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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管理处罚制度范文1
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确定西充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县发展改革局: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全县食品行业发展,制订全县食品行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
二、县经济局:指导食品行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做好食品生产企业的扶优扶强工作。
三、县教育局:督促学校加强对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教育;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师生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有效防范群体性食物中毒和投毒事件的发生;对学校食堂开展经常性的食堂卫生、食堂食品安全防范检查,增强学校确保食品安全的紧迫感、使命感。
四、县监察局: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对工作不履职或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国家公务员,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县公安局: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开展侦察;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食品安全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县财政局:依照国务院、省、市、县文件及有关规定,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
七、县农业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和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的建设,指导农户开展农产品认证申报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八、县卫生局:负责餐饮业和学校、机关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把好从业人员《健康证》发放及日常监督检查关;对食物中毒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中毒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参与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九、县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食品流通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加强对食品商标广告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强化食品安全标识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会同农业等部门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市场的专项整治;扶持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食品上市流通。
十、西充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严格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发放,监督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把好产品出厂检验监督检查关,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健全社区食品加工监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标识管理。
十一、西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十二、县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粮油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的业务指导。
十三、县商务局:抓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搞好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私屠乱宰生猪和加工病死、毒死及注水猪肉的违法行为;严格酒类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及核发工作,依法查处假冒名优酒的行为。
食堂管理处罚制度范文2
一、仪容仪表
上班一律按宾馆的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个人仪表。制服无污迹,干净整齐,工作时不得佩
戴珠宝手饰,除结婚戒指外,不得留长指甲,除有色指甲油,上班按规定化淡妆,保持头发
整洁。佩带宾馆规定的发网。
二、工作制度
1、 严格遵守宾馆的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 必须按领导安排的班次进行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更换班次时,先向主管请示,经同意后
方可进行调班。
3、 用友善,热情和礼貌的语气与客人讲话,讲敬言,“请”字当先,“谢”字随后,“您好”
不离口,切忌家庭用语,同事之间团结协作,服从领导。
4、 工作时间内不许大声喧哗,追逐打闹,扎堆闲谈,服务时间不得吃零食,吸烟,不得私
自会客,下班后不得在店内游荡,闲逛。
5、 不准偷吃、偷喝、偷用饭店物品或使用饭店为客人提供的一切服务设施。
6、 绝对服从上级领导,先服从后讨论,不能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
7、 IC 卡及钥匙由中心统一保管,服务员的楼层卡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放,严禁转借他人。
8、 发现客人遗留物应及时追还给客人,如未能及时追还应上交客房中心,做好记录并保存。
9、 不得随便为他人开启客房,必须经客房中心通知后,并验明客人身份方可给客人开门。
三、卫生制度:
1、 服务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
2、 严格按照客房卫生质量标准及程序清洁卫生,住客床上的绵织品,每客更换一次,保持
清洁无污迹。
3、 客房内外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无尘、无蝇、无痰迹、墙壁、门窗、灯具、空调进风口滤
网无灰。
4、 客房茶具一客一消毒,消毒设备专用,茶具不得直接落地,杯内无水迹,无手印。
5、 卫生间清洁车配备,洗面盆,浴盆,座便器专用清洁工具,刷子抹布不能混淆使用。
6、 工作间物品摆放整洁,卫生干净。
7、 从业人员一年进行一次体检,凡五病(肝炎、皮肤病、肺结核、肠炎、痢疾)患者需及
时调离。
四、登记制度
1、 各楼层设置班日记本,用于登记当日住房,空房及卫生情况,领导通知事项,宾客
嘱办事项等。登记要详细、认真、及时,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2、 建立旅客住宿登记本,凡来住宿宾客的各方面情况应根据住宿登记单上反映的各项
内容逐条如实登记,不得漏填并要保存好,以备后查。
3、 建立客房设备损坏维修登记本,及时将客房设备损坏情况,报修情况及修复情况登
记备查。
4、 楼层每日发放物资消耗要如实反映在“物资日耗表”登记表上,做为发放数量的依
据。
5、 建立楼层物资明细账,及时将增减物资情况登记入账,每月底清查一次。并把增减
情况、原因、库存现有数上报客房部。
五、客房安全防事故制度
1、 严格遵守值班制度,注意观察楼面情况,尽快熟悉本楼住客特征,把好安全关。
2、 提醒客人将现金贵重物品及时到总台寄存。搞卫生时要搞一间锁一间,不得敞开房
间。
3、 对来访宾客要核实被访者单位、姓名、房号,并做好访客登记,盯人到位,如被访
者不再,不能让来访者单独在房内等候。
4、 如果客人要寄存行李,请其道总台寄存。对寄存的行李要标志明显,交接清楚,防
止调包错换。
5、 凡发现携带易燃易爆、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宾客,必须及时报告客房部和保安部,
让公安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6、 服务员要勤查客房部,宾客不在房内时和夜间休息后要主动为宾客锁门。
7、 注意火灾苗头,值班员加强巡查,一旦发生失火,要沉着、冷静、不慌乱,及时补
救和报警(火警电话:119)
8、 使用电器时要注意防触电、断路,有危险苗头要及时报告维修,防止出事故。
六、楼层物资保管制度
1、 楼层公用物资由各楼长负责保管。每月定期全面清点一次,并将物资增减情况如实
反映在清查表上报客房部。
2、 客人离开宾馆时要及时清点客房内用具。发现减少后损坏时应及时追赔。如有特殊
情况要及时记录下来以备后查。
3、 凡楼层公用物资不得随意挪用、外借。如有工作需要应报部门领导,经同意后办理
借用手续。
4、 送洗、回收被褥时,应与洗衣房当面点清交接,并妥善保管送洗清单,不得遗失,
保证数量准确无误。
5、 如发现有将公物外流者以一罚十,严重者开除处理。
6、 发现楼层物资减少,损坏应及时追查原因,属责任心差遗失、损坏的要照原价赔偿。
7、 楼层物资移交时,须有监交人和移交表,并将移交情况如实反映清楚,由交接人、
监交人签名盖章。
8、 全体人员要树立主人翁思想,加强责任心,爱护一切公物,共同做好楼层物资保管
工作。
客户管理处罚规定
为保证宾馆内无违纪、违规现象,并造成不良的影响。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工作的正常秩
序,特制定如下规定:
1、 提前十分钟到岗,迟到3分钟罚款10元。超过二十分钟按旷工一天处理。
2、 换班须提前申请,经主管批准。若出现空岗等情况,由接受换班人员负责,同时对提出
换班要求的员工按照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旷工三天按除名处理。
3、 宾馆内喧哗、跑动或大吵大闹,一次罚款50元。
4、 不服从领导安排,顶撞上级者,罚款100元。
5、 不服从管理,消极怠工,待客无理不恭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屡教不改者,予以除
名。
6、 在工作时间不得携带,使用手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如发现罚款20元。工作期间
聊天者,如经发现罚款100元。
7、 工作质量不达标,三个项目不合格者必须返工,如拖延或弄虚作假者,罚款100元。
8、 因疏忽大意导致宾馆财产损失或损坏,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9、 因工作失误引起宾客不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0、 不团结协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罚款100元。
11、 因工作失误引起宾客不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2、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改变或变动消防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现一次,罚款50
元。
13、 散布对全店员工有破坏作用的谣言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14、 私自带出宾馆、客人或其他员工的财产,发现一次,立即开除。
15、 恶意损坏宾馆的工具,物品,设施设备等,按照被损坏物品的实际价值的10倍进
行处罚。
16、 将宾馆的财产用于个人消费的,罚款50元。
17、 在客房内看电视或洗澡,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8、 仪容仪表不符合宾馆要求的,罚款10元。
19、 下班后或休假时在宾馆无帮逗留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食堂管理处罚制度范文3
一、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场管理,不断提高定点屠宰肉食品的市场竞争力
1、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根据《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福清市牲畜定点屠宰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融政办[20*]240号)规定对全市牲畜定点屠宰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20*年底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牲畜定点屠宰场必须在20*年底前整改到位,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牲畜定点屠宰资格。
2、督促牲畜定点屠宰场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各牲畜定点屠宰场对检疫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要认真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登记,未经检疫检验的牲畜产品严禁出场,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牲畜及其产品应在农业部门(含畜牧兽医中心)的技术指导和监督下做好无害化处理。
3、各牲畜定点屠宰场要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定点屠宰肉食品的市场竞争力。要改进加工工艺,提高定点屠宰肉品品质;实行分时段宰杀,缩短宰杀与上市的时间,提高工效,降低成本。积极倡导牲畜定点屠宰场在屠宰经营户(单位)自愿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到牲畜副食品基地采购保证质量的牲畜,在宰杀加工后配送到指定地点销售,做到从源头把好质量,既减轻屠宰经营户的经济成本,又节约时间,增加肉品安全系数。有条件的牲畜定点屠宰场要安排专车密封运输,确保肉品卫生安全,提高定点屠宰肉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二、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强化肉食品市场生产、批发、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1、拓宽牲畜采购渠道,杜绝私宰源头。根据有关规定,猪、牛、羊经检疫合格(生猪还要经过“瘦肉精”检测合格并佩戴耳标)后进入各牲畜定点屠宰场宰杀。如发现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对同批次牲畜依法予以销毁。加强副食品基地的监控力度,直控生猪基地如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喂养生猪的,取消其副食品基地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部门立案侦查。
2、建立肉品批发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凡具备批发能力的经营者,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肉品批发企业,并向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肉品批发企业如被发现违规经营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或“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牲畜产品的,由工商、农业、卫生、质监、司法部门依法严惩。
3、对经营肉食品的集贸市场、生鲜超市、连锁店等经营场所的肉品质量实行业主负责制,严把肉品进场关,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经营品牌肉食品。集贸市场(或生鲜超市)业主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并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应与批零销售商签订不准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的相关合约,督促销售商守法经营。一旦发现销售商在市场内非法贩卖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的,集贸市场(或生鲜超市)业主应及时报告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并按合约规定终止其租赁合同,取消其在该市场(或生鲜超市)的经营权。对业主未承担管理责任,放任经营户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屡禁不止的,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对市场肉品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对上市销售的肉食品实行“三单”(即屠宰场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福清市牲畜定点屠宰出场单)挂牌与“两章”(即动物检疫部门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公示制度。如发现市场经营者经营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即经营非定点牲畜产品)的牲畜产品,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全市所有的酒店、餐馆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不得购进、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牲畜产品。对违反规定的,由卫生、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罚并予以停业整顿等。
三、明确和落实牲畜定点屠宰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
l、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继续完善“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实镇(街)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分工负责制、整治工作督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建立起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
市牲畜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与督促。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要将“放心肉工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完善的工作机制,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富有战斗力的本辖区牲畜定点屠宰联合督察队伍,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打击辖区内私屠滥宰和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对辖区内村办市场、生鲜超市以及新村早市、流动肉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
市经贸局负责牲畜屠宰环节的监管,依法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和肉品流通行业的指导,督促建立健全肉品检验制度,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打击私宰窝点,督促市市场服务中心加强对拥有产权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含畜牧兽医中心)负责牲畜饲养防疫、产地检疫、产品检疫、违禁药物含量检测、染疫病死牲畜鉴定和查处工作。对牲畜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牲畜进行集中检疫,使肉品检疫与牲畜屠宰同步进行,其它环节一律不再补检;负责监督对不合格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责全市私宰肉、病死肉的鉴定工作。对伪造检疫证明的,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部门立案侦查。
市工商局负责肉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把好肉食品市场准入关,对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经营非定点屠宰的肉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市卫生局负责对牲畜定点屠宰场卫生状况以及运输工具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全市宾馆、酒楼、餐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使用肉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立健全肉品进货索证制度,依法打击和查处经营病死牲畜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肉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加强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使用禁用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加工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城区内主街道等管理区域内流动摊点的管理,对违法销售肉品的,依法予以取缔。
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冷冻肉食品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市物价局要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场收费的监督管理,严禁乱收费或搭车收费,违者依法严肃查处。
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牲畜定点屠宰肉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税收征管力度,对逃避税收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市*局负责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对拒绝、妨碍公务执行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私宰户和屠宰病死牲畜、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的违法人员,及时立案侦查。
2、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抓紧抓好打击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的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镇(街)村和物业单位主办的市场以及街头巷尾肉品监管力度。市政府将对肉品市场整治不力的镇(街)和市直有关部门采取适当警示措施。必要时,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对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和肉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食堂管理处罚制度范文4
一、领导高度重视,全员积极参与
根据县政府[20*]62号文件精神,教育局及时制订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兴教字[20*]33号),召开了由乡镇教育干事以及县直学校负责人参加的校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作了全面安排部署。各教育单位都制订了整治行动方案,成立了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召开了全体教职工会议和学生动员大会,分析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全体师生人人重视安全工作,人人参与安全工作,实现“防范安全无空人,管理安全无空当,安全教育无空地。”为使全县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到有章可循,教育局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和小卖部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兴教文[20*]60号),要求学校、幼儿园严格对照《兴山县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评估标准》进行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根据全县保育寄宿制学校增多的实际情况,教育局出台了《兴山县保育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兴教字[20*]33号)。各教育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也相应制订了操作性强的制度措施。*镇的《校园安全工作八十条》,对事关学校学生安全的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促进了校园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方案和制度的出台,保证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序开展,同时强化了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安全责任意识。
二、责任落实,整治行动不走过场
1、实行安全管理负责制。为了搞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小学、幼儿园都严格实行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内部安全管理负责制。县实验中学成立了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为副组长、学校其他校委会人员为成员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启动了护校队。强化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领导小组的正、副组长负责协调学校师生、财产的安全工作,负责起草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召开师生安全工作会议及安全常识培训等工作;学校工作专班负责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在校园内部推行安全“四包”责任制和“八制”方针。即值周领导包全周,值周教师包年级,班主任包全班,科任教师包课堂。谁领导谁负责,谁值周谁负责,谁上课谁负责,谁辅导谁负责,谁管处室谁负责,谁管年级谁负责,谁带班谁负责,谁组织活动谁负责。从而保证了责任落实,避免相互推诿。县一中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落实了三级管理、层层负责的目标责任制。由校长挂帅,统一指挥、协调各处室和个人的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任务,研究制订行动方案;由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领导成员,负责活动方案的实施;由部门岗位责任人和各班级班主任具体负责一线安全管理,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在管理上,由领导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在制度上,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都分别成立了乡镇、学校两级领导小组,确定整治重点,明确整改工作责任目标,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得力、机构健全、组织周密、运转有序。高阳镇中学把学校食品卫生、学生管理、校舍安全以及与其他单位配合治理学校周边环境等工作详细分解到行政、政教处、总务处和保卫科,明确了各自的职责。高阳镇中心小学成立了环境设施、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活动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共6个工作小组,并在学生中确定了18名义务安全工作员,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各学校围绕安全管理这一重点工作,建章立制,从根本上保证了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
2、严格奖惩制度。为了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形成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各教育单位都实行了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连带责任追究制。将安全工作纳入各部门、教职工的责任书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
3、家校结合,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理解、支持。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学校、幼儿园注重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召开家长会,宣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与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了家长、教师、学生、学校各自的责任,有效的解决了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此同时,中小学、幼儿园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以取得全社会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近两个月以来,全县各校邀请公安、卫生、文化、工商等部门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工作260人次,形成了校园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态势。
4、强化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在此次校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中,教育局把对师生的安全知识教育作为整个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要求各教育单位突出这一重点,强化师生的安全意识,防患未然。各中小学、幼儿园通过校园广播、板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在学生中大力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验小学、实验中学和一中组织学生观看了“珍爱生命、拒绝”的图片展,师生深受教育;并邀请县防保中心疾病预防专家以及省专家讲授如何预防艾滋病;召开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宣讲安全知识,普及安全常识。榛子乡中小学共书写安全标语17条,办专栏27个,贴宣传画14张,校园广播16次,召开师生动员大会8次,与会2760人次。水月寺中心小学把安全知识编成儿歌、顺口溜发给学生,培养学生安全习惯。县直幼儿园将一些自救自护知识创编成浅显易懂的儿歌、故事,让幼儿在念儿歌、听故事的过程中潜移默化,树立安全防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邀请消防官兵进园为师生进行消防演练,邀请交警近园为幼儿讲解“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才能回家”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基本知识。不少学校通过自办安全小报的方式,让学生收集各类安全小知识,从中得到教益。县一中的安全小报版面漂亮,内容丰富,深受师生喜爱。古夫中学结合学校体育艺术节,举行了《珍爱生命》专场文艺晚会;古夫镇中心小学举行了全校性安全知识竞赛。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安全知识讲座计120次,办板报356期次。通过这些丰富多彩、生动形象的教育活动,学生的安全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
三、自查与督查相结合,确保校园安全万无一失。
10月27日,县教育局召开校园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要求各教育单位对校园内部安全隐患进行严密排查,并写出情况报告。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积极响应,迅速行动,于11月15日前完成了校园内部的安全隐患排查,并向教育局上报了排查报告。通过自查,全县各教育单位共发现90余处安全隐患,有的已经进行整改,尚有一部分正在整改之中。县一中对校舍进行了全面检查和维修,加固了教学综合楼的不锈钢栏杆,更换公共场所已损坏的灯泡,确保师生照明、通行有保障;维修了体育器材,强调了体育教师教案中要有保护措施,增设球场的防护网;对校园内山体滑坡等重大安全隐患做到每天观测记录。水月寺镇制订了“水月寺镇学校安全工作督查表”对照督查表逐校督查,并现场整改,弥补了管理上的漏洞,一些安全隐患得以及时整改。*镇把教学行为安全隐患、教学仪器安全隐患、学生行为安全隐患、交通安全隐患、学校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校内传染病控制等作为9大排查项目,要求学校进行严格排查,同时邀请县、镇两级防保中心、工商、派出所、交通等业务部门进校助查。可以由学校自行整改的隐患,由学校及时整改,学校力所不能及的,及时上报教育局,通过投入、协调等措施解决。通过排查,全镇中小学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建阳坪中学、小学分别筹措资金,对学生宿舍、楼梯栏杆、电源线路等进行了维修、更换;添置了食堂蔬菜保鲜设施,校园环境大为改观。高岚中学果断处理了原经销店门面遗留问题,将校内的所有经销门面迁到校门外,净化了校园环境。南阳镇针对学生乘超载车和摩的现象,加大整改力度。南阳中学采用分年级放学的办法,缓解交通拥挤矛盾;南阳小学、湘坪小学由教师组织学生乘车。水月寺镇大白果园小学建立了护送学生返家路队护送网点并与家长签单制度,效果显著。
11月12日,县教育局下发《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兴教字[20*]35号),成立了督查领导小组,下设3个工作组,对全县各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督点包括:师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全面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食堂和小卖部食品卫生管理;保育寄宿制学校的安全管理;民办教育的办学资质及办学条件;配合其他相关部门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和交通秩序的情况。督查小组分赴全县50多个校点,对照《兴山县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评估标准》,对校园安全管理进行认真严格的督查,并实行跟踪承包制,各小组所负责的乡镇没有达到整改目标的,督查工作就不能停止,以建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校园安全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食堂管理处罚制度范文5
本文着重通过案例与部分及法律解释阐述了在各类学校突发事件中,学校究竟应该负那些法律责任,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究竟如何呢? 首先是从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学校没有取得监护权的法律形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有限保护而不是监护。学校赔偿不同于监护人赔偿四个方面阐明了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学生承担的只是部分的保护职责,这种保护职责,是通过监护人与学校之间及有关法律确立的,学校对学生的职责仅限于有限保护,可以归纳为、管理、和保护的。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并不意味着学校绝对不对学生伤害事故负责任,而是应根据学校在事故中是否负有过错,及过错的大小来承担过错责任。所以在第二部分着重阐述了学生伤害事件的法律责任的划分,对于学校是否有责任,这里有四个标准,一看是否因为校舍或学校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所引发;二看是否由于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预案;三看是不是学校的教育教学技术或手段不当而导致学生伤害的出现;四看学校在知悉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是否及时履行了先行救护和对学生监护人通知义务。又对学校不负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对经常发生的经常发生的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进行了具体。第三部分着重介绍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及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中应注意的。
《京华时报》 (2003年1月16日第A09版)刊登了这样一个案例。由于没有借给同学自行车,原北京市第四十一中学初三学生、15岁的杜某被5名同学带到学校厕所内殴打长达一小时之久。杜某随后将5名打人者和学校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2003年1月15日,西城法院做出判决,学校因疏于管理被判与打人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象这样的学生告学校的案件我们已经不鲜于在各类媒体上看到,这就不得不让人深思:在各类学校突发事件中,学校究竟应该负那些法律责任,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究竟如何呢?本文试通过长期为学校提供法律所遇到的事件、案例和媒体上的案例对这些问题作简要评析。
一、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在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立法上还并非十分明确,也可以说基本上处于空白。所以,在学校伤害事故案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往往会成为诉讼双方的辩论焦点。即使在法学界内部,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也是针锋相对的。一种观点是监护说,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另一种观点是保护说,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而非监护关系。在学校伤害案中,家长们一般都赞成监护说,而学校认为保护说较为合理。笔者认为,学校是学生监护人这种看法是对法律、司法解释和法理的曲解。下面将从几个不同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证。
(一)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
力的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无民事行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依法享受监护权并承担监护职责的人。监护的设立必须由法律加以确认。我国法律对监护人作出了如下规定:(1)《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对设立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把未成年人的父母设立为监护人。(3)认定其他监护人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4)其他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以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显然不具有监护人主体资格。
(二) 学校没有取得监护权的法律形式。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所以人们认为:学生在学校读书,向学校缴纳了学费,就是把监护职责委托给了学校。这是对监护委托的错误理解。这是由三个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一是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强制推行和实施的,根本就不具备契约性质和教育消费的委托特征。二是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内容和管理方式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并不是和未成年学生或其监护人约定的,同时也不能以监护人的名义进行,而是以学校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三是学校向未成年学生收取的费用,根本不是接受委托的付价,而是用在未成年学生身上的非常有限的教育成本费。
(三)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有限保护而不是监护。
1、学校的有限保护责任。《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在围绕学校保护方面,确立了有限保护原则。有限保护的责任范围或内容:①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使符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21条“学校和幼儿园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对校舍、教学设备、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发现险情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人身安全。”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中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有关教育方针的执行和教育手段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性行为。”
2、中小学校的这种有限保护与监护人的监护的明显不同。如前所述,除了学校保护与监护人的监护的内容不同,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仅限于这种有限责任所及范围,未成年人的监护则是全面的无限制的管理和教育。它们之间的侧重点也完全不同,中小学校在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方面,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较多体现出党和国家对社会新人的要求。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理,不可避免地更多地表现为私人性质的个体化要求。
3、学校承担的责任也仅就其过错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就此作了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然而第159条对监护人的规定则不同了: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4、学校的有限保护并非监护,更不能代替监护人的监护。即是说,学校不能当然取得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也就是说不存在履行监护不当而要赔偿的问题。比如,学校不可能代未成年学生管理其财物,照顾其日常生活,更没有因为其管理财物而承担赔偿的责任。
(四)学校赔偿不同于监护人赔偿。
1、学校赔偿的范围和原因仅限于有限保护责任中存在过错,责任形式更多地或者说主要地表现为因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的支付金钱形态的赔偿金。而监护人则不同,他要因被监护人对别人的侵权行为和自己的监护行为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责任形态除了支付赔偿金外,还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形式,甚至主要表现为后面这些形式。
2、学校赔偿与监护人赔偿性质不同。中小学校是法律授权的义务教育实施机关。所以学校赔偿不是纯粹的民事赔偿,而监护人赔偿则是纯粹的民事赔偿性质,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加害或受害所提起的诉讼都是民事诉讼。
3、在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诉讼中,学校一般是以证人或第三人身份出现,行证实事件或协助查明事情缘由的作用,对学生的利益不享有处分权。而监护人则是以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身份直接参与诉讼。监护人可以从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以法定人的身份享有完整的处分权。
综上所述,学校显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学生承担的只是部分的保护职责,这种保护职责,是通过监护人与学校之间及《教育法》建立的,是《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公法要求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该职责在《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被归纳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内容。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并不意味着学校绝对不对学生伤害事故负责任,而是应根据学校在事故中是否负有过错,及过错的大小来承担过错责任。
二、学校伤害事件的的法律责任划分
既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监护权,所以在具体处理校园赔偿案时,根本就不能依据监护原理原则要求学校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学校又有明确的对未成年学生的有限保护责任。故在看待和分析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内的安全事故时,首先考虑的应该是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对学校是否有责任,要从四个方面看:一看是否因为校舍或学校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所引发;二看是否由于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预案;三看是不是学校的教育教学技术或手段不当而导致学生伤害的出现;四看学校在知悉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是否及时履行了先行救护和对学生监护人通知义务。全面考察侵权方和受害人的责任形式,合理确定学校与双方监护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现就学校常见的几种有代表性的学生伤害事件说明不负责任或者负部分责任的几种情形:
(一)学校不负责任的情形。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①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③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④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的情形。
(二)根据具体情节合理划分的几种情形。
学生意外伤害事件 。学校所发生的所有事件中,学生伤害事故与食物中毒事件较为突出,面也较大,对学校声誉与的负面影响也最大。这里着重讨论与学生有关的事件(事故)的责任认定。学生在学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责任,法学界似乎没有定论,由于近几年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从而引起了司法界、理论界与的广泛关注。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的基本性质,大致可推定为准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产生民事责任。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部分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基础(为主)。
在民办民营学校中,如果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某些情形下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时,依据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时,应当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则应该是一种由法律(主要是行政法)直接规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护等权利义务关系。而在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直接规定来处理。当然,如果学校(或其教师)故意侵害学生的人身权利时,就会出现普通侵权责任与上述两种责任的竞合,此时可以由学生来选择对其有利的责任性质来向学校主张。认定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即存在过错、有损害后果及过错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是指学生在学校食堂就
餐,学生食用学校委托的订餐以及学校在组织种类活动中的外购食品、餐馆就餐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这类事件的责任大体上有:一是学校直接责任、二是食物制作单位责任两类。
对于学校自己经营管理的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学校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与民事责任。不论发生食物中毒原因为何,学校均有这可推卸的经营管理严重过失与责任,对中毒学生均有抢救、医治、承担医疗费用和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直接责任人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教育行政机关可依法追究学校的行政责任。
对于学校将学校食堂交给具有法人资格、卫生防疫许可证的餐饮经营的,以及因学生食用餐馆的食品、食品供应商的食品而发生的中毒事件,学校负疏于管理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其他方面的责任由餐饮企业、食品供应商承担。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治安案件,如学生在学校内
盗窃公私财产、破坏公私财产,在校内打群架、校周边打群架、殴打教师或他人的,赌博等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在这类事件中,其法律责任由学生自负,学校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学生行为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学生
依法承担相应的刑法处罚。在刑事案件个案中,学校可能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在这类事件中,学校负有采取正确适当的方式,
及时批评教育的履行法定管理责任和义务。正确的、适当的方式是指,采取尽可能的控制范围,不得公布学生行为细节以及个人隐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激化矛盾的方式开展批评教育工作。
由上述几类突发事件的可以看出:在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根本没有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监护的权利义务,而只有对他们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有限保护责任。故在具体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案的时候,简单地认为学校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并不妥当,应该根据具体情形,看该赔偿案与监护人的监护行为有什么关系,看学校在事故中的有限保护责任履行到不到位,从而正确划分责任和确定赔偿比例。认定学校责任的关键,就是看学校是否在履行这种有限保护责任中是否有过错,没有过错,则不宜简单化,那种认为凡是在学校内发生的事故学校就应负责的说法和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切不可把学校的有限保护责任扩大化为监护职责。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防范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如果认定为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论是调解解决还诉讼解决,其赔偿的项目范围与标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办理。若对于责任比较复杂的案件,应视具体案情依据有关法律合理确定法律责任,裁决赔偿标准。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
从宏观上看,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事件以及非突发性事件事故,均与学校管理、履行管理责任和对学生的保护义务,不同程度上相关。因此,学校也不同程度地负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事件中,导致学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其责任的大小程度,弄清这些问题,才可能有效地、减轻学校的相关责任与赔偿责任。
1、 认真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在过去已发生的诸多学生伤
害事故中,学校没有直接的伤害过错,大多是由于未尽管理责任或疏于管理的过失,而导致承担民事赔偿的占多数。因此,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工作,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从安全管理、治安保卫、教学安全、物品管理、卫生食品以及应急预案等六大方面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坚决贯彻落实,将安全保卫职责落实到各级、每个干部教师员工与各个环节,坚决消除事故隐患与苗头,采取有效措施防堵管理漏洞,克服与避免出现疏于管理的过失,认真全面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
2、及时有效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学校履行管理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措施,也是在学校面对诉讼案件举证中,证明学校是否履行了管理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学校应当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各个环节上加以落实。
3、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采取及时、有效地救治措施与处理措施。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于学校负有法定的管理教育保护义务,因此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学校必须立即起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学生或伤者、患者进行救治。对于没有伤者的事件中,学校也必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将事态控制到稳定,不继续扩大的局面并果断处理。在处理事故发生的同时,应立即采取对其他未发生事故的部门与环节进行全面预防性检查,并贯彻到全校。
4、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验。事故处理后,学校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落实责任制度。总结经验,完善与修订规章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将全面证据资料完整归档保存。
总而言之,学校突发事件会涉及到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及赔偿范围等很多方面,确定学校各类突发事件的的责任性质对处理此类案件非常重要。在学校突发事件中,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与学生食物中毒事件最为突出,但其事件的性质与责任往往相对容易判别,而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与其他类型的事件的性质却不易分清。对于学校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承担责任,什么情形下可以免除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作出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可以作为,只有进行了正确定性才能做好应对与适当的处理。学校应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弄清事件的原因以及收集与保全必要的证据,对突发事件,尤其是学生伤害事故,做到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和及时妥善地处理,从而保护学校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
1、杨立新、朱呈义、蔡颖雯、张国宏著《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赔偿法律手册》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
5、《民法学》郑立、王仁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三版
6、《赔偿法律手册》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
食堂管理处罚制度范文6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理顺盐业管理工作关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盐业行业发展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盐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盐业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盐业管理体制
(一)切实加强盐业管理工作
盐是重要的战略物资,是工农渔牧业的重要原料,是人民生活中日不可缺、无可替代的必需品。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危害的主导措施。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政策,其根本意义就是要保证合格碘盐普及供应,目的在于消除碘缺乏病,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为此,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我市盐业管理工作,在盐业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政府行为、部门职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促进行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实现2010年底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
(二)建立食盐应急的协调机制
根据《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37号)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针对因突发事件可能引起的食盐供应紧张的情况,将食盐应急预案纳入*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建立市食盐应急预案。市贸工局与市应急指挥中心共同研究制定预案方案,有关涉盐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项的协调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形成市政府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责任分工、社会各方支持配合的有效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我市食盐应急预案。
(三)建立盐业管理分工协作机制
盐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市贸工局为市政府盐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盐业办为市政府盐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构,履行盐业管理职责,并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卫生部门负责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实施对碘缺乏病病情、防治效果的评估和碘盐的监测,以及对工厂食堂、餐饮服务业使用食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市盐业办查扣违法调运的盐产品;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严重扰乱我市食盐专营市场秩序、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事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门要将碘缺乏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健康教育内容;市各新闻媒体要对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的宣传给予大力支持;市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信息和人事等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与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相关的机构设施建设、监督监测和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区政府应依法履行本辖区盐业管理职能。依法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食盐标准生产盐产品,确保盐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依法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盐业调拨计划,保证市场合格碘盐的供应;依法取得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和已办理食盐零售登记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要依法经营盐产品,并保证市场供应。
二、食盐实行专营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加强盐产品计划管理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盐产品计划申报由具有合法资格的食盐批发企业,根据我市盐产品的供求情况向市盐业办申报,市盐业办审核后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审批和下达我市的盐产品计划。市盐业办根据省经贸委下达的盐产品计划,分解到我市具有生产加工、批发盐产品合法资格的企业,并负责监督盐产品计划的执行情况。因盐业市场供求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可向省经贸委提出调整申请。
(二)加强行政许可管理
食盐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特殊商品。根据国家、省规定,对食盐生产实行定点生产制度,由市盐业办负责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由市盐业办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
(三)加强食盐储备管理
结合食盐专营管理的特点、行业发展实际和人口规模状况,制定我市食盐储备规划。应急性和战略性食盐储备,由市发展改革局统筹列入市政府重要商品物质储备计划,按照应急性和经营性食盐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食盐应急性政府储备制度。由市贸工局牵头,与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共同研究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以保障突发事件情况下合格碘盐的市场供应;经营性的食盐储备,原则上按照正常月销售量的3倍进行储备,所需费用由食盐批发企业负责。市盐业办要加强对食盐经营性储备和应急性储备工作的监管,*盐业公司要切实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三、加强盐业市场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一)构建我市盐业执法体系
盐业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后,盐业执法主体由原*盐务局变更为市盐业办,负责全市盐业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盐业市场监管,完善我市盐业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积极探索盐业管理政企分开后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市政府关于盐业执法队伍“全市集中、统一执法”的要求,构建我市盐业执法体制。实行盐业执法协管员制度,充实基层执法力量。为方便群众举报,提高盐业执法部门快速反应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探索建立盐业举报110报警联动机制,快速有效地打击盐业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盐业市场监督管理
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政府要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监督管理。盐业执法要遵循疏堵并举、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日常巡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形成点面结合的有效监控手段;坚持把盐业执法与市场监管相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持专项整治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形成分工负责、相互联动、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违反国家盐业法规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三)大力开展盐业法制宣传教育
市盐业办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举报奖励政策。卫生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做到“防治碘缺乏病日”重点宣传和平时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食用合格碘盐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参与意识,自觉抵制不合格碘盐。
四、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市民身体健康
(一)做好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以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我市各级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强化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导的措施,按照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要求,确立和完善我市人群的碘营养标准和评价体系,继续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碘营养水平监测网络,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应符合国家标准。
市盐业批发企业应抓好碘盐的质量工作,确保以合格碘盐供应市场。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须经卫生、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碘盐出厂前须按有关规定予以包装,碘盐和非碘盐在储存场地上应当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
(三)食盐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食盐监管要以保障食盐供应、确保食盐安全为出发点,从源头抓起,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的检测工作。市质监部门应加强对食盐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保证食盐的产品质量;市工商部门应加强对食盐流通环节的监管;盐业批发企业应为市场提供不同人群所需要的合格碘盐和非碘盐。
五、实行产业规划和引导,推进行业改革和发展
(一)积极开展盐业产业政策和技术创新研究
加强促进盐业行业发展的政策研究,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满足人民生活需求结合起来,突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引导产品结构优化,提高产品质量,支持和推进行业技术创新,鼓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
(二)积极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
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经贸〔*〕1073号),按照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的基本原则,研究制定我市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具体方案,推动我市食盐批发企业深化改革和调整结构,建设食盐配送中心,构建食盐分销网络,加强食盐物流信息化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和完善我市食盐流通现代化的网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