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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功能范文1
【关键词】档案馆;职能;功能;信息传播
网络时代的到来,不断冲击着档案馆旧的运行模式,人们对信息的需求愈发明显。档案馆职能“五位一体”的提出正是源于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文件的产生与迅猛发展。从档案馆的功能来看,档案信息资源的传播利用也被视作今后档案馆工作努力的方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曾明确表示,档案部门要坚决贯彻以人为本,实现“两个转变”和“三个体系”,更加注重档案信息资源体系的建立与利用。因此,作为拥有众多原始凭证档案资源的档案馆,在当今新网络环境下的更应该充分利用好现代信息技术扮演好自己信息传播者的角色。
一、网络环境下档案馆信息传播五要素的新特点
(1)传播者。在网络环境下,档案馆大多依托档案网站,对自身拥有的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在网络上进行展示,减少以往受众特意上门查询的不便。网络信息的泛滥使的“信息污染”严重,而档案信息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原始记录,具有公正性和可靠性的特性。(2)档案信息。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信息,除了包括档案原文信息之外,还包括多样化的档案信息表现形式,图文并茂、专题影像、原声记录等多媒体形式也在不断吸引更多受众的注意力。(3)传播媒介。档案信息传播历经了文字媒介、印刷媒介、电子媒介这三个不同的阶段,现在已经步入网络媒介和“第五媒体”的传播时代。与其他传播媒介相比,网络媒介和“第五媒体”具有覆盖广泛、传播快速、影响力大的优势,这对于增强档案信息的传播效果有着明显的效果。(4)传播受众。受到网络媒体自由、开放、便利等特点的影响,任何个体都可以成为潜在的档案信息受众。网络的普及使得受众能够实时获取所需信息。人们对于信息的渴望程度也超越了以往。在“谁占有资源谁就是赢家”的影响下,受众要求能够得到公开、公正、公平的利用档案资源。这对档案馆来说,既是一个机遇,又是一个挑战。(5)传播效果和反馈。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信息传播除了受众广外,多媒体技术、数字化资源等都有利于档案信息传播效果的提高。而随时随地上网浏览档案信息,打破地域和时间的限制,更有利于受众利用档案信息。论坛、社区、在线答疑等为受众与传播者提供互动平台,也有利于为受众提供个性化服务。如果档案馆提供的档案信息服务能够满足受众的要求,那受众也会向旁人宣传,吸引潜在受众,扩大影响范围。
二、网络环境下档案馆信息传播功能的实践途径
(1)建立多元化的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和传播模式。首先,可以将各地档案馆的档案信息进行汇总,建立一个庞大的档案信息资源网络,设置相应的权限,满足不同层次需要。其次,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加快档案信息化进程,形成具有时代特色的档案资源,扩大传播范围,提高影响力。再次,要注重深度开发。建立专题档案信息数据库,最大限度发挥档案信息的价值。(2)满足受众个性化需求。受众的个性化需求不仅包括档案信息的个性化,即根据受众需求,提供具体的信息,同时还包括档案信息传播的个性化。由于受众本身对档案信息的利用存在一定的限制因素,这就需要档案馆以特定的传播形式满足不同受众的信息需求,真正做到“以人为本”。(3)转变传统观念和服务模式。英国档案学者迈克尔·库克在第十四届国际档案大会上曾经提出:档案馆是一个文化机构,它同博物馆、图书馆一样,是供人们文化休闲的场所。因此档案馆必须转变传统观念,顺应时代需求,确立档案馆的总体目标。重视自身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推行先进技术,提升数字化水平,实现“服务型档案馆”的总体目标。(4)构建科学合理的档案人才结构。在人才引进方面,应注重考察专业素质,还要加强对计算机能力的考察。另外,语言也是重要标准。熟悉一项外国语言,可以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加强与国外机构交流,提升自身服务水平。再次,注重传播意识的培养。工作人员作为档案馆的服务窗口,可以视作为档案信息的传播者,自身形象和业务能力水平,都代表着部门形象。所以档案工作者要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责任心与事业心。
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不再束之高阁,而是作为一种社会记忆存在。档案利用不再局限于党政机构,而应该扩展到各个社会单元。因此档案馆要综合利用自身的条件,为用户提供良好的传播环境,充分发挥自身功能,落实档案馆“五位一体”的要求,建设服务型档案馆。
参 考 文 献
[1]宗培岭.新时期应当强化档案馆的研究职能——兼谈档案馆的职能与功能[J].档案学研究.2003(4)
[2]李肖军.谢海洋.现代传媒技术与档案信息传播[J].档案与建设.
网络传播的功能范文2
关键词:音乐艺术网络传播创作观念
一
音乐的传播既是音乐得以产生和生存的原动力,也是推动音乐艺术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国际互联网和多媒体技术的广泛运用,音乐的网络传播已成为当下音乐艺术传播的全新手段。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传播具有海量信息和高速传播、综合性传播手段、整合传播模式、多元化传播者以及跨国传播等重要特征,并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诸多方面,形成了新的传播模式和文化理念。作为网络传播子系统的音乐网络传播,在传播实践中除了传播音乐作品外,还传播音乐的创作、演奏、制作技术,传播各种音乐新闻、音乐学术论文、音乐思想,以及提供各类音乐软件的共享等。这种音乐的传播方式,把每一个人所面对的计算机世界,变成了一个音乐的虚拟大社区。
音乐的网络传播,既具有上述传播共性,也具有自身的个性和特点,即:“即时性、反复性、时差性、主动性、交流性、自由性”(曾遂今语)。此外,我们认为,基于网络传播的强大效应,以及复制技术的广泛运用,导致“文化的生产被驱回到一种精神空间之内,但这种空间不再是旧的单个主体的空间,而是某种被降低了的集体的‘客观精神’的空间”(弗·杰姆逊《后现代主义,或后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又如阿多诺所批判的“标准化和伪个性化”,艺术的审美深度、个性价值、历史感等“经典”标准逐渐“削平”,大众娱乐功能和商品消费功能得到大大加强。再者,由于传播技术、使用环境、欣赏心理等因素的存在,使得音乐网络传播只能以在线获取(pull)为主,而非在线欣赏(take),如曾遂今所讲的只不过是“音乐复制的自来水效应”罢了。由此必然带给人们音乐审美观、价值观的变化,并最终使得整个音乐艺术范式发生革命性的变革,给当代和未来人类的音乐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
二
如上文所述,音乐的网络传播将给音乐艺术的创作、表演、接受等带来深刻的变化,促进当代音乐艺术的发展和范式转换。对音乐艺术创作观念而言,其影响和变化具体表现为:
首先,创作观念的丰富性、前瞻性。网络传播的海量信息和高速传播,资料、信息获取的广泛性和即时性,导致了音乐创作观念的丰富和前瞻性。互联网络为人们构筑了一个丰富多彩的“虚拟现实”世界和信息宝库,使得艺术创作可以坐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各种便利,迅速获得当今世界不同风格、各种类型的艺术信息和音乐作品。可以说,当今艺术创作者的视界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开阔和广博。反过来,一部音乐艺术作品只要问世,就有可能随着网络和其他数字多媒体传遍世界的任一角落,艺术创作者可以很快听到、看到受众的评价,与他们展开双向的交流和艺术观念的碰撞。与不同地域、不同专业、不同目的的人们的交流和互动,将极大促进创作观念的丰富性和前瞻性。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交流带来的艺术创作的观念和创作意识的趋同,对艺术创作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
其次,创作观念的个性化、技术化。网络是一个自由空间,网络的创作和传播具有极大的自由度,每一个创作者都可以尽情释放自己的艺术激情,随心所欲地进行艺术语言的探索和创造并直接进行自由的传播。过去传播中的人为导向、人为干扰基本消失了,创作者也不必考虑为了博得某些组织、评委的肯定和爱好,其个性化创作思想、创作观念得到极大解放,将会创作产生大量不同特色、独具一格的网络原创音乐作品。另外,在音乐网络传播中,技术对音乐创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许多以前难以实现的个性化艺术构思和设想,通过网络及数字多媒体技术与电子音乐制作技术的协同配合,现在已经可以做得干净利落、无懈可击了。如利用计算机动画制作、音乐制作、音频处理的技术优势,创作出现了大量的flash音乐文件,把音乐创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但同时,技术的进步和使用也加深了人们对技术的依赖性。
再次,创作观念的生活化、娱乐化。作为大众传播的强势媒介,网络传播在引导大众的艺术接受、消费过程中,促进了艺术与大众之间的相互亲近,艺术不再是少部分人的精神领地,而成为当代大众可以共享的日常生活对象。这种艺术与大众日常生活的广泛对话,直接促使音乐创作走向生活化、娱乐化。比如《东北人都是活雷锋》《特务小强》《芙蓉姐姐》《老鼠爱大米》《两只蝴蝶》等网络歌曲,多数作品以通俗易唱的生活化曲调和趣味幽默、娱乐搞笑的歌词为主(歌曲常被称为“口水歌”;歌词如“翠花,上酸菜”以及“我爱你,就像老鼠爱大米”等),表达的是小人物的日常生活和普通人的自娱自乐,展现的是艺术的消费功能和大众娱乐功能。从宏大叙事到日常生活、从心灵审美到感官消费,音乐艺术的创作观念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最后,创作观念以大众(受众)为本。“当代艺术不仅仅要求观众证明自己,而是要激发观众,并且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观众的支持”,“今天的作品并不需要成为绝对权威或受人顶礼膜拜,它们把观众作为朋友”(杜夫海纳《当代艺术科学主潮》)。在网络传播和网络艺术中也是如此。雪村、香香、庞龙、杨臣刚等歌手及其演唱的歌曲一夜走红,无不是网络大众的点击和支持所赐。同时,网络传播非常强调受众的主观能动性、参与性,强调沟通。这种传播过程的交互性和大众评价的巨大威力,使得创作者(艺术家)为了赢得更多的支持率(点击率),将会尽可能地从大众的层面出发,以大众的审美标准为本,创作更多适合大众艺术情趣的作品,即所谓的“民间性情之响”。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大众(受众)为本的创作观念,与接受美学的基本立场、观点相一致,延续了文艺理论从“作家创作——作品文本——读者接受”的历史演进,也进一步提升了网络传播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
结语
笔者认为,网络传播为音乐创作观念带来的变化具有普遍的意义。这种从经典到通俗、从审美到娱乐、从精英到大众的变化,已逐渐成为当代音乐艺术的基本范式。为此,我们有必要在理论上重新审视,在实践上作出更为有效的探索。
参考文献:
网络传播的功能范文3
关键词: 网络编辑 网络编辑规律 网络传播 “开放式”
随着近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网络迅速进入了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作为一种新的传媒,它在信息传播方面开辟了一种全新的模式,使得传统的主要传播媒体――纸质图书的传播模式由“作者―出版―读者”变为“作者―读者”模式。网络以其空前的时效性、大信息量、双向互动性、全球开放性、查阅复制方便和费用低廉等优势成为了继印刷品、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因此,网络编辑――这一网络传播中的重要内容,成为了编辑、传播学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从媒体的发展历程来看,无论编辑模式怎样改变,编辑的基本功能还在延续着,即作为大众传播的手段之一,以承载和传播为目的,以符号为操作对象的符号代码检定和符号设计活动,但因各种媒体编辑模式和编辑形态的差异,编辑的内涵和外延发生着变化,特别是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时代的到来加剧了这种变化。网络编辑是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媒体的蓬勃发展诞生的新兴职业,一般来说,网络编辑的涵盖面较为综合和全面,体现出网络工作的素质和网络事业的方方面面,包括对网络技术、美术特性和页面设计等工作。与传统编辑不同,网络编辑从诞生之日起,它的内容、趋势等都将更多并更密切地受到技术的影响,网络编辑工作将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生变化,每一次技术的革新都将影响网络编辑工作的内容与方式方法。这种影响可能表现为渐进式,也可能表现为瞬间突破性。正是技术的深度介入,使得网络编辑工作表现为更多的动态性、开放性。
如果说网络编辑是一种职业、岗位,那么,与这种职业、岗位相对应的学科,就应当是“网络编辑学”。网络编辑学作为编辑学中的一个分支,是与报纸编辑学、期刊编辑学、音像编辑学等相并列的针对网络的编辑活动和规律的编辑学。“网络”,就是网络编辑学的特殊的学科对象、领域,具有矛盾的特殊性。因此,网络编辑学就是网络出版者以网络为载体,对信息源进行有效采集、筛选、解码、编码和传播,使信息源按照传播目标达到最大社会化的学问和技术,是研究现代信息社会里网络编辑的现象、行为、特点、性质、内容和规律的学科。[1]
编辑活动规律就是构成编辑活动过程的各种要素之间的本质联系,既包括研究编辑内部活动的普遍规律,又包括研究对待不同媒体、各类原稿进行编辑的特殊工作规律。[2]因此,编辑活动的规律一方面应当根据不同的传播媒体和编辑活动过程具体地进行归纳和总结,另一方面又要从各种具体的规律中抽象出一般规律,使之成为编辑学的最高理性理论和编辑工作的指导。从这一角度来看,网络是一个平台,它本身可以容纳报纸、广播、电视的所有的传播功能,因此,可以说,在网络编辑中,如果偏向文字(如网络报纸)就要重视“版面和谐”,偏向声音(如网络广播)就要重视“口语化、符合听觉规律”,偏向声像(如网上电视)则要重视“声画合一”。可以说网络新闻编辑要遵循传统媒介编辑的所有规律。但是它也有显示网络性质与内涵的独特基本规律。为了研究网络编辑的基本规律,以下从网络传播的特点来分析网络编辑的特质。
1.交互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已经有点类似于人际传播了。它不同于以往报纸、广播、电视的“一对多”的传播方式,网络传播的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的传播方式模糊了传者和受者的身份,传者和受者可以互为主体了,这在BBS中尤为突出。交互性主体的实现有利于交流双方在信息共享中达到互相认同、相互沟通和相互理解。在线聊天、OICQ聊天等都是这种交互主体性的突出表现。作为网络编辑要充分尊重受众的主体精神和传播权利。
从在线聊天和OICQ聊天中我们可以看到网络交互的两个显著特色:即时性和隐匿性。
即时性是指两个处于不同地点的人可以在同一个虚拟空间里聊天,这种聊天因为是即时发送的,具有速度快和超时空的特点,所以颇受青睐;不足之处是速度快,网络“把关人”有时候来不及检查信息,不利于信息的过滤,有害信息易被传播而造成恶劣影响,而且这种信息的主题具有较大的松散性和不确定性。
隐匿性是指网络主体在虚拟中通过想象创造着自我身份,并使这种身份表现为多样性、随意性。这个特性使“把关人”的权利瓦解了,许多个人化的传播主体浮出水面。伴随着高度自由而来的是高风险,电脑黑客的侵入有可能使整个电脑系统瘫痪。
作为负责BBS聊天系统的编辑,首先应该建立一整套的验证系统,以确定网络参与人员的身份,并使用户与网络之间达成一种“信任关系”。同时,网络编辑应该尽量营造一种良好的讨论氛围,达成一种健康的网络伦理。具体做法比如可以给网友登录权或访问权,也可以封杀他;可以选出每个版的版主(具有目录和文件权,即拥有对文件的阅读、修改、删改等权力),让他来负责一个版的帖子内容,或组织发表一些议程设置的帖子以引起讨论等。
可以说交互的形成正是时间层面、空间层面上的开放性带来的。时空开放,从而可以实现“此时与彼时、此地与彼地、此人与彼人”的共时或异时、同地或异地传播,时空的开放赋予了传播更多的深度与广度。
2.超文本
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传播是建构在超文本、超链接之上的全新传播模式。超文本,与用字符串来表达,以线性形式进行组织的传统文本信息的处理方式有很大不同。它不是以字符,而是以结点(Node)为单位组织各种信息,一个结点是一个“信息块”,结点内的信息可以是文本、图像、图形、动画、声音或其组合;它的信息在组织上采用网状结构,结点间通过关系链加以链接,从而构成表达特定内容的信息网络。[3]它对信息的存储可以按照交叉联想的方式,从一处迅速跳到另一处,打破了原文本系统只能按顺序、线性存取的限制,可以方便灵活地检索。这样的跳跃性的编辑方式方便了读者的阅读,使读者的阅读视野从一个平面跳入了另一个平面,从一个空间跳入了另一个空间。网络版面的编排有力地整合了时间与空间两大编辑维度,变偏倚编辑(即时间或空间择一的编辑方式)为整合编辑(时间与空间并重的编辑方式)。[4]
超文本赋予了网络传播许多优势,比如说,形成网状的复杂信息结构,系统能按不同查询条件链接,从而使网络传播拥有强大的检索功能;此外,它有良好的编辑功能,可以进行多窗口编辑,使得网络编辑可以方便地容纳更多元素。超文本(超链接)本身就是技术层面上的一种开放模式。超文本的文本构成模式与超链接的传播结构使得信息检索得以时间、空间全方位开放,从而轻松实现了“此时或彼时”、“此地或彼地”、“共时或异时”、“同步或异步”的查询功能。
3.海量性
因特网将全世界的计算机都连接起来,从而形成了一个巨大无比的数据库。世界上任一时间任一地点发生的任一事件都有可能成为网络的信息被广泛传播。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由于得天独厚的技术优势,可以摆脱报纸版面、广播电视固定时段、节目容量等诸多限制。技术创造的电脑网络时空几乎可以将全世界的新闻信息全部包揽;此外,由于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人人皆可成为信息源”,使得网络信息得以源源不断;其次,由于数据库的存在,网络得以纵向保存历史新闻信息,正是信息集纳的广度与深度形成了网络传播的海量特点。
海量性特征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其一,网络传播实现了地域上的全球覆盖(这是空间上的开放性导致的);其二,网络传播实现了信息的海量存储(这是时间上与空间上的开放性导致的――网络传播可以横向容纳世界各地的所有信息,巨大的数据库可以纵向容纳历史信息);其三,网络传播中信息存储的质的多样性(网络传播中的信息可以以“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多种形式存储,这是技术开放性带来的结果)。
4.信息滤波
所谓信息滤波是指编辑通过网络对大量的社会信息进行过滤、净化、优化后选中的信息。[5]信息滤波可谓是编辑考虑选题的最佳方式。闭门造车、等稿上门不是真正的编辑方式,调查研究产生选题才是唯一且最佳的方式。但是调查研究不仅仅是编辑到各地的实际考察,也不仅仅是通过报刊了解信息,编辑首先需要掌握大量的信息。在信息时代,网上调研满足了信息量的需求。但是网上的信息是繁杂的,也是有用和无用、无序掺和在一起的,编辑如果不懂得如何过滤信息,就会眼花缭乱,无所适从,因此编辑必须具备过滤、优化信息的能力,要学会对来源不一、取向不一的众多信息进行接收,并作科学的分析、整理和综合;要把有用但分散的信息收集起来,找出更核心的东西、更实用的东西加以优化组合,形成最具实际意义的选题。这样的选题将是最受读者喜爱的,也是读者最需要的,更科学的方法是将这些选题再拿到读者当中征求意见,进行二次调研,增加他们实际工作中最需要的部分,使选题更加丰富、扎实、准确。
5.个人化
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曾指出:大众传媒应该重新定义为“发送和接收个人化信息和娱乐的系统”。网络传播的个人化特征非常明显,技术带来的优势可以使得受众从容地利用各种检索工具在各类数据库中“各取所需”;受众还可以自由地选择信息接收的时间、地点,以及媒介的表现形式;与此同时,作为网络传播另一端的传者也可用一种“信息推送技术”,根据用户的需求为他推送信息的专门化服务。[6]信息的传播在网络中显得个性张扬、特色鲜明。个人化特点意味着受众“可以自由地选时收看”(时间上的开放性)、“可以自由地选择世界各地、古往今来的内容”(时空上的开放性)、“可以自由地选择接收模式(有声有像或有声无像或图文并茂――不同媒介功能的任意组合)”(技术上的开放性)。正是时间、空间、技术上的开放性使得“个人报纸”、“我的新闻”等个人化的传播得以实现。
三、结语
从以上网络传播的特点来看,我们发现“开放式”是网络编辑的基本规律,是渗透到网络新闻编辑工作各个环节中的一条主线,它是网络编辑区别于他类媒体编辑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
因特网实质上是一个时空开放的网络空间。正是这种“时间与空间上的最大限度开放”赋予网络传播以“交互性、海量性、即时性、多媒体、个人化、超文本”等众多特征。通过对网络的这些传播特征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开放式”是它们共有的也是最基本的特性。所以,笔者以为,如同报纸的“版面和谐”、广播的“口语化、符合听觉规律”、电视的“声画合一”等为上述媒体的基本编辑规律一样,“开放式”规律是网络媒体的基本规律。
参考文献:
[1]戢斗勇.网络编辑学的建立及学科构想[J].出版发行研究,2002,(10).
[2]杨晓鸣.编辑活动规律论[J].编辑之友,2001,(6).
[3]马中祥.论网页编辑的学科化研究[J].聊城师范学院学报,2001,(4).
网络传播的功能范文4
我国历史文化悠久,自然景观齐全,文物古迹丰富,形成了具有深厚积淀的旅游文化资源。因此,在迅猛发展的网络时代,旅游文化产业的发展也要顺应时代潮流,跟随网络发展趋势开辟全新的网络传播渠道,有效地传播我国的旅游文化产业。
一、旅游文化产业在网络传播方面存在的问题
1.旅游文化产业的传播手段单一,较少使用网络传播
目前,我国的旅游文化产业传播手段比较单一,多采用单向传播模式,没有有效的对外传播渠道,并且依靠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作为主要的传播手段,而新兴的具有双向传播功能的网络传播方式应用却十分有限。由于单向传播手段覆盖范围窄且影响力较小,根本无法有效地推动旅游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在现代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网络时代,为了促使旅游文化产业拥有较大较好的发展,各地旅游部门应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新的传播媒体进行旅游文化的宣传和推广活动,来带动当地旅游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2.旅游文化产业的网络传播内容同质化严重,缺乏个性特征
通过对现有网络传播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我国各地旅游文化产业的网络传播内容和信息表达十分类似,无法突出全国各地旅游文化的特色,网络传播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旅游文化产业网络传播内容同质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旅游文化的宣传内容和产品推广具有相似性;旅游文化传播网站和旅游咨询内容无法与地区文化产品进行有机结合,对当地有文化产品的推广作用及其有限;由于网站建设者缺乏对当地旅游文化的深入了解,认识肤浅,导致网络传播所展示的内容体现不出当地旅游文化价值内涵。
3.旅游文化产业的网络传播体系缺失,营销模式未实现网络化运作
目前,通过百度、搜狗等网络引擎进行搜索,关于旅游文化产业的网站为数不少但是良莠不齐,尤其是比较独立的小网站更是林林总总,彼此之间不相互借鉴相互参考亦无交集而言,旅游文化产业的网络传播体系尚未真正形成,处于缺失状态。除此之外,我国旅游文化产业仍然在沿用传统的营销模式,未实现网络化运作,比如数字营销、互动营销等先进的现代化营销理念尚未进入到旅游文化产业的营销模式运作中去,构建健全、创新、互动的网络传播体系和营销模式便显得迫在眉睫。
二、网络传播趋势下旅游文化产业的传播策略
1.充分发挥网络传播优势,加强旅游文化产业网络传播研究
现代社会信息传播技术发展迅速,网络资源共享趋于常态化,旅游文化信息网络传播具有跨区域性、跨行业性、多向互动、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外推广宣传当地的旅游文化,促进当地旅游产业的发展壮大。因此,各地旅游企业必须仔细研究民众的消费习惯、消费心理、旅游文化的偏好等等,深入挖掘网络传播的潜在能力,充分发挥网络传播优势,不断深化旅游文化产业网络传播研究,争取在降低经济成本的基础上获得最大的旅游产业效益,促进当地旅游文化产业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2.整合网络信息资源,打造旅游文化产业的品牌网站
传统媒体传播内容兼容性较差,传播方式单一,传播速度不够快捷,传播覆盖范围较小,作为新兴媒体的网络信息传播手段与传统媒介相比,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首先,网络传播的旅游文化内容丰富多样并且个性鲜明,带有浓郁地方特色和地域风情,易于吸引外地游客前来参观旅游。其次,网络传播平台的实效性可以适应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和旅游需求,通过对旅游文化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来推动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升级。最后,网络传播方式的多样性可以便于当地旅游业的对外传播,比如通过微博、论坛等手段以及某些大型网站的宣传和推广来拓宽旅游文化信息传播的广度。
3.强化网络互动传播,构建旅游文化产业的网络营销模式
在当今的网络化时代,旅游文化产业也进入到网络营销推广的时代,需要对所有旅游文化资源进行科学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景观特点、饮食特点、地域特色等划分为不同的旅游文化特色,以特色吸引消费,以特色拉动营销,构建全新、互动的网络营销模式。另外,在实际网络营销过程中,还需要强化网络互动传播,比如,综合运用旅游网站、论坛、留言板、讨论区等为旅游爱好者提供旅游文化资源的互动交流,以及开通微信、播客、博客等互动资讯平台,及时有关旅游文化资源的热点话题与活动信息,有效激发民众对旅游的兴趣,引导民众参与旅游文化体验,真正感受到旅游文化的魅力。
三、结语
网络传播的功能范文5
第一,重视程度不够。网络媒体的发展为城市形象传播提供了宽广的平台,也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由于我国的城市形象网络传播起步晚,人们对城市形象网络传播不甚了解,不愿意在城市形象网络传播上投入过多。第二,专业人才缺乏。城市形象网络传播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需要一批懂网络、懂传播、懂策划的专业人才。由于我国城市形象研究发展较晚,城市形象传播教育发展滞后,缺乏网络媒体传播城市形象的专业人才,导致许多政府部门不知道如何进行城市形象定位,不会开展城市形象网络宣传。第三,策划性和互动性差。当前,一些城市已开始进行网络宣传,地方门户网站、商业网站、新闻网站等都有城市形象的内容,这些内容有些杂乱无章,有政府在网上进行的有偿宣传,有市民、旅游者、投资者等无意的信息,也有新闻报道时涉及的内容,缺乏规划性、系统性和多样性,难以留给受众整体形象和深刻印象。城市形象传播离不开政府和受众的有效互动,如城市形象定位、设计等不仅应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资源、经济等因素,还应考虑市民及受众的观点,许多城市的城市形象网络传播机制不健全,尚未建立网络舆情收集和反应机制,不能对城市形象进行有针对性的传播。
二、加强城市形象网络传播的策略
1.加强城市形象网络传播的领导工作。
城市形象的网络传播主体多为政府部门、企业、市民等,政府是城市发展的策划者与领导者,政府的宣传方式、目标制定等直接影响着城市形象传播效果。城市形象问题实质上是政府公关问题,涉及到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市民等,需要有专门机构组织和协调城市形象宣传工作,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品牌。例如,在汶川大地震之后,成都市就成立了由房管局、旅游局、成都传媒集团等单位组成的“城市提升形象协调小组”,有组织、有计划地宣传城市形象,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因而,地方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城市形象领导小组,整合本市的新闻网站、商业网站、门户网站等网络资源,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城市形象网络传播工作。同时,地方政府应加大城市形象网络宣传的投入力度,多在省级、国家级网站上宣传城市形象,不断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大力培养城市形象网络传播人才。
要通过网络媒体宣传城市形象,就需要培养一批懂网络、懂传播的高素质人才。为此,政府应成立城市形象传播机构,选拔优秀人才,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宣传队伍的质量。此外,地方政府应主动与知名网站、高校等进行人才培养合作,依托高校、企业丰富的资源优势,培养专业的人才,如让领导干部到高校参加学习培训或到企业进行挂职锻炼,不断提升领导干部的网络传播能力和舆情表达能力。
3.科学确定城市形象网络传播定位。
城市形象定位是城市形象网络传播的基本前提和核心内容,准确的城市形象定位既能够体现城市的现代化特色,又能够体现城市的历史传统、民俗文化、精神理念。城市形象定位涉及城市视觉、行为、理念等形象,视觉形象主要指城市建筑、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志等,行为形象主要指城市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行为理念、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理念形象主要指城市使命、城市精神、城市道德观、城市宗旨等。在城市形象网络传播中,应将传统与现代、共性与个性、环境与功能等结合起来,在准确把握城市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城市形象定位,重点推介城市的发展环境、独特资源、政府形象、城市文化等。在城市形象定位之后,应打造城市形象关键词,从不同侧面支撑城市形象定位,如果关键词选择不合理,就会使城市形象宣传效果大打折扣。例如,长春市的整体形象定位是“东北亚文化名城”,在传播城市形象时又提出了“电影城”“雕塑城”“汽车城”“大学城”等,但由于这些并不能很好地支持“东北亚文化名城”这一城市定位,从而影响了城市形象网络传播的效果。
4.运用多种网络传播方式。
网络传播的功能范文6
“向公众传播权”是欧盟在网络传播现象出现之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讨论制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版权条约》)的过程中率先提出的。从传播的方式上看,此种权利的创设,“仍局限于传统的单向式地向公众传送作品,并不涵盖网络环境下双向的交互式的全部特点”;“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有关作品”,也仅仅是公众主动地选取,不能包含交互过程的全部含义。因此,欧盟提出的“向公众传播权”并未能克服传统传播权单向性的缺陷[1]。然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接受了这个权利概念,并将其作为了《版权条约》第8条的标题。1995年9月,美国公布《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建议》,即通常所谓美国《白皮书》。其中明确提出网上传播是发行和复制的结合,是同时行使了复制权和发行权。美国之所以没有像欧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那样创设一种新的权利,是因为其在1976年颁布的版权法中,已对传统的复制权、发行权做出了新的诠释,而且美国的表演权和展览权也与作品的网上传输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切就为网络传播这一新技术的法律适用留下了空间。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与适用应当同本国的法律背景和实际情况相适应,而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给予各国在保护作者权利的前提下充分的立法自由。中国未借鉴美国的模式,是因为在美国的规定中复制件可以是无形的,其表演权、展览权等也为作品的网络传播留有空间,因此美国可以用既有权利来涵盖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中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复制、发行等权利,都具有固定于有形物上的特点,为此,在结合本国实际和借鉴欧盟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夕,在《著作权法》中新增了一项名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并于2006年正式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从此开始了中国保护作品在网上传播权利的立法工作。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可以说,这一定义直接来源于《版权条约》第八条中“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的条文。但是,《版权条约》中“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或提供,并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络;中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一项特定的和狭义的权利,直接套用“向公众传播”这一广义的权利定义并不合适。而且,“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仅仅是网络传播的特点之一,将其作为版权人的权利或权利的构成要素,显然已超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由此看来,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尚有待于完善。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规则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信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难以离开的现实存在。伴随着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网络立法活动,中国已经形成了关于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法律,并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缺乏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中国《著作权法》尽管赋予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同时规定了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但这些法定许可的主体仅仅限定为报纸和期刊,并未对网络传播权作进一步的限制规定,致使一些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超出了限定的范围。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条例》规定了网络传播权的合适使用问题,但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规范了有限的合理使用,未在网络条件下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提供应有的法律保障,这些立法上的缺失,为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在网络上的畅行提供了条件。二是未明确规定对侵权行为的管辖权。互联网的交互性和公共性特点,决定了网络作品更易遇到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任何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上获取作品的信息后,不仅可以进行个人阅读使用,还可以将自己收集到的作品信息进行重新编辑和修改,再通过发达的网络迅速传播出去,这样一来,作品的本来面目已经被改变,致使网络上的侵权变得更为复杂。中国《著作权法》并未提到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全国最高法院颁布的《网络著作权解释》尽管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了一些处理规定,但处理方式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面对这一局面,司法人员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时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面对上述问题,在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中,肯定会涉及到许多法律条款,但根据主要的司法精神,应当秉持最基本的立法规则。笔者认为,这里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两方面原则:
一是多方利益平衡的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及到著作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三方利益之间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关系。因此,在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时应当考虑三方利益的平衡。网络传播的社会功能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丰富多样的信息,发挥传播文化、传承文明的作用。文化是在继承中发展创新的,包括网络著作权人在内的文化人,在其创作过程中必然要吸收前人的劳动成果,因此,文化作品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创作完成后也应为社会所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传播的社会效益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人们的文化交流,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保护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专有权利,但是,网络的开放精神及传播文化的宗旨与之形成矛盾。因此,在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利和网络运营回报的前提下,应当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保障公众的文化权利。故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应当有利于扩大信息资源共享,而不是妨碍这种文化资源的综合利用。网络作品著作权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出现,其核心内容在于调整著作权制度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最大限度上体现各方获得自由的程度。现代各国著作权法在对作者权益实行保护的同时,也注重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除考虑作品创作者的利益外,还兼顾了作品传播者与作品使用者的利益,以实现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均衡,从而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二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的问题上,应当兼顾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的利益,适当放宽合理使用范围。而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标准的立法上,则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的原则。在关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方面,主要有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两种立法模式。因素主义亦称“概括主义”,即不规定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而是拟定一个判断标准,通过具体作品的使用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因素主义立法模式是在具体案件中,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地运用法律,这就为法律在网络领域的适用留下了空间。规则主义亦称“列举主义”,即以例举的方式列举每一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它的特点是明确具体,能为公众的选择提供较强的预测性,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在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层出不穷,有限的列举式必然会限制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经过比较可知,规则主义的立法模式虽然稳定性较强,但缺乏灵活性,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的问题上应当在采用因素主义立法模式的同时兼及规则主义立法模式,将二者综合成一种混和的立法模式,即在立法中规定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和原则,同时尽量列明合理使用的情形,以便尽可能地适应各种复杂多变的网络发展现实。
三、关于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