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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1
一、大力推进海洋法制建设。
为了健全海洋法制,推动海洋保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计划20*年底前编制、出台《XX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将在对全市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对XX市沿岸平均大潮线至领海基线之间海域的功能区进行明确的划定,内容包括海域勘界、功能分区及环境标准等诸多方面。新的区划是对《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中不适应我市新形势发展的内容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区划编制将对合理配置海洋资源,促进海域整体功能,推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海洋经济蓬勃发展,为了减小经济发展对海洋环境保护带来的压力,有的放矢开展海洋环境保护,计划编制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容量、污染物总量控制等为主要内容的《XX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将对近岸海域污染的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大规模围海造地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累计效应、突发性海洋污损隐患等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规划的编制将致力实现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力争实现其为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的作用。
二、加强、完善海域使用管理。
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全面搞好海域使用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和海域使用证年审制度,严格按照《XX市海洋功能区划》和《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规范海域使用,把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提升到一个新水平,20*年全市海域使用项目登记率达到100%,海域使用办证率达到100%以上,海域使用证年度审验审证率达到100%。
三、全面开展对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1、继续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我市特点和需要,制定监测计划,开展全市近岸海域环境趋势性监测、重点海域环境监测、海水浴场暑期海洋环境监测和重点养殖区环境监测,详细掌握我市的海洋环境状况,保证我市沿海海洋环境监测调查的连续性,准确地为社会提供合法的海洋信息,为政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加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重视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我市海域的污染损害,严把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的审核、审批关,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报高审核参与率;规范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加强对工程建设期的跟踪监测和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3、加强海洋污染事故的查处。继续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胶州湾和前海一线用海域污染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污染海洋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4、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积极筹集资金,制订实施有针对性的生态保护和建设计划,开展保护区的基础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我市生态示范区的建设。
5、通过建立和完善XX市海洋赤潮监视网及海洋赤潮应急行动体系、开展重点海域的赤潮监测和预报试验、加强赤潮发生期内对渔业水域的监控管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赤潮灾害的发生和影响。
四、积极推进生态渔业建设。
按照《胶州湾及临近海域功能区划》和渔业生产水域环境质量状况,对不符合功能区划和渔业水质标准的水域进行封闭管理,禁止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严格实施养殖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伏季休渔制度;科学调整养殖结构和布局,合理控制内湾及近海的养殖密度,扩大藻类养殖面积,提倡外海养殖,大力提倡鱼、虾、蟹混养、贝藻间养套养等生态养殖,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养殖新技术;强化渔业生产管理,改进饵料质量及投饵技术,严格控制废水排放,20*年力争使渔业水域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养殖面积达到养殖总面积的40%。
四、加大海洋环保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 环境救助 环境救助报酬
一、引言
海难救助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传统的海难救助奉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即救助海上遇险财产必须要取得实际效果,否则就无权获得救助报酬。但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船舶规模化、专业化的日益增强,集中载运大量特定类型货物(如原油、化学品)的能力显著增强。同时,为满足船舶规模化的动力需求,船只携带的燃油量也大幅度增加,船舶溢油等污染事故的风险也随之增大。
近年来,国际上发生了大量的船舶溢油事故,其中"Amoco Cadiz"号、"Prestige"号、"Erika"号等油轮溢油案,堪称人类历史上的灾难。随着船舶溢油风险的增大,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变得日益严峻。对具有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威胁的船舶,如若继续坚持 "以救助财产为核心", 不考虑利益因素,将大大打击救助人救助遇险船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积极性,设立独立的环境救助报酬制度的呼声也随之响起。
二、设立独立的环境救助报酬的必要性
(一)环境问题成为海难救助主导因素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特别是国际上发生几起特大船舶漏油污染事件后,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增强。除货油、燃油污染外,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给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也不容忽视。为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海事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对海洋环境保护作出了规定。由于海洋环境损害形式趋于多样化以及各沿海国对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可以说现代每起海难事故几乎都会伴随着海洋环境损害威胁,这就给直接实施海难救助行为的救助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已日益为各国政府所重视,实践证明由于一艘油轮失事造成的环境污染给人类造成的损害往往超过船货的直接损失。由于海洋环境关乎着沿海各国的利益,海难救助业也承受着越来越多的公权力的干涉。对于构成环境威胁的遇难船舶,沿海国出于本国利益考虑,一般会拒绝为其提供避难地,即使接受难船也往往有着苛刻的要求,这就导致救助人即使救助成功也无法取得效果。例如在"prestige"号油轮溢油案中,正是由于西班牙政府未批准该轮避难要求,才导致巨大的油污损害。 因政府干预而使救助作业无法取得效果,将大大打击救助人救助环境污染损害船舶的积极性。
海难救助中救助人保护环境的责任也在提高,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增大对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人的处罚。除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救助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欧盟船舶污染源法案》将意外油污事故作为犯罪处理,因"重大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1991年《英国水资源法》第85条规定,因行为或疏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即使该行为或疏忽不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责任人也须承担刑事责任。救助人救助环境的责任风险显著提高,救助人有权获得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救助报酬。
(二)特别补偿制度存在着不足
特别补偿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确立的新制度,是公约对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突破,在该制度下只要救助人在救助财产的同时对环境进行了救助,无论财产救助是否成功,救助人都能获得救助环境的补偿。该制度原则上是成功的,但是自英国上议院审理的"Nagasaki Spirit"轮案件后,该制度暴露出许多不足。首先,特别补偿不能适用于单独的环境救助。救助人如果只参与了环境救助,即使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也不能获得特别补偿。其次,特别补偿金额低。计算特别补偿不考虑利润因素,以救助费用的2倍为限,救助人实际上也只能取得特别补偿超过财产救助报酬的部分。最后,确定特别补偿数额费时费力,并且结果带有不确定性。特别补偿金额的核算很烦琐,为取得特别补偿,救助人须证明其在救助作业中合理支出的现付费用以及实际合理使用的公平费率。
特别补偿制度是妥协的产物,在适用上存在着不确定性,为解决这一难题,海难救助业相关各方经过协商推出了船东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简称SCOPIC条款),将其并入LOF救助合同用于取代公约第14条的规定。SCOPIC条款不考虑环境损害因素、不考虑救助作业的地理位置并且简化了救助酬金的计算,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SCOPIC条款亦存在着不足,比如条款的适用性有限,仅适用LOF合同案件,没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SCOPIC酬金的激励性不足,仅是简化了计算上的繁琐,并未给救助人带来"丰厚的"利润,实践中多数救助人只能收支平衡。
特别补偿和SCOPIC酬金均以补偿性质为主,以弥补救助人所付合理费用为主要功能,都无法反映环境救助中救助人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的贡献,显然不足以激励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救助人。建立独立的环境救助制度,在特别补偿之外另设一项"环境救助报酬",使救助人获得与其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相符合的物质奖励,符合海难救助法律发展的要求。
(三)鼓励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
鼓励救助人救助遇险的船舶是海难救助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正是救助人积极的救助行为,才使得被救助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然而,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下,救助人对海洋环境进行救助所获得的补偿与其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成比例,救助人很难因其环境保护的贡献而获得满意的回报。
海难救助中及时的环境救助作业可以有效防止或减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环境救助需要配备专业的船舶、设备和人才,这就导致救助环境损害威胁船舶所支出的费用可能远远高于救助人所能获得的救助报酬,造成救助人入不敷出。在现有制度下,海难救助并不考虑利润因素,救助人因环境救助行为而获得的费用是一种"补偿",而非"报酬",救助人救助环境的利益无法得到体现。海上环境救助属于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一种救助行为,救助有环境损害威胁的遇险油船和化学品船,需要较高的防污染应急技术和技能,实践中主要是由专业救助人来实施的。而现代海难救助业已经商业化,作为理性经济人,救助人需考量成本与回报。如果救助人因估计救助作业无法获得满意回报而放弃救助,无论财产还是环境都将受到不利威胁。向救助人支付数量可观的环境救助报酬,即是鼓励救助人配备和保持专业的救助船舶、设备和人才的有效手段。构建独立的环境救助报酬规则体系,有利于充分激励救助人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威胁的环境救助行为。
结语
海难救助法律制度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完善的,在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得以加强的今天,现有的特别补偿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海难救助实践的要求。建立独立的环境救助制度,在财产救助之外另设一项"环境救助报酬",可以有效克服特别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大大激励救助人对具有环境损害威胁的海上财产的救助,这符合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的发展要求。在2012年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第40届大会上,修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成为重要议题,国际救助联盟(ISU)及伦敦财产保险人极力主张修改救助公约,确立环境救助报酬制度。我国作为救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海商法》第九章又是参照公约的规定制定的,因此应密切关注其发展。
参考文献:
[1]高俊涛、李志文:"我国海难事故环境救助报酬制度的审视与重构",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6卷第3期。
[2]杨荣波:"海难救助中环境救助的法律制度探究",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6月第9期。
[3]杨良宜:《海事法》,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蓝色经济 蓝色经济区 山东半岛
1 低碳循环经济与生态效率
1.1 低碳循环经济的内涵 低碳循环经济是将低碳经济模式和循环经济模式结合起来考虑,其理论基础来源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内涵。英国于2003 年正式提出了“低碳经济”这一概念,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先驱,英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了能源安全的重要性。低碳经济要求,以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前提,积极地进行科技方面的创新,进而更好的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降低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实现绿色GDP。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经济,它按照自然生态系统模式,将积极发展逐步组织成为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流动过程,有效地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了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低碳循环经济是在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以资源的高利用和废弃物的低排放为重点,要求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基础上有效利用资源,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1.2 生态效率 “生态效率”是一个生态学概念,它主要指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两个营养级流转中各参数的比值。20世纪90年代,人们逐步将生态效率引入循环经济领域。而德国学者Schaltegger和Sturm于1990年首次在学术界提出了生态效率的概念。
世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于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做了《改变航向:一个关于发展与环境的全球商业观点》的报告。报告指出,生态效率以“用更少的资源实现更大的价值”为核心,要求通过竞争方式,提供一定的商品和服务,以满足人类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同时,生态效率也要求在尽量保护环境降低能耗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后来世界经合组织又进一步展开了生态效率研究,并将这一概念延伸到政府、企业以及各类组织机构中。
根据OECD对生态效率的定义,可用下式来表达:
生态效率=产品或服务的价值/环境的影响
在上式中,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以及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在生态效率中,环境因素被视为生态经济系统中成本投入的一部分,以经济发展所付出的环境代价为重点,考虑了环境的承受能力,符合经济学中稀缺资源的配置理论。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生态效率这一概念逐步延伸至可持续发展和低碳循环经济领域。而生态效率理论的核心正是低碳循环经济所倡导的资源节约和效率提高的思想。生态效率将宏观层面上可持续发展目标融入到具体的区域发展规划当中,对我国当前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2]。生态效率可以作为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的合适测度。
2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
2.1 蓝色经济 “蓝色经济”最早表述见于1999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举办一个名为“蓝色经济与生劳伦斯发展”的论坛。在现代海洋经济发展理论中,蓝色经济主要包括海洋资源开发和以海洋空间为基础的生产活动,以及相关服务性产业。目前,关于“蓝色经济”以及“蓝色经济区”这两个问题,国际上并无统一概念,因为“蓝色经济”这一概念在提出一开始就收到了国内外相关学者的普遍关注,经过其一系列深入研究,最终形成了以下几种主要观点:一是蓝色经济即为海洋经济。二是海洋可持续发展内涵下的蓝色经济。
我国的蓝色经济则以海洋经济为基础,“蓝色”是对海洋的一种形象的属性描述。2009年4月,总书记在山东正式提出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鼓励山东积极发挥地区优势,科学开发,发展优势海洋产业。自此,“蓝色经济”与“蓝色经济区”引起了国内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并掀起了新一轮的沿海区域经济发展浪潮。在新时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变,“蓝色经济”的理论也逐步发展完善,不同研究者对蓝色经济的概念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代表性观点有以下三种:一是“蓝色经济”即“海洋经济”。二是认为蓝色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概念。三是将“临海经济”和“涉海经济”纳入“蓝色经济”范畴。
2.2 蓝色经济区
2.2.1 蓝色经济区的内涵。目前,由于国际上还未统一“蓝色经济”这一概念,因此关于“蓝色经济区”也没有达成统一共识。蓝色经济区不仅是一个涉及海洋经济的空间概念,还是一个推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因此,我国在开发海洋资源,建设蓝色经济区时,要充分发挥优势特色,大力推进系统创新,积极发展海洋产业经济,在合理开发海洋资源的基础上,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蓝色经济区作为一种独特的创新空间,具有集聚性、独立性、辐射性和关联性特征。
2.2.2 发达国家蓝色经济区发展简介。“海洋经济”与“临海经济区”发展在国际上具有悠久的历史,经过多年的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体包括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等各类区域海洋开发政策,具体来看,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蓝色经济区的发展情况如下:①美国。为进一步推动海洋产业的发展,美国政府于2009年提出了提高美国海洋能产业国际地位,大力推动海洋能产业发展的计划。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进行海洋综合立法的国家,一直重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其针对海洋环境制定的保护政策主要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保护两部分。美国政府还针对海洋的综合管理,在2004年12月推出了《海洋行动计划》。②欧盟。欧盟以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重点,制定了一系列海洋政策。欧盟为进一步保持其在碳存储领域的领先地位,保护海洋环境,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积极开发新技术以减少船舶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另外,在2007年了《欧盟综合海洋政策》蓝皮书,明确海洋资源的综合管理战略。③加拿大。加拿大海洋与渔业部门联合联邦政府的其他组织部门,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发展海洋产业,有效地推动了海洋产业可持续发展。在海洋法律法规方面,加拿大已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海洋法律法规体系。《海洋法》明确联邦政府在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另外,加拿大采用一系列综合预防管理手段进行海洋综合管理,有效地治理了海洋环境,实现了社会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并通过法律文件加以制度化。④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于1997年实施《海洋产业发展战略》,明确海洋产业发展的目标方向。其海洋产业与科学委员会确定了海洋产业未来的产业发展重点:一是养殖业;二是新兴产业;三是现代渔业;四是近海油气业;五是船舶制造;六是海洋航运服务;八是滨海与海洋休闲旅游业。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澳大利亚最早在世界上提出国家海洋保护区代表系统。在综合管理领域,澳大利亚在1998年的《海洋政策》提出了生态系统管理框架。
2.2.3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
2011年1月4日,国务院以国函(2011)1号文件批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这是“十二五”开局之年第一个获批的国家发展战略,也是我国第一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区域发展战略。山东半岛作为我国最大的半岛,其地理位置优越,海洋资源极为丰富,发展海洋经济具有极大优势。目前,山东半岛的蓝色经济区主要包括整个山东海域以及青岛、烟台、日照等六个城市和无棣、沾化2个沿海县所属陆域。山东省还进一步提出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域发展规划,以根据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战略布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为进一步增强地区海洋经济发展能力,将山东省其他地区作为规划联动区,预计到2015年基本建立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产业体系,增强地区综合实力,并不断完善山东半岛的海洋经济对外开放格局;到2020年建成蓝色经济区,基本实现海洋经济现代化。
参考文献:
[1]宋廷山,郭思亮.循环经济视角下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生态效率评价分析[J],山东经济,2011(5):152-156.
[2]林强.蓝色经济区理论与实证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3]郑贵斌.提升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建设水平三个重要问题[J].理论学刊,2010(1):32-35.
[4]王爽.山东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低碳经济效应研究[J].东岳论丛,2012(12).
[5]王桂荣,韩群群.发展低碳经济是山东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
课题项目: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4
已有研究表明,海洋蕴藏着丰富的矿产、生物和空间等资源,以海洋资源为依托的海洋经济发展具有巨大发展潜力和广阔前景。[1-4]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21世纪议程》等一系列有关海洋的国际公约、发展议程或行动计划相继出台。海洋与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密切关系成为全球性共识,沿海国家开始大力推行海洋强国战略,纷纷推出海洋开发计划。[5]如1999年,美国即开始实施“国家海洋经济计划(NOEP)”;日本也非常重视海洋经济,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就提出了“以海洋能源保护大海安全”的研发口号,开始对海洋能源加以开发研究;1997年又制订了《海洋开发推进计划》,提出运用科技以加速海洋开发。近年来,日本全方位推进海洋开发与建设,形成了海洋产业与海洋科技联动发展的基本格局。中国也深刻意识到了海洋经济建设的重要性,并加快融入到海洋经济发展热潮中。据统计,近年来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迅速,总产值已从2001年的7234亿元上升到2010年的38439亿元,10年间增长了4倍多;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迅猛,2010年总产值达3500亿元,占全省GDP比重从2001年的4.7%递增到12.8%。继国务院先后确定山东、广东、浙江3省为“全国海洋经济建设试点省”,2011年3月又正式批复《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示范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规划提出:坚持“以海引陆、以陆促海、海陆联动、协调发展”,注重发挥不同区域的比较优势,优化形成重要海域基本功能区,推进构建“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的海洋经济总体发展格局。①作为全国首批对外开放沿海城市之一,港城宁波集港口优势和区位优势于一身,拥有优越的自然、人文及社会经济条件,在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中占据重要的核心位置。目前,全市正积极响应国家及浙江省委、省政府的号召,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努力向海洋经济强市跃进。显然,以“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宁波市核心区为例,就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中的国际合作问题进行较深入分析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无疑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指导意义。
二、示范区建设开展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海洋经济是一个完全开放和不断发展的经济系统。开展国际合作,不仅是海洋经济开放性的内在要求,也顺应了“和平、发展与合作”的时代潮流。作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核心区,宁波海洋资源比较丰富,海洋产业基础扎实,港口条件得天独厚,区位优势明显,但也遇到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尽合理、生态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产业结构有待优化升级等方面问题,这些问题对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成了一定阻碍。建议通过加强“国际合作”这个平台,充分利用国外充裕的资金、先进的海洋开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示范区及全国海洋经济发展。
(一)必要性与目标分析
1.优化海洋资源与要素配置的需要。由于各国和地区生产要素禀赋的差异,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不可能具有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通过国际经济合作可以实现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互通有无,促进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最佳配置,为各国产品生产规模的扩大和要素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各国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国和地区之间不仅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文化领域都有着一定的联系,各国和地区经济之间相互依存和相互渗透的程度大为加深。由于历史、自然条件以及经济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各国和地区海洋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此外,海洋经济主要是以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为主的生产活动,而海洋资源开发是一项风险大、成本高,技术要求高的活动。对此,宁波可以利用海洋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资金、技术以及管理经验来为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服务,而发达国家或地区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资金或者管理经验方面的优势来投资宁波的海洋产业以取得丰厚的经济收益,最终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
2.协调海洋资源利用矛盾的需要。如前所述,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掌握着未来。近年来,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以海洋及其空间资源为基础的海洋经济成为各国海洋利益角逐的焦点。但由于海水的流动性,海洋天生就是个一体化区域,纵使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各国海洋区域权利进行界定,但涉及海洋的争端仍时有发生。我国南海更是争端多起的海域,多国觊觎着南海丰富的资源,纷纷提出管辖的要求。这种因争端引起的资源所有权纠纷,导致开发利用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并有激化的可能。春晓油田开发向周边省市提供了丰富的天然气,但也引起了日本投来觊觎的眼光——由于油田距离日中中间线只有5公里,日方认为油田开采会带来吸聚效应,进而损害日本的利益。声称如果中国决定在“春晓”油气田开展生产活动,日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对中日关系带来一定挑战。此外,一些渔民海洋意识缺乏,经常忽视海洋法的规定,去他国海域进行捕捞;海洋环境保护意识薄弱,也造成了他国海域的污染。类似矛盾和冲突,都需要通过“国际合作”这个平台解决。
3.解决共同性海洋问题的需要。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历史源远流长,特别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认识逐渐加深,开发利用的程度不断深入。但这片辽阔的水域仍有许多不为人所知之处,也存在着众多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例如,海洋灾害海啸、地震等此起彼伏,尤其是2011年3月11日日本本州岛附近海域发生9.0级强烈地震引起了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露使世界大为震惊,也使人们对海洋问题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人类开发海洋或者由于意外事故而引起的海洋资源锐减以及环境污染的问题等,也时常发生。显然,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及灾害的预报等海洋事务,也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加以解决。
(二)可行性与潜力分析
宁波是海洋大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拥有较丰富的海洋资源,海洋基础设施日渐完善;同时,宁波已经与许多海洋国家和地区开展了一系列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实践,加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和较强可行性。
1.要素资源的互补性。宁波发展海洋经济资源基础雄厚,包括漫长的海岸线、辽阔的海域、得天独厚的港口资源优势以及富饶的滨海旅游、渔业等资源。其海域总面积达9578平方千米,海岸线约占全省的三分之一,特别是港口优势明显,在国内港口排名第一,在世界港口无论是货物吞吐量抑或是集装箱吞吐量都位居全球前十。而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一些自然因素的制约,资源条件存在一定的局限,双方合作开发潜力大。近年来,宁波审时度势,认识到自身海洋资源优势,加大对海洋科研的投入,并且拥有宁波大学生物学院、宁波海洋开发学院、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学院等海洋科研机构,拥有9家海洋与渔业领域重点实验室,在海洋科技方面取得重大的进步。但与海洋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仍不乏存在差距,诸如:深海勘探以及大洋钻探方面与世界水平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美国的海洋生物技术、海洋热能转换技术;日本在海洋图像与数据处理和地球变化方面在全球范围内遥遥领先,双方在要素资源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互补性。
2.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环境也是一种生产力,基础设施的完善与否,关系到港口物流、临港工业以及一些海岸带产业的发展水平的高低,进而影响到海洋经济的规模。由此可见,完善的基础设施是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重要基础。宁波由于自身优势条件以及国家政策的倾斜,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基础设施相对完善以及设施间的有效配套衔接为发展海洋经济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支撑。杭州湾大桥的建成以及甬台温铁路的通车,使得宁波的交通大为改善,港口集疏运网络日趋完善。现阶段,浙江省以及宁波市正加大对一些海岛的基础设施包括能源、电力、水利等设施建设的投入,进一步提高这些海岛的基础设施水平,以便有效开发当地的海岛资源。近年来,宁波市一直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成了海岸及市区的防洪工程,海滨地区防御台风的能力不断增强。这些设施的不断完善为宁波开展海洋经济合作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以及提供了硬件基础。
3.雄厚的海洋产业基础。当前宁波海洋经济初具规模,海洋产业结构不断优化,2010年海洋生产总值居全省第一位。现阶段,宁波已经形成了以临港大工业为支柱,海洋渔业、滨海旅游、海洋运输业等产业全面协调发展的海洋产业体系。其中,临港工业在宁波工业中的比重已达三分之一,主要以钢铁、造纸、机器设备、石化、能源及汽配和修造船为主,并形成了产业群。宁波拥有丰富的海岛资源以及滨海旅游资源,滨海旅游业不断快速发展,日渐成为全市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技兴海”战略的实施,海洋生物产业、海洋清洁能源业等高技术产业开始起步,目前宁波有宁波超星海洋生物公司、宁波海浦生物公司、绿之源、大红鹰生物等海洋生物产业。海洋清洁能源主要有海洋风能、潮汐能等。以海洋风能为例,目前慈溪鹤浦风电场、象山檀头山风电场、高塘岛风电场和北仑穿山半岛风电场项目正在建设中。这些都为宁波发展海洋经济,开展海洋经济合作奠定雄厚的海洋产业基础。
4.显著的对外开放优势。早在1842年,宁波就成为“五口通商口岸”之一,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30年来,沐浴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宁波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最为突出的是,宁波与世界其他各国和地区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特别是入世以来,宁波加强对外开放的力度,其中利用外资在宁波对外开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10年宁波新批外商投资项目495个,合同利用外资40.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2%,实际利用外资23.2亿美元。宁波是一个外向型经济发达的地区,2010年宁波外贸进出口跻身全国前十名,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829.04亿美元。宁波拥有众多开发区,包括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出口加工区,这些区域外向型高,开发开放较为完整;此外,这些区域还设定不同的优惠政策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目前宁波有众多外资企业,包括韩国三星重工、美国埃克森公司、日本岩井、印尼金光集团、泰国正大集团。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宁波在引进外资、技术及管理经验上有众多招商引资的创新举措,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三、示范区建设加强国际合作的路径与策略选择开展海洋经济国际合作,不仅是促进宁波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而且具备了一系列有利条件。尤其是海洋经济上升为国家战略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更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合理利用国外要素资源和巨大市场,提高海洋经济国际竞争力,实现海洋经济振翅腾飞。
(一)引进国外资金及先进技术,促进海洋资源有序开发资金与技术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虽然宁波经济实力雄厚,民间资本充裕,但其海洋经济投入较海洋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对不足,更缺少先进的核心技术,海洋资源开发能力不足。对此,可以通过制定优惠的投资政策,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如国际信贷合作、国际融资合作以吸收国外资金,充分利用国外风险投资,实现资金与项目的对接,包括无人岛的开发利用;同时发挥宁波渔业资源丰富的相对优势,鼓励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促进海洋经济与渔业产业化、国际化、现代化进程。技术方面,可以通过开展国际技术合作,包括引进国外海洋科技人才、召开科技专题会、专家互换、交换科技情报、建立联合科研机构与培训中心或进行设备进出口等方式,学习国外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稀缺资源的开发利用与配置水平。换句话说,加强国际合作不仅在于引进资金、技术以提高资源开发利用能力,更重要的是伴随着人才与先进装备的引进,改进管理体制,提高海洋经济创新能力,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
(二)加强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的合作,优化海洋产业结构海洋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许多海洋经济发达国家在该领域的投入都很高,并给予了相关政策支持,形成了海洋产业园。如美国的大西洋海洋生物园和夏威夷海洋科技园、澳大利亚的布里斯班海洋产业园以及日本的海洋科技中心。但受技术、资金等方面制约,目前宁波临港大工业突出,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海洋生物医药、海水综合利用、海洋清洁能源等海洋高新技术产业所占比重仍然较低。“十二五”期间,国家将重点发展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及海洋新兴产业并给予战略支持。宁波可以与国外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合作,通过利用国外的科技成果,着力建设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为宁波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提供途径,为提升海洋经济核心竞争力提供支撑;还可以积极引导国外企业加盟,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促进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促进海洋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
(三)健全相关法规和合作机制,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和环境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基础,没有优良的环境和可持续利用的资源,发展将是无稽之谈。沿海各国对海洋开发不断深入的同时,对公共海域资源与环境也造成了极大污染和破坏,特别是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防范能力差,生态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今国际社会最具权威的海洋法规,公约明确表示各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为此,各国在发展海洋经济过程中,必须履行公约义务,同时树立全球意识,对一些欠发达国家进行海洋环境保护援助。为此,宁波应大力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治理工作,在制定外商投资优惠政策时,进一步明确海洋环境保护的义务,规范外商的行为,做好减排减污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东盟、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区域组织在海洋环境保护的作用,构建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包括健全针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及具体操作程序,设立专门的负责机构,明确海洋环境问题预防及解决措施和方法,促进宁波及全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环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渤海跨海通道工程自1992年提出,不管是对周围的经济影响还是对环境保护的工作都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研究》课题组通过对“轮船运输”、“火车轮渡”、“海底隧道”、“海面高架桥”、“南桥北遂(桥遂结合)”、“伏贴式隧道和隧道桥”等多种方案的利弊优劣进行综合比较后认为,在渤海海峡可分别于近期和中长期开辟两条跨海通道:一是于近期在烟台和大连之间以火车轮渡的形式建成海峡东通道;二是于中长期采用伏贴式隧道和隧道桥方案修建大流量的渤海海峡西通道。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工程由于其战略位置的重要性和所处生态环境的脆弱性,使得在动工之前进行预防性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变得尤为重要。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问题
20世纪70年代,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被引入中国,1998年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2006年出台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2007年修订后的《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则分别对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具体的规定。2009年出台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所有的规划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机关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规定以海岸线为界,主体工程主于海岸线向陆一侧为海岸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由向海一侧的为海洋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渤海跨海通道工程包含海底隧道和陆上的引出及公路、铁路部分。工程全长134公里,其中海底隧道部分58公里,陆地上的长度所占比例大一些。而工程建设主要目的是为连接两地的海上交通,海上的部分工程量大,投资大,影响也更大。所以工程主体应当是海洋工程。但是由于其的引出公路、铁路深入陆地,对陆地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所以陆地上的部分也应当进行详细的评价。很显然,由于管理的侧重点不同,陆地上部分的评价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审批,而海上部分则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核准。为了避免重复评价、浪费资源的情况发生,需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合作,联合审批。
2、渤海跨海通道工程建设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城乡发展规划
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需求等因素而划分的不同的海洋功能类型区,用来指导、约束海洋开发利用实践活动,保证海上开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同时,海洋功能区划又是海洋管理的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这就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纳入到相应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制定城乡规划要按照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一系列关系。渤海跨海通道工程影响巨大,应当列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同时由于其与土地利用、海域利用、港口建设等都密切相关,所以也应当将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纳入到相关的专项规划中。同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相应的规划也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
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由于其影响巨大,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资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编制。应当以跨海通道工程对渤海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
4、跨区域跨部门合作
由于渤海跨海工程也是一个跨行政区的重大项目,其影响包括渔业、航运、环境、军事等多个方面,所以在审批以前也要征求相关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型和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类型的确定
预计根据“伏贴式隧道和隧道桥”方案建设的工程主要包括:岸边斜坡引导区段、陆地(岛上)道区段、水下基岩暗挖区段、海底伏贴式隧道、水中隧道桥等多个区段。为保持工程的完整性及对环境的综合评价,不仅要对各个区段的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且要在此基础上对整体工程规划进行累积环境影响评价,即通过进行长期、全方位的环境监测,对工程建设前、建设中和运行后可能预见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提出环境措施。
另一方面,渤海跨海通道在建成后,必将带动周围海域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以及通道两岸的陆地开发活动。不能单纯将其作为单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这些潜在开发活动的累积环境影响进行系统、全面、综合的评价本身就属于战略环境评价的范畴。战略环境评价在本质上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前瞻性预测,通过考虑多个建设项目的累积环境影响和各种影响因素之间的协同效应,将环境、社会和经济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系统的综合评价,并在高层次决策之前提供广泛的可选方案和环境措施。
但以上两类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可以依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其进行评价。
2、 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综合《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3)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5)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6)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7)工程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8)公众参与情况;(9)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建设和运营首先会对工程用海区所在的庙岛群岛海域、烟台—威海海域和辽东半岛东西部海域产生直接影响,包括加强港口航运能力、调整养殖结构和布局、调整主要功能区格局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所以就需要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调查监测分析工程选址地及其周围的海洋功能区的自然和经济开况,根据不同海洋功能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一项重要内容记录在案。
三、建议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工程建设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中规定了“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这一规定与“三同时”制度相呼应,都是具有预防性的有力措施。由于渤海跨海通道工程施工的利益重大性和海洋生态系统改变的不可逆性,使得在建设施工之前应提供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并对方案中渤海海域的生态环境影响和经济社会影响进行详细的论证,编入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1、提供选择方案。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提供备选方案,这就使得审批机关和公众无法就工程的优劣、对环境影响的大小程度、方案的可执行性以及是否存在比拟议工程更好的方案进行比较、选择。但是我国在建设跨海隧道的实践中已经有所应用,如青岛胶州湾海底隧道的隧道线位上就提出了3中选择方案进行了论证并经专家、公众的研究和选择。
2、污染防治措施
(1)统一收集,科学处理,统一排放。“三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是贯穿于跨海通道工程建设、使用的全过程的。对于污染物排放应结合其他海洋环境管理的制度进行综合整治。如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收费等制度,这些制度在很大程度只是控制污染的排放。另一方面,应通过对各个阶段产生的废物进行统一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处理,待水质符合排放标准后通过科学设置的排污口进行统一排放。
(2)严格把控建筑材料符合环境标准。在施工建设前对建筑材料的选用严格按照环境标准。若大量建筑材料(如碎石、砼、粘和土钢筋等材料)的重金属、营养盐等污染物含量超标,应尽量避免长期暴露在海洋腐蚀环境下发生污染物溶出,影响海洋水质。
(3)定期监测工程体的腐蚀、受损、老化情况。由于海洋环境的复杂多变和海水环境物质的复杂性,使得就算出现环境污染情况也不可能在第一时间显现出来。进行定期监测工程体材料的完整度和老化、腐蚀、受损等情况,为进一步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提供依据,防止突发事故造成的重大危害。
2、生态修复措施
对海洋保护区加强管理。渤海地区现有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24处,分布在渤海海峡附近的有长岛国家自然保护区、庙岛群岛海豹省级自然保护区、烟台沿海防护林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和生态涵养相结合的管理政策,一般禁止开展海洋开发活动。对于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的建设应在必要地方设立海洋环境监测站,严格详细监测海域的生态环境情况和自然保护区的状况,适度调整方案,保证海洋保护区的完整性。
3、施工期的管理措施
在施工方案设计论证阶段,就应该将工程施工期的建设和防治环境破坏作为论证的重点。制定具体的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管理细则。如,规划出具体的建筑材料堆放及施工人员生活的区域,并进行严格管理。设计合理的污水排放口,并在不需要时及时进行拆除。严格把控建筑材料的质量问题等。
4、强化环保意识,加强环保宣传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海洋环境监测,对出现的新环境问题及时制定方案进行处理。日常施工中可以采用在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树立各类环保宣传标语、宣传牌、警示牌,形成浓郁的环保氛围。
四、重大修改情况及环境影响后评价
审批单位在跨海通道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定时进行跟踪检查,若发现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应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建设单位自己发现的应主动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若在跨海通道工程还未进入建设阶段就发现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点改变,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洋工程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评价建成后的海洋工程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前期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预测、评估结果进行对此,以验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合理性;检验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为以后新的建设项目提供经验,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管理提出建议,实现我国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五、结语
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的重大战略性工程,工程建设具有重大的经济、军事和政治意义,但是也必将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对环境保护起了巨大的作用。笔者在详细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不仅为即将建设的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工程的前期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指导和规范,也为工程建成后进一步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提供海洋管理的规范。
参考文献:
[1]王玉梅、李世泰. 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建设环境影响研究.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7年 第17卷 第5期。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08-0267-02
一、环境保护问题的历史沿革
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性问题和各国研究的重要课题,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前提和关键。
环境问题贯穿于人类发展的整个阶段。但在不同历史的发展阶段,由于生产方式和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环境问题的类型以及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18世纪的工业革命,曾给人类带来很多希望和欣喜。城市化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人类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了工业革命带来的便利。然而,工业革命给人类带来的不仅仅是欣喜,还有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埋下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潜在威胁。直到20世纪50-60年代,人们才开始对环境问题及其危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并开始提出解决环境问题的要求。自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以来,人类为保护环境进行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环境保护行动过于缓慢,乃至赶不上环境恶化速度,全球环境恶化有增无减。例如1984年发现臭氧层空洞。1986年莱茵河污染事件,在瑞士巴萨尔的桑多斯化工厂仓库失事起火,近30吨硫化物、磷化物、汞、灭火剂溶液随水注入河道,造成大批鱼类死亡。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183个国家的代表团出席了这次会议,我国也派出了由总理率团的代表团出席。会议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把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国策之一,并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教育,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必须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因此,《21世纪议程》的制定和实施,得到了全国各有关部门的热烈响应和支持。在随后制定的国家和部门“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中,作为重要目标和内容得到了具体体现。
二、我国环境的现状与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从环境保护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污染速度高于治理速度,产业结构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一些地区仍存在着一边搞区域经济发展,一边污染环境的情况。“先污染,后治理”的思想在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头脑中还存在,有的则是边污染,边治理。大气污染、水污染等一系列问题成为当下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1).大气污染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近年来雾霾的频现,并成为天气“常态”根据中国气象局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平均雾霾天数为52年来之最。2014年以来,雾霾更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爆发,环保部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2月22日我国中东部地区空气污染影响面积约为121万平方公里。从污染源来看,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等工业企业是雾霾发生地区的主要污染源。(2)水污染尤为突出的有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牛仔裤加工,每加工一条牛仔裤所获得的价值低于治理污水所应付出的价值。收益与支出不能匹配,使得某些厂家在利益的驱使下,置环境保护于不顾,将大量污水排放到河流之中。(3)植被破坏呈上升趋势,毁林开荒、家具制造、造纸等相关行为的不断增多使得乱砍滥伐现象逐渐突出,大量耕地的开采使用使得我国植被覆盖率下降速度十分明显,导致土地沙化现象严重,水土流失加剧。
我国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在大气污染方面,污染源数目较多,高耗能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大,私营小型火电厂数量较多,煤炭的使用量较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大,空气中有毒物质增多,空气质量严重下降,PM2.5数值上升明显。(2)在水污染方面,有些企业则选择“钻法律的空子”,不去使用购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当被举报或受到检查时,非常“干脆”的缴纳罚款。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该条文并没有规定追究当事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刑事责任,并且所缴纳罚款的数额大大低于治理污水所支出的费用,对于罚款所支出的费用与治理污水相比,可以称的上是“九牛一毛”,所以一些企业业主选择直接缴纳罚款。(3)立法内容不够完善,处罚力度不够强大。一些企业的生产行为严重影响到生态环境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对其处罚却不是很重。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只有四十七条的内容规定。所规定的内容不够完善,没有做出详尽的法律规定,所有条款的内容只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人或行为主体采取罚款、责令关停或停止生产之类的处罚。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规定进行刑事处罚,判决力度较轻,缺乏良好的裁决性。这在某种程度上使一些人知法犯法,造成环境保护的恶性循环。
三、环境保护的法律应对对策及法律研究
对于环境保护的应对对策我认为应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坚持生态安全原则。生态安全原则是指环境法必须有助于国家生态安全目标的实现,能够切实有效的保证国土资源安全、大气安全、水安全、生物物种安全、食品安全。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是现实对环境资源法提出的迫切要求。(2)坚持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损害的产生,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环境损害的威胁时,即使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也不能延迟采取或不采取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中得以体现。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风险预防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其适用范围从海洋环境保护扩展到环境保护的一般领域。《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5明确提出:“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中,也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3)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环境法作为一个广泛使用的概念,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不同层面加以认识。坚持环境与发展的有机结合,在制定经济和其他发展规划时切实考虑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促进二者的紧密结合。《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4则明确指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进行考虑。”《21世纪议程》也提出,应“确保在各级决策和所有部门中将经济、社会和环境考虑结合起来”。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必然要以从自然界获取资源和能量为前提,从根本上讲,人类所需要的一切都来源于大自然。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因此,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以满足经济发展需要时,必须保证和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环境资源。(4)坚持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全民族都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因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人人都要为保护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研究,从环境保护的研究对象看,环境保护法的研究对象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产生各种环境污染或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就中国目前环境保护法律的地位而言,我们目前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具体表现在,认为环境保护法是次于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第二层次的而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环境与经济发展成为突出矛盾的情况下,我认为,应将环境保护法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部门一样成为仅次于第一层次宪法之后的第二层次法律部门。为了明确环境保护法应有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理论研究。丰富和发展环境保护法的内容体系,从而形成内容和谐统一,体系完整合理的法。(2)采取切实有效的普法措施,如知识竞赛、电视专题宣传、演讲等活动,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并转为自觉行动。(3)加大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实践证明,行政处罚有很多局限性,而刑事处罚有很大的威慑力,从而有利于减少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环境保护。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