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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模式范文1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利界定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9-0187-01
一、现阶段我国信息网络传播的模式及问题
如果将我国现阶段网络传播的问题全部反映在网络传播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网络传播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非常
杂乱无章的结构。
其中,“作者端”主要指的是将未发表或已发表的作品上载于网络的著作权人;“非作者端”是指将未发表或已发表的作品上载于网络的侵权人等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平台”主要指的是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的网站、BBS、博客、在线网盘等。“用户端”则可能是浏览网站的任一人,他们按照平台端提供的模式,在支付或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可以浏览及下载作者端的相关作品。
二、网络传播过程中权利的界定
在为信息网络传播构建合理的管理模式之前,我们首先应对在传播过程中涉及到的权利有所明确,这需要我们先剔除传播模式中的各方,单就作品传播的过程情况做一个简单明了的分类:
其一,未发表作品上载。当作者创作出的新的作品,未曾以纸面或其他载体形式公开,而首先在网络上发表,即构成新创作品在网络的发表。
其二,已经发表作品的上载。从载体形式上,已经发表的作品有纸质载体,如书籍、杂志等(即“纸到网”传播);也有电子形式的作品,如音像作品、电子书籍等(即“电到网”传播)。
其三,已经上载到网络的作品转载、链接、用户再分享。凡是已经上传于网络的作品,不管是首次在网上发表的作品,还是已经上载于网上的“二手”作品,均可能再次被其他网站所转载、链接、分享等,实现延伸网络传播(即“网到网”传播)。
其四,网络上作品的浏览或下载。无论是最初上载于网站的作品,还是其后经过转载的作品,用户皆可挑选进行浏览或下载。
其次,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网络传播权”这一宽泛的概念,并没有对其内容进行界定与分类,这也是造成一系列问题与纠纷的原因之一,从这点上来看,划分“网络传播权”是必要的;而实际上,“网络传播权”的内容也是可以划分的,且划分后我们能够对其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需要注意一点,这里提到的“网络发表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发表权”,而是作者或著作权人决定发表作品或已经发表作品后,有权将其“上载到网络”的行为,内容应包含在未发表作品上载、已经发表作品的上载两个过程中。我们界定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而“发表权”这一最原始的著作人身权,完全可以由最传统的著作权予以保护。在上载到网络后或上载到网络前已与某网站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作品得以有机会在网络出版,开始其传播过程。这就开始了“网络出版权”的阐述。而已经上载到网络的作品转载及链接、网络上作品的浏览或下载,也属于“网络出版权”的管辖范畴,从原则上,任何作品转载应当征得专有出版权人的同意,而读者也只有在支付了相应对价后,才可以欣赏到作品,专有出版权人有权收取转载使用费和读者支付的对价,并按照约定将版费支付给著作权人。
再次,关于已经上载到网络的作品用户再分享,实际上属于一种一般财产权的延伸,我们不把它归入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中。我们平时买了一本书,一幅画,一张CD等等,当然有权决定是否把他借给别人欣赏,这是一种对财产基于物权的处置,因此,在我们以合理的方式取得一部作品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将其分享给特定的人群,这也是网络给予我们最大的利益。
三、信息网络传播的预想模式
在我们进行了详细的权利分析后,就可以得出一个较为合理的网络传播管理模式预想方案:
(一)版权管理-针对网络传播权
规范版权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上载于网络并进行传播的作品应有合法的授权
(2)保护权利人的收益权
(3)由优秀的单位来经营网络出版权
(二)分享管理―针对网络传播中涉及的一般财产权
规范分享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网络传播的模式范文2
论文摘要:结合控制理论,集相关信息技术于一体,把网络信息传播的技术控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进行分析,并依据各种网络技术控制对象和特点的不同,构建出多种同构模式。在此基础上,着重探讨了最优控制模式——数字图书馆的概念、特点、控制原则等,从管理学的角度重新审视数字图书馆,从而把它上升为一种控制模式进行研究,并对其在网络信息传播的技术控制中的作用和意义做了深入探讨。避免了以技术看技术的片面性,使相关专业人员对该问题的理解能够进一步深入与完善,从而对网络信息及网络传播控制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论文关键词:控制模式 最优控制模式 网络信息传播 信息组织 技术控制
网络信息传播平台是一个技术平台。网络信息技术是保证网络信息有效传播的基础,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渗透到了传播的每一个层面,正是这种网络技术才有了网络传播的诞生。所以,网络信息传播控制管理技术虽然较之因特网自身的发展而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但对于网络信息传播控制而言,网络信息传播技术控制仍然是最有效的方法与手段。正是从这个背景出发,作者打破学科界线,集相关信息技术于一体,把网络信息传播的技术控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进行分析,避免了以技术看技术的片面性,从管理学的角度重新审视技术,并依据各种网络技术控制对象和特点的不同,结合控制理论,构建出多种同构模式,进行评价与比较,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对策。
1控制
控制是管理工作的最重要职能之一。是控制主体向控制对象施加一种主动影响或作用,使控制对象保持稳定状态或者由一种状态向另一种状态转变的过程。自罗伯特·维纳(RobertWiener)创立控制论以来,控制论的思想、概念和方法被许多学科广泛吸收,丰富了各自的理论体系,管理学也不例外,管理学用控制论的思想、概念和方法来分析管理控制,一方面使管理控制更具理性认识的深度,另一方面,由于其更现实、更具体,从而又反过来帮助人们更形象地揭示控制论的内在机能。本论文所研究探讨的网络信息传播的技术控制,应属于管理学的研究范畴,正如文献[1]所述:以书目理论为基础的信息控制,实际上是以文献信息流的书目控制为基础的多层次控制,属于传统的管理控制范畴。一个有效的控制系统可以保证各项活动朝着达到组织目标的方向进行,而且控制系统越是完善,组织目标就越易实现。
2控制模式
在控制系统中,控制目标决定控制方式,有什么样的控制目标,就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控制方式。但是,由于系统控制中控制的目的不同、控制的对象不同、系统的状态不同,所选用的控制方式也不同。同一个控制目标可以通过不同的控制方式来实现;同一个系统也可以从不同角度考察它的控制方式。这种复杂的关系,就决定了管理控制方式与模式具有多样性。因此,研究和了解控制的形式与模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控制方式与模式,对于有效的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在分析网络信息传播技术控制面临的各种挑战和问题的基础上,尝试性提出网络信息传播技术控制研究的总体框架,打破学科界线,把涉及到的相关信息技术,归结为“标记语言”、“网络协议”、“分级与过滤”、“计量评价”、“搜索引擎”、“学科信息门户”、“网络安全”、“网络编目”、“数字图书馆”等技术集群,与控制理论相结合,构建出“微观控制”、“宏观控制”、“直接控制”、“间接控制”、“集中控制”、“分散控制”、“前馈控制”、“共扼控制”、“最优控制”等多种同构映射的对应关系模式。并归纳总结了各种控制模式之间的关系,绘制出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图(如图1所示),提出了网络信息传播技术控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3最优控制模式:数字图书馆
最优控制理论是研究和解决从一切可能的控制方案中寻找最优解的一门学科,是现代控制理论的一个主要分支,着重于研究使控制系统的性能指标实现最优化的基本条件和综合方法。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数字图书馆技术是网络信息传播技术之集大成,几乎囊括了计算机网络技术所要解决的所有问题,包括数据存储与压缩,信息分级过滤、分类索引,信息安全,用户界面等。另外,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是最尖端的、综合的,因此也是变化发展最为迅速的,数字图书馆要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把复杂的信息类型和信息服务转换相对一致的界面,提供给读者。可以利用简单的信息技术,也可以利用数据库技术和面向对象的技术;可以引入全文搜索引擎,数据挖掘技术,甚至基于知识内容的检索技术;可以通过遵循某些协议标准达到一定程度的扩展性和互操作性;对信息资源要设定版权属性,对多媒体对象添加数字水印,对用户也要进行一定层次的认证;也可利用信息家电、手持式个人信息设备发送信息,提供服务。
数字图书馆集所有网络技术于一身,使多种网络信息技术控制模式融合于一体,扬长避短,使整个网络控制巨系统的性能指标实现最优化。因此,作者将数字图书馆作为网络信息传播技术控制中最优控制模式进行研究。
3.1数字图书馆与Internet信息控制的比较
数字图书馆与因特网都提供了良好的信息共享和访问机制,但两者在信息资源的控制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数字图书馆与Internet信息控制的比较如表1所示:
从表1不难看出,相对因特网而言,数字图书馆是一个经结构化了的、加以标引和组织过的巨大信息库。如果把Internet看成是一个巨大的无墙图书馆,广义的数字图书馆的目标就是要优化Internet的信息存储结构,提供一致的检索接口,使整个网络成为一个虚拟的、单一的、有组织、有结构的信息集合,实现跨仓储的无缝查找。
3.2数字图书馆信息控制原则数字化信息
资源库与传统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有较大的差异,但在信息组织与控制上都有一些共同特征,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借鉴国外数字图书馆信息组织和处理的有关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组织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若干原则。
3.2.1选择性原则。在现代技术条件下,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组织不可能包罗万象地将所有图书馆的馆藏数字化。数字图书馆应该建立起一个有明确主题的收藏体系。
3.2.2多维揭示原则。信息是多维的,人们可以从多种角度来描述信息的特征,数字图书馆借助现代技术,表述多媒体信息特征的能力较传统的图书馆先进了许多,如图像、声音信息的全面揭示等。数字化信息的处理与检索效率也是传统图书馆技术无法比拟的,多角度地揭示数字化信息是数字图书馆提高信息检索与利用效率的基础。
3.2.3非线性组织原则。非线性信息组织是依赖于现代计算机技术产生的一种新型信息组织模式,文本的非线性信息组织,同样将信息组织成一个网状结构,读者可以在各个信息单元中自由切换。超文本技术是这种信息组织方式的现实模式。超文本技术已广泛应用于CD--ROM和互联网文献中,大大提高了信息的利用效率和检索效率。数字图书馆主要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上,非线性信息组织应该是数字图书馆的基本信息组织方式,超文本技术应是数字图书馆的主要标准技术之一。
转贴于
3.2.4标准化原则。标准化是数字图书馆的主线,是数字图书馆赖以生存的基础,特别是图书馆网络化兴起之后,标准化更是维系图书馆网络的基础。数据格式的标准化、描述语言的标准化和标引语言的标准化是其主要内容。数据格式是数字化信息的基本结构的描述,只有数据格式符合大家所公认和遵守的统一标准,才可能在不同的计算机系统间交换数据。数据描述语言是用来描述数字化信息基本特征的一组代码体系,只有数据描述语言的标准化才能实现用户和系统以及系统与系统之间的有效沟通。标引语言的标准化主要是指用来描述信息的形式特征与内容特征以及检索要求的规范性语言。随着计算机网络化发展,规范控制已成为数字图书馆的重要基础,如美国国会图书馆和OCLC都建立起规模巨大的规范文档数据库并合并成一个全国性的规范文档数据库。
3.2.5完备性原则。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组织在现代技术条件下,已突破了信息媒体的限制,将全文文本信息、图像、声音、视频等各种媒体的信息整合组织成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对于特定信息对象范围的收藏是完备的,这是完备性原则的第一个含义。另一个含义是,数字图书馆将整合传统图书馆的资源,使得数字化信息与传统图书馆的资源在存取层面成为一个整体。为了充分利用数字图书馆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和确保数字图书馆的完备性,传统图书馆的资源也将融人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对象中,是将传统图书馆的资料(印刷型和非印刷型资料)与数字化资源的一种整合。
3.3数字图书馆信息组织控制的评价指标图书馆的服务性与网络技术性决定了数字图书馆评价体系的特殊性,它兼顾传统与现代,既负有历史使命又具有现代感。数字图书馆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人们获取信息?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整个社会实现资源共享?人们并不清楚。这些问题催生了数字图书馆评价这一领域。评价的目的,一方面是试图回答这些问题,另一方面是为数字图书馆领域更好的发展提供参考和依据。
3.3.1数字资源内容评价体系。a.信息收录范围。相对于其他的组织方式,数字图书馆的信息采集渠道更多。从国际上的实例看,数字图书馆的对象来源已远不止将现有的已出版的资料数字化,而是扩大到包括数据集、网页、教学材料、试验数据、博物馆物品、出版社的原始材料、对专家用户追踪所得的信息等。数字图书馆的信息采集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指标来评价:完备性:指主题数字资源建设是否完整。
其包括揭示层次、信息类型、信息源两个方面。全面性:指上网的印刷型文献和电子资源是否涵盖特定学科范围、主题领域的主要资源;是否达到数字图书馆目标读者所需求的90%以上信息内容。包括数据库的检全率和检准率,专题情况的完备率等指标。综合性:数字图书馆以传统图书馆的资源为基础,但不拘泥窄有的、单一的学术内容,并且大量利用互联网上具有信息支撑作用的资源。除文献资源外,还应包括政府信息源、国际联机检索数据库、企业网站、科研机构网站等几类信息源,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信息源,具体包括:政策、法律、法规信息;公共服务信息;政府部门工作信息。
b.信息质量评价。权威性:数字资源建设是否有知名组织和专家支持。如网页内容或数据内容的作者、提供者、维护者是否有相关专业人士参与,数字资源的创办者是否有较高的声望,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力。核心电子全文期刊收录比例,权威出版物收录比例。独特性:也称唯一性,指数字资源内容是否有自己的特色。是否存在别人无法获得的资源,这是评价数字资源价值的重要方面,也是各类数字图书馆使自己的信息服务立足于众多因特网资源站点的根本。
多维性:对信息的揭示是否是多维的?多角度地揭示数字化信息是数字图书馆提高信息检索与利用效率的基础,多维的信息揭示便于从多种角度来描述信息的特征,如文字信息可以从作者、题目、出版商等多种角度来反映该信息的特征,而声音信息可以从音色、音质、音量等方面揭示。针对性:指数字资源创建的目的性。如数字资源是否明确定位,是否有明确的用户对象,资源的深度和广度是否满足面向对象的专业需求。准确性:指信息内容是否科学、真实和客观。如专业概念是否科学,数据是否真实,信息来源是否一一标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差错率是否高等。新颖性:指信息资源更新频率。网络数字资源的传播速度很快,信息资源可以24小时随时更新,更新及时、时效性强,信息的内容更加新颖。现代信息更新率的迅速性决定了数字图书馆内容更新的必要性,信息的时效性也决定了数字图书馆内容更新的重要性。重复率:指不同资源数据库的重复比例。数字资源的质量评价因不同资源类型其评价指标不尽相同,如电子图书、电子期刊、二次文献数据库及电子图库的评价指标均不相同。
3.3.2技术标准评价。技术标准主要包括技术的先进性、技术的标准化、描述的规范化、组织的有序化、利用的方便性、传递的快速性、技术的兼容性、搜索的准确性、检索途径的多样性和信息的安全性等。
描述的规范化:每个数字信息对象是否被分配了惟一的识别符或名称?它必须独立于其存储位置且长期有效。技术的标准化: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和索引方法,将来开发数字图书馆信息的检索工具就会非常困难,势必出现针对不同的揭示方法制作不同的检索工具的混乱局面。
在数据着录格式方面,其数据库是否不仅支持已有的国际标准(如ISO2709,MARC)和国内标准(CNMARC),而且支持最新的RDF和XML格式。
通用性:在数字图书馆中,信息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同时这些信息的来源也很广,有的在数据库里,有的则存放在光盘上,有的存放在磁带机上。数字图书馆要撇开信息的类型差异,统一将它们作为数字对象进行组织。对任何一个信息单元的检索都可带动其他若干信息单元的搜寻,读者可以在各个信息单元中自由切换。
整合性:数字化图书馆不仅是数字化信息的组织者,同时也要将数字化信息与非数字化信息进行有机的集成,组成一个广泛的、有序的和完整的信息组织体系。由于传统书目信息和数字化图书馆的信息组织在技术和标准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别,能否建立起这两种信息组织之间的对应关系是数字化图书馆信息组织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先进性:是否利用各种自动化处理技术,包括自动标引、自动文摘生成、自动篇名生成、自动分类等?由于数字图书馆信息规模如此庞大,完全依赖手工分类与标引是不切实际的,所以尤其需要在自动化标引与组织方面进行更多的研究。
集成性:是否能够较好地实现海量信息的存储?如何保存和管理海量数据是数字图书馆系统设计的核心任务之一。
易检性:信息组织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检索。海量数据的搜索效率(包括多语种搜索、图像搜索、语音搜索、智能搜索)与速度是衡量数字图书馆信息组织效果的重要指标。
安全性:信息的安全保护问题是数字图书馆信息组织过程中要考虑的另一重要问题。
3.3.3形式评价。数字图书馆的资源有文本、图像、视频和音频等多种形式,设计方便用户浏览和查询的浏览器非常重要,其界面友好程度、功能设计、版权保护和计量方法均可以作为数字图书馆技术评价指标。前文中已多次提到,故不再重复。
3.3.4用户反馈评价。
a.登录人数。登录人数多反映网站有较强的吸引力,对大多数人有一定帮助,往往网站都会在网页上随时显示人数。
b.电子文献的利用率。使用专用软件来测定文献被下载的次数,这正如传统文献的评价指标——被引次数一样,反映了文献的利用情况,次数多则说明文献的利用价值高。
c.用户与网站的直接交流情况。用户往往在使用电子图书馆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用户会通过电子邮件与网站组织者联系,反映网站的利用情况,指导网站进一步完善。
总之,数字图书馆评价是在一个复杂的环境中,面对一个复杂的信息系统进行的一个复杂的评价交互活动。针对具体的数字图书馆系统,研究者和建设者们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目标制定自己的评价系统。
数字图书馆是21世纪全球文化科技竞争的焦点之一。已成为评价一个国家信息基础水平的重要标志。这种竞争既是科学技术的竞争,也是文化和意识形态的竞争,更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由于美国以信息产业带动经济高速发展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西方各主要发达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纷纷制订自己的信息社会发展计划,以求得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网络时代,谁最先掌握了技术和资源库,谁就掌握了先机。阿尔温·托夫勒在《权力的转移》中提醒我们:“世界已经离开了暴力与金钱控制的时代,未来世界政治的魔方将控制在拥有信息强权者的手中,他们会使用手中掌握的网络控制权,信息权,利用英语这种强大的文化语言优势,达到暴力和金钱无法征服的目的。”在信息时代,一个国家若失去了信息控制权,其政治、经济、文化命脉就会在无形之中受人所制。对一个主权国家而言,实现自主信息的有效控制,保障有益信息的有序传播,防御有害信息的攻击破坏,其意义等同于把住国门。数字图书馆虽然尚处于探索阶段,终将成为下一代因特网网上信息资源的组织与控制模式。大力发展数字图书馆技术将是解决网络传播中“网络信息传播不平衡”以及“信息膨胀与信息资源短缺”等诸多宏观问题的最有效的或者说唯一可行的方法和手段。
4结语
网络传播的模式范文3
僵尸网络(botnet)是攻击者(botmaster)出于恶意目的,通过传播僵尸程序控制网络中的大量节点,通过一对多的命令与控制信道(Command and Control, C&C)形成的有组织的覆盖网络[1]。被控制的大量节点称为僵尸机(bot)。僵尸主人利用大量被控制的僵尸机进行网络破坏活动,比如:发送垃圾邮件、信息窃取、分布式拒绝服务袭击等[2]。目前僵尸网络已成为Internet最大的威胁之一。
传统僵尸网络采用集中式的命令与控制结构,一旦中央节点被破坏,整个僵尸网络将陷入瘫痪状态。相比之下,P2P(Peer-to-Peer)僵尸网络采用分布式的命令与控制结构,这种结构可以有效隐藏它们的通信,不会因为一个节点被破坏,就导致整个网络无法正常工作。因此,近年来,许多僵尸主人转移策略到P2P僵尸网络上,出现了大量诸如:Trojan.Peacomm,Storm botnet等P2P僵尸网络[3],对网络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有效预防与控制P2P僵尸网络的传播,许多网络安全专家已作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4-10]。文献[4]从可达性、可扩展性和鲁棒性等方面详细分析了Antbot(一种新兴的P2P僵尸网络)的执行过程,并且提出了实践中可行的、减轻Antbot破坏活动的方法。文献[5]提出了一个均匀场模型,在此模型基础上分析了P2P僵尸网络传播的动力学行为,并且和采用软件模拟的方法进行了比较。文献[6]提出一个针对storm worm P2P僵尸网络的随机模型,基于该模型分析了恢复率和初始感染率等因素对僵尸网络最终感染规模的影响。文献[7]研究了未来高级僵尸网络的袭击技术,并且设计了一个混合P2P僵尸网络来研究它的防御方法;结果表明,蜜罐技术对预防未来高级僵尸网络的爆发有很好的作用。文献[9-10]着重研究了僵尸网络的检测技术。
已有工作中,很少有通过数学模型刻画僵尸网络传播行为的研究。考虑到数学建模对研究计算机病毒传播过程的有效性,本文根据文献[11]提出的自愿式僵尸网络(Leeching botnet)的形成过程建立一个时滞微分方程模型,并且从数学的角度分析其传播动力学行为。
1 模型建立
一个自愿式僵尸网络的形成过程分为两个阶段[11]:
第一阶段 僵尸主人从整个Internet中感染存在漏洞的节点;
第二阶段 新感染的节点正式加入已存在的僵尸网络和其他节点连接,成为一个僵尸机。
为了准确刻画自愿式僵尸网络的传播动力学,本文采用考虑潜伏期的SEIR(Susceptible-Exposed-Infected-Recovered)流行病模型。模型4种状态的含义如下。
1)S为易感染状态。表示网络中的节点(终端用户、路由器或网络服务器)存在漏洞但是还没有被僵尸程序感染。
2)E为潜伏状态。表示网络中的节点已经被计算机病毒感染,但是不具备感染其他节点的能力。本文中表示节点已经被僵尸程序感染,但是还没有正式加入已存在的自愿式僵尸网络中。
3)I为感染状态。表示网络中的节点已经被计算机病毒感染并且可以感染其他节点;本文中表示节点已经正式加入到自愿式僵尸网络中。
4)R为恢复状态。表示网络中的节点已经采取了免疫措施,不会被僵尸程序感染。
在任意时刻,网络中任一节点处于这4种状态中其中一种,并且在僵尸程序以及反病毒程序的作用下,随时间在这4种状态之间进行转化,具体转化过程如图1所示。
图6反映了感染率对僵尸网络传播规模有很大影响,当κ取0时,感染率是一常数(初始感染率β0),κ的值越大,感染率越小,僵尸网络传播的最终规模也越小。因此,降低感染率是有效控制僵尸网络传播规模的一个有效办法。实际网络管理中,可以通过不均匀分布易感染节点、断开已感染节点、安装反病毒软件等方法实现感染率的降低。
网络传播的模式范文4
关键词:网络传播;新媒体;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融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提高生产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增加了市场对高技术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作为培养人才的摇篮,高校应革新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符合现代化市场体制要求的专业人才。以解决经济社会问题为导向,契合市场实际发展需求,打破专业界限、学科界限,从社会角度培养人才,实现媒体行业现代化建设。
1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介绍
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是基于信息传播技术,通过互联网等新兴媒介形态,实现媒体行业的现代化发展。它是具备数字信息时展所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通过对网络的熟练运用,以及信息收集、整理、策划等新媒体运营能力培养,顺应数字化媒体发展趋势而产生的新闻传播类新专业。该专业不仅需要学习者有扎实的传播学学习背景,以及信息网络数字化媒体应用能力,更要懂得媒体传播规律和市场媒体制度;能够在全球化信息交流中,形成对互联网业和新闻传播业运营的整体性、综合性把握,将知识转化为创意、策划和执行能力;能够掌握借助信息化手段完成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备良好的文学功底,以及一定的自学能力、社交能力与口头表达能力,能够利用专业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1]。
2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人才培养现状
就目前情况而言,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课程主要设置在传播学范畴内,忽略了学生网络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无法体现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的特点。我国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发展起步较晚,专业师资团队建设不够完善,教育人才储备严重不足。且实验设施不配套,缺少实践基地和实践条件,仅有的设备也存在硬件缺乏、设备老化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发展。
3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路径分析
3.1革新人才教育观念
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人才是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下,衍生出的一种以培养全面型人才为目标,实现突破性与应用性,延伸传播学内涵的专业。各高校在进行专业人才培养时,应立足于社会发展现状,优化办学宗旨,强化专业人才目标培养体系,发挥本校特色进行现代化专业人才培养。摒弃传统“灌输式”教学方法,采用新型项目教学法,实现具体课题作为课堂目标的教学模式。利用实际网络应用技能,结合文字、PS等专业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帮助学生掌握扎实的新闻传播学与信息科学理论,更要了解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及新媒体知识应用技术。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运行管理、新媒体技术应用为重点教学内容,通过文理交叉的教育方式,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现代化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人才。构建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新型教育模式,通过情景模拟帮助学生体验网络传播与新媒体工作中的所有环节,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根据所处地区的实际人才需求,完善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人才的个性化培养[2]。
3.2提高师资投入力度
当前形势下,各高校应加大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师资投入力度,鼓励青年教师深入基层进行实践锻炼,提高薪金待遇,促进教师团队水平能力建设。在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教学过程中,发挥各高校学科资源优势,实行新闻传播学、计算机科学、信息工程学等专业教师共同承担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课程任务的教学模式。加强校企合作,由社会工作经验丰富的企业人员进行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教育,实现人才的高效化培养。此外,应完善教学评价系统,从专业能力、实践水平、网络应用等多个方面进行学生能力水平评价,拒绝传统教学过程中将成绩作为主要标准的考核方式。增设学生对网络传播与新媒体教师的教学作用评价环节,说出自己在实践应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疑惑,指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弊端。这对于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教学质量,以及学生的自身能力水平塑造都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也有利于实现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人才多元化培养。
3.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作为一门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现代化课程,各高校在教学过程中要加大对实验室的投资力度,将高新信息技术引入实际教学环境中,推动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现代化发展。实验室是进行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人才教学的基础,为学生的实践学习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在学校建设过程中,应根据社会对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人才的实际岗位需求,不断革新完善校内设施,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条件较差的高校可以进行跨校、跨院合作,提高设备利用率。如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和新闻学学生共用摄影摄像教室、模拟演播室,通过互联网技术建立共享网络实验室。重视现代化网络应用,将网络传播与新媒体相结合,依托科学技术软件,突破场景对于专业学习的局限。在适当增设实验室及实验设备外,还要加强与社会活动合作,结合本专业特点,利用广播电视台、记者团等校内组织,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通过互联网构建网络传播与新媒体教学实践基地,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数据传输及影像录制,在不影响社会活动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为本专业学生提供真实化实践场景,明确实践岗位的具体任务,熟悉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工作操作流程。
3.4完善社会实践教学
现代社会需要的是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复合型人才,这就要求社会企业参与到学生的培养过程中,加强与高校之间的合作,为学生提供大量实习机会,利用社会真实环境帮助学生对课堂教学知识内容进行巩固,提高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人才的全方面素质。以未来行动导向作为教学基础,加强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教学的社会实践,完善相关课程构建,为学生参与实践提供理论依据。通过课堂实践教学、课外模拟实践以及社会活动实践等形式,加强对基础技能与专业技能的综合训练[3]。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作为新时代高素质人才教育课程,在其实践教学过程中,应健全相关理论知识体系,注重学生核心素养建设。将社会实践与课堂教材、网络应用相结合,规划好教学制度,制定详细的实践课程数量、时间、方式等内容安排。根据实践进度安排进行理论知识辅导,使二者完美契合,在完成基础理论知识学习后,通过实践教学巩固内容,加深理解。根据教学情况及学生反馈,对课程进度与实践活动进行调整,考虑到学生的理解接受能力,逐渐推进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3.5实现科学教育创新
伴随着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人才建设,传统意义上的专业记者正朝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伴随着新型记者涌入社会,各个工作人员之间相互独立,如何整合分配这些专业人才成为现代化媒体行业发展的核心。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人才作为一种实现社会高速发展的战略资源,要完善人才的科学化管理,注重个人素质培养。在教学过程中,革新现代化网络技术应用能力,创新教学思路,优化课程设置,建设现代化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人才队伍。创新是人才培养发展的核心动力,也是打造现代化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人才的重要方式。面对信息量与日俱增以及互联网应用技术蓬勃发展的新时代,在进行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教学时,要转变传统教学思想,革新教学模式,深化课程改革工作。根据社会各界对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专业人才的具体要求,实现学生的专业化创新教学,建立以网络传播与新媒体为重点的课程体系,实现人才发展的战略目标,推动现代化社会发展。
网络传播的模式范文5
国际社会曾尝试利用传统版权概念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传播权来解决此问题,但终因这几种方式都存在弊端而放弃,因此将网络传播纳入到版权专有权利范围成为各国版权人关注的焦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条约,一个主要成果就是赋予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录制者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包括以公众中的成员个人选择时间和地点的方式,授权向公众提供其作品、表演和唱片的专有权。至此,网络传播权在国际层面以国际条约中“向公众传播权”的形式得以解决。但是,这两个互联网条约只对网络传播权做了学界所称的“伞形解决方案”(即总括性解决方案)的原则性规定,各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做具体规定,无论是扩大现有权利来控制这种行为,还是创造出一种新的权利以将这种行为纳入其中都是可以的。中国和美国的版权法律都对此做出了积极回应,但是具体规定存在明显不同,本文就两国对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研究。
中国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模式
与美国“隐含式”的立法模式不同,中国对于此问题采取了“新增式”的立法模式。作为数字环境下新型权利内容的网络传播权,在我国的确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其主要经历的几个阶段充分反映了我国版权法律制度中版权内容扩张的发展过程。
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之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即已在具体的案件中认定:网络上对数字作品进行传输也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应当将其纳入版权人的专有权利范围。比较典型的案件是1999年王蒙等6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案。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创作的文学作品通过服务器在互联网上传播,法院认定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据是1990年《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等方式”的兜底条款。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之后,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中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正式写入法律当中,首次以立法形式赋予了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其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006年5月,我国又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
在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模式上,中国走上了一条与美国全然不同的道路。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因网络传播而产生的版权纠纷最早也最集中,对于网络传播权采取“隐含式”的立法模式与美国判例法所具有的极大弹性特点是相吻合的。①但是,我国对此问题采取“隐含式”的立法模式不甚可取。因为采用“隐含式”的前提是原有版权法律制度中的某项权利经过扩张性解释可以包含新出现的权利内容,而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人各项专有权来看,其中发行权、展览权和广播权与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更为密切,也最有可能通过扩张性解释将网络传播权纳入其中,但从我国法律对这三项权利规定的内涵和外延来看,它们都不可能隐含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此外,我国成文法的立法传统就决定了我国的法官不可能像其美国同行那样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和自主解释权,因此实践中也不允许他们对传统版权法律制度中的相关权利进行扩大解释以隐含网络传播权。于是,对于网络传播权我国最终采用了“新增式”的立法模式,从立法层面来说,这与我国一贯的法律传统相契合;从司法层面来说,也有利于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
其实从世界范围看,对“网络传播”问题的解决目前除了“隐含式”和“新增式”的处理模式之外,还有一种是“重组式”,即对版权人的传播权进行重组,把除了复制发行权之外的其他传播方式(包括网络传播在内)统一为一种综合的传播权,澳大利亚即属于这一类。但是我国之所以没有采用“重组式”,也是有其深刻原因的。我国首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做出规定是在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客观来说,对原有法律的修订一般情况下不会大幅改动权利设置,而只限于对原有权利设置进行小范围的补充和完善,当然也更不可能创立一种崭新的包含各种传播方式的综合传播权。在这种情况下,既要维持原有版权法律中的传播权设置,又要满足数字环境下作品传播现实的需要,增加一种新型的网络传播权利就成了最佳的选择。
美国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模式
美国对于“网络传播权”这一问题的处理是典型的“隐含式”立法模式,其对原有的“公开表演权和展览权”进行了扩大解释,将作品的网络传播纳入表演权和展览权。美国《版权法》规定:“公开地表演或展览一部作品是指:1.在任何向观众开放的地点,或者在多于一般家庭成员或社交朋友的相当数量人群出现的地点,表演或展览作品;2.将作品的表演或展览,以任何设施或技术传播传达给第1款规定的地点或公众,而不论能够接受表演或展览的公众是在同一地点还是在不同地点,是在同一时间还是在不同的时间接收作品。”
美国公开表演权和展览权的范围非常广,不仅包括直接的表演和展览,还包括借助任何设施和技术实现的表演和展览。不仅如此,从上面的规定中可以看到连广播权也被包括在美国的“公开表演权和展览权”之中,该权利在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是独立的。可见,美国早期的版权立法就已具备了相当的包容性和预见性,将未来技术的发展趋势充分考虑在内,“以任何设施或技术”,“不论……是在同一地点还是不同地点,是在同一时间还是不同时间接收作品”等表述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因此美国人认为他们现有《版权法》中规定的公开表演权和展览权能够适用于网络环境,无须再创设一个新的向公众传播权就能够较好应对网络传播对版权法的挑战。这一点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中也得到了印证,该白皮书得出一个结论:在网络环境下,美国《版权法》不需要做大的修改,只需稍微做澄清和调整即可。尽管美国没有针对网络传播创设新的权利,实践中他们却通过法院判例进一步解释和澄清了权利人传播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美国公开表演权和展览权的范围非常广,但是录音制品权利人在美国享有极其有限的表演权。美国《版权法》中没有“邻接权”制度,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录制者1971年之前得不到任何保护。之后在他们的强烈要求下美国于1971年颁布了《录音制品法》,对录音制品的版权进行保护,遗憾的是由于力量强大的广播工业的反对,录音制品的表演权并未被包括在内。网络环境下,由于没有表演权,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录制者的利益遭受了巨大损失。白皮书建议,为了在新的传播条件下保护录音制品权利人的利益,应赋予他们公开表演权。之后美国于1995年颁布了《录音制品数字化表演权法》,录音制品录制者和表演者对录音制品享有了部分表演权,范围仅包括数字化用户传输,其它如向用户收费的数字化传输、某些不面向用户的交互性传输、现场表演和一般广播都不在其范围之内。由于“隐含式”立法模式下美国只是对原有“公开表演权和展览权”做了扩大解释以涵盖网络传播,因此录音制品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也是非常有限的。
结 语
美国法学家庞德曾说过:“一种法律制度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向他国法律制度借用材料以及将法律之外的材料加工以同化的历史。”②客观来说,对于网络传播环境下新型版权权能的变化和发展,美国的版权法律体现出了一定的先进性,对其他各国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我们应当明确的是,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需要有特定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作为基础。在不同的地域和法域之间,这些因素是不完全相同或是根本不同的,这就导致基于这些基础的法律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因此,在网络传播权立法模式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选择上,慎思之、明辨之是我们最好的选择。
注释:
①张晓秦:《论信息化时代著作权的演进与法律保护》[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网络传播的模式范文6
1994年以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推广和普及,其技术属性日益鲜明,社会影响日益深刻。与此同时,网络传播的研究在经历了10年的发展之后,骤然成为我国新闻传播研究领域中最为活跃的一个分支。随着Web2.0、3G技术、宽带技术等各种信息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媒介融合、网络融合等趋势的明朗,我国网络传播的研究视野也随之更加开阔。
有研究者认为:“2006年是中国互联网步入新阶段后进一步发展的一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中国网络媒体和网络传播继续展现出空前的活力,蓬勃向前。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发展也进一步朝着理性和规范的方向前行。”[1]
2006年我国网络传播发展呈现新的特征:1.在网络传播技术方面,其宽带化、移动化、互动性等技术特征得到进一步强化;2.在网络内容发展方面呈现出参与性、创造性、视频化等特征;3.在网络传播发展方面热点迭出,博客传播、手机媒体、媒介融合、网络实名制等不断成为社会和研究界所持续关注的焦点,而网络侵权、网络恶搞、网络示丑等现象也成为如何加强互联网管理的争论焦点。经历了2006年的发展,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中国网络传播在发展的繁荣中呈现理性的需求,并在发展的繁荣中逐渐迈向规范之路。
然而,我国网络传播业的发展迅猛,热点现象迭出不穷,网络传播的成就与问题相互交错呈现,也使得网络传播的研究者们疲于进行应对性解释,理论创新不够,知识积淀有限。对网络传播现象的跟踪、阐释较多,以实证的方法对网络传播深层次的研究较少。研究总体上呈现繁荣和活跃,但是其研究分量和研究成果仍显轻微。研究者们对各种热点现象跟踪及时,而具有纵深理论意义的成果不多。在研究方法上,2006年的网络传播研究仍是以定性研究为主,实证研究的方法相比以往有所增长。由于网络传播的全球性特点,我国网络传播的研究者较多的采用“比较”的视角考察网络传播。
下面分为若干问题阐述2006年讨论较为集中的网络传播问题。
1.聚焦web2.0:拓展网络传播技术和应用的新时代
在互联网的Web2.0时代,我国的网络传播发展也呈现出了突飞猛进的势头。有研究者将web2.0归纳为:一、理论基础:六度分隔理论、公共版权、长尾理论。二、典型应用:blog—博客,wiki—维基,tag—互动标签,SNS—社会网络,RSS—联合组织规范技术。三、实践特征(与web1.0和传播媒介相比较的实践优势):参与性、自组织性、真实性、免费性、开放性、粘性、去中心化、聚合性、创新性、不断更新、信息传播以微内容为基础。
Web2.0为我国呈现了新传播时代的实践图景。关于Web2.0,他认为,“这种让全民共同决定和编织传播的内容与形式,让每个个体的知识、热情和智慧都融入其中,让人们在具有最大个性选择的聚合空间内实现共享,这恰恰是新传播时代的价值真谛。他认为Web2.0必然用一种新的形式带给我们一个高效、新鲜而有活力的传播场域,新的传播时代即将到来。”[2]
其他如网络BT、维基百科、Flash新闻等研究,都是在web2.0大的传播技术背景之下展开的。[3]研究者认为,新一代互联网,将使网络的能量再次成倍增长,而Web2.0,则更多的是信息互动传输,即应用方式的新变革,它可能会对网络中人与电脑、人与信息、人与人的关系产生重大的变革推动力。[4]
2006年的Web2.0及其时代的研究及论述,既不是开局之年,也不是终结之年,而是一个重要的过渡阶段。随着Web2.0各种技术和应用的逐步推广,相关研究还将继续深入。
2.网络新闻传播地位:从边缘到主流
今年中国新闻奖首次将网络新闻作品纳入评选,并且评出了三类(网络新闻评论、网络新闻专题、网络新闻专栏)首批13件网络新闻获奖作品。这次评奖标志着网络媒体作为我国重要传媒形态的地位进一步得到确立,反映了自2000年以来网络媒体快速的发展及其与日俱增的社会影响力的网络传播现实。这个事件引起了研究界的广泛关注。[5]
研究者认为:“网络新闻奖的评选将有利于强化新闻网站对于自己作为独立媒体的角色、地位的认同感,促进网站责任感的加强,促进网站的主动性与创造能力的发挥,使网络新闻的质量进一步提高,网络新闻的原创能力得到挖掘与拓展,这将促进网络新闻业务的进一步繁荣。网络新闻奖,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网络新闻的业务模式、行业标准以及发展走向的一个示范。”网络新闻作品纳入中国新闻奖评奖序列,这件事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评奖本身,它表明网络媒体在新闻事业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肯定和确认,是对新闻事业促进和发展。[6]还有研究者参照国际视角研究认为:中国新闻奖首评网络新闻,反映出有关管理部门、行业上下和主办单位与时俱进的积极态度和开放精神。[7]
与此同时,研究者还对建构我国网络新闻的评价体系的课题展开研究。[8]
3.微内容:长尾理论开始发力
在2006年,互联网微内容成为一个新鲜话题。有研究者认为:互联网用户所生产的任何数据,都可以被称作微内容。这些零星散乱的数据众沙成塔,成为网络神奇力量的真正来源。而当一种工具出现以后(如它的第一代产品的代表Google),微内容便羽化为蝶,登上社会发展的大舞台,成为了创造历史的主角。显然,对于“微内容”的聚合、呈现、利用的有效工具的打造终将成为拯救互联网未来的英雄。[9]
还有研究者认为:“微内容是互联网所独有的内容产品,是Web2.0的创新技术使互联网凸现出来,并日益呈现出其作为互联网核心竞争力的价值潜力。”[10]这个概念从长尾理论的新视角,重新诠释了互联网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另有研究者对微内容塑造传媒业形态的力量寄予期望,认为在互联网上,俗称“草根”的“微内容”开始表现出经营性价值,微内容的出现可能会空前改变传媒业的产业形态。[11]
4.博客传播:web2.0时代的传播先锋
2006年对于网络传播媒体的研究中,博客、播客、维客和手机成为最为研究者关注的焦点。前三者被称为web2.0时代的三剑客[12],而手机则是因其“影子媒体”的身份而进入了网络传播媒体的研究视野。
今年网络传播的许多研究都和博客这个深深的旋涡密不可分。不管是网络新闻的博客化,还是网络传播的博客化,都将2006年的网络传播深深打上博客的烙印。
研究者认为,博客的普及不仅仅改变了互联网的应用,更重要的是促成了人类传播模式从大众传播到博客传播的改变。博客的本质就是个人的“虚拟主体”。拥有博客,一个人就有了虚拟和现实的双重主体。随着博客应用不断主流化,基于个人博客的博客传播(典型的大集市模式),可以帮助人类实现“所有人面向所有人”的社会化传播理想。[13]
还有研究者认为,博客现象的兴起为满足个人传播需求提供了新的更为宽容的传播方式。在新信息传播技术条件下,原先无法顺利实现的许多传播需求被不断地激发和满足,并逐渐转换成产业行为,由此再衍生许多大媒体产业的热点现象。[14]研究者通过分析新闻博客对传统新闻媒体报道的补充作用、议题的解构、构建作用、传播格局的突破作用、话语宰制的消解作用的分析,揭示出这一网络传播形态对新闻价值观与媒介格局的影响与改变。[15]也有研究者对于名人博客现象进行了一定的研究。[16]
有研究者通过对2004年和2005年的博客研究的考察发现,我国国内的博客研究,主要还是在传播学的基本框架下进行的。研究视野主要是新闻传播这个维度,显得单一而狭窄,而国外的博客研究开始延展到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人种学、符号学等多种研究视角。[17]
5.播客传播:网络传播新焦点
在经历了2005年的“播客”元年之后,2006年的播客话题依旧火热。研究者认为,与当年博客的推广相比,这一速度是非常惊人的。尽管业内目前尚未找到成功的盈利模式,但播客的技术优势仍不容小觑,并且从理论上讲也有很大的市场潜力。研究者认为,未来播客的盈利模式必将是多元化的,并从个人用户收费、在线广告收入、内容出版、无线增值服务、商业应用、资本运作、与传统媒体合作等方面对之作了探讨。[18]
研究者认为,播客具备WEB2.0时代传媒形态的一些典型特征,如自主的信息传播方式,以音视频为主的信息传播内容,与其他传媒形态的交融性等等。从发展轨迹来看,播客的来势甚至比当年的博客更为迅猛,这种新传媒形态值得我们关注。研究者认为,在实际发展中,Podcasting逐渐成为一种互联网上的传播形态。当前传媒形态之间的出现了明显的交叉和融合的趋势,从广义的角度看,一些博客网站中的音频博客和视频博客也属于播客,播客与网络电台、网络电视也有相当的融合。综观中国的播客现状,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发展势头迅猛,但无论从网站数量、播客数量、播客节目的内容、传播方式来看,播客在中国的发展其实还处于刚刚初始阶段。[19]
还有研究者认为,播客与“草根”紧密相连。在一些极力追捧个性化的人们眼中,“播客”比“博客”更加令人激动,因为这是从用笔杆子记录生活到用声音展示生活的革命性跨越。在中国,2006年2月底,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网络电台和互动社区——银河台网站()全新改版上线,并加入了大量播客自制元素。不仅如此,美国的一些大学已经在积极尝试播客教育了。与此同时,播客极具潜力的商业价值也正在被挖掘。[20]
在博客研究过程中,有的研究者通过大量文献阅读、消化,对欧美博客研究现状及其最新进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与评述,提出了我国当前研究的主要问题域,试图对我国的博客实践、博客传播的公共规约体制的形成以及开展深入、全面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启示。[21]
6.维客传播:公共与开放的领地
作为Web2.0时代的新的网络传播方式,2006年的维客传播引起了更多研究者的关注。研究者认为,“维客”不只是一种技术,一种系统,更是一种开放的工作、交流方式。[22]
有研究者从网络新闻的角度探讨了维客技术的意义,认为wiki技术是一种新的信息和维护技术,具有迅速、便捷、可匿名编辑的特点,而wiki新闻是wiki技术在新闻领域的运用,具有国际性、快速编辑、公开、中立、志愿和自由的特点,是一种群体协作创作,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的参与式新闻。但是,wiki新闻目前具有可信性危机和缺乏原创性的缺点。wiki新闻的出现,使公众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是对传统新闻观念的一种突破,而wiki新闻并没有能力替代新闻记者和传统媒体,传统媒体的把关功能和社会影响仍然是巨大的。[23]
有研究者从网络话语的角度审视维客传播的话语空间。研究者认为,聚焦当下网络传播领域的一些新兴现象——播客、视客及维客,为当下网络话语空间带来的新特质。网络话语空间不断民主化的进程中实际上存在着若干悖论:话语空间日益开放的背后是受众面的日益窄化;技术支持越来越平民化的同时也存在着实际操作的精英化倾向;在话语场域的公共性之外是实际话语倾向的私人性。[24]
对于维客传播,也有研究者从其教育功用入手进行探究。维客是博客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网络工具,它独特的优势必将成为网络教育、特别是网络学习的强有力的手段;同时维客作为Internet时代重要的文化现象,以及其内在的维客精神,也必将对网络教育的学习方式乃至教育理念产生重要影响。[25]
7.公民新闻:展现新的新闻图景
公民新闻(CitizenJournalism)、公共新闻、民生新闻是当前比较相关的几个概念。而在网络传播时代,网络所提供的最大可能的广泛参与性,则成为公民新闻勃兴的关键原因。
有研究者认为,公民新闻是网络时代新闻定义的新突破。“公民新闻”的出现,扩展了传统的新闻学理论中的新闻定义。由于采写新闻不是训练有素的专业记者做的,许多网民在散发新闻时把自己的情感兴趣,不加专业修饰地夹杂在新闻当中,这对新闻定义的主要因素“客观性”提出了挑战。面对网络上的海量信息,新闻的受众也越来越依据自己的兴趣形成小众化发展趋势,新闻在公民网上呈现非一律的状态,即呈现个性化、社区化的特征,这对传统的新闻定义的外延给予了新的扩展。现在我们公认的新闻定义建立在传统的传播方式上,从发展趋势看,互联网将成为互动性最强、受众最广、信息承载量最大的传播媒体,新的传播方式将对新闻定义重新解读。目前,“公民新闻”对新闻定义的影响已初见端倪,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网民数量的进一步增多,新的新闻定义必将出现。[26]
研究者认为,“公民新闻”涵盖了包括“博客(blogs)”“维客(wikis)”“播客(podcasting)”以及公民网等多种网络新媒体形式。[27]
还有研究者从公民共享新闻的视角,对公民新闻现象进行解读。他们认为,随着摄像手机、DV、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公民参与意识的日渐增强,公民共享新闻在全球方兴未艾。有的研究者从对比分析的角度,对以公民参与、公民报道、公民传播为特征的公民共享新闻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探讨了公民共享新闻对国内媒介生态建设的意义。[28]
8.奥运网络传播:渐渐火热的传播研究话题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从网络传播的角度对北京奥运会进行研究渐渐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研究课题。
有研究者从网络传播的受众特点、传播方式和多媒体技术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网络传播是奥运新闻传播的最佳模式。研究者认为,网络传播将改变传统奥运新闻传播方式和奥运新闻传播对电视媒体的依附,2008年北京奥运会网络传播的创新点,在于创建功能强大的奥运官方网站、谋求与国内外网站的广泛合作、进行多媒体技术的创新与运用。[29]
还有研究者则从奥运会网络传播的历史线索入手,对奥运网络传播的前景进行展望。他们认为,互联网的开放性使网络图像能够轻易地跨越国界相互传递,这对现行奥运会按照地区单独销售电视转播权的模式提出了挑战。为了保证电视转播商的利益,国际奥委会对网络转播一直保持“消极甚至抵制”的态度,使得奥运会网络传播发展十分缓慢。搜狐公司成为北京奥运会互联网内容服务赞助商,意味着互联网公司正式登上了奥运会商业开发的大舞台,奥运会网络传播时代的到来已不可阻挡。从我国互联网技术应用状况、互联网用户数量及奥运会网络传播的政策环境等方面衡量,2008年北京奥运会实施网络传播的条件十分优越,北京奥运会网络传播的前景光明。[30]
另有研究者认为,北京奥运传播理念须从传统的线性宣传模式转移到多媒体共融的新传播模式,整合internet、IPTV、博客、播客、移动电视、手机电视、楼宇电视等多种新媒介形式,树立北京奥运的数字媒体观,建构新媒体·新奥运·新传播的盛大图景。应该借助北京2008年奥运会,建构多媒介互生共赢的北京奥运传播体系。[31]
9.媒介融合:一个和网络传播密切相关的话题
2006年,融合成为网络传播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研究者认为,媒体发展至今已经出现了各类媒体边缘淡化,并相互渗透融合的现象,而且相当普遍。[32]研究者认为,从多个角度来看,融合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合是为了更好的分,通过融合达到更高层次的多样化,这才是媒介融合的终极目标。“合”与“分”,最终指向一个趋向,那就是,信息企业大联合之后的再分工。[33]新一代电子报纸是报纸与网络融合的新方式。而新一代电子杂志则是超越杂志的新媒体形式。不过,媒介融合还只是一个发展趋势,完全的媒介融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34]
还有研究者认为,“融合媒介与融合新闻把我们带进了一个“内容为王”的时代,我们可以更多更方便地根据信息内容传播的需要来选择和决定使用什么样的媒介,内容产品的生产进一步与传播的载体分离,载体的使用将完全服务和服从于内容。”[35]
对于由媒介融合引发的产业融合,研究者认为,经历了150年的历史进程,电信业和传媒业终于通过产业融合的方式,从各自独立的产业状态逐渐发展为大媒体产业。基于产业融合而诞生的大媒体产业是一种具有跨国家、跨产业、跨媒介特点的新型产业生态和产业群。[36]
总体而言,媒介融合、融合新闻背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由于网络传播的作用。但从宏观层面看,媒介融合仅仅是产业融合的一个层次,现在对于融合的探讨,还停留在业务层面和物理层面,真正对于产业融合未来趋势和具体措施的探讨尚待进一步深入。
10.融合新闻:使新闻回归了新闻者本身
媒介融合为新闻传播业带来的深刻变化,这年倍受关注。研究者认为:“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与网络传播的迅猛发展,促使新闻媒介融合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在西方新闻传播学界,一批学者正致力于研究两个新课题:“融合媒介”(convergencemedia)、“融合新闻”(convergencejournalism),并已经获得了第一批成果。美国密苏里新闻学院从2005年开始新设了融合新闻专业,致力于新型新闻传播人才的培养。在我国,这方面的研究限于实践发展的进程相对滞后,尚未充分展开,还有待探索和突破。[37]
融合新闻带来的挑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融合新闻’对媒介规制和内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二,‘融合新闻’对职业新闻传播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融合新闻’需要公民具备更高是媒介素养。”[38]融合新闻是一种更接近于新闻本质和新闻最佳形式的新闻,正因为此,融合新闻使得新闻回归了新闻者本身。在业务层面,新闻融合是一个显著的例子。“‘融合新闻’的前提和基础是‘融合媒介’convergencemedia)。”在物理层面,媒介融合成为讨论的焦点。论者认为:其重要含义之一“就是在数字技术与网络传播推动下,各类型媒介通过新介质真正实现汇聚和融合。”[39]而在产业层面,不同产业之间依托网络融合而产生的产业融合则如水下之冰山,潜潜移动。
其他研究者也从理性的角度对媒介融合进行了思考。[40]或从世界杯报道的角度分析了媒介融合的有效应用。[41]
1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互联网的理性与规范发展之路
在法律层面,网络传播的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有研究者对近年来的网络侵权案例进行了述评,认为在“法律无法预期网络发展”的时代,司法实务往往走在了立法的前列。不过对于非判例法传统的我国而言,法院并不能确立规则,没有什么能保证判决的一致性。最终借助立法,从而给网络行为以规制,才是给人们生活以预期的稳靠之法。[42]
还有研究者对如何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进行了辨析,同时对如何使用避风港规则进行了介绍。他们认为,利用一种侵权的方式获取盈利,这种商业模式一定是不能长久的。要转变这种经营模式,在短期内可能是痛苦的,但是它却是中国互联网产业走向成熟,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43]
2006年5月10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被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引发了研究者对此的集中诠释。研究者认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立法又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在综合了立法和司法实践大量经验的基础上,较好地解决了网络环境下方方面面的矛盾。《条例》为建立一个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作品广泛传播,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网络环境,确立了操作性很强的法律依据。[44]”
还有研究者认为,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立法相对滞后,使得互联网成为侵权盗版的重灾区,与网络侵权相关的事件不断出现。如何调整好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条例》的颁布和实施适逢其时,成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满足人民群众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的一把尚方宝剑。[45]
12.博客实名制和博客官司:自由和责任的博弈
正在讨论中的议题包括实名制管理的适用范围;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登记身份信息的内容;登记真实、准确身份信息的保障措施;管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实施的时间安排等。
但是博客实名制却引起了各方的热议。支持方认为实名制将有利于互联网的发展;而反对方认为实名制将损害博客的发展;折中者认为实名制不失为一种好的管理模式,但是要慎重施行。这种争论是现有网络利益格局在现实中的反映和折射。
有研究者认为,伴随Web2.0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新变化,政府面临着“如何管理”的难题,网站面临着“如何赢利”的压力,网民面临着“如何表达”的选择。总之,三者间的关系必然随着互联网的新发展而进一步调适。[46]其实,博客实名制不仅是博客的问题,而是网络实名制或信息传播领域实名制整体管制思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还包括网络、手机、小灵通等信息传播平台和终端工具实行实名制的问题。由于手机短信诈骗日益猖獗,因此2006年手机实名制成为信息产业部规划中的“阳光绿色网络工程”中的一部分。
还有研究者认为,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使得网民在发表违背道德甚至法律的时候有所顾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最大限度的提升网络道德水平,最大限度的减少利用互联网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使社会公共文化得到净化,网络受众的社会责任感增强了,也就间接的将网络的社会责任向前推进了一步。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将是媒体与受众社会责任的双重回归。[47]
另外一个和博客密切关联的话题是博客官司。这年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的“国内博客第一案”引起各方关注。[48]
研究者认为,博客通过服务器的内容,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可能一一审查、核实。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他人的言论在博客前进行审查,是一种无法承担的负担,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研究者同时建议,博客名誉侵权的受害人在寻求法律救济前,可以首先尽量通过网络行使回应权,进行自助救济。最后,博客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整个互联网行业都需要自律,应该以自律换取更大自由。[49]
还有研究者认为,博客问题是网络法律问题的缩影,网络法律问题是现实法律问题在网络世界的影射。坦率而言,我国的法律还没有与社会生活完美地契合。在前所未有的立法忙季,如何在保证立法效率的同时,兼顾法律的适用性,使法律更加符合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社会生活,值得我们深思。[50]
英国《经济学家》周刊的著名记者安德雷斯·克鲁斯(AndreasKluth)认为,Web2.0将从2007年开始改变主流社会。[51]人们普遍认为,Web2.0是基于所谓的“参与性架构”的新网络。正因为这一点,Web2.0被认为有“生命”的互联网。”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Web2.0浪潮的盎然兴起,为我国网络传播研究提供了更加宽广活跃的舞台。我们期待着2007年网络传播的新发展。(作者:陈力丹,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付玉辉,中国网通集团综合部高级主管,传播学博士)
注释:
[1]闵大洪.2006中国互联网前行于理性和秩序的轨道[J].传媒,2006(12).
[2]喻国明.关注Web2.0:新传播时代的实践图景[J].新闻与传播,2006(12).
[3]鲁宏,黄鹏,崔政,李丽,谷雨.Web2.0时代的网络传播[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1).
[4]李海峰.网络传播技术及应用的新态势[J].新闻记者,2006(08).
[5]江坪.网络新闻喜获最高奖[J].新闻实践,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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