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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1
企业要交的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商业公司要交什么税,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1】商业公司要交哪些税
一、流转税
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流转税是按企业的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计征。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税率包括两种,一种是一般纳税人按增值额的17%计征;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的3%计征。提供营业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税率为收入额的5%.营业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所得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还可能有15%或20%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公司利润为基础,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而得出的。公司投资于其他公司而分回的利润,一般不再纳税。公司的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时,个人要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
包括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一般企业不涉及,即使涉及,其计征金额很小,对企业影响也很小。
【2】什么是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应该上缴国家暂未上缴国家的税费)。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3】企业应交税费的核算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2、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调整后,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2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缴哪些税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按照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机关收到的各项拨款,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保障,应在取得各类收款凭证时,记入“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这些收入不需要纳税。此外,行政事业单位有些业务为应税收入,需要申报纳税,并做出会计处理。如:门面房出租收入;培训收入;转让不动产收入;学校超标准的收费收入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对外承包的医疗美容项目取得的出包收入;电视台的广告收入、点歌收入;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变卖或抵偿债务等等。对于这些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往往采取“往来账抵销”、“以物抵款”、 “混淆会计科目和收支分类”等方法进行处理,从而忽视了应缴的税款。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现将其归纳如下:
二、常见涉税业务会计处理
1、取得出租收入的会计处理
房屋对外出租是行政事业单位弥补经费不足、改善职工福利的重要途径。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地处沿街或闹市,将一楼门面房对外出租;一些单位添置新的办公用房,将原有的办公场所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时,均应开具税务发票,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
【例1】某技术研究所系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收支两条线制度。2008年3月,该研究所将其一处闲置房屋对外出租给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月租金l0万元。2008年4月研究所收到房屋租金10万元(暂不考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应缴的各项税费:营业税5000元(100000×5%)、房产税12000元(100000×12%)、城市维护建设税350元(100000×5%×7%)、教育费附加150元(100000×5%×3%)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收入 100000
借:销售税金17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0
――应交房产税12000
――应交城建税350
――应交教育费附加150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工资表内的发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能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做到代扣代缴,但是其他另行发放的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实物等应纳税所得,并未与工资表收入合并计算纳税,造成少缴税款。不少由财政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如学校,他们认为财政在发工资的时候已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而对他们自己以加班费、奖金等名义发放的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就忽视了,没有并入工资计交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支付外聘人员劳务报酬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些事业单位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高薪外聘一些社会知名人士,如专家学者、主持人等,在支付其劳务报酬时,没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2】2008年3月份,某行政单位聘请某名牌大学教授到单位举办两场讲座,双方约定讲课费10000元。该单位应于支付讲课费10000元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0元。其会计处理为:
(1)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10000×(1-20%)×20% = 1600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培训费10000
贷:现金 8400
暂存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600
(2)上缴该项税金时
借:暂存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0
贷:银行存款 1600
3、处置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对不需用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时,除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3】在机构改革中,某行政单位将其撤销的下属事业单位的一幢楼房转让,该楼房建于1995年,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要600万,该房子为7成新,已按500万元出售,并支付了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27.5万元。就土地增值税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计算土地增值税:(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5)增值率=52.5÷447.5×100%=11.73%;(6)应纳税额=52.5×30%-447.5×0=15.75万元。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57500
贷:现金 157500
4、将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抵债、发生增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2002]29号文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不论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例4】2008年3月10日,经财政部门批准,某行政单位用一辆九成新的小汽车偿还与其下属培训中心22.5万元的债务,该车账面价值20万元,评估价值为22万元,其余5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1)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借:固定基金 200000
贷:固定资产――小汽车 200000
(2)冲销债务
借:暂存款――培训中心 225000
贷:其他收入 220000
银行存款 5000
(3)计算相关税费,其中:增值税(220000-200000)×4%÷2 = 4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暂不考虑。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400
贷:现金 400
5、签订合同缴纳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程施工、银行贷款、大宗物品采购等情况签订合同时,或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各类租赁、承包、服务、培训合同时,均应按合同所载金额及相关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此外,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均按5元/件贴花计税,计入相关支出科目。
【例5】甲研究院(以下简称甲单位)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完成国家规定的科研任务外,甲单位还从事技术转让、咨询与培训等经营性业务,并对经营性的会计处理采用权责发生制。2008年4月2日,甲单位与A公司签订技术转让与培训合同。合同约定:甲单位将X专利技术转让给A公司并于4月5日至20日向A公司提供技术培训服务;A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甲单位预付50万元技术转让与培训服务费;在4月20日完成技术培训服务后,A公司向甲单位再支付150万元的技术转让与培训服务费。4月3日,甲单位收到A公司预付的50万元,已存入银行。4月20日,甲单位完成A公司的技术培训服务,收到A公司支付的款项150万元(甲单位经营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率5%,技术合同印花税税率0.3‰,不考虑其他税费)。甲单位的会计处理:
(1)4月3日,收到预付款50万元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预收账款500000
计算合同印花税:2000000×0.3‰ = 600
借:经营支出 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印花税 600
(2)4月20日,收到款项150万元,确认营业收入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预收账款500000
贷:经营收入 2000000
计算营业税:2000000×5% = 100000
借:销售税金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00000
6、公车缴纳车船税的会计处理
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原有公车免税条款,在新条例中,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以外,其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公车,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例6】某行政单位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2008年3月份在办理5辆小轿车交通强制保险过程中,收到了保险机构开具的车船税代扣代缴凭证,凭证上注明金额为1200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12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200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办公费 1200
贷:现金 1200
7、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行政单位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未按税法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由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有关事业支出与纳税扣除的界定存在着较大差异,而不少财务人员不知道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时要按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这一规定,从而导致上述问题出现。
【例7】2007年某事业单位(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当年实现事业结余20万元、经营结余30万元。该单位经营结余已按33%的税率预缴了所得税9.9万元。2008年3月份,该单位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调整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应补缴所得税33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
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3
针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的无牌无证车辆上路、机动车辆悬挂假号牌、挪用、套用其它车辆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故意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持假行驶证、假驾驶证,公、检、法、司机关单位警用车辆和晋“0”公安专用号段牌照管理使用混乱的问题,经研究决定,从5月1日开始在全市深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治理。现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通过继续深入开展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车辆专项治理,使城乡道路上驾驶无牌无证行为和驾驶假牌假证、挪用号牌、遮挡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悬挂单面号牌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违规车辆偷逃税费的追缴到位;全市警用车辆和晋“0”号牌车辆的管理使用基本规范;驾驶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明显增强,为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一)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车辆;
(二)挪用、套用其它号牌车辆;
(三)私自涂改、遮挡号牌车辆;
(四)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车辆;
(五)偷税逃税车辆;
(六)警用和晋“0”号牌车辆违规行为。
三、有关政策规定
国税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地税部门:根据《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微型客车(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每辆180元/年;小型客车(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每辆360元/年;中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每辆420元/年;大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20人)每辆480元/年;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80元/年。此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补缴方法:需要“交强险”的,“交强险”时车船税由保险机构按规定代收代缴;不需要“交强险”的,到车籍地地税机关补缴税款。
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四、专项治理的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由市纪委监察局、市纠风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大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开展。
1、联合行动,严格执法。公安督察、交警查扣违法车辆后,向有关部门互通情况,由公安交警、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按政策规定分别对查扣的违法车辆处理处罚到位,再行放车。对违规警用车辆严格按《警用车辆规定》处罚。
2、对2009年前查处的违规车辆进行追诉,对公安交警处罚后已及时补齐手续的,不再追究;对交警处罚后没有补齐手续,现在继续上路被查处的按高限处罚。要关注民生,对农村五小车辆的违规行为低限处理;突出重点,这次行动主要针对市镇两级党政机关及民用违规车辆。
3、对城建系统的环卫、洒水、城市监察及大型水泥灌车、各种工程车辆等违法车辆,与其它车辆一样,一视同仁,从严查处。
五、专项治理的要求
1、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部署。各镇(街道)、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迅速行动,精心组织,成立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调配得力人员,明确各自职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2、要加强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各单位执法人员要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要求,执证上岗,亮证执法,既要严格执法,也要人性化执法,使此次整治活动既能教育群众,又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要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专项治理行动加强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办对因工作扯皮,效率不高,不依法处理处罚违法车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4
一、世界各国的财产税制比较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5
关键词: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禁摩令、税目改革
消费税分货物税和特别消费税,我国开征的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即其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14个税目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的征收方法,对不同种类、档次的消费品,依据市场供求情况、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不同的税率、税额。从这些税目来看,我归类主要分为对身体健康有影响消费品、奢侈品、高档产品、危险和资源消耗品。剩下一个税目摩托车好像每种都有一点,但细细想来,又什么都不算。
摩托车的消费需求和上路困境
《暂行条例》规定,税目当中的摩托车分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对于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摩托车适用比例税率,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250ml)以下的适用3%的税率征收,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适用10%的税率征收。2008年,我国摩托车产销已达2750万辆,出口980万辆,从业人员150万人,成为全球最大的摩托车产销出口大国,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从这里可以看出,现行的中国市场对摩托车的需求还是比较大的,主要是面向县级城市,农村方向。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以北京为首的很多一线城市都实行“禁摩令”。但小排量得摩托车是获得国家的生产许可及符合国家所制定的各项产品质量和环保国家标准的,这些城市的“禁牌”、“禁行”地方政策严重影响了摩托车的分布情况。污染、拥挤、事故是这些地方政府给出的看似不错的理由,但比较看来,这只是欲加之罪罢了。不能否认摩托车会带来空气污染,但汽车的尾气污染肯定比其更为严重;同样拥挤绝不是小巧灵活的摩托车带来的,汽车的尾大不掉和城市道路的规划和交通管理问题更是主要原因;至于事故,据交通部门自己的统计数据,与摩托车有关的交通事故大大低于与汽车有关的交通事故,甚至大大低于与自行车有关的交通事故。究其原因,还是政府保护本地公交、出租车业、取得更多的收入,才产生了具“具中国特色”的规定,试问比中国很多大城市更为优秀的巴黎、新加坡、洛杉矶怎么没有所谓的“禁摩令”。
“委屈”的摩托车消费税
相比起消费税税目中的游艇、高档首饰等奢侈品,摩托车在中国平均卖价水平一般在3000-5000元左右,若按10%征税,买一辆摩托车要缴纳300-500左右的消费税。而目前的摩托车适用范围来说,主要是在三线城市、县级市、乡居多,也就是一般都是普通老百姓在使用摩托车,多征的300-500元消费税税对于老百姓来说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再加上还没购置税、燃油税,牌照费,公路维修费,这笔消费税等于是雪上加霜。
站在高一点的角度来看,国家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调整消费结构,引导正确的消费方向!如果说上世纪90年代摩托车还能算得上是高档消费品,目前摩托车已经和其他家用电器一样成为大众消费品,摩托车的普及率已经越来越广。这样变动迟缓的税法法规,高税负和税率10%的“一刀切”,使得《条例》所谓的科学性、合理性都随之丢失,同时反而会制约这摩托车行业的发展,阻碍经济的增长。摩托车征收消费税已经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消费水平了,它是一种生产和交通,不是奢侈品。
取消摩托车消费税的呼声以及政府反映
取消摩托车消费税,此前不少摩托车企业一直在呼吁。一家总部在浙江的摩托车企业老总告诉记者:只有摩托车消费税和购置税减免之后,摩托车下乡才能摆脱尴尬的地步,农村消费者购买摩托车之后上牌申报补贴的积极性不高。再加上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对我过摩托车出口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对于这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表示:中国下一步税务该改革的核心就是完善消费税!将普通消费品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扩大税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有关负责人表称:将对制约摩托车发展的消费税进行调研,其结果将成为国家调整消费税的重要依据。从中可以看出,摩托车消费税亿严重制约了我国摩托车行业近几年的发展,税务调整变革的“慢半拍”是导致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
对摩托车消费税改革或取消的看法
在中国经济不断增长,需求不断的大环境下,各个行业对国家综合能力水平的提高的贡献都应给予合理的评判。在我看来,不须急于一时把摩托车消费税取消,应先调整摩托车税率和征收标准,然后再慢慢取消对其所征消费税,这样更有利于发展的稳定性,避免投机行为的发生。具体做法可以是:
(1)区分高档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由于有些摩托车也属于高档消费品,甚至是奢侈品,同时在税率方面减负,对于高档摩托车税率相对高,对于普通的摩托车可以考虑低税率或免税。还可依据摩托车的排放量来征收,对于排量大的多征,排量小的少征。使税负达到合理的状态,当然这是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经济稳定的情况下,因为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2)在取消摩托车消费税的阶段,可以在摩托车燃油税等方面做出改变,适当提高在这方面的税负,一来可以缓冲或避免减免摩托车消费税所带来的疯买摩托车现象,也可以冲抵减免摩托车消费税所带来的财政收入的建少。虽然这个方法看起来很难实施,但依据摩托车排量和耗油量来多征收其消费税还是可能的。
(3)对于摩托车购置税,我觉得也应该减免或取消,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摩托车确实已经成为了每家每户的普通消费品,所以取消摩托车消费税而继续征收购置税也相当于改革的虎头蛇尾。对比与对汽车所征收的车船税,目前看来也出现不少问题,2011年2月25日人大通过的车船税7级税额提案,也有其局限性,因为能买几百万豪车的车主对于增加的几千元车船税来说就是九牛一毛,二真正伤害的的还是那些小排量的汽车,这些车主是受价格影响最大的,稍微的变动就能影响其偏好。这并不是说车船税一无是处,只不过还是有局限性,所以,摩托车消费税的改革也应以此为戒,争取向一种多赢的方向发展。
在税目的不合理,全国消费水平的提高,和取消摩托车消费税多年呼吁声多方面因素的促成下,相信在税务改革“慢半拍”所带来的一系列教训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反复调研过后,分步逐步改革消费税最终取消摩托车消费税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消费税暂行条例》也将趋于合理。
参考文献:
[1]陈荣:《中国税制》,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6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掌控全区地税税源的相关信息,摸清税源底数,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确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以规范纳税基础信息为重点的地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地税税源普查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区地税收入保持了连年高速增长,地方税收调节经济和分配的作用不断增强,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地方税税种多、税源分散、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为强化税源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税款流失,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地税税源普查。这次税源普查目的是按照税法规定,将分布于社会各经济部门、各类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通过一系列方法、手段进行收集和分析,实现对全区地税税源的全面掌控,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夯实征管基础、防止税款流失,更好地促进全区税收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普查的范围、对象和时限
这次地税税源普查的范围为:全区应当缴纳地方税收的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具体对象包括:企业(含外资)、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含*、*、*)在我区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等。税源普查时限:户源普查截止日期为*年3月31日;房产、土地、车船信息以及重点行业营业税的普查期限为*年度;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税收管理的普查时限为*年至*年底。
三、普查的主要内容
税源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纳税户税务登记情况,税种登记情况,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的信息登记情况,企业所得税管辖情况,涉外企业外商实际投资情况,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情况,客运线路车运营、个体医疗服务、停(看)车服务、饮食、娱乐、建材等重点行业税收管理情况。
(一)户源普查
在*年税务登记换证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具体包括应办未办税务登记证业户,应换未换税务登记证业户,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不符合涉外税收优惠的涉外企业,假注销、假停业、假证件失效以及走逃失踪户等;核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疗机构等取得应税规费收入、从事应税劳务、房产出租、内设三产等的税务登记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代扣代缴单位税务登记及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情况;未办工商执照等经营证件的无证户税务管理情况;从事停(看)车、客运线路车经营的税务管理情况;个体医疗机构和各大医院设立的社区服务站的税务登记及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等。
(二)税种登记普查
结合税务登记和户源普查的户籍资料,全面准确地核定纳税人应纳税种,为申报征收提供可靠依据。包括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税种登记情况的全面核查;对已纳入正常管理的无税务登记证纳税人的税种重新核定;对清查出的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准确税种登记;对经营范围和应税财产变化应进行的税种登记的调整;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并存,但行业类别、经营收入混淆应进行的税种、税目登记的变更调整等,对于企业没有分别核算的,应当通知纳税人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分别核算计税,确保应按地方税收入库的税种登记准确。
(三)营业税普查
营业税重点普查饮食业、娱乐业及客运线路车运营、个体医疗服务和停(看)车服务的基本信息。
饮食业主要是面向辖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纳税人,对其职工人数(分别统计服务员和厨师人数)、经营规模、年度经营情况、占用土地面积、设计营业能力(包括房间数、餐桌数、用电量、用水量、房屋租金等情况)、税收实现及缴纳情况等进行普查。
娱乐业主要是面向辖区内从事娱乐业项目的纳税人,尤其是对各类歌舞厅、网吧的从业人数、设备、房间、收入、实现利润及税收的实现和缴纳情况等,确保其营业收入、申报税款的真实性。
客运线路车运营以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的基础数据为普点,主要普查线路车运营线路、票价、税款入库等。
个体医疗服务以卫生部门审批登记的基础信息数据为普点,主要普查从事个体医疗包括各大医院设立的社区医疗点的从业人员、营业范围、税款入库等。
停(看)车服务以公安交警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登记的基础信息为普点,主要普查审批部门、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票据使用、税务登记、税款入库等情况。
(四)应税房产、土地、车船信息的普查
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全面核实纳税人房产和土地的面积、使用状况,车船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
对有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及个人,要逐一核对其全部证书记载的房产和土地面积、价值,查验是否准确、真实;对没有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实际占用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要逐一评估或丈量其实际占用或使用的房产和土地的面积、价值,查验是否准确、真实;对车船信息,要及时从公安车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取得车船登记信息,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信息进行比对,特别是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涉外企业、个人拥有的车辆,要逐车逐户进行排查,彻底摸清车辆税源底数,并及时修改、调整或补充税源数据库信息,完善征管系统中纳税人的基本资料。
(五)所得税普查
重点审核自*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在工商部门新注册的各类企业。一是审查新注册企业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二是审查确定新注册企业所得税税务征管机关。地税部门应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户源登记信息,及时与国税部门进行核实,对清查出的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按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六)涉外企业普查
重点核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构成,对无实际外资注入或外资注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假合资”企业,按规定进行处理。
核查外商投资企业所占的土地面积、坐落位置,核定相应的土地等次,摸清外商投资企业车辆数、座位数以及载重汽车的吨位等,补充完善企业基本资料,及时录入企业信息系统。
(七)集贸市场普查
一是核查辖区内集贸市场的数量;二是核查集贸市场内的个体业户及税负核定情况;三是核查集贸市场内的产权单位、收取租赁费及所占土地面积的情况。
(八)建材企业普查
重点核查全区的水泥、建陶和耐火企业的基本生产要素,包括设计产量、生产线情况、用电量、职工人数及原材料的构成情况。
四、普查的步骤和时间
全区地税税源普查工作从*年5月1日到*年8月31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准备阶段(5月8日—5月13日)
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税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地税征收分局。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地税税源普查工作会议,对辖区内地税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发放各类税源普查表格;举办各级税源普查业务和普查软件应用培训班;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税源普查宣传等。
(二)全面普查阶段(5月14日—7月31日)
1、以乡镇、办事处、开发区为基本普查单位,将基层普查人员划分若干小组,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组到人的办法,辅导业户据实填报普查表,按照普查内容全面搞好数据采集工作。
2、以街道、市场、商场、楼宇、宾馆为重点,将漏征漏管户的清理,重点行业的核查,应税土地、房产、车船信息的清查核实和税种登记核查与所得税管理的认定审核结合起来,集中时间和人力,组织一次全面排查。同时按照“边清查、边整改”的原则,区别不同问题和性质,按政策规定进行及时处理和纠正。
3、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地税税源普查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对纳税人填制的普查表,进行实地排查核实,保证数据审核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数据全部录入到普查软件。
4、区地税税源普查办公室按照统一格式对各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同时与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问题进一步组织调查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8月31日)
区地税税源普查领导小组组织税源普查督查指导组,对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税源普查的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各级地税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客观、真实的税源普查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同时,对普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税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此次地税税源普查核实内容多、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地税部门负责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二)财政部门负责提供以前年度税源普查的信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收入信息等;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全部工商登记的基本信息等;
(四)质监部门负责提供全部组织机构代码的基本信息等;
(五)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全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基本信息等;
(六)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全部医疗卫生机构审批、登记的基本信息等;
(七)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查处税源普查中出现的暴力抗税案件,维护正常税收秩序,保障普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提供全部机动车辆登记的基本信息等;
(九)交通部门负责提供各类客运线路车的运营信息和机动船舶登记的基本信息等;
(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全部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土地转(出)让审批等基本信息等;
(十一)人民银行负责提供全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汇入情况基本信息及外汇政策信息等;
(十二)外贸部门负责对不符合涉外企业条件和标准的“假外资”企业的调整、处理工作;
(十三)房管部门负责提供全部房产的登记和交易信息等;
(十四)物价部门负责提供全部审批的收费许可单位名称、收费许可项目、收费许可标准等涉税基本信息等;
(十五)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全部事业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等;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审批的准予收取“择校费”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信息等;
(十七)国税部门负责与地税部门核对新办企业信息;
(十八)监察部门协助做好地税税源普查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十九)集贸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提供集贸市场内的产权单位、收取租赁费及所占土地面积的信息。
地税部门要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依法办事,注重实效,主动协调,抓好调度,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这次地税税源普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大局,积极配合,按照地税部门确定的提供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方式一律采用电子数据形式。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成立由地税、财政、审计、城建、村(居)等人员组成的税源普查小组,对税源普查的有关内容和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六、整改处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1、对检查出的漏征漏管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并追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2、对检查出的新增房产、土地、车船应税信息,经地税机关核实后,要及时追缴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各部门的应税规费收入一律按税法的规定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再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3、对检查出的“假合资”企业,地税部门要及时向外经贸部门进行反馈,外经贸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检查出的其他涉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税源普查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地税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地税税源普查的动员、组织、协调。区地税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地税局,具体负责税源普查工作的实施。各级地税税源普查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相关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此次税源普查工作圆满完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各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的作用,服从大局,积极配合,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提供其管辖范围内各种登记、审批及资格认定等相关信息,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拒绝。对税源普查中出现的暴力抗税等恶性事件,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进行查处,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治税环境。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及时汇报,认真研究解决。
(二)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普查效果。一是要加强宣传。广泛张贴普查公告,普及税法知识,为税源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要加强检查督导,确保普查质量。各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辖区内税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负责,不得人为调整和估算普查数据,对上报数据和材料要认真把关,以保证普查基础数据的准确和真实。各级要层层落实责任制,严格审核把关,对弄虚作假、编报虚假材料或拒绝、阻挠普查,严重影响普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授意、指使伪造失真税收和财务会计资料等违法违纪的普查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对地税税源普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地税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阶段普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调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此次地税税源普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真正反映实情,真正抓出实效。三是坚持查改并举。各级地税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本着“边普查、边整改”的原则,切实摸清底数。对普查出的漏征漏管户及时将税金追缴入库,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对核查出的税务登记信息、税种登记信息和房产、土地、车船登记信息,要及时修正补录。各级要以此次税源普查为契机,认真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意见和措施,确保达到查促结合、以查促管的目的。
(三)加强督察指导。为切实加强对税源普查工作的督察指导,成立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物价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区地税税源督察指导组,不定期对税源普查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