,对特殊海域进行分类、集中整治和保护[10];韩永伟、高吉喜等以珠江三角洲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其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过程中,提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改变珠江三角洲生态环境恶化现状、保护渔业资源和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的具体措施[11];高振会提出在未来的海洋经济发展中,海洋技术和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12];王美珍以环杭州湾为研究对象,认为环杭州湾产业带的发展对海洋环境的影响非常大,应该抓住环杭州湾沿海经济发展的机遇,进行可持续的海洋经济发展[13]。

(二)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对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方面的定量分析成为了学术研究的热点。在这些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评价,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陈可文在《中国海洋经济学》一书中建立了海洋经济的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包括3个子系统:经济子系统、社会子系统和资源环境子系统。其中,关注海洋经济的资源环境的发展是该指标体系研究的重要内容,其资源环境系统包含的变量有:自然资源存量、海洋污染排放、海洋污染带来的损失、海洋灾害带来的损失等指标[14](P59-138)。张德贤等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中建立了海洋经济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包括5个子系统:海洋经济子系统、海洋资源子系统、海洋环境子系统、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子系统、社会发展子系统。其中,海洋资源与环境子系统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样性、工业污水达标排放率、海洋污染面积比重、海岸倾倒数量等指标[15](P12-60)。韩增林和刘桂春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定量分析》中建立了海洋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包含4个子系统,分别为海洋资源承载能力、海洋资源发展能力、海洋环境承载力和保护能力以及智力支持系统。该指标体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建立模型,共包括5个层次共48个指标。其中,海洋环境承载力和保护能力子系统包括的指标变量为:单位海域面积废水排放强度、单位海域面积固体废弃物倾倒强度、滨海海域的水质质量指数、赤潮发生的年频率、海域内年原油泄漏量、海洋环境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海洋水体环境质量标准、海洋水体污染物背景值、人均海洋环保费用、海域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例、入海废水排放达标率、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数目、省级以上海洋保护区数目等[16]。

冯晓波等在《沿海地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实证研究》一文中建立的指标体系包含4个子系统:海洋产业发展能力、海洋科技综合能力、海洋资源利用能力和海洋环境承载保护能力。该体系共包括4层16个指标,其中重点考虑了海洋环境承载力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制约,海洋环境承载保护能力包括的指标变量有:工业废水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海洋自然保护区个数、滨海观测台站等指标[17]。狄乾斌和韩增林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探讨》一文中建立了包含海洋资源环境子系统、海洋经济子系统和社会发展子系统的指标体系。其中海洋资源环境子系统中包括资源总量、环境污染和环境治理三个方面;海洋经济子系统中包括经济增长和经济质量两个方面;社会发展子系统中包括人口增长、生活质量、科技潜力三个方面。该指标体系共包括28个指标[18]。从目前的研究情况看,关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而针对海洋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问题,建立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还有待深化。因此,本文将充分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改进目前研究的不足,建立一套我国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希望通过该体系的设计,使该指标体系具有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够具体用于指导我国海洋经济的环境改善,用于政府在海洋经济发展方面的环境政策制定和实施。

我国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环境污染与海洋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忽视环境保护的过快海洋经济增长,必然会带来高污染和高消耗的粗放型经济增长问题,这样不仅会大大削弱我国海洋经济的中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还将面临不断加大的经济和社会风险。海洋经济增长不应该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必须在海洋资源与环境可承受的范围与约束下进行,即海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密不可分。本文将海洋生态环境因素作为衡量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建立我国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由目标层、因素层和指标层组成,共包含4个因素层和18个指标,具体的指标见表1。

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目标层T由4个因素层组成,分别为:海洋污染程度(E1)、海洋环境治理(E2)、海洋经济损失(E3)、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E4)。海洋污染程度因素层描述的是海洋受到的各种污染和侵蚀,包含8个指标,分别为:(1)海洋污染面积比重I1,考察海洋受污染的面积占整个海洋面积的比重;(2)海洋主要污染的超标程度I2,考察海洋受污染程度的严重性;(3)水质质量指数I3,考察海洋海水的水质情况;(4)单位海域面积废水排放量I4,考察废水这种主要海洋污染物的单位面积的排放量;(5)工业污水未达标排放率I5,考察排放的工业废水的污染强度;(6)单位海域面积固体废弃物倾倒量I6,考察固体废弃物这种海洋污染物的单位面积的排放量;(7)海洋生物多样性I7,考察海洋中生物的品种多少,是否受到了污染;(8)海岸侵蚀比重I8,即海岸侵蚀的面积占总海岸面积的比重,考察海岸作为不可再生资源而遭受的破坏程度。

海洋环境治理因素层描述的是人们在改善海洋环境和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做的努力,包含4个指标,分别为:(1)单位海域面积污染治理费I9,考察单位面积的用于治理污染的经济投入;(2)污水处理率I10,考察废水作为主要污染源在排放之前的无害化处理比例;(3)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I11,考察用于海洋污染处理的投资在GDP中所占的份额;(4)减灾防灾投入I12,考察为避免和防治海洋灾害而投入的成本。海洋经济损失因素层描述的是由于海洋环境的恶化导致的海洋面临的直接的或间接的成本损失,包含2个指标,分别为:(1)海洋污染直接损失I13,考察海洋污染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2)海洋环境灾害损失I14,考察由于海洋生态破坏而导致的海洋灾害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因素层描述的是海洋经济在后续发展中可能的能力大小,包含4个指标,分别为:(1)人均海洋环保费用I15,考察用于海洋环境保护费用的人均值,反映未来环保发展的经济支持;(2)海洋科研人员占海洋从业人员比重I16,考察致力于海洋环境保护科技研发的研发人员的多少,反映未来在研发上有多少人力资源可以利用;(3)海洋科研支出占GDP比重I17,考察致力于海洋环境保护科技研发的支出比重,反映未来科技经费的投入;(4)公众的海洋环保意识I18,考察公众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认识。

评价方法选择

在学者们对于指标体系的研究中,较常见的评价方法有多种,包括投入产出法、模糊评价法、层次分析法、专家咨询法等。由于本文构建的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包含多层次的多指标综合模型,其评价方法的选择必须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和简便性,因此,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对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层次分析法(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icess,AHP)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后,在经济决策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该方法由美国匹兹堡大学的萨第(Saaty)教授提出,它是一种“无结构决策问题的建模”,对于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具有可行性。本文采取指标处理、指数权重赋值及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数计算三个步骤来完成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过程。1.指标处理。由于本文构建的指标体系中的18个具体指标具有量纲不同的特点,所以必须经过指标的标准化处理之后,变换成无量纲的指数化数值,再进行计算和加总,即无量纲化处理。本文采取阈值法作为无量纲化处理的方法。2.指标权重赋值。指标权重赋值是层次分析法运用的核心,也是影响一个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最重要步骤。运用层次分析法计算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首先需要将每个层次的各个因素进行比较和赋值,构造模型各层的相对重要度判断矩阵。

海洋生物和海洋环境保护范文3

秦皇岛海洋生物资源利用现状

1海洋捕捞。秦皇岛海域是中国对虾、鲅鱼、带鱼等渤海大型的洄游鱼虾的产卵场与索饵场,也是鲆、鲽以及地方性品种鱼、虾、蟹的产卵场与索饵场,历来都是渤海主要鱼虾的良好渔场。近几十年来,由于过度捕捞以及拖网对幼鱼的损害,致使渔业资源逐年下降。目前,捕捞产品中短食物链、低营养级的上层鱼类的产量虽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但底层鱼类产量却大幅下降。随着国家相关禁渔、限渔、护渔政策的实施,海洋捕捞在海洋渔业产值中所占的比重逐渐下降。

2海水养殖。秦皇岛市海水养殖业发展迅速,养殖品种已发展至20余种。目前,秦皇岛市浅海养殖品种有海湾扇贝、贻贝、太平洋牡蛎及虾夷扇贝等,其中扇贝养殖面积3.73万hm2,位居河北省第一;滩涂养殖品种有海参、河豚与对虾等,养殖面积3000hm2;浅海底播养殖品种有魁蚶、杂色蛤等,养殖面积3000hm2,人工鱼礁增殖1667hm2;海水工厂化养殖以鱼类为主,品种有红鳍东方鲀、牙鲆、大菱鲆、美国红鱼、鲈鱼、舌鳎等,工厂化养殖面积达35万m2。

3海洋水产品加工。随着水产品产量的增加和需求的多样化,以提高水产品附加值为主要目的海洋水产品加工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水产品加工的比例和经济效益逐年提高。海洋水产品精深加工比例越来越高,产品结构不断优化,鱼类、虾类、贝类和鱼类加工工业体系正在建立并逐渐完善,已基本形成多品种系列化产品,包括冷冻冷藏、腌制、烟熏、干制、罐藏、调味休闲食品和工艺品等门类。

4海洋休闲渔业。海洋休闲渔业是对海洋渔业的补充,是对海洋生物资源的综合利用,是在海洋生物资源锐减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生产工具和生物资源,开拓出来的一条新路,是海洋生物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选择。近年来,秦皇岛市海洋休闲渔业发展迅速,形成了出海捕捞、近海垂钓、海洋知识科普(新奥海底世界、山海关水族馆)、主题公园(山海关乐岛)、湿地观鸟等方式。

5海洋生物制药。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药物和保健品工业)是新兴海洋生物产业。据笔者调查,秦皇岛海域具有丰富的海洋药用生物资源,仅海洋药动物就有56科90种;规模化生产的海洋生物,如海参、扇贝、对虾、牙鲆、鲈鱼等主要品种多具有较高的药用或保健价值,无论是药用生物的种类或是数量,都有很大利用潜力,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目前,秦皇岛市除河北省水产研究所完成高纯度河豚毒素提取技术等研究外,相关研究与开发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秦皇岛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海洋水体污染严重。随着人口增加,海洋开发活动加快,人们在向海洋索取的同时,也在破坏海洋环境。据报道,2002年秦皇岛各种途径入海的污染物质总量达2578.27万t,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总氮(TN)、总磷(TP)和石油类。环境污染和过度的捕捞导致了生物资源的衰退和崩溃,海洋水体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邻近养殖区、保护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等海洋功能区的功能。由于海域污染的加重,海水富营养化程度加重,造成海洋赤潮频发,2000~2009年秦皇岛海域共监测记录赤潮10次,分析鉴定赤潮生物24科64种,对海洋生物危害严重。

2海洋生物栖息地遭到破坏。随着沿海地区海岸带、浅海资源的盲目开发利用,秦皇岛海洋环境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加,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失衡,典型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海洋生物栖息地破坏严重。由于许多优良的索饵场、育苗场、育肥场、增养场的渔业功能丧失,渔业资源的增殖与恢复能力下降,主要传统经济鱼类资源衰退严重。

3海洋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海洋生物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使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遭到破坏,“生态异化”问题突出。由于对物种的资源补充和变动规律缺乏深入的研究,更缺乏科学指导下的宏观调控,过度捕捞和滥用致使近海生态系统的基础生产力下降,种群补充和资源再生遭到破坏,导致生物资源质量严重下降。从海洋捕捞来看,秦皇岛海域由于长期过度捕捞,渔获物种类日趋减少,渔获物逐渐朝着低龄化、小型化、低质化方向演变;多数传统优质鱼种资源大幅度下降,甚至难以形成鱼汛,而低值鱼类数量增加,渔获个体也越来越小,渔业资源质量明显下降,面临着衰竭和崩溃的危险。

4海水养殖环境问题日益严竣。近年来,海水养殖业由于一味追求高密度和高产量,过量投喂配合饲料和鲜活饵料、滥用抗生素等水产药物,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污水,从而造成局部特定水域环境污染。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海水富营养化严重,近岸海洋生态结构发生明显的变化,造成近海生物种群发生变化,进而威胁到生态系统健康发展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此外,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秦皇岛海水养殖病害频发,突发性、不明原因的病害种类逐渐增多。

秦皇岛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对策

针对秦皇岛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环境特性及其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遵循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秦皇岛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性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

1加强宣传以提高全民的海洋生态、环保意识环境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转变人类社会基本观念,调整人类社会的基本行为,其目的是使人类社会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以及管理部门、生产部门的决策、计划和个人日常生活等各项活动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进的要求。通过海洋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海洋环保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使全社会懂得海洋环境保护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参与。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的海洋环境保护道德规范,这将对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根本性意义。

2保护海洋环境,对已衰退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生态修复海洋环境是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海洋生物及海洋环境共同构成了海洋生态系统。应通过采取海洋污染与生态灾害防治、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海洋生态修复和发展生态养殖等措施,强化海洋生态保护管理,逐步减少人类活动和自然生态灾害对海洋生态造成的破坏和损失。由于多年的近海捕捞强度过大,秦皇岛近海生物资源的生物链受到严重影响。目前,应在实施配额捕捞以及禁渔、休渔等制度基础上,以生态工程原理为指导,有计划地积极进行人工生物资源增殖,在一些重要经济鱼虾越冬、产卵场投放人工鱼礁。由于大型藻类能大量吸收海域中的营养盐,对减轻海域的污染、减少赤潮的发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在重要贝类养殖区养殖大型藻类对一些衰退海域进行生态修复十分必要,促使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

3加强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基础研究应加强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基础研究,组织多学科协作,逐步形成秦皇岛市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研究特色,使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有科学基础和应用技术的支撑。首先,应加强海洋生物资源的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秦皇岛市海域中海洋生物的种类、分布等特征,认识海洋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的现状,研究探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对策,为有效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生物奠定基础。其次,设立专项研究基金,加强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基础研究,进行海洋生物资源开发的课题招标,提倡鼓励各类企业参与研究开发,以增加资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海洋生物和海洋环境保护范文4

关键词: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制度法律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224-02

随着地球人口数量爆炸式增长,有限的陆地资源已无法满足急剧攀升的人类需求;另一方面,科技的跨越式发展也为人类探索、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客观技术条件。因此,近年来,地球迎来了新一波的海洋开发热潮。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次接一次,越来越严重的海洋污染事件。1967年,托利。勘庸号油轮在英国附近海域因触礁搁浅而发生严重原油泄露污染事故,对当地生态造成严重影响。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所属一个外海钻井平台故障并爆炸,造成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事故发生后,漏油点附近大范围的水质受到污染,大量海洋生物及鸟类都受到严重影响,患病或死亡。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及阿拉巴马州渔业更是陷入灾难状态。在中国,据国土资源部不完全统计显示,仅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就发生海洋石油气勘探开发污染事故41起。而刚刚进入“十二五”时期,就在2011年06月21日前后,美国康菲公司所属蓬莱19-3油田出现严重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类”海水面积超过840平方公里,对渤海海洋环境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污染。除去对海洋水质的破坏以外,漏油事件本身还会对周边物种生态、渔业水产养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构成持续性的影响。

尽管我国早在2000年就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当时海洋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多处于试验阶段,对未来面临的困难准备不足,一些方面规定的不够全面、精确。特别是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只在第九十条做了原则性规定,根本无法应对现在日益频发的海洋污染事故。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发生后,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受损渔民求偿过程中面临取证,定损,费用等方面的困难。此外,信息披露的滞后与缺失不仅造成部分渔民的二次受损还使国家海洋局面临着行政诉讼。甚至随后由国家海洋局代为发起公益诉讼都面临很大的法律障碍,凸显出我现行海洋环境污染赔偿制度亟待改善。

1海洋污染的定义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气开发对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厂对海洋的污染。

2关于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立法现状

最早规范海洋原油运输的法规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前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的领导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石油公约》(简称《伦敦油污公约》)。公约规定禁止15总吨以上的油轮和500总吨以上的其它船舶在离岸50海里以内排放油类或油类混合物。这也是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国际公约。1969年,托利•勘庸号油轮露油事故发生后,举世震惊。国际社会开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发生损害后如何赔偿的必要性。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号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海上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通过《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解决了当时面临的最棘手的法律问题,即在公海发生油类污染事故时,沿岸国政府有无权利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以防止、减轻或消除对其沿岸海域或有关利益方产生的油污危险或威胁以及它们的后果。同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对船舶所有人实行严格责任,并将赔偿限额相比于1957年的规定提高一倍。随后《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简称《基金公约》)设立了一只国际基金以减轻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类污染赔偿所应承担的责任和额外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以及后续的《1972年联合国环境大会宣言》要求停止倾倒有毒物质和环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质,国家尤其应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对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规定。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在历史上第一次为各国规定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并进一步要求各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并根据不同的污染来源作了不同的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通过了《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简称《油污防备公约》),随后又通过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简称《CLC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也对防治海洋油气污染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我国现行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立法

3.1国内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有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条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在第九十条又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民法通则》第一一七条第二

款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然而,上述法律仅对海洋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3.2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行政法规

国务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做出了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因海洋工程建设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该条列第五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缴纳排污费。”

3.3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地方性法规

随着全社会对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近年来,部分沿海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来规定海洋污染赔偿的相关事宜。2004年通过的《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消除危害,并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同年,《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通过的《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境保护或者海洋生态修复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处理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4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

为了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我国先后加入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但是,这两个公约只适用于“污染损害系指油类从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该船之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溢出或排放发生于何处”,对海洋油气开发工程项目造成的的海洋环境污染并不适用。

4现行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的缺陷

4.1相关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相应实施细则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发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触犯了哪些法律应当受到哪些惩罚,不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响的人所关心的问题,更是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但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国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其作出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决定。中国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或许现在可以适用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少数法律。反观美国,墨西哥湾露油事件发生后,英国石油公司不仅花费巨资进行油污清理,还设立了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保证任何可能受到的损失都在发生后得到合理赔偿。

康菲事件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态索赔。然而,国家海洋局的求偿主体资格和程序正当性却招到质疑。一方面,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是“有关单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海洋污染赔偿的求偿主体,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机构;另一方面,按照中国海洋管理范围划分,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水生态环境污染,海事部门负责商船、港口水域,农业部负责渔船、渔业污染,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岸边水域,近岸地区则由地方政府出面,这样一来,国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关方进行生态索赔令人心存怀疑。

4.2赔偿标准缺位

如何确定海洋污染赔偿及生态恢复费用的标准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赔偿制度面临的法律难题。因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净化功能,部分污染物会随着海洋生态系统循环而自动消除,这部分是否应该赔偿,怎么赔偿是个问题;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并由此带来对海洋生态系统长期而潜在的影响,这种影响如何评估,如何补偿?对此,我国也并没有一个法律上的标准,给海洋污染赔偿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碍。2002年“塔斯曼海号”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开庭审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员质问我方提出的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我方却给不出。因此,尽快制定海洋污染赔偿和生态恢复费用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义务缺失

据媒体报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渔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质受到污染而引起养殖的鱼虾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隐瞒不报的时间段,又投入了新的鱼苗进而造成了渔民的二次损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发现露油的第一时间及早通报,很多沿岸渔民的损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国际公约已就此做了相关或类似的规定。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九八条规定:“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又如《油污防备公约》规定“缔约各方同意确保将船舶、近海装置、海港的油装卸设施发现的油污事故,报告给最近的沿海国或主管当局,并告诉可能有被污染危险的邻国和国际海事组织。”但遗憾的是,我国尚未对信息披露义务作出明确法律规定。

4.4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刑事立法不足

相对于世界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刑法中专门的海洋环境污染罪责,我国现行刑法对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仅在第三百八十八条和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情节严重的后果时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两条刑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给实际运用造成很大的困难,难以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

5对完善我国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法律制度的建议

(1)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的法律细则,增强其操作性。

当今世界处理海洋油气污染损害赔偿主要存在三种法律体系,基金公约体系,美国完整国内立法体系及加拿大的二者并行体系。鉴于我国尚未加入《基金公约》,美国的此类法律制度是我们最好的参照。美国关于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主要有1973年《濒危物种法》,1977年《清洁水法》,1980年《广泛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以及1990年《石油污染法》。《广泛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规定了“谁污染谁负担”的基本原则,而且实行“可追溯的、严格的和连带多方的”责任,不仅直接污染者要负责,“潜在责任人”(包括污染项目以往的所有者、经营者和承租人)也要担责。此外,母公司,其控股的股东、公司高管,都有可能被追责。《濒危物种法》《清洁水法》和《石油污染法》具体地规定了确定赔偿对象,范围和数额的法律标准。我过完全可以借鉴国际社会和美国的成熟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2)加快海洋环境污染赔偿和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难以量化是个世界性的问题。但是包括我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内的世界各地有权立法的部门都作了有益的尝试。美国《石油污染法》规定了石油污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该法规定赔偿分三部分:一,修复、恢复、替代或获取受损自然资源的类似等价物的成本;二,自然资源在修复期间价值的减少;三,评估费用。标准以“修复费用”计量,即不是计算石油污染造成的鱼类资源损失的市场价格,而是计算如果采取措施把鱼类资源恢复到污染前的水平要花多少钱。我国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指出,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应该包括海洋生态直接损失、环境修复费计算(包括清污费、修复费)、生物种群恢复费计算、调查评估费等4个方面。《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绕开了难以计算的海洋非生物资源损失,把计算重点放在了渔类资源的损失量上,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即按照20年用海期限计算,每50公顷用海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笔者认为,我国的这两个法规对当下如何确定海洋环境污染赔偿及生态补偿标准都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前者只是部门规章,后者也只是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较低,应吸收其精华,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来应对日益复杂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

(3)从法律上明确各方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为了避免因未能及时进行海洋污染事故信息披露而导致的损害,以及参照国际公约中相关的要求,建议从法律上明确责任各方的信息及时披露义务。将是否及时进行了事故信息披露作为有关部门对其处罚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对由于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造成重大损害的责任方从严从重惩处。

(4)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刑法》是防止危害人类社会行为的最严厉的、最有效的屏障。在《刑法》中加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具体内容和量刑标准对防治海洋油气开发污染,保证海洋污染赔偿和生态补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严重海洋污染行为入刑可以有力保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范得到及时、正确的实施。因此,在《刑法》中补充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是完善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机制的重要举动。

参考文献

[1]余妙宏:试论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4,17(1).

[2]刘红.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建立与实施[J].交通环保,2002.

[3]宋春风.船舶油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研究[J].海商法研究,2006,(12).

海洋生物和海洋环境保护范文5

关键词:海上溢油污染 生态损害 因果关系

有人说二十一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宽广的海洋是一项重要的战略资源。改革开放以来因陆源污染及对海洋的不当开发,海洋污染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触目惊心。特别是石油污染,因其污染范围的广泛性的持久性,对海洋生态影响巨大。

一、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概念及特点

(一)“生态损害”的法学界定

生态损害是最近才提出的一个概念,首先是从司法实践中提出来的。“生态损害是指人们生产、生活实践中未遵循生态规律,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超出了环境容载力而导致人类所依赖的生态环境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的功能发生严重不利的变化。”也有学者认为生态损害是“人们生产、生活实践中未遵循生态规律,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超出了环境容载力,导致生态系统的组成、结构或功能发生严重不利变化的法律事实。”归纳可得出生态损害主要是人们在开发环境资源时未注重生态规律造成生态环境的功用受损。

随着时展,生态损害日益得到重视,主要是因为生态损害一旦发生,对整个生态系统会造成重大的甚至是无可挽回的损失。

(二)海上溢油事故生态损害的界定

海上石油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有重大的影响。海上溢油生态损害是指:“因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海底输油管道、石油运输、船舶碰撞以及其他突发事故造成的石油或其制品在海洋中泄露而导致的海域环境质量下降、海洋生物群落结构破坏及海洋服务功能的损害。”

一个完整健康的海洋生态系统包含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环境价值,美学价值和生态价值。它能带给人们的不仅包括各种海产品和矿藏资源,其生态价值也不能为人类所忽略。海洋生态系统以各种形式满足着人类发展的各种需求。然而,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却对海洋的生态造成巨大损害,严重影响海洋各种价值的发挥。

(三)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特点

突发性海上溢油事故发生后,对污染范围内的生态易形成毁灭性打击,治理费用巨大而且生态恢复的时间长。

海上溢油生态损害呈现出以下特点:①风险性大。世界范围内对能源的需求使石油运输量和石油开采量不断增长使溢油风险不断加大,事故发生的几率上升。②危害性大。海洋溢油事故一般具有突发性,即突然有大量对海洋生态有害的石油物质进入海洋生态体系,造成海洋生态破坏,严重影响到海洋生物的生存和繁衍。③生态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海洋价值的生态价值涉及面广,使得生态价值评估带有科学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加剧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在遭受生态损害后,索赔变得异常困难。

二、海上溢油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在不断发生改变,总体来说,赔偿的范围在不断扩大。由于立法上的不同,国内外对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一)国际上的相关规定

美国《油污法》中规定,联邦和州政府可以得到的损害赔偿明确分为三部分:①重建、复原、更换或取得受损自然资源的类似等价物的成本;②自然资源在进行重建期间价值的减少;③评估这些损害赔偿的费用。

我国加入的《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中第2条第6款规定:“①对环境损害(不包括此种损害的利润损失)的赔偿, 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②预防措施的费用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这里的恢复措施可认为是规定了提起生态损害赔偿的合法依据。

从国际法的规定上看,油污损害是包含生态损害赔偿在内的。

(二)我国相关立法对生态损害的规定与不足

我国有关海洋溢油污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中。因后者立法较早,已难以适应时代需求。《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也不完善,只在部分条款中有相关内容。

《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大多数海上溢油事故的赔偿情况并不理想,即使索赔成功,也只对清污费和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赔偿,很少考虑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生态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模糊性及生态价值的评估规定的原则性,使海洋环境所遭受的生态损害赔偿的规定严重不足。

(三)海洋生态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范围

海上溢油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范围和赔偿范围之间,并不是总是重合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尽量使受损害范围与赔偿范围趋于一致,从而为海洋生态损害侵权纠纷提供赔偿标准,避免侵权人的无限责任,有利于赔偿的实际履行,保障的海洋生态权益。”

根据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实践,国家海洋监管部门作为索赔主体可提出索赔的范围大致包括:①合理的预防或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费用和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和损害的费用;②环境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③利用该海域的所得的期待利益损失。

三、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法律问题

要挽回海上溢油事故的生态损害所造成的损失,不可回避的是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一)生态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索赔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由于我国海洋环保相关部门之间的职权在立法上存在交叉,造成各部门之间存在权责不清的情况。

笔者认为,在相关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有为公共利益的考虑,带有公益诉讼的性质。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行使权利等方面与私人参加诉讼应当有所区别。

海洋生物和海洋环境保护范文6

[关键词]海洋经济;新战略;启示

[中图分类号]P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4 — 0045 — 02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陆地资源受到制约的现象愈演愈烈。海洋在全球化的今天扮演着各国经济联系纽带和运输大动脉的角色,对现代国际社会和各国的政治、经济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构建和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行为,是中国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基础和保障。海洋开发战略已经成为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海洋资源,维护海洋权益,学习国外海洋发展的先进经验已成为今后时期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借鉴外国海洋经济发展新战略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二、国外主要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

目前,全球约有100多个沿海国家制定并实施了海洋综合管理计划,这些计划在加快海洋综合开发进程的同时,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新一轮海洋竞争也将势在必行。在诸多管理计划中,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尤为重要,纵览世界范围内海洋经济发展状况,澳大利亚、美国、英国、韩国、加拿大等国无疑走在了世界前列。学习这些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的先进经验,对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起到了引导和促进作用。

1.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海岸线漫长,海洋经济整体发展态势良好,是世界上率先采用海洋经济政策引导海洋发展的国家。澳大利亚十分重视政府在海洋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首先,通过区域资源整合与分管体系制定管理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在规划中注重利益分配,有效兼顾海洋各个产业协调发展,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持了生物多样性和利益分配,对海洋可持续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其次,澳大利亚政府积极呼吁政府等相关部门重视海洋环境的建设和保护工作,主要涉及防止生态功能衰退与环境质量降级两方面。通过建立生态保护区和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对重点环境监测点和海域环境实施定期跟踪监测,在维持海洋生态功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再次,渔业管理部门对海洋渔业资源实施可持续捕捞政策,对捕捞工具严格制定科学管理,有效防治过度捕捞带给海洋渔业资源发展带来的弊端。利用接近渔业实践机会对渔业资源开发者积极宣传政府环保政策,通过媒体及相关社会环保组织充分宣扬环保理念和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及紧迫性,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环保意识和水平。

2.美国

与其他发展海洋经济的国家相比,美国海洋经济发展相对缓慢。20世纪60年代中叶,在愈演愈烈的能源危机压力下美国才开始发展本国海洋经济,在发展之初就十分重视对科研的投入,美国发展海洋经济主要集中在高科技领域,并建立了一系列规范化科技产业化的进程。到上世纪90年代,美国海洋经济发展依靠其丰富的资源优势和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始终屹立于世界海洋科技发展之巅。政府所倡导的“科技兴海”战略部署已广泛开展,利用政企合作为蓝色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据统计,美国政府现有海洋开发研究与开发实验室近700个,从事科技研发的人员占全美国的六成,政府每年的投资达到了270 亿美元。例如,夏威夷所在的海洋科技园以自然能实验室为核心,主要致力于海洋热能转换技术的开发和市场开拓,同时从事海洋生物、海洋矿产、海洋综合利用、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技术产品开发。美国正是通过高科技战略,广泛利用海洋科技园区带动蓝色经济发展,为其他国家发展海洋经济提供了借鉴平台。

3.英国

英国被大西洋、北海与英吉利海峡环绕,海岸线曲折总长约1.145万千米,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英国作为世界海洋经济发展的代表国家,早在18世纪初就开始发展船舶业与航海业,在当时世界船舶业与航海业发展中首屈一指。上世纪60年代,英国将海洋经济发展战略重心转移,主要集中在北海地区的海洋油气开发,并迅速形成了本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从而使英国在油荒的疲软经济时代成为一枝独秀。另外,英国政府利用优惠税收政策鼓励海洋石油与天然气行业发展,对于旧式油气设备报废成本由政府出面提供担保,这就使大规模企业将成熟技术转移给小规模企业,使众多企业资源重新整合,从而令更多企业参与投资到此领域。与此同时,英国政府非常重视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并行政策,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将环境保护作为一种责任,努力提升油气开发与环保的协调性。在现有油气能源开发基础上,英国政府还不断积极探索与开发新能源,在保护海洋环境顺利实施的情况下,使新能源战略与环境保护共同发展,从而达到稳步双赢的新局面。

4.韩国

作为亚洲四小龙的韩国,与我国山东省隔海相望。韩国三面环海,半岛海岸线全长约1.7万公里(包括岛屿海岸线)。韩国依靠其在1996年制定的海洋发展战略,将政府所属海洋部门最大化地进行整合,并更名为国土海洋部。国土海洋部内含海洋渔业部门,海洋技术开发部门、海洋资源环境保护部门、海洋政策制定等部门,合并目的是使各个部门最大限度地发挥优势,避免因责权不清造成的混乱。韩国历来重视带有高附加值的海洋生物产业,韩国目前试图通过网络服务器,建立信息系统和物流平台,将各大港口连接起来,从而把各个海洋生物产业附加值提高。到2030年,韩国将把釜山港建设成为世界第三大海运中心,以带有高附加值的海洋生物产业的产品为契机,将信息系统和物流平台大力发展和高效运作,从而提升本国海洋经济发展水平。另外,韩国政府针对海洋环境的治理也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保障措施。对于海洋废弃物和污染物建立海洋污物处理系统,并行之有效地规划废弃物的排放和制定排放场所,制定环境标准以及建立科学的海洋环境综合评价体系,使本国海洋经济环境保护工作能够高效开展。

5.加拿大

加拿大海岸线长达千米,为世界上拥有最长海岸线的国家。其周围分布有太平洋、大西洋和北冰洋,海洋可利用资源丰富。加拿大开发海洋资源历史悠久,在开发与利用海洋过程中,逐步建立与完善法规政策,形成了一整套科学完备的渔业管理制度。目前,加拿大渔业管理制度采用国际上较为复杂的TAC精细化渔业制度管理,利用TAC合理有效地将政策在海洋传统产业与海洋新兴产业方面双向协调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渔民过渡捕捞海洋生物问题,联邦政府采取IVQ制度与奥林匹克制度结合的方式,在保护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和海洋生物物种种群退化等方面做出科学规划,对促进加拿大海洋渔业资源生产潜力,优化海洋物种群落结构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另外,加拿大政府为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还制定了渔业补贴制度,意在削弱因过度捕捞给渔业资源发展带来的阻力。从补贴政策实施效果来看,因补贴导致个人利益得到满足,故而制度进行中所受外力较小,本国渔业捕捞得到一定程度控制,进而使整体渔业资源发展水平得到增进。

三、对我国的启示

纵观上述发达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状况,在政策、科技、人才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居于世界前例。由于我国发展海洋经济起步较晚,发展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整体发展水平有待提高。因此,借鉴发达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成功经验对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起到了指引作用。

1.加强我国海洋保护意识

中国领海面积可达300万平方公里,但由于部分领海和日本、东南亚各国存在纷争,导致我国进行海洋开发和海底勘探无法正常完成。我国在东海和南海海域与日本、越南、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领海争议实质就是海洋资源归属权问题。因此,结合当前新形势制定总体规划战略,按照“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坚持捍卫领海,切实提高国民权益,增强保护意识势在必行。

2.制定完善的海洋政策法规

和发达国家海洋政策和法规相比,我国针对海洋经济开发和应用的法律条文相对不够完善,还处于建设阶段。我国目前在海洋开发方面还存在着急功近利的做法,加强海洋立法是维持海洋生态平衡的固本之举。我国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的法律体系,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标准、程序以及补偿赔偿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不断健全和强化海洋规划、立法和管理体系,完善政策法规,维系海洋资源开发权益实施。

3.积极倡导用科技发展海洋

科技力量对于海洋的发展显而易见,我国近年来虽然大力倡导开发海洋,发展速度节节攀升,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但和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相比,海洋开发所表现出的问题仍令人担忧。过度追求眼前利益,海洋发展不是一时之需,注重海洋经济发展的长远大局才是真正有效开发利用海洋的明智之举。我国在海洋开发领域,海洋科技发展对于海洋经济贡献率不足29%,成果转化率不到20%,专利发明申请数量较少。在海洋第二产业发展中,油气资源以及海洋石油工业、海滨采矿业等产业中技术装备陈旧、科技投入不足成为限制海洋经济发展的弊端。如何利用高新科技发展我国蓝色经济不仅对海洋经济开发注入新活力,更是对我国海洋产业拓展和结构优化升级做出的重要举措。

4.重视海洋综合管理

由于我国近些年持续开发利用海洋,对海洋环境造成破坏事件时有发生。重视海洋资源利用的同时往往忽视了海洋本身生态发展,如何保护海洋生物的正常生活条件,保证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的持续利用,如何在经济因素、法律政策、社会影响等条件下,合理开发利用海洋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是我国今后要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国外先进海洋管理经验来看,分清各个部门职能任务,统一化管理,避免各职能机构责权的交叉重叠和相互矛盾。积极构建环境保护评价体系,强化环保管理支撑体系,完善海洋区域监测控制、海洋监察体系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新方向。

5.积极引进海洋类人才战略

随着海洋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海洋管理工作呈现出诸多新情况,这就要求在管理中有能够快速适应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高素质人才,但目前,我国海洋人才的现状并不乐观,海洋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和海洋人力资源整体素质不高成为我国实施海洋人才战略亟待解决的问题。培养优秀的具备一定海洋知识,并能在海洋事业发展中运用自身的知识和能力为海洋事业带来效益的海洋人才,将有利于我国海洋事业更好地向前发展。另外,国家也要加强海洋观教育,强化公民的海洋意识,利用政策引导激励作用,制定出完善的政策提高对海洋人才培养的激励作用,促进对海洋人才的培养得以顺利进行。

〔参 考 文 献〕

〔1〕宋炳林.美国海洋经济发展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2,(01):26-28.

〔2〕王双,刘鸣.韩国海洋产业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东北亚论坛, 2011,(06):10-17.

〔3〕谢子远,闫国庆.澳大利亚发展海洋经济的经验及我国的战略选择〔J〕.中国软科学,2011,(09):18-29.

〔4〕储永萍,蒙少东.国外发达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及对中国的启示〔J〕.湖南农业科学,2009,(08):154-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