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劳动实践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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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劳动实践报告

家庭劳动实践报告范文1

一.学校德育教育令人堪忧

学校的教育任务,不仅要提高受教育者的科学文化素质,更要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多年来,虽然我们一直强调要把德育放在学校教育的首要位置,但在升学应试的压力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始终处于一种比较薄弱的状态,过于空乏的形式和内容,使思想道德教育没有真正产生应有的效果。考试成绩始终处于“一俊遮百丑”的显要位置,主导着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的价值取向,从而使学生的品德和人格培养在貌似重视的外表下被边缘化,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明显带有功利化、片面化、空洞化的倾向,从而失去了人性之美,把人性化教育变成了一串串道德概念和符号。这样培养出来的孩子,对他们成人之后,能够担当多少家庭、社会责任,我们甚是堪忧。

二.家庭养成教育不容乐观

家庭教育一头担着孩子的明天,一头担着国家的未来。家庭成员与家庭环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一个人的品德、理想、志趣、个性、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纵观当下家庭,家长对子女过分溺爱,已使家教如同虚设。如此教育的结果,使孩子知行分离,言行相悖。我们的家庭美德教育再也伤不起了。

三.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德育抓手

首先,要抓好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教师是学生的偶像、楷模,与学生朝夕相处,一举一动,无不在孩子幼小的心灵里生根发芽。教师是学生的良师益友,以厚德博学影响学生,以躬身实践感染学生,以传承文明引领学生。学校无小事,教师无小节。教师高尚的道德情操及人格魅力对学生有着重要的影响。笔者观察,目前我们的部分教师,整天无所事事,扎堆聊天,把对孩子的心灵教育看成例行公事,应付检查,过关就行;对“双困”学生平时不跟踪,不问津,不辅导,不督促,等出了问题,相互推诿,牢骚满腹,有一大堆的理由,一大箩筐的借口,就是责任与自己无关。真正地,对自己实行自由主义,不学习不钻研,把学习课程标准、钻研教材、教学研究,看作是搞形式。今年的一次课标开卷考试,才知道自己到了不会拿笔的地步。请问这样的老师:有为人师表的道德底线吗?真是令人汗颜,惭愧!

其次,要抓好娃娃的养成教育。要把学校德育养成教育与家庭教育并驾齐驱。从“走好路,讲好话,写好字,做好操,扫好地,懂礼貌,敬老师,爱同学,疼父母”一点一滴地来,从书写规范、整洁,卫生干净、保持,仪容佩戴大方、得体等细节开始,实实在在,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并以此为基点,实施学生发展的奠基工程,创建和谐的育人环境,创建美丽家庭、书香校园,文明家庭、艺术校园,让家庭、学校优美、幽雅的环境成为丰富的德育资源,使学生在体验、感悟、反省中升华思想,规范行为,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再次,要把学科教学作为德育大课堂。教书育人的一项任务是,融德育于学科教学之中。这是学科教学的规律之一,也是教书育人的本质所在。如果一味的把德育推给校长、班主任、德育组长,那么,学科教学也就失去了灵魂。“德育为先”的原则也无从谈起。学科教学必须在以人为本的“三维目标”下,全方位培养学生的自主探究意识和创新思维能力,不断养成自信、自乐、自尊、自强、诚信守信、自我完善的独立意识,使学习者成为德才兼备的人。

最后,寓德育教育于社会实践活动中。家庭、学校要紧紧抓住育人的实践环节,倡导学生积极参加有益的、安全的家庭和社会劳动,接受劳动锻炼。使孩子在劳动中体验、领悟劳动的意义、价值,少一些温室效应,多一点自然环境,在风雨中历练、成长。

家庭劳动实践报告范文2

入选理由: 企业可持续发展不仅表现为企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还表现为企业发展与自然环境的改善、社会发展的和谐相统一。在能源日益枯竭、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社会矛盾集中爆发的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决策者开始将可持续发展战略视为推动企业发展的新引擎,不仅进一步表明了社会责任正成为一种企业生产经营新的竞争要素,同时也将有利于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深的程度上凝聚可持续发展的共识和力量,共同致力于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共生和健康发展。

6月16日,国际劳工大会以396票赞成、16票反对和63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这项公约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改善全球近1亿家庭工人的工作条件,明确规定家庭工人应当享有正常的工作时间、产假、失业保险和年假等权利。入选理由:

在《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通过之前,绝大部分家庭工人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在很多情况下取决于他们所服务的家庭是否善待他们,其中很多人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遭受了许多不公平对待,甚至是虐待和近乎奴役的强迫劳动。在《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历史性地通过之后,家庭工人再也不能够被看作二等劳动者,他们将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应当有权利、有声音、有渠道享有体面的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6月17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其17次常会上,正式宣布采用新的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这是指导企业在经营中预防和解决人权带来的不利影响和风险的首个全球标准。同时,全球契约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还联合了新版的《如何制定人权政策指南》。

入选理由:

人权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既是全球契约原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ISO 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七大核心主题之一,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人权就是人人享有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包括企业在内的组织不得进行干涉和侵犯。联合国理事会正式采用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并对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也做了更清晰的界定,这将极大地鼓励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支持并尊重对人权的保护。

7月,印度政府了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领域指导准则――《印度企业社会、环境和经济责任自愿准则》,该指南在《2009年企业社会责任自愿准则》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共包括九大原则,及实行这些原则的“核心要素”。指南还提供了行动指南和建议以及公司可用来作为“核心要素”实施依据的指标清单。

入选理由:

在印度,企业一直以来便有参与发展社会福利的传统,正因为此,企业社会责任也正是由慈善机构或慈善事业演变而来,企业社会责任长期以来就单单被认为是企业公民责任和企业的负责任经营。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印度首份企业社会责任指导准则的颁布不仅丰富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内涵和外延,还为包括企业、社区、组织等开展社会责任实践活动提供了实施的依据和行动的指南。

9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了可持续制造指南性工具(Sustainable Manufacturing)。该工具是为全世界的企业,尤其是供应链企业和中小型企业而开发的一套非常可行和负有社会责任的企业管理方式,并为企业提供了绿色发展的机遇。该工具为衡量和改善制造行业的环境绩效提供了18套国际通用、普遍和具有可比性的关键绩效指标。

入选理由:

原材料、能源成本的持续上涨,客户、投资者、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期望的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开始深信,通过负责任的经营管理实现可持续的制造不再仅仅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已经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当务之急。尽管已经有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开始有意识地采取绿色发展的战略,以期实现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但在经合组织会员企业中,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迫于短期生存的压力,仍然缺乏环保的意识或者根本不知道如何去做。

为此,经合组织了可持续制造指南性工具。对于世界范围内的企业来说,该指南性工具通过提供18套国际通用的关键性指标有利于它们树立可持续绿色发展的理念,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吸引社会投资、建立客户信任,提升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指导作用。

9月16日-17日,负责任投资原则在巴黎召开了第五届年会,会上了新的倡议,以加强联合国全球契约与负责任投资运动的关系。倡议包括:1 联合全球契约中的领先企业和投资者发出呼吁:加强企业与投资者的沟通与对话;完善ESG问题相关的赔偿及激励机制。2 由全球契约、瑞士政府、PRI和onValues开发一个负责任投资指南。3 由全球契约成员中的领先企业提供支持,探讨董事会如何有效融入可持续发展事宜。

入选理由:

社会责任投资自产生以来,它的表现就证明了它不仅可以带给投资者高于一般平均回报率的投资回报,同时也能通过积极的资本引导、评价,推进企业企业社会责任、注重商业道德,从而有助于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加强与全球契约的关系,鼓励投资者与企业的沟通对话,责任投资对于实现资本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力和塑造力势必又将越来越明显地体现出来。

9月20日,西班牙社会责任组织For e tica在马德里举办了“西班牙企业2020倡议会”。该倡议源于欧洲“企业2020”倡议,并得到欧洲委员会与欧洲企业社会责任协会的大力支持。

入选理由:

经过多年的持续推进,国际社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实践,已经有了很大进展。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国际上新的政治、经济话语平台和操作平台,将社会责任融入企业和国家发展战略已是许多国家的基本实践。而这给我国的启示也就体现在:在总结这些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社会责任战略进行前瞻性的筹划,使推动社会责任活动有明确的方向,才能在今后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主动位置。

10月,由欧盟资助、在标准化过程中代表中小企业利益的组织NORMAPME,了《ISO 26000社会责任标准指引――中小企业使用指南》。《指南》用于阐释《ISO 26000社会责任标准指引》中与欧洲中小企业最相关的部分,用以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标准指引对他们有重要意义的一些方面,使中小企业更好领会其中的要旨。

入选理由:

中小企业是经济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大企业相比,由于资金、技术、规模等条件的

限制,中小企业对社会责任并不十分了解,即便知道一些但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过程中往往不得其法。《ISO 26000社会责任标准指引――中小企业使用指南》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中小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也为一些致力于推进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监管机构和社会组织提供了启示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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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欧盟委员会《新版欧洲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报告2011-2014》。报告修订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明确了两个目标,详细规划了包括八项具体内容的“2011-2014行动议程”,并承诺同27个成员国共同监督欧洲各国企业执行新战略的进展,并将在2014年进行回顾评估。

入选理由:

在《新版欧洲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报告2011-2014》中,欧盟十年来首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做出修改,并详细规划了“2011-2014行动议程”。尽管外界的评论大多认为欧盟选择2011年报告主要是为了恢复经济危机条件下欧洲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但另一方面,在欧洲和全球企业社会责任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的背景下,新战略报告展现出的却是对原有CSR战略更为积极主动的调整。新战略报告更关注企业和社会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并对公布社会和环境数据做了新的规定,这些都表明了欧盟的思维和战略将旨在为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同时为新一代就业群体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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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社会责任在ISO 26000的指引下,在全球呈现出标准化和规则化的新趋势。据统计,该标准已经翻译成了11个国家指标、8个认证标准,被译成18种文字,在27个国家销售6千份。已有36个国家采用和将其转化为自己国家的标准,15个国家正在准备采用。

家庭劳动实践报告范文3

关键词:人力资本;健康状况;教育程度;收入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深入,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都有了显著提高,但贫富差距却日益拉大,收入分配方面的矛盾也愈加突出。据统计,全国居民收入总体性差距一直在持续扩大,国际上衡量贫富差距的警戒线为基尼系数0.4,中国这一指标在1991年是0.282,2001年为0.459,2008年达0.470。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报告,2010年我国基尼系数达到0.61(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可以看出,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基尼系数都处在警戒线以上,并且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种不断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演变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不断拉大的收入差距不仅使得我国消费不足、资产泡沫较大,严重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而且也会导致低收阶层由于无法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而催生出社会分化与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的收入差距问题不仅具有与世界其他国家相类似的一般性,而且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而,分析我国收入差距问题更应该从其特殊性出发,研究其背后形成的主要机理。

一、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分析

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既表现出与世界各国相类似的总体特征,又存在作为发展中国家、转型时期自身特有的结构性特征。

(一)不同社会阶层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各收入阶层的收入差距被快速拉大,表现为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无论是绝对数还是相对比重都在逐渐拉大。除了基尼系数外,衡量收入分配的指标还有:库茨涅兹指数(下称:库氏指数)是以最富有的20%人口的收入比重表示;阿鲁瓦利亚指数(下称:阿鲁指数)是以最贫穷的40%人口的收入比重表示;绝对极比指最高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最低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根据王传仕的计算,中国城镇居民近几年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 1985~2001年,基尼系数增加了57.14%,库茨涅兹指数增加了19.32%,同期的阿鲁瓦利亚指数降低了23.99%,绝对极比增加了87.33%,两极分化情况很明显。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社科院等编写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4)》中指出:最高收入10%的富裕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45%,而最低收入10%的家庭相应比例仅为1.4%,财富差距达到32倍。而根据2010年国际知名的波士顿咨询公司(BCG)一份报告显示,中国现在已有67万个家庭拥有百万美元以上的资产,位列全球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但这一数量仅占中国家庭总数的0.2%;报告指出,0.4%的中国家庭已经占有70%的国民财富。

(二)城乡之间收人差距不断扩大

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1984年间,城乡收人差距一度出现了缩小的情况,农村家庭人均纯收人年增长率也明显快于城市。但是,从1985年开始,城乡收人差距出现持续扩大趋势,198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739.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397.6元,到2009年为17174.7元和5153.2元,二者之比也由1985年的1.86倍上升为2009年的3.33倍。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世界上多数国家城乡收人的比率为1.5,这一比率超过2的极为罕见,可见我国城乡收人差距已经十分巨大。另外,从增长率上来看,1985~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16435.7元,增长了22.24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4755.6元,仅增长了11.96倍。可见,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仍处在不断扩大的阶段,也成为造成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扩大

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东部和中西部地区之间差距扩大上。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1985年东、中、西部城镇居民收入之比为1.15:0.88:l,1990年扩大为1.28:0.92:l,1995年扩大到1.42:0.97:l。2010年东部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272.83元,中部地区为15962.02元,西部地区为15806.49元,三者之比1.47:1.01:1。2010年收入最高的上海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1838.08元,最低的甘肃省为13188.55元,前者是后者的2.41倍。可见,我国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也成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问题加剧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人力资本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分析

(一)健康程度会拉大收入差距

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健康状况是最基础的人力资本,是进行教育、培训等人力资本投资的先决条件。较差的健康状况不仅限制着其他人力资本投资的效果,而且也会严重影响其他人力资本的正常发挥,导致劳动时间减少、劳动生产率降低,进而严重影响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因而,健康状况会直接加大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据中国人民银行与西南财经大学联合建立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在中国家庭中,健康状况良好的家庭年收入为46 636元,健康水平一般的家庭年收入为33 614元,健康水平较差的家庭年收入仅为16 996元,健康水平较好的家庭收入是健康状况较差家庭收入的2.7倍。

(二)受教育程度影响居民收入差距

受教育程度直接决定着人力资本智力方面的质量,进而影响个人在社会分配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受教育程度会影响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导致受教育程度较低者的就业难度增加、就业机会减少。其次,受教育程度的差异也会导致劳动者就业的领域不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劳动者主要就业领域是以体力劳动为主、低技能行业,收入水平也相对较低。最后,受教育程度不同的劳动者,其学习能力、技能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都会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从而导致受教育程度不同的劳动者具有不同的劳动生产率,从而在按要素贡献分配的体制下表现出差异性的收入水平。综上所述,受教育程度的不同也是导致劳动者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据中国人民银行与西南财经大学联合建立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在中国家庭中,户主受教育程度在本科及其以上的家庭平均收入为195 282元/年,而户主受教育程度在小学及其以下的家庭平均收入仅30 415元 /年,本科学历家庭收入是小学学历家庭收入的6.4倍。

三、对策建议

(一)政府制订长期规划,提高低收入阶层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

一是要加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出生干预及婴幼儿的营养补贴。为了提高我国的人口质量,降低低收入阶层健康状况的恶性循环,从根本上杜绝在出生环节而出现的身体、生理缺陷,国家要加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出生干预。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出生缺陷干预,通过三级预防干预已经有效地降低了一些常见缺陷疾病的发生率。但是,对于一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来说,出生干预的覆盖程度不高,从而使得一些先天缺陷性疾病在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中的发生率依然很高。而低收入阶层的婴幼儿由于营养不良、生长发育缓慢、机体萎缩,这种状况就会对其产生长期的影响,导致身体素质较差。因而,政府要加强对贫困地区、贫困家庭的出生干预计划和婴幼儿营养加强计划,以提高低收入阶层人口的基本素质。二是继续加大并改善现行针对贫困地区中小学学生的营养补助。三是扩大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特别是要提高低收入阶层的保障程度。目前,我国医疗保险仍然没有覆盖全体居民,而保障程度的差距较大。2011年,全国2853个县(市、区)中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为2637个,新农合报销比例仅为26%(而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因此,政府应增加医疗保障投入,提高低收入阶层的保障程度,以提高低收入阶层的身体健康水平。

(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公平有效的教育体系

现有教育体系的教育资源更多地倾向于城市、倾向于高收入阶层,这使得各收入阶层之间由于所能获得教育资源的差异而导致人力资本质量的差距逐渐扩大。因而,在解决收入分配差距的长期政策中,教育政策应向低收入阶层倾斜,以逐渐缩小各收入阶层之间人力资本质量上的差距。一是要切实改善我国目前教育投资结构失调的状况,继续加大国家对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投入,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教育投入。二是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地区教师的收入水平,引导素质相对较高的人才流向贫困地区、农村地区的教育事业,解决目前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三是加快经济转型,由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增长方式转向技术密集型增加方式,提高知识的收益率,有效改善大学生的就业状况,从而增加社会公众对于人力资本投资的预期收益,引导低收入阶层增加对教育的投资。

参考文献:

[1]王传仕.收入分配非均等性对经济与消费增长的制约关系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2004(01).

[2]时学成,张彤玉.我国高收入阶层的影响因素分析与对策[J].学识探索,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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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金贺,马兹晖,李牧群等.2010年下半年中国经济展望[J].当代经理人,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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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孙立平.贫富差距的几个新特征[J].理论与实践,2003(05).

[12]阮扬,陆铭,陈钊.经济转型中的就业重构与收入分配[J].新华文摘,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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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刘凤良,吕志华.人力资本对收入分配影响研究进展[J].经济学动态,2008(06).

家庭劳动实践报告范文4

一、创建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

校园文化是中职德育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德育目的的重要途径,它对中职学校来说尤为重要。首先是因为中职学生有更强的心理需要,他们的学业成绩不为人青睐,但他们在能力、技艺才华或多型个性上,希望得到社会的认可,他们有着强烈的自我表现欲望,渴望有足够的机会与场合展示自己,这是一种可贵的积极性,正是我们赖以塑造学生健康心理行为的契机;其次是因为中职学生的课业宽松,他们有更多的业余时间和精力,感到“英雄无用武之地”,需要在课外得到释放,从而获得更多的课外追求和愉悦满足,否则就只好在校内无聊的嬉戏打闹,这也正好是我们寓教于乐、实施行为品德教育的良好契机。因此,职业中学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就显得格外重要。

学校要加大投入,尽力发掘整合学校文化资源,设计全方位的学校文化,开展丰富多彩、学生喜闻乐见的校园文化活动。例如,认真办好广播、橱窗、刊物等教育阵地,创建各种各类的学生自我管理的组织、团队和兴趣小组等,开辟展示学生各种成果、作品、荣誉的窗口,适时举办各种主题庆典会、报告会、运动会及文艺节等等。丰富多彩的学校文化,能给学生提供展示才能、风貌的空间和平台,使学生在参与各种活动中,培养高尚的思想品德,又让他们充分张扬个性,释放亮点,燃烧激情,从中认识自己潜在的能力价值,感受成功与荣誉,从而唤起他们的进取精神,激发人生追求和使命感。

二、把家庭作为教育的基本单元,构建畅通有效的学生德育网络

家庭是学生生活、学习、成长的主要场所,家长和孩子朝夕相处,对孩子的成长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家长要与自己的孩子多交流,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用自己的言传身教来影响他们,用正确的世界观教育他们,用勤俭节约的生活作风锻炼他们,从小培养他们热爱学习、热爱劳动、乐于助人的高贵品质。要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教育孩子尊老爱幼、懂礼貌、富有同情心,培养孩子的劳动观念和自理能力,培养孩子在生活上艰苦朴素、不和同学进行攀比、不搞特殊、不随便乱花零钱的良好习惯,使其学会站在别人的角度上去考虑问题,学会宽容与理解。学校老师要善于同家长多沟通,了解学生的生活成长环境,这也可以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老师应多和家长沟通联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老师最好亲自到学生家家访,及时了解学生家庭教育的情况,及时帮助家长改变不正确的教育方式,特别要求家长重视自己对孩子的正确评价,给孩子更多的爱和更多的表扬,让他们看到自己的进步,使他们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是能够取得成功的。只有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密切配合,才能使学生自信心得到全方位的培养,收到良好的效果。   []

三、坚持理想信念教育,突出职业道德、职业理想和创业教育

家庭劳动实践报告范文5

实习单位

单位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邮政编码

实习

岗位

实习指导人员姓名职务

学生本人(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政治

面貌

学习

形式

健康状况

专业、

班级

电子信箱

家庭

住址

宅电

单位

电话

手机

为了适应高职院校教学的需要,加强对大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经过甲乙双方相互考察了解,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乙方到甲方进行毕业实习,并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做好实习鉴定。及时向学院报告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特殊事件。

二、毕业实习期间,甲方依据实际情况给予乙方_________元/月的劳动报酬,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条件,-实习期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三、乙方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甲方应为乙方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四、乙方在实习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习单位及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履行毕业实习协议的各项任务。

五、甲方保证乙方按时回校进行各种考核考试,办理毕业手续等。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劳动仲裁机关裁决或依法提起诉讼。毕业实习结束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学生所在系存档一份。

家庭劳动实践报告范文6

论文摘要: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我国《女昏姻法》作了具体规定,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还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增加了新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务劳动在家庭财富形成中的无形投入,但这种承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仍有许多盲点。在怎样评估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支持另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资本,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颁布前,对如何修改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财产,学者们谈到应遵循的准则是: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承认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婚姻法的规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相一致原则等等。立法机关经过充分酝酿、论证,采纳了学者们的上述建议,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补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过于苛刻。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婚后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本条规定的内容当中只有当婚姻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家务劳动才具有价值,才适用补偿救济;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付出较多家务劳动补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第二,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对所有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都适用家务补偿,而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就是说,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或一方协助了对方工作,即一方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奉献给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显从婚姻中受益,如果双方都为家庭尽了义务,则不存在补偿问题。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尽了较多义务,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第三,此种补偿并非在分别财产制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必备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补偿”而非赔偿。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出补偿请求,离婚是否实行经济补偿,取决于离婚当事人自己的请求,法律虽然制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但并不强制适用,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同财共居”普遍得到了认可,长期以来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程度比较低,还不到5%,这三个条件在目前情况下,实际上限制了很多对家庭作出较多贡献的一方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

二、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及补偿的国际比较

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在我国虽是新《婚姻法》颁布后才谈及的话语权,但在国际上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早就对家务劳动价值有所体现。1963年美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向总统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提出,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务劳动在商品交换社会中,对社会而言无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而对婚姻的贡献,与丈夫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实行均等分割将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则代替均等原则;俄罗斯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承担家务劳动多少,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教授在《妇女解放的论述》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有生产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子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护.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子要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其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咚燕国还通过不断修正《已婚妇女财产法》补正分别财产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诉讼程序及财产法)第5条规定法院于离婚判决而决定财产转移时,应考虑家事劳动之贡献;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剩余或剩余较少的一方请求剩余差额半数的债权;瑞士民法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为夫妻他方财产的取得、财产的增值和财产的维持作出了贡献而未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在财产分割之日尚存在财产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权对其所做的贡献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1969年苏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夫妻一方从事家事及育儿或有相当之理由无法取得独立工资时,对于有形财产行使平等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亲属编修正之前,对于家庭内之劳动并未予以适当之评价,因此,于联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报酬,属于夫,而妻专心于家庭内从事种种劳动,却一无所有。为了弥补此不合理之现象,立法者乃从德国导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给予家庭主妇对于夫之剩余财产,有12的分配请求权。从此,家务劳动获得评价。

可见,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及经济补偿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成为世界之共识,我国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完善我国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分别财产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给予补偿,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给予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为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饭等,口这些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从而间接地增加了家庭财富。基于此,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分别财产制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实行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基本上调整了夫妻在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经济补偿过于笼统,第一,对于如何认定在家务劳动上的“较多”,实践中,在哪种情况下才算“较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的补偿都是不了了之;第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人的个体受多元化思想的影响,每个个体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一旦婚姻终止,一方不顾夫妻感情,反目为仇,故意隐瞒财产,逃避对付出较多一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对于这种情况,国家没有强制措施;第三,对一方在另一方协助下获得的无形资本如文凭、资格证书和某种谋生技能等,并未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确认。为此,国家应根据我国现代的家庭模式,借鉴外国和海外一些地区的经验,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制定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价值的最低标准和逃避补偿的制裁方式。

(二)增加共同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一些学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视为一个整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一方或双方的收人,也不论一方收人多或一方收人少,一方有收人或一方没有收人,双方都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因此,如果一方因从事家务劳动多而收人少或完全没有收人,而无论对方有多少收人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这就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人,也就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实际上也是对从事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一种补偿,为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无须再另行规定。但实则不然,夫妻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问题。众所周知,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根据其范围,共同财产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乓事实上,这种均等分割仍然保护不了处于弱势一方在家务上多尽义务应得的补偿。因为在任何社会都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家庭这个小社会也不另外,因经济大权掌握在挣钱人手中,从事家务一方在家里无经济掌控权就决定其在家庭中无决定权,一旦因某种原因婚姻解体,少做或不做家务劳动一方有可能在离婚时极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以致达到使对方无法获得财产的目的,而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因无法举证,很难获取应得的财产。同时,因各个家庭经济状况不同,从事家务劳动的类型也有所不同。一种类型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丈夫在外面创业挣钱,妻子在家抚养儿女、赡养老人,即纯家庭主妇型,这种情况如果丈夫提出离婚,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里,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财产形式尽义务,还是以劳动形式尽义务,用于尽义务的财产或劳动都为夫妻共有,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无疑也是得到了法律的承认;第二种类型是白手起家的夫妻型家庭,面对激烈的竞争,为了养家糊口和增强个人适应市场的竞争能力,夫妻协商通过职业培训(如读研究生、博士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作为改善境况的一条道路,而对这种白手起家的家庭来说,没有一定的家底,夫妻双方同时深造是不现实的,按照中国传统习惯,往往妻子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在对方学习、培训期间,承担全部或主要家务劳动,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她们一边从事社会兼职工作,一边从事家务劳动,为对方发展提供没有后顾之优的后勤保障;有的用全部的收人甚至借款来操持家务,帮助对方获得文凭或执照或资格证书,家庭有形财产随着日常开支和支付一方获取知识或技能而消耗掉。如果取得某种职业技能或者专业知识的一方在功成名就时提出离婚,另一方所付出的无形劳动和支出的费用付诸东流;而我国法律未将诸如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财产列人财产范畴,这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的实物几乎没有,即便有且不多,就算全部分给“支持一方”,仍然有失公平。假如在这种状况下,不要求取得技能一方给予付出家务劳动一方以一定经济补偿,等于摸视专门从事家务劳动或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劳动价值,从而导致一方对另一方无偿的“剥削和掠夺”。这与我国宪法提倡的实现“男女平等”、《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三)车重价值规律,制定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

按照劳动价值理论的观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是人类一般劳动的耗费,都能创造价值。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的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切他还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这些消耗必须重新得到补偿,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