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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研究范文1
关键词:幼儿;自我服务能力;家庭劳动
一、幼儿的自我服务能力
1.幼儿的自我服务能力现状
调查结果显示,幼儿在生理需要方面的自我服务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提高,中、大班的孩子在以上几个方面基本能独立完成。如,自己吃饭,中、大班分别有66%、75%的幼儿能独立完成;自己喝水,中、大班分别有65%、79%的幼儿能独立完成;独立上床睡觉方面,中、大班分别有41%、52%的幼儿能独立完成。而幼儿在生活方面处于低级水平,如收拾餐具方面,中、大班分别有37%、38%的幼儿能独立完成,大多数幼儿都不能独立完成。从中可以看出孩子们在生活方面的自我服务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地提高。
2.培养幼儿自我服务能力途径
(1)父母以身作则,为孩子做出榜样。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用自己的行为去影响、带动并教育孩子。教育孩子本身就是件复杂的事情,家长应该抽出更多的时间来与孩子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对孩子的自我服务能力循序渐进地进行培养。家长可以在日常生活细节方面教育孩子,如自己穿衣、自己吃饭等。
(2)教师要学会增强幼儿自信心 。教师要组织幼儿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我服务竞赛活动,可以让会做的孩子去教不会做的孩子,孩子教孩子效果会更好,这样也会把不会做的孩子带动起来。幼儿在互相学习的过程中,自我服务能力得到了培养,学会了一些简单的事情,继而他们的自信心会得到增强。
(3)家长和老师共同努力。家长和老师是幼儿学习的重要影响源,家长和老师的言行举止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幼儿的行为举止,家长要促使幼儿巩固和发展在幼儿园获得的学习经验;同时,老师也要使幼儿在家庭获得的经验能够在幼儿园的学习活动中得到及时有效地应用。家长要和老师定期沟通,及时进行教育培养方面的计划调整。
二、幼儿参与家庭劳动
1.幼儿参与家庭劳动的现状
(1)幼儿方面。调查结果表明, 29%的幼儿会主动参与家庭劳动。例如,一些幼儿可以自己穿鞋,穿衣服,自己主动做一些简单的家务。60%的幼儿会在家长的协同下参与家庭劳动。例如, 一些幼儿跟随爸爸妈妈一起扫地、擦桌子及收拾餐具等。
(2)家长方面。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家长会对幼儿进行家庭劳动教育,会主动教幼儿做一些简单的家务。家长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语言传授、亲身示范等手段对幼儿进行家庭劳动教育。有73.5%的家长不愿意让孩子参与家庭劳动,在他们看来,幼儿参与家庭劳动不仅会给自己添麻烦,还具有危险性,甚至还有家长认为幼儿参与家庭劳动会弄脏衣服。
2.培养幼儿参与家庭劳动习惯的建议
(1)家长要树立正确的家庭劳动教育观念。调查结果显示,有的家长很少让孩子参加家务劳动,甚至从不让孩子参与劳动。动手操作是孩子认识世界非常重要的手段,所以家长应该给予孩子充分的自由,满足孩子的好奇心和兴趣,使孩子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体验愉快与成就感,从而逐步建立自信。
(2)家长要正确地运用教育方式方法。第一,家长要对幼儿的劳动行为进行及时的表扬。幼儿劳动的目的性不强,有时难免会对家务劳动产生厌烦情绪,不愿意参与家庭劳动。在这个时候,家长就要想尽一切可行且有效的办法来激发孩子参与家庭劳动的积极性。
第二,家长要以身作则,做好榜样。幼儿经常有意无意地模仿成人的生活,通过模仿成人行为的方式来探索未知的世界。家长应该利用幼儿善于并喜欢模仿的本能,抓住示范的机会,当好幼儿的第一位老师。
家长应该充分重视幼儿的自我服务能力和劳动教育,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运用正确的教育方式方法,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吸引幼儿参与其中,并乐在其中。
参考文献:
[1]蒋东云.培养中班幼儿自我服务能力的策略[J].广西教育,2014(5).
家务劳动研究范文2
[关键词] 退休年龄;家庭劳务分工;代际互惠
[作者简介] 白玉华,广西财经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劳动经济学,广西 南宁,530002;陈婷,广西财经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广西 南宁,530002
[中图分类号] C91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02-0058-0004
一、问题的提出
退休年龄是否应该延迟业已成为养老保险研究者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从人口学、经济学(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角度来审视,专家学者中多数认为应该推迟退休年龄,但根据网络调查反对推迟退休年龄的力量还是远远超过了支持延迟的力量。退休年龄问题如此敏感,牵一发而动全身,政府维持现状也属无奈之举。
在工业化中期的中国,在巨大的经济、文化、政治变革中,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也在经历着极大的压力和蜕变。根据库兹涅茨的倒U型曲线假说:随着经济发展而来的“创造”与“破坏”改变着社会、经济结构,并影响着收入分配。在经济未充分发展的阶段,收入分配将随同经济发展而趋于不平等。其后,经历收入分配暂时无大变化的时期,到达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收入分配将趋于平等。而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收入分配所呈现出的金字塔型格局正好与库兹涅茨的假说相吻合。广大工薪阶层的收入不高,对城市工薪层家庭而言,已婚男性一人难以承担全部家庭开支,女性也必须参与市场性生产活动才能维持正常生活开销,产子后安心育儿和照顾家庭的全职太太数量极小。而中国的家务劳务市场发育还相当不成熟,家务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无法满足大多数家庭的需要,因此城市双职工家庭的育儿与家务劳动大部分由家庭中健康的老人来承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当退休年龄推迟之后,老人就无法再承担其双职工子女的家庭生产活动,这势必会影响到年轻夫妻间的家庭劳动分工。
二、现阶段中国城市家庭主要的劳动分工格局
在从父居的中国社会中,家务劳动一直以来就与女性紧密联系在一起。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下生儿育女、相夫教子、孝敬公婆、操持繁重的家务劳动成为女性生活的全部,这就是“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东方家庭分工模式。高度文明的现代社会,虽然各式各样的家用电器已开始走进普通百姓家庭,减少了家务劳动时间,但家庭的这种传统分工模式并未颠覆。2009年,新浪网曾有一项“中国男女家务活儿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15995个参与调查的网民中,家务活儿分工情况为:“女性做得多”的占54.59%;“男女差不多”的占24.53%;“男性做得多”的占13.84%。数据表明,男女平等分担家务的仅占不到四分之一,而女性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比例却高达一半以上。之前的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就已显示,有85%以上的家庭日常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达4.01小时,比男性多2.7小时。在中国农村,女性生产劳动和家务劳动的时间总和超过男性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城市还要严重。女性仍然是家务劳动的主体,但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近年来有明显的下降。除了现代化的家用电器普及及家务服务市场的参与因素之外,双职工家庭的家务劳动时间只是名义上的减少,实际上是家庭中的老人承担了相当一部分家务劳动。沈奕斐研究了当前中国家庭结构变化趋势 ,通过大量调查样本发现城市双职工家庭中祖父母几乎承担了所有家务,一切配合儿子、儿媳及孙辈的生活工作安排,饭菜以儿子儿媳口味和喜好为标准,隐藏自己的喜好,压抑自己的需要,扮演着完美“妻子”的角色。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带孩子做家务已成为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其中老年女性仍然是家务劳动的主体),这是一种代际支持和代际互惠 。老人甘愿承担子女的家务劳动一方面处于情感因素,儿孙绕膝,尽享天伦;另一方面,在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下,家庭仍然是主要的养老模式。老人前期对儿孙的付出也能换回日后儿孙对老人的赡养。事实上,在工业化浪潮席卷下,双职工子女很难保证能对父母尽到完全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所以子代受惠多于父辈受惠,代际之间的互惠程度不同。
三、退休年龄延迟对城市双职工子女家庭劳务分工影响的经济学分析(无交易成本框架)
本研究中,家务劳动等同于家庭生产,如洗衣、做饭、带孩子、整理内务这些劳动可以自己“生产”,也可以向市场“购买”(雇人做)。图1中,折线GFH表示夫妻的收入可行集。假设家庭所消费的商品可以选择自己生产和购买两种方式,夫妻需要共同决策如何在家庭生产和市场生产之间分配时间获取消费品。横坐标表示将个人可支配时间全部用于家庭自己生产的产出,纵坐标表示将个人可支配时间全部用于市场性劳动的产出。由于现实中女性受教育水平、劳动力市场歧视等因素造成女性的工资收入往往低于男性,而在家务劳动方面又具有分工优势,所以我们假定DB曲线表示妻子的收入可行集,AE表示丈夫的收入可行集。很显然,妻子在家务劳动方面的产出水平高于丈夫,而丈夫在市场性劳动方面的产出水平高于妻子。OC表示假如家庭把全部可支配时间用于家庭自己生产的产出,OG表示家庭将全部可支配时间用于市场性劳动然后用劳动收入可购买到的产品数量。
在H点,表明夫妻把全部时间用于家庭自己生产。事实上,家庭不可能生产出所有自己需要的产品(家庭生产与市场生产具有不完全替代性),他们还需要现金购买商品。他们必须拿出时间进行市场性劳动,很显然谁在市场性劳动方面优势更强谁应该进行市场性劳动。于是在代表市场性劳动方面有优势的丈夫应将可支配时间逐步用于市场性劳动,形成收入可行集HF。同理,GF表示在家务劳动方面有优势的妻子将可支配时间逐步用于家务劳动的收入可行集,GFH构成了整个家庭的收入可行集。GFH折线外是在现有的生产率水平和有限的可支配时间内所无法达到的收入水平,折线以内的区域代表家庭成员有闲暇。
家庭的劳动分工应由效用曲线与收入可行集的切点来决定。根据加里・贝克尔的家庭效用理论,家庭既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也是一种生产单位。他认为,作为小型生产单位的家庭,家庭效用函数是由其产品消费种类、产品消费数量和产品消费耗时所生产的“基本物品”共同决定的。家庭效用函数是凸向原点、边际替代率递减的曲线,如图2~4中所示。家庭效用函数与收入可行集的切点表示在收入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化水平,切点处是最优解。图2中的切点P说明妻子的可支配时间全部用于家庭生产(家务劳动),而丈夫部分可支配时间用于市场性劳动,其他可支配时间也用于家庭生产;图3中切点P表示丈夫将全部可支配时间用于市场性劳动,妻子也拿出一部分时间用于市场性劳动,剩余可支配时间用于家庭生产。图4中的夫妻分工泾渭分明,丈夫从事市场性劳动,妻子则发挥比较优势将全部可支配时间用于家庭生产。
在家庭老人的介入下,由于家庭老人承担了近乎全部的家庭生产活动,双职工子女可在图1中的G点进行劳动分工,此点意味着家庭收入最大化,而家庭生产也是最大化(虽然非子女承担),此时夫妻将全部可支配时间用于市场性劳动,家庭福利水平最优。
无弹性的退休制度下,如果延迟退休年龄,意味着老人将无法承担双职工子女的家务劳动,双职工子女家庭必须重新进行分工,他们的福利最优点将偏离G点,向右下方滑动,无论滑动到何处,P点较之G点都是次优的,因为收入和家庭产品总水平降低了。在父权制的文化背景下,P点极有可能位于图3的水平,即丈夫将全部可支配时间用于市场性劳动,妻子也拿出一部分时间用于市场性劳动,剩余可支配时间用于家庭生产,少数会出现图4的情形。跨国比较也能清晰地印证这种分工 。例如,日本和美国的研究人员发现,美国的丈夫们承担的家务劳动占29 %,而日本的丈夫所承担的家务劳动只占13 %。有项研究对22 个工业化国家家务劳动分工进行了比较,发现虽然国家之间的男女家务劳动分工存在巨大的差异,日本的丈夫承担的家务劳动最少,美国和挪威的丈夫承担的劳动最多,但是这些国家中的妻子们仍然要承担比丈夫多得多的家务,女人仍然是家庭生产活动(家务劳动)的主力军。
没有老人的倾力相助,在没有弹性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双职工子女家庭特别是职业女性会面临极大的压力。他们可能会频繁更换保姆,婴幼儿也无法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消费的棘轮效应会使福利水平产生更大水平的降低,降低普通工薪家庭的幸福感,加剧家庭矛盾,增加不稳定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视家庭健康老人为社会稳定的一支强心剂。所谓“妇女能顶半边天”,职业女性越来越多,实际是忽视了代际互惠下的老人,尤其是老年女性的默默付出。女性所获得的经济独立和社会地位是以另外一部分在家庭和社会上弱势的老年女性的劳动付出为代价的 ,家务劳动的代际转移造就了经济上较之前趋好的年轻女性,但这并未改变劳动分工性别化的传统与现状。
以上的分析框架是在夫妻间劳动交换没有成本的假设下进行的。由科斯定理我们知道,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或经济效率)将能够实现。事实上,很少女性选择做全职太太,即便家庭条件允许,全职太太也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社会文化剧烈变革中的现代家庭维系的纽带太少,婚姻有一定的风险。家务劳动的价值尚未被纳入到法律范畴内,一旦婚姻解体,女性的家务劳动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妻子的家务劳动与丈夫的市场性劳动的交换比例取决于交易双方的力量对比,而这个力量对比是不均衡的。家庭内部,往往经济地位高低决定了话语权轻重,丈夫显然处于强势方。当婚姻的变数增加时,双方不信任感增强,交易成本增加。这种情况下,家庭效用曲线和收入可行集都会发生改变,从而使得均衡点发生变化,帕累托最优的结果也会改变。因此,夫妻间的劳动交易成本也应该纳入到分析框架中来。
四、退休年龄延迟对城市双职工子女家庭劳务分工影响的经济学分析(有交易成本框架)
家庭中夫妻间的劳动产品交易成本产生于婚姻存续的不确定性以及夫妻间的不信任。交易成本存在情况下,妻子的效用曲线会发生较明显的改变,见下图:
假如没有交易成本,妻子的效用曲线为U1,考虑交易成本后,妻子的效用曲线变为U2,见图5:U1比U2陡峭,原因是妻子在家庭商品和家庭商品间的替代弹性发生变更。如果要减少ΔX单位的市场商品消费,在不减少当前效用水平(U1)的前提下需要增加ΔY1单位的家庭商品。当交易成本被引入,妻子的偏好改变,倾向与参与市场性劳动,即要减少ΔX单位的市场商品消费,在不减少当前效用水平(U2)的前提下需要增加ΔY2单位的家庭商品,也就是说,交易成本的增加使得妻子更加“热爱”市场性劳动。由于丈夫在家庭分工中一直居于“主外”地位,他们的可支配时间多数用于市场性劳动,即使引入交易成本也不会改变他们的偏好,所以可以假定丈夫的效用曲线不发生改变。家庭整体的效用函数取决于夫妻二人各自效用函数。图6可以看出,引入交易成本后的家庭整体效用曲线由U1 变为U2 ,曲线更平坦。
家务劳动研究范文3
关键词:夫妻关系;财产分割;家务劳动;价值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颁布前,对如何修改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财产,学者们谈到应遵循的准则是: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承认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婚姻法的规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相一致原则等等。立法机关经过充分酝酿、论证,采纳了学者们的上述建议,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补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过于苛刻。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婚后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本条规定的内容当中只有当婚姻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家务劳动才具有价值,才适用补偿救济;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付出较多家务劳动补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第二,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对所有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都适用家务补偿,而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就是说,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或一方协助了对方工作,即一方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奉献给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显从婚姻中受益,如果双方都为家庭尽了义务,则不存在补偿问题。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尽了较多义务,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第三,此种补偿并非在分别财产制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必备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补偿”而非赔偿。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出补偿请求,离婚是否实行经济补偿,取决于离婚当事人自己的请求,法律虽然制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但并不强制适用,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同财共居”普遍得到了认可,长期以来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程度比较低,还不到5%,这三个条件在目前情况下,实际上限制了很多对家庭作出较多贡献的一方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
二、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及补偿的国际比较
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在我国虽是新《婚姻法》颁布后才谈及的话语权,但在国际上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早就对家务劳动价值有所体现。1963年美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向总统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提出,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务劳动在商品交换社会中,对社会而言无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而对婚姻的贡献,与丈夫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实行均等分割将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则代替均等原则;俄罗斯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承担家务劳动多少,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教授在《妇女解放的论述》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有生产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子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护.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子要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其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咚燕国还通过不断修正《已婚妇女财产法》补正分别财产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诉讼程序及财产法)第5条规定法院于离婚判决而决定财产转移时,应考虑家事劳动之贡献;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剩余或剩余较少的一方请求剩余差额半数的债权;瑞士民法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为夫妻他方财产的取得、财产的增值和财产的维持作出了贡献而未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在财产分割之日尚存在财产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权对其所做的贡献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1969年苏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夫妻一方从事家事及育儿或有相当之理由无法取得独立工资时,对于有形财产行使平等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亲属编修正之前,对于家庭内之劳动并未予以适当之评价,因此,于联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报酬,属于夫,而妻专心于家庭内从事种种劳动,却一无所有。为了弥补此不合理之现象,立法者乃从德国导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给予家庭主妇对于夫之剩余财产,有12的分配请求权。从此,家务劳动获得评价。
可见,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及经济补偿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成为世界之共识,我国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完善我国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分别财产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给予补偿,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给予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为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饭等,口这些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从而间接地增加了家庭财富。基于此,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分别财产制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实行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基本上调整了夫妻在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经济补偿过于笼统,第一,对于如何认定在家务劳动上的“较多”,实践中,在哪种情况下才算“较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的补偿都是不了了之;第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人的个体受多元化思想的影响,每个个体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一旦婚姻终止,一方不顾夫妻感情,反目为仇,故意隐瞒财产,逃避对付出较多一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对于这种情况,国家没有强制措施;第三,对一方在另一方协助下获得的无形资本如文凭、资格证书和某种谋生技能等,并未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确认。为此,国家应根据我国现代的家庭模式,借鉴外国和海外一些地区的经验,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制定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价值的最低标准和逃避补偿的制裁方式。
(二)增加共同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一些学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视为一个整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一方或双方的收人,也不论一方收人多或一方收人少,一方有收人或一方没有收人,双方都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因此,如果一方因从事家务劳动多而收人少或完全没有收人,而无论对方有多少收人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这就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人,也就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实际上也是对从事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一种补偿,为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无须再另行规定。但实则不然,夫妻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问题。众所周知,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根据其范围,共同财产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乓事实上,这种均等分割仍然保护不了处于弱势一方在家务上多尽义务应得的补偿。因为在任何社会都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家庭这个小社会也不另外,因经济大权掌握在挣钱人手中,从事家务一方在家里无经济掌控权就决定其在家庭中无决定权,一旦因某种原因婚姻解体,少做或不做家务劳动一方有可能在离婚时极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以致达到使对方无法获得财产的目的,而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因无法举证,很难获取应得的财产。同时,因各个家庭经济状况不同,从事家务劳动的类型也有所不同。一种类型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丈夫在外面创业挣钱,妻子在家抚养儿女、赡养老人,即纯家庭主妇型,这种情况如果丈夫提出离婚,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里,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财产形式尽义务,还是以劳动形式尽义务,用于尽义务的财产或劳动都为夫妻共有,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无疑也是得到了法律的承认;第二种类型是白手起家的夫妻型家庭,面对激烈的竞争,为了养家糊口和增强个人适应市场的竞争能力,夫妻协商通过职业培训(如读研究生、博士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作为改善境况的一条道路,而对这种白手起家的家庭来说,没有一定的家底,夫妻双方同时深造是不现实的,按照
(三)车重价值规律,制定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
按照劳动价值理论的观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是人类一般劳动的耗费,都能创造价值。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的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切他还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这些消耗必须重新得到补偿,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
家务劳动研究范文4
属于心身性疾病的一种
强迫性晚睡属于心身性疾病的一种,其病因和发病机理至今尚未完全明了,但现一般认为与遗传、生化、神经以及心理社会方面异常有关。
1、遗传方面:患者与双亲的同病率约为5%~7%,远高于普通人群。部分患者病前具有强迫性人格、是本病的易患因素,常表现为胆小怕事,优柔寡断,做事过于细致严肃古板、井井有条,力求一丝不苟、反复推敲等。
2、生化方面:研究发现,患者脑脊液中5-羟色胺代谢物的浓度明显高于正常对照组,使用氯米帕治疗后代谢物明显降低。绝大多数抗强迫症药物均有抑制5-羟色胺摄取作用,提示强迫性晚睡患者存在5-羟色胺活动异常。还有研究发现,强迫性晚睡者血小板5-羟色胺水平低于正常对照组,提示强迫性晚睡者存在5-羟色胺低下。多巴胺激动剂可恶化强迫性晚睡者的强迫症状,而多巴胺拮抗剂可增强强迫性晚睡的疗效,提示部分强迫性晚睡患者可能与多巴胺功能亢进有关。
3、神经方面:虽然并非所有的研究结果都一致,但大多数研究结果表明强迫性晚睡患者存在眶额皮质、扣带回前部、基底部和丘脑等结构组织的神经解剖学环路异常。
4、心理社会方面:对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事件应激是本病的一种诱发因素。医学心理学之中的精神分析理论认为,强迫观念总是变相地自我谴责,它从压抑中重现出来,往往与“性”或“攻击”本能相关,而相继出现的强迫性晚睡则是防御“压抑内容重现”的结果;行为医学理论认为,强迫性晚睡患者由于关注恐怖性刺激,通过经典条件反射形成强迫性先占观念,强迫性晚睡就是对这些刺激的逃避行为,可减轻或防止焦虑的产生;认知行为假说理论认为强迫性晚睡患者往往把强迫思维的出现和其内容解释为是一个对自已或他人造成伤害负责任的征兆,强迫性晚睡可压抑或抵消强迫性思维,减轻由此引起的焦虑、不安和身体不适等。
起病缓慢,症状迁延
可分为强迫性晚睡观念和强迫性晚睡行为两类。
1、强迫性晚睡观念
包括强迫怀疑:对已经做完的事(如工作、学习任务和家务劳动等)放心不下(如怀疑工作尤其是文案“有错”;作业答案“不正确”;洗衣服“不干净”等),要反复检查和多做几次才放心而导致晚睡。强迫回忆:对往事、经历反复回忆,明知没有必要,但也要追忆不止,无法解脱。强迫性穷思竭虑:对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事无休止地加以思索,但毫无结果。强迫对立思维:患者脑中总是出现一些对立思想,如当出现自我评价“优秀”时,就出现“差错”;当出现“任务完成”时,就出现“后面还有更艰巨的任务”;当出现为家人做晚餐“做得不错”时,就想到“明天早餐怎么办”等。强迫意向:感到时间不早有必要晚觉了,但还不肯放下手头上的工作、学习或家务事,但同时强迫自已必须睡觉,故心理冲突紧张。
2、强迫性晚睡行为
包括强迫晚睡:如怕完成不了工作、学习任务或家务劳动等而强迫晚睡,以此增加工作、学习或家务劳动时间。强迫洗涤:担心不清洁或某种传染病而反复洗手、洗衣服和洗澡。强迫检查:出门总担心门窗未关好,门未锁牢,和反复核对财目是否正确。强迫计数:见到电线杆、台阶、电灯不由自主计数。强迫性礼仪动作:担心被人误以为自已“不礼貌”而见面先作揖、点头哈腰和微笑(皮笑肉不笑)等。
强迫性晚睡大多起病缓慢,症状迁延,对自身和社会影响较大。有研究显示,只有20%的患者自行康复。强迫性晚睡患者常伴发抑制症、焦虑症、神经衰弱等,甚至有消极观念和行为(如自杀等)。
重在心理治疗
强迫性晚睡重在心理治疗,因强迫性晚睡主要是由心理社会方面的因素引起,故心理治疗对治疗强迫性晚睡十分重要。医学心理学的理论认为,行为疗法是治疗强迫性晚睡的首选,它可帮助患者认识到自已对责任的过高要求,纠正患者对危险的过高评估,消除诱发焦虑、强迫晚睡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负性情绪。
行为疗法源自于心理治疗的理论基础——行为主义学派,它是由美国心理学家华生(JB.Watson)受巴甫洛夫条件反射学说的启发,在1931年发表的《行为主义者眼光中的心理学》创立了行为主义的理论。换句话说行为治疗又称矫正或学习疗法,它是根据行为学习及条件反射理论,消除和纠正异常并建立一种新的条件反射和行为的治疗方法。行为治疗的一般过程包括确定问题行为的原因、确定矫治目标、制定治疗方案和患者自身投入。类型有应答疗法、操作疗法、替代学习疗法和自我调控技术。具体治疗方法如下。
1、系统脱敏法:
这一疗法是由南非心理学家沃帕(Wolpe J)于1958年从治疗动物实验性神经症获得成功而创立的。用在强迫性晚睡治疗为:可在患者晚睡(一般为晚上11点半以后)工作、学习或家务劳动时,由患者本人(或由他人配合)给予熄灯、拨掉网线、收缴学习资料、剥夺家务劳动工具、单房间强制性断电或患者自我拧痛皮肤肌肉(须用力,可由他人配合)等不良刺激。进行多次刺激后,患者对过晚工作、学习或家务劳动产生厌恶、恐惧情绪,且泛化为对导致晚睡的工作、学习和家务劳动环境产生厌恶、恐惧,不愿过晚从事上述事务,形成实验性神经症。一段时间(约1周)后,患者重新回到晚上工作、学习或家务劳动环境,11点半前不给予上述刺激,最后患者可恢复到在晚间工作、学习或家务劳动不超过11点半而上床睡觉。
家务劳动研究范文5
一代佳人东逝水,人间空余葬花痕……天尽头,何处有香丘!日前,令万千国人喜爱的电视剧《红楼梦》“林妹妹”扮演者陈晓旭告别了人世,终年42岁。而“害死”她的“凶手”正是乳腺癌。
乳腺癌治愈率相对较高
5月13日晚,陈晓旭因乳腺癌晚期去世。据其家属介绍,早在去年3月,陈晓旭就感觉身体不适,但她没有及时就医,直到今年1月份,才接受检查并被诊断为乳腺癌晚期。
对此,中山大学肿瘤医院乳腺癌单病种首席专家杨名添教授表示,目前西医是乳腺癌的主要治疗方法。一般来说,乳腺癌应当首选手术治疗,术后根据病理和有关检测再配合化疗、内分泌治疗、放疗以及靶向治疗等综合治疗。通过适当的治疗,乳癌病人不但能适当延长寿命,甚至还有治愈的机会。如果陈晓旭在发现病情后马上接受治疗,病情或许还能受到控制,只要癌细胞没有扩散到身体的要害器官,都还是有希望的。
发现乳癌要看心理医生
很多患者都和陈晓旭一样,难以接受自己的病情从而选择逃避,几乎全部的乳癌患者都会经历一段漫长的心理挣扎期。一位68岁的乳腺癌患者,难以接受为何自己一把年纪了还得这个病,每天都以泪洗面、茶饭难安,后来通过家人反复做工作,才愿意到医院接受治疗。
因此,乳癌病人在确诊病情后,还需要去看心理医生。我国已经有不少的医院和肿瘤科都逐步引进了心理治疗。病人应该先进行心理治疗,等心态上接受了自己的病情,心情平和之后,再由医生根据病情确定最佳治疗方法。除此之外,家庭成员和身边好友也应该多给患者心理上的关心和安抚。
抑郁女性更易患乳腺癌
现代社会人们的压力较大,很多女性因此常常陷于抑郁、沮丧等不良的精神状态中,这成为乳腺癌的一大重要诱因。临床研究显示,在女性抑郁症患者中,80%以上患有不同程度的乳腺疾病。而且,抑郁人群乳腺癌变的可能性也是常人的5倍。
抑郁还会引起女性内分泌紊乱,给女性的生理和心理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很多女性由于内分泌紊乱造成失眠和月经不调甚至闭经,从而恶性循环地导致性格更加孤独、抑郁,不仅给家庭和身边的人带来困扰,还对自己的身体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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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家务有益预防乳腺癌
乳腺癌是威胁妇女生命的一大“杀手”,如何积极有效地防治是关键。据英国科学家最新公布的研究成果,只要每天做适当的家务劳动,就可以有效降低妇女患乳腺癌的风险,幅度达到20%至30%。
研究认为,如果不考虑其他的潜在因素,妇女加强身体锻炼特别是从事家务劳动,可以有效降低乳腺癌的发病几率。研究人员强调,适当的家务劳动比偶尔进行高强度体育锻炼更为有效。
研究比较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活动,包括工作、休闲和家务杂事等对乳腺癌发病情况的影响。结果发现,各种形式的活动都可以减少绝经后妇女患病的风险,而在绝经前妇女的身上则没那么明显。
不过令人惊讶的是,从事适当的家务劳动对所有年龄段妇女预防乳腺癌的发生作用都“非常”明显。因此专家们建议,为了减少乳腺癌的发生,妇女一周应进行5次时间在30至45分钟左右的家务劳动。
家务劳动研究范文6
西红柿含有丰富的矿物质(钾、铁等),维生素A、C,西红柿红素等生物活性物质。西红柿红素是很好的抗氧化剂,能有效地清除自由基,起到抗癌、抑癌的作用。最新的研究发现,常吃西红柿可提高质量。
印度全国医学会研究人员调查了30名年龄在23~45岁之间的不育男性,包括数量不足、残缺、活跃度不足等。其狭义血液中西红柿红素含量偏低,接受调查过程的3个月,每人每日2次口服2毫升西红柿红素,3个月后检验,其75%的更活跃,63%的结构改善。目前已有6对夫妇成功怀孕。印度科学家证实,部分水果和贝壳类海产品中的抗氧化物质和西红柿红素可帮助男士增强“精”力。
宋强摘自《大公报》
胸外按压比电击更有效
《美国心脏学报》指出,用胸外按压抢救心脏停跳的患者,比用电击更有效。
一般心脏停跳3秒,患者会感到头晕;10秒即出现昏厥;60秒后呼吸停止,大小便失禁;4~6分钟,大脑即发生不可逆的损伤。如果在心脏停跳之初,不能迅速恢复心脏跳动,患者在几分钟内便可能死亡。
2002年,美国心脏病学会曾建议,抢救心脏停跳的患者,应该使用多次电击,再进行胸外按压。2005年,美国心脏病学会最新的心脏停跳治疗指南时,强调多次进行胸外按压。因而在医学界,对这两种抢救方式存在争议。
为此,华盛顿大学港景医学中心的教授托马斯・雷进行了一项研究。他比较了两种抢救方法后发现,多次电击的生存率为33%,而强调胸外按压的生存率为46%。“急救医生要明白,电击的目的是为了给胸外按压提供更好的基础,1次就够了,不然会对心脏造成损伤。医生必须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胸外按压抢救。”
摘自《生命时报》
适量做家务可防乳腺癌
乳腺癌是威胁妇女生命的一大“杀手”。据英国科学家最新公布的研究成果表明,只要每天做适当的家务劳动就可以有效降低妇女患乳腺癌的风险,幅度达到20%至30%。
研究人员选取了约21万名年龄从20岁到80岁不等的妇女,进行了平均6.4年的跟踪研究。研究比较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活动,包括工作、休闲和家务杂事等,对乳腺癌发病情况的影响。结果发现,各种形式的活动都可以减少绝经后妇女患病的风险,而在绝经前妇女的身上则没那么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