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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知识培训范文1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075-02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 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 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 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保险公司合规知识培训范文2
部分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拓展时,盲目的追求保费规模、机构数目等指标,反而忽视了保险公司经营最为核心的部分———业务结构管理。如非车险业务和车险业务的占比失衡、承保险别之间结构的不合理等。上述不合理的业务结构带来的是中小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率的不断上升,承保利润的不断下降,理赔和客户服务压力的不断增加。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各公司高层决策者在决策中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公司的长远发展,以及保险专业知识的匮乏,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业务价值的实现和公司经营成果。作为保险公司的命脉,业务销售能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销售能力提高,保险公司才能获取足够多的保费收入来进行企业的日常运营。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由于设立早、资金和实力雄厚,因此拥有绝对性的销售资源,包括:广阔覆盖的机构网点、长期合作的保险渠道,以及参与设立的新兴销售渠道———电销、网销。相较而言,中小型保险公司在这一方面则存在着绝对弱势,无法与之匹敌。
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由于保费规模保持在一定的水平,因此尽管其机构和人员众多,但依然可以通过保费规模的分摊,将公司的整体固定成本率控制在较低水平,从而提高了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而对于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有限的保费规模很难对其固定成本进行分摊,因而其固定成本率往往是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的1.5~3倍。由于中小保险公司具有业务规模小、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无法提供具有吸引力的职业规划等问题,很难留住专业人才。即使是公司自行培养的人才,虽然初始忠诚度较高,但技能和经验成熟后,在大公司有竞争力的工作职位和优厚的福利待遇的吸引下,也很容易流失。
中小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恰当的公司发展战略,并且要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中找准自身的市场定位。虽然在与大型保险公相比,中小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方面存在一定劣势,但中小保险公司仍具有相当的局部资源优势。因此,准确定位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是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制定决策和发展战略时首要确定的关键点。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参与者众多,但市场仍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带”,中小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发掘和利用这些空白点来增强自身竞争力,成为特定服务和特定客户群的“首选”。对于中小保险公司来说,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应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地域特点,选择恰当的文化发展方向;二是以四个“核心”———“维护股东权益、维护消费者权限、合规经营、效益发展”出发,创造自身的企业文化;三是既要注重企业内部的文化建设与发展,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同时也要注重外部的舆论与监督,重视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声音与意见。
中小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地域特点和股东关系的资源优势,量身打造具有各自特点的产品和服务。不盲目的追求“大而全”的经营思路,专注部分目标领域或市场,走专业化的特色道路,从而最终实现从“模仿者”到“创新者”、“革新者”的转变。效益和利润是企业维持生存和不断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作为竞争力较弱的中小保险公司更应该注重业务的“精耕细作”。一是重视业务经营数据,通过不断学习先进理念和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提升对业务数据的分析和观察能力,为业务政策和业务方向提供准确的支持和判断;二是重视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定期或随时业务质量监控情况;三是加强业务来源分析,准确了解业务来源的情况,包括各类、经纪,以及销售团队;四加强市场关注度,包括监管部门和同业公司的动态,对于影响业务发展的重要事件要及时了解、分析,并提出相应措施。现在的保险市场已经进入了买方市场,中小保险公司必须学会站在消费者立场思考和解决问题,这既是生存的法则,也是公司长远发展的核心战略。中小保险公司应以客户为中心,提升客户的体验感,同时从内部入手,提高全员的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水平。
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注重专业人才培养。首先要完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起健全、具有充分吸引力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为人才的引进、培育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包括:加强人才职业生涯规划的管理,完善保险公司的长期人才激励机制和培训平台,完善人才引进与储备机制;健全以合规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设计科学的薪酬方案,强化战略性薪酬决策。其次保险公司需要完善内部培训制度,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做好保险从业人员在职培训,建立并完善人才成长长效机制,完善培训规划。(本文作者:王江平 单位: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合规知识培训范文3
一、以思想的“稳”促发展的“稳”
思想是一切发展的总开关和总钥匙。加强思想教育,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让所有管理者及员工充分认识到合规的中重要意义,是我们发展保险的出发点。我们通过会议、培训、调研等多种场合经常强调“六大”管理意义,即合规管理可以规范员工行为,合规管理可以防止决策失误,合规管理可以促进知行合一,合规管理可以防范风险,合规管理可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合规管理可以提升企业信誉和形象,并经常分析案例,给干部员工以警示。只有从思想上高度的统一,才能真正的做到合规发展。通过宣贯,全局干部职工对合规经营达到了思想上的高度统一,合规发展的意识普遍增强。
二、以培训的“常”促发展的“稳”
保险产品多、话术多,也经常更新,因此,培训常态化显得尤为必要。我们在内控建设及业务培训上下功夫,按照省邮政公司的《保险业务办法实施细则》,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所有环节都有章可依;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在企业内部加强《保险法》学习宣传,切实营造保险业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我们还将学习《保险法》与教育培训结合起来,把《保险法》作为干部员工和营销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全员学习、重点培训、强化宣导,在全局上下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员工和营销员的法制观念,形成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良好局面,进一步规范企业业务、管理和服务,做到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三、以管理的“严”促发展的“稳”
一是加强保险销售资质的管理。全市94个营业网点均按保监会规定在显著位置悬挂“保险兼业许可证”,并获得了相关上级行授权。全市485名从事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均取得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是严格按照省邮政公司的要求,加强对产品的准入制度。明确各合作公司保险产品的准入、宣传、销售和投诉处理等不同环节中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建立明确的问责制度。
四、以服务的“精”促发展的“稳”
保险公司合规知识培训范文4
[关键词]诚信 保险信用 信用体系
一、诚信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信用二字,古来有之。信用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的‘宣十二篇’,王曰: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意思是要取信于民。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学者从道德、法制、社会结构等三个角度来解释信用。
保险活动中,英国1906 年的《海上保险法》最早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最大诚信原则,我国200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将诚实信用原则单独列为第五条:“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保险信用状况现状分析
根据新《保险法》,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目前保险信用缺失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和中介人。
1. 保险人信用缺失。保险人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信息披露不够规范,缺乏信用记录和报告机制。二是保险理赔效率低,不够规范。三是市场竞争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四是保险内部管理力度不够,内控制度还不够完善。
2. 投保人信用缺失。有些投保人在现实生活中丧失了最基本的诚信道德,千方百计造假,骗取保险资金:一是保前欺骗;二是保时瞒骗;三是保后蒙骗;四是索赔时诈骗,
3. 保3险中介人的信用缺失。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人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一是展业活动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二是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是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
三、保险信用缺失的深层原因剖析
1. 社会信用基础薄弱。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我国目前的信用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对市场参与者的失信行径进行谴责,与之相适应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信用意识淡漠,诚信责任不强。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 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投保人的有限道德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会出现利己主义动机,只关注其即期经济价值和个体利益,加之商业行为不规范,导致不讲信用的事件层出不穷。
3. 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我国保险业的保单销售,尤其是寿险保单多数是靠保险营销员的营销完成的。一方面,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培训模式有偏差,注重营销手段的培训,保险理念、保险相关知识以及产品的培训重视不够。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考核机制也以业绩为主,销售的保单越多,营销员的提成也就越多,这些问题客观上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4. 保险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首先,对于在保险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在投保时很难对保险公司做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投保人只能被动地选择接受或拒绝。加之绝大部分保单的条款在表述上专业词汇过多,或晦涩难懂或模糊不清,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条款。其次对于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必要的信息采集制度缺失,每次投保人的投保资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
四、建立健全我国的保险诚信体系
1. 加强保险业的法制建设。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内在要求,但诚信意识和诚信行为并不会自发形成,它需要在一系列的保障制度、约束制度和惩罚制度的作用下逐渐形成。因此只有法律保障,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从法律、法规上规范保险活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对保险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是保险行业重要的立法原则。同时,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法规体系,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保险行业法律、法规的先进之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的相关法规,通过立法,控制市场风险,细化保险操作规范,加强对保险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约束,建立起一整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法律体系。
2. 加强保险公司自身的诚信意识。在企业内部管理中,坚持诚信至关重要。要注意把诚信原则引进公司的管理实践中,在公司内部营造以诚相待、诚实守纪、开诚布公的人文环境。一是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人事环境。二是要营造以诚相待的人际环境。就是要在公司从上到下建立起以诚相待、坦诚相见的人际关系。三是要营造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制度环境。
3. 保险公司加强对其营销、中介人员的约束与管理。保险企业要把诚信的思想贯彻到职工的日常教育当中,从根本上解决诚信经营问题。
(1)要建立一套以诚信为内容的价值理念。“诚信”不仅是一种基本道德规范,也是企业生存的动力源泉。
(2)要建立一套诚信为优的激励措施。对秉持诚信者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对忠于职守、诚信待人、诚信服务者给予表彰。
(3)要建立一套以诚信为目的的自律机制。保险公司要制定一套技术服务标准,完善业务管理程序、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组织保险从业人员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加强保险监管,建立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保障机制。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保障机制就是对限于困境或破产的保险公司客户后,保险公司实施救助的保障制度体系,其目的是减少保险公司应破产对被保险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救济破产保险公司,减轻社会震荡。
参考文献:
[1]姜 华: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险研究,2009(3)
[2]赵尚梅 张文竞:保险诚信与制度建设.保险研究,2009(7)
保险公司合规知识培训范文5
2010年10月,中国保监会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意味着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正式启动。保险营销体系的改革是中国保险业发展所必须要跨越的关口。有观点认为,只要专业中介强大了,一切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然而今天的现实却并非如此。有人建议,加强对个人人的职业道德培训。然而制度层面的问题是简单的道德说教所无法解决的。也有人建议,要对人严格管理,建立更严格的惩戒制度。然而人所承受的压力已经够大了,其实许多问题就是“压”出来的。还有人建议,干脆废除个人人制度。这样的建议类似于因噎废食,也未必可取。笔者觉得,仅仅是在制和员工制、分销与直销、专业化与综合经营等之间做出选择,或是仅仅从某个方面进行改进,是远远不够的。面对一个如此宏大而系统性的问题,改革的主体靠保险公司单兵作战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的主体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才能起作用。改革的内容实行“一刀切”是不行的,应鼓励各保险公司依据自身的优势走差异化的道路。改革的进程应循序渐进。为此,笔者在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和结合中国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建议构建一个“多元异化渐进”的新保险营销体系。
二、新保险营销体系的主体应“多元”
新保险营销体系的主体应该多元化,保险监督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等各个主体都应该参与其中,各尽其职,各司其职,同时相互配合协调,形成合力。
(一)保险监管部门
虽然保险营销属于保险公司层面的问题,但构建新保险营销体系的关键却在保险监管部门。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要密切关注我国保险营销的发展形势,积极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监管经验,不断改进监管技术和手段,综合利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充分行使监管权。针对保险营销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及时出台或修改相应的法规规章,并出台相应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配套措施,保证其法规规章的真正落实。同时,中国保监会及各级保监局要加强自身建设,为保险营销监管提供有力保障。具体措施包括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班子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监管干部培训力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具体而言,需要以下四个方面来完善监管,从而为新体系的构建创造一个好的外部环境。首先,要建立科学的保险公司及其管理层经营绩效的评价机制。其次,要加快推进保险业及其保险营销的信息化建设。再次,要构建规范化的保险经理人和营销人才市场,并把它和科学的评价机制及其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最后,要争取更合理可行的有利于保险营销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它会对新营销体系的构建产生更直接的影响。
(二)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和保险中介机构自己的社团组织,对规范保险营销具有政府监管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保险行业协会既可以避免国家的过分干预,代表协会会员对政府的有关保险营销的立法与管理发表意见,反映情况,对政府决策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还可以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在营销竞争中的行为,维护保险营销正常的竞争秩序。因此,要进一步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培训服务和基础研究等方面的重大作用。
(三)保险公司
制度层面问题解决需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税务部门等的共同努力,而具体的操作和实践需要保险公司来进行。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己的优势和特点走差异化道路,积极探索适合本公司的营销模式。事实上,许多保险公司都已经开始探索新的营销模式。有的保险公司开始了职员制的保险人精英团队的试点;有的尝试给个人人以稳定而长期的员工福利,以成本价让人首先享受本公司的保险产品,提高了营销人员的归属感,从而形成了个人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将营销人员培训的重点转向了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提高,如大童保险销售服务公司探索营销队伍扁平化管理,浙商、华泰、紫金和安邦等保险公司设立销售公司。与此同时,各保险公司积极开拓电销和网销等新型营销渠道。自从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4月出台《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以来,已有12家财险公司获得了电销资格,还有许多中小保险公司正排队待批电销牌照。随着这种创新营销模式的出现和发展,电话车险自2009年以来以每年超过100%的速度高速增长。与此同时,分红险电销等寿险电销快速起步,异军突起。2010年,保险电销成为增长最为迅猛的销售渠道。在财险方面,电话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比例达到5.3%,占总保费的比例达到1.35%,成为财险公司业务竞争的焦点。在寿险方面,合资寿险公司依托与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合作,继续加大在电销领域的投入,国寿、泰康等老牌中资寿险公司也开始拓展电销领域。但各保险公司应注意治理其发展过程中带来的误导、扰民和骗保等不规范行为。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数据,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近4.85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6.2%,网络购物及支付使用率超过30%,中国庞大的网民基础为保险行业发展保险网销提供了广阔的空间。1997年12月,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网上完成第一份网上保单。随后,各保险公司纷纷利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的网购平台,淘宝等综合网购类网站上的旗舰店以及保网、优保网等第三方专业保险网购类网站与一些银行的网络商城等渠道,开展保险网销。保险网销凭借其便利性、快捷性、低成本性和高度的投保自主性等优势,获得了快速地发展。目前,平安和阳光等近40家国内保险公司已通过网络销售家财险、车险、国内旅游险、出国旅游、留学及工作的保险、交通意外险、个人及家庭综合保险、少儿险、女性及老人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等多种产品,占保险公司总数的比例超过60%。一些保险公司还和团购网站合作,根据不同需求推出了各种保险团购业务。2010年,我国保险业网上实现的保费收入接近145亿元,市场份额接近1%。目前,技术和支付手段都已经不是主要障碍,形成规模产出只是时间问题。权威机构估计,到2020年,中国保险业电子自助渠道市场份额占比将达20%左右,未来10年国内保险网销至少有千亿元的市场潜力待挖掘。因此,各保险公司应积极开拓网销渠道。与此同时,应注意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
三、新保险营销体系的内容应“异化”
新保险营销体系的内容应该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公司之间和产品之间有所差异。城市的保险营销模式应从以人为主体的模式向以专属人办公室或加盟店的方向转变。农村是一个典型的熟人和半熟人社会,特别适合保险制度的扎根和稳固。保险业的希望在农村,但如果像城市一样存在大量的欺骗和误导,农村也会变成保险业最没有希望的地方。在农村需要相对分散的保险人和相对集中的专属人办公室、加盟店或营业部等保险营销与服务门店相结合。保险人一定要从在乡邻中威望高、信誉好的人中精挑细选,服务门店应至少设立到乡镇一级。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人和营业员保险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尽量减少误导等违规事件的发生,提升保险的声誉。
我国是一个区域经济差距非常明显的国家,各个区域内部的不平衡也非常显著。新保险营销体系的构建内容应适应不同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发达地区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比较强,但对人比较抵触,因此,专属人办公室和加盟店等门店模式值得考虑。而不发达地区公众对保险的了解比较少,需要人活跃市场,传播保险知识。因此,个人人模式有更大的用武之地。不同的保险公司之间差别也很大,营销理念也大相径庭。因此,在新营销体系的构建内容上也需要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因司制宜”。综合经营的保险公司在产寿险、个团险的交叉销售方面会有更大的空间,通过多行业的共同销售则可以节省更多的成本,或者通过一家集产寿险业务、个团险业务于一体的综合门店开展营销更有优势。而专业化的公司则会更多地依赖兼业机构,需要与兼业建立更深层的合作关系。
产险和寿险之间、团险和个险之间的区别是比较大的,即使是在产险之间,车险、企财险、家财险、火险、水险和责任险等之间的差异也非常大。因此,在销售模式上不可强求一致,而是要根据不同的险种选择最适合的营销模式。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些产品之间的差别并非本质上的,都有一定的共性,因此在营销模式上也并非不能整合。对于一家同时拥有产险和寿险业务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来说,将两块的营销模式整合到业务和服务齐全的保险门店则可以大幅提高销售绩效,发展交叉销售。从2007年开始,中国保监会先后批准4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在集团内部的专业公司之间进行产险和寿险之间的交叉销售业务。2010年9月,中国保监会又放开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交叉销售,信达集团旗下幸福人寿与信达财险启动相互保险业务,开创了业内非保险集团内部开展产寿相互的先河。目前,一共有9家公司获得交叉销售资格,但是交叉销售的范围仅限于寿险、产险、养老险和健康险等,不允许保险业务员直接销售非保险业务产品。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交叉销售业务正在快速发展。中国平安2010年内部数据显示,在其寿险销售队伍中30%的业务员同时获取了财产险的保单,5%的业务员同时销售了养老险产品。另外,超过60%的信用卡用户同时也是寿险和产险的客户,信托公司25%的客户同时也是银行的存款客户,银行20%左右的存、贷款业务来自其他专业公司的介绍。中国平安2010年年报显示,其产险保费收入的13.6%来自交叉销售,企业年金受托业务的17.7%和投资管理业务的6.0%来自其他专业公司的介绍,交叉销售对银行新增公司业务存款、新发信用卡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的贡献度分别为22.0%、61.9%和11.6%。因此,获得交叉销售资格的主体应积极开展交叉销售,整合销售渠道,充分发挥集团优势,实现业务扩张。与此同时,应注意销售制度和流程的规范、销售人员业务水平的提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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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
国内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起步于1995年。当时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如泰康、新华和华安等为尽快占领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协议,开始尝试联手开拓市场,迈出了我国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第一步。近几年,我国的银行保险得到了迅速发展,2001年银行保险业务量在寿险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到3.5%,到2002年,银行保险已经夺取了寿险总收入20%的份额,2002年国内寿险总保费收入增长16.56%,同期银行保险增长则达到400%,截止到2003年银行寿险业务收入已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7.1%,成为人身险业务的三大支柱之一。
2003年1月1日后,国家放开银行保险中“1+1”模式的限制,一个银行的网点开始销售多家保险公司产品。同一网点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逐渐由险种的竞争转向手续费的竞争。除去向银行交纳的3%-5%的手续费,在银保业务方面保险公司几乎是没有利润的,难怪现在各大保险公司的银保部门十个有九个都说赔本赚吆喝。
我国银行保险存在的问题
银行保险市场激烈的恶性竞争使保费和利润同步减少,为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问题。
银保关系尚未理顺
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还仅仅局限在浅层次的协议阶段,远未形成长远的、利益共享的战略伙伴关系,这种关系不可避免地造成双方更多地在手续费上进行博弈。
这种状况,在“1+1”的兼业模式下如此,在取消“1+1”模式后,这种状况也未发生根本性转变。目前的银行保险还只限于单一的银行兼业经营保险模式,是浅层次的合作,实质性的“战略联盟”不多。银行保险双方的利益很难统一,各保险公司开发的银行保险产品很类似,相互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竞争,并没有形成相互融合、补充的态势,导致双方存在较大的猜忌和互不信任。银行利用手中的网络、信息、客户、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占居了银行保险博弈中的有利位置,通过索要高额手续费方式,直接造成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提高。2002年,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分别同比增长了67.45%、212.99%和28.92%。
针对银行费用不断攀升的情况,曾有人对取消“1+1”模式提出质疑,但是为避免手续费的正面交锋而退求独家的方式并不能治本,保险监管部门应给予寿险公司更为明确的操作规程,最好能统一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如果银行能积极介入的话,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将更具可行性。比如各家保险公司统一向银行支付相同标准的手续费,再由银行拨出其中一部分统一对临柜人员进行奖励,而不是像现在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
保险从业人员和银行柜员的保险理念不足
客户经理中仅仅将自己定位于销售人员的占大多数,缺乏丰富的理财知识,没有真正向客户提供保障计划。银行职员对银行保险业务的重视程度普遍不够,职员的保险知识也不足。由此造成了储户对银行保险产品的不信任,无法真正理解这些产品,也就难以真正接受。因此银保产品在销售困难的同时伴随着较高的退保率。
营销宣传片面
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产品以分红型为主,保险公司和银行对红利的过多宣传,容易误导投保人,也偏离了保险产品的本意。
一项对银行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表明,有48%的投保人购买分红险是看重其红利,28%的投保人看重其保障功能,24%的投保人则是二者兼顾。可见近一半的投保人为红利购买分红险,他们把购买分红保险当作了投资理财获取利润的投资方式,看作是储蓄的良好替代品。这种状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银行代办人员存在着较为集中和普遍的不当宣传、讲解问题,他们将银行分红保险与银行存款、国债进行片面比较,一句“能保本有固定利息、有红利还不上利息税”的介绍,就把众多的储户变成了银行保险的投保人。
保险公司销售的产品,其根本立足点还应该是保障性,银行保险产品的保障性本来就不强,加上多数投保人并不看重,红利就成了投保人的惟一理由。保险公司把主业放在理财而非保障,偏离了主业,以己之短搏人之长,自然是要吃亏的,保险业又一次自食了经营中短视行为带来的恶果。投保人一旦发现自己“被骗”,势必引起一场信用危机。投保人在潜意识中将银行保险产品与银行信誉联系在一起,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银行保险的畅销,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银行以自己的信誉对保险产品进行了“保证”。因而这场危机不仅会危及保险公司,还会席卷在人们心目中形象高大的银行,有可能导致银行保险合作出现裂痕。
保险产品结构单一
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具有“同质性”。保险公司之间竞相提高约定的收益率,并且由于客户的需要,公司都争相开发短期分红储蓄产品,目前多为五年期产品。另外,现有的产品中缺乏与银行业务密切结合的产品,这样,合作双方不能充分发挥优势,制约了银保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技术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和银行大部分没有实现电脑联网,各银行机构保险全是手工操作,银行网点受理客户业务后,给客户出具临时单据,在保险公司签署保单后,再转交给客户,保单流转缓慢,导致投保到承保的周期较长,影响了客户到银行购买保险的积极性的同时也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和风险防范。
人民银行监管存在真空
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起步较晚,人民银行在这方面的法规政策较少。《商业银行法》仅对保险业务这项范围进行了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也只作为普通的中间业务并进行参考分类及定义,没有针对性地具体管理规定,缺乏操作性,有些方面甚至无章可循,出现监管真空。比如,对保险手续费的支付,收取方式缺少规定,若保险公司用现金或存单等形式支付,容易造成银行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而人民银行难以查处。同时,目前我国现行分业监管,而保险涉及到了混业经营的范畴,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无法进行监管,对保险公司在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如保险公司的单独不正当对外宣传,难以做到有效约束。
发展我国银行保险的对策
国内外众多的银行保险合作的成功范例说明,银行保险具有互通互利性和提高我国金融业整体水平的特点。鉴于此,银行与保险公司可以建立战略组合框架,在资金、业务、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以达到二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
尽快建立和完善银行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制止和消除不正当竞争。如规定费率波动范围、规定银行佣金的比例及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内容。同时,通过各方面宣传和教育,加强客户的保险理念和保障意识。以法律为依托,以现实生活为宣导,使银行保险为社会所普遍认同和真正接受。这是其获得长足发展的必要条件。
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拓展银行保险合作的成功模式。各寿险总公司和各银行总行层面上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制订合作计划,规范、管理双方的合作关系。工商银行旗下的工银亚洲,通过参股太平人寿姐妹公司、同属中国保险控股集团成员的太平保险,与后者形成迄今为止中国内地惟一一例有间接股权关系的银行-保险同盟。凭借这一层“特殊”关系,在太平人寿内地复业的第一个完整财年(2002年),太平人寿揽进了11亿多的保费收入,这相当于先前中资寿险公司开业五六年的战绩。其中,银行保险几乎占接近80%。工商银行与太平人寿合作的成功,可以为其它保险公司提供很好的借鉴经验。也为银行保险合作提供了一个成功的模式。
进行营销和产品创新,形成保险和银行的真正融合。首先要实现产品上的有效融合,使产品成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共同代表,使双方找到真正的利益(而非仅仅利润)交叉点。目前市场上银行保险产品一般为短险,保障性较弱,新产品的开发应侧重于保障性和长期性。在银行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下,保险公司应开发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的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降低趸缴产品在银保总保费中的比重,提高十年期以上银保产品的销售比例。同时现有的投资连接保险和分红人寿保险也可成为重点发展对象。有了好的产品,销量才会上升,利润才会增加。银行保险双方也才能实现双赢。在销售方面,要打破银行柜台的单一销售模式,通过一套专业工具为客户提供银保业务个性化服务,向公众普及银行保险知识、推荐银行保险产品、开展银行保险咨询。此外,还可以实施分层营销、联动营销、合作营销、客户营销以及产品营销等多种销售战略。通过新的销售方式,将银行保险带出银行柜台,与客户进行更多的双向沟通,提供适合的风险保障计划和个性化服务。
重视银行保险人才的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性。银行保险人才的缺乏,是限制目前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一个瓶颈。对此,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加强培训,通过培训,提高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的业务水平,在技术、业务上培训出合格的银行保险销售人才。也可考虑保险公司人员直接进驻银行分支,可以担任理财顾问的角色。这是解决银行柜员保险知识欠缺、销售产品不积极的有效办法,并对促进保险机构和银行业务融合起一定的催化作用,并有利于提高客户对产品的信任度和接受度。
加快银行保险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实时实地操作。银行保险的发展需要信息技术强有力的支持,银行和保险公司必须实现联网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效率,这是银保合作的基础和保证。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为客户提供方便、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保险公司的信息部门要针对银行的特点开发出适合银行工作需要的操作系统,实现银行保险业务工作的电子化操作和同银行的电子商务合作。同时,要使银行的电脑网络与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网站进行连接,双方的客户能直接从网上获得包括银行、保险和证券在内的全方位的个人理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