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变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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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变化

财税政策变化范文1

本文作者:王日新工作单位:龙口市财政局

近年来很多经济危机和金融风险事件的出现,暴露了财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与此同时也暴露了财税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还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的财税政策的制定也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有很多的不足,最明显的一点就是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力度不够。也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因此导致了我国环境污染的严重,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财税政策与经济发展这两个概念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1、合理的财税政策可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合理的财税政策,可以有效的增加经济系统的运行速度和效率,可以有效的增强经济工作人员的信心,以及经济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我国的经济环境变化很大且日益复杂。财税政策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财税政策的科学合理与否,能够促进或制约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不断发展又需要财税政策进行合理调整。财税政策是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一种最为有效的经济杠杆。一般说来,在任何经济体制中,只要存在价格机制,其核算、刺激、分配和调节等职能便要同时执行。财税政策能够调节资源在社会各个部门之间的配置比例,从而促进或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财税政策能够通过它的调控政策,调节社会的利益分配格局,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由于财税政策能够通过自身的变动,制约或刺激产业部门的发展,从而引起社会产业结构的变动等,进而会促使某一个行业的发展和衰退,因此财税政策对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各种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竞争激烈,破产、兼并、重组的现象时有出现,这更需要科学合理的财税政策的跟进,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科学发展。合理的财税政策使得经济保持正确轨道发展的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进而加快经济系统的运行速度,使得整个社会得以有序的运行。2、合理的财税政策可以保持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如果一个国家有合理的财税政策,那么会减少政府部门的营私舞弊以及贪污现象的发生,可以保证和保持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同时通过财税政策可以加强整个社会系统其它方面的合理运转,从而施加正向的影响。从财税政策的价格机制来说,一方面财税政策可以通过价格波动来调节供求态势;另一方面财税政策所采取合理的价格又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杠杆。同时,财税政策联系着各方面的经济利益,财税政策导致某一经济因素的调整都会引起不同部门、地区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另外,财税政策联系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是重要经济信息的传递者。在生产领域,财税政策变化提供了生产成本、盈利、劳动耗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情况变化的信息。财税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中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协调关系,由于财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很多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也是受影响对象,所以合理的财税政策,可以有效的增加整个社会群体的向心力。最重要的一点是保持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

1、完善财税政策的相关管理机制,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保证。良好的财税政策管理机制是一个社会的经济有序运营的根本保证。不仅对于经济系统如此,对于任何社会系统的有序运行也是如此。如果财税政策有健全的管理机制,那么不仅可以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也会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财税政策管理机制包括两个方面:“软”因素和“硬”因素。软的方面强调财税政策的制定必须以本国的国情和发展状况为中心,在财税政策的管理机制形成的过程中,必须切实考虑到社会发展和企业的实际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硬的方面要求财税政策的制定过程必须有严明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单单的表现在纸面上或者口头上,必须将这些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无论是制定人员还是财税政策的实施人员违反了规章制度,都要受到相应处罚,只有在这种条件下财税政策才能更大程度的提高经济发展的绩效。2、夯实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对于经济的未来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包括很多方面,对于财税政策的制定来讲,包括财务的理论基础,法律和政治的理论基础,虽然不同的理论基础侧重财税政策制定的不同方面,但是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客观性和公正性,因为国家政策必须做到客观,才能保证整个社会体系的有效运行。如果没有形成良好的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就不会取得良好的经济发展结果。要完善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还必须加强政策制定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通过对财税政策的详细描述,发现财税政策对经济发展有很多方面的影响,为了提高经济运营的效果,维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很多改进措施,只有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积极构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社会文化体系,加强财税政策制定的制度完善,以促进社会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财税政策的重要性无需多言,只有制定切实可行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才能使国家的经济得到长久发展、科学发展。

财税政策变化范文2

关键词:振兴东北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

一、实施振兴东北的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的可行性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无法保持同步,所以在经济政策的战略选择上,应采取整体与区域既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又讲求实效、彼此有别的政策取向。

(一)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与宏观的积极财税政策比较

1.实施范围不同。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仅实施于需要拉动经济增长的特别区域,如东北老工业基地。而我国以往的积极财税政策则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虽然也有优先发展某一区域的特点,但更加注重的是优先发展某一行业领域,如基本建设领域。

2.理论依据不同。由于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是一种财政支持政策,其主要作用在于提供公共物品和协调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因此,它的理论依据是公共物品理论。公共物品理论认为满足公共需要有两个系统:一是市场,二是政府。市场提供私人物品满足私人需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一个现实障碍之一就是长期以来公共物品的缺乏。在东北地区实施积极的财税支持政策用以满足公共物品的供给,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前提之一。

我国以往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并不完全是财政支持政策。虽然在实施近7年中,它顺应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并对这两个区域进行财政支持,但是它实施的初衷却是为了克服通货紧缩,刺激有效需求。因此,以往的积极财政政策的理论基础是有效需求理论。有效需求理论认为如果经济正处于严重的萧条时期,应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即采取“减收增支”的办法,减收就是减税,增支就是增加政府开支和增加社会福利的办法。我国以往实施的积极财税政策主要是通过增发国债、扩大政府开支来刺激经济,而没有大规模地实施减税政策,因而还不能严格认为是扩张性财税政策,只能谓之积极的财税政策。

(二)在东北实施积极财税政策的可行性

1.政策连续性的要求。到目前为止,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仅2年。国家推出的两批振兴东北的项目刚刚起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改革也只是初见成效,如果不能继续对东北地区采取财政政策倾斜,可能造成的后果是:(1)在建项目无法顺利完工,造成“半拉子”工程;(2)振兴东北整体战略的搁浅。这将使东北老工业基地不能得到振兴,而且国家前期投资也将付之东流。因此,从政策的连续性考虑,还应该在东北地区继续实施积极的财税政策。

2.贯彻“有保有控”方针的需要。我国宏观财政政策的转变是向中性财政政策的转变,其基本的政策含义是认为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变化之后,现阶段还不宜采取“全面紧缩”的调控方法,既不能“不转弯”,又不能“急转弯”,而应当在稳健把握之下着力协调,在调减扩张力度中区别对待,把握“有保有控”的原则。政府资金使用的重点,应集中于国家发展规划确立的战略发展目标和农林水利、生态保护与国土整治、西部开发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点项目。

3.发展经验和现实财力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实施了沿海发展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积累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财税宏观调控的宝贵经验。东南沿海地区在20年间成为中国经济的“隆起”地带,西部地区GDP增长速度也明显加快。在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过程中,国债投资、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财税政策工具的使用日臻成熟。所有这些都是我国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采取积极财税政策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此外,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收入的超额增长也为振兴东北,实施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提供了可供操作的现实财力空间。

4.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示范效应良好。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固定资产更新财力不足问题,是制约经济振兴的关键问题之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实行,一方面为试点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更新补充了资金;另一方面还对全国有示范作用,而且在吸引区域外资金流向方面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与示范作用。

二、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的制度安排

为了有效地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在实施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时应有所侧重,点面结合。“点”即政策支持的行业领域:“面”即政策支持的地区区域。

(一)扩大财税政策的支持范围

1.应加大对资源型城市的政策支持力度。从东北地区的实际情况看,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综合性工业城市,如沈阳、哈尔滨、长春等工业城市;二是煤矿、石油城市,如阜新、鸡西、大庆等资源型城市;三是森工林区,如伊春及其他林业局等;四是农村地区。前两类主要是工业城市,后两类主要是农林地区。从国家财政支持的区域来看,近2年来对东北地区的财税政策支持主要倾斜在上述的前两个区域,即综合性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其中以综合性工业城市享受到的优惠最多。资源型城市则由于资源禀赋原因,直到21世纪初还承担着国家计划任务,一直处于为国家;宏观经济发展作贡献的地位。据统计仅黑龙江省自1952年以来,由于初级资源品的低价调出与工业制成品的高价调入,形成的价差贡献多达7000亿元,而国家对该省的预算内投资不足其贡献额度的1/4.又因其;③产业进入壁垒较高,非国有经济进入难度较大,要实现资源型城市的振兴,国家财税政策方面的支持至关重要。

2.应重视对基础产业的政策支持。国家对东北农村地区的支持主要是使用财税政策,即减免农业税;对东北林区的财政支持主要是继续落实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然而,这些政策和资金对森工林区和农村地区的支持作用远未达到“振兴”的目的。对于今后财税政策支持区域的把握,我们认为应该向森工林区和农村地区做进一步的倾斜。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是全面的振兴,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对传统工业城市的振兴。前期支持工业城市的财税政策有利于迅速拉动东北的经济增长,但要使经济向深度发展,财税政策必须惠及森工林区和农村地区,当然也包括资源型城市。

(二)合理安排财税政策的支持重点

已实施的财税支持政策主要是加大了对东北的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如首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100个国债项目中,辽宁省的52个项目都是围绕先进装备制造业和原材料基地两个主题,总投资442亿元;2003年国家还启动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60个项目,总投资56亿元,截至2004年底,国家共下达国债项目贴息资金8亿元,安排东北高新技术项目118项。毫无疑问,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都是拉动东北经济的增长点,东北经济的腾飞要靠这些优势项目来带动。但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从长期着眼,还需要解决一些基础的瓶颈问题,以便从根本上全面振兴东北地区。具体来说,新一轮的财税扶持项目应更加侧重以下领域:

1.减轻企业与地方的历史包袱。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由于东北地区国有经济的比重高,形成时间长,这种调整需要非常高的体制转型成本,这就需要政府的投入,以帮助企业减轻或甩掉历史包袱。为此,建议国家设立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基金,专项用于东北地区衰退产业的退出、接续产业的培育,以保证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渠道。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问题与企业的历史包袱问题紧密相关,且形势依然严峻。以吉林省为例,到2002年末,全省下岗失业人员累计超过100万人,全省离退休人员105万人,每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自然缺口近30亿元,全省城镇纳入动态管理的“低保”对象149.7万人。未来5年城镇约有230万下岗失业人员和新生劳动力需要就业,农村约有200万富余劳动力需向城镇转移。另外,东北地区的失业保险金也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需要国家加大对东北地区社会保障政策的支持力度,解决社会保障支出缺口巨大的问题,使社会保障制度成为社会的稳定器,为振兴东北创造良好的环境。

3.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东北地区作为我国重化工业的基地,过去一直没有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生产粗放、污染严重、资源消耗大。作为世界三大黑土带之一,东北大平原的黑土在近半个多世纪以来,有2/3的耕地存在严重的水土流失,黑土层已由原来的60厘米~70厘米厚减到30厘米左右;在中南部地区,特别是辽宁中部城市群地区,钢铁、冶金、采矿、石油化工等产业集中,长期以来“三废”治理的欠账较大,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城市和工业废水大量流入农业地区,使一些农业土地受到严重污染;而在约占东北大平原面积1/3的西部,与科尔沁沙地相邻接,生态环境脆弱,分布有总面积达200万公顷的风沙土,320万公顷草场已有80%以上的面积严重退化;还有,因大规模农业开垦,使东北大平原湿地面积急剧减少,湿地的生物种类已减少了25%。因此在财税政策上,除了扩大国家财政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投入规模,还可在东北开征生态税收,以配合财政政策,调整产业布局。

三、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策略

我国实施了近7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在对整体国民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因素和潜在风险。在东北实施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时,需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尽量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一)财税政策实施过程中需考虑的问题

1.国债资金的投资效率。由于国债资金配置存在严重的计划经济色彩,需防止预算软约束在国债资金的安排使用中可能造成的浪费和低效率现象。如由于国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不能按时开工和竣工而造成国债资金闲置;或者由于国债项目设计、施工出现严重失误,致使工程量大增,拖延工期或形成半拉子工程等失误浪费现象。

2.对民间资本的挤压效应。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增长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有经济比重过大,缺乏市场活力。据统计,东北地区的国有企业大体上占企业总数的70%左右。前期振兴东北的国债项目主要是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扶持,这就有可能对民间资本产生挤压效应,而民营经济比重过低,会导致市场化程度低,经济发展内在动力不足。

3.经济结构矛盾。东北地区现有的经济结构矛盾主要有二:其一,收入分配和消费结构性失衡。不同行业、地区间职工的收入差距在拉大。1998年以来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没有实质性增长,农村和林区居民的收入水平提高缓慢。其二,地区经济发展仍不均衡。虽然加大了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但国债项目的安排更多地集中在大城市,使得区域不平衡状况更加严重。

4.国际成功经验的借鉴。东北地区的老工业基础(辽宁起始于1894年的京沈铁路时期;黑龙江起始于抗美援朝辽宁省北迁项目及“一五”时期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吉林起始于“一五”时期国家的9个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是以资源为依托形成的重工业格局,其特点与德国的煤炭主产区鲁尔区和法国的铁矿主产区洛林区有相似之处,都是依托自然资源兴起的老工业区。鲁尔与洛林的振兴均借助于国家的政策支持,如法国政府对洛林地区实行3万法郎以上的生产性新设备投资给予30%的补贴、服务性设备给予20%的补贴等,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二)有效实施区域性财税政策的策略

为了能够避免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我们总结了两条策略性主张,以求能够更有效地实施振兴东北的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

1.建立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办法均在中央和省一级进行,对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东北地区不但整体上较东南沿海地区落后,而且在一个省内也存在较大的地区差距。在这种客观现实条件下,随着公共财政的逐步建立,分税制的不断完善,建立完整的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就显得非常迫切。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应在考虑本省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财政管理体制目标范围内,尽量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相协调。

2.政府投资引导民间资本。为了更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率,政府投资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政府投资先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落后地区。落后地区的多数基础设施投资只是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不属于纯公共物品。对此,政府投资虽是必要的,但更有效的办法是通过项目融资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这不但可以缓解政府财政的压力,还可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3.试行区域性生态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均以价值决定理论为基础,没有将资源品开采过程中的生态价值折损纳入计税依据。资源品尤其是初级资源品的销售价格在进入市场时,其价格决定均取决于供需状况。导致资源主产区一方面产品低价外销;另一方面生态状况急剧恶化,又得不到及时弥补。实施区域性财税政策支持,可考虑配合税收制度改革,调整税收管理体制,在资源品主产区进行生态型税收制度的试点,以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为基础,按照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将生态价值折损量量化计入计税依据,税收收入定向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治理。

参考文献

财税政策变化范文3

分析服务贸易发展与财税政策运用的关系,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服务贸易特性的把握;二是对财税政策作用于服务贸易特点的分析;三是要考虑财税政策作用于服务贸易时特定国家的国情特点。

(一)服务贸易的特性

一是服务业发展促进了服务贸易繁荣。各国经济服务化不断深化推动了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业在各国经济中比重不断提高,世界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比重已发生重大变化,服务贸易已成为连接各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提高开放水平的重要纽带。

二是服务贸易具有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特性。例如,服务的无形性决定了服务贸易形式的多样性,服务的生产与出口往往与服务的消费与进口同步,服务贸易更多地依赖于要素的国际流动与服务机构的跨国设置,等等。

三是经济全球化对服务贸易发展产生深刻影响。服务贸易已成为国际信息、技术、资本流动的重要渠道.世界贸易组织及服务贸易协定(wto/gats)的实施更对服务贸易多边自由化趋势具有重大作用。服务贸易已全面涉及经济全球化四阶段(贸易自由化、金融自由化、投资自由化与要素流动全球化),特别是涉及要素流动的国际服务贸易(如金融服务贸易)反映了经济全球化对于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国际流动的要求。

(二)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发展的可能作用

一是对财税政策支持产业发展共性的把握。就共性而言,在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体系下,财税政策已经成为一国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包括对特定产业的支持。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运用财税政策支持产业发展时,要考虑利用产业群的嵌入性(要素集聚或流动的关联程度)特点,重点支持嵌入性强的产业,以提高产业群竞争力。这对发展服务业进而促进服务贸易也是适用的。

二是要对开放经济条件下财税政策的运用有所理解。例如,现代开放宏观理论指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要注重财税政策、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在调控内外均衡中的协同效应.尤其是在各种资本流动与相对固定汇率制条件下,财税政策支持涉外领域与产业发展要比货币政策相对更加有效。再如,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有助于我们分析财税政策与服务贸易的关系。该理论主张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一国政府通过出口支持和保护国内市场等措施,对现有或潜在的战略性产业进行资助,谋取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收益。而服务的无形性、生产消费同步性、异质性和易损耗性决定了服务业具有比制造业更为突出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特点和规模经济效应,世界经济服务化的趋势也决定了现代服务业日益成为各国经济的战略性产业。因此,运用战略性关税、优惠税收、非关税壁垒等战略性贸易与财税政策有助于提升一国的服务贸易竞争力。

三是如何在wto/gats规则框架中考虑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的作用。wto作为贸易自由化的主要交流平台,其规则对于各国政策运用具有制衡作用。gats作为wto规范国际多边服务贸易往来的行为准则,基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互惠原则、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例外和保障原则以及透明度和通知原则六方面体现出有别于货物贸易的特殊安排。wto/gats的这些安排,一方面,对各国财税政策的运用有所限制,另一方面,还是留下了一定的政策空间和灵活维度。

(三)各国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服务贸易发展时要考虑国情特点

近年来,各国普遍加强了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各种政策作用力度,针对服务贸易的特性制定了特殊的财税政策,全力支持本国服务业的发展,以努力提升本国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地位。国情特点决定了政策的特点。我国服务业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需要一条独特之路。在我国还不完全具备全面参与国际多边服务贸易竞争的条件下,作为次优选择,可以重点运用财税政策来参与服务贸易区域自由化,在双边和区域层次开展服务贸易优惠安排。

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与财税政策支持的现状

加入wto七年多来.我国国民经济与外经贸发展成绩显著,服务贸易也取得了喜人成就。但从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角度看,目前还存在着两点不足:

(一)、我国服务业发展与经济服务化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主要体现在两个结构失衡方面

一是货物贸易的巨额顺差与服务贸易长期逆差之间的不平衡。结构失衡表象的背后是实际经济的失衡:经济结构及其转换受制于资源与生产要素禀赋、科技水平和国民收入高低等众多因素,其中也包括政策作用这一重要变量。我国长期以来优先发展工业.相对忽视了服务业发展,促成了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发展失衡。因此.我们应加快发展服务贸易.鼓励服务贸易出口,以承接服务外包作为重要方式,有效缓解我国服务贸易逆差境况。二是服务业与制造业在吸引外资方面的地位不平衡。中国主要依靠成本优势成为位列全球第二的外国直接投资目的地。从外国直接投资在我国的产业分布看,制造业是主导力量.服务业的比重较低.这一结构恰好与全球资本的产业流向形成“倒挂”。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的目的出发,从提升国内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的角度考虑,这种不对称的地位亟待改善。我国应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服务产业,特别是现代生产业,扩大外资的技术外溢效应,这对于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在学习借鉴国外服务业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要鼓励我国优势服务部门中的优势服务企业“走出去”,进行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促进服务贸易出口。

(二)现行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还远不够

现阶段我国税收制度和地方财政已对服务业给予了一定的政策优惠和财政支持,例如对于能源、交通、邮电、科教文卫、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其他第三产业给予了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众多税种的优惠政策:许多省市的地方财政对于现代生产业如金融、物流、信息技术、会展等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和资助。然而,追踪到服务的进出口贸易环节,现阶段我国财税政策在这方面基本处于缺位状态。这与针对货物进出口贸易较为系统的税收优惠规定形成显著对比,服务进出口贸易仅有少数税收优惠规定(如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取得的业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并且享受税收优惠的服务标的是针对货物贸易的追加成分,实质仍体现为对货物贸易的支持和倾斜。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将特定服务业视为产业集群来加以发展的视野,因此在相关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的支持上,没有特别体现出鼓励产业集群发展的特点.远不及现行政策对一般产业群发展及其对应的货物贸易的支持。事实上,不仅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在信贷、土地、价格等其他政策支持方面也同样存在着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不对称问题,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两点:一是长期以来对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由于服务贸易涉及多种提供方式和多个门类的复杂性以及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特殊性导致的。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可以认为,我国目前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力度还不够,这种支持程度与当前我国要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的目标是不相适应的。从经济全球化的贸易、金融、投资和要素流动这四大自由化发展进程来看,目前我国主要只是直接参与了贸易自由化与投资自由化.我们应该利用服务贸易的发展来逐步参与金融自由化和要素流动自由化。通过探索渐进、对等、互利与分部门的服务贸易开放之路,大力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实现“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总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构建一个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

三、构建有效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

(一)关注wto/gats原则体系与财税政策支持的相容性

要认真研究wto/gats原则体系与我国财税政策支持的相容性.尽量减少可能引致的贸易摩擦,特别要关注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相适应性。gats规定了一整套有关约束服务贸易的原则、规则与范围,其中最惠国待遇为普遍义务但允许例外,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属于具体承诺义务.由成员选择适用。经过多层肯定式的筛选和否定式的排除,gats实际适用的服务部门与服务提供方式异常复杂,协定适用上具有不同于货物贸易的复杂性与灵活性。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议定书的附件9中详细列明了对于gats的具体承诺,覆盖范围涉及服务贸易12大门类155个项目中的10大门类82项,属于承诺数量较多的发展中成员。遵循与wto/gats原则体系特点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相适应的指导方向,~方面.我们应充分利用gats给予发展中成员的灵活性和政策空间,另一方面,应恰当地履行我国做出的具体承诺。所谓的“恰当”具体表现为:对不在承诺范畴的部门内给予财税政策保护和支持.而对于有市场准入承诺但没有相应国民待遇承诺的部门(或提供方式)仍可实施内外差别政策。

(二)财税支持政策要与国家产业与贸易政策相结合

产业是源.贸易是流。财税政策应坚持并加大对服务业倾斜的产业导向,同时重点地向高新科技产业和生产部门提供支持。要从培育服务的产业竞争力入手,努力提高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特别要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相联系,利用财税政策来支持服务产业走集群发展的道

路,提高服务产业中的嵌入性,提高生产要素相互依存的联系程度。国家应站在发展服务业集群的高度来认识财税政策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对服务产业集群的培育。

(三)与全面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的目标相衔接

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意味着将过去单纯侧重“出口贸易”与“引进外资”的理念转化为“出口贸易”与“进口贸易”、“引进来”与“走出去”的适度结合。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正充分体现了这一转变方向:对服务贸易出口的积极引导与有效激励,特别是商业存在提供方式下的“走出去”,是弥合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结构性失衡的校正器;同时.对服务贸易进口(包括商业存在方式下的引进来)的有所选择和适度保护又能获取服务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与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目标相衔接,服务贸易财税支持政策在服务贸易进出口涉及的商品、人员、技术和资本流动上应注意差别待遇的搭配使用:对于出口涉及的要素流动尽可能给予普遍性的优惠和支持,而对与进口相关联的要素流动给予选择性优惠。

(四)就具体政策运作而言,当前财税政策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直接作用应在国民待遇方面

市场准入难以直接形成有效限制,但可通过国民待遇影响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价格竞争力,继而间接影响市场准入。据此,应研究我国在gats国民待遇方面的具体承诺,结合“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和“服务贸易部门”两条主线进行政策设计。

一是在“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方面的财税政策设计。根据现有服务贸易统计,全球服务贸易流量在四种提供方式之间的分配比例分别是:跨境交付41%、境外消费19.8%、商业存在37.8%、自然人流动1.4%。据此,在财税促进政策设计上,在出口方面应结合不同提供方式的重要性权重和我国对应的比较优势.而在进口方面应注意与我国关于gats具体承诺中对四种提供方式的区别态度保持一致。具体而言,应积极引导我国服务企业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实现跨境交付方式下的服务贸易出口,对于承接服务外包获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就所得来源地已缴的所得税予以抵免,发生的研发投入若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也可考虑免税j大力支持服务企业通过商业存在方式“走出去”开拓国际服务市场,前期市场调研阶段政府应发挥窗口指导、信息服务和公共培训职能,进入运营阶段后对于企业境外常设机构已纳境外所得税实行全额抵免,继而可以考虑引入无条件的税收饶让抵免:自然人流动方式下的服务贸易出口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劳务输出,对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薪酬免征个人所得税.并对必需的语言培训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境外消费方式下,外籍游客的境内购物涉及的增值税与消费税,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在出境时予以退税。进口开放方面我国对境外消费方式管制相对宽松,对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谨慎程度依序递进。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方式下的进口保护效果对政策运用技巧提出较高要求.为此,一方面应利用政府采购这一政策工具的便利与灵活性。另一方面应号召鼓励国内企业优先购置民族服务产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对自然人流动的高度限制主要是出于对社会管理难度的考虑,但对于我国服务贸易部门急需的外籍技术专家或专业人才应放宽管制,并可就其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二是在“服务贸易部门”方面的财税政策设计。这里重点要研究对不同服务贸易部门的财税促进政策.首先应以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为基础,其次应与我国在gats上的具体承诺相吻合:未出现在我国肯定式清单中的部门与项目,以及位于肯定式清单具体承诺表中但通过水平或具体承诺的未绑定(即不作承诺)处理而无须承担具体义务的部门与项目,可以自由裁定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力度;除此之外,都应严格遵守我国在服务贸易上关于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没有限制的应实行内外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有限制的则应严格对应实施所列的限制措施(多为业务、时间和地域限制,而非价格方面影响),不能任意增加或修改。

进而,我们还可以将服务贸易的1 2大类部门,按照传统优势部门、现代新兴服务部门和特色优势部门三大类型进行不同的政策设计。

建筑、旅游和运输等传统服务贸易部门是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骨干部门,我国对建筑和旅游行业关于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财税政策运用的空间,因此,应主要在开拓国际市场的公共服务网络和基础设施的完善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强调服务企业要不断挖掘自身潜力.提高出口效益和附加值。现承诺对于运输部门给予了较高程度的保护.为此,财税政策可以考虑通过增加对国有大型运输企业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提升企业的价格竞争力,适当调整有关的税收政策,加大运输设施折旧的速度与力度,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与财务状况.选择有利于设施更新换代的折旧法.与该行业的国际趋势保持一致。

通信、保险、金融、商务服务下的专业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发服务和其他商务服务以及环境服务等部门属于现代新兴服务贸易部门,应予以重点培育,激发增长潜力,加快发展速度,使之成为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新增长点。我国关于wto/gats作出了高于发展中国家水平的具体承诺和减让,集中反映在我国对环境、通信、保险、金融,专业服务等部门给予较高的开放程度.表明我国引入竞争与引进技术的决心。为此,财税政策应灵活设计,绕过国民待遇有关限制约束,有效地发挥促进作用:要加大财政对国家级软件出口基地和产业基地的资金投入,对服务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创新实行税收激励,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的投资项目,在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自用设备与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政策变化范文4

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 倒逼机制 财税政策

近年来,北京市被雾霾笼罩,空气质量日益恶化,给首都形象和首都人民的身体健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带来了消极影响。北京市环保局数据显示,2013年北京市PM2.5年均浓度值为89.5微克/立方米,该数值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标准值的1.5倍,空气质量为优良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48.2%,北京市大气污染严重,需要发挥财税政策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作用。

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现状

来自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北京市逐步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投入,包括增加空气质量监测站和细分空气污染源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处理工作等措施,2012年增加了对PM2.5的监测,确定了以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思路,编制了《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并于2013年3月实施,该措施具体部署了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的方案和目标。表1是2003-2010北京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及处理情况。

从表1中可以看出,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的状况:从废气治理的设施数的变化来看,北京市废气处理设施数量2005-2009年一直处于增长趋势,但是增长幅度较小,甚至2010年投入总量较2009年还有所减少,而2010年投入量仅为2003年的1.08倍。从北京市治理污染的能力来看,污染处理能力逐年提高。将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和去除量进行综合比较:工业SO2排放量2010比2003年减少了一倍,但是去除量却是2003年的5.4倍。去除率由2003年的0.21增加到2010年的2.2。工业烟尘去除率由2003年的60.28万吨上升到2010年的90.86万吨。工业粉尘去除率由2003年的27.63万吨上升到2010年的45.94万吨。

总的说来,北京市虽然加大了在大气污染治理上的投入,提高了治理大气污染的能力,然而,大气污染一经形成,其修复与治理是一个长期过程。

大气污染治理倒逼机制下的财税政策支持

大气污染治理能够对经济系统从宏观、中观以及微观三个不同的层面形成倒逼机制,如图1所示。

(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大气污染治理急需财税政策的有力支持,通过大气污染治理倒逼财税政策改革,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大气污染防治效应。大气污染治理具有正的外部效应,需要政府强有力的调控,通过财税政策的有效运用鼓励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人力资本的形成和发展,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达到经济增长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统一,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通过财税政策改革倒逼产业结构调整,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根本途径。首先,充分发挥财政支出政策的乘数效应。通过财政投资性支出等政策提升传统产业、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通过财政优惠政策扶持节能环保产品的开发利用,设立大气污染治理科研专项支出,加快大气污染控制环保技术的开发利用。其次,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量效应和替代效应。利用财税手段实行严格的能耗和排放标准坚定有序地淘汰落后产能,改造传统产业,加快高污染产业退出市场步伐,推进环保产业化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改变微观个体的经济行为

财税政策倒逼企业和消费者个体改变其经济行为,致力于源头防治。通过税收、财政贴息、排污付费等财税手段使其有压力感、危机感;积极引导并促使其改变其生产方式,激励技术创新,从被动治理到主动预防。对于消费者个人而言,税收政策的运用使外部成本内在化,通过产品价格来引导消费,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通过消费者行为的改变来刺激生产者减少或改变其污染行为。此外,企业生产技术的创新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加就业有积极作用。

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大气污染治理投入总量不高且投融资结构不合理

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治理虽然投入总量有所增加,但是在污染治理投入中所占比重还很低,从2011年的3.48%下降到2012年的1.24%,并且整个污染治理投入所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很小。

大气污染治理投融资总量不高、结构不合理。近年来,我国环保投资虽然表现出较强的增长态势,但投资总量不足仍然是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投融资面临的突出问题。我国的环保主要投资范围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污染源治理,在北京市的大气污染中,工业污染占据较大比重,为了提高空气质量,北京市通过各种渠道投融资致力于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治理大气污染的投资来源主要是政府补贴和企业自筹。以2003-2010年工业污染投资源来源为例,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北京市2004年以前工业污染投资以政府补贴为主,2004年后企业自筹资金开始增加,并且大幅度超过政府补贴数量,但是从总体趋势看,投资总量从2009年开始下降。大气污染防治具有正的外部性特征,需要政府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引导各经济主体行为,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投资总量的下滑和融资结构的不合理,与不断增长的污染治理需求是相矛盾的。

(二)环保税收政策不完善且执行力度不够

北京市对大气污染治理高度重视,但是重治而轻防,雾霾天气已经给北京市的空气质量和空气污染治理敲响了警钟。近来年,税收手段并没有完全发挥其资源配置和经济稳定的调节作用,对减少重污染企业的排放和建立惩罚机制以缓解和改善空气质量作用并不显著。另外,我国环境税还未建立,缺少了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税收手段。最后,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其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出现税收调节的主观和客观缺位。

(三)城市间的大气污染联防治理不够紧密

由于环境系统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在治理大气污染中需要形成区域联防体系。有数据显示,在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的来源中,外来的污染物约占20%。由此可见,除了结合本市污染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外,城市之间联防联治是极其重要的。由于季风气候等的影响,城市间的大气污染会相互影响,但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分配不尽合理、“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存在及联防方案还未明确,统一的应急联动体系还未建立,直接导致大气污染治理执行力度不够。

大气污染治理的财税政策优化建议

完善的财税制度保障是大气污染治理的基础,充分发挥大气污染治理的倒逼作用,促进财税政策的优化,对完善财税体系、环境保护、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政府预算支出管理体制以实现财政支出、投融资结构合理化

我国目前节能环保预算资金属于财政预算专项投入,用于环境治理和资源利用。增加大气污染防治相关配套设施投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统筹安排,配套改革。同时,扩大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融资渠道,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结合起来,合理安排政府补贴和企业自筹比例,促进大气污染投融资结构合理化。

(二)加大税收政策调控力度并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加快税制改革,充分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引导和调节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实现大气污染的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税种主要包括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等。一方面,推进消费税、资源税改革,达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调控的目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将煤等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将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应税品目,推动北京“三高”企业的产业转移。加快资源税改革,推进煤炭从价计征改革,削减并控制燃煤总量;给予新能源、清洁能源产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加大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完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奖励税和惩罚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另外,加快环境税的立法步伐,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达到环境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目的。

(三)创新财政投入机制

除了政府财政预算投入外,积极运用财政贴息、“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财政补助方式,支持污染企业减少排放和环保项目的研发与建设。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充分地利用信贷资金,弥补公共财政预算环保资金的不足;将“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结合起来,通过预算补助的方式引导和激发企业改善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合理解决区域间联防联治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促进区域联防治理体系的建立。

因此,在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背景下,优化财税政策,将财政支出政策和财政政策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财政支出政策的乘数效应和税收政策的产量效应、替代效应,促进北京市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引导微观个体的经济行为,实现北京市大气污染的有效防治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梁云凤.绿色财税政策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5)

2.储德银.财政政策与产业结构调整―基于总量与结构效应双重视角的实证分析[J].经济学家,2014(2)

3.苏明.促进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政策研究[J].财政研究,2008(7)

财税政策变化范文5

【关键词】 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财税政策

一、产业转型升级概述

产业结构是指一个经济体中各产业、各行业的构成情况。产业结构升级是指由于产业结构的改善与效率的提高,产业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的转换过程。一般,主导产业的有序更替是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保障,在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中,创新起着最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一个国家而言,推动产业升级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技术创新改造传统产业、开发新兴产业;通过引进外资,利用外国现有资本和技术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制定符合国情的产业政策,选择好主导产业。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劳动力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率和比重均会不断上升,加速劳动力、资金和技术向第二产业,特别是向第三产业顺利转移,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已经成为财政政策的重要目标。产业构成是经济发展阶段、经济发达程度的标志,产业结构是否合理,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市场环境尚不完善的条件下,单纯依靠市场机制也许不能有效地使产业结构高级化,若通过推行适当的财税政策,可能会起到较好的作用。

二、国内研究现状

财税政策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对经济景气及经济波动起到调节和“熨平”作用,而且对经济空间结构的改善、对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利用财税政策引导资源在不同产业及行业间流动,相应地影响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向和存量资产的重新组合,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财政对产业结构调整的独特作用也决定了财政政策在产业政策实施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国内文献的研究焦点主要集中于财税政策对产业结构调整作用与产业转型升级的对策。

1、针对我国经济结构存在的问题,分析产业结构调整的(财税)对策

1996年我国经济运行成功实现“软着路”,市场供求态势由长期的供不应求转为供大于求。经济中产业结构不合理、粗放经营、企业经营机制不活、对市场反应滞后等弊端凸显出来,我国经济开始步入以调整促发展,以调整带动发展,通过对国民经济实施战略性调整来拉动经济增长的历史新阶段。与经济运行主要矛盾的转变相适应,我国经济理论界对产业结构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并为此进行了深入而热烈地讨论,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财税政策建议。

林兆木(1997)评价了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重大历史意义。他指出经济发展过程是经济结构不断调整、升级的过程,国内最终需求、中间需求以及出口需求结构的变化会带动制造业发展,引起产业结构、城乡结构、贸易结构等一系列变化,从而推动经济增长。

陈百甫(1998)强调,没有产业结构调整,就没有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没有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就没有新的产业优势和强劲的国际竞争力;没有产业结构优势,就不可能支撑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1世纪将是一个经济科技竞争更为激烈的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轨的步伐,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我国经济的整体素质,从产业结构的大调整中获取活力,增强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

马洪(2000)提出,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明显加快,这为我国在较高起点上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但整体科技水平低、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现实状况,使我国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我国应以经济调整为主线,通过结构调整与升级发展经济;应将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放在发展新兴产业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传统产业的科技含量和整体水平。

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吴敬琏(1997)、厉以宁(1998)、王永治(1999)等对韩国、日本等政府主导产业结构调整的模式进行反思,剖析了日本政府在发展高清晰度彩电上的失误,分析了美国硅谷模式的制度性特点,并得出初步结论:我国产业政策应更侧重于完善市场机制,培育相关制度,应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对产业结构的基础性作用,消除阻碍产业自主优化结构、自主实现产业升级的制度性因素。

刘溶沧等(2000)则对产业结构变动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辩证关系进行了充分地阐述。他指出经济增长依赖于产业结构变动的转换,而经济增长必定导致产业结构的变动;技术创新引起的产业结构变动是经济持续增长的根本动力。一方面,可通过新产业的出现和增长并向其他产业扩散实现总量增长;另一方面,则通过改良技术对现有产业进行技术更新和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增长。

苏明等(2002)分别从不同产业的角度,对调整产业结构的财政政策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上述研究重点从不同角度对产业结构调整展开论述,但对通过财政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则涉及较少;在财政政策研究方面,主要侧重于通过扩张性财政政策启动内需、扩大供给促进总量增长等相关经济问题,而将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财政政策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的研究不多。

财税政策变化范文6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债券;财务政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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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 景

2014 年11月12日,中美双方在北京了《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两国元首宣布各自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声明中称要携手与其他国家一道努力,以便在2015年联合国巴黎气候大会上达成在公约下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一项议定书、其他法律文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议定成果。美国计划于2025年实现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26%~28%的全经济范围减排目标并将努力减排28%,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可见,保护和改善地球资源和环境,开发新能源产品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并引起大国关注,成为各国产品结构转型的着力点。

2 美国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

能源消耗过高一直是美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经济的高速发展使美国能源消耗一直居高不下。美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一直比较被动消极,受到国内能源利益集团和经济发展压力,小布什一直拒签《京都议定书》。美国一直高举节能环保,但在付诸行动方面消极被动,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批评,损害了美国的国际形象。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和能源消耗大国,人均碳排量高居世界首位,寻求新的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资源,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调整经济结构,成为美国当局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尼克松提出能源独立目标至今,美国政府已出台七部《能源政策法案》及相关立法,联邦政府用于石油研究的预算也大幅增加。奥巴马政府实施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揽子政策,其极具创新性、战略性、专业性的新能源政策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提高传统能源利用效率。实施更加严格的标准,将美国能源利用效益至少提高一倍;第二,降低对化石燃料特别是石油的依赖;第三,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核能、水电和生物能源等新能源;第四,强调以技术创新实现新能源目标,鼓励新能源相关技术研究和使用。

以财税政策为切入点,美国政府出台了较多的可再生能源税收激励政策。联邦政府采用了生产税收激励、加速折旧、消费税减税、投资税收激励、研发与示范抵扣和装备制造抵扣;州政府则主要集中在财产税减税、消费税减税和投资税收激励,将美国对可再生能源的财税政策进行总结。

2 1 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属于联邦政府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最主要的经济措施,联邦政府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税收抵免的覆盖范围、抵免额度不断予以调整。这一财税政策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投资抵免。即在投资税收抵免的情况下,被鼓励投资从事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公司可以将购置固定资产或研究与开发、资本存量或就业新增部分的支出,在其应纳税额中按一定比例扣除。一方面,美国享受可再生能源投资抵免的范围逐渐扩大,抵免的额度也有所增加;另一方面,投资抵免按照全生命周期评价法评价企业的抵免资质,对申请者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第二,生产税收抵免。美国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案》首次建立了生产税收抵免政策,该政策为可再生能源生产商提供一项优惠政策,即在开始运营前十年,以产量为基础提供每千瓦时1 5美分的补助。据估计,这个激励措施可以为一个中等规模的风力发电厂提供每年160万美元的补贴[1]。该政策此后几度调整,目前根据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类型规定了相应的抵免额度以及优惠时效,需要经常更新,从而造成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第三,消费税抵免:对消费税的抵免主要集中在生物燃料领域,1978年的联邦《能源税收法案》就有了对燃料乙醇的消费税减免,当时美国政府为鼓励乙醇汽油的使用,免除乙醇汽油4美分/加仑的消费税。此后,联邦政府对于乙醇汽油的消费税减免一直在4~6美分/加仑浮动,目前燃料乙醇的消费税减免标准为0 51美元/加仑,对于以农业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消费税减免额度为1美元/加仑,对于使用非农业原料,如动物油脂生产的生物柴油,消费税减免额度为0 5美元/加仑[2]。

2 2 直接补贴

直接补贴的财税政策包括对生产侧的补贴和对消费侧的补贴,主要政策在《2009年美国经济复苏和再投资法》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美国财政部和能源部采取直接付款而非税收减免的形式,对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设施进行补贴。第二,法案还授权财政部成立可再生能源基金,基金项目由纳税主体申请,对2009年、2010年投运的或者2009年、2010年开始安装且在联邦政府规定的税务减免截止日之前投运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的设备投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补贴金额为符合条件的设施投资的30%,不纳入获益者的应税收入。第三,法案还提高了对新能源汽车燃料补给设施的补贴,鼓励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燃料补给设施。此外,同一设施的补贴上限从3万美元增加到5万美元,其中氢燃料补给设施的补贴金额上限甚至达到了20万美元[3]。除联邦政府补贴外,美国各州也根据本地区新能源发展情况,制定了州政府一级的补贴措施。

2 3 加速折旧

《1979年能源税收法》开启了美国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先河。美国1981 年的《经济复兴税收法案》允许企业资产的加速折旧,虽然该规定不是专门针对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但期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益处是毋庸置疑的。《2009年美国经济复苏和再投资法》对加速折旧的范围扩大。在加速折旧方法下,按照配比原则,企业在初期能抵扣较多的费用,后期费用降低,自然前期利润就少,便会少缴税,后期相对缴税较多。从货币时间价值看,企业能达到节税的目的,有利于企业的扩大与发展。

2 4 贷款担保制度

主要的贷款担保项目有能效抵押贷款担保、能源部贷款担保、农业部美国农村能源贷款担保。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实施贷款政府担保,最初始于《2005年能源政策法》,之后,《2009年美国经济复苏和再投资法》放宽了政府提供担保的条件,并提供60亿美元的联邦贷款担保,预计该计划所划拨的60亿美元可支持多达600亿美元的贷款,最高可覆盖新能源项目以及生产相关组件设施80%的成本[3]。

2 5 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

美国税法典还给出了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的明确含义,即这个债券是合格发行人依据部长对国家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发行确定的分配限额发行的,收益的95%或更多是用于合格的借款人的一个或多个合格的项目的资本支出且债券已登记注册。美国对国家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限制是12亿美元。债券发行企业只需支付本金,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联邦政府的规定享受税收抵免。一个合格借款人或者合格发行人在其可控制的范围内采取措施导致该收益不能被用于合格项目,在这种程度下,债券发行的收益将不应视为用于合格项目。部长应制定规则具体说明补救措施(包括采取这种补救措施的情形)来阻止这种债券不能成为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债券。

3 中国对新能源财税政策的现状

我国是能源生产大国,也是能源消费大国,亦是能源进口大国。环境问题、能源问题迫在眉睫,众所周知的“雾霾”已成为政府的一块心病。在这种情况下,调整产业结构,开发新能源,寻找替代能源不失为一种手段。我国很早就对环境能源问题高度重视,提出了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些有关可再生能源的财税激励措施,从整体看,这些财税政策对于新能源新兴市场的培育,推动其迅速发展和成长,起到了较为重大的作用,但由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还普遍存在缺乏总体的战略设计、政策缺乏连贯性、政策之间相互脱节、部门之间不协调甚至相互制约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重新调整思路,形成总体战略思想,从更高、更新的角度推动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

3 1 财税补贴机制单一,各方利益不协调

至今,我国对新能源采取的财政补贴方式单一,主要以直接拨款来鼓励“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太阳能屋顶计划”、“绿色能源示范县”。虽然这些政策措施给新能源产业带来有利于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存在诸多缺陷。如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利益难以平衡,企业及地方政府都想从中央政府的政策措施中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利益。

3 2 税收激励政策缺乏针对性

新能源产业市场的需求比较特殊,优惠政策没有考虑到到这一点,没有根据新能源产业的特殊情况对其予以特殊对待。在增值税领域,由于现阶段新能源发电成本较高,加之不消耗燃料,没有进项税或进项税少,增值税不能抵扣或抵扣很少,新能源发电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远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按统一的17%增值税税率征收是不合理的,所以新能源产业比其他产业更加迫切地需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目前这一方面存在政策空白。

4 美国新能源财税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鼓励对清洁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加大新能源的科技投入。在科研、产品的研制和开发、技术转让等领域,鼓励对新能源产品和技术的开发、转让,可对新能源企业采取减免税、税收返还等方面的优惠,可直接对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实行补贴政策,政府也可为农场主和农村企业主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提供现金或担保支持,提供贷款担保。

第二,加强国际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投资和市场两个途径大力开展能源外交,建立全球能源定价机制中的中国定价体系,建立一个以中国为基础,由国内外投资者广泛参与的能源现货和期货运转体系,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与集成创新,提高我国新能源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及时调整国内新能源产业的鼓励政策,协调好各方利益。可再生能源产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在推进新能源财税激励政策时难免不能顾及各方利益,因此,在此过程中,要及时调整不合理的政策,形成既有约束性的法律和指标规定,也有激励性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的相互配合的体制,提高公众参与度,减少各方摩擦和项目推进的阻力,提高政策的稳定性。同时中央政府的政策与地方政府的政策也应相互补充,增强系统性、连贯性,实现税收公平。

参考文献:

[1]任超 我国新能源产业财税激励制度的重构[J].税务研究,2014(355)

[2]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清洁发展究竟路在何方[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