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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处罚办法范文1
这是该装备相继入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修正)、《环保装备“十二五”发展规划》、《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1年版)》、2012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之后的又一殊荣。
废塑料复合材料是一座亟待开发的富矿,其蕴含丰富的塑料、金属(铝)、纤维等多种可利用物。目前,我国塑料消费总量已超过8 000万吨(含约700万吨废旧塑料),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塑料消费国,年再生利用废旧塑料已达1 700万吨,相当于节约原油5 000多万吨。但现阶段,塑料回收行业绝大多数企业只把目标锁定在那些传统单纯的原料回收上,而忽视了越来越多的复合材料的存在。铝塑复合材料以低于单纯塑料40%~70%的价格被简单处理,根本没有发挥应有的回收价值。
此次入选的项目是浙江丰利在之前完成承担的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废塑料基复合材料粉体法综合利用技术开发”课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开发的新装备。该项目突破了粉体化回收废塑料技术(不会改变化学成分,造成二次环境污染);高压静电分选技术;智能化自动控制技术和贵金属提取技术等关键技术,从而有效破解铝塑复合膜、铝塑板、塑料复合膜、光缆电缆等复合制品的回收处理这一亟待解决的社会化问题,攻克了国内无法用物理方法来解决废塑料复合材料回收利用的技术难题,实现资源再生综合利用,为废塑料复合材料回收利用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的绿色环保装备。
环保处罚办法范文2
一、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政。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机构受同级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代行其执法职能,按照行政处罚委托书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授权,对保护区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执行其它公务时,必须穿着制服,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统一使用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均须按备案要求,及时向同级或上级环保部门报备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超过委托权限的案件可据情调查取证并上报调查报告、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处理案件。环境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行政处罚
自治区、地州市和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案件的查处按照谁发现谁查处的原则办理,处罚额度按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案件,自治区环保部门可以直接查办并实施处罚;
(二)油田企业违反环保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自治区环保局实施;
(三)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征收或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决定;
(四)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部门决定;
(五)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自治区环保局处罚;
(六)自然保护区内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环保部门处罚;
(七)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自治区环保局处罚;
(八)违法行为发生在兵团管辖范围内但影响到地方,造成地方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由环境污染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
环保部门做出罚款处罚,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资金全部上缴财政。
上级环保部门可以对下级环保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案件直接实施行政处罚;下级环保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环保部门指定管辖。
三、加强环境稽查和执法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稽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靠群众,加强与纪检、司法及其它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环境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检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保证环保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环保处罚办法范文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作为动力燃料的机械车辆。火车除外。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是指机动车排放、蒸发、泄漏的燃油气体和释放出的机械运转震动噪声。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制造、改装、组装、维修、销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保部门应本着必要与可行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分车型、分步骤实施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农机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污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排污必须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须由依法取得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市环保部门发给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手续。
第六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车辆牌照和过户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示市环保部门颁发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手续。新车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正在使用的机动车排污状况的检测工作,应结合机动车年检工作进行。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污标准的,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停放地和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九条 检测机构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应当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予支持。检测机构应无偿向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供检测报告,配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制造、改装、组装、维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国家规定将其产品排污标准纳入产品质量合格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机动车。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
市环保部门可以对经营者经销的机动车实行抽检,防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在本市销售。
第十一条 鼓励生产、销售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辆。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优质、清洁燃料。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第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治理的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治理,所采用的治理技术和产品应向市环保部门备案,确保治理效果。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限期内不治理或经治理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接受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没收销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未取得检测资格的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测资格。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环保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环保处罚办法范文4
基层是行政执法的主要领域也是薄弱环节。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强调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2012年以来,广东省中山市环保局结合实际,改革创新,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有效地提升了镇区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新环保法实施在即,中山是如何开展环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在评查中又发现了哪些值得借鉴的问题,令人关注。
评查督促改进
中山是广东两个不设县、直管镇的地级市之一(另一个是东莞)。基于特殊的行政构架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2012年7月,中山在全市实施简政强镇事权下放改革。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中山市环保局与24个镇(区)签订委托协议书,各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委托事权范围代行市环保局部分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审批类事权和行政执法类事权两大类。截止2014年12月,市环保局214项行政处罚权中,已有109项下放到各镇区,包括市控以下污染源和建设项目违法处罚两大类。
据悉,两年多以来,事权下放改革有效地调动了各镇工作积极性,推动各项工作开展。但由于一些镇人少事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以及人事管理体制等原因,导致了一些问题如部分镇案卷质量低、执法水平不高等。“但是,如果诉讼输了官司,责任却是市局而不是各镇分局。”中山市环保局法制科负责人胡涛告诉记者。
2012年7月2日,《中山市环保系统简政强镇事权下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一并印发实施。2013年6月24日至28日、2014年9月17日至19日,中山已分别开展了两次评查工作并探索出一些好的做法,案卷评查成为加强事权下放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环保部门联合检察部门共同开展。根据市环保局与市检察院签订的《关于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市环保局会同市检察院组成案卷评查小组。检察人员的参与和指导,极大地提高了评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并及时预防职务犯罪。
――以行政处罚案件为主,集中调阅与现场抽查相结合。根据《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评查对象包括各镇区在行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权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通过对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目前,中山评查以行政处罚案件为主。2012年,全市各镇区处罚了140宗案件,2013年评查从中抽查了70宗。2013年各镇区处罚了253宗案件,2014年评查从中抽查了108宗。
根据评查办法,案卷评查原则上实行年度评查制,以查阅案卷为主,采取集中调阅和现场抽查形式进行。实践中,评查小组兵分两路,各到两个镇区,组织附近镇区集中现场抽查。评查小组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5~10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过5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对于存在问题的,评查小组当场指出。如有疑问,被评查单位和相关人员则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坚持问题导向,通报批评与通报表彰相结合。据介绍,每次评查都是直奔问题而去。如2014年评查情况通报中,案卷存在问题统计表作为附件一并告知,在24个镇区108宗抽查案卷中,一条条清晰列出存在的每一个问题,共141条。对于评查组专门“找茬”“挑刺”,部分镇区由起初的不理解变成后来的欢迎了。“为什么?因为我们下来是帮助他们发现问题、指导工作、督促改进的。”胡涛指出。
根据评查办法,市环保局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对评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评查结果列为市环保局对镇区环保分局依法行政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细节决定成败
“晒晒案卷红红脸”,评查工作有效地促进各镇区规范化执法,提升了案卷质量。“如2013年评查发现的一些问题,在2014年案卷中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整改。但检查中仍发现不少共性问题,各镇区还要继续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在立案环节和调查取证环节,要注意材料是否完整、取证是否规范等问题。立案环节中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内容的清晰度,这三个要素在评查小组看来,部分镇区仍做得不够规范。例如立案登记表内没有清晰记载案件来源,如没有附上投诉或群众举报的相关材料;未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时间立案,个别案卷立案日期与调查终结日期为同一天,没有体现案件调查取证过程,还有个别案件存在超前立案问题。“一些案卷对当事人涉嫌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都表述不清,这也体现了工作人员的文字表述能力。”
调查取证也是个大问题,需规范制作。很多案卷只有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拍摄人、拍摄时间等内容。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没有获得当事人的确认,笔录涂改时没有经当事人签名或捺手模确认;在场人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中签名时,没有邀请见证人见证并在笔录中注明情况。“这些细节都会影响甚至决定诉讼成败。”
在案审环节,要注意法律法规适用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完备等问题。据介绍,很多案件在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时,没有注明自由裁量标准具体的条、款、项或裁量标准的具体规定等,引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不规范;部分案卷中没有案审小组集体谈论案件后形成的书面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无法证明案件是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分案件减轻处罚的依据通常仅是当事人的一份申辩材料,无其他证据材料附卷。
此外,未适用法律法规全称,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准确甚至错误。如在案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写成了《水污染防治法》;不正常使用废气治理设施案件中,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3项处罚,案件中写成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处罚。
“文书制作、文书送达、结案归档等环节也不可忽视,要保证结案材料完整。”胡涛强调。评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案卷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记录不清晰,但已经将案件结案归档。相当一部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直接将案件结案归档。
环保处罚办法范文5
2010年7月3日,上市公司紫金矿业的铜矿湿法厂含铜酸性污水池发生渗漏,福建汀江被严重污染,造成了大批鱼类死亡,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而紫金矿业公司在污染事件发生后9天后才正式向社会通报。实际上早在2008年2月,紫金矿业就因存在不良环境记录未能通过首轮上市环保核查,在承诺限期整改后才得以登陆A股;2010年5月,环保部发文通报批评11家存在严重环保问题的上市企业,紫金矿业以“未按承诺完成限期整改”名列榜首,但紫金矿业却早已于2008年4月上市。同样以中国最大的输液生产商科伦药业为例,国家环保部于2010年5月25日在网站上公布了“未按期完成整改和出现新环保问题的23家公司名单”,科伦药业名列其中。但是科伦药业上市提交给证监会关于环保的核查通过文件是在2008年获得的,同时对于环保部要求的一些整顿要求,科伦药业承诺后期完成,因此2010年5月13日科伦药业已经完成了招股程序,实现了6月3日挂牌上市,科伦药业巧妙地躲避了此次7月30日的环保核查“限期整改”的时间差。上述系列事件使得被称为“绿色证券制度”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受到公众的质疑。
二、中国“绿色证券制度”实施状况及政策缺陷分析
国际上的“绿色证券制度”是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以后,在可持续发展理念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背景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中国证券市场“绿色化”始于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随后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陆续了相关政策,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证监会等部门,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中国“绿色证券制度”基本建立。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加大对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这一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将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遏制“双高”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绿色证券制度”在中国的施行通过把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引导社会把稀缺的资金配置到符合社会长远发展的企业中去,有助于减少企业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的可能性,引导中国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但在实施“绿色证券制度”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完善的上市公司审核与监管标准、环境绩效评估标准,以及相关可实施性政策办法的缺失,再加上法律责任不明确、地方保护主义等,使得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信息披露和环境绩效评估并没有一套科学的标准和严格的程序,实施效果并不理想。1.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报告制度强制力不足目前,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工作基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证监会已出台了相关制度,对上市环保核查的内容、程序、范围、时段、分级核查等做出了系统规定,按年度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和公示,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由于相关规定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缺乏操作性的细则出台;关于核查信息公开方面,仅规定了对环保总局进行核查的结论予以公示,对于由省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核查的信息是否也应当进行公示未作详细规定。而且对已经上市的高污染企业,现有政策中“软约束”居多,主要是督察和敦促整改等措施,强制力不够,造成了通过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未能按期整改的事件屡屡发生。2.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亟待完善中国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起步较晚,虽然对上市公司也有信息公开的规定,但是信息怎么公开,公开什么信息都没有明确规定,对企业环保不合格受处罚的信息是不是应该公开没有明确要求,不能满足公众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需求。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普遍采取的环境信息主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或重污染企业,披露形式是董事会报告和附表附注,在年报中环境信息披露少且内容和形式都很不规范,因而很难全面、直观的了解和评价企业的环境状况。同时中国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不多,且绝大多数披露都是定性描述,缺少诸如污染物排放量、资源利用效率等定量的数据。同时由于对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强制性披露涉及到公司法甚至刑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造成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形成机制进展缓慢。3.环境绩效评估工作实施存在困难首先,由于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标准以及相关政策办法,加之基础数据来源的限制,关于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和实证研究还存在许多困难,在收集相关信息数据方面需要地方相关部门和上市公司积极配合才行。其次,虽然环保部门在企业污染程度方面有数据和经验,但由于缺乏明确而详尽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和执行,使得金融监管部门很难单凭这些数据就对某一企业进行IPO或者再融资做出合理的判断。第三,环保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高污染的企业一般不会主动将自己的污染信息如实上报,难以对上市公司“绿”度作深度评价与分析,这就无形中加大了监管部门进行核查的难度。4.地方保护主义助长了违规事件的发生由于很多大型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发展状况直接涉及地方政府的财税收入和政绩考核,地方政府部门对于部分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定程度使得环境执法只能走过场,环境风险问题得以被掩盖。而且当地方企业受到相关核查制度审批限制时,一些地方政府过分强调企业的对地方经济拉动的特殊性,有的甚至以此作为支持环保执法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的交换条件,来规避相关“绿色证券制度”的政策限制。5.企业违规成本过低由于相关政府部门对于污染事故的处理相对宽松,相比国外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措施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企业违规成本过低。由国家环保部门单方推动的“绿色证券制度”,约束力明显不足,不能够警示各类行业对于环保的重视,督促和引导上市公司提高环保意识,减少利益相关者的投资风险。
环保处罚办法范文6
一、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食物残渣和废料。本市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策引导、源头减量、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集中处置为主的方式。
三、**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综合协调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明确适用的有关环境标准及其执行的监督。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四、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承担其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责任。
五、新设置餐饮业单位应当在开业前15日内,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告知餐厨垃圾预产生量和具体处置方案。
已营业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后30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厨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15日内,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六、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倡适量点餐和餐后打包,减少餐厨垃圾产出量。
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用符合相关环境标准的方式自行处置所产生的餐厨垃圾。自行处置餐厨垃圾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弃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也可以委托社会单位收运、处置餐厨垃圾,并按产生量支付收运、处置费。
委托收运、处置价格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八、接受委托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在承接业务前应当到所在地的市容环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收运、处置单位名录。
收运、处置餐厨垃圾应当符合相关环境标准。
采用微生物处置餐厨垃圾的,菌剂提供单位应确保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性,具备市环保局签发的菌剂应用许可。
九、生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备和设施的单位,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环境标准,在产品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市市容环卫局备案。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产品推荐名单。
十、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内餐厨垃圾处置规划,指导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单位合理配置资源,形成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的网络。
十一、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参与餐厨垃圾的处置,并引导餐厨垃圾处置向集约化、资源化方向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随意弃置餐厨垃圾的,或者未按时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申报、变更申报以及申报不实而随意处置餐厨垃圾的,由市容环卫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处置餐厨垃圾过程中,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接受委托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作业不符合操作规程的,由市容环卫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接受委托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处置餐厨垃圾过程中,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