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处罚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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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处罚管理条例

生活垃圾分类处罚管理条例范文1

菜叶菜帮属于湿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又称为厨余垃圾,即易腐垃圾,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湿垃圾是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包括丢弃不用的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骨头等,其主要来源为家庭厨房、餐厅、饭店、食堂、市场及其他与食品加工有关的行业。

2019年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上海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分为四大类。个人或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将面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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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处罚管理条例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科学安排,统一调配。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遵守建设单位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的《文明施工合同》,已核准的处置车辆要有明显标识。

第七条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公安、交警部门要确定专人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处置建筑垃圾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应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定路段、定责。

建筑垃圾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文明执法,秉公办事。

第二十一条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实施处罚。

生活垃圾分类处罚管理条例范文3

摘 要 本文记录了一宗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医学影像科目诊疗活动和医疗废物未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案件的经过,探讨了这类案件的查处过程、法律适用、注意事项等,为今后查处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 医疗监督 超范围 医疗废物

一、案情介绍

2016年1月,深圳市某区卫生监督所到辖区某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未见医学影像科,但在某诊室内发现超声影像系统诊断报告单2张。②医疗废物暂存点没有张贴警示标示,一只带血的棉签放置于绿色垃圾袋内。

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调取了超声影像系统诊断报告单、影像科收费收据、处方笺等,收费收据显示门诊部开展影像科诊疗活动共收取患者500元的费用。在询问笔录中,门诊部负责人对于上述情况进行了确认,表示门诊部确实有开展超声影像科诊疗活动,带血的棉签是给病人抽血后护士丢弃的,因为护士没注意所以扔在了生活垃圾里面。

二、事实认定

经过立案合议,认定当事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包括:①该门诊部超出登记范围开展医学影像科目诊疗活动。②医疗废物未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

对上述行为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给出了具体裁量情节,即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考虑到本案中,门诊部超范围经营的收入为500元,建议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2000元。

对上述行为②,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考虑到本案中当事人属于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建议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2500元。

综合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建议合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4500元。

三、案件分析

本案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本案的主体,当事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发时在有效期内,属于非营利性综合门诊部,因此以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为处罚主体合理。

生活垃圾分类处罚管理条例范文4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2、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3、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4、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时间、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7、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和资源化)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义务主体)

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收集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自行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第十条(收运单位)

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一条(收运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收运台账)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处置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申报信息汇总)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市容环卫局。

第十七条(处理费用)

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监管档案和奖惩措施)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19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按每吨(不满1吨的,以1吨计)5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理)

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生活垃圾分类处罚管理条例范文5

第一条了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容,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

观等容貌。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是指城市街道、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

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级、区级、乡镇三级管理,按划分责任区负责,并

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根据城市的发展,每年由**市建设局划定)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环保、交通、卫生、民政、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配

合市建设局实施本办法。市建设局可委托有关组织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中、小学校应当安排适当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学内容,增强公民市容和环境卫生

意识,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

员履行公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检举和控告破坏市容和

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建设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其临街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并适当清洗。

第十条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外和屋面不得堆放搭建各种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一条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橱窗、宣传栏、标语派放、地名牌、建筑物标牌,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用字规范。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市容的,由

市建设局责令其及时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市建设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雕塑、喷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照明、供气等公共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保持完

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台、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

,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

第十四条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

贸市场、停车场及晒场。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建设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城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行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外抛撒废弃物;

(二)运载废土废渣、生活垃圾、液体货物以及其它散装物体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

落、泄露;

(三)必须在停车场(位)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

(四)驶入市区内的机动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

第十六条城区内的工程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废土废渣应当及时清运到市建设局指定的地方倾倒处理;

(二)临街工地应当设置装饰围墙、安全网和围布遮挡;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施工工地进出口应当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不得污染街道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被损坏的城市设施、城市道路和绿化带要及时恢复,临时工棚、围

墙应当及时拆除;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进行整理覆盖严密。

单位和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自行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竣工后对被损毁的市政设施、

街道路面和绿化带等应及时进行恢复。

第十八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建设局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

后必须清除。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市建设局应当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及公共场所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

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和管理。

新建的公厕应当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城市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果屑箱和载在适宜地点设置垃圾容器。在城区

内逐步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车辆清洗场(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清洗场地和设施,经市建

设局审批,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车辆清洗业务。

城市车辆清洗场(点)洗车实行自愿、有偿原则。洗车作业应当文明、卫生、有序,不得强行拦截车辆清洗。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破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

位必须事前先提出拆迁方案,报经市建设局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市建设局的要求,由主办单位负责配置、维修和管

理,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和分区域、分单位负责制:

(一)城区的主要街道(系指市政建设的硬化路面)由市环卫处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本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

(四)公共汽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俱乐部、体育场、游乐场、广场、公园和烈士陵园,以及绿化地带等公共

场所,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五)城市公共水域(系指青衣江、喷江、陇西河、周公河),由管理部门(水电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

(六)各种经营门面、摊点、售货亭及单位所辖区域和住户,按“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

制,由单位、从业者和住户负责,并由市城监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做到门前无垃圾、无污物、无污水、阴阳沟

畅通;

(七)城郊乡镇及结合部由各城郊乡镇负责。尤其是南郊乡、姚桥镇、北郊乡、多营镇等重点乡镇的城乡结合部

的环境卫生,由各乡镇及村民组负责本辖区的卫生保洁工作,并监督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建设局规定的时

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城乡结合部卫生责任区划分,按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

确定;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其环境卫生的清

扫保洁。

(九)凡不属于以上(一)至(八)款范围的区域,由市爱卫会根据毗邻关系,划分责任区域,由责任单位(人

)负责其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第三十条市建设局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应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运输,逐步推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严禁在沿江、沿河两岸倾倒生活垃圾。

严禁在垃圾容器内或沿街焚烧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净菜业的发展,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四条医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屠宰场、宾馆、生物制品厂、石材加工厂和其他加工作业场地等产生的

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和纸屑等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畜、敞放家禽;禁止养犬(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对观

赏犬从严管理,禁止带观赏犬进入街道及公共场所。

第五章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凡在**城区的一切机关、学校、科研、文教卫生、部队、企事业单位;商业、饮食部门;文化娱

乐场所、农贸市场;个体(工商、生产、服务)户;沿街临时、固定摊点、售货车棚(包括人力、机动车)等所

产生的生产和生活废弃物,一律实行有偿清运和处置,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有能力自行清运的单位,必须到环卫部门办理清运倾倒手续,按指定运输路线密闭运输,倾倒在指定的地点,并

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凡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的单位或个人,应与环卫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委托服

务费。

第三十八条各类医院、科研单位、屠宰场、制药厂以及建筑工地等产生的有毒、有害、腐蚀性生产垃圾、废弃

物,必须按环保、卫生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代运的按特种垃圾收取处置费。

第三十九条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收费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各类摊点,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自

行清扫、自行清运,并向环卫部门缴纳垃圾处置费;凡委托环卫部门清扫、代运的,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按标

准向环卫部门支付服务费用,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工商部门应监督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管好辖区环境卫生,协助

环卫部门收取垃圾处置费和服务费。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建筑等单位及个人临时占用城市街道、人行道,按《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事先到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规划用地许可证,其占地范围内的清扫、垃圾代运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残疾人、五保户以及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凭有关证明,免收城市清洁卫生费。

第四十二条环卫部门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三家联合签发的雅市物(2002)

19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并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凭证

到财政部门购买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依法收费,亮证收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扰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处罚管理条例范文6

医疗废物是一种危害人体健康和影响环境的特殊污染源,其处理是否得当,是衡量医院感染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检验科是处理各种检验标本的部门,是医院病源微生物重点聚集地。因此,加强检验科医疗废物管理是防止发生医院感染的重要措施。

1 检验科医疗废物管理现状

1.1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不健全 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不规范,没有实现分类收集,没有专用包装物和容器,没有专用运输车辆,运输中的污染现象不能完全避免。

1.2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由于医院医疗工作繁重,很少有时间对检验人员进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等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检验人员对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不善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分类不清,存在混放现象。检验人员环保意识不强,存在麻痹思想,认识不到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

1.3收集及运送不合要求 收集医疗垃圾的包装物的颜色和规格各异,只用普通的包装袋包装及运送医疗垃圾,包装袋破损而达不到防渗漏、防遗撒的要求;没有专用车运送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简陋,运送工具使用后未及时清洁和消毒。

1.4登记不完善大部分医院医疗废物处置登记内容不全面、不规范、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反映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责任人等。

2 对策

2.1健全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医院成立了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由医疗、护理、总务、医院感染管理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检验科成立管理小组,由科主任及检验人员组成,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实行分级目标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

2.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上级相关配套文件。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如医疗废物的收集、交接登记、转运、储存以及培训考核等多项规章制度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等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措施,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2.3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认识应用多种方式对检验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知识培训。如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法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知识等装订成册分发到科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验科人员认真学习,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严格操作规程,按规定做好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收集、转运、储存的全过程管理,杜绝医疗废物流失、泄露和扩散。对进修生、实习生、新上岗人员则将医疗废物处理知识列入医院岗前培训的内容,入科前由科主任就废物处理相关知识再强化培训一次,并将其在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方面的表现作为业务考核的内容之一。

2.4实行医疗废物全程、规范管理

2.4.1医疗废物严格分类管理分类收集工作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将感染性废物、操作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院感染管理科为科室配置了小锐器盒、大锐器盒、大、小规格的医疗废物袋,及时分类收集置放医疗废物。

2.4.2专人定时下科室回收医院专门聘用院内医疗废物收集专职人员。每天上、下午到科室去收集医疗废物各一次,并及时运送到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处。

2.4.3固定院内运送线路院内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固定专门的运送线路,运送医疗废物的线路与检验人员行走线路严格分开,严禁运送医疗废物时与检验人员有接触,运送人员在运送途中应注意防止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造成病原菌传播,污染环境。

2.4.4严格交接登记手续 交接登记手续是院内医疗废物收集专职人员每日每次与检验科进行交接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

2.4.5运送工具的清洁消毒每日收集工作结束后,运送人员要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