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相关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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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相关法规

审计相关法规范文1

一、期货司法解释的立法要义回顾

为方便比照相关内容对当前期货司法实务中尚待解决的问题加以分析,对期货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回顾极有必要。

(一)期货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1. 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都很大,客户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在享有其交易所生之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因此而生的不利后果。期货司法解释第11、27条等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在公平保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2. 尊重当事人合法约定的原则。这一原则给广大经纪公司和客户保留了意思自治、合法约定优先的空间,体现了司法解释的先进性。这一原则的确立,保证了期货公司与客户完全可以就容易产生纠纷的业务环节如:强平的条件和通知方式、客户保证金不足时的保留持仓申请、不接受全权委托、技术故障是否免责等问题进行具体约定,当然,其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3. 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期货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特别是关于交易行为责任、透支交易责任、强行平仓责任、实物交割责任、保证合约履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与处理等问题均坚持了这一原则。

(二)期货司法解释的创新内容

1.明确了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规定了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同时明确了涉及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交易发生的纠纷,以及实务交割纠纷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认。在级别管辖方面,确定了期货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同时允许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2.明确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期货司法解释针对期货纠纷的特殊情况,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以及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等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作出规定。尤其是在第10条,确立了期货居间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3.明确规定了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期货司法解释就期货业的各行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及责任承担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分别从正常交易、透支交易、强行平仓、实物交割、保证合约履行等业务环节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还细化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其中,在第27、30、48、49、51条对如何认定客户签收客户账单的效力问题、如何认定存在混码交易但已入市交易的责任归属问题、期货交易所的履约保证责任以及期货交易所与期货公司的免责条件等内容都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4.明确了人民法院保全与执行的对象及条件。对于会员交易资格和交易席位能否采取执行措施、对于保证金能否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对于当事人的持仓合约能否保全或者执行等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在58条至第61条作出了规定。

二、司法实务中期货纠纷案件的特点及诉讼成因分析

(一)期货纠纷案件的特点

由北京、上海等地法院的统计情况分析,期货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期货纠纷案件的审理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收案数量层面的分析

期货纠纷案件受案数量明显少于股票、债券类纠纷。同时,调查表明,从期货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期货纠纷案件普遍呈下降趋势,这也从侧面说明其对规范期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稳定金融市场秩序起到了推动作用。

2.涉讼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层面的分析

客户作原告、以期货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占绝对比例,其中自然人客户明显多于机构客户。

3.期货纠纷的交易阶段层面的分析

主要纠纷类型是发生于客户与期货公司之间基于期货经纪合同而产生的违约或违约与侵权竞合的纠纷,因实物交割产生的纠纷较少。

(二)期货案件纠纷成因分析

根据各地法院调查统计的结果来看,引发期货纠纷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1.未取得期货经纪资格的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业务,因发生亏损而引发诉讼;

2.期货公司未按照客户指令入市交易,或采用混码交易,因发生亏损而引发诉讼;

3.期货公司未经客户授权,擅自交易,或擅自挪用客户保证金引发纠纷;

4.职业操盘手客户交易发生亏损引发纠纷;

5.因客户透支交易产生亏损引发纠纷;、

6.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引发的纠纷;

7.未经批准组织期货交易引发的纠纷。

除此之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譬如期货交易纠纷案件案由的表述上,存在性质上属于期货行纪还是期货合同之争;客户名实不符情形下,与期货公司产生纠纷,应由谁主张权利的问题;居间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

三、期货司法实务中有待完善的问题

期货司法解释实施一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期货司法解释的颁行不仅统一了各级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而且对规范期货市场的运行和发展、强化期货交易参与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经济秩序、推进期货市场法制建设、促进期货市场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期货市场运行复杂多变的特点决定了司法实务中尚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也有利于期货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并对之后的期货立法提供借鉴作用。

(一)关于期货电子化交易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期货交易当前采用电子方式已经相当普遍,在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实务操作中诸如通知的送达、下单的确认、技术事故的法律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涉及到跨跃不同法律领域法律的适用问题,譬如诉讼程序法中的证据规则的运用,民事实体法中的侵权或违约责任的确认以及即将通过的电子签名法的理解与适用等。

关于通知的送达,在电子化交易中,期货公司对远程客户,较多情况下约定以电子形式送达通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强行平仓、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方面。在对客户不利的情况下,客户因自身利益的需要有可能对期货公司的通知采取不配合的态度或方式,这对期货公司的送达和举证带来困难。有观点认为,对此可以把握如下原则:只要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有电子送达(如E-MAIL)的约定,而提供电子服务的机构的电子记录能够证明该电子数据文件确已发出,则应认定该送达的法律效力。相应的法律依据,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6条有关“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实为到达时间;未制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的规定。

对于电子化交易的风险问题,期货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是否可以由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作为约束依据,相关问题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此外,有关期货公司主张行情系统无法正常工作、黑客破坏或者被黑客盗取账号等情况应列为免责条款等问题也有待立法或司法机关给出答案。

(二)关于认定客户对交易结果是否予以确认的原则问题

根据期货司法解释第27、32、33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客户对交易结果确认行为以及客户对期货公司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确认行为的认定,是确定期货公司和客户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对此,在审判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四个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1.在交易指令下达人签字或者根本无人签字确认的情况,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效力?如何适用期货司法解释第27、29条规定的默示确认原则?

客户与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济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他人为交易指令下达人,而客户自己为资金调拨人和交易结果确认人。发生纠纷后查明,客户一直未在全部或者部分交易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客户以其从未对交易结果进行过确认,期货公司违规操作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期货公司赔偿损失或返还保证金。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单上均无客户的签字或盖章,交易结果也未得到客户的认可,授权交易指令下达人的签字不具有确认效力。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认定交易结果均未得到客户确认,应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期货司法解释第29条有关“客户对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而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对交易结果以予以确认”的规定,由于客户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从未对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因此,应当视为客户对交易结果已予以确认,应由客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在客户与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中,未对交易结果的确认权进行明确约定,甚至根本未约定。发生纠纷后查明,交易结算单上的确认栏空白,或者交易结算单上均是授权指令下达人的确认签字。客户以其从未对交易结果进行过确认,期货公司违规操作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期货公司赔偿损失或返还保证金。对此,期货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

3.客户对期货公司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是否予以确认的问题,这也是认定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法律责任承担的关键问题。在一些期货纠纷案件中,存在由授权指令下达人而非客户自己签字确认追加保证金的情形,甚至还存在无人签字确认的情形。虽然有的期货公司称其曾以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如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通知客户,但举证不能或者证据不足,客户对此也不予认可。对此,司法实务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客户未予确认,适用期货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期货公司对透支交易损失进行赔偿;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客户默示确认,适用期货司法解释第33条第2款的规定,由客户承担保留持仓期间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穿仓损失。由此,如何把握适用上述条款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三)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职员职务行为与其个人行为的区分原则问题

在当前的期货司法实务中,存在将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按照是否是接受期货公司的指派与客户签订授权委托书以及按照协议去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为标准,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者个人行为的情况。如果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是接受期货公司的指派与客户签订授权委托书以及按协议去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则认定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反之,如果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是客户自己联系或者客户自己认识的人,则认定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其行为后果由其个人承担。由于期货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相对原则,有必要对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是否必须接受期货公司的指派从事期货经纪行为进一步给予明确。

(四)关于持仓透支的有关问题

有观点认为,期货司法解释中有关持仓透支交易的规定似乎未能彻底地贯彻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客户作为持仓的主体,其持仓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利益,由此带来的所有结果理应由其承担,其中当然不仅包括利益也还包括风险。一般而言,客户只要认可其持有头寸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则客户理应对该头寸的损益负全责。当客户持仓出现亏损和风险,最关心这一情况且最应该采取措施处理相关情况的理应是客户,因为这关系到客户的权益。如果客户在赢利时平仓,期货公司则依照约定收取手续费;而在其亏损时平仓,期货公司亦只是收取约定的手续费,不存在其它利益。期货司法解释规定由期货公司对相关情况下的亏损承担责任似乎有苛责之嫌,而且相关责任范围的限定也有待进一步明确。以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来判断,应当由客户对其持仓亏损及漏仓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五)关于期货交易中涉及的居间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当前,期货市场中有一批专门从事期货交易的居间人,他们的行为具有双重性,一方面通过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赚取一定的佣金,另一方面客户基于信任往往聘请其为交易指令下达人,代客户全权进行期货交易,其根据与期货公司私下达成的协议从中按交易量赚取佣金。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关于居间人的身份认定,在审判实务中一般可以确认居间人非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但对于居间人在期货交易中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对于居间人能否构成表见,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客户应当举证证明相信其为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证据,且客户自身不存在过错。一般的情形下不应认定构成表见。

审计相关法规范文2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目前的审计体系建设、审计理论的研究等方面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明显落后。在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我们结合中国目前现行的审计制度,分析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新形势下我国审计思路进行战略性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计面临的两大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审计方面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才纳入法制化轨道,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但是从整个法律法规体系来看,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并不是很好,有些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没有真正理顺,独立审计的概念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真正明确地提出来。

    2.对审计理论的研究还不够规范

    我们通常认为,在审计体系中,国家审计是第一位的,是主体,内部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基础,社会审计就是辅助部分了。近年来,随着注册会计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及从业人数的迅速增长,在审计工作中也充当了重要作用,因此,有人说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以上这些说法都不够详细,没有说明社会审计的重要性。此外,在审计的逻辑起点和审计模式的表述和认识上也存在着较大分歧,导致了对审计研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争论不止。

    三、新时期的战略性思路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是不能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实际需求的,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深刻反思,并作出正确的选择。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1.进一步规范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科学、高效的审计法律体系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前提,为此,我们要结合中国行政事业单位现状,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在法律中体现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互关系及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监督、协调作用,理清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分强调国家审计,而忽视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通过法律的调节,建立起一个职能完备的、适应实际需求的法律体系。

    2.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理论的研究针对审计理论的研究,我们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采用科学的研究方式。重点是要运用科学严谨的态度,做好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研究机构、提高研究人员素质,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深入地研究一些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2)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随着经济与世界的接轨,我们的审计工作也要与世界大环境相适应。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审计工作做得相当好,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因此,我们的研究人员,要有针对性地研究一些国家的审计制度,并将它们的先进理念融入我国的审计体系当中,通过自身研究、大胆引进、不断创新来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理论体系。

    (3)要积极拓展研究领域。不仅要研究和完善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审计的过程,也要把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问题、理论研究与法律体系建设问题等作为审计研究的重点。

    3.科学界定审计各分支之间的关系

    在科学界定各分支关系方面,我们要做到一下几点:

    (1)强调国家审计主体,缩小其审计覆盖面。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审计的覆盖面在逐步缩小,我国也应对国家审计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比如:在国有大型企业,采取国家审计,其他的可由社会审计来完成,企业本身可以设立相应的部门对本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审计。

    (2)提升社会审计的地位,扩大其审计范围。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国家审计为主体的相对单一的审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实际需求。社会审计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一种审计模式,其从业人员是经过严格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相关部门只要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提高社会审计地位和审计范围有助于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责任的履行,可以加速审计多元化、市场化进程。

    (3)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突出审计重点。为了提升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力度,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者应制定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审计可分为监事审计和部门审计两部分,两者可以互相监督,为单位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内部审计的重点不能只是对经济运行结果的审计,应加强对过程和效益的审计。内部审计工作中应该注意工作人员的具体方法,这个方法包括他们的思维方法和操作形式。选择好审计项目,控制好审计成本。

    4.关于审计的逻辑起点

    有关审计逻辑起点的说法很多,国内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没有一个结果,认识很不统一。有的以哲学为研究起点,有的以审计目标为研究起点。因此经过多年的研究,这个问题依然没有定论。笔者认为,审计的逻辑起点应该是审计本身,关键在于审计的本质。因此,我们对审计理论进行研究,始终不能脱离审计本身的客观性,一切研究活动都应该基于审计的本质。

审计相关法规范文3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违法行为给审计报告使用者造成损失而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其违法行为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重要前提,包括以下内容:未履行相应的合同条款;出于主观故意未充分披露信息;缺乏应有的执业道德而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使报告使用者蒙受损失。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界定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具备三大基本特征:一是违法行为的主体就是注册会计师。二是在主观方面注册会计师存在违法的故意与过失行为。三是其实施的行为结果直接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并且上述违法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形成原因

(一)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当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因素。对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裁定与执行权均归属于人民法院。而很多法院将《独立审计准则》当作纯粹的行业标准,而未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但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案件一般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法院难以独立对案件做出合理的界定。

(二)经济环境的多变性,极大地增加了审计的风险性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经济组织与经济活动也更加复杂多变,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也日益加大,企业的偿债能力变幻莫测,破产风险明显增加。此外,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审计任务也日趋复杂,特别是不少被审计单位的造假手段更加隐蔽,科技含量更高,无形中增大了审计风险。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因素

首先,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不作为成本非常低,而潜在收益却极高,因此无法保持独立性。另外,很多事务所与被审计对象间关系复杂,为了自身利益双方达成某种默契,影响到审计质量。其次,相关质控措施不健全,会计事务所为了利益最大化,利用各种手段来减小审计成本,并且事务所的收入和被审计对象间联系紧密。

(四)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期望值过高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过高,总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财务报表后就应确保报表的万无一失,能发现所有的重要错报。但实际上由于时间与成本效益以及审计手段方面的局限性,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众的期望有较大的差距,这种期望落差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陷入诉讼纠纷。

(五)注册会计师自身原因

个别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低下,缺乏敬业精神与职业谨慎态度。这主要表现为:随意签字盖章,过分信任审计对象,采用不当的审计程序。此外,由于利益方面的牵连,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对象协同舞弊的现象也时有出现。

三、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有效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现状与审计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行业标准。首先,必须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即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使其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执业,不受外界不正当的干扰。其次,要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相关条款,并明确法律责任对象、相应的责任范围以及责任程度,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同时,必须明确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各自的法律责任。可参考其他行业的立法规定,如《律师法》中的追偿制度。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追偿。[1]再次,要明确“故意”、“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的评判标准。将此作为对注册会计师的追责依据。

(二)审慎挑选审计客户

为避免法律纠纷,注册会计师必须谨慎挑选被审计单位。要选择诚信、正直的被审计单位,从而防止被审计单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遭到陷害。另外,要重点留意陷入法律与财务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这些公司往往经济周转不灵或濒临破产,其股东与债权人常常会到处找“替罪羊”,以挽回他们的损失。

(三)加强质控管理机制建设

会计师事务所要制订一套严密合理的内部质控制度,明确各部门、各人员的岗位职责,特别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促使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执业要求与审计原则。一是在承接业务时,由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二是认真编制与保存工作底稿。这是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重要依据,并且也是最有利的诉讼物证。原告律师通常会从工作底稿中寻找漏洞与失误,以此证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有问题,专业判断不准确等。[2]因此,必须认真编制、审查工作底稿。三是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尽量减少会计事务所在诉讼纠纷中的经济损失。

(四)加大行业宣传力度,降低公众对注册会计审计的过高期望

我们要主动与社会沟通,重塑职业形象,缩小审计期望的差距。向社会公众积极宣传《注册会计法》与《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等,使人们对审计工作的局限性有所了解,让审计报表使用者明白审计意见并非“绝对保证”,只是“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的报表编制工作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在整个信息生成链条中有着不同的职责。其中,编制责任在先,需承担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是在会计责任的基础上才需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五)加强注册会计师自身素质建设

审计相关法规范文4

关键词:审计专业判断 改进策略 策略

一、审计专业判断的定义

审计的专业判断是审计人员为了实现审计目标,在审计过程中依据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对被审计对象做出合理、公平、公正的专业判断。良好的审计专业判断有助于审计人员运用最恰当的审计方法,做出正确的判断,迅速把握审计风险,最后得出客观公平的审计结论。审计专业判断是审计人员专业知识、道德观念、能力水平等有关要素的有机统一和外在表现。在实际审计工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没有具体的故障可循,只能运用审计的专业判断,因此审计的专业判断是审计人员不可缺少的因素。

二、 审计专业判断的影响因素

1、审计人员的主观认识影响专业判断

审计专业判断是主观的感性认识的过程。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专业判断会受到审计人员的心情、性格、个人习惯、社会经验及知识、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最后会影响审计结论。复杂的审计环境会增加审计专业判断的难度,这样审计专业判断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它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审计、法律法规等有关的知识。审计人员综合能力专业素质能力强弱一般通过审计专业判断进行衡量,审计专业判断是衡量审计人员专业水平的核心指标。

2、会计信息的模糊程度影响审计专业判断

在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中,由于复杂的会计环境和管理当局有操纵会计利润的趋势,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会计信息的模糊性主要表现在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不准确性、不完整性及不清晰性。会计信息是经过认定、估计、计量、汇总、判断所得出的结果,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计法律法规的弹性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模糊性。审计人员需要运用审计专业判断来处理会计信息的模糊性,确定其会计披露是否合理,在大量的模棱两可的事件之间做出合理判断。

3、审计环境对审计专业判断功能的发挥起决定作用

审计活动总是在一定环境条件下完成的,审计专业判断会受到审计具体环境的影响。审计专业判断是在审计环境的发展演变中产生,在审计环境的发展演变中,审计专业判断日益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

4、审计职业竞争

在市场经济下,审计职业竞争日益激烈,这样导致审计主体在保持应有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降低审计成本,运用审计专业判断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审计程序,降低审计成本。审计专业判断在审计过程中会被审计人员更多的使用。

5、管理人员的首先行为

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大部分来自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提供的有关信息,管理层提供的信息会直接影响到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最后影响审计结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提供真实可靠的审计证据。

三、改善和提高我国审计人员判断质量的措施

1、加强对审计人员专业判断培训的力度

审计专业判断是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审计专业判断。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准则就规定了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其中审计专业判断是职业后续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在对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专业判断培训的过程中,可以聘请国内外审计判断专家进行授课,要求国内外审计判断专家介绍其最新的研究成果。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促进审计人员之间的交流,互查审计工作底稿,分享各自的专业判断的过程。审计主体可以加强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其审计专业判断。

2、要提高审计专业判断水平,应用审计判断辅助工具是最现实的选择

应用审计判断辅助审计工具能够增加审计判断的一致性和客观性,能够将定性的问题定量化,从而降低判断失误的风险。专家系统就是模仿人类专家的决策能力的计算机系统,专家系统的出现是顺应信息时展的潮流,利用专家系统可以充分利用专家知识、降低工作成本。审计判断专家系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第一、它的开发成本或购买成本很高;第二、它计较机械,不像人类专家那样灵活,这是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注意的。

3.实行集体判断

由于审计人员个人拥有的知识或信息是有限的,在进行审计人员个人专业判断时难免会出现一些失误,进行实行集体判断可以克服审计人员个人专业判断失误的问题。在我国,三级复核制度在会计师事务所得到了普遍的运用,通过三级复核制度,审计人员个人专业判断失误会减少。当然,并不是说对每个事项判断都必须由集体判断,只是要求对重要的会计、审计问题采用集体判断。

4、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会计业务本身越稳定,会计信息质量高,需要进行判断的数量就越少。随着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操纵的机会就越少,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需要进行专业判断的机会就越少,审计结论的可靠性会加强。在完善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当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刑法》等相关法规。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对审计人员的要求会增加。在这样的环境下,审计人员会按照准则要求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勤勉尽责,增加专业判断的准确程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首先对对审计专业判断进行探讨,并分析了影响审计专业判断的主要因素和审计专业判断的改进策略。在现实生活中,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全,随着法律监督能力不断增强,审计专业判断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张彤.审计专业判断基本理论探讨.审计与经济研究,2010;11

审计相关法规范文5

关键词:企业会计;控制环境;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7.055

1企业会计控制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1企业对会计控制环境的认知不足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尽管企业对管理层的整体的知识面要求越来越高,然而某些管理者只看重资源的成本,在制定岗位时,尽可能地减少员工人数,一人多岗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不能兼任的职位没有适当分离,也未落实回避制度,缺少相互制约的机制。有些高管在对企业内部控制与业务出现冲突时,主观认为内部控制制度过于详细、控制过于严苛,从而对企业的业务能力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将内部控制和企业发展与效益相对立起来。从公司内部看,管理层的权利远远大于其责任,由于缺乏激励机制,管理层自身提高没有动力,导致了管理层素质整体低。同时,由于员工的配置不像大企业那样做到专人专职,员工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良莠不齐,导致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知程度较低或不足。更有甚者的是,某些员工甚至认为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层的责任,与自己的日常工作毫不相干。

1.2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

当前我国很多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没有完善,董事会的权责也不能独立实现。在人员配备上,也没有切断董事与管理层的关系,根本保证不了董事会成员的相对独立性。更严重的是,企业对经理层的监管体系不完善,经营者独揽大权,没有相应机构限制他们的日常行为,无法保证股东和其他利益集体的利益。在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根本没有话语权,大股东实质操控着董事会,股东大会名存实亡。目前的企业“生物链”商未形成,大股东基本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监事会虽然名义上是专门对董事和经理监督的机构,但我国很多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权力并没有被有力地发挥出来。监事会成员很多来源于董事会,并未独立选举产生,这使得我国逐步形成“双会制”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不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建立客观、独立的监事会势在必行。

1.3内部审计存在缺陷

现代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内审机构,每年财政部都会发文要求企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但是,我国一些企业并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存在严重的内部监督缺失现象;有的企业虽设有内部审计机构,但该机构设立在管理层下属单位,严重制约其发挥;还有一些内部审计的负责人由非专业人员担任的,不了解准则,甚至不清楚内部审计区别于经营和外审的审计目标;还有一些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不足,或是作为各部门临近退休人员的过渡岗位。这些因素都导致内部审计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全面开展。内部审计设立的层次太低,内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必定导致内审部门不能实行其应尽的职责。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起不到相应地作用,舞弊、造假等情况在监督不到位的条件下必然会发生。

1.4缺乏良好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企业控制环境的有效反映,是企业文化形象在外部的延伸。没有企业文化,企业的发展愿景会受到影响,公司的治理也会出现障碍。目前很多企业的文化建设都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企业文化形式过于单调;其次,企业文化不够创新;还有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知存在偏差。企业要是没有完善且良好的文化体系,企业员工很难认可管理层所做的决定,其工作积极性就会下降,更为严重的是,可能对企业的利润和名誉等方面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建立健全良好的企业文化体系是每个企业必须落实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1.5会计控制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法规在企业外部环境的因素中占首要位置。企业作为法人,存在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范组成的法律体系中,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只有懂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健康有秩序的发展。目前,我国内部控制相关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整体上还处于逐步成长的阶段,在内部控制方面取得的成果也非常少。内部会计控制相关法律法规颁布的层次不高、没有形成一个相互联系、全面的法律框架体系。这使得企业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较少,而且部分法律还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会计控制环境的外部因素极易受到影响,企业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2优化企业会计控制环境的对策分析

2.1增强企业对会计控制环境重要性的理解

企业内部控制是组织行为,不是某个部门的事情,更不是某个员工的事情。企业内部控制必须要统一员工的思想和认识,让企业文化贯穿到每天的工作中,深入到全体员工的心中。企业要依照规范整理和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和不断完善内控体系,编成内部控制手册。内部控制体系每年必须接受第三方的独立审计。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运行要求各部门根据实际业务按内控规范和指引编写,汇总后形成正式文件付诸实施,让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充分认识到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性。

2.2贯彻企业产权理念并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按照现行法律调整股权结构,让股东大会真正体现依法行使其经营决策权,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心声。此外,企业可以扩大独立董事的比例,强化他们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管理层独揽大权,暗箱操作财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企业应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提高监事会的监控力度,使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三者形成相互制约。监事会制度要保证监事会享有独立有效的监督权,对企业管理策略的调整、职员的裁减、工资福利的发放标准和形式、企业财务信息的合法公允等方面均拥有质疑权和否定权。同时,要以财务部门为核心,切实从财务管理方面来加强对董事会行动的约束。

2.3强化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

在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置專业的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一定的方法,对本企业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企业要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首先,审计部门应高于其他部门,并且不属于其他任何一个职能部门,有权力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否则就是形同虚设。其次,审计工作要从查错查漏转移到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正确的建议。最后,内审领导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并且能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独立性。独立的内部审计不仅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高效运行,而且还能有效降低企业重大错报风险。企业应该指定专门的内部审计人员构建其内控体系,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要求内部审计对企业的重点经营环节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向上级汇报发现的问题,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提出合理意见。

2.4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

企业文化具有双面性,它可能促进企业的发展,也可能导致企业走入困境。企业文化对企业内部控制有着深远的影响。我国企业内部组织文化的缺失,是造成内部控制失控的原因之一。企业必须用严苛的规章制度来促进良好的企业文化形成,遵循健康、严谨的行为准则,培育蓬勃向上的企业文化。在企业文化建设时,必须加强员工对内部控制的理解,鼓励全体员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企业文化建设的热潮中,这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是一个有力的措施。企业文化形成是由董事会的管理理念与经营决策决定的。企业管理层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企业内控制度,并在员工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因此,管理层可通过建立一个积极的管理理念来促进企业文化,通过各种激励措施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使企业文化的影响力逐渐增加。当然企业所处环境的变化,容易使得企业文化面临一些困难,严重时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目标的实现。所以,企业应依据内部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及时修正企业文化。

2.5建立健全会计控制法律法规体系

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到国家法律法规之中,可以使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均做到有法可依,凭借法律制约企业管理层的行为,为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完善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确保企业遵照法律条款自主经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预防性、检查性、指导性控制作用。我国企业应严格遵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立法部门可以依据我国现行内控法律法规,对其不断完善。立法部门应该高瞻远瞩,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推行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内部会计控制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只有会计法和证券法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有明确要求,而且二者侧重点各不相同。因此公司法也必须明确建立内部控制的必要性,强调所有企业都应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同时,一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应明确企业高管的内部控制的法律责任,对内部控制负有直接责任的CEO和CFO应作为内控主体的首要对象。企业所提交的内控评价报告必须反映管理层在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的具体情况,大力提高企业违反内部控制相关法律的成本,对于违法企业,追究当事人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进而从根本上遏制管理层的舞弊行为,进一步明确管理层的责任,减少企业内部控制失败可能性。另一方面,还要明确政府责任,强调外部监督。目前,我国关于内部控制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不明确,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要加强政府的外部监督责任,财政、税务、审计等其他政府部门要合理分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形成有效的政府監督,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失败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参考文献

[1]洪武坤.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2,(16).

审计相关法规范文6

(一)审计师法律责任审计师因审计失败可能承担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行政责任是我国审计师承担的主要责任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审计师受到行政处罚是其被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条件。证监会是对审计师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机关,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机制及对审计师的行政责任认定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影响着审计师是否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然而,现行法规的原则性及执法信息的不透明使得公众对证监会认定审计师行政责任的逻辑思路一直是雾里看花。

(二)研究现状Carcello和Palmros(1994)对审计意见和诉讼的关系的研究认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可以减少但不能消除诉讼的可能性;在破产前几年连续签发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会带来更高的诉讼驳回比例和较低的赔偿比例,减少审计师最终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根据R0ujns和Bremser(1997)的研究,如果监管者认为管理层蓄意错报或掩盖重大事实以至于这些错误与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非常小时,只有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受到处罚;但是,如果监管者认为公司报表中的错误与舞弊原本能够被审计师发现,但审计师却没有发现,上市公司和审计师都要受到处罚。Firth(2005)的研究表明,相比于客户报表中的披露不足,由于客户重大虚假陈述导致的审计失败更容易使审计师遭到处罚,而且涉及盈余的虚假陈述比涉及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虚假陈述更容易导致审计师受处罚,监管者认为审计师有责任识别并报告重大的、以交易为基础的、涉及盈余项目的虚假陈述。

以上国外的相关研究提供了大样本分析中影响审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因素。吴溪(2007)通过分析2003~2006年受到处罚的13例审计案,发现审计师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明显违反审计准则等“硬伤”、被审计单位的责任界定是监管者认定审计责任的重要判断因素;同时,证监会在2003年之后对审计师的责任认定显著趋于缓和与稳健,对审计师实施处罚的原因认定方面表现出了很强的选择性,并不是所有的审计失败都认定审计师在其中承担责任。

以上文献为研究审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提供了有益借鉴,而忽略个案差异及主观因素的大样本分析方法并不能对如何认定审计师行政责任提供清晰的分析思路;而且以上因素如何影响监管者认定审计师的法律责任,上述文献缺乏理论分析和法规支持,只是从统计抽样的角度进行了经验检验。

鉴于此,本文以相关法规及证监会对审计师做出的处罚实例为研究线索,采用归纳演绎法分析证监会认定审计师行政责任的逻辑思路,从理论上阐明影响审计师承担行政责任的制度因素。

二、理论分析及逻辑推理

(一)相关法规及处罚实例证监会对审计师进行行政责任认定及行政处罚,其法律依据主要有《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如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审计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99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审计师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5年,《证券法》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审计师勤勉尽责的要求及无过错免责的规定。

上述法规表明,审计师在执业时应遵守如下法律条款:一是按照执业规则执业;二是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否则,在无免责情况下,审计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审计师所出具的报告内容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或者重大遗漏是导致其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因素,也就是已有文献所指的虚假陈述(刘燕,1998;于守华,2007);此外,审计师在执业时是否遵守了执业规则、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也是影响审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因素。

从1998年至今,证监会已对39例会计师事务所及涉案注册会计师因违规签发审计报告做出了行政处罚。表1列示了证监会作出的针对审计师的部分处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中列示的审计师的违规事项、违反的法规条例、证监会判定的证据及审计师的抗辩。证监会认定审计师的违规事项有两个方面:一是审计师没有遵守执业规则,没有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或履行不到位,未勤勉尽责,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二是审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并且,受罚审计师在违规年份签发的审计意见多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但签发非标意见(石家庄会计师事务所)并不能为其免责。

相关法规及证监会做出的处罚实例均表明,证监会在认定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时是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审计师是否遵守了执业规则,保持了应有的执业谨慎;二是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但是,上述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及处罚实例所提供的信息并没有阐明以上两个方面在认定审计师法律责任时的主次关系及因果关系等。

(二)理论分析关于审计报告是否虚假的认定,学术界和实务界尚存在程序理性与结果理性之争。程序理性者认为,只要审计师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即是真实的审计报告;而结果理性者认为,如果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即是虚假的审计报告。正如刘燕(1998a;1998b)所说,这场争论背后蕴含着的,实质上是独立审计准则在法律上的地位问题。即:审计师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能否为其免责?在与监管部门的抗辩中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审计活动的本质来看,审计师执行年报审计业务遵守的首先是独立审计准则。在审计成本原则的约束下,审计风险永远存在,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只能提供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审计师即使完全遵守执业准则进行审计,也未必能够保证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司实际的财务状况相符,也即审计过程是真实的,但结果是虚假的。谢德仁(2000)的研究认为会计信息只可能遵守程序理性;蒋尧明(2004)从哲学本体论与认识论的角度论证了对审计师虚假陈述的认定只能采用法律真实说(程序理性),而不能采用客观真实说(结果理性)。

其实,不管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是历次修订的《证券法》,都没有忽视独立审计准则在审计师执业中应有的地位:从上述法规条文中我们就可以窥见一斑;证监会做出的处罚决定中也不乏对独立审计准则的援引;作为规范该行业的基本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法》更是肯定了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从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过程看,由中注协起草财政部审核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是具有法律地位的执业标准,法律赋予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审计师注意义务判别标准的抗辩地位(颜延,2003)。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证监会对审计师实施处罚是由于审计师违反了相应的行政管理的规定,包括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证券法》等。如果审计师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其执业行为就不构成违法,因而就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因此,证监会将主要根据审计师是否遵守了执业规则而不是根据审计结果来认定审计师的虚假陈述行为及法律责任,即应偏重于程序理性而不是结果理性。

据此,我们推理如下结论:审计报告反映了审计师的工作结果,审计意见也常常成为证监会调查审计师的线索,因而受到处罚的审计师在违规年份签发的审计意见也多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但审计意见与审计师承担行政责任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证监会在认定虚假陈述行为及审计师的行政责任时主要根据审计师是否遵守了执业规则来认定。当审计师遵守了执业规则并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情况下,如果签发的审计意见与公司实际的财务状况不符合,根据程序理性观,审计师出具的依然是真实的审计报告,因而不承担审计责任;如果审计师在执业时并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或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司实际的财务状况不符合时,审计师应承担审计责任。

由此可见,审计师签发的审计意见与公司实际的财务状况不符是影响审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因素,但并不是充分条件。审计师是否遵守执业、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既是认定虚假陈述的前提,也是认定审计师是否承担行政责任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