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质量问题处罚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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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量问题处罚制度

供应商质量问题处罚制度范文1

(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严格行政许可管理。按照市政府办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新一轮的清理工作。经过清理,目前我局保留行政许可项目2项,非行政许可项目2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项,下放到县(市、区)行政审批事项1项,转变为内部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15项。近三年来,我局共受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77件(其中: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事项474件;记账机构业务审批事项3件),办结476件(其中: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事项全部办结;记账机构业务审批事项办结2件),未办结的1件记账机构业务审批事项属近期刚受理的,目前正在办理中。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我局在财政网站行政许可办事流程和须知,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1)经办人受理初审,如决定受理的即当场给申请人或委托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2)经办人将受理初审的材料送科室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签字;(3)科室负责人将已审核的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同意后签字;(4)由经办人办理证书或审批文件;(5)申请人或委托申请人按《受理通知书》的规定时间,领取证书或审批文件;(6)由经办人制作每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结档案,进行归档。

(二)开展财政综合监察,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市监察局要求,成立了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分解下达了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综合监察任务,要求各科室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年度预决算、资金分配、会计管理、政府采购、小汽车控购管理、财政投资评审、监督检查等十个方面,对2011-2012年依法行政、有效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整改,形成自查报告,并整理归档相关资料,配合市监察局检查小组开展工作。针对市监察局《关于对市财政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情况的意见》指出的问题,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逐条进行研究,分析查找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意见,不断增强财政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深化惩防体系建设,推进财政管理改革。根据市惩防办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任务分解表》,把党风廉政建设、惩防体系建设、纠风、效能等工作与财政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了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责任和任务要求,确保工作落实。各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完成了自办任务、主办任务和配合任务。深化预算编制改革,将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推行预算信息公开,提高预算管理绩效水平。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全面改革,进一步完善系统设置和业务流程,从技术上、制度上解决了截留、挪用等问题,使资金的“流量”和“流向”都在网络“视野”范围之内,财政支出透明度大大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更加安全、高效。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中的应用水平。加快阳光运行平台建设,建立了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既便于监督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在线实时监控,强化了外部监督,又降低了政府采购成本、提高了采购效率,规范了采购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人为因素干扰而对采购项目造成不良影响。深化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促进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有效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现象的发生。此外,在全市财政系统普遍运用办公自动化软件,极大地缩短了市、县(市、区)级之间、科室之间文件流转时间,实现了资源共享,即节约了办公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增加了办事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制定配套文件。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制度标准》和《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适用规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制度标准》,其内容包括财务会计管理、财政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方面,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8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条款31条76款,每款的行政处罚一般按违法程度及处罚标准与幅度设四个档次,形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体系。同时制定的《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适用规则》与《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制度标准》相配套,作为规范全市财政行政处罚执法指导性文件。

(五)严格行政处理处罚,做到依法依规办事。严格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执法程序合理、正当,出具规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查单位的处理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对号入座,做到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准确充分,并依据《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制度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近三年来,我局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件,其中:2011年3件,2012年1件,2013年1件。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都做到依法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处理处罚裁量标准准确,出具处理处罚决定公平公正,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六)汇总剖析违纪违法案件,清理规范管理制度。对全市财政系统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24件违纪违法案例进行汇总和逐件剖析,从中发现财政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成因,查找财政部门廉政风险点。同时,对各项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对不尽完善的制度作了补充修订,对制度建设明显滞后的予以督促整改。对权力项目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或没有建立管理制度的,抓紧研究制定;对权力运行制度不够完备和健全、尚存在漏洞和不足的,制定了进一步完善制度的措施;对效力和层次低的制度,及时列入立法计划,力争尽快上升为规章或条例。三年来,我局共清理健全制度30项,其中修改完善制度5项,废止文件制度4项,新制定制度21项。各项财政管理制度的规范建立和完善,使权力的弹性得到了压缩,权力的运行更加透明,制约的力度更加有效,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架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财权运行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

(七)强化风险防控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市财政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照方案,梳理各岗位职责和职权,重新审查了每一项公共权力的运行流程,全面查找廉政风险点,认真填报《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一览表》和《重点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表》,进一步明确了每一个流程的风险等级和具体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及相应风险等级,切实加强权力运行的前期预防措施、中期监控机制和后期处置办法,实现有效地内控监督,切实将防范利益冲突落实到财政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我局28个机关科室和下属单位,共查找廉政风险点340个,并相应区分了风险等级,制定了前期预防措施、中期监控机制和后期处置办法。

二、存在问题

随着财政改革与发展进入攻坚阶段,财政收支规模越来越大,财政公开涉及面越来越广,社会各界对财政监督的意识越来越强,对加快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新形势、新要求下,我局在规范权力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财政监督执法过程中,检查复核程序难以建立。由于财政监督机构人员较少,只有部分人员有行政执法证,所有监督机构人员都参与对被检查单位的检查,因此检查形成的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没有相应的人员进行复核,难以做到检查人员与复核人员分离。

二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资格及配备情况检查出的问题处理难度较大。原因是这些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既有编制上的限制,又有复杂的人事安排和历史因素,很难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更难以依法进行处罚,只能要求该机构下次招收或安排会计岗位人员时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

三是政府采购过程中,部分供应商乱质疑、投诉、举报。因供应商对法律法规、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的不够了解、重视,业务人员的水平限制或工作的失误等原因导致未能中标,就出现部分供应商乱质疑、投诉、举报现象发生。在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投诉、举报案件后,最终调查结果大多反映的相关问题不属实,影响扰乱了政府采购秩序和采购效率。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下一阶段,我局在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上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的各项制度建设,提升财政制度建设质量。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认真抓好财政法律法规清理工作。

(二)多措并举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建立健全财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财政政务公开,深入推进财政部门办事公开,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成立财政检查复核小组。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及《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对财政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进行再监督,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机制。拟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财政监督审理小组,负责对检查小组检查报告和处理建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据审理小组的意见出具检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处罚决定。

供应商质量问题处罚制度范文2

为规范公司及各项目部物资的采购工作,为规范采购部的部门管理行为,管理依据,管理标准,做到“非人管人,制度管人,流程做事”的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物资采购工作。

第三条权责

(1)采购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监督。

(2)采购部有权根据本制度对违反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和提出处理意见。

(3)项目部及公司各相关部门具体执行此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材料计划

1、材料上报:公司及项目部的所需材料均需按照标准版本上报至公司采购群,由总经理审阅批示。在无特殊批示后视为同意采购。其他形式均不认可,视为无效计划。材料上报日期按规定日期上报,不按时间节点上报材料(领导特殊批示的除外),视为无效计划。在材料相关标准不确定就上报,视为无效计划。为统一采购以节省最大成本,现将材料上报做如下规定:

2、计划类别

(1)材料总计划。

(2)月度材料计划。

(3)周材料计划。

(4)急需材料采购计划。

(5)特殊材料计划。

3、具体计划及时间节点说明

(1)材料总计划:指项目部接到工程后,项目部制作出该工程所需材料名称,数量,规格,标准,要求,做出计划,动工前10天上交采购部,采购部接到总计划后,进行材料的比对,做出市场分析,制定出材料内部计划.做出材料价格资金预算。提前寻找供应合作商,出成本表。采购部经理合理分配采购人员的对接工作。

(2)月度材料计划:每个月25号到30号,项目部根据倒排工期的情况,根据时间节点,上报次月材料需求计划给采购部,采购部根据此计划,联系供应商,制定出材料价格,同时对大型材料做到提前考察价格,核算加工周期。做出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每月1号到5号上交财务,做到有计划支付。如果项目工期短,能够在当月完成的,只需上报材料总计划,不需要上报月度计划。

(3)周材料计划:指以四天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项目部上报近期的材料,材料上报时需按预算编制的科目编制上报需求计划。周六提交周采购计划,周日、周一完成询价并提交询价表;周二前一般材料进场,大宗材料,加工类材料, 甲定类材料, 附样品类材料,不明确类材料完成定价、采样和确定进场日期。周二提交周采购计划,周三、周四完成询价并提交询价表;周五前一般材料进场,大宗材料,加工类材料, 甲定类材料, 附样品类材料,不明确类材料完成定价、采样和确定进场日期。

(4)急需材料采购计划;指项目部施工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购买的材料。项目部电话说明急需类材料的购买的具体原因,通知采购部经理、总经理,经批准以后,采购部方可进行采购,及时补报材料计划。

(5)特殊材料计划.有总经理签字特别批示的材料,按需求日期优先购进。

第五条材料采购

1、材料询价

针对材料计划,对应负责的采购员在拿到材料采购计划后,首先明确相关材料的具体型号数量和具体要求。仓库有的材料优先应用到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在与项目部确认好最终的相关要求后开始询价。本着“货比三家,物美价廉”的原则,对询价供应商数量要求至少三家以上。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1)采购员在询价时,原则上可以找任何满足条件的供应商询价,但针对询价中供应商随意找人代替或者顶包,对相关责任人每次500元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2)在询价单中,对供应商所报的价格随意增大或更改来锁定某个供应商或者谋取个人利益,对相关责任人做开除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所有采购人员不得向供应商泄露公司信息或机密,不得将物资的底价或竞争方的信息透露,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处罚。

(4)针对材料价值一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或者单项过千的出具询价单由采购部经理审批同意后购买;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材料出具询价单后由预算部领导核实,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询价单必须货真价实,发现弄虚作假,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采购部经理对其负责抽查落实,公司抽查。

(5)询价单针对材料,不针对个人或项目,可共享使用。针对询价单的时效性,一个月之内,在价格无变动的情况下同一种材料无需再出具询价单;

(6)针对签订合同的长期供货商,在询价时优先考虑;针对开具专票的供应商,在询价时优先考虑;针对厂家源头类供货商,询价时优先考虑。

2、材料对比

(1)材料价格确定后,数量较大的材料与预算清单材料价格对比,发现材料价格差异大或高于预算价格时,有询价单的在询价单上注明,签字时进一步说明,没询价单的要首先上报领导。

(2)材料数量较大的材料,累计数量超过预算量时,协助项目查清原因并上报领导。

3、材料采购工作

(1)样品确认。由采购员联系供应商提供多家相应样品,由项目部或者甲方确认。在样品确认后,项目部更改或取消,造成损失的由项目部负责并向总经理汇报,采购部协助退货或退至仓库。

(2)甲方指定材料。指定材料由采购部和项目部一起向总经理汇报,包括价格和付款方式等问题。在总经理批复后按相应采购流程购买。

(3)采购员在供应商样品确认后上报询价单批复,由采购员与之签订合同(公司统一版本)。合同要求保密,在合同中必须注明单价、材料型号及发票的类型和开具发票的时间,资料完善,合同的其他具体要求按公司制度执行。

(4)针对材料采购,采购员需在4天的采购周期内完成一般材料采购,未进场的,首先由采购部经理询问延迟进场的原因,并催促尽快进场,对进一步未进场的材料,每项对采购员处100元罚款,并随时间的延长进行累计。若因其他部门的原因导致采购计划落后而延误交期的,采购部门不以受到处罚; 若因其他部门申报清单出错,并没有及时变更导致采购错误的,采购部不以受到处罚;若因生产中,材料清单发生临时变更未及时给予通知导致采购错误的,采购部不以受到处罚。

(5)针对大宗材料,加工类材料, 甲定类材料, 附样品类材料,采购员需在4天的采购周期内完成材料采样,询价,结合项目部材料使用情况制定出进货时间,结点.未能按时供货的给与100元处罚,对于项目上剩余材料过多,或由于变更造成材料剩余,由项目部负责,采购部协助办理退货或退仓库手续.

(6)采购材料的价格。针对采购的材料,采购员需对材料价格负责。在审批过程中或在以后查核中明显高于现市场价20%的,一次性罚款500元;高于现市场价30%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累计3次以上或此项累计罚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对工作安排作调整。在采购过程中对价格下降做出巨大贡献的奖励100-1000元.若因生产进行中出现的突发采购计划,采购部应尽力保证以‘为公司节约成本的理念’进行采购,若在急需的采购中价格略高于市场价的,公司采购部应以实际情况考虑,不对采购人员进行惩罚。

(7)采购材料的数量。采购员需根据项目上所报计划来确定采购数量,原则上不得大于项目上所报材料的数量标准(砂石料或者砖等地材因凑车增加数量的经项目部确认同意后的除外)。在项目材料验收入库时发现数量弄虚作假,查明原因后如是采购员弄虚作假,每次处200元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如是供应商弄虚作假,采购员首先要通知供应商本批次货物按实际到货数量结算,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部分经济处罚。

(8)采购材料的质量。采购员需根据项目要求的质量标准来确定采购质量,在项目材料验收入库时发现质量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查明原因后如是采购员弄虚作假,每次处200元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如是供应商弄虚作假,采购员首先要通知供应商退货或更换,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部分经济处罚。

(9)材料进度跟催。由供应商送货材料,加工类材料等有送货周期的材料,采购员需及时跟进,掌握送货进度,保证工地正常施工。

第六条材料入库

(1)每个项目部由公司指定具体的材料收料员,每一项材料入库必须由收料员本人验收,及时开具相应的材料入库单;收料员不在场时,由他指定相应人员临时验收入库,后期本人核实无误后开具相应的材料入库单。不能滞后采购部的单据手续工作。

(2)相关资料务必货到资料到,资料要真实有效,,对随货带去的材料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统一随材料交付材料员保管,资料不全的由收料员向采购员通知补全,后期项目部丢失的,采购部不在负责,由项目部自行解决。相关的资料一定是厂家盖章或者供应商盖章,否则视为无效资料,需重新提供。

(3)项目部对验收后的材料数量和初步的材料质量负责。收料员接到材料到货通知后,对应清单数量进行清点,发现问题做出记录,需要测量的进行测量,同时对材料表面质量进行初步检测,需要通知技术员的有技术员检测,无异议,在清单上签字或开证明,材料清单或收据上必须有章或供货商签字,否则视为无效票据,再办理入库手续,有异议的由采购员协调退货或其它方式处理,原则上后期发现材料数量不对或者损坏的情况由项目部负责,采购部协助解决。内在质量问题有采购员,项目部,供应商共同分析,协商解决。

(4)收料员根据实际收货数量和质量开具入库单,采购员根据实际验收的材料数量和质量与相关供应商结算。

(5)采购部单据按预算编制材料分类初步统计与预算量对比,做出预警,给项目及领导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材料账款

1、材料预付款及定金

(1)针对部分材料需要预付款的情况,采购员尽量采用预付款方式,预付款时手续要齐全(手续见财务制度),减少个人借款,却有需要通过借款的方式,在公司统一版本的借条上面需要写明钱数,借款项目部和用途(如能写清楚单价数量也要写明)。部门经理签字,财务经理签字,总经理签字。如借款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十万还需要董事长签字。签字完成后交到财务部。

(2)借款需要在财务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冲减,具体要求见财务部规章制度。

2、对账支付

(1)每项购买的材料应和预算编制对应由采购员详细的记录购买时间、材料数量、型号、价格、供应商名称、付款方式、是否开具发票及发票类型;采购部统计人员对相关材料对应计划按实际货单做出详细统计,做后期对账核帐使用。

(2)相关签字手续

(3)个人报销

针对由采购员个人报销的材料单据,采购员应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包括小票,微信截图等。其他要求需按财务部和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4)供应商转账

针对由财务部直接转账的材料单据,采购员应根据其开具的发票准确的提供相应的收款帐号,因帐号提供错误而延迟支付的,针对情况,由供应商或者采购员承担相关责任。严禁将供应商的款项报销个人等挪用公司款项的情况出现,一经发现,每次处100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其他要求需按财务部和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5)供应商挂账

针对挂账支付的材料单据,采购员填写单据时应写明挂账单位(与开具发票单位一致,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向财务部说明)和详细的工程名称。与公司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在工地出现退货的情况时,退货单同样需附上挂账单并写明为退货,挂账金额为负数,挂账联为挂账单第3联。采购员每月与合作供应商核对账目一次,确保无漏帐,重帐,错账。其他要求需按财务部和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6)供应商挂账付款

在挂账的供应商满足付款条件后,由供应商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采购员在收款收据后粘贴对应的挂账单第二联,执行付款手续。付款采用少付勤付,有采购人员,或财务人员主动通知供应商方式,提高公司信用度,增加挂账额.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其他要求需按财务部和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条剩余物资处理

(1)项目部出现的剩余材料,数量大的由项目部向领导做出回报,同时由材料员提出退货申请,由采购人员联系供应商退货,并开具退货单,由项目部签字认可,以付.账的由供应商将货款打回财务帐户或以现金退款,具体方法按财务要求办理手续.挂账的,退货单需附上挂账单并写明为退货,挂账金额为负数,挂账联为挂账单第3联。

(2)项目部出现的剩余材料,数量较小的(能退则退),不能退货的材料,由材料员办理退库手续,与采购员一同将材料退至仓库内,按进货价的50%-70%价退出项目成本.

(3)多次能利用的材料, 由材料员办理退库手续,与采购员一同将材料退至仓库内,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其他工作

1、材料售后质保

在相关的材料在购买时,如灯具,机械等需在单据上注明保修期限。在保修期内由采购人员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保养;在保修期外由项目部和采购部协商解决。

2、发展定点供应商

(1)发展优质供应商,签订联营协议。

(2)尽力做到供应商直接供货到施工现场,由项目部直接验收、入库。

(3)发展联营供应商的数量和质量,坚持每月每个采购员增加一名长期合作挂账供应商,也作为采购部月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3、合同

采购部的材料合同均采用公司同一版本,采购员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一定要注明开具发票的类型和开具发票对应的时间节点。

供应商质量问题处罚制度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止假冒伪全商品流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销售和质量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市、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商、卫生、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的检验工作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条本市各行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和所属企业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本行业和所属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的社会团体、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法开展对商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销售者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采取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三)销售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

(四)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不得伪造商品的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商品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六)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七)销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

第九条销售的商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复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销售者刊播、设置、张贴商品广告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必须提交省辖市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主动协助质量检验机构对商品进行监督检验,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及其资料,为检测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第三章监督检验

第十二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质量监督检查采取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十三条对具有质量认证标志的商品和经省辖市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有效检验合格证明的商品,可以免检。但消费者反映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抽检。

第十四条检验商品质量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据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依据在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或商品说明书。

第十五条高档耐用消费品必须作破坏性试验时,应当由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本市实行商品报验制度。商品报验分强制报验和自愿报验。

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列入强制报验目录的商品实行强制报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市场商品质量情况向社会公布强制报验商品目录。

对强制报验商品目录以外的商品,销售者可自愿报验。

第十七条强制报验的商品,销售者应当向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件、商品数量、批号、标准编号、标准文本和省辖市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销售者不能提供省辖市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抽样检验或者责令其提交商品实物进行检验。

对自愿报验的商品,销售者应当按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商品实物及其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对提交资料报验商品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验商品资料三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对提交实物检验商品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检验结论。经审查、检验合格的,出具《报验商品准销证》;对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报验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同企业,同产地、同型号的商品,销售者取得《报验商品准销证》后,在有效期内不再报验。

第二十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报验商品的销售者收取报验费。对商品实物进行检验,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二十一条技术监督工作人员实施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检样品时,应当持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书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抽样单,并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未出示证件或者超过规定数量抽样的,销售者有权拒绝。

第二十二条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商品质量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检验报告,及时送交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销售者。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验。

第二十四条质量检验后的商品实物,应当退还销售者。

第二十五条商品质量经检验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不影响安全和人身健康,仍有使用价值的,销售者在商品或者包装的显着部位标明“处理品”(“次品”、“等外品”)字样后降价销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更正,并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销售强制报验商品目录所列商品,未取得《报验商品准销证》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验,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对拒绝、阻碍技术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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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者行为

第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章  消费者组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卫生、商检、物价、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消费者提起的诉讼,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新闻单位应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经营者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

(一)雇佣他人或者合谋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减少数量或者销售失效、变质、污染的商品;

(四)利用明码标价或其它手段进行欺骗性价格表示;

(五)对所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

(六)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七)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以虚假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八)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标明;

(九)伪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检机构证单或者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十)销售未经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十一)通过虚假广告活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十二)其他欺诈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出现问题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大件商品往返所需运输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经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带料加工及修配业的经营者应当在给消费者的取货凭证上写明材料名称、数量、加工、修配费用以及消费者提出的规格、款式、质量等要求和取货日期。

第十四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必须按照约定履行。

第十五条  经有关法定检验机构认定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经营者直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不得推诿。

第十七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规定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或者服务单据。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和消费者的要求给消费者开具信誉卡。

信誉卡由消费者协会监制,经营者不得伪造、仿制。

第十八条  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投诉进行调查时,经营者不得拒绝。

第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协商和解不成的,可以自行选择投诉、申诉、提请仲裁、提起诉讼,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阻止、刁难。

第二十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引起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消费者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开始调查、调解。

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消费者协会应当派出代表参加签署和解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就当事人之间主要分歧和本协会的意见制作文书留存。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引起的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受理:

(一)因商品的质量、标准、计量问题引起的申诉,由技术监督、物价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其中因进口商品的质量问题引起的申诉,由商检机构受理;

(二)因假冒他人商标和商品装潢,以及虚假广告宣传引起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三)因商品或者服务的卫生问题引起的申诉,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四)因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问题引起的申诉,由物价管理部门受理;

(五)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引起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同一申诉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消费者可以自行选定其中的一个行政部门申诉;需要有关行政部门配合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开始调查、处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结案。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投诉、申诉应当提供实物、发票或者信誉卡等凭证。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投诉、申诉的时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三包期限的,其时效为三包期间并再延长1个月;

(二)国家未规定,双方也未约定三包期限的,其时效为6个月,自消费者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投诉、申诉超过时效的,有关受理机构可以不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质量发生争议,可以按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章  消费者组织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应当成立消费者协会,设立办公室。

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协会可以参与对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检查的结果。

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反映,对商品的信誉做出调查、比较、评议,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消费者协会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消费者投诉情况,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进行揭露、批评。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可以代理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县(区)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实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制度,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由地方财政、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资助;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愿给予支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申诉时,应当对违法经营者先责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然后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1至5倍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按照规定执行;拒不执行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退回预收款,同时,责令其向消费者支付预收款的预收期2倍定期存款利息;拒不执行的,处预收款2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税务部门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部没收,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三十七条  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证明其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检验费用;检验证明其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当承担检验费用;对难以检验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受理其申诉的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该商品价款2至5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以及为解决争议误工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赔偿标准参照省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本省职工平均日工资计算。

第四十条  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遇价格下降时,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价格退还货款: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退还货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罚没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投诉或者申诉,消费者协会办事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不予答复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由其上一级消费者协会或者上一级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立即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是指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第四十七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经营者提供的种子、农药、化肥、农用塑料薄膜、油脂燃料、农机具配件等农业生产资料不符合国农现行标准,给农民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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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工商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广泛、密集存在于工商部门各项执法职权中。

(一)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法理基础――成文法的局限性。成文法有着与生俱来并且无法克服的缺陷,决定了法治社会不能纯粹依照既定法律规则来治理,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弥补工商成文法局限性的必然要求。成文法的局限性首先体现在其原则性、普遍性的特性难以直接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变性,需要通过裁量权的具体行使促进普遍公正与个案公正的统一。成文法的原则性、普遍性使它能够在较为广泛的范围内反复适用,然而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原则而概括的规则不可能准确、合理地适用于每一个场合和情形,普遍公正在个案上未必公正。需要执法者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实现个案公正;其次,成文法的稳定性一定程度上导致滞后性,难以时刻满足工商执法需求。工商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中,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既定法律规则无法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无法预先规定所有情形,需要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框架内根据立法目的与法律原则主动填补法律空白,以及时解决社会问题,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再次,成文法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导致法律规则的歧义或法规冲突,工商部门在具体适用法规时需要行使裁量权进行判断与选择。

(二)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基础――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效的需求。首先,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工商部门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有效行政的需要。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了能够及时、果断处理和解决社会问题,法律赋予工商部门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增加行政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其次,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工商部门灵活处理管理事务,实现个案正义、提高行政成效的需要。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倘若不赋予自由裁量权。工商部门在面对复杂社会事务时缺乏应有的灵活与应变,难以审时度势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无法实现个案处理中的公平正义。

二、当前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主要问题

当前。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同时存在裁量权滥用与裁量权不合理压缩两方面的突出问题。相对于被普遍关注的裁量权滥用问题,裁量权不合理压缩问题一直为各界忽视,裁量权越小越好乃至“零裁量”似乎已成为共识。因此,这两方面的问题都有详加剖析的必要。

(一)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的弹性,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得以对行政行为作出与否以及行为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自主选择决定。这种自由度如果没有受到有效规制,容易出现行政恣意、专断和任意裁量。直至背离公共利益,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实践中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态有:

1.超越裁量权限。表现为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工商部门没有根据立法目的、法律原则与精神对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解释,据以适用正确的法规,对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而是任意作扩大、缩小解释,作出了不合理的处理决定。

2.故意拖延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法规对工商部门履行许可、处罚等各项职权大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限,工商部门在这个时限内具体何时处理有着裁量空间。在不紧急处理将给国家、社会或公民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如果故意拖延不作为,非得等到时限届满之日或损失发生时再行处理,无疑是对裁量权的滥用。包括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履行时限,完全由工商部门自由裁量的,如果没有在合适的时间内履行职责,也是对裁量权的滥用。

3.显失公正。包括许可、裁定、确认等职权行使中认定标准前后不一,同等条件未能同等对待,或不同情况同等对待,以及处罚畸轻畸重等。

(二)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合理压缩问题。自由裁量档次等级的量化是当前各地工商部门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切入点。裁量标准的规范对于防止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促进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在执法实践中,由于对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认识和理解不准确,对裁量权的规范往往被等同于最大限度压缩裁量空间,认为裁量档次等级划分得越细越好,裁量权越小越好。滥用自由裁量权固然不符合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自由裁量权不合理压缩也会背离立法初衷与法治原则。

1.基于前述对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的分析,成文法与生俱来的局限性以及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效的需求决定了工商部门必须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任何一部法律,无论立法时如何周密考虑,都不可能规范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如果没有自由裁量权,工商部门只能刻板机械执行法律,反而会背离法治实质正义的要求,也无法及时、果断处理和解决社会问题。可以说,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是工商部门保障个案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力所在。

2.执法实践中违法情形复杂多样,裁量档次等级要完全客观量化难以做到。自由裁量权裁量档次等级的划分有着较高的技术难度,不啻于二次立法,经过严格立法论证的成文法尚有着与生俱来的局限性,裁量档次等级的划分也往往难以避免合理性方面的质疑,最大限度细化裁量档次等级压缩裁量权并不能够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反倒可能与实质正义相悖。

3.“零裁量”等不合理压缩自由裁量权的观点不符合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行为依行政主体受法律约束的程度分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与羁束行政行为,二者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发挥着各自的积极作用。如果不合理压缩自由裁量权直至“零裁量”,那么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事实上就成为了羁束行政行为,这与行政法理论显然是不相符的。

三、构筑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运行制度体系,推动裁量权合理运行

制订裁量标准是规范裁量权的第一步而非最后一步,合理规范裁量权需要适当细化裁量档次标准,更需要完善裁量权行使规则,构筑系统的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规范运行制度体系。鉴于执法实践中同时存在裁量权滥用与裁量权不合理压缩问题,该制度体系必须同时强调两方面的价值目标:一是预防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是促进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运作,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用。结合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既有制度与执法实践,笔者以为,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一)遵循行政法比例原则完善裁量档次标准量化制度。比例原则被学者们认为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为有效的原则。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依照比例原则,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度、行政强制的实施与否及具体措施等必须与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相当或相适应。我们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合理量化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为主的工商各项执法职权的档次标准,科学界定违法情形、危害后果等裁量依据,完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强制条件、强制内容等的规定,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具体手段、处理结果与裁量目的相适应,避免责罚过当及处罚、强制畸轻畸重等。量化裁量档次标准要把握合理的分寸和尺度,避免出现不合理压缩直至“零裁量”的误区。

(二)遵循行政法平等原则完善参照先例制度。平等原则要求相同事实相同处理,不同事实不同处理,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进行差别对待。要保持工商裁量标准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避免相同事实不同处理、不同事实相同处理等情形的出现。建立健全参照先例制度无疑是一个恰当的选择。参照先例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案例汇编,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或市工商局定期按许可类型、处罚种类等编制典型案例集,对基层执法尤其是法规选择适用问题进行指导、规范,相对统一裁量口径:又如许可、处罚结果公示,可在红盾网站上定期公开许可、处罚案例,敦促工商机关同等条件同等许可、同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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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分包合同,国际承包工程合同,总包商,分包商

一、分包量的确定

分包量确定多大合适?是签订分包合同的关键问题之一,因为它关系到分包单价以及分包合同能否履行。分包量越小,发生的管理费等成本相对越高,合同价自然越高,这对降低工程成本不利。分包量越小,分包商数量就越多,增加了总包在管理上的困难。相反,分包量太大,而分包商在资金和施工技术设备上又不一定能满足进度和质量的要求,势必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最终进度,可能引起经济纠纷。因此,分包量的确定,必须根据工程总进度的要求,根据分包成本和分包商的综合施工能力等因素来确定,然后决定采用大分包还是多头分包,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二、工程范围要明确

分包合同的工程范围必须非常明确,如房屋基础工程的承包,是在±0.00标高处止,还是在地面垫层处止;是包括余土外运,还是只到回填为止,等等,都必须在回填中详细说明。同时,一些辅助工作,如测量放线、场内水电连接等也必须明确。分清各自的职责和义务,避免扯皮。

三、分包商之间的协调

大中型工程的施工现场一般有多家分包商。作为总包商,要在宏观上满足工程总进度的要求,在微观上对各自为政的分包商的施工工序、进度加强管理,进行协调,做到遍地开花但方寸不乱,保证总工期。因此,合同要规定分包商的计划都必须服从总包的总计划要求,一旦总包商指令分包商修改计划,加快进度,分包商必须服从,并无条件地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将被视为违约,要承担一切后果。

四、履约保函和质量保证金

分包合同必须要求分包商提供履约保函,并从进度款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函许经总包认可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开具有效期至合同终止的无条件保函。履约保函和质量保证金是总包管理分包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

五、工期

合同的工期问题显得更为重要,特别是关键项工程的分包,其进度不仅影响分包者自己的进度而且会影响到其他分包商的进度,甚至整个工程的进度。所以,在确定各分包商合同的工期时,必须根据工程总施工计划工期的要求,留有一定余地,分别确定各分包工程的工期。同时,分包合同中还必须有详细的分批、分段、分项工期表,以随时掌握并控制分包商的进度。对一些经常计划脱期的分包商,要根据工期表,及时提出书面警告。一旦断定分包商确实无力履行合同,则应及时按合同有关条款,制裁分包商,包括没收履约保函、保证金、预付款保函,甚至处以必要的罚金。

六、对分包商无力履行合同的处理

在分包合同中应规定,总包商有权根据工期表判断分包商的进度及施工能力,若发现分包商无力履行合同,经两次警告仍无明显好转,则视为分包商无力履行合同,总包商有权单方宣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函、保证金和预付款保函。还要根据当地法规和合同条款,对分包商延误工期进行罚款,罚款比例在分包合同中也应明确规定。

七、材料供应和材料预付款

分包合同的材料供应各不相同一种是由总包商提供,并规定损耗率,分包商只负责包工;另一种是总包商只提供几大主材的官价指标,有分包商负责购买、运输。这两种办法各有优点,前者对材料认可、成本核定有好处,后者总包商管理简单方便。

若分包商提供材料,总包商需支付一定比例的材料款。为防止分包商将本工程的材料用于其它工地,合同必须明确规定,预付款必须是在材料到现场盘点后,才能在每月的进度款中予以支付。

八、付款方式和时间

分包合同的付款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如总包合同中有外汇工程,分包合同则可因分包商为当地公司,少给甚至不给外汇,而全部支付当地货币。至于付款时间,只能在总包受到业主的工程款后,才能支付。对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补偿问题,可与总包合同一样,业主付总包就付,业主付多少总包就付多少,做到公平合理,既不占便宜也不吃亏。

九、索赔问题

分包合同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分包商提出索赔问题。为避免承担业主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索赔的风险,分包合同中表现明确规定,除因总包失误造成分包的经济损失外,所有的施工索赔都应得到业主的认可,并只有在支付总包人以后才能支付分包商。

十、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