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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政策范文1
一、农机补贴惠农政策概述
为了更好地推动农业机械化生产,解放农村劳动力,促使农民经济收入的持续增长。早在2005年就出台了相关的农机补贴惠农政策,同时结合每年农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该政策主要是指政府为了达到推动农业经济增长以及促进农业发展的目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提出的一系列用于农村可持续发展的优惠及政策倾斜,其根本目的在于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农业的基础地位作进一步的巩固。相较于其他行业,农业最大的特点是极易因地方环境和天气等方面的因素而受到影响,这使得其市场价格经常性出现各种波动。同时,由于广大农民对农机的认识程度不足,使得农业实现机械化操作和规模化操作受到了较大的阻碍,为此,给予农机补贴对农业发展和农机推广应用均非常有必要。
二、农机补贴惠农政策对农业经济的影响
1.促进农机具推广,增加农民收入
农机补贴惠农政策主要是指当农场职工、农民个人、农机专业户等在对农机具更新换代以及购置时,所给予的相应的补贴。根据调查发现,我地区一农民在2014年购入一台新型收割机,通过积极参与农机培训学习,在掌握技术的基础上,其在当年获得的盈利就已经回本。而在2015年他再次联合其他村民一并购入了一台大型收割机,价值20多万元,但在政策补贴之后,该机械仅花费了十多万元,不仅在2015年就赚回了成本,同时参与农机购买的村民每人都收入了将近4万元的分红。同村的村民在看到他们的成功之后,纷纷参与到了农机的购买队伍中,促使农机实现了快速推广和农民经济收入的增加。
2.推进新型农机具应用,节省生产成本
通过农机补贴惠农政策为农民购入农机提供相应的补贴,这就能够促使农民大范围的实现新型农机的购入和更新换代,使得耕地抛荒的问题得到有效改善,并致使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土地流转以及粮食生产实现规模化经营,并为其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农机作业可促使耕作成本得到最大程度的缩减,并致使农民收入不断增加,从而实现对土地产出的提升,进而达到推动农村发展的目的。
3.促使劳动力得到解放,转移剩余劳动力
简便的农作技术和农业机械化推广,使得农业生产的部分重体力劳动环节因此得到了替代,也使得不少农村的劳动力迅速得到了解放。从而促使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这不仅解决了城市用工问题,也使得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得到转移,进而促使其年收入的增加。
三、农机补贴惠农政策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建议
1.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多渠道多途径集资
农村要实现快速发展,与其金融体系是密切相关的,通过对金融体系进行持续发展和不断改革,可使农民集资渠道得到明显拓展,并致使农村企业发展和创建资金来源不断扩大,使得农村生产经营得到更加快速的发展。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参与到农村农民投资行列中。政府应当提出硬性要求,明确财政预算政策,确保农村市场发展中的国有商业银行得到切实有效的存在,从而更好的给予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资金需求的保障。其次,对农村信贷开放力度进行加大,实现对信贷门槛的降低。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信贷管理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并对各种资金的供应渠道采取相应的疏通,促使支农的比例和额度均能够得到相应程度的提升,更好地保障农机推广发展中资金的安全落实。第三,对民间信贷进行规制和开放,使得农民信贷的顺利性、安全性以及广泛性得到进一步的推动,进而促使农业生产经营得到更加快速的发展,使得农村社会市场经济不断的优化。
2.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增强农业科技影响力
农业要实现快速、规模化发展,就必须借助科学技术。为此,对农业科技进行持续推广,帮助农村改善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基础设施,让更多的农民能够充分了解科技农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开设相应的科学技术培训班,以乡镇农业机械服务站为单位,定期为农民带来农机操作及技术方面的培训学习。鼓励安排经验丰富的农机科技专家深入农村,对农民的农机使用及操作技术进行指导,普及农机操作相关知识,让农民的农机操作水平和技术均能够得到显著提升,从而更好的实现农机的推广和应用。
3.完善农机惠农政策,提高监督管理力度
就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在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传递期间,仍然存在农民不满意和执行不到位等情况,这与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力度欠缺有关,其可导致国家政策的权威性受到威胁,从而致使价值取向也因此得到修改。为此,对地方政府进行廉政建设,强化监督控制力度,形成监督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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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保数据不真实。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比如A农户已经将自家土地承包给B农户,A农户实际已不种地,但A农户仍然按二轮土地面积投保,B农户投保时把承包A农户的土地也计算在内,因此,A农户虚构了投保标的。再如某农户实际只有10亩地,但投保时填写的种植面积远远大于10亩,则虚增了一部分投保标的。二是替保问题。比如A替B以A的名义投保了农业保险,投保人是A,保险标的归B所有,出险后A获得全部赔款或A和B一起瓜分赔款。三是冒名投保。比如A冒用B的名字,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以B的名义投保农业保险,出险后A获得赔款。
(二)理赔数据不真实。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灾返本,即灾害造成的损失程度达不到公司条款规定的起赔点时,通过编制虚假赔案的方式将农户交纳的农险保费再返还回去。二是协议赔付或平均赔付,即不考虑承保标的受灾程度的差异,通过参与各方协商确定一个赔款金额,通常一个保单项下的参保农户所获得的亩均赔款是一致的。三是通过虚增农险理赔款向部分农险经办人员支付工作报酬,或者向有关参与各方支付一部分额外收益。
(三)农险资金使用缺少监督。
一是农险代办费使用缺少监督。在农经代办机制下,保险机构无法监督代办费资金的实际用途,代办费有无使用、如何使用等情况均不得而知,导致使用效果大打折扣。二是农险防灾防损费使用效果不佳。实践中,保险机构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了大额的防灾防损费,但检查发现,有的防灾防损费支付已超过了保险期限,资金支付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的支付给对方单位后做挂账处理并未实际使用,未发挥防灾防损作用,还有的防灾防损资金用于治沙打井等,与农业保险关联不大。三是农险专家鉴定费支出缺少监督。在农经代办机制下,保险机构一般会聘请大量的农险专家参与理赔查勘并支付高额的鉴定费,但从检查情况来看,有的专家实际不具备资质,有的专家虽具备资质但实际并不掌握农险查勘定损知识。
二、原因分析
(一)农业基础数据相对薄弱。
当前,我国农业基础数据仍相对薄弱,土地面积存在粮食直补面积、二轮土地面积、实际耕种面积等多种统计口径,加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十分不规范,一般不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因此,农户实际种植面积和二轮土地面积不符情况十分普遍,这在客观上给农险经营带来较大影响。在农经代办机制下,保险机构不会也无法去一一甄别农户的投保的面积是否客观真实,致使虚保、冒保、替保等问题屡禁不止。
(二)公司内控管理不够完善。
一是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还比较淡薄,主要是公司高管、员工对依法合规经营存在重视不够、意识不强、认识偏差和执行不力等情况,仍存在“抓发展一手硬、抓合规一手软”的倾向。二是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还存在漏洞,保险机构未真正摸清农险经营中的各类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防范工作。三是内部管控体系还不健全。表现在核心内控制度尚不健全,贯彻落实无据可依;内控制度执行力较差,形同虚设;内审监督检查还相对滞后,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彻底等。
(三)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
从农经代办流程来看,农险代办链条上存在着双重委托关系:一层是保险机构和农经部门之间的代办关系,另一层则是农经部门和村干部之间的代办关系。一方面,由于农经部门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两种角色,保险机构无法真正监督其代办行为;另一方面,目前对村干部的代办行为也未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险公司不直接向村干部支付报酬,反过来也无法对其代办行为加以监督考核,村干部干好干坏一个样,导致农险基础信息填写不准确、承保数据不真实等问题发生,在利益驱使下甚至会与有关各方合谋来牟取私利。
(四)政府行政干预色彩较浓。
一是农险代办费使用未真正落到实处。从农经代办机制实践运行情况来看,真正承担农险登记、保费收取、协助查勘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的是广大村干部,但农险代办费在自上而下分配过程中基本划拨不到村干部手中,导致其工作积极性不高。二是政府部门对种植险查勘定损结果有一定干预。实践中,种植险理赔通常会达成一个“政府部门满意(无上访事件)、农户满意(不亏本)和公司认可”的结果,而要做到这一点势必会导致平均赔付、无灾返本等问题发生。
三、几点建议
(一)推进惠农政策的协同配合。
一是尽快实现农户耕地信息确权,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农户实际种植面积及种植地块方位信息库,避免农业保险中的虚保、冒保和选择性投保等行为。二是建立信贷保险互动机制,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贷款时可提高其资信水平,引导农民不断增强保险意识。三是加快推进农田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业基础建设,从根本上减轻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农业保险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加大对农险经办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教育培训力度,利用不同场合,开展政策法规培训,加强宣导,使全体员工特别是各级高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增强严格遵守农险监管要求的自觉性,形成一种“人人合规、事事合规、时时合规”的良好氛围。同时,应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与职责,切实守住农险依法合规经营这条底线。
(三)健全农险代办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考核办法,强化对农经部门代办行为的考核约束,考核结果应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并严格与代办费用支付进度和额度相挂钩。二是建议对村级农业保险经办人员明确保险资 格,降低资格准入门槛,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村级经办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依据考核结果支付代办报酬,从根本上理顺农经代办机制,实现责、权、利对等。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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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经济;结构调整;问题;对策
近年来,我国的农业经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在经济结构调整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要采取一个正确的解决对策。对此,本文分析了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对策性建议。仅供参考。
一、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存在的问题
1、农业资源利用结构不合理,化肥农药使用量比较高,严重的影响了农业生态环境建设
一直以来,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很高,与发达国家相比,远高于其他的发达国家。我国的农药使用消耗量呈现出了逐年递增的形式。针对有机肥的施用量来讲普遍不足,我国绿色种植面积普遍下降。许多地区的一些秸秆直接在田间焚毁,这样就造成了一些碳、氮和硫的损失,使这些肥料不能完全的计入到土地中,由于一些化肥农药量的过度使用,就会导致一些肥料品种在结构上不合理也不完善,缺乏一些微量元素,这样,直接破坏了土地的营养结构。由于化肥农药的使用量超大,不仅使农产品的质量受到了威胁,还使农村的环境受到了污染。形成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民长时间的习惯和省时省力促使农民使用一些化肥和农药。一直以来,化肥和农药对于提高农作物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通过有关资料显示,化肥喝农药一直是提高农作物产量增长的重要因素。所以,有些农民就认为只要有了化肥和农药粮食的产量就会提高,他们将对农作物产量提高的厚望完全寄托在了化肥和农药身上。另外,自从农村土地实行承包责任制以来,农业生产以每家每户为单位,化肥和农药随处可以买到,加上农民外出打工的时间比较多,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比较少,对于地里的除草和治虫完全都是靠农药来解决,农民为了省时省力直接首选农药和化肥。
2、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比较重视引进但却忽视了开发
很多科技园培养出了一些高素质、具有研发科技能力的科技人员。目前,很多农业科技园的研发技术能力比较差,存在着重视引进轻视开发的问题。例如,我们国家的农业园在园区建设的时候需要的一些设施建设和温室栽培的蔬菜品种都是从其他的发达国家进口的,当这些设施和品种引进之后,因为自身特点适应能力不高,由此可见,在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过程中需要的一些技术要不断的创新和推进,同时还要重视对技术的开发和引进。一方面,要加强与科研院校的技术协作,引进和开发园区需要的一些高新技术。另一方面,创造完善的环境和优厚的待遇,尽量聘请一些农业科学毕业的大学生到农业科技园区工作,这样才能保证农业科技园技术上的优越,使得园区的发展会更好。
3、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比较重视园区建设忽视了对园区的管理
农业园区需要建设和管理好才能顺利的发展下去,在建设好农业园区的同时还要抓好管理。但是,在目前的园区建设中,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在园区的项目合理的规划建设完之后,不要以为就是完成的任务,缺少对其管理。对园区的管理原则上是公司经营实际上是由政府部门管理,政府要将这种管理模式转换成企业管理模式,园区按照投资方投资的数量金额比例实施股份制运作,然后建立一个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同时还要向社会招聘一些有管理经验的优秀人员,通过以年薪的制度对于管理工作突出的人员加以奖励,进而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益,使园区真正成为一体化的农业生产经营的基地。
二、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对策建议
1、政府要加大资金对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投入,同时还要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
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的今天,政府要不断的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要加强对农业设施建设的管理力度,还要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活动设施的建设,首先,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道路设施的建设,这样才会提升农业经济发展的外向度。其次,要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合理地把农田规划好,与此同时,还要适当的发展规模经营,政府要尽量的降低业主农业生产的成本,为农民创造出更有力的对农产品的种植环境。
2、要强化对农民的培训,加强提高农民的增收意识
政府要加大一些经费的投入,对农民进行农业科技的培训,同时还要鼓励一些农业生产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一起进行培训。另外,为了给农民创造一个更好的培训学习环境,要加大宣传力度,转变农民的旧思想和旧意识,然他们认为没有技术和不提高技术就会没有稳定的就业的新观念,让他们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和提高农业增收的意识,提高农民接受培训的自觉性。
3、加强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为了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不受到污染,尽量做到对化肥农药的使用量降低,要促使农民使用一些配方肥,降低农民对化肥和农药的使用投入量。另外,要合理的利用一些农业资源秸秆的利用率,要引导农民通过多种办法,实现对农业秸秆资源的合理利用率,要降低因为秸秆燃烧带来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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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四化中产业化是基础、市场化是途径、标准化是条件、国际化是目的,而结构调整是实现四化的手段。随着农业四化程度的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和经营集约化已是大趋势。小生产永远没有出路。必需扩大家庭经营规模,改变农业经营方式,实现农业产业化,从而逐步实现标准化,就可获得规模效益,增强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并推动国际化进程。
首先,积极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加速农业生产的产业化。土地使用权的流动是扩大农业经营规模,进行产业化生产的渠道和前提,但实施过程中要处理好土地承包“稳”与土地使用权“动”的关系;“人”与“地”的关系;农户与企业的关系。产业化的微观基础是企业,企业进入农业,第一步主要是进入农业产前、产后的经营领域,而不是直接的农业生产领域。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企业带农户,发展订单农业,向农户推广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市场信息,购销农产品,加快农业技术进步和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第二步才是大面积租赁农户的承包地从事农业直接生产领域的经营。
目前中国农村企业及中介组织的现状是,传统的中介组织供销社负重运行,市场化改造不够。新生的中介组织数量短缺,且运行和发展面临制度环境障碍。中介组织发育滞后,阻碍农业产业化发展。
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加快农业组织的创新,加强对家庭经营的改造,这就要求政府加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规划,在政策上对企业和农户提供指导;对有关参与主体加强综合协调服务,形成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体系和信息体系建设;加快现代产业组织形式在农业中的引进。
农业产业化基于不同地区和农户要区别对待,东部沿海地区在于实现企业的升级;中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在于扶持合作社和企业的发展;西部在于加强制度环境建设,消除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制度障碍。
农业企业化属于个量微观经济,农业产业化属于总量宏观经济。推进农业产业化,需要农业企业形成专业分工,把竞争优势和对农户的辐射带动能力作为行为依据,推进订单农业,着眼于农业产业链,增强创新能力,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目前农业企业特别要把加强农业产前支持、产后开发,作为增强竞争优势的重点,产前要不断提升农业科技的综合发展和应用水平;产后重点进行农产品包装、分级、营销、品牌管理。
其次,外连市场内育产业联合体,促进农业市场化进程。农业市场化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客观要求,用法人组织形式招商引资、开拓国内外市场,是发展农业企业的一般模式和必然趋势。农业企业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确定自己的生产方向,并通过协议购销、合同收购或股份合作生产等方式,与农户结成合理稳定的协作利益关系,把农民与市场连接起来,加快农业市场化进程。
农业企业为农民提供优良种子、种畜、种禽以及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农户成为企业的具体生产单位,如此既使企业获得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料来源,又以利益调动农民按合同种养的积极性。
推进农业市场化进程,需要实施多元化战略分散市场风险,即产品市场多元化战略。这需要优化调整产品结构,由少品种向多品种、系列化发展;由原料产品、初加工产品向深加工产品发展;由窄市场单元化向宽市场多元化发展,建立销售网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三,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提高动植物产品卫生水平是保障人民生活、实现生产目的以及确保出口获得利的基础。为此,要尽快提高动植物检疫能力和水平,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与动植物检疫体制。应依法加强对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标准化程序,切实控制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重金属离子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从根本上提高产品质量。
标准化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必然要求。要建立健全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制定规程,使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都有标准可循;要加强产品质量标准监测监督,健全监督、监测体系,完善质量检测中心、化验中心;科技示范基地园区要起示范作用,推进标准化生产。
第四,培养人才开拓市场,实施农业国际化战略。培养农业标准化、市场化的管理专业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是实现农业国际化的基础。应尽快造就培养通外语、懂技术、善营销的高素质队伍,并逐步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按照国际市场标准组织生产,为农业全面与国际市场接轨打下坚实的基础。要结合招商引资,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生产技术,努力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深加工程度,培育一批名牌农产品,使农产品不仅具有成本优势,同时也具有质量优势和品牌优势,全面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围绕基地建设坚持不懈地招商引资、引进世界先进技术和良种。引导资金投向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深加工、农业社会服务等项目。在提高与国外中小企业合作的基础上,努力吸引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引进大客商、大项目、大资金,带动农业国际化。
农产品科技含量是农业企业角逐国内外市场的基础,要以农业高科技基地示范园区为载体,引进、开发、推广在国际市场上适销对路的农业新品种,引进无污染、高科技含量、投资回报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农业高新优良品种,大力发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改善农产品品质。
传统的农业发展战略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参与国际竞争进程的新形势。中国农业应该选择竞争性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农业标准化进程,充分发挥中国农业的比较优势,加快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提升农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实现从自给自足型农业向市场竞争型农业转变,从增产型农业向质量效益型农业转变,从依靠传统技术转向传统技术与现代技术相结合转变,从劳动密集向劳动密集与资本和知识密集相结合转变,从依靠资源消耗型的增长方式向重视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增长方式转变。
农业经济在当前发展的内在四化要求,需要政府深化农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大引导扶持力度。首先,政府要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着力培育农民自发兴办的各类生产和流通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建立和发展农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提供信息技术服务,进行市场价格协调与行业管理,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应诉,处理贸易纠纷;建立农产品进口监测与产业损害预警系统,限制敏感农产品过度进口;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产品加工企业的重组与技术改造,扶持和培育农业基地企业,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体系。
其次,改革农业管理体制,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加强统筹协调和宏观调控的职能,清理和调整不符合WTO规则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业法规体系,借鉴和利用有关国际农业法规保护和支持中国农业的发展。
第三,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快农产品购销市场化进程,重点抓好质量标准体系和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第四,引导农业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组建联合体,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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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政策探讨
中图分类号:F8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5-000-02
一、什么是农业产业化
农业产业化是指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要改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农业的影响,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
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义
(一)能够扭转农业弱质低效局面
农业产业化有利于解决农业社会效益高与经济效益低之间的矛盾,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家庭承包经营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低,缺乏创新精神和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农民只能出售初级产品。产业化经营使农业生产和流通领域、农户和中小企业组织起来,延长农业产业链,使农民能分享到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
(二)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农业产业化有利于实现农业生产的市场化。个体农户生产规模小,主体分散,信息不灵,经济实力脆弱,难以抵御市场风险压力。而采取农、工、商联合的形式,可以把分散的家庭经营同集中的市场需求有机联系起来,增强了创新的动力和活力,从而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三)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农业产业化有利于解决农户经营规模狭小与现代农业要求之间的矛盾。现代农业的实质就是用科学理念指导农业,用先进技术发展农业、用现代经营方式管理农业。农村实现产业化经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能够实现机械化,并与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有利于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化程度,这是我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
(四)缩小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实现城乡一体化
农业产业化有利于促进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实现农业生产向产前和产后延伸,整合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诸多环节,参与到农业经营中,增加就业,转移大量农村劳动力,缩小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实现城乡一体化。
(五)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目前,国际农产品市场已进入标准化、品牌化阶段。而我国农产品实行小规模分散经营,形不成稳定的质量和供货能力,产生不了知名品牌,很难参与国际竞争。要提高我国农业的整体营销能力,需要由龙头企业牵头,把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紧密联合起来,并加大广告宣传策划,这样才能提高品牌知名度、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在我国现有条件下,通过实施农业产业化,有利于促进这一目标尽快实现。
三、目前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的相关政策汇总
(一)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支持
1.直接资金投入和财政补贴方面
设立了农业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并且逐步增加。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的技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并增加资金规模;在小麦、大豆等粮食优势产区扩大良种补贴范围。
2.税收管理方面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暂免征收重点龙头企业初级农产品加工的所得税。为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对农产品精加工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改革。对企业与科研单位进行农业技术合作、向基地农户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3.金融信贷方面
加大对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 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扩大农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二)提倡开展区域经营,发展特色产业
当某一地区众多家庭农场依据资源和生产传统集中对某一产品进行持续开发,便形成了具有地域优势的主导产业。农业产业化经营要适应地域优势和市场化的要求,以布局区域化和生产专业化为方向,建立具有区域优势的主导产品。农产品市场和加工布局、技术推广和质量安全检验等服务体系的建设,都要着眼和有利于促进优势产业带的形成。要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商品粮生产基地,推进优质粮食产业带建设。建设特色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加快推行原产地等标识制度,维护原产地生产经营者的合理权益。
(三)要建立多种市场服务体系
1.生产服务体系
(1)农业生产资料管理
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要保证货源充足、质量达标、价格基本稳定。实行化肥出厂限价政策,通过税收等手段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
(2)耕地保护体系
严格保护耕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进一步推广测土精准施肥等先进施肥技术,设立免耕栽培技术推广补贴试点。
2.流通环节服务体系
发达的物流产业和完善的市场体系,是现代农业的重要保障。必须强化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务,培育多元化、多层次的市场流通主体,构建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3.信息服务体系
用信息技术装备农业,对于加快改革传统农业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健全农业信息和制度,整合涉农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深入实施“金农”工程,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农业信息网络互联中心。加快建立公用农业数据库,加强农村一体化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启动农村信息化示范工程,进一步建立起强大的信息服务体系。
(四)加强农业科研及技术推广作用
科技进步是突破资源和市场对我国农业双重制约的根本出路。,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必须着眼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科技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促进农业集约化生产。农业产业化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因之一,就是要具有创新和改革的精神。要加强农业科技研究,加强国家基地的创新能力建设,搞好农业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快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展重大应用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建设区域性的农业科研中心,扩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补贴规模。要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建立与农业产业带相适应的跨区域、专业性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组织。加大良种良法的推广力度,继续实施“种子工程”、“畜禽水产良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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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财税支持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而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2007年以来在全国6个省区试点推行、现全国有近九成省份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财政补贴型保险。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在保费方面的补贴支出,并通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将可能出现的农业生产风险部分转移到保险经营主体和未受灾农户,从而既达到保障农业生产的目的,又适当减轻政府巨额救灾支出压力。在这种保险模式下,能否调动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的积极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不能搞起来、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各地试点表明,保证并尽量提高政府的保费补贴支出对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 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 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 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
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 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 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 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要与政府的财政能力相适应。农业保险过高的赔付率与过高的管理成本,需要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但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补贴力度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并没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相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使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如美国,1980~1999年政府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成本是150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13.53亿美元。以此为教训,在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费用补贴水平及税收减免优惠的力度一定要考虑国家的财力,既要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又不能给财政带来太大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