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的收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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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的收获

家务劳动的收获范文1

无汗运动健身更健心

科学家们说,要从锻炼中受益,必须提高到正常心率的2倍,每次持续20~60分钟,并且每周要这么锻炼2~4次。然而现在看来,汗水并不是检验锻炼效果的唯一指标。只要知道自己在什么状态中身体感觉最舒适,就可以从不出汗的运动中收获很多。

高效经济的5种无汗运动

家务劳动:每天做半小时家务劳动的女性,不仅会身体充满活力,而且不容易发胖,静态时心率较低,比那些经常陷于沉重家务劳动中的女性体质健康。如果把家务劳动当成瘦身操来做,既不花钱又完成了家务,是不是一举两得呢。

骑自行车:骑自行车是一种很好的有氧运动方式,很庆幸我们生在自行车王国里,平时用作代步工具,周末假期,可以和家人骑车郊外游玩,既能改善心肺功能的耐力性,还可以舒缓一周的紧张情绪,达到轻松锻炼的目的。

散步:步行是唯一能终身坚持的锻炼方式,并且是一种安全的、适量的运动。12分钟内走完一公里路就可称为快走,可以有效锻炼心肺功能。医学研究证明,散步也有助于改善心血管系统,促进新陈代谢,减少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及中风的发生,也是消除肥胖的一个好方法。

慢跑:慢跑是典型的塑身轻体育,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制约,根据个人喜好选择在早晨跑,也可以中午跑或是傍晚跑,你可以跑10分钟,也可以是30分钟,享受户外的清新空气,让大脑得到充足的氧气供应。

伸展运动:全神贯注于身体每一个部位的拉伸,随后感觉从脚趾到头顶,肌肉的收紧和放松,仔细地去感受每一个环节。对于肩部和头部肌肉的运动,要用旋转代替收紧。不仅锻炼身体的柔韧性,还具有很强的放松性同时能够缓解紧张的情绪。

把握5个关键“度”

以心情舒畅为目的

无汗运动可以通过长期锻炼对身体各系统的功能起到调节作用,在锻炼的同时,让人心情舒畅,力所能及。

不要拘泥于一种运动

无汗运动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集体性的,个人性的,只要在日常生活当中有运动意识,短短半小时,集中精力,无论哪种锻炼方式,一切由自己随心所欲,比如跳绳、踢毽、散步、跳交谊舞、健美操等。

降低运动技术难度

不需要追求过高的技术与难度要求,只要有健身的愿望,就可以进行,最重要的是学会听从自己的身体意愿。

不要盲从认为可以减肥

无汗运动的最终目标是强身健体,如果你想要通过这项运动达到减肥目的,最好控制饮食,并适当加强锻炼强度。

家务劳动的收获范文2

关键词:离婚救济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

一、我国建立离婚救济制度的意义

建立离婚救济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有利于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调整。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不仅享有权利和自由,而且受到法律所设定的义务的规制,同时要受到违反义务的不利后果即责任的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籍以此激励当事人遵守义务,同时保持婚姻关系处于的稳定状态。离婚救济制度对相关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完善了我国的法律构造。

我国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增加了婚姻救济制度,补充了我国婚姻法的保障与救济制度,同时完善了我国的婚姻法制度构造。一方面对处于婚姻关系之中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力的维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关系中,因为男女双方在生理机制和心理机制上的差异,女性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通过设立离婚救济制度,既维护了当事人拥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我国当今相关离婚救济制度的规定与构成要件

(一)我国实体法对离婚救济制度的规定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三条救济制度中的经济帮助这一条,2001年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又增设了家务劳动补偿和损害补偿两项救济制度,完善了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与构造。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在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得以完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这三种制度建立起来。这三种具体的离婚救济措施从不同的角度、分别针对不同的救济对象或法定情形共同反映了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的构成要件

1.家务劳动补偿又称为经济补偿,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由于一方当事人从事家事劳动付出较多,法律赋予其向另一方要求给予相应补偿的法律制度。

2.经济帮助,指的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后,由一方对离婚后经济困难的另一方在金钱或物质方面给予帮助。

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既适用于诉讼离婚,也适用于协议离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问题应与离婚问题同时解决,不应单独提起离婚过错赔偿之诉。因为在需要进行过错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件中,离婚与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原因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不应将这两个作为两种情形单独;如果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对赔偿单独提出请求,这样不仅浪费诉讼资源,拖沓办案时间,而且无法体现法律的威严[1]。

三、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

(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之缺陷

配偶双方对家庭成员有平等的提供抚养和照顾的义务,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在离婚时如得不到补偿,显然不公平。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新《婚姻法》对家庭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不仅填补了原有法律空白,而且首次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了法律上的承认,这在相关领域是全新的突破,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现有的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财产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而我国现在有的国情使得这一前提基本化为泡影,因此这项法律规定目前还缺乏可行性,现阶段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1.它缺乏社会基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以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度这样一个条件为基础的,没有约定,就无法获得补偿,而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的社会,这种做法显然与中国传统思想相悖,分别财产制度在我国显然不会被家庭广泛采纳,所以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颇有些无用武之地的无奈。

2.在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家务劳动虽然是社会劳动的组成部分,但又不能用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劳动的标准来衡量其价值,因为在付出家务劳动时不仅是体力上的一种付出,有时是一种感情的付出,这种感情的价值如何来衡量呢,没有一个合适的标准,这是物质难以衡量的,而我国现行立法又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规定,无法指导司法实践。

3.家务劳动补偿相对方的补偿能力问题,因为现实中也可能存在付出较多劳务的一方财务状况比较好,另一方没有什么财产或者缺乏经济来源,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应承担补偿义务的一方缺乏补偿能力,享有相应权利的一方得不到补偿。

(二)经济帮助制度存在的缺陷

法定的经济帮助制度不仅解决了离婚时经济困难一方的燃眉之急,赋予其权利的同时也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进行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现行《婚姻法》中的一些关于财产方面的规定,使经济帮助的形式和权利实现处于两难境地,极容易使该制度成为摆设,缺乏可操作性和现实性。

1.生活困难的界定标准不够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经济困难是指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没有住处的经济情况”。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远远超越二十年前,温饱已经不再是问题,甚至很多地区达到了小康水平,司法解释的规定难以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标准虽然已经有法律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界定无住处,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后无约定所添置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不动产一般情况下是在结婚之前购买,即使有些不动产是属于共同所有的,那么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往往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则无。这种规定显然存在着多方面的不足,对于取得房屋那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2.经济帮助没有规定一些具体的措施,使得实际操作困难,一般来说,我国有婚前男方准备住房,女方准备嫁妆的传统习俗,离婚时女性处于弱势。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如果以住房作为帮助措施,那么,到底是住房的居住权还是所有权?在实践中,居住权显然存在很多缺陷,夫妻感情破裂已经离婚,却仍然生活在一起,不仅生活中存在很多不方便,而且感情已经产生裂痕,如何和平相处,处理不好这个关系,将会引发进一步的恶性事件[2]。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1.离婚当事人中如何定义无过错方这个概念,界定的标准是什么,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存在着很多不同的观点与分歧。

其次婚姻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这个赔偿中,除了物质赔偿外,是否应当加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这些法律条文过于抽象化,这使得离婚赔偿制度的操作不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2.离婚损害赔偿使用的过错范围比较窄,在婚姻生活当中,并不是只有《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这些伤害。而现行法律的规定,仅是采取列举性规定,并不能类推适用于一些类似的伤害情形。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和救济。

3.举证较为困难,根据我国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证据的一方应当是要求获得赔偿的当事人,在伤害发生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并不能够很好的保留搜集证据,所以,要获得准确确凿的证据用来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存在很大困难。

4.诉讼成本较高,救济甚至得不偿失,很多情况下,受害一方的当事人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支持自己的请求,结果所获得的赔偿甚至却少于支出的成本,或因种种原因导致败诉,最后得不偿失,在立法目的上违背了离婚救济制度的初衷。

四、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发展与完善

扩大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于现行的法律之中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过于局限,使得在不实行分别财产制度离婚案件中对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如何予以补偿等问题出现了立法空白。目前我国的家庭模式中占主流地位的仍然是双薪家庭,但是传统的家庭的夫妻分工模式并不会因此而改变,在大多数家庭当中,妻子既要工作,又要承担家务劳动,主外主内一起承担,在离婚的时候,却否认其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同时,男女双方结婚之后共同组建一个家庭,若要维系这段关系,需要的是双方不断的投入精力时间感情。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各方对于家庭关系所投入以及付出与他们从中获得的收获不是成正比的。从事较多家事劳动的一方,往往放弃了学业和事业的发展,为家庭做出了很大的牺牲,职业和能力的发展必然会受到限制,将极大地牵制其职业和其他方面的发展,社会地位降低、谋生能力也比较弱。而婚姻关系当事人之中的另一方,则基于对方为家庭所做出的奉献中获得了较多的时间与精力,用进行学业上的深造,事业上的发展,社会地位的提高等等,获得较大利益。若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则付出较多的一方必然能够得到自己为家庭付出所应当收获的回报;一旦离婚,付出较多家事劳动的一方因其将时间和精力都倾注于对家人的照顾,对家庭的安排,丧失了社会竞争力或者竞争力大大减弱,必然会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或无法达到理想状态。如果仅仅是因为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度,而法律拒绝认可一方为家庭所作的贡献或付出,那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将如何体现呢?因此,扩大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势在必行。家务劳动补偿应当同时适用于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对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不应该因为夫妻之间实习财产制度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仅应当继续适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而且可以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理念贯穿于离婚制度始终。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可以此为标准,将一方从事的家务劳动以及另一方在事业上取得的成就作为分割财产时衡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状态下,只有在离婚时,对尽义务较多、对家庭贡献较大者适当多分一些财产,才有可能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二)经济帮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对于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中的经济帮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首先,应对适当帮助的概念进行明确的概括。对于适当帮助至今没有权威解释。有的学者将其理解为“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而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延伸。”也有学者认为“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仅是由原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责任,不应将其视为原抚养义务的延续”。但是如果理解成了捆绑于道义上的责任,那么这种责任并非是必须要去履行的,就丧失了法律的强制履行性,那么经济帮助制度就流于形式了。应当怎样界定经济帮助制度影响重大,这两种责任虽然都有相应的约束作用。我认为,这种离婚救济中的帮助制度应但是具有其强制性存在的,其应当是法律上的责任[3]。

另外,应当确定经济帮助的标准与范围,确定生活困难的具体标准,这就要求立法或司法机关出台一个能够切实衡量生活困难的具体标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提供经济帮助的帮助者的经济能力也要作为一个考量因素、要对经济帮助的对象进行明确。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1.完善举证责任问题

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没有过错的一方处于一个弱者的地位,对于对方实施侵权违法行为的证据很难搜集,败诉责任都要由无过错方承担。因此,这种要求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的方式显然是难以实现公平的,而证据不能及时的搜集保存,就无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责任,起不到制裁作用。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救济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者。应当出台相应的规定,具体明确的界定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手段与途径,使证据搜集具有可操作性与可行性[4]。

2.明确权利主体范围

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配偶才可以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是无过错具体指什么,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内多数学者认为,这里所指的无过错是指该方配偶没有实施新《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的那4种违法行为。但是,因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而导致离婚的诉讼案件中,这些行为所指向的受害者并非单单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其他家庭成员都可能成为受害方,这就涉及到是否婚姻关系以外其他受害方也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我认为,首先新《婚姻法》中对此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于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因为该项救济制度所设立的目的就是赔偿一方配偶因另一方的过错所造成的精神以及物质上的损害,只是针对婚姻当事人而言。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的行为虽然可以是针对任何一个家庭成员进行,但法律对此设立的其他救济措施,婚姻关系以外家庭成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另行,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5]。

3.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在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里是否应该将“第三者”包含进来。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义务主体进行了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就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不包括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而只能是为过错方,因此得出,如果是因为夫妻中的一方实施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比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触犯刑法的重婚,受害一方并不得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只能追究婚姻关系中有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我国学术界目前存在两种意见,其中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作为破坏家庭关系的共同的侵权人,所要负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虽然破坏了原有婚姻关系,但其并非是过错配偶,因此不应成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因为离婚以及离婚赔偿制度所要解决的是配偶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仅发生于配偶之间,因此第三者的过错赔偿责任并不适用于此。“对于第三者的问题,这是一个道德方面的问题,用道德调整比法律调整更为适宜,只有在因为第三者插足造成严重后果,损害重大时才规定第三者赔偿责任。受害者可另行提起侵权的损害赔偿之诉”。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6]。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能够从婚姻家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需找一个立法的切入点,平衡伦理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不断的完善“损害赔偿”、“经济帮助”、“和家务劳动补偿”这三项婚姻救济制度,给人们提供良好救济途径与救济方式,才能在兼顾传统婚姻文化的同时,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 陈苇.家事法研究.2007年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

[2]名祥.我国离婚救济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6,(5).

[3] 杨大文.婚姻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159.

[4]夏吟兰.民法亲属编离婚制度之探讨[J].民商法学,2003,(1).

家务劳动的收获范文3

【成长语录】 从童年起,父母就让我明白一个道理:世上没有不劳而获的东西。

【成长故事】 很多父母都会经常给孩子一些零花钱。我父母则不然,要零花钱是需要自己挣的,就像他们挣钱一样,付出劳动才能有收获,而且多劳多得。所以,我必须要为得到钱付出自己的劳动。

我的任务是一天做一顿饭,洗一次碗,一个星期收拾一次屋子,洗三件衣服。如果这些家务活我完成的质量较高,就会得到一定的报酬;或者完成的次数超过规定的次数,也能得到报酬。

所以,一到寒暑假,我就承包做饭、洗碗、洗衣服、收拾屋子等家务。更好玩的是,妹妹长大后,我们之间还为此有了小小的竞争,我们都在提高家务质量上下了不少的工夫。

至于我挣到的钱,都由父母保管。需要用的时候就取出来,没用完再放回去。为此我必须自己记账,如挣了多少,取了多少,用了多少,怎么用的,等等。父母也记账,年底和我对账、结算。要是在一年里我做得很好,钱也没有乱花,就会得到更多的压岁钱。

洗碗、洗衣服、扫地、擦桌子这些活还是挺辛苦的,这钱挣得也不是那么轻松。自然就克制了自己,不乱花钱。

【成长感言】 父母为家操劳是辛苦的,当然也是不图回报的,但是如何能让孩子明白生活的艰辛、幸福的难得和勤劳的可贵,从而更加珍惜现在,必须要有恰当的办法才能让孩子有所体会。

父母让我参与家务劳动并给我报酬,让我从中体会到有付出才会有所得,收获离不开汗水。这些经历让我更加珍惜生活,珍惜劳动所得。

一角钱

也不能丢

【成长语录】 不要忽视小事情,细节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命运。

【成长故事】生活中有一件事让我至今难忘。一天早晨,我出去买早点,带了一元钱,买了什么忘了,但只记得找回两角钱。粗心的我到家时只剩下一角了,妈妈就问我怎么回事,我说可能在回来的路上掉了。于是她让我去找找,既然掉了一定可以找回来。我当时简直无法理解,怎么可能为了一角钱去那么“丢份儿”呢?而且早上时间又这么紧。“不行,必须找回来。”妈妈的态度很坚决,我几乎是流着眼泪去路上一点一点地看,一直找到买东西的地方还是没找到。后来妈妈看我很久没回来,就出来找到我说:“你先去上学吧。”事后她什么也没说,只是打那以后,我总会害怕自己丢下什么东西,做任何事情都变得很细心。

其实造成粗心最根本的原因是不追求最好和完美。而如果当时我父母跟大多数家长一样,认为小孩粗心不是什么大问题,可以原谅,那想必我后来在粗心这个问题上所付出的代价,就远不是一角钱可以衡量的了。

【成长感言】

丢一角钱,本不是什么大事情,但是养成粗心大意的坏习惯就不容轻视了。对于一件小事情的处理态度,反映了一个人对自己的要求和做事的原则。

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有时只是小小的失误就决定了人生不同的轨迹。如果时时处处对自己严格要求,就会避免我们为“小事情”付出大代价。

爸爸的

“市场经济”

【成长语录】 多劳多得,既调动了积极性,又培养了劳动能力和理财能力。

【成长故事】 我上小学时不光贪吃顽皮,而且要零花钱的胃口也越来越大,弄得爸爸妈妈很是头痛,这方法那点子地试到我念小学三年级,爸爸给来了一招“按劳分配”――将我力所能及的家务事逐一写出来,并按难度大小依次计分,每月按得分多少予以奖惩,付给零花钱,以改变我乱花钱的习惯。

我得知后自然坚决反对,尖着嗓子抗议,强烈要求爸爸妈妈收回这套“改革方案”。可禁不住他们的诱导,我答应先试行一个月,前提是保证我每月30元零花钱一个子都不能少。

爸爸妈妈轮流督阵。每天等我做完作业后,他们不是教我怎样使用洗衣机、天然气灶等技能,就是教我叠被子、拖地板等家务活。而且,我每完成一项家务,经验收达标后,爸爸妈妈都按计分标准记在考核本上,以便月底兑现。我开始很来劲,学每种家务活都一丝不苟,可一旦入了门,贪玩的毛病便犯了,总想溜之大吉,惹得爸爸妈妈只有连压带劝地让我有始有终。

好不容易熬满了一个月,爸爸妈妈当着我的面一笔笔算我应得的奖金。令我喜出望外的是,总计达45元2角9分,我感到从未有过的兴奋。妈妈说:“这是第一次发奖金,就多给你5角钱吧!”我不禁高呼:“妈妈万岁!”

从第二个月开始,我做家务的劲头明显增强,一有空闲就忙着做家务让爸爸妈妈验收登记。第二个月领了46元5角奖金。

我不光自觉地给爸爸妈妈擦皮鞋挂衣服等来争取新设立的“贡献奖”,还开始向妈妈咨询怎样到银行存钱。我已在不知不觉中对零花钱有了新的认识,不但不再乱花钱,还有了理财意识。

家务劳动的收获范文4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黑体字枯”为你整理了这篇家庭教育心得体会|家庭教育理念经验分享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家庭教育心得体会|家庭教育理念经验分享

孩子,是每一位父母心中的宝贝,我们都盼望着他们茁壮成长,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除了学校和老师之外,父母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培养多元的、广泛的、持之以恒的兴趣爱好

兴趣爱好能丰富孩子的课余生活,梁启超在《学问之趣味》中说:凡人必须常常生活于趣味之中,生活才有价值。若哭丧着脸捱过几十年,那么生命便为沙漠,要来何用?我家孩子是个给一点鼓励就能坚持下去的娃,所以这些年他自学了轮滑,自行车,象棋等等爱好,虽然孩子不能说每一样都精通,但是都会一点,至少对他的社交有很大帮助!特别对于他一直坚持的珠心算,夏天的炎热、冬天的寒冷也没能阻止他前进的脚步,并且坚持到学成毕业,这一点他自己也感到很骄傲,谈到自己的学习的成果,他身上散发出自信光彩,我认为这是孩子最大的收获!

二、培养他独立、良好的生活习惯

家务劳动对孩子的认知能力的发展、幸福感、责任心的培养都有促进作用。王灏晨在家里有空的时候,我都会跟他说:“能不能帮我个小忙?”让他有机会参与到家庭劳动中,比如让他帮忙拿个不重的快递,递个杯子,也会让他帮忙晾个衣服,孩子都有希望获得认可的天性。到现在,他会自觉的参与到其中,自己的房间自己整理,有空也会帮忙整理别的房间,他会做的事情越来越多,冒出的问题就越来越少,即使出了问题也会自己想办法解决。

三、培养端正的学习态度

家务劳动的收获范文5

懒散使人过早衰老。由于懒散,心脏搏血量小,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身体各部分对氧和营养物质的需要,体内代谢产物不能有效地排出,从而加速了衰老的进程。进入中年之后,懒散的人要比经常运动的人在体格和机能状态上早老10年左右。长寿的人大多是辛勤劳动终生,运动使他们延年益寿,青春永驻,看起来比同龄人要年轻许多。

懒散使人大脑蠢笨。现代化设备使人家务劳动的幅度下降,走路的机会也愈来愈少,往往一天中有几个小时坐着,致使四肢瘦弱而臀腹肥胖臃肿,破坏了健美的体型。人体中,脑的重量仅为体重的1/47,而耗氧量却占人体的1/4,是需氧量最大的器官。运动能够促进全身血液循环,将氧和其他养分源源不断地输送到大脑,改善脑部供氧状态。与不常运动的人相比,经常运动的人动作协调敏捷、眼明手快。同时,运动时由于精神亢奋、心情舒畅,因而促进大脑释放出像啡呔和内啡呔等特殊化学物质,这些物质对增进智力和记忆力有良好的作用。

懒散使人身体虚弱。在静止时,人的心脏每收缩一次,只能搏出血液50毫升,在进行剧烈运动时也只能增至100~120毫升。而一般运动员或体力劳动者在静止和剧烈运动时其搏出量分别为80~100毫升和200~210毫升,比缺少运动的人增加了一倍。可见,缺乏运动的人心脏功能是虚弱的。如果让一个健康人在床上躺一个月不活动,其身体会虚弱得如同大病初愈,连走路都会摇晃。

生命活动是有规律进行的,一个人起居有常,三餐适时,劳逸适度,是身体健康的保证。懒散的人往往散漫成性,生活杂乱无章,睡无定时、食无定量,身体各系统的功能活动很难与如此多变的环境相适应,久而久之,身体健康会受到摧残。

健身房不如日常劳作。日常劳作是最好的运动方式。去健身房运动有时间、地点的限制,还要花费钱财,动作往往是单一机械地重复,不利于开动脑筋,既单调乏味又难以长久坚持。日常劳作多种多样,多需心眼手足一起活动,健身又健脑,且通过劳动还创造了美好的生活,自有一分收获的欣慰。这些良性刺激都有助于人的健美。

家务劳动的收获范文6

一、重目标,让活动有鲜活的灵魂

美国心理学家、教育学家布卢姆认为,有效的教学始于教师知道希望达到的目标是什么。教学目标是教学的灵魂,是教学活动的起点和归宿。教学活动唯有遵循以教学目标为导向这一原则,才谈得上有效。

最近,我听了《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水》一课。课伊始,全班学生看词做动作。师出示一个个词语:洗脸、刷牙、拖地等,生看着词语起劲地做动作,他们把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怎样做动作和看别人做动作上。热热闹闹做了一轮轮动作,师问:“刚才我们做的事都要用到什么?”“水。”生异口同声地回答。不难看出,这一活动的目的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出主题“水”。可在实际教学中,此游戏花了五分钟的时间,而其作用仅仅是导入教学,对实现这节课的教学目标没有多大的意义。这样的活动,实际教学效用很低。

二、重过程,让活动有流动的血液

“过程与结果同样重要。”活动要是没有了过程就等于是空了壳的灵魂,活动要是忽视了过程就等于流于形式。关注活动的过程,就得关注人人参与,突出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让不同情感,不同认识的各类学生相互交流碰撞,真正在活动中感知,悟理,习得。

在教学《我们这儿的农产品》中,教师拿出事先放有本地农产品的“百宝箱”,请一位同学上台蒙着眼睛,通过“摸一摸”、“闻一闻”等方法,猜猜自己拿到的是什么。这时,其他学生也有自己的任务:当这位同学摸出一样瓜果蔬菜时,就一起击掌说:“猜猜我是谁?”在这位同学竞猜后,其他同学要评判他(她)猜得对不对。如果猜对了,就一起拍手肯定。如果猜错了,就一起击掌说:“错错错,猜猜我是谁?”其他同学还可以根据瓜果蔬菜的特征作一些语言提示,让那位同学继续猜。这样活动进行了四轮。然后,教师组织每位学生把自己带来的事先用口袋装好的农产品与组中的同学进行“猜一猜”的活动。

如果教师关注了活动过程中学生的在场因素,关注了每个学生的体验过程,使个个学生都成为活动的主体,就能让活动有流动的血液,焕发出勃勃生机。

三、重生活,让活动有丰实的骨肉

中国古典名著《四才子书》第六回:“莫怪文章生骨肉,谪来元是掌书仙。”一句中的“骨肉”用来比喻文章充实的内容。“文章生骨肉”,难道品德课活动不也应该生“骨肉”吗?怎样的活动才有“骨肉”?新课标告诉我们:“教学要面向学生的生活实际,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实际的密切联系。”可见,“与学生生活实际密切联系”的就是品德课活动的“骨肉”。简而言之,品德教学活动要关注学生的生活。

如《保护耳朵》一课,教师精心引入了生活中学生喜欢掏耳朵而弄伤耳朵的动画,让学生在看动画和交流中知道这是伤害耳朵的行为,初步建立保护耳朵不乱掏的意识。又如在辨析行为环节里,教师巧妙地注入了学生生活中的元素:在他人耳旁大叫,揪耳朵等错误行为,让学生辨析。接着教师提练生活中常见的问题:游泳时耳朵进水了怎么办?耳朵进入小飞虫了怎么办?引导学生交流处理的办法。整节课,教学活动的设计与实施中多处细节都关注到学生的现实生活,针对学生认识上的盲区、行为上的误区,有的放矢地进行引导,在活动中真正让学生动情、懂理、习得。这样的活动是实实在在的,这样的课堂是有效的,高效的。

四、重开放,让活动有生命的活力

大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把教育分为三部:“死的教育”、“不死不活的教育”和“活的教育”。“活的教育”是我们所追求的,重视教学中的开放,能让教育更活!

在《我爱做家务劳动》这一课中,我以课堂作为支点,尽可能地向课前、课后延伸,创造条件让学生全身心地参与,全方位地体验,多角度地建构。本课体验活动分为课前先体验――熟悉身边的家务活,跟父母学做简单的一两种家务活,感受劳动的苦与乐。课中再体验――进行家务劳动小竞赛,在做、比、评、帮中学习技能,掌握方法,收获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