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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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文1

本市自2000年7月开始试点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来,城管执法队伍在维护市容市貌和城市秩序等方面积极作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管执法工作,2012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为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撑和保障。

近年来,随着本市城市化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城管执法因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而难以适应当前城市综合管理的需要。为此,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城管执法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主体,推动管理重心下移。为保障改革在法律框架下顺利进行,此次修法紧紧围绕市委关于城管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对乡镇城管执法体制、执法保障措施、执法分级监督以及规范没收程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赋予镇乡政府执法主体资格

此次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将原有的市和区县两级执法体制调整为市、区县、镇乡人民政府三级执法体制,将镇乡的城管执法机构由区县派驻改为“镇属、镇管、镇用”,同时,在街道范围内仍维持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派驻的方式。为此,《修正案(草案)》赋予了镇乡人民政府城管执法主体资格,同时明确镇乡所属城管执法机构以镇、乡人民政府名义承担具体的执法工作。在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法规对镇乡政府授权之后,市里应明确装备、经费等人、财、物方面的配套政策,同时市和区县的城管执法局也应做实做强。

强化公安部门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保障

从当前城管执法工作的实际看,公安部门对于威慑暴力抗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方案对此规定,区县公安机关明确专门的力量,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开展工作。《修正案(草案)》据此作了相应的表述。在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公安的配合与支持是城管执法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条件,法规应规定得再具体一些,以加大保障支持力度。

明确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街镇的监督

城管执法重心下沉后,为保证街镇城管执法机构真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其加强监督尤为重要。为此,《修正案(草案)》赋予了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三方面的监督权力:一是责令镇、乡城管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或者直接查处。二是对镇、乡人民政府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三是加强对街道、镇、乡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为避免城管执法队伍属地化管理后与管理对象熟悉而不作为,本次队伍下放应吸取历史教训,由区里掌握队伍交流的权力,建立起基层城管执法人员的交流制度。

规范没收物品的处置程序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

(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委托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省行政执法证》。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等执法条件。

第八条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调查或者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省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委托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综合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对有关物品、工具采取暂扣、封存或者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加盖委托机关公章的书面通知书,制作清单,载明财物名称、型号、数量、保存地点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第十一条依法采取暂扣、封存措施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暂扣、封存的财物作出以下处理:

(一)经查明不宜继续暂扣、封存,或者暂扣、封存期限届满的,依法解除暂扣、封存;

(二)依法应当没收暂扣、封存的违法财物的,作出没收违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三)根据法律规定可予以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的,依法予以拍卖、处置。

第十二条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以下处理:

(一)经复制、摄录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后,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二)需要暂扣、封存有关证据的,依法决定对有关证据采取暂扣、封存等强制措施;

(三)依法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违法财物的,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综合执法机构对暂扣、封存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遗失。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解除暂扣、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认领;当事人不明确或者经通知不认领的,应当财物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不认领的,可以按无主财物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财物价值,非经营性违法行为2000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5万元以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

依法作出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案情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委托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依法检验、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

第十八条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生重大事件时,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即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并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理情况。依法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制度落实、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和文化市场秩序情况。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省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级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配合综合执法机构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委托机关对其委托的事项不履行指导、监督职责,有渎职、失职行为,造成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委托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法违法的;

(二)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本地区文化市场秩序混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六)对投诉、举报不受理、不处理,拖延推诿,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情况和执法活动安排的;

(七)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八)侵占、挪用罚没财物或者侵占、使用、损毁被暂扣、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文3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市化为方向,以建设“实力最强、环境最美、特色最鲜明、人们最向往的城市新区”为目标,以积极拓宽城管执法工作范围为切入口,以规范城市延伸到农村出村路、连村路和试点村的街道秩序为重点,积极推进城管执法城乡全覆盖,做到城管执法城乡“六个化”管理(管理体制规范化、投入制度化、执法业务标准化、管理精细化、宣传经常化、考核科学化),实现城管执法城乡一体化。

二、推进城管执法城乡一体化的工作目标

城管执法城乡一体化工作分三年实施:

第一阶段:年起步突破,先行试点,打好基础。

成立机构,健全组织,制定方案和考核标准,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街道办事处选出2条城市延伸到农村的出村路、连村路和2个所辖村作为试点。重点对建筑渣土乱倒、农村主干道街道秩序混乱等问题进行整治,积累经验。

第二阶段:年总结经验,全面推广,整体推进。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健全制度,将三环以内的农村全部纳入到网格化管理之中,积极稳妥的推进城管执法职能延伸工作。

第三阶段:年全面覆盖,深化巩固,大见成效。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全面推进,巩固提高,健全长效化管理机制,实现城管执法工作农村全覆盖,基本实现城管执法城乡一体化。

三、推进城管执法城乡一体化年工作任务

年,各街道办事处要分别选出2条城市延伸到农村的出村路、连村路和2个农村作为试点,按照城管执法在城市的管理标准,积极稳妥地推行城管执法工作,重点解决当前影响城市延伸到农村的出村路、连村路中乱倒建筑渣土和试点村主干道街道环境秩序的问题,不断积累经验,为下一步基本实现我区城管执法城乡一体化打好基础。

(一)整治城市延伸到农村的出村路、连村路和试点村乱倒建筑渣土的问题。要加强巡查,不定期在城市延伸到农村的出村路和连村路上设立建筑渣土清运车辆检查站,对建筑渣土清运车辆进行规范管理。在公安城管的配合下,利用GPS系统,对建筑渣土清运车辆实行跟踪管理,对违规行为实行严管重罚。

(二)规范城市延伸到农村的出村路、连村路和试点村主干道的街道秩序。要坚持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安排人员对城市延伸到农村的出村路、连村路和试点村主干道进行画线、定位,规范占道经营,保证道路畅通,街道秩序整齐有序。

(三)规范试点村主干道沿街门头牌匾。要对试点村内主干道两侧的门头牌匾进行调查摸底,规范整治,及时清理“九乱”,确保主干道两侧建筑立面干净整洁。

(四)整治城市延伸到农村的出村路、连村路和试点村影响街道秩序的乱搭棚亭。要加强巡查,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擅自占用城市延伸到农村的出村路和连村路、试点村内影响街道秩序的乱搭棚亭及其它违规设施进行整治。

四、推进城管执法城乡一体化的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城管执法城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城管执法局局长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和各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职能:①研究制定我区城管执法城乡一体化工作方案;②组织指导各街办、相关部门开展城管执法城乡一体化工作;③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城管执法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的问题;④检查考核评比各街办城管执法城乡一体化工作。各街办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其主要职能是:①研究制定本辖区城管执法城乡一体化工作方案;②组建各试点村管理队伍;③组织实施城管执法城乡一体化具体工作。

(二)组建队伍,保障经费。区城管执法局要向各街办派驻2名正式执法队员配合开展工作,派驻执法队员接受街办和区城管执法局双重领导。各街办要分别组建一支10人的管理队伍。今年全区共配备管理人员80人,人员待遇纳入公益性岗位范畴。区财政局要将各街办在此项工作中的执法罚没收入按50%比例列入各街办城管执法城乡一体化工作的经费补贴。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街办、相关部门要精心设计载体,深入开展城管执法城乡一体化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村民增强社会公德和城市意识,提高自身素质,遵守村规民约,倡导告别陋习、制止违规、走向文明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充分利用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广泛宣传加强城管执法城乡一体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反映我区城乡管理一体化的有益成果,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