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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税政策范文1
[关键词]营改增;财政收入;财税体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75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2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只有对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和改革才能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才能促使地方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的优化,才能为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虽然“营改增”实施的短期效果与长期效果不尽相同,但仍对利益主体的行为模式进行充分考虑,促使其得到一定的改进和优化。下面针对“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基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情况探讨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效策略。
1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现状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引发了税收的变动,导致地方物价也发生了大幅度的变动。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还对地方企业的经营发展和个人消费水平都具有特定的影响。就目前来看,“营改增”政策中大多数的规定都具有临时性,其措施也不够稳定,与规范性、秩序性较强的消费型增值税的制度具有较大差距,其完善还需要多方的努力和支持,且应当尽快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2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2.1 短时间内地方财政收入明显降低
由于地方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两个部分,税收收入占据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较大,而根据“营改增”政策可知,收入预算的级次依然依照过去营业税的级次入库。然而由于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中占据比重较大,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在“营改增”政策减税效应的影响下,降低了地方财政税收。同时,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的征收将减少,使地方财政收入明显降低。长此以往,若是上级政府未支持结构性减税转移支付补助,那么将影响地方财力的稳定发展。
2.2 长时间内地方财政收入显著提升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地方经济结构的调整,助力地方经济的转型,促使其产业得到升级,促进技术得到创新和优化,大大提高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同时,“营改增”政策也为生产和流通的专业化创造了重要前提,促使地方服务业比重的提升,为现代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特定支持,推动了各种产业的有机融合,加快了地方经济发展的步伐。
除此之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地方企业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地方企业税收成本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明显节约了税收成本,促使其外购材料、设备及服务发生的进项税得到了充分抵扣,大大减少了税负,特别是对大规模投入生产的企业,其减税的效果更为显著。从我国税收发展来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能有效改善税基,是促进我国税收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为我国的综合发展提供财力支持。
3 地方财政体制应对“营改增”政策的改革策略
3.1 建立健全地方税种体系,填补地方财政收入
营业税始终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关键部分,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立健全税种体系是当前地方政府的首要工作。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初期,我国税制体系中的房产税、资源税、船舶吨税等财产税种所带来的财政收入约有7 000亿元人民币,约占当年国内财政税收的7个百分点。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供的相关资料可知,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占地方税收的比重较大,如美国约占80%,英国占93%,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财产税税收入水平较低,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在结构性减税方针的指导下,加强地方财产税征收,并将其作为主体税种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主要原因是当前房产税等财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其征收条件也越来越成熟。针对国内房地产行业发展过快,资金投入与流动性过大,金融风险不断加大等问题,地方政府应当完善房产税征收机制,并将环境税纳入到地方税制体系中。
3.2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中央与地方财政达到平衡
我国幅员辽阔,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宏观调控相关的扶持政策,还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各行各业的动能性和创造性,促使我国加快改革建设的节奏。“营改增”政策是结构性减税方针的重要内容,其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中央和地方对政策落实的影响,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财权进行重新分配,明确各自的权利范围。自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以来,中央始终占据全国税收总额的一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符合社会主义体制国家的特点。然而,这种情况导致国内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差的地区财力较为匮乏,其在行使事权时难以为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提供足够的财力支持,而地方又需要完善自身的公共服务项目,导致其过于依赖财政转移支付。在这样的形势下,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缺乏规范性和秩序性,使财政政策发生扭曲,进而影响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落实。另外,这种财政转移支付行为随意发生的情况也导致地方企业纳税意识的下降,对税务征收产生消极情绪,使地方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因此,应当对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虑,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对财权进行具体分配,适当调高地方税收比重,调低中央税收比重,助力地方经济快速的发展。
3.3 建立完善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
就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的问题,使税收情况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地方税收,所以保证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达到平衡的状态是推动国家整体实力增强的重要前提。以经济发展水平相差甚远的广东省和自治区为例,广东省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其地方税收情况较为良好,而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其税收状况较差。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是贸然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将扩大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导致我国贫困差距加大。因此,在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基于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借助静态分析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的比重加以推算,进而确定转移支付额度,促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应用效率得到提高,以此来补充“营改增”政策实施造成的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缺口,促进财税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化开展。同时,为了促进地方财政向均衡化的方向发展,应善于运用税收杠杆制度和财政补贴制度,加强财政政策的落实。首先,应当考虑地区发展的特点和情况,在经济发展较差的地区实施增值税优惠政策,设立优惠税率,适当实施免税政策。其次,加大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促使其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调整。
3.4 优化税收征管机构,促进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合署办公
在优化税收征管机构方面,首先可以建立纳税人信息管理机构,搭建统一、共享的网上报税平台,促使税收信息资源能够共同分享。这样不仅能有效处理国税、地税人员供需的矛盾,还能够降低税收成本,促使税收效率得到显著提升,助力其监管工作的高效开展。因此,只需要将纳税人的报税信息提交到信息管理机构,在完成其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后,就可以自动形成相应的报表,让纳税人可以根据表格项目完成内容填写工作。其次,实现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合署办公能大大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纳税人税务行政注册效率和缴税效率。最后,应当加强宏观调控,促使国税机构掌握准确的地方税收状况,对其实施顶层设计,促使其符合经济发展的节奏,为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 结 语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减税的效应。同时,还起到了完善税基的作用,促使地方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增长,使经济结构得到更好的调节。因此,地方政府应当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提高地方税收分成的比重。另外,还应当保证一定的弹性,不应运用统一的方式对待政策实施。地方政府应当充分借助“营改增”实施的契机,加快地方产业结构的升级,促使战略新兴产业与现代服务业共同发展,以此来涵养税基,提高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并且因为“营改增”政策前期实施的主要试点是生产业,所以要充分考虑其发展的特点,将抵扣链条形成后,促进产业链中的行业都可以得到一定的效益,进而促进产生分工的发展,促使其得到有效融合。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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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税政策范文2
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税率在原有 17% 、13% 税率基础上新增设 11% 和 6% 两档低税率,同时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 3% 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营改增”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一个重要措施,为纳税人带来较大优惠,但也会对地方经济、税收带来影响。
1 “营改增”对地方的影响
1.1 “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我国在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增值税是中央税收的主体税种,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现行分税制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归中央,其他营业税收入归地方;增值税除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部分外,其余中央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中央增值税占中央税收的比例高达40%~50% ,地方增值税占地方税收的比例也达20%左右。营业税是我国第三大税种,税收规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营业税占地方税收的比例一直保持在40%甚至更多,营业税全额归地方所有,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现时地方政府掌握的几乎唯一的主体税种,营业税收入甚至可以被认为是地方财政收入的 “半壁江山”。
随着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后,地方政府所掌握的营业税这几乎唯一的主体税种便进入到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序列,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近一半以上便进入共享税收入范围。增值税在中央分成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地方所分得的增值税收入比重虽有所提高,但远远不能弥补减少的营业税收入,会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度的减少,也有可能会引发各级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膨胀,乱收费现象增多。
1.2 “营改增”对地方经济的影响
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后,在没有新的额外收入制度安排或原有的额外收入制度未作调整的情况下,最明显的就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这种减少将会对地方经济产生如下的影响。一是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财政对公共领域的投入也会相应减少,地方经济的发展必然受到影响;二是财政收入的减少,必然使得地方财政支出规模有所下降,增大地方经济发展风险的可能性;三是地方财政收入规模降低必然影响到对不同产业的投资规模,同时也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执行中央对不同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惰性,最终弱化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四是会受到地方政府的消极抵触,甚至促使地方政府更加依靠卖地、借债过日,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运行的风险。
1.3 “营改增”对地方财政风险的影响
地方财政风险是在给定的不确定外部环境下,地方政府所拥有的公共资源无力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以至于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损害的一种可能性。目前许多学者研究基本认为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首先表现为地方财政的债务风险,其次是地方政府为本地区居民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不足而形成的软欠账和拖欠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等形成的硬欠账。这些风险有些是减收因素造成的,有些是增支因素造成的。
目前地方政府承担的各种政府间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商业性借款和社会集资款等各种显性、隐形和转移的债务,而且大多数地方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来统揽政府举债,财政部门无法量化债务总额,也没有将有关债务的偿还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只有等到还本付息时才被迫介入,通过财政预算还款的方式来被动偿债,给财政预算平衡造成很大的困难。由于有些地方政府及部门担保过滥,虽然《担保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无权对经济合同进行担保。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国外的贷款和国内银行的贷款在签订贷款合同是都对财政担保充满信任,特别是对地方政府财政违规担保的事情视而不见,均要求地方政府在相关政府平台公司贷款合同无法履行时,由地方财政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在地方财政收入因“营改增”而有所降低的情况下,就更加加剧了地方财政的债务风险。
2 对策:健全地方税收体系,不断壮大地方政府财力
2.1 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一种附加税,其职能作用日渐削弱,税制设计缺陷凸显,征收管理问题突出,城建税改革势在必行。按照独立税种的要求,重新确定税率,扩大征税范围,以纳税人取得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把城建税建成为地方税体系中完全独立的主体税种,以保证改革后的城建税随着国民经济同步增长,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多的财力,促进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2.2 研究开征新的地方税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必须要承担的基本职责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具有明显的外溢性特征公共服务支出。现行的税制体制将税源比较稳定、增长潜力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共享税,留给地方的大多是税源分散、收入不稳定的小税种,导致财权向上集中,地方政府无法筹措到与事权相匹配的财力。地方政府可以开创一些新的税源,这样不仅可以创造地方财政收入,而且还能给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益处。重点是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使之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增强地方政府财力,健全地方税收体系。
开征环境税,将环境税按一定的比例设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划归地方支配的部分税收,用于污染物相对不易扩散的治理支出,如生活垃圾清理支出、污染检测支出及本地区的绿化工程支出;划归中央支配的部分税收,则逐年积累用于各项需要长期治理的跨地域项目,如江河湖泊污染治理、大气治理及防护林工程等大型项目。开征环境税不仅可以弥补现行税制对环境的忽视,在发挥税收市场经济体制下矫正其外部性的作用具有深远的影响,而且可以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开征环境税会增加排污企业或者个体户的成本,消弱其竞争力,不利于高污染的企业而有利于无污染的企业,从而促进企业开发清洁能源改进生产技术。充分发挥环境税的作用,必将促使高污染行业向低污染无污染行业转型升级。
2.3 继续推行房产税改革
(1)给予地方一定税务自。进行房产税改革会适当减缓房地产业的发展,而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上很大一块,应当将房产税作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重点培育,使之逐步成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逐步代替地方上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并且在全国统一税制的前提下,富裕地方政府较大的管理权限,以适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促使地方因地制宜地通过此税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在经济较发达的沿海省份,应适当提高房产税税率,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应适当降低房产税税率。
(2)房产税改革应当逐步推进。可以考虑先从大城市开始,取得经验以后逐步在中小城市推广;也可以考虑选择一些大、中、小城市同时试点,取得经验以后逐步在同类城市再行推广。
地方财税政策范文3
关键词:投资发展;财税政策;中小企业
一、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中小企业一般的定义是规模小、营业额低以及处于发展初期相对实力较弱的企业。财政政策的基本手段是:财政立法和执法、财政投资、国家预算、财政信用、财政补贴、财政监督和税收等,其中税收手段又包含有丰富并且有效的方法。目前税收政策作为对中小企业影响最为广泛的财政手段而被各国广泛的运用,除了法律层次的提升与完善,对中小企业作用最大的当属税收的优惠政策,而税收的优惠政策中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例为最大,又可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个方面:直接优惠就是事后优惠,主要针对企业经营结果的减免税,优惠方式丰富并且简便易行,它的作用主要是体现在政策性倾斜、补偿企业损失上;间接优惠则侧重事前优惠,配合政府的政策目标来制定相关的优惠方向,以此来激励纳税人调整生产和经营活动,间接优惠方式包括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税项扣除、盈亏相抵和延期纳税等。
(1)资源有效配置
一直以来,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巨大阻碍是融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根源是在市场的失灵,包括供求不平衡、信息不流通等。目前企业的资金主要依靠内部融资,留存的利润在必需的时候将会成为资金链条的一部分。在企业所得税中,对中小企业施行的税率和起征点优惠措施,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额,增加企业的留存利润,以缓解企业的资金困难。另外,加速折旧也是现在企业应用比较多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从企业的角度出发,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并不会减少折旧的总额,但在企业的初期,往往对资金的需求更为迫切,折旧作为一项费用被更多的提及,就是为了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虽然企业在后期需要交纳相对较多的所得税,但是为企业的发展初期争取了一个相对宽松的财务环境。税收征管的配合也为中小企业享受政策的扶持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可以说,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是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的。
(2)成本效益
中小企业中,很大比例的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劳动力要素的成本显得格外重要,特别是劳动力与资本的单位价格比是影响企业选择生产要素组合的关键因素之一。税收对于资本与劳动的课税水平会影响资本与劳动的价格比。第一,对劳动的课税多于对资本的课税,则大多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会受到成本上涨的压力,因而会选择部分资本来替代昂贵的劳动,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也会促使技术水平低的企业加速向资本集约型和技术创新型的方向转变的的一个途径;第二,对资本的课税多于对劳动的课税,则企业会考虑采用投入更多的人力资本,相对减少资金的投入,对于就业稳定性会带来的有利影响,而对资金的需求改变了供求关系,会降低资金的流通速度,不利于资本市场的运营。
二、完善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
(1)财税政策的制定及体系
①政府管理机构的合理化。首先应明确思路,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出长远规划,同时整合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能,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连贯统一的管理机构,也可采用建立中小企业管理体系的高层协调机制作为过渡,逐步实现建立中小企业管理局及其下属的各级地方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②制定专门的财税法律。零散、操作性不强的规章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中小企业的保障需求。一部专业、全面的《中小企业法》应当成为解决各种问题的首选,在今后的扶持政策中,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立法,以《中小企业法》为法律主体,从细致的分类着手,涵盖全面的政策支持及税收制度,可以为解决纠纷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改善中小企业的弱势地位;
③实施有差别的税收优惠。在对中小企业的划分中,针对不同产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量身定做税收优惠相关条款,差别式的扶持更有利于激励优惠机制,也减少滥用税收优惠的情况。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比重加大,适当减少对部分成熟中型企业的直接扶持,鼓励其利用自身优势创造发展机会,减少税式的支出;
和风险投资机构所获收益,适当减免营业税,增加对中小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2)财税政策执行中的落实和评估
①多种方式共同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难逐渐成了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仅仅依靠政策的扶持和直接资金拨付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巨大的需求,我认为,购建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鼓励地方小型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融资,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上市、合理吸纳国外资金;第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的担保体系,增加信用担保机构;
②税务机关强化服务职能。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素质不同,对纳税信息的接受情况因此也有差别,财务系统的实力并不一致,出现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原因也各有不同,一定要区别对待:第一,对于知法犯法的企业,不仅要依法处罚,批评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若再出现问题,处罚的力度也要相应的进一步加大;第二,而对于新成立的企业或者业务尚不熟练的小企业来说,应以帮助为主,处罚为辅,目的是帮助企业规范纳税业务流程,对那些有条件建账的企业鼓励其建账并提供指导;
③提高税收的信息化水平。加大资金对落后地区的税收信息化建设进行扶持,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互相监督,加强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流动等情况的透明度,同时也加强税务部门自身的监控力度,提高双方的工作效率,也就减少了相同业务量所耗费的成本。在具体的操作上,实现中央与地方、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之间的资源共享,并同时联合工商、海关、银行、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联网的制度,实行相关外部信息共享或定期交换信息。
三、结语
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还在继续蔓延,导致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明显下滑,我国经济也受到了严
重冲击。最近中央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快对农村基础性设施建设、加快对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增值税转型,以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等,不仅通过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而且通过扩大内需促进结构转型、科学发展和体制改革。由此看来,重视财税政策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充分运用财税政策对经济增长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郎林.财税政策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分析〔J〕.中国经贸导刊,2009(16).
〔2〕刘丽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机制〔J〕.中国总会计师,2007(1).
地方财税政策范文4
关键词:新能源发展;财税政策;存在不足;改进措施
1 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能源消费尤其是石化能源的消费量不断扩大,现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能源使用国。石化能源的大量使用造成了当前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雾霾现象频发,同时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我国在国际社会中所承受的减排压力也越来越大。当前,在新型城镇化和深入工业化的推动下,我国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尤其是清洁能源的需求越发迫切,发展清洁能源、减少对石化能源的依赖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2 新时期下新能源发展中的财税政策现状
2.1 我国新能源发展现状
新能源是指仍处于开发利用或积极研究、有待进一步推广使用的新型能源,它主要包括风能、太阳能、核能、地热能、潮汐能和生物质能等。现阶段,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迅速,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在风能、太阳能和水电领域行业规模均居世界前列。近两年,我国的新能源利用技术也取得较大突破,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基础上,不断提高我国的新能源技术研发水平,提高了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新能源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在这些因素的推动下,新能源产业已经成为国内外各资本争相投资的产业热点,我国各主要能源巨头均有涉足于新能源产业,这同时也为我国的新能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2.2 对于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对于新能源领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外资企业在规定地区投资建设新能源电力项目的,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于利用废弃资源如废弃生物质能、农林废弃物等资源进行发电、发热的企业,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对相关的新能源企业进行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关税方面。我国目前对于进口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关税并没有较低税率的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对于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主要设备在进口环节均实现了较低的优惠税率。增值税方面。在增值税领域,我国对于一部分新能源项目做出了部分税收优惠措施,具体如下:经由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的乙醇燃料所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对于小型水电项目按6%的税率征缴增值税,对于部分大型水电项目实行退税政策;对于风力发电增值税实行减半征收,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地方性税收方面。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亦对于相关新能源项目做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吉林省对于能源增值税、能源设备进口关税、能源补贴税和能源企业所得税均作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
3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财税支持政策的不足之处
3.1 当前财税政策中的一些不足
为了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采用了大量的财税优惠手段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这些优惠的财税政策对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快速提高了我国新能源产业的规模和效益。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的这些财税政策之中还存在一些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如2009年起,国家开始实行增值税改革,其中涉及到新能源领域的主要有两个部分,一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新购进设备的进行税额,没有抵扣完的可以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二是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这些措施对于鼓励企业投资新能源产业,减轻企业赋税水平均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风力发电自身的特殊性,增值税转型对于风电企业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风电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巨大,风电设备一般占到风电项目初始投资的70%,并且整个运行期内没有原材料或者燃料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2 财税支持政策之间缺乏匹配性
我国对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支持政策有很多,这其中包括各种形式的政府投资、研发支持、财政补贴以及税收减免等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在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缺乏系统协调性,政策之间往往不相匹配,在内容和时间上存在不合理和滞后的现象,没形成合力效应。目前,我国新能源产业由多个不同的行政机构分别进行管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机构,因此,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往往主要考虑本部门的利益而忽视了其他部门的利益诉求,这也造成了政策之间难以协调匹配,甚至会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如在风电领域,增值税改革允许一般纳税人在抵扣期内进行新购机器设备抵扣,由于增值税是地方进行风电项目开发的主要收益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收益,但是另一方面为了促进本地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各地又竞相退出各种新能源项目财政补贴方式,这就加剧了地方的财政负担,对于新能源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是不利的。因此,构建一个完整的新能源财税政策体系,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政策制定对于新能源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意义重大。
4 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改进措施
4.1 统一协调新能源财税政策支持,提高政策匹配性
当前,我国对于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支持政策主要是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缺乏政策的多样性,同时各种财税政策之间缺乏匹配性,难以形成政策合力。建议从两个方面着手改变这种状况:其一,运用多种财税手段,多层次促进产业发展。在财税支持手段上,除了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传统手段之外还可以通过设立政府新能源发展基金、加大研发投入、扩宽融资渠道、财政贴息等手段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实现财税政策对新能源发展多方位、多层次的促进。其二,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把握好各项政策的实施过程和效果,避免政策之间出现不协调、甚至是发生冲突的现象。通过综合考量整体发展需求,制定各财税支持政策,实现各政策间的匹配、协调,促进产业良性发展。
4.2 调整财税支持方向,扶助产业链全环节
制定新能源税,规范税收支持政策。当前对于新能源产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多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现,政策层次较低且较为混乱,实施起来困难较多。国家应当在立法的层次对于新能源产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加以确立,在国家税收法律条文中明确说明,这样有利于保证政策的有效落实和加强对于各地相关税收政策的规范,避免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地方政策与中央相冲突的现象。完善财政补贴环节,加强消费者补贴。我国对于新能源产业的财政补贴应该注重研发、生产和消费环节,其中应当加强对于消费环节的补助,以需求带动生产,培植中国的新能源产业市场。其一,在生产领域,为减少企业生产成本,财政应加大对于企业使用土地、设备、融资等方面的扶助,为企业生产提高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其二,加大并侧重于消费环节的财政补助,直接对于消费者进行补贴,减轻消费者的购买成本,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拓宽新能源产品的市场需求。通过巨大的市场需求来反作用于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并减少对于国外市场的依赖,以此促进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4.3 减少对新能源产业的干预,由市场主导产业发展
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中,政府要减少对于市场的干预,尤其是应当减少对于企业生产的影响。政府只需做好相关产业规划以及优化产业发展外部环境即可,由一个市场的参与者转变为一个监督者的角色。政府通过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规划为市场提供相应的政策引导,在此之后政府要减少过多的细节性政策,避免对微观经济运行造成负面影响。中央以及各地方政府所出台的各种财税支持手段也应当坚持连续性和方向性,避免对企业形成误导。
地方财税政策范文5
关键词:振兴东北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
一、实施振兴东北的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的可行性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无法保持同步,所以在经济政策的战略选择上,应采取整体与区域既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又讲求实效、彼此有别的政策取向。
(一)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与宏观的积极财税政策比较
1.实施范围不同。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仅实施于需要拉动经济增长的特别区域,如东北老工业基地。而我国以往的积极财税政策则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虽然也有优先发展某一区域的特点,但更加注重的是优先发展某一行业领域,如基本建设领域。
2.理论依据不同。由于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是一种财政支持政策,其主要作用在于提供公共物品和协调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因此,它的理论依据是公共物品理论。公共物品理论认为满足公共需要有两个系统:一是市场,二是政府。市场提供私人物品满足私人需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一个现实障碍之一就是长期以来公共物品的缺乏。在东北地区实施积极的财税支持政策用以满足公共物品的供给,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前提之一。
我国以往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并不完全是财政支持政策。虽然在实施近7年中,它顺应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并对这两个区域进行财政支持,但是它实施的初衷却是为了克服通货紧缩,刺激有效需求。因此,以往的积极财政政策的理论基础是有效需求理论。有效需求理论认为如果经济正处于严重的萧条时期,应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即采取“减收增支”的办法,减收就是减税,增支就是增加政府开支和增加社会福利的办法。我国以往实施的积极财税政策主要是通过增发国债、扩大政府开支来刺激经济,而没有大规模地实施减税政策,因而还不能严格认为是扩张性财税政策,只能谓之积极的财税政策。
(二)在东北实施积极财税政策的可行性
1.政策连续性的要求。到目前为止,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仅2年。国家推出的两批振兴东北的项目刚刚起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改革也只是初见成效,如果不能继续对东北地区采取财政政策倾斜,可能造成的后果是:(1)在建项目无法顺利完工,造成“半拉子”工程;(2)振兴东北整体战略的搁浅。这将使东北老工业基地不能得到振兴,而且国家前期投资也将付之东流。因此,从政策的连续性考虑,还应该在东北地区继续实施积极的财税政策。
2.贯彻“有保有控”方针的需要。我国宏观财政政策的转变是向中性财政政策的转变,其基本的政策含义是认为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变化之后,现阶段还不宜采取“全面紧缩”的调控方法,既不能“不转弯”,又不能“急转弯”,而应当在稳健把握之下着力协调,在调减扩张力度中区别对待,把握“有保有控”的原则。政府资金使用的重点,应集中于国家发展规划确立的战略发展目标和农林水利、生态保护与国土整治、西部开发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点项目。
3.发展经验和现实财力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实施了沿海发展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积累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财税宏观调控的宝贵经验。东南沿海地区在20年间成为中国经济的“隆起”地带,西部地区GDP增长速度也明显加快。在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过程中,国债投资、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财税政策工具的使用日臻成熟。所有这些都是我国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采取积极财税政策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此外,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收入的超额增长也为振兴东北,实施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提供了可供操作的现实财力空间。
4.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示范效应良好。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固定资产更新财力不足问题,是制约经济振兴的关键问题之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实行,一方面为试点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更新补充了资金;另一方面还对全国有示范作用,而且在吸引区域外资金流向方面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与示范作用。
二、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的制度安排
为了有效地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在实施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时应有所侧重,点面结合。“点”即政策支持的行业领域:“面”即政策支持的地区区域。
(一)扩大财税政策的支持范围
1.应加大对资源型城市的政策支持力度。从东北地区的实际情况看,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综合性工业城市,如沈阳、哈尔滨、长春等工业城市;二是煤矿、石油城市,如阜新、鸡西、大庆等资源型城市;三是森工林区,如伊春及其他林业局等;四是农村地区。前两类主要是工业城市,后两类主要是农林地区。从国家财政支持的区域来看,近2年来对东北地区的财税政策支持主要倾斜在上述的前两个区域,即综合性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其中以综合性工业城市享受到的优惠最多。资源型城市则由于资源禀赋原因,直到21世纪初还承担着国家计划任务,一直处于为国家;宏观经济发展作贡献的地位。据统计仅黑龙江省自1952年以来,由于初级资源品的低价调出与工业制成品的高价调入,形成的价差贡献多达7000亿元,而国家对该省的预算内投资不足其贡献额度的1/4.又因其;③产业进入壁垒较高,非国有经济进入难度较大,要实现资源型城市的振兴,国家财税政策方面的支持至关重要。
2.应重视对基础产业的政策支持。国家对东北农村地区的支持主要是使用财税政策,即减免农业税;对东北林区的财政支持主要是继续落实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然而,这些政策和资金对森工林区和农村地区的支持作用远未达到“振兴”的目的。对于今后财税政策支持区域的把握,我们认为应该向森工林区和农村地区做进一步的倾斜。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是全面的振兴,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对传统工业城市的振兴。前期支持工业城市的财税政策有利于迅速拉动东北的经济增长,但要使经济向深度发展,财税政策必须惠及森工林区和农村地区,当然也包括资源型城市。
(二)合理安排财税政策的支持重点
已实施的财税支持政策主要是加大了对东北的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如首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100个国债项目中,辽宁省的52个项目都是围绕先进装备制造业和原材料基地两个主题,总投资442亿元;2003年国家还启动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60个项目,总投资56亿元,截至2004年底,国家共下达国债项目贴息资金8亿元,安排东北高新技术项目118项。毫无疑问,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都是拉动东北经济的增长点,东北经济的腾飞要靠这些优势项目来带动。但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从长期着眼,还需要解决一些基础的瓶颈问题,以便从根本上全面振兴东北地区。具体来说,新一轮的财税扶持项目应更加侧重以下领域:1.减轻企业与地方的历史包袱。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由于东北地区国有经济的比重高,形成时间长,这种调整需要非常高的体制转型成本,这就需要政府的投入,以帮助企业减轻或甩掉历史包袱。为此,建议国家设立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基金,专项用于东北地区衰退产业的退出、接续产业的培育,以保证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渠道。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问题与企业的历史包袱问题紧密相关,且形势依然严峻。以吉林省为例,到2002年末,全省下岗失业人员累计超过100万人,全省离退休人员105万人,每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自然缺口近30亿元,全省城镇纳入动态管理的“低保”对象149.7万人。未来5年城镇约有230万下岗失业人员和新生劳动力需要就业,农村约有200万富余劳动力需向城镇转移。另外,东北地区的失业保险金也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需要国家加大对东北地区社会保障政策的支持力度,解决社会保障支出缺口巨大的问题,使社会保障制度成为社会的稳定器,为振兴东北创造良好的环境。
3.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东北地区作为我国重化工业的基地,过去一直没有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生产粗放、污染严重、资源消耗大。作为世界三大黑土带之一,东北大平原的黑土在近半个多世纪以来,有2/3的耕地存在严重的水土流失,黑土层已由原来的60厘米~70厘米厚减到30厘米左右;在中南部地区,特别是辽宁中部城市群地区,钢铁、冶金、采矿、石油化工等产业集中,长期以来“三废”治理的欠账较大,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城市和工业废水大量流入农业地区,使一些农业土地受到严重污染;而在约占东北大平原面积1/3的西部,与科尔沁沙地相邻接,生态环境脆弱,分布有总面积达200万公顷的风沙土,320万公顷草场已有80%以上的面积严重退化;还有,因大规模农业开垦,使东北大平原湿地面积急剧减少,湿地的生物种类已减少了25%。因此在财税政策上,除了扩大国家财政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投入规模,还可在东北开征生态税收,以配合财政政策,调整产业布局。
三、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策略
我国实施了近7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在对整体国民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因素和潜在风险。在东北实施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时,需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尽量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一)财税政策实施过程中需考虑的问题
1.国债资金的投资效率。由于国债资金配置存在严重的计划经济色彩,需防止预算软约束在国债资金的安排使用中可能造成的浪费和低效率现象。如由于国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不能按时开工和竣工而造成国债资金闲置;或者由于国债项目设计、施工出现严重失误,致使工程量大增,拖延工期或形成半拉子工程等失误浪费现象。
2.对民间资本的挤压效应。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增长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有经济比重过大,缺乏市场活力。据统计,东北地区的国有企业大体上占企业总数的70%左右。前期振兴东北的国债项目主要是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扶持,这就有可能对民间资本产生挤压效应,而民营经济比重过低,会导致市场化程度低,经济发展内在动力不足。
3.经济结构矛盾。东北地区现有的经济结构矛盾主要有二:其一,收入分配和消费结构性失衡。不同行业、地区间职工的收入差距在拉大。1998年以来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没有实质性增长,农村和林区居民的收入水平提高缓慢。其二,地区经济发展仍不均衡。虽然加大了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但国债项目的安排更多地集中在大城市,使得区域不平衡状况更加严重。
4.国际成功经验的借鉴。东北地区的老工业基础(辽宁起始于1894年的京沈铁路时期;黑龙江起始于抗美援朝辽宁省北迁项目及“一五”时期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吉林起始于“一五”时期国家的9个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是以资源为依托形成的重工业格局,其特点与德国的煤炭主产区鲁尔区和法国的铁矿主产区洛林区有相似之处,都是依托自然资源兴起的老工业区。鲁尔与洛林的振兴均借助于国家的政策支持,如法国政府对洛林地区实行3万法郎以上的生产性新设备投资给予30%的补贴、服务性设备给予20%的补贴等,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二)有效实施区域性财税政策的策略
为了能够避免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我们总结了两条策略性主张,以求能够更有效地实施振兴东北的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
1.建立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办法均在中央和省一级进行,对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东北地区不但整体上较东南沿海地区落后,而且在一个省内也存在较大的地区差距。在这种客观现实条件下,随着公共财政的逐步建立,分税制的不断完善,建立完整的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就显得非常迫切。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应在考虑本省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财政管理体制目标范围内,尽量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相协调。
2.政府投资引导民间资本。为了更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率,政府投资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政府投资先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落后地区。落后地区的多数基础设施投资只是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不属于纯公共物品。对此,政府投资虽是必要的,但更有效的办法是通过项目融资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这不但可以缓解政府财政的压力,还可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3.试行区域性生态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均以价值决定理论为基础,没有将资源品开采过程中的生态价值折损纳入计税依据。资源品尤其是初级资源品的销售价格在进入市场时,其价格决定均取决于供需状况。导致资源主产区一方面产品低价外销;另一方面生态状况急剧恶化,又得不到及时弥补。实施区域性财税政策支持,可考虑配合税收制度改革,调整税收管理体制,在资源品主产区进行生态型税收制度的试点,以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为基础,按照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将生态价值折损量量化计入计税依据,税收收入定向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治理。
参考文献
(1)陈共《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杨君昌《对我国财政政策有效性的若干看法——凯恩斯主义者与货币主义者在财政政策上的分歧及其启示》,《当代财经》2002年第1期。
(3)安体富、王海勇《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财税政策取向》,《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地方财税政策范文6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税政策问题建议
中小企业是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多重挑战。而财税政策作为国家调控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意义重大。
一、财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特点,在其发展中普遍存在融资、自主创新等问题,财税政策为中小企业解决这些难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财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
1.财税政策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存在的市场缺陷。
2.财税政策能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相对公平的融资环境。
3.财税政策能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建设。
(二)财政政策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
1.财税政策能降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
2.财税政策能有效化解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风险。
3.财税政策能增加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收益。
二、我国现行中小企业财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小企业财政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政政策支持手段单一。运用财政政策资金拨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效果不明显。虽然政府采购政策中存在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大多势单力薄,生产的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不高,客观上难以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所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政府支持资金小。目前,我国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每年不足20亿元,加上其他共享的政策资金,不足百亿元,难以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之政府对各种中小企业进行多头管理,难以将政策性资金集中起来,进行组合安排、配套使用,导致财政性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整体效果不明显,很难形成政策合力,降低了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支持的影响力度。
3.中小企业社会负担相对较重。中小企业往往成为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摊牌各种费用的对象,尤其是许多乡镇企业和经济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仍然是“三乱”的主要受害者,政府治理“三乱”和为企业减负的努力也主要集中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很难真正落实到中小企业本身。
(二)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1.中小企业税法体系不完善。现行的税收立法体系几乎都是采用小条例大细则的形式,临时通知、补充规定不断,没有一套系统的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的税收政策法规体系。
2.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缺乏导向效应。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很大一部分还仅仅停留在解决残疾人就业、废旧物资回收等低科技层面,具有“扶贫”的性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针对性、作用性不强,定位不合理。
3.优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大多属于在税收分配环节的直接让利。在目前企业效益普遍不佳,亏损、微利企业大量存在的情况下,以所得税为主的优惠措施,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形同虚设,对经济的引导和刺激作用不是很明显,从而使得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三、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政府对中小企业符合政府要求的做法给予财政上的援助。主要包括:①就业补贴。对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给予就业补贴,促进其吸收更多的失业者,以缓解就业压力。②研究与开发补贴。通过制定各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对符合计划所提出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补贴和专项基金。
2.贷款贴息。贴息贷款是一种政府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补贴。其能够以较少的财政资金带动大量的社会资金参与对中小企业的援助。贴息贷款的具体做法:一是对中小企业的自由贷款给予高出市场平均利率部分的利息补贴,以使中小企业能够按市场平均利率获得贷款,提供中小企业在自由信贷市场中的借贷能力;二是对中小企业的长期低息贷款提供贴息,以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最难取得的长期信贷资金。
3.政府优惠贷款。它主要是指政府用财政资金通过私人金融中介结构,或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少量的优惠贷款援助。政府优惠贷款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获得长期贷款困难的问题。其具体做法是,政府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长期低息贷款专项基金或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由他们按一定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财税法律。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立法,以《中小企业法》为法律主体,从细致的分类着手,涵盖全面的政策支持及税收制定,可以为解决纠纷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改善中小企业的弱势地位。
2.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其一,尽快推行增值税转型,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可在高新技术企业先实行,刺激其进行投资。其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
3.降低税率。降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利润税等直接税的税率,是很多国家较为常见的优惠政策。
4.税收减免与返还。税收减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包括全额减免、定额减免和定比减免,主要针对中小企业的创建时期和其产品与服务的出口环节,以促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进步。
5.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对中小企业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加速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二是降低当期的应税额,从而减少税款。
注:本论文是2011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微小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研究》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