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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研究范文1
中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尽管获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跟大中型企业对比,小微企业缺少必要的技术与资金,没有充足的能力抵制社会风险。然而,小微企业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关键位置,是中国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但中国因为缺少明确的小微企业发展思路和战略性规划,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融资等非常难获得国家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
关键词:
小微企业;发展;财税政策;研究
一、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
国民经济的关键组成部分就是小微企业,在供应就业岗位,促进城镇化建设,推动经济增长与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施展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除大中型企业之外的各中种小型、微型企业的统称就是小型微型企业,在中国,视作小型微型企业的是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数目庞大,已变成国民经济的关键支柱,是经济继续稳定增长的坚实基础。但自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以来,许多小型微型企业很难摆脱困境,帮助其走出困境健康发展,对加强整个经济社会活力有利。据统计,中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后产品与服务价值跟我国生产总值(GDP)总量的60%差不多,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纳税,实现了65%的发明专利与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这些年来,我国就算出台了一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但是达到还是特别有限的结果,重要原因除了政策自身力度不够、吸引力不强以外,还有扶持政策宣传的不够深度、不够广度,执行结果也比较差。因此相关小微企业的财税政策要改善,与金融政策互相配合共同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二、财税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关键性
(一)财税政策能够为小微企业供应更加公平的发展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缺陷的市场机制,常常会发生“市场失灵”情况,市场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政府经过财税政策,能够满足小微企业对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需求,让小微企业产品进入市场的高壁鱼风险减少,把大型垄断企业对小微企业进入开放性市场的影响消弱,让小微企业在优良的市场环境中获得迅速发展。
(二)能够促进小微企业资金积累的财税政策一方面,财税政策能够让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市场缺陷得到缓解,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法治环境与社会信用环境,让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拓宽;另一方面,经过直接或间接资金投入的财税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处理创业初期不足的现金与运营中面对的偿债风险等问题。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
(一)拟定全面的税收扶持制度针对小微企业生产高的成本、困难的生产经营现状国家能够进一步提升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起征点;针对小微企业开业阶段小的利润空间、高的创办成本状况,政府能够把小微企业开办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免除,并让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在小微企业第4年与第5年中享受。政府要出台有关的财税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实施自主创新,让小微企业的研发费用调整能够让小微企业购买所要的先进设备,也能够让小微企业吸引更多的科技人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扣除比例是政府要提升的,让其对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有利。
(二)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第一,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要持续改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关键经过地方政府建设担保基金供应担保、财政部门供应贷款贴息的形式,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跟条件相符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踊跃吸纳上述各种人员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贷款,财政给予贴息支持。下一步,我们还要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进一步确定支持对象、规范与条件,最高额度统一贷款,进行优惠贷款利率,激励个人与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第二,支持展开“创业创新城市示范”。为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财政部联合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支持展开了“创业创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资金安排84亿元,支持中国15个示范城市为小微企业供应孵化器等创业创新空间,把场地租金等费用减免;供应会计记账、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创新融资支持形式,对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市场化基金等;促进创新商事制度改革等体制机制。
(三)全面减税,让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切实降低,让企业成本压力减轻减免小微企业税收法规和规章在国务院,财政部、国税总局后,小微企业确实减轻了直接税收负担,有的相对小规模的小微企业差不多直接不用缴纳什么税收。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制度的是中国税收制度,税金直接组成产品与服务的成本,小微企业就算不是纳税人,也是负税人,在产品的成本中附着其负担的税收。这就让企业产品成本加大了。在市场低迷、成本上扬的状况下,降低企业成本是全面减税,让企业亏损减少,使企业存活期延长,直到健康成长的关键途径。详细方法是,全面促进营改增后,为13%的增值税税率,别的统一为5%几档低税率。把教育费附加废除,征收教育费附加没有法律根据。中小学教育具备非此强的外部性,能视为纯公共品,所要经费要由普通税收来满足,而教育费附加不用额外再征收。城建税的取消,用城建税列支的项目,改由房产税列支更适当。被税务局认定的小微企业,开业前三年自愿交税。
四、结束语
小微企业想要做大做强,企业既要靠本身的努力,也要靠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扶持、培育与引导,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空间与加强小微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要在内外合力的功能下持续扩大,只有这样,小微企业才有充足的创业发展基金、技术开发基金与国际市场拓宽基金,小微企业才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小微企业有了充足的高科技人才,就可以把自身的综合竞争力提升,进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立锥之地。
参考文献:
[1]贾康.财税如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融资[J].地方财政研究,2012
财税政策研究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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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EB/OL].http:///zwgk/2011-10/10/content_1965540.htm
③ 李悦.产业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38.
财税政策研究范文3
【关键词】收入差距;财税政策;收入分配
一、目前我国收入分配状况
一是从基尼系数来看,基尼系数是国际通用的反映国家或地区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该数值越小,说明社会成员收入分配越均匀。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处于0.3-0.4之间为合理区间。1978年之前,我国基尼系数在0.2-0.24之间,之后该数值逐年上升,1981年为0.31,1990年为0.34,1995年为0.37,2000年超过了0.4,2007年达到0.48。
二是从城乡收入差距来看,尽管我国城乡人均收入均有了较大幅度增长,但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农村居民,1978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为209.8元,2009年为12021.5元,32年间增长了56.3倍。从相对数上来看,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也在不断扩大,由1978年的2.57:1扩大到了2009年的3.33:1。若考虑到城镇居民享有的医疗、交通、住房及其他公共服务,该比值可能会更高。
三是从地区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来看,我国地区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我国东西部城镇居民收入之比由1978年的1.6:1扩大到了2006年的2.33:1,东西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由1978年的2.1:1扩大到了2006年的4.6:1。尽管我国实施了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等一系列政策使得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长速度一度超过了东部地区,但地区间差距并未缩小反而有扩大的趋势。
四是从行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来看,我国行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呈现扩大的趋势。1978年收入最高的行业为煤气、电力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850元,收入最低的行业为社会服务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392元,两者相差458元,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比为2.17:1。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为证券业172123元,其他金融活动业87670元,航空运输业75769元,职工平均工资最低的为木材加工及木竹滕棕草制品业15663元,纺织业16222元,农副食品加工业17559元,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为11:1。我国财税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存在的问题
1.税收的调节力度不够
首先,我国居民收入日趋多元化,而我国缺乏切实可行的居民收入监控体系,使得税务部门无法掌握居民实际收入状况,因而难以根据居民实际收入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征收的模式,既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收入,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再次,我国个人所得税设计上缺乏灵活性,忽视了婚姻状况、地区差异及家庭成员数目、通货膨胀等因素对扣除标准的影响,使得工薪阶层成为个税调节的主要对象,缺乏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与监控。
最后,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设计并不完善。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重过小,同样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职能的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证券交易税尚未开征。
2.我国社会保障不完善
我国社会保障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较低。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依然较小。二是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异较大。据零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居民依靠个人储蓄养老的占27.7%,依靠子女养老的占51.6%,而32.4%和43.2%的城镇调查者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金/退休工资作为养老金的来源,两者合计75.6%。三是我国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不平等。以2007年为例,该年参加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分别为39.67%、51.73%、45.72%。
3.转移支付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职能
第一,为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同时为保持地方既定利益,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税收返还作为我国转移支付的最大部分,不但没有解决各地区之间财力不均衡问题,反而进一步扩大了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
第二,近年来我国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较大,且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一般要求地方提供配套资金,经济发达地区由于配套资金充裕,较之贫困落后地区更容易得到中央政府拨款,这不利于缩小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
第三,我国目前转移支付形式主要有税收返还、体制性补助、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这些转移支付形式繁杂,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影响了转移支付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作用的发挥。
二、调节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完善个税的调节功能
第一,为防止税收流失,需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居民收入监控机制,深化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建立健全税务网络征管系统,进一步加大对偷逃税的惩罚力度,加强税法相关的宣传教育,以此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第二,目前,西方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多采用综合征税模式,这种征收模式综合考虑了家庭内部结构及收入状况,比分类征收模式更为合理。鉴于我国目前情况,实行综合征税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源流失,过渡时期可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以家庭收入为调节对象,综合考虑父母医疗开支、赡养压力、子女教育费用等情况。
第三,引进、健全完善相关税种。遗产税和赠与税,可以缩小由于代际和偶然因素造成的收入差距,弱化居民通过非个人努力取得财富积累,应尽早引入该类税种,并适当提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的征税标准。
(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目前我国主要的社保筹资方式,应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多方面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开征社会保障税以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并加强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
其次,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将农民养老方式主要由传统的家庭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的医疗需要;建立面向所有城镇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广大就业人员尤其是广大民营企业的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商业保险,开展补充保险。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完善转移支付立法,清晰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权、事权、转移支付范围,推进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其次,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和力度,加大对贫困县及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大对落后地区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医疗、生产等的财政扶持,增强落后地区的经济实力,以此带动落后地区居民收入的增长。在健全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逐步健全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横向转移支付。
再次,调整当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统一转移支付标准,以“因素法”代替“基数法”作为确定转移支付数额的尺度,缩小专项转移支付及税收返还的规模,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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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研究范文4
关键词:财税政策;节能减排;回收利用
分类号:F812.42
0 引言
节能减排财税政策有两个建议可供参考,一方面,应该修订我国现有的GDP核算方法,采用绿色GDP核算,地方政府政绩将与环境成本和资源成本挂起钩来,中央政府拨付的环保预算就真正会被地方政府官员心甘情愿的用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另一方面,中央政府设立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应该是要求地方政府配套的转移支付资金,这样就能发挥"粘蝇纸"效应,提高节能减排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特别是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重点地区的转移支付,在安排预算时,应该把地方政府上一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情况考虑在内,没有完成的,应在硬性节能减排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中央转移支付,迫使地方政府投入更多的地方财政收入。
1 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体系的构建
面对严峻的节能减排形势,我国的财税政策还需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这些财税政策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1 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提高使用效率
为了使政府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真正发挥政策导向性的作用,财政应该加大对节能减排资金的投入力度,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占GDP的比例或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仅如此还要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投入增长速度应该快于GDP的增长速度或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速度,建立环境保护投入的长效增长机制。财政应当加大对节能减排产业的投入,建立独立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在节能减排产品销售、使用、服务、回收及信息传播等方面的投入。同时国家可以设立节能减排专项基金,为节能减排产业提供优惠贷款。
1.2 打破激励性财税政策形式单一的局面,利用多种形式的财税政策促进节能减排
面对严峻的节能减排形势,要求我们采用财税政策"组合拳"来应对,也就是说我们要改变过去财税政策在促进节能减排上的手段过于单一的状态。这些激励性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
1.2.1 制定有利于节能减排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发达国家在促进节能减排的过程中,往往通过财政补贴对向关企业予以支持。我国目前对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与治污的企业财政补贴仅限于少数几项间接补贴,如利润不上缴、减免税收、先征后返等,缺乏经常性的直接补贴。由于企业建设节能减排系统,在建设初期往往投入远远大于收益。这就需要我们采取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奖励等激励性财政补贴政策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另外,对于生产节能产品、替代性环保材料等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产业,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对这些产品进行间接补贴,从而推广这些节能产品的使用。中央财政应该建立专项节能减排资金,对中西部地区采取倾斜式的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以及落后产能淘汰等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1.2.2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进行政府绿色采购
政府采购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政策手段之一,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把有利于节能减排发展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中来,并规定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择这些"绿色"产品和服务。这样,由于政府对节能产品的大规模采购,会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对节能绿色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同时也会引导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促进节能降耗和绿色环保。
1.2.3 制定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对环保产业或节能降耗成绩显著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外,还应该充分利用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高新环保产业、开发和使用节能减排设备和绿色能源。
1.3 补充和完善现有税制体系,建立有助于节能减排的税制
1.3.1 以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支持节能产业发展
加速推进增值税的转型,使企业因节能减排而购进的技术和设备的进项税额成为可抵扣项目,从而提高企业改造设备、革新技术、进行节能减排的积极性。特别是针对节能效益好,但因开发成本高、市场占有率低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同时,对低污染、低能耗的企业、积极推行节能减排技术的企业给予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以保障这类企业有更充足的资金投入用于节能减排,提高其节能减排的积极性。
1.3.2 加强资源税和消费税的调控力度
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土地、大气、森林等重要资源纳入征收范围;改进计征方式,改变现行的资源税以销售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方式,要以资源的开采量为依据计征;同时提高资源税的税率,采取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征税办法,将资源开采中的环境成本考虑到税率的制定中去。
使消费税设计更能适应节能减排的需要,发挥消费税的双向调节作用。不仅要对高污染产品、高能耗消费品及不可再生或替代的资源性消费品征税并且是高税率,以抑制这类产品的消费。同时,还要对节能、环保型消费品采取减征或免征消费税的办法,以促进对节能环保产品的消费,从而有效发挥税收引导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的作用。
2 结语
加速推进与节能减排相关的"费改税"进程,将能够转换为税收的收费项目改为征税项目。对此可以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声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一般按废物排放量定额征收。由于引起污染的各种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也不同。所以,对工业企业废物排放征税要按一定方式确定废物排放的"征税单位",也就是纳税单位的废物排放量依其污染浓度折算成标准单位后纳税。还可以开征"居民排污税"。城乡居民在日常的生活中产生的垃圾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而有必要开征"居民排污税"。另外,还可以开征噪声税、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等,税率则按照污染程度实行累进税率。这样一来,公民的环保节能意识会有所提高,争做合格好公民,周围环境也会日益好转。
参考文献:
[1]胡志红朱晓冲,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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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研究范文5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财税政策研究范文6
关键词:城镇化;农产品流通体系;财税政策调整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3-000-02
城镇化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推动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发展,促进农村农业流通体系的改革是时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在“三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尤其在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方面取得质的飞跃,不仅加强了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密切联系,还缩小了城乡之间的差距。但与此同时,在全面打造创新的农产品流通格局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新的问题,深深地制约了农业整体的进步。本文将就城镇化这一前提,以河北省农产品流通现状为例,简要分析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财税政策的现状和问题,并借鉴城镇化高度发达的日韩、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流通模式及其宝贵经验政策,为我国农产品流通财税政策的调整、完善提供有力的方向。
一、城镇化背景下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与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首先从产业发展规律看,有三次产业演进规律,新型城镇化必然带来农业产业结构变化;然后新型城镇化必然带来农产品需求结构的变化:数量的增加和质量上的提高;最后新型城镇化也带来农产品流通布局的调整―广度、梯度。
二、我国及我省农产品流通财税政策的现状和问题
1.我国及我省农产品流通及其财税政策改革的现状
工业化、城镇化不断地得以推进,我国政府更加重视向农产品流通领域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自21世纪以来,农产品流通的财税政策得到不断的完善,其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农业税被全面取消。农业税从2006年开始,得到全面取消,这是对农民具有跨时代意义的重大决策。全国农民比改革前每年减负总额约达1000亿元,农民得到空前减负,对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提供了极大有利条件。
第二逐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国家对贫困地区采用财政倾斜的奖励补贴策略,不仅加大转移支付水平,保证农民负担减轻,并且可以有效保持平稳状态,实现税费改革的有效性。为促进三农,尤其推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流通各个环节的进步,国家对贫困省市区乡镇都给予极大的帮扶,对做出突出业绩的地区、机构、人员都进行了较大的奖励,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体制创新有很大的积极促进作用。在对贫困地区政府方面,给予极大的鼓舞和支持,以至于更好的扶持该地贫困县乡不断进步和发展。因此,国家财政大量拨款用于支农,近几年,支农资金过千亿元,对农村农民脱贫致富有着重大作用。
第三中央财政对农产品流通支出预算安排逐年扩大。农业税被免征之后,中央财政包揽改革所耗费的消费资金,且对农业更加大了财政资助。近年来,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用于三农的增长速度和增长水平远远超过其总收入和总支出的速度水平,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于建设农产品流通体系,加强农产品的集中和分散场所的建设和重要农产品产地市场化建设;改善当前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环境,积极引导建设农产品交易中心,扩大交易规模,降低交易中所产生的不必要的环节费用;扩大农产品物流系统的覆盖面,从收集到销售逐环节逐步骤的进行细化;加强农产品保鲜储备库存建设,实现农产品集中保管,分类储存,电子核算和监控,进一步实现农产品物流储备的专业化;加快推进农产品销售市场规模化、品质化建设,大力发展生鲜专卖场;大力推进农产品销售的现代化进程,发展线上线下推广,利用网络科技打破传统实体经营模式。
2.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第一政府偏向于短期调控,长效机制建设欠缺,具体表现为:一农产品价格过快上涨引起农产品价格的快速下跌;二是过分干预小宗农产品价格的小幅变化,以至于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受到一定的影响;三是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依然保持着简陋的服务设施和传统的交易方式:房屋租赁和进场费。
第二农产品流通的各种税费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具体表现在:(1)由于难以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实际收入做出精准的统计核实,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多按照商品销售收入进行计算,每月扣除额多达3500元,由于利润微薄,依照其仅为5%-20%实际毛利润计算,每月应扣除额不该超过300元,无形中增加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税负负担。(2)农村流通领域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不论是否存在个人所得,一般都采用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一并按6.6%征收的方式,导致纳税人的税务负担较重。过高的税负引发较为普遍的规避纳税、现金交易的行为,无形中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3)由于农产品流通是一个多环节,多企业共同参与合作的过程,所以,存在普遍的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外包的现象。这些造成严重的农产品流通重复纳税问题。例如某农产品物流企业月运输营业收入为600万元,按3%缴纳营业税,而60%金额为360万元的运营业务由其他运输公司外包,外包的物流公司又按360万元的3%缴纳营业税。这样一来,一笔600万元的业务,两家企业就要按960万元的税基缴纳营业税,造成事实上的重复纳税。
第三对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发育缺乏系统性的财政支持。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我国政府逐渐意识到提高农产品各个环节的专业化水平至关重要。不断在资金和政策方面给予农民生产者专业化合作组织以大力扶持,但是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仍然处于相对欠佳的程度,不能全面化地做到发达国家的专业化水平。同时, 在农产品流通环节还存在许多不足,在流通的层级仅仅处于比较笼统的偏向于非专项性的引导范围,不能对运输输送、消息传达和质量追踪和监督方面采取极其有效的政策管理,相关方面的建树也十分有限,不能形成统一全面的服务体制,在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带动作用,所以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产品流通格局的革新和进步。
三、我国农产品流通财税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
为迎合现代农业时代的发展,促进国家整体经济水平的发展和国力的提升,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更好的农业发展的正确道路,尤其在农产品流通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问题上,发达国家更是走在世界的前沿,为各国在该问题的看法和解决上提供了很好的素材。在克服本身耕地面积缺乏、难以实现规模化,同时不能形成集中经营的相对缺陷的条件下,日本和韩国做出骄人的成绩,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而本身具有大规模的农场和集约化生产方式的得天独厚优势的欧美国家更是以其发达的农业生产模式和农产品流通方式给我国以重大启示。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流通政策立足市场失灵的掌控,弥补市场缺陷,有效完善了公共物品的投入和建设。
1.日韩经验
第一日韩政府加大农业协会组织建设方面的财政投入,第二日韩政府对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给予预算资金用于资助,第三日韩政府大力推动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第四日韩政府应用先进的农产品流通业态,第五日韩政府注重培育品牌。
2.欧美经验
第一欧美全面推进农产品流通法制体系的完善化建设,第二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补贴力度,第三农产品流通主体多样化的发展受到财政支持,第四海外农产品市场开拓受到政府支持,第五创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受到政府大力支持。
四、促进我国农产品流通财税政策的选择
根据发达国家成熟且先进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方面的经验,我国可以在具体的农产品市场化的进程中适当学习其发展模式,并加以改进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产品流通方式,具体改进措施中需要统筹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加大对设施农业的支持力度
首先,加大对农业的设施的支持力度。大力调动政府、企业和合作社等多方面积极性,政府提供充足的财政补贴以减轻农民资金压力。增强财政性补贴的专项性,对具体项目采用具体可实施的款项目,将财政性资金的无偿拨付变为无偿使用、本金返还、滚动使用。持续有效地提高财政性资金扶持力度。例如,通过价格调节基金提供无息贷款给农民,用于提升设施农业的现代化水平,建设新式蔬菜大棚、特色养殖等设施农业,加大对种植大户和养殖大户的资助,推进规模化生产,从而使农副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得以提高。其次,加强农业合作的建设。以《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为准则,加强农民尊法守法意识,规范农业建设过程中的行为,运用科技发展农业,形成绿色农业产业模式,集中分散农户,以强带弱,发挥集体优势。对合作社按一定标准予以财政扶持,使合作社规范化、专业化,充分调动合作社工作人员人的积极性。同时,突破“一村一社”,加强村村合作,实现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化发展,推动农业组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扩大财政对农产品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比例
首先,可以对每个合作社给予适当标准的发放财政性补贴,选择交通便利的区位建立交易大棚,使得超市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设施得以改进。其次,创新农产品物流效率建设,构建农产品与零售商的新型配送关系,减少流通环节,缩短中间距离、降低流通成本。同时,政府对配送方式采用现代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电子监控系统予以政策鼓励和财政支持,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信息化、产业化路子的形成和发展。再次,加大超市冷链体系补给力度,改善并扩大超市冷产品链规模,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超市新购冷链运输车辆和建设冷链基础、配送设施,予以补贴,从而减轻流通损耗,使农产品得以保鲜。最后,以产地批发市场为重点,做大做强农批市场。政府需要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国外冷藏保鲜经验和设备 ,加强实地调研,与当地农民进行交流,从农批市场的实际运行中发现其运行中有待完善问题,提高农批市场的发展能力。
(三)政府应加大对用于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财政资金监管力度
第一,建立农产品流通资金使用公示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当通过网络定期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反馈,保证资金投放到位。第二,利用现代金融体系建立农业资金统一账户,中央政府财政该资金的使用状况。第三,细化政府用于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专项资金的考核制度,采取绩效评价方式,规范评价的内容,量化评价标准,从资金的整体到位率、资金的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完善,用事实说话,根据考评结果,调整资金的投入方向。
(四)研究出台合理的农产品流通税收减免政策
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时刻做好相应的农产品流通财税政策调整,给予企业和农户以及个人一定程度的优惠鼓励,惠及“三农”、加强准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使得农村流通合理税收的征收率得以逐步提高。政策建议如下:
1.营业税:制定农产品物流、加工企业外包服务的抵扣政策,解决目前农村物流、加工环节存在的重复纳税问题;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收入和农村流通相关的仓库、包装、分拣等流通环节的营业税给予减免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允许全国或区域性农村流通连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对地市及以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所得说给予减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支持标准的龙头企业及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所得税给予减免;对大型农资(含农机)批发市场的所得税给予减免优惠政策。
3.个人所得税:对村一级从事农村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收入由按商品销售额计算改为按商品销售净利润计算。
4.增值税:解决农产品流通环节中商品批发13%、商品零售17%两种增值税纳税额在衔接过程中造成的中小规模纳税人不合理税负的问题,建议从低采用统一的抵扣政策;参照财税1994年117号文件规定的农业机械主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与维修配件的增值税给予减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