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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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范文1

【关键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问题;解释制度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796-01

1994年9月1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了医疗市场秩序,医疗安全得到相应保障。但该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9个年头,受制于当时的医疗体制和社会经济水平,一些条款设计不够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现结合实际工作,就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该条例的法律适用困难做进一步探讨。

1 问题的主要表现

1.1 概念界定不严谨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养老院、门诊部、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该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可以理解为,适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必须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前提条件[1]。那么打击涉及无证行医的“黑诊所”便无法套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与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罚则缺失

在民营医疗机构,有一种现象较为常见。某医务人员的胸牌上标注职称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医生仅为医师职称。这种虚假标注胸牌内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但是该条款并无对应罚则,所以卫生监督部门只能在《监督意见书》中责令立即改正,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在检查中还常出现一种情况,即发现医疗机构在其大门处私自悬挂未经认证的牌匾招牌,比如,发现一所肝病专科医院大门外擅自悬挂有一块“某某肝病研究中心”牌匾。违反了《条例》细则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细则并无与之对应的处罚性条款,所以也只能责令改正。

1.3 处罚金额不适应经济发展

实施《条例》的时间是1994年,距今已经近20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金额普遍在3000元以下,明显不适应今天的经济水平[1]。除了由于时间跨度大造成的罚款数额偏低,法律威慑力差等问题,我们必须留意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条例》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一项规定,只要机构超范围执业的违法收入累计超过3000元就必须吊销执照。可见3000元的界限成为吊证与否的关键,但是,随着医疗技术不断发展,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上涨,很多外科手术一例的项目收费就已经超过3000元。由于3000元标准的易达性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苛性,造成法律上限与下限之间缺乏有效过度,不仅从法理上违背法律设置原则,更给卫生监督员在实际行政处罚过程中造成压力。

2 建议与对策

2.1 完善立法

一部运行良好的法律,立法是关键。《条例》及其细则从1994年实施至今,只在2006年由卫生部对《条例》细则的第三条进行了相关修订。所以,由于时间跨度久,法条相对滞后,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甚至是使其法律化,提高法律效力。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丰富《条例》的内容设置,完善处罚金额的设定,处理好同《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增强该项法规的适用性[3]。

2.2 强化法律解释制度

时效性是法律的典型特性之一,近几来,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医模式多样化的特点,《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带来新问题新困惑,许多新医疗模式无法套用原规定,或者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矛盾,此时法律解释无疑成为一种有效手段。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解释主要分为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对此国家应该做好“两个严格”,一方面,应当严格司法解释的主体,保障司法权独立。另一方面,严格控制行政解释权限,避免行政解释成为新法创立。

2.3 出台《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

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4],此举将放宽市场准入,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由于《条例》所涉及的罚则多针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条件不达标,并没有将关注重点放在医疗服务质量上,所以,现阶段有必要形成一部《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2],就医院乱收费,收取病人红包,病历处方管理混乱引起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法律约束,配合《条例》,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赵莉.对医疗卫生监督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现代预防医学,2009,36(14):2661-2662

[2] 沈志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中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J].医学动物防制,2007,23(6):445-446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范文2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原则不明确。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为了追求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合理性原则自然应当成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原则,但合理性原则应当在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因此,合法性原则必然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原则。在实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源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过罚相当与比例原则等应当遵守,但将其作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原则,其具体的内涵是什么,还存在着不确定、不统一的情况,如果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认定和适用,将不利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效落实。

(二)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不确定概念理解不统一。法律、法规中经常出现的“情节严重”、“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等情形,由于法律、法规本身对其具体情形没有明确界定,也缺乏相关的立法解释。加之外界的干预、执法人员的情感以及能力素质等客观方面原因,现行法律法规条文中“可”字的大量存在,处罚裁量权的弹性过大,给执法部门不规范行政处罚提供了方便,如果不予界定和明确,完全交由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办理个案中任意把握。将有滥用裁量权的危险,如果发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也同样面临行政处罚行为有效性的问题。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的主要内容不全面。行政处罚裁量在行政处罚案件几个阶段相应的存在,目前各地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内容上仅限于罚款幅度裁量方面,对事实认定、违法行为要件确认、是否进行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种类等方面的裁量尚未明确地作出规定,没有行政处罚裁量总体上的适用规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范工作的整体效益。

(四)从行政程序方面而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不规范。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实践中,采取了行政处罚决定说明理由、行政处罚裁量公开等程序方面的做法,但由于缺乏程序方面的统一规定和限制,大都仍属于各地探索试验阶段,随意性较大,缺乏统一规范,设定及实施中的刚性不足,从程序方面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效果并没有完全得到体现。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措施

(一)充实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体内容。细化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的基本规则,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

1.规范处罚种类的裁量。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两种类型:(1)确定型。即对某种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予以某种行政处罚。根据处罚法定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2)选择型。即对某一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规定了可以选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对选择型的裁量,可以明确:对社会危害轻微的违法行为,优先选择谴责性和告诫性的罚种,如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履行义务等;一般违法行为,优先选择可以直接制止违法行为危害的罚种,如责令停止、没收侵权物品、伪劣商品、有害食品等:在财产处罚中,优先选择没收当事人的违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其次选择罚款予以附加惩罚: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行为能力、资格的罚种为最后选择,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等。处罚依据规定罚款必须与其他罚种并处的,不得单处罚款。

2.规范处罚幅度的裁量。即法律对违法行为罚款等罚种的设定,都规定了法定的处罚幅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在实务操作中,其核心手段是将法定的裁量幅度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并预设每一格次的裁量标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指导意见,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类。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从轻处罚是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是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一般处罚介于从轻处罚与从重处罚之间。问题的关键是,在划分了四种不同的情节类型后,如何设定每一格次的裁量标准?学理上和一些县、市的实践,一般采用“基准点法”和“中间线法”两种方法,其中又因“中间线法”简单易行而居多。具体由县一级工商局根据执法经验和具体情势做出更细的格次,再由执法机构根据具体情节判断选择。

3.规范选择方式的裁量。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允许选择的裁量权。法律法规一般用“可”字表述,如《公司法》第212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这种“可”类型的,应当遵循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的原则作出明确的条件限制。

4.规范判定情节轻重的裁量。所谓情节是指事物发生、发展的因果关系和演变过程。法律法规中,有不少法条规定的是酌定情节,需由执法机构酌定违法情节的范围、程度和轻重。如“根据不同情节、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模糊语言来概括、规定,其本身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又缺乏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具体理解和适用,只有听凭执法人员去判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上述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违法情节,包括主观方面的目的、动机、心理状态和态度表现等,客观方面的时空、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

5.规范行为期限的裁量。有些法条所规定的限期行政相对人履行某种义务,既未具体规定履行的期限,也未规定其履行的幅度。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必须根据客观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履行的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的期限必须切实可行而又能体现严格执法,过短或过长都是不适当的。

6.规范处罚执行的裁量。《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说明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上存在“可以”的自由裁量权。为了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二)健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除遵守《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外,还应当遵守对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而设定的专门程序。

1.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理由。合法性理由包括说明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合理性理由包括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当事人客观表现等因素、选择

的处罚种类、幅度,以及是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等情况作出充分的说明,并载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前者是《行政处罚法》的法定要求,后者系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特定要求。可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已超出《行政处罚法》要求的范围。如果执法部门在已经公布的裁量标准之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则还应进行理由说明。

2.职能分离制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内部进行职能分工,由不同的内部机构分别行使执法案件的调查权、审查权和裁决权,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查和决定,以实现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3.行政处罚裁量核审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法制机构行使处罚案件严格的审查权,对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裁量权过程中加强法制审查和监督。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4.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制度。针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需要,一是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同时要求报备其行政处罚裁量理由说明书;二是将特殊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纳入备案的范围,如一定范围的从重处罚、减轻处罚的案件。对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受理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查。

5.信息公开制度。凡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向社会公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以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6.行政处罚先例制度。为防止行使行政处罚裁量的偏差,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统一行政处罚裁量的方式和内容,实行行政处罚先例制度。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处罚等案件进行归纳总结,找出同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作出的处罚决定在处罚种类、幅度等方面也应当基本一致或相同,定期汇编或已经生效且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参照本级或上级机关的典型案例,有利于避免“同案异罚”的结果。

7.行政执法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听证、送达、登记保全等时效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决定等环节的时效并未作出规定,尤其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总时效不明确,导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可能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能无限期的拖延,造成执法效率低下甚至不作为等后果。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总时限,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决定各环节的时限和需要延长期限等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执法机构不得无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三)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在规范行政裁量权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需要对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制定相关的监督制度。

1.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实施裁量权情况主要体现于行政处罚案卷中,因此对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成为检验、监督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裁量权情况的重要方式和途径。由于案卷评查一般通过一定的评查标准来实现,因此规范、完善执法文书成为必不可少的要求。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有效监督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

2.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责任的追究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对过错行为责任的追究;二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过错行为责任的追究;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处罚畸轻畸重、滥施处罚等滥用裁量权的情形,以及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以及被上级机关纠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行政机关绩效考评和年度工作考评制度。行政机关量化考核各种行政行为,通常采取了绩效考评、年度工作考评等方式,由于考评结果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挂钩。考评效果和作用日益明显。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的重要体现,将其纳入考评范围,必将促进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深入,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立法的要求和必要性也逐渐显得迫切,建议及时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程序规定》,更高层面上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或者修改《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实体、程序、监督制度进行统一规范,将有效避免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规范化、常态化、法制化轨道。

参考文献:

1.周佑勇:《裁量基准的正当性问题研究》,载于《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2.朱新力主编:《法治社会与行政裁量的基本准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版

3.周佑勇著:《行政裁量治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8月版

4.江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范文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市政府有关实施意见,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县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我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部署,县政府决定于今年11月起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县政府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县政府部门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期间,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案卷,均纳入本次案卷评查的范围。

二、评查方式

本次案卷评查活动遵循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行政执法部门自查和政府法制机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县政府的要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时间安排

本次评查活动从2007年11月开始,至2008年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7年11月)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根据《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附后),组织本部门(含部门管理的授权组织、部门委托的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自查报告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本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方面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措施。自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行政处罚案件总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数、举行听证的案件数、被依法认定为错案的案件数(按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分别统计,并附行政处罚文书起止号)。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目录作为自查报告附件要一并报送。

(二)抽查阶段(2007年12月)

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县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由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有关部门组成的评查组,对各部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抽查。评查组从各部门报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目录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案卷,对照《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进行评议打分。

(三)总结阶段(2008年1月)

自查和抽查结束后,县政府法制办对评查情况和结果进行总结评价。评查结果将纳入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

四、有关要求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范文4

1.坚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根据形势变化,年内修订完成《区交通局行政执法职责汇编》、《区交通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及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法制工作制度。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各项工作,按照市对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要求,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做好规范执法工作

1.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行政处罚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法定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法确定相应的处罚基准,坚持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行政处罚文书中说明裁量理由,做到处罚合法适当。

2.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的通知》,坚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分级审签研究制度。同时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在决定做出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促进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保证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3.规范执法文书。根据市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归档。年内在全局开展一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文书案卷评查活动,不断提高文书制作水平。

三、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交通运输环境综合整治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继续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黑出租”、“黑班车”、“黑线路”和“黑摩的”,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建立长效治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的《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加强货运源头治理力度,严格执行超限车辆有关检测、卸货规定,定期开展超限车辆集中整治,保持公路运输安全有序。

四、加强执法培训,夯实执法队伍基础

贯彻执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交通行政执法十条禁令》,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安全执法。

1.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考核长效机制,坚持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季度考试考核制度、岗前学法和岗位学法制度等。坚持学用结合,提高学习效果。分层次举办各类执法人员培训班,开展执法技能比赛、案卷评查、案例研讨等活动,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年内拟举办3次行政执法培训班或岗位技能竞赛。

2.做好执法证件胸牌管理工作。规范执法证件、胸牌号码的发放、审验等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证件、胸牌管理动态档案,认真做好执法证的换发、审验和新增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年内做好IC卡式执法证件换发、审验工作。

3.积极开展依法治理调研活动。通过开展交通依法行政论文征集活动,探讨新形势下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问题,面临的困难,寻求解决的对策,推动全局依法行政工作上新台阶。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范文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县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县政府《关于开展2007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怀政秘〔2007〕79号)要求,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评查活动分自查、抽查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对县政府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授予执法权的组织、县政府部门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期间,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处罚并已办结的案卷,均纳入本次评查的范围。在这次评查活动中,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对各自单位的行政处罚案卷都进行了认真的检查、评定,确保了自查工作实事求是,落实到位。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县政府法制办组织抽查了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口计生委、县文体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运管所八个单位。从这次评查情况看,我县行政处罚总体执法水平有所提高。其中县公安局、县运管办案程序合法,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文书较为规范,案卷整体质量较好;县卫生局、县计生委在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二、存在问题

(一)实体内容方面。一是证据种类相对单一,执法中偏重采用调查(询问)笔录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对证人证言等证据收集不够全面,缺乏证明力较强的原始证据、直接证据的收集。二是适用依据不准确,未引用法律、法规全称,未注明具体条、款、项。三是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在没有特别情况记载的情形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上限或者最下限实施处罚的随意性较大。

(二)办案程序方面。有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中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有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缺少法制机构审查把关;有的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没有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有的问话笔录上没有两个执法人员签字,有的签字为一个人,违法代签现象较为普遍。

(三)文书规范方面。有的运用法律文书陈旧、落后,与现行法律抵触;依据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告知诉权。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范文6

一是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政务公开内容细。该局在局机关设置有多媒体信息触摸查询系统,该系统内设“机构职能、法律法规、执法依据、政务公开、办事指南、12315”等8个总栏目50个子栏目,内容详细涵盖了600多部工商法规、330种执法行为依据、62种申请事项办事指南等,来办事的人员,只要轻轻一点,所需查询的信息便一目了然。该局还在每个工商所服务大厅都挂有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图,在每一名工作人员办公桌上都摆放有岗位职责公示牌,做到了办事权限公示、办事程序公示、工作时限公示、工作标准和质量公示、违法责任追究公示、社会监督渠道公示。

二是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办案责任划分细。该局在全市工商系统率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了以“职责清晰、奖罚分明”为主要内容的案件主办人制度。查办案件首先由办案机构确定一名案件主办人和一名或多名案件协办人,案件主办人是相对独立行使办案职权,对办理的案件负主要责任,其它协办人协助主办人工作,负相应责任。案件主办人制度实行以来,改变了以往办案中主次不分、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互相推诿的问题,大大提高了案件主办人的责任心,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

三是实行行政处罚预警制、约谈制和回访制,办案工作作风细。为了预防和化解执法部门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着力解决好工商行政执法中可能发生的重检查、轻整改,重处罚、轻教育,重治标、轻治本的现象。该局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了事前预警、事中约谈、事后回访三项制度,让和谐理念融入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行政处罚争议的发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上半年该局查办案件295件,没有一件引起行政诉讼,罚没款到位率达90%以上。

四是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说理说法细。该局在全市工商系统率先采用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通过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讲事理、论法理、说情理,使行政相对人知情、知理,消除执法阻力。该局第一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案件当事人原本对处罚不理解,还聘请了律师并申请了听证,然而却在接到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第八天就主动将全部3万元罚款汇到了指定银行。

今年该局在总结以前推行经验的基础上,又下发了《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操作指导意见》,并对写作方法进行了培训。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的推行,提升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力,提升了案件办理的质量和透明度,进一步实现了“三个认可”(政府认可、司法机关认可、被处罚当事人认可)、“三个突破”(执法队伍自身建设新突破,执法理念、方式新突破,科学执法、和谐执法新突破),从而打造了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新形象。

此外该局还相继出台了《执法监督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制度》、《立销案备案制度》、《强制措施备案制度》、《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案件核审制度》、《暂扣、罚没财物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执法工作制度,对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的各个环节进行细化,从而为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统一思想认识,坚持一个“高”字

一是认识高。该局先后多次组织全系统干部认真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全面深刻地领会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并以“*奶粉”和“*奶粉”事件为案例展开讨论,一致形成了“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生命线”的思想认识,并将这种思想认识体现为具体工作要求:照不能乱发、案不能乱办、费不能乱收。

二是标准高。该局对承担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行政执法标准》,提出三个100%:在登记注册方面,要求名称核准正确率、限时办结率、登记资料齐全规范率、信息录入同步率均达100%;在执法办案方面,要求案件查处正确率、结案率、罚没款入库率、备案率、案卷材料完整率均达100%;在食品等重要商品安全监管方面,要求经营主体合法率、索证索票率、台帐填写完整率、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率均达100%。

三、落实执法责任,坚持一个“明”字

该局根据工商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建立了《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分解意见》,完善了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以行政首长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工商行政执法机构内部各部门、各层级的各个执法人员,做到三个明确。

一是执法依据明确。我们把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有关的458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单一主管、协同管理的类别逐一进行梳理,进一步理顺了执法关系,明确了执法依据,确定了法定职责。

二是执法主体明确。我们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按不同的内容分类列出名目,根据不同的管理职能,分别由局机关相关股室和各工商所执行,确定了各执法机构所承担的执法任务。

三是执法责任明确。我们将执法责任分解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局领导的执法责任分解,局长是全局实施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层次是各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分解,对我局注册股、监督股等执法股室和工商所、经检大队进行了执法责任范围、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目标分解;第三层次是各执法岗位(人员)的执法责任分解,以岗定责,确定了每个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做到执法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到人、追究到人,确保执法到位不缺位。

四、加强执法监督,坚持一个“严”字

该局按照省局提出的大法制的指导思想,把“法制工作全局化,全局工作法治化”作为目标,把法制监督延伸到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不作为行为等方面,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综合性的监督。

一是严格行政处罚案件监督。针对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随意立案、随意销案、滥用强制措施、随意减免罚没款和罚没物资管理混乱等问题,以“四备案”制度为切入点,建立了行政强制措施、立案、处罚决定、执行结果四个方面的备案制度。将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销案、强制措施、告知、听证、罚没款缴纳、罚没物资处理、强制执行等环节全部置于法制监督之下。

二是严格行政许可行为监督。我局实行了以执法检查为主要形式的执法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各类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程序的规范性、材料的齐全性等;监督的形式采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或事后回访、对行政许可档案材料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抽查以及全面执法检查等;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许可,经局长批准后发出《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限期纠正。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不仅进一步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而且填补了执法监督的空缺,真正实现了大法制的要求。

三是严格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该局针对每年工作重点,不断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出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分标准》,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在考核标准上,把“诉讼无败诉、复议无撤销、检查无错案”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和量化目标。在考评范围上,广泛涵盖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不作为等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在考评方法上,实行定期考核与动态考核相结合。在考核结果上,把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股、所领导的考核内容,其结果作为衡量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也是单位年度评先、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优秀的予以专项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所有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