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适用房税收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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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房税收政策范文1

关键词:房地产;价格;投资;失衡;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1007701

0前言

(1)研究背景。

1998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取消了福利分房为特征的中国住房制度,住房改革拉开大幕。

根据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蓝皮书》报告,1998年至2003年我国商品房的价格增加了343元/平方米,2004年后,全面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后,到2005年房价比2003年涨了740元/平方米,进入2006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房价的政策。到2007年3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9%,房价走势表现为一种非理性上涨。

(2)相关理论。

同其它商品一样房产具有价格,适应供求决定论、价值决定论、效用决定论和收益决定论四种理论,他们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房价的形成。而我国的房价主要受到土地供应、房屋需求、利率、租金、城市化进程、拆迁等因素的影响,本文以这些影响因素为切入点分析房产政策失衡原因。

(3)政策失衡分析。

房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拉动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自从1998年住房改革以来,各地房价连续攀升,国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包括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本比例和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和按揭贷款利率;调整土地投放数量,进而影响调控房产数量和房产预期价格;征收住房交易税和住房增值税,间接影响购房需求,特别是投机性需求。 但这些政策在实际实施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总结原因如下:

1供给数量的影响

由于土地供应数量受到严格控制,所以房产市场不能根据市场的需求信号自动调节数量。土地是稀缺且不可再生资源,加上严格保护耕地,使产品市场化与要素非市场化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房产放开而土地不放开,是导致目前我国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国家为控制房产的过热现象,先后实施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这些政策在规范房产市场的同时,也有效地减少了房产的供给,无疑会导致房产供应不能满足需求。另一方面,由于提高准入门槛,淘汰了大量的中小开发商,形成“寡头垄断”的现象,通过各种人为手段造成房源紧张,哄抬价格。

2供给结构的影响

由于土地成本的增加,开发商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空间,纷纷把资金投入了建设高档住宅,导致房产供给结构不合理,大量住宅闲置,房屋供应紧张的局面。

为优化供给结构,国家实行了经济适用房政策,初步建立了经济适用房供应体系,然而随着经济适用房的推出,一些政策弊端显露出来。

经济适用房只适用于低收入群体,而低收入群体中大部分为外来人口,外来人口却无权购买经济适用房,这样导致了经济适用房不能面向真正需要的人,不能达到缓解住房压力的目的。经济适用房是国家对开发商进行补贴,由开发商按政府指导价格销售给低收入群体,间接使低收入者受益,但是这种政策手段的干预,缺乏监控机制,很难保证各个环节的顺利完成。

3房产的需求

由于房价连续攀升,带动了房产市场的投资过热,具有强劲的需求,导致价格一路上涨,严重偏离房产的实际价值。

为抑制短期投资炒房,国家采取了抑制需求的政策。央行两次加息。但最终结果对短期投资炒房影响甚微,反而抑制了个人住房和长期投资购房的热度,导致市场购买力下降。而房产长期投资者,追求的是租金收益,加息提高了购房成本,加上租赁市场的不景气,租金收益的下降,使许多房产长期投资者失去信心。对于短期投资者,决定房产市场上投机需求的主要因素在于成本收入比,利率上升幅度低于收益率,并且投机者往往将增加的利息成本转移至下家,造成房价的进一步上升。

控制房价措施建议:

措施一: 改变土地供给方式,增加土地供给。

将土地供给和开发商相脱离,土地由政府按区域评估划价,出售给房产最终用户,开发商只负责土地上的建安及销售,增加透明度,可以有力削弱开发商囤积土地、炒买妙卖。

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土地供应总量。土地供应过量,宏观经济疲软时,减少土地供应总量,土地供不应求,宏观经济坚挺时,增加土地供应总量。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以计划弥补市场不足,实现土地市场供求平衡,科学规划房产用地布局和比例。

措施二:取消经济实用房,调整供应结构。

经济适用房政策是一种倾向性的政策,具有很大的腐败诱惑性,带来一系列的腐败问题,国有补贴流失,不能使真正需要的人收益,应从供应结构上进行调整,减少高档住宅开发,增加普通商品房供应。对低收入群体可以根据措施一,划分特定区域免除土地费,建设廉价房,由开发商出售给低收入者,减少了监督成本。

措施三:采用多种经济手段调节。

银行利率的调整对稳定房价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所以不能单单依靠调整利息的经济手段来控制房价,应采取多种措施,特别是税收调节,对房产投机者制定更为细致的税收政策,提高房产投机成本,减少投机性需求。

措施四 : 改变消费观念,发展租赁市场。

发展和完善房屋租赁市场,建立梯级消费观念,不仅减轻低收入家庭消费压力,而且解决当前房价居高不下和高空置率的矛盾。

4结论

讨论了以1998年住房改革以来,为抑制房价出台的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分析了调控失衡的原因,给出了调控房价四项建议,改变土地供给方式;采用多种经济手段调节;取消经济实用房政策,调整供应结构;改变消费观念,发展租赁市场 。

参考文献

关于经济适用房税收政策范文2

[关键词] 住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

住房问题关系百姓的切身利益,解决好住房问题,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是件国计民生的大事。20多年来,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现阶段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收入)群体等的住房困难问题。

一、住房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将传统的实物分房福利体制转向货币化分配、市场化和社会化供应的住房制,住房制度改革改善了人们的住房条件,但也产生了一系列住房问题。住房问题的核心是居民住房消费支付能力的不足,大量中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与具有适宜标准的住房价格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他们难以依靠自身力量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困难的状况。这是住房问题的症结所在,也是住房保障问题产生的本质原因。

2.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住房结构的失衡

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住房结构失衡的矛盾。一方面是中高档房地产产品供给多。根据国际经验,发展中国家的高档物业在房地产中所占比例应在5%-10%之间,而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主要供给仍然是中高档商品住房,其中高档商品住房占15%左右。另一方面,低价房供给不足,老百姓真正需要的中低价位的经济适用房较为缺乏,并且经济适用房供给逐年下降。

3.政府在房地产业的双重身份

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具有参与者和监管者双重身份,因此在面对房地产业时就有两个相反的政策目标:一方面,提供住宅、厂房、商厦用地,满足居民居住及商业活动需要,要维护土地价格稳定、低廉。另一方面,土地是政府获得土地增值和地租的来源,又是征税的基础,土地价格最好能不断上涨。

现行的土地批租制度使地方政府具有操控土地市场和土地价格的利益。卖地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价格上涨,土地出让金也上涨。地方政府具有推高土地价格的利益驱动。我国的土地征用市场是一个行政压制下国家独家收购的买方垄断市场,土地出让市场是一个国家独家供给的卖方垄断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没有足够的动力平抑房价,也没有足够的动力提供符合需求数量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造成房价过高、低端房屋供给不足的现状,使得中等偏下和低收入者买不起房。

二、现行住房政策存在的问题

为解决住房改革中出现的住房问题,国家一直在努力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经过二十余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实施了一系列针对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是“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对高收入家庭提供商品房,实行市场价;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实行政府定价。

1.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

(1)供应规模不足

国家规定商品房开发中经济适用房的供给要占20%,但部分地方政府过分强调房地产对当地GDP增长的带动作用,过分依赖房地产税收和土地收入增加财政收入,有的地方削弱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忽视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建设规模和供应总量明显不足。

(2)现有政策调整和执行不力,存在寻租空间

从调查和地方反映的有关情况看,部分地方对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落实不到位,少数地方至今没有出台具体实施措施。一是对有关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部分地方没有按要求及时将供应对象调整为中等偏下收入和有购买能力的低收入家庭。一些地方还存在党政机关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的现象。二是对建设标准控制不严。据27个省会以上城市的统计,2004―2006年,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套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有13个,其中超过90平方米的有5个。三是销售监管不严。部分城市供应对象界定模糊、审查把关不严,优惠政策未能真正落实到保障对象。个别地方销售过程不够透明公开,少数地方甚至引发了炒房号现象。

2.廉租房存在的问题

尽管廉租住房制度已经推开,但建设步伐还比较缓慢,覆盖面还比较窄。造成廉租房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是资金来源不足。作为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土地收益、住房公积金收益虽然落实较早,但数量有限。作为投资主渠道的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一直到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贴后地方财政才开始配套安排。另外按照国家的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至10%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目前还没有一个城市全面落实。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建设资金的规定,也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基础薄弱,提取资金少而很难落实。

三、几点关于解决住房问题的建议

1.进一步发展完善廉租房制度

(1)扩大保障范围

国家应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使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户数不少于应保障户数的20%,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根据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实际,将为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的社会群体也尽可能纳入保障范围。

(2)解决资金来源不足问题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四部分:一是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四是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其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金的覆盖面有限且不能形成有效循环;而土地出让净收益增加的前提是地价上升和出让规模扩大,不具有可持续性;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则主要用于廉租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付的单一来源,也不符合住房保障发展规律。

所以建议采取“一主多元”的方式,在确保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上述四部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充分运用金融工具、采取加大金融支持等方式,努力拓宽其它方面的资金渠道。如:鼓励社会捐赠;实行廉租房开发公积金贷款,对开发建设社会保障性商品住房的开发商,实行住房开发抵押公积金贷款,这既可缓解开发商的资金需求,又有利于实现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3)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限于现在廉租房数量有限、供不应求的状况,必须健全廉租房的准入、准退机制,合理确定廉租房住房保障的对象和标准,对享受廉租房的家庭要定期审核,对收入或者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家庭,要及时调整保障方式,一旦其摆脱了贫困就应及时迁出。

2.经济适用房实行货币补贴

货币化补贴就是政府变原来向住房困难户提供低价住房的做法为利用专项补贴资金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直接发放货币补贴,凡取得经济适用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在房地产市场上购买商品房后从政府领取货币补贴款。

货币化补贴克服了原先建造房屋间接补贴的以下无法逾越的缺陷:一是经济适用房商品性的定位与政府干预存在矛盾。从土地供应到房屋建设、分配、管理,政府职能的执行力和监管的有效性都是无法达到规范要求的,运作过程中存在着寻租空间,往往没有起到改善目标对象住房问题的目的。二是地方政府资金不充裕,金融部门也担心风险而缺乏投资的积极性,使投资建房的资金不足而导致经济适用房供给量不足。

3.发展经济租赁房

经济租赁房政策是建设部在2008年初开始研究的针对保障房申请条件不具备、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推出的一个以无产权租赁为主的保障方式。经济租赁房与廉租房的区别在于保障对象的区别。经济租赁房的保障方式以无产权租赁为主,即政府筹资建设经济租赁房之后,被保障对象不购买只租赁,并由政府提供补贴。这样的做法可以给予高租金者较好的住房,给予低租金者较低水准的住房。既能满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维持起码的尊严;又能根据收入水准划分不同的租金群体,部分人士可以获得较高的住房水准,而政府也能够维持基本的财政收支平衡。最重要的是,经济租赁房住房者不拥有产权,只要不赋予产权,从理论上来说,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国家,可以根据收入升降租金,保障住房进入最需要者的群体,减少官员、富裕阶层的寻租动力。

4.强化政府职能,加快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

坚持落实政府责任,引导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消费模式。政府有必要建立健康的房地产市场,使房地产市场保持合理的投资规模和结构,使住房消费以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为主,实现收入不同的阶层能够买到适合的商品房。具体的做法如下:一是要提高住房建设规划的制定水平和实施质量。现阶段应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主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二是改革土地出让金制度。2006年8月31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明确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了抑制现行土地收益激励下的地方卖地,以及统筹地区协调发展,可以考虑以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并规定不得作为本届政府的当期收入安排使用,避免“寅吃卯粮”。三是完善调节住房市场供应的税收政策。

5. 加快多层次金融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适当加大缴存比例,适当提高职工收入中用于住房消费的比重;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贷款比例,让贷款更好的服务于那些难于从银行获得融资的人群;研究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抵押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模式。

(2)充分发挥住房抵押贷款的作用

中、低收入家庭是居民中的多数,除一部分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之外,大都因缺乏融资渠道而事实上被排除在住房消费市场之外。现行商业银行的房贷门槛比他们的实际支付能力高出很多,即使把房价降到期望的程度,中、低收入家庭还是无钱买房。由此可以看到我国住房金融距离现代住房制度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住房金融的发展。我们可以适当降低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创造条件促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3)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发行地方债券,改变过分依赖“土地财政”的状况。根据现行制度,土地收益是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主要资金渠道之一,也是城市基础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从长远来看,这种状况难以为继;从当前看,也不适应扩大投资和消费的形式要求。应当按照公共财政制度和国外通行的做法,把住房保障补贴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把中长期债券作为基础建设的正常资金来源,从体制上防止低价房价的暴涨暴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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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郝益东:中国住房观察与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3]任纪军:破解乱局――重整中国房地产经济[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4]建设部课题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关于经济适用房税收政策范文3

【论文摘要】住房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热点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解决好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是城镇住房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住房政策的主体目标,各国政府在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方面都进行了积极探索。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加快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有着重大的启迪意义。

住房作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资料,具有一般商品和公共产品两种特征属性,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品,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标志之一。中低收入群体由于受支付能力的限制而无力通过市场机制解决自己的住房,他们更加需要政府的政策性帮助。因此,要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切实做好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工作。经过多年来的改革与实践,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以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自去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来,住房保障问题被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国家接连出台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许多地方按照中央要求,制定并公布了住房建设计划,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做出了明确要求,力度颇大。除了国家所明确要求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很多地方还积极尝试、创新经济租赁房、限价房等多种形式的保障措施。虽然住房保障政策受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但是其中规律性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本文选取了美国、日本、新加坡三个国家进行比较分析。

一、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经验及做法

1、美国

美国在住房保障方面最具特色的是通过立法保障来实施各项措施。为了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宅与城市发展法》等,对住房保障做了相应的规定。

美国住房保障内容可以概括为六方面。一是扩大房屋抵押贷款保险。除少数富人家庭外,很少人能一次付清房款,通常支付房价25%现款,其余部分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和放款协会寻求贷款。二是提供较低租金公房。《住房法》规定,政府必须为低收入者提供较低租金住房,其租金一般不到私有住房租金的一半。三是提供低息贷款建房。《国民住宅法》规定,政府提供低利息贷款,鼓励私人投资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建设,建成后的住房将优惠提供给因城市重建或政府公共计划丧失住所的家庭。四是提供房租补贴。家庭收入为居住地中等收入80%以下者均可申请此项补贴。五是帮助低收入家庭获得房屋所有权。六是禁止住房中的种族歧视。

发达的房地产金融是美国住房保障的制度基础。美国的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地参与住房建设,其私人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机构都经营房地产贷款,特别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大多数人购房往往通过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来支付房款。另外,美国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个人买房,如对购买住房实行贴息贷款和贷款担保、采取减税政策等。

2、日本

二战结束后,日本住房短缺达420万户,约2000万人无房可住,占到当时人口的1/4。日本政府为了缓解住房短缺状况,先后制定了《住房金融公库法》、《公营住宅法》、《日本住宅公团法》。此后日本政府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通过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的法规,日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走向正轨,不同程度地满足了不同阶层的住房需要。

其住房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低息贷款促进企业从事民间住宅建设。日本银行为促进企业建住宅,于1985年10月以后,将利率从8.88%降为7.35%,全国银行同期放款7789亿日元的住宅信用贷款。二是政府以低税和免税优惠促进私人住宅的兴建与购置。政府曾举办一种50万日元以内的免税利息的“住宅零存整取邮政储蓄”,在不动产税、固定资产税等方面对住宅用地实行优惠。三是建立健全公营住宅体系。日本公营住宅体系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运作的核心在于一切建立在公营住宅法的基础上,合理界定受益对象的收入标准、制定多档次房租水平,以及国家对公营住宅保持相对稳定的资金投入。由于申请这种住宅的人比较多,而住宅数量有限,取得公营住宅需要相当长的时间。1996年日本对《公营住宅法》进行了修改,提出公营住宅房源新思路,即:由地方公共团体建设公营住宅,由地方公共团体收购民间住宅,由地方公共团体租用民间住宅。

3、新加坡

新加坡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的政府干预和介入程度很大,可以说新加坡的住房保障体制是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典范。

其住房保障制度具有许多特色。一是制定长远规划,政府出资建房。1960年成立了房屋发展局,专门负责住宅建设的规划、开发和管理,并把实行“居者有其屋”当作国策。二是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于1955年建立的一项强制性储蓄制度,经过发展和完善,中央公积金制度己经成为新加坡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涉及到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投资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种综合的社会保障储蓄制度。三是分级提供公有住宅补贴,严格按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享受住房保障水平。在住房短缺时期,政府规定只有月收入不超过800新元的家庭才有资格租住公用住宅。政府对购房补贴也采用分级的办法,例如:一室一套,政府补贴1/3;三室一套,政府只补贴5%;四室一套,政府不仅没有补贴,而且按成本价加5%的利润;五室一套,政府按成本价加15%的利润。四是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为确保公共住房的可承受性,房屋发展局根据中低收入居民的实际负担能力来确定组屋的价格,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历经了低于成本价、成本价和略高于成本价的调整过程,并逐渐形成较为合理的定购制度。

二、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住房保障制度的经验和做法来看,我国应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市场导向、适度保障、动态调整的原则,多渠道建立起覆盖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1、尽快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

自200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提出要“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以来,我国至今仅出台了《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两部全国性的政策法规文件,尚无全国性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问世,甚至连基本的《住房法》都没有颁布。因此,应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住房保障法规,从法律上对我国住房保障的目标、框架和保障对象、标准、范围、资金来源及机构设置等作出明文规定。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出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并针对住房保障的不同对象,提供多种不同方式的住房保障。

2、健全以政府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由于住房作为商品所具有的特殊性及住房市场所存在的缺陷,只依赖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为数众多的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政府作为一国宏观调控的主导者和政策的制定者,担负着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职责,理应成为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并应自觉、主动承担起住房保障的各项职责。同时,改变当前的政绩考核机制,建立一个涵盖政府各项职能的科学的指标体系,着重凸现政府的公共管理与社会保障职能,住房保障制度的落实情况应该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指标。

3、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从国际经验和我国当前的实际来看,廉租房的建设和制度完善应该成为当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在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实施中,存在着门槛过高、覆盖范围过低、资金瓶颈等问题。以国内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最早的城市上海为例,目前上海廉租住房制度采取的家庭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和人均收入认定标准分别为7平方米和600元/月,累计受益家庭仅3万户左右,占家庭总户数比例不足1%。

首先,有必要加快放宽廉租住房政策标准,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扩大廉租住房对象覆盖面,把更多的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争取实现全部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保尽保”。其次,拓展廉租房来源,拓宽廉租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其中,鼓励民营企业扩建廉租房也不失是种好思路。最后,建立和完善进入退出机制,加强廉租房分配的监督和管理。比如,原廉租住房的居民,收入提高到中等收入水平时,就应该立即搬出原廉租住房;未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也应该按照收入增长适当调整租金水平。

4、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亟待完善之处。如政策实施监管不力、享受对象界定不明、资格审查不严等等,出现“开宝马住经济适用住房”的怪现象,使政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必须针对当前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一是明确保障对象。要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且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二是依法严格监管。关键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提高供应和管理的透明度,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审核、轮候、公示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60平米左右的小户型建设标准,加强全社会监督。三是完善退出机制。鼓励条件改善的家庭在补交必要的土地出让差价后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优先回购用于补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限价房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

5、综合运用各种配套手段

(1)税收政策。即运用各种税收手段支持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如适当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中的相关税费,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和适时出台物业税等,以期达到“正税、明租、清费”的目标。

(2)补贴手段。目前我国各地享有住房补贴的人口比例低,覆盖面窄。随着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深入,应把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补贴逐步转化为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直接货币补贴,变暗补为明补,变补“砖头”为补“人头”。这样可以大大提高补贴资金效率,使补贴无法产生对高收入家庭的溢出效应,减少补贴额,能更有效地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

(3)金融配套措施。在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基础上完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加大住房金融对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提高公积金归集水平,增加公积金的归集总量;借鉴国外经验,吸收外资和民间资本组建住房银行,开办住房储蓄业务,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低利率的住房贷款;积极推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建立住房贷款担保制度。

【参考文献】

[1]张庭伟:美国住房政策的演变及借鉴[J].中外房地产报道,2001(7).

[2]尚教蔚: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J].城乡建设,2006(3).

[3]万婷: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性建议[J].中国房地产,2005(10).

关于经济适用房税收政策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业房地产税收政策长效机制税制改革

正确认识房地产业及税收调控的地位

(一)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需要摆正位置,坚决扭转“房地产依赖症”

房地产业从2003年开始,被确认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地位的特殊性一直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但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也会产生一系列负面作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违法用地;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加剧了人口、土地、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房价上涨过快加剧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高房价必然抑制居民对其他领域的合理消费,不利于扩内需、促消费;地方收入“房地产依赖症”对其他产业产生资本和土地的挤出效应,使其他产业可能被忽视,因此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受到影响;大多数中央调控政策的执行最终都要靠地方政府,而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的过度依赖让地方政府既无力建设保障性住房,也无心抑制高房价,这可以说是当前宏观调控政策作用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摆正房地产业的地位,房价一味上涨和房地产业“一枝独秀”的发展绝不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模式,必须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认识和局面。

(二)房地产税收调控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改善税收调控方式

房地产行业具有的“资金密集型”和对土地的高度依赖性特征,决定了土地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最重要的手段,而税收调控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不宜频繁使用,相对稳定的税收体系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房地产市场可以采取的常用调控政策中,税收调控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金融、信贷等政策调控往往是“一刀切”,而税收政策更多是结构性调整。因此,虽然税收调控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就税收调控而言,现在的问题是:当前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没有一项是从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台的。

对前一阶段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梳理

(一)2005年以来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从2005年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至2008年上半年,其间为应对房价偏高、增长幅度偏快等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紧缩性政策;第二阶段,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这一阶段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配合国家的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指导方针,为鼓励国民购买住房和扶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以宽松政策为主。从以上两个阶段来看,宏观调控措施尽管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税收政策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国内大部分城市房价波动较大,同时在总体上延续着不断上涨的趋势。第三阶段,2009年底至今,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又出现过快增长的势头,宏观政策又开始趋紧,相应税收政策方面也开始收紧。

(二)2008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具体房地产税收政策

2008年3月,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国家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运行当中涉及的有关税收。2008年11月,为了减轻个人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同时还规定个人住房买卖的时候可以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2008年12月出台的国办131号文,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和原来执行的政策相比,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免期,同时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通过这次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可以降低住房转让交易成本,促进二手房市场发展,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消除了内外资企业在房产税征收方面的“双轨制”。2009年12月22日,国家下发财税[2009]15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次政策调整把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后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时间从2年恢复为先前的5年,体现了政策较以前开始趋紧。

下一阶段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尽早全面开征物业税,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

开征物业税主要是完善财税制度的需要,同时对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分税制体系以及抑制房地产投机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至于调控房价,虽然短期内效果尚待考察,但从长远来讲增加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负、改革现行“土地批租”制度,肯定对房价的合理化和避免过快增长有积极的作用。当务之急是需要认真研究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各项现实问题,包括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目、减免税、税收征管以及过渡时期新旧体制的衔接等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解决。考虑到改革的难度,可以采取分步骤,由易到难的办法进行,可以考虑先行开征“房屋空置税”和“土地闲置税”等简单易行的税种,将来再逐步过渡到全面开征物业税。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改革。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税制不合理已经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两会”期间,有委员提出房地产税费涉及12种税,50项费,一套房合计征收62项各种税费,这也是高房价的原因之一。

(二)调整房屋租赁税负,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理论上,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房产的所有人即业主,但业主会不会把此税转嫁给租户?事实上,从香港的情况来看,业主普遍会把物业税转嫁到租客身上。租户除承担租金外,还多交了税,可以说政府征收物业税是从租客身上收了一笔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必须调整房屋租赁时的税负,降低租赁成本,活跃房屋租赁市场。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要征收六税一费,不仅税种多、税负重,而且在实际征管中偷逃税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建议统一税率,对普通住宅个人住房租赁统一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以此来盘活空置住房,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

(三)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配合物业税的征收

从世界各国财产税征收的情况来看,大多都会配以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以使财产税的征收不至落空或有漏洞。在房主在世时赠与或者去世后由子女继承的房产征收遗产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房产的长期收益预期。联系到我国的实际,如果征收大额的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降低富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动机。那么相应就应该能起到降低需求的作用,从而起到影响房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

2.陈真诚.不表态不代表物业税不会开征.法制日报,2010(2)

关于经济适用房税收政策范文5

关键词:房地产业 房地产税收政策 长效机制 税制改革 

 

正确认识房地产业及税收调控的地位 

 

(一)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需要摆正位置,坚决扭转“房地产依赖症” 

房地产业从2003年开始,被确认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地位的特殊性一直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但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也会产生一系列负面作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违法用地;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加剧了人口、土地、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房价上涨过快加剧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高房价必然抑制居民对其他领域的合理消费,不利于扩内需、促消费;地方收入“房地产依赖症”对其他产业产生资本和土地的挤出效应,使其他产业可能被忽视,因此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受到影响;大多数中央调控政策的执行最终都要靠地方政府,而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的过度依赖让地方政府既无力建设保障性住房,也无心抑制高房价,这可以说是当前宏观调控政策作用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摆正房地产业的地位,房价一味上涨和房地产业“一枝独秀”的发展绝不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模式,必须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认识和局面。 

(二)房地产税收调控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改善税收调控方式 

房地产行业具有的“资金密集型”和对土地的高度依赖性特征,决定了土地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最重要的手段,而税收调控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不宜频繁使用,相对稳定的税收体系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房地产市场可以采取的常用调控政策中,税收调控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金融、信贷等政策调控往往是“一刀切”,而税收政策更多是结构性调整。因此,虽然税收调控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就税收调控而言,现在的问题是:当前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没有一项是从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台的。 

 

对前一阶段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梳理 

 

(一)2005年以来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从2005年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至2008年上半年,其间为应对房价偏高、增长幅度偏快等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紧缩性政策;第二阶段,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这一阶段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配合国家的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指导方针,为鼓励国民购买住房和扶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以宽松政策为主。从以上两个阶段来看,宏观调控措施尽管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税收政策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国内大部分城市房价波动较大,同时在总体上延续着不断上涨的趋势。第三阶段,2009年底至今,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又出现过快增长的势头,宏观政策又开始趋紧,相应税收政策方面也开始收紧。 

(二)2008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具体房地产税收政策 

2008年3月,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国家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运行当中涉及的有关税收。2008年11月,为了减轻个人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同时还规定个人住房买卖的时候可以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2008年12月出台的国办131号文,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和原来执行的政策相比,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免期,同时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通过这次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可以降低住房转让交易成本,促进二手房市场发展,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消除了内外资企业在房产税征收方面的“双轨制”。2009年12月22日,国家下发财税[2009]15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次政策调整把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后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时间从2年恢复为先前的5年,体现了政策较以前开始趋紧。 

下一阶段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尽早全面开征物业税,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 

开征物业税主要是完善财税制度的需要,同时对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分税制体系以及抑制房地产投机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至于调控房价,虽然短期内效果尚待考察,但从长远来讲增加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负、改革现行“土地批租”制度,肯定对房价的合理化和避免过快增长有积极的作用。当务之急是需要认真研究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各项现实问题,包括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目、减免税、税收征管以及过渡时期新旧体制的衔接等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解决。考虑到改革的难度,可以采取分步骤,由易到难的办法进行,可以考虑先行开征“房屋空置税”和“土地闲置税”等简单易行的税种,将来再逐步过渡到全面开征物业税。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改革。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税制不合理已经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两会”期间,有委员提出房地产税费涉及12种税,50项费,一套房合计征收62项各种税费,这也是高房价的原因之一。 

(二)调整房屋租赁税负,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理论上,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房产的所有人即业主,但业主会不会把此税转嫁给租户?事实上,从香港的情况来看,业主普遍会把物业税转嫁到租客身上。租户除承担租金外,还多交了税,可以说政府征收物业税是从租客身上收了一笔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必须调整房屋租赁时的税负,降低租赁成本,活跃房屋租赁市场。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要征收六税一费,不仅税种多、税负重,而且在实际征管中偷逃税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建议统一税率,对普通住宅个人住房租赁统一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以此来盘活空置住房,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 

(三)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配合物业税的征收 

从世界各国财产税征收的情况来看,大多都会配以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以使财产税的征收不至落空或有漏洞。在房主在世时赠与或者去世后由子女继承的房产征收遗产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房产的长期收益预期。联系到我国的实际,如果征收大额的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降低富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动机。那么相应就应该能起到降低需求的作用,从而起到影响房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 

2.陈真诚.不表态不代表物业税不会开征.法制日报,2010(2) 

关于经济适用房税收政策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业 房地产税 宏观调控 规制俘获

2003年以来,我国房地产业房屋销售价格持续上涨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房价调控问题不仅关乎百姓利益,而且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大局。尽管中央政府连续两轮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但房价问题依旧突出。税收作为政府最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对房地产业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文从房地产税收种类及其作用入手,探讨近年来税收政策的调整及其效果。

一、房地产税收种类及其作用

房地产税收贯穿房地产的生产开发、保有使用和转移处置等各个环节,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制约着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盈利水平和消费者的支出水平。目前房地产税收主要包括房地产保有税、房地产所得税及房地产取得税。

1、房地产保有税。房地产保有税收对拥有房地产所有权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征收,一般依据房地产的存在形态――土地、房产和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来设置。目前我国房地产保有税收主要包括地价税、房产税和闲置土地税。房地产保有税通过三个途径影响房价:具有使房价降低相当于保有税现值部分的效果;促进房地产有效利用所带来的效果;有效防止房地产泡沫的产生。投机房地产资金的获利空间要么被税收成本挤压,要么被持有成本消耗,保有税负可明显降低房地产作为资产的投机的有利性,有效阻止房地产投机需求。

2、房地产所得税。房地产所得税是对经营、交易房地产的自然人或法人就其所得或增值收益征税。目前该税种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3、房地产取得税。房地产取得税收对取得土地、房产所有权的人征收。目前我国房地产取得税包括农地占用税、契税、遗产与赠与税等。政府征收房地产取得税,旨在通过加大流转环节的税赋增大炒房成本,压缩获利空间,抑制投机炒作。

二、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动态

1、对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调整,合理引导投资导向。2005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管理。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2006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开始执行,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做了适当调整;对转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实行新规定;增加对开发产品成本、费用的扣除项目;明确合作建房的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做了限制;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做出新规定;规定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及开发产品完工后“计税成本”结算的一般原则;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提出了新要求。此次《通知》最大的调整是将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比例由15%提至20%;按开发项目的性质将开发产品区分为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针对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的六条要求(简称“国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利用营业税的手段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调节。

“一费二税”开启了2007年房地产调控的新局面。2007年1月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将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1倍;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同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月起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由“预征制”走向“清算制”。政府希望能够限制更多资金进入到房地产市场;同时对开发项目的明确划分也显示出调控针对住房供应结构的引导。综合来看,是收紧了对房地产的政策优惠。

2、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调整,控制和引导需求。

(1)营业税。2005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5%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遍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2006年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强调:2006年6月1日后,对转让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全额征税,而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这一政策导向对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转让在营业税缴纳上体现差别,同时对投机性住房交易是一种遏制。

(2)个人所得税。在2006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强调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转让收入,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上由自行申报纳税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房产交易场所设置征收窗口,个人所得税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契税等税捆绑办理。“转让个人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体现对商业性投机买卖和自用消费性买卖房地产的区别调控。

三、税收政策调控的效果

2005年以来的房地产税收政策调整给房地产业带来了一定影响,但从房地产价格指数来看,政府税收调整对房地产业的价格控制效果并不显著。图1是2003年第一季度至2007年第二季度的房地产价格指数,因为指数为环比数据,故要对其进行处理还原。按照通常的做法,以2003 年为基期并假定2003年各季度间价格指数反映各季度间实际价格变动。其后各季度数据以上年值为100,乘以当期价格指数并假定调整后的价格指数反映了价格变化情况,原始数据和调整后的数据均见下图。从图1可见,房地产价格从2003年第一季度开始便呈上涨趋势,而且这种趋势并没有得到改观,房地产税收政策并没有遏制价格持续上涨的趋势。

造成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率偏低,影响甚微。房地产税收占房地产开发成本比例相对较小(不到10%),对于房地产高达40%以上利润空间而言微不足道。房地产业超额垄断利润造成大量资金进入房地产业,削弱了政府通过税收调整合理引导投资的初衷。

2、行业垄断给房地产开发商转移赋税的机会。垄断使房地产商将增加的税赋轻易转嫁给消费者,造成房价上涨。政府对房地产开发商实行税收调控是由卖方完全承担所有的税赋为前提,但房地产业的垄断性造成流转环节征税很容易通过计入价格而转嫁消费者。事实证明,流转环节税赋增加后,售房者的交易成本非常容易转嫁给消费者,对卖房者却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3、房地产“利益联盟”中央税收规制。对于房价持续上涨的动因,固然有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等合理因素,但从分享房价上涨好处的“利益联盟”来看,作为一个重要的获利群体,在房地产热和房价上涨的背后,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产生短期化思想,背离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初衷。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另外的机制影响中央税收规制政策的走向,降低了房地产税收规制效果。

4、税收的时滞性。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工具,对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关于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的目标都有一定作用,但税收不论在调节总量还是在调节结构上都存在一定的时滞,包括认识时滞、执行时滞与反应时滞,造成调节效果不显著。我国房地产税种繁复、征收环节多,存在重复征税和多层次收费现象,成为导致商品房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现行税制结构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保有环节税负偏轻,流转环节税负偏重,房地产税主要集中在开发、建设、转让等流转环节,多为流转税种,而流转税为间接税。根据税收转嫁的一般规律,流转环节税收转嫁容易发生,而保有环节不易发生税收转嫁,因此我国房地产税种结构使得税负转嫁极易产生。我国房地产市场属于垄断性行业,更易发生税负转嫁。

四、结论与建议

1、改革房地产税收体系的有关税种。对我国现行的土地税法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合,科学设置税种、税率,并注意与其他土地法律法规衔接配套。参考国际物业税的特点,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将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转化为在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

2、调整房地产税收体系中的税率。目前房地产税收以比例税率为主,这已经体现出一定弊端。可以借鉴个人所得税的经验,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来计征。

3、正确处理税、租、费的关系。完善土地税、租、费立法,将合理且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收费并入税收体系,取消不合理的收费。优化征收环境,实行统一的房地产征税制度,建立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4、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关系。地方政府为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及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政绩”形象,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央政府的调控政策间存在偏差,因而处理好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税收关系也是完善房地产税收的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 常丽: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完善对策[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1).

[2] 董鸿波、李倩:房地产税收转嫁及其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