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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1
强化对重点群体教育与引导。网络舆论的重点群体是网站管理者和有影响力的网民。这些重点群体往往在网络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甚至直接执行部分网络管理权,对于网络谣言的化解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这些人群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网络伦理和道德教育,提升他们的网络自律意识,切实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重要社会事件发生时,重点群体特别是公共知识分子和专业人士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议题应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上进行客观、深刻的分析和评判,借助这些媒体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来培育健康、成熟的受众心理。例如,2011年11月,有人在网络和手机短信中传播一条信息: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多人感染艾滋病。这条网络谣言利用了网民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和医学常识的缺乏,在社会上一度引发民众恐慌。这种情况,只要医学专业人士有针对性地开展医学常识普及教育,谣言便能化解。因而,此谣言一出,卫生部立即作出回应,指出“科学证据表明,艾滋病传播有三种途径,即血液途径、性途径和母婴途径。艾滋病病毒不能通过餐具、饮水、食品而传染。自艾滋病病毒发现以来,国内外没有一例经食品传播艾滋病病例的报告。”这就使得谣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在较短时间内得以平息,避免了网络谣言引起的公共安全危机。
切实强化对重点网络媒体的监督与管理。重点网络媒体或者是门户网站在信息传播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受众对这些网站或媒体有着较强的信息获取依赖。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这些重点网站的网络舆论引导,建立网络舆论主阵地,对于网络谣言的化解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有必要利用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及其开办的网站及时正确信息,建立协同其他网站的信息联动机制,预防和消解不实传言。强化网络行业的自律意识对网络谣言的监管有着重要意义。有些网络媒体尤其是一些商业网络媒体的自律意识不强,甚至成为了网络谣言传播的重要载体和帮凶,加大了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例如:2012年3月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无端编造、恶意传播政治谣言,一些网络媒体对该谣言的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出击迅速。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责成有关地方网络管理部门进行严肃查处,电信管理部门依法对梅州视窗网、兴宁528论坛、东阳热线、E京网等16家造谣、传谣、疏于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站予以关闭。这些措施有效地维护了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以中央电视台为代表的国内电视媒体也及时做了报道,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社会舆论。
完善网络谣言的化解机制。要切实根除网络谣言的危害,净化网络环境,必须构建化解网络谣言的长效机制。一是对网络谣言编造者和传播者依法惩戒。网络谣言不但容易欺骗网民,影响社会诚信基础,甚至会造成人们对客观事件的认知混乱,误导公众的价值伦理观念,更有甚者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对网络谣言编造者、恶意传播者的打击要坚持不懈,惩处要毫不手软。二是必须明确网站,特别是主流网站在网络谣言治理中的责任,把网站作为遇到网络谣言传播的第一责任人。网络谣言都是通过网站媒体实现迅速传播,可以说,治理网络谣言关键在于网站。只有明确了网站的责任,网站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做到真防实防,将一些道听途说的传言、蓄意编造的谣言挡在网络门外,以免误导群众、误伤社会。三是采取切实有效举措,优化网络传播生态。遏制网络谣言的滋长和危害,关键要建设良好的网络舆情传播环境。因此,增强广电等传统媒体在网络中舆论引导力,规范广电新闻工作者实名微博的信息,加大编造、传播谣言者的责任追究力度等,都应该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以制度约束人们的言行,以法律法规警示人们的心理,促使网络生态积极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教育电视台)
栏目责编:邵满春
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2
关键词:传播手段;人际传播;传播模式;网络信息传播机制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10-0022-03
谣言不同于流言和谎言。流言是广为流传而无根据或来源的说法;谎言则是说话人通过刻意隐瞒或者提供错误讯息的方法,提供与其记忆中不符的讯息的行为;而谣言则是指在未经过官方明确表态或证实之前便广泛传播的消息、信息,其内容的真假具有不确定性,它是一种特定的观点,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缺乏可靠的证据。对于谣言比较系统科学的研究始于二战。
一、网络谣言的特点
近期我国社会谣言的传播呈现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蛊惑性强、隐秘性强、无意识传播和非理性传播等新特点,对社会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
网络信息渠道、评论、转帖以及转发等功能的便捷性,使得谣言一经发出,便可通过受众得以迅速扩散。相比传统媒介其在这一点上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加之“先入为主”的规律使得网络谣言在传播中具有了得天独厚的优势。
“抢盐”这则谣言短短几天就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浩然大波,就能充分体现网络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具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快速的扩散性。
网络谣言的传播,实际上就是信息源不断放大的结果。换而言之,每次谣言的兴起都是在第一时间里,官方信息便因各种原因的缺失,使得网络谣言的信息源理得以不断扩大,逐步在信息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网络谣言信息传播过程其实质是基于信息不对称背景下的信息博弈过程。
网络谣言总是披着可信性信源、纯洁传播动机的华丽衣裳,再加上“动之以情”的传播方式,使受众对其深信不疑,进而与传播者产生共鸣,此时传统媒体如对受众的说服过程中方式稍有不当,会再次在博弈中失利。霍夫兰曾经对信源可信性与说服效果进行了实证考察,结果显示“信源的可信度越高,其说服效果越大;可信度越低,说服效果越小”。“抢盐风波”中,谣言传播者通过网络将谣言散布,受众在收到信息之后,会第一时间告诉自己周边的人,基于这种关系的信息接受者,毫无疑问认为信源具有高可靠性,对其传播的内容通常不加任何质疑。
谣言的传播通常会经历孕育期、散播期、控制期,也有研究称之为形成期、期和衰退期。而在每个谣言传播阶段中,都是一个由N个人组成的系统,每个人可能处于以下三种状态中的一种:没有听过谣言的人(ignorant),谣言传播者(spreader),听过谣言但不传播的人(stifler)。
图1
当最先散播谣言的人从不同渠道获得信息之后,他会传给I和S这两类人,观察图1我们可以发现,它是一个无限延伸且循环的过程即不论尽力多少个阶段,终究有一支会重复第一支的传播模式。
二、谣言传播强度公式
谣言的温床离不开社会成员的识别能力和道德素质,通俗地说“愚昧与谣言的传播是有内在联系的”,谣言往往广传于缺乏一定识别能力的群体之中。对于个体而言,谣言产生并传播的两个重要因素是谣言内容的重要度和模糊度。1947年,美国的社会心里学家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通过各类实验以及实践后,提出了著名的谣言强度公式:R=IA,R=谣言(rumor),I=重要度(important),A=模糊度(ambiguity)。
根据重要度(表1),可将谣言分为与个体利益密切相关的谣言和与个体利益不想关的谣言。例如一直被炒的沸沸扬扬的2012玛雅“世界末日”预言、“抢盐风波”、“动车追尾”等都属于这一类。
表1 重要度
玛雅预言 抢盐风波 动车追尾
生命 健康 生活环境安全度
如表1所示,这一类的谣言的主题和内容与个体的生命、健康情况以及生活环境安全度等息息相关,个体选择相信或传播谣言时通常会考虑自身或其相关的群体(如亲人,朋友等)的利益。
另外一个因素,模糊度(表2动车追尾事件)。即谣言的产生及传播推动力就是其“不确定性”的特点,受众对所传播的事件或信息的真实性并不十分了解,也难以辨别,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个体都会采取“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去接受谣言。
作为谣言传播的信息必包含一个与受众利益相关的承诺或威胁,此条件下信谣与传谣则已转变为一种不完全信息下的博弈过程,不同的结果使受众产生不同的收益,即:认为相信谣言会带来更高的收益;如谣言结果一旦是虚假的,那么相信谣言的实质上会减少收益,而不相信谣言则会带来更高的收益。当然,也有一些情况是受众依据周围人对谣言的态度来决定自己对谣言的态度,这种从众心理往往导致谣言更加疯狂的传播。
1953年克罗斯对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的谣言强度公式进行了修正,他认为R=IAC,其中C=判断能力(critical ability)。这里我还是以“抢盐事件”为题材,做了一份调差问卷如图2。
图2
根据饼状图2和3所呈现的数据,可得出,当一个人的学历越高,工作级别越过就可以使他的判断力增强,判断力的强弱对于是否接受谣言有很大的影响。
图3
三、因素“T”对强度公式的影响
通过对强度公式的反复研究,以及对现代社会谣言传播现象的归总,我发现,时间节点这一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在网络这个特殊的环境里,谣言之所以能产生如此大的影响,可以理解为,如果其它三个因素都是相等的,那么当谣言传出的时间越早,传播力度也许就能越强,影响力也就越大。而这个早与晚的转换点就是官方发表辟谣言论的时间。
这里我想用由日本核泄漏而致“抢盐”事件的整个过程来进行分析因素T的重要性(见表3、表4)。
于此同时,3月17日下午国家发改委紧急通知。
通过表3、表4、图4可以看出,谣言的传播,与传播效果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说,当谣言达到峰值的时候,传播效果也是是峰值。换而言之,在此博弈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17日之前包括17日,在信与不信之间,大部分受众是选择信谣,从他们信谣后采取的行动——“抢盐”就能看出在这场博弈中信谣取胜,而17日之后包括17日,食盐销售量成骤降趋势,因为17日的官方辟谣会。由此可以看出时间对于谣言的盛衰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图4 谣言期间食盐销售情况(以河北省为例)
四、谣言传播公式推算
通过上述表格,就是因为,它的时效性。所以,我们可假设在谣言传播的强度公式中加入一个要素T=时间(time),即R=IACT。T=T1+T2,T1=辟谣言论前的时间点,T2=辟谣言论之后的时间点。
我们可在T1,T2这段时间,设一个共同的始点T0,T0=为事情发生的时间。我们这里有三种假设:
1.如果T0到T1和T2之间的距离相等,那么也就是说它们之间是相互抵消的,达到一个力量均衡的效果,我们可以理解为,谣言与辟谣同时出现并马上消失;
2.如果T0到T1的距离小于到T2的距离,那么T1就会先到达T0,这样以来,T2就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在这一状态中,谣言的影响力在理想状态下是能达到峰值的;
3.如果T0到T1的距离大于到T2的距离,T2就会处于权威性状态,这一阶段下谣言的力量达到最低值。
就时间因素T而言,当T0到T2的距离—T0到T1的距离,值越大,谣言就越容易达到峰值,也就是它越能达到传播力度大,渗透性也就越强,反之则弱。图4的曲线走势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T0=14日,T1=15日,T2=17日。14至15日为2,14日至17日=4,这个属于假设2的推断。
要想T2
五、结 论
谣言是一个极具生命力的社会存在,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我们不能奢求每个人都有强大的判断力,洞察力和责任心,已不能奢望政府和官方能在每件事情上都是周全的,都能做到即使采取行动。
所以,我们的社会难以彻底消除谣言的滋生和传播。我们只能对谣言传播的模式进行研究从而来降低谣言的影响及渗透力。
谣言现象其实是人与社会的矛盾在特定历史阶段的体现,唯有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才能彻底根除谣言现象。
换而言之,谣言现象是人与社会在特定发展阶段的镜像,它让我们看到了人与社会的另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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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小奕.网络谣言传播现象研究[J].southeast communication,2009(4).
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3
关键词:网络谣言;法律规制;困境
中图分类号:D52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5-000-01
一、伦理上的困境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言论自由和遏制谣言的价值冲突,我们必须认真审视通过法律规制谣言是否符合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网络谣言的规制关涉公民的言论自由、舆论监督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名誉权之间的价值权衡是毫无疑问的,对于两者的冲突,又如何做到“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呢?如果对言论自由进行保护,就必须对在一定程度上对错误言论进行保护,但只有适当强调言论自由这一价值的重要性,才能使得社会避免承受“无止境的诽谤之痛[1]”。关于言论保护的“思想自由市场”理论认为,网络上的各种谣言可以通过互联网的观点的论辩与交锋加以自动澄清,若有专业人士对相关事件进行解读以对抗谣言的话,就没有必要动用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规制。对此,有人指出市场的调节的局限性以及当今社会中信息的不完全对称性,所以必须对谣言进行外在手段的干预,而不能依赖市场自身,在当今社会,网络谣言的传播者大多并不是出于恶意,好事者往往出于将心理上的不安全感、猜测诉诸于天下,共鸣者则奉为“良言”四处传播[2],那么对于这些传播者的“善意”进行规制又是一大问题。
二、定位和功能上的困境
因为只要允许网络舆论场的存在,其必然会散播大量未经证实的信息。“谣”是“言”的媒介,网络谣言作为网络公共领域的行为,在本质上可以视为公众的一种表达行为。所以如何在海量的信息中有效地甄别信息的真伪和优劣是一个又是一个难题。在海量的网络谣言中,有的是出于追求真理的目的,或者至少具有追求真理的外观,这种便属于“高价值言论”[3],而这种相较于粗鄙的、猥琐的、诽谤性的、挑衅性的言论而言,显然是更值得受宪法保护的。所以,对舆论进行规制是必要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并非所有谣言都是消极的,相反,谣言在某种程度上会促进政府治理机构的透明、优化。比如谣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间接的手段披露腐败。对于这样一些有价值的言论,我们如果对其加以规制,便可能造成对言论自由的不当钳制,便违背了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的初衷。
三、法律自身制度的困境
对网络谣言的有效规制有赖于健全的法律机制,我国在惩治网络谣言领域已初步形成体系,但是仍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防控体系,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领域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如在网络谣言的民法规制中存在的“宣示性多于实效性,指引性多于操作性”[4]问题,行政规制中上位法下违法抵触的问题,刑法规制中对于适度延长相关配套刑期和对模糊概括语句进行准确界定的问题等。我国目前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一般立法,即《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般法中针对表达自由的规定,另一部分是针对网络表达的特殊性而专门制定的规范文本,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但是其存在两个不容忽视的缺陷。一是立法级别较低,缺乏专业性的龙头法。并且各规章之间的具体内容虽无明显差异,但是各自的规制理念和规制不同,因此导致了规制力度的削弱,二是监管权力结构不合理。公安部及其下属的网络监管机构、信息产业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等各监管部门在权力配置上衔接不够紧密,有些又出现权利的交叉重叠,所以不可避免导致严重的推诿和踢皮球现象,不利于网络谣言的有效治理。
四、配套规制体系建设的困境
除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以外,还需配套政府规制、监管技术治理、媒介素养培养的体系建设[5]。然而从我国来看,政府在网络谣言事件应对中往往辟谣行动迟缓、不能积极地公开信息,常常抱有“毕其功于一役”心态,仰赖单一的措施,同时辟谣内容较为晦涩、官方性较强,无法真正获得民众信任、实效性不明显,因此达不到政府有效治理网络谣言的目的。在技术问题领域,互联网应用管理技术是较为成熟的,治理网络谣言并无重大技术障碍,实时监控和跟踪、找到造谣源头已经不是问题,互联网运营商可以通过对虚拟主机、主机托管、专线接入等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全面的排查,促使网站落实管理责任。但是仍然存在着监管的成本太高,无法有效进行事前把关等困难。在媒介素养教育方面,我们知道“谣言止于智者,谣言止于责任”,在法治社会,负责任的公民无论是在现实社会还是在虚拟社会,都应当受到法律、道德、和人类社会普世价值的约束[6]。相比国外,我国内地在这一领域的发展才刚刚发展,仅有十几年的历史,我国的网民总体理性精神和道德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感和是非判断力在短期内无法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但若不解决这一问题,便无法从根源上走出网络谣言治理的困境。
参考文献:
[1]何雨.论网络谣言的形成机制及其治理对策[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2]匡文波,郭育丰.微博时代下谣言的传播与消解――以“7.23”甬温高铁事故为例[J].国际新闻界,2012.
[3]陈鹏.针对网络谣言的政府义务[J].浙江社会科学,2012.
[4]黎慈.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J].理论导刊,2014.
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4
类Kik业务的特点
1.类Kik业务基于手机通讯录,建立了强连接关系。类Kik业务直接利用用户已有的社会关系:Kik应用中的好友基本上互相持有对方的手机号码,具有稳定的亲密度,保持一定的联系频率,处于真实社会关系圈的核心部分。
2.类Kik业务实现了跨平台信息推送,降低了应用资费。类Kik业务贯通了互联网基础服务平台、智能手机系统平台、应用服务平台、终端平台,实现了信息的跨平台推送。由于类Kik业务充分利用各个平台的优势与特点,在提高信息推送效率的同时降低了资费,在经济上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
3.类Kik业务以移动客户端为主,功能更为精练。类Kik业务的硬件基础是智能手机客户端,其各项功能的实现依靠的是各种类型的智能手机。类Kik应用在研发时更加关注核心功能,将注意力集中在信息的快速和高效发送上。
4.类Kik业务有效整合了应用的社交功能和即时通信功能,实现了用户社交圈的拓展。类Kik业务跨越了运营商壁垒、硬件壁垒、软件壁垒和社交网络壁垒,实现了QQ、邮箱、手机通讯录、微博等平台的互通。
类Kik业务的传播特性
1.传播主体呈现出年轻化态势。类Kik业务围绕着智能手机展开,业务方便快捷,资费经济实惠,受到许多年轻人的欢迎,它的用户呈现出年轻化的态势。
2.传播效果具有更强的亲密性。对话者的空间往往是语境的一部分,不同的对话空间会给对话者带来不同的情感体验。由于类Kik业务是“点对点”的线性模式,因而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它能够拉近对话者之间的距离,产生更强的传播效果。
3.传播能力较为薄弱。类Kik业务的传播机制是“点对点”的线性模式,这就决定了其传播能力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传送的信息或数据(如音频、视频、图片等)只能交流双方可见,其他用户无法获得。对于类Kik业务中的公共账号,虽然可以实现信息或数据的“一对多”推送,但由于公共账号与具体的用户之间是基于网络基础服务商(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ISP)的“后台点对点”传输,所以信息的公开性有限,传播能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类Kik业务给监管治理与舆论引导带来的挑战
类Kik业务以手机通讯录为基础,建立起以强关系联系人为主要成员的网络公共空间,但其传播特性对这一网络公共空间的监管治理和舆论引导带来了很大挑战。
1.谣言传播更加隐蔽。网络谣言的传播需要一定的平台,在微信等类Kik业务出现之前,网络谣言的传播大都通过自媒体平台,如BBS、微博、博客、播客等。这些自媒体上的信息基于网络基础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加上限制条件并不是很严格的“关注”、“转发”、“评论”功能,使得网络谣言公开又快速地传播。但正由于这类网络谣言传播的公开性和快速性,对其监督管理能够做到有据可循,即通过建立舆情预警和群防群控机制,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网上巡查,及时对谣言的溯源,公信力较强的信息进行辟谣。
类Kik业务出现之后,传统网络监管治理方式遇到了挑战。类Kik业务是通过网络基础服务商的“后台点对点”传输,传播的信息公开性有限,谣言的传播更加隐蔽。通过微信等类Kik业务传播谣言,谣言会在熟人、朋友等强关系社交网中隐蔽又快速地扩散,受众加以辨别并举报的意愿较低。另外,针对移动互联网数据内容的谣言甄别技术现在还不成熟,常规的网上巡查无法及时发现谣言的传播,这更增加了对微信等类Kik业务监管治理的难度。近些年来,借用微信编造和散布谣言,引发公众不安情绪,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度恶劣影响的事件屡见不鲜,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①
2.舆论引导难度加大。类Kik业务的兴起给舆论引导带来了新的问题:第一,具有公信力的信息难以全面推送至用户;第二,交流和互动的不足会削弱舆论引导的效果,受限于类Kik应用的传播模式,通过微信公共账号传播信息要面对数量巨大的用户,开展双向交流和互动的难度较大,一一回应用户的咨询与疑问不现实;第三,类Kik业务用户的使用模式也限制了舆论引导的效果,微信的用户大都是年轻人,这类群体对私人沟通更感兴趣,关注具有公信力的公共账号的意愿不强。
3.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类Kik业务涉及个人信息与数据,包含着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保存或管理不当,则存在着泄露隐私的可能性。类Kik的社交拓展功能也正在被违法人员所利用:微信中的“查看陌生人”、“摇一摇”等功能使得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成为诈骗、盗窃和抢劫等的工具。有媒体报道过,有的犯罪嫌疑人就是通过微信上“摇一摇”功能搭讪、结识微信用户,并通过手机聊天逐渐骗取其好感和信任后,实施犯罪行为。②
加强类Kik业务监管治理和舆论引导的建议
1.建立用户自律机制。首先,提高用户的媒介素养。提醒用户使用类Kik业务时要遵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营造出用户自律的社会环境,促进广大用户约束自身行为,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其次,重视举报的作用。在现有条件下,用户举报是应对谣言传播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
2.加大技术研发攻关力度。相关部门需要加大类Kik业务治理技术的开发攻关力度,特别是大数据技术,在网络基础端建立大数据监测平台。针对日常产生的海量数据,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快速有效的分析,从中甄别出有害信息,并对这些信息的交互结构进行分析,快速准确地分析出有害信息的制造者与传播者,对传播渠道进行控制,从而使类Kik业务的监管、舆情分析以及犯罪打击更加具有效率和针对性。
3.加强正面引导的力度。类Kik业务开发商要利用自身在信息推送上的优势,建立“法人微信账号”,传递正面新闻,传播健康价值,弘扬时代精神,传播社会正能量。根据受众特征,突出互动、强调效果,在不影响内容的基础上,交流内容上要有时代语言,讲究通俗易懂、喜闻乐见。
4.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首先,填补针对类Kik业务的法律空白。现有法律法规逐渐难以应对类Kik业务的发展,微信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成为定案证据,微信的对讲音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行界定,有关立法需要在局部做出适应性调整。其次,进一步推行实名制。在公共平台账号实名制的基础上,推行全用户实名制。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用户昵称可自愿选择。对于那些未进行实名认证的老用户,在功能(如转发、分享、评论等)上进行一定的限制。
注释:
①《微信成了谣言广播站?》,《包头晚报》,2013年11月14日
②《微信“摇一摇”摇来抢劫犯》,《南方都市报》,2012年4月10日
参考文献:
①段鹏:《传播学基础:历史、框架与外延》[M],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2010年10月版
②刘颖:《微信传播问题刍议》[J],《电影评介》, 2013年第3期
③方兴东 石现升 张笑容等:《微信传播机制与治理问题研究》[J],《现代传播 (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④陈方正:《微信自媒体的传播特性与盈利模式分析》[J],《华中人文论丛》, 2013年第2期
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5
关键词 图像时代 拍客 灾难事件 雅安地震
随着时代的变迁、网络的不断普及以及数码技术的不断革新,人们已经不再停留在读图者的角色,而是转为拍客,由消费影像向生产影像转型。大家纷纷利用相机、手机或DV摄像机等数码工具记录下生活中体验、感悟的点滴,经网络上传与人们进行信息交流与分享。在四川雅安地震中,拍客的个体与民族的信念,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心也通过图像被建构、被折射,在传播信息、发挥社会动员、聚拢爱心、组织和调度民间救灾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雅安地震中拍客的功能
2013年4月20日上午8点02分,四川雅安芦山县发生7级地震。在这样的重大突发事件中,网络无疑成为最重要的信息平台。而在地震现场的拍客则纷纷担当起最新信息者的角色,微博、微信、网络论坛等自媒体平台均成为拍客传递信息的渠道。无论是在地震发生第一时间还是在救援阶段,拍客在其中发挥了传递信息、提供救援的重要作用。
(一)地震发生的第一时间
1、及时地震信息,连接灾区内外
雅安地震发生第一时间,灾区出现房屋倒塌、大面积通讯中断、信息不畅和交通堵塞等现象,对于传统媒体来说,获取灾区信息十分困难。好在此时,在地震现场的拍客站在灾情传播的前沿,用手机等数码产品记录下了第一手画面资料,通过微博、微信、社交网络等自媒体平台及时地震信息,成为连接灾区内外交流和沟通的桥梁。
2、丰富传统媒体内容,发挥“补救”功能
美国著名媒介理论家保罗·莱文森提出“补救性媒介”理论,他认为:“媒介发展的全部历史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完善过程。每一次媒介变革都是对旧媒介的修正和补救。在完善旧媒介的同时,新媒介又会出现新的缺憾。人类凭借理性推动这个补救的过程,使之朝向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前进。”①可以说,微博、微信、社交网络等自媒体是传统媒体的“补救性媒介”。在雅安地震发生第一时间,自媒体对传统媒体的“补救性”作用相当明显。而拍客的地震图片是自媒体信息传递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对传统媒体也发挥了很大的“补救性”功能。
(1)时效性补救。报纸、电视台等传统媒体虽然是目前最官方、最可靠消息的来源,但是因为专业记者的调集、交通的不便、设备的搬运等原因,时间上明显落后于互联网。在前方记者还未到达地震现场,无法获取第一手画面资料的情况下,而每一个拍客此时成为现场的记者时,各大电视台纷纷采取了主播间与微博控制室联合播报的方法,通过拍客的图片或视频第一时间向观众传达地震灾区信息。
(2)现场性补救。拍客展示了全民皆报道者的景象。在传统媒体无法赶到现场时,雅安灾区中的人们纷纷通过数码工具记录下现场的灾情动态,迅速展开微量报道传播,从而完成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地还原了地震原貌。
(3)盲点性补救。传统媒体因自身资源限制,往往只能派少数记者前往灾区进行报道,因此灾区很多地方无法到达,容易存在传播盲点。在人人都可为拍客的时代,灾区的人们传播了大量隐藏在大场景后鲜为人知的具体细节,覆盖了传统媒体无法覆盖的盲区,从而扫清盲点,为灾情报道和援助方案提供具体翔实信息。
(二)地震救援时期
1、为灾后救援提供多方面援助
雅安地震中,拍客除了在传递信息的时效性和丰富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灾后救援阶段在信息指导和充当救援平台上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在信息指导方面,拍客通过拍摄图片和视频对救援团队提供路况方面的信息,给予他们及时的指导,以便救援团队和物资车辆能够迅速安全到达。在救援平台上,拍客在行动的组织、协调上同样体现了重要性,其发挥的信息整合程度前所未有。如地震发生后,有拍客拍摄了灾区人们当时的衣食住行情况,号召大家设立捐赠物资接收点,结果通过微博的扩散和影响,筹集到了相应的救灾物资。
2、发挥实时监督功能,规范政府、民间救援组织行为
英国哲学家边沁曾提出“全景监狱”概念,指的是在一种圆形建筑的监狱里,犯人被监禁在环绕圆周而建的狭小囚室里;在圆心处,有一幢耸立的高塔,塔上的狱监可以清楚地看见每个犯人的一举一动,而犯人却丝毫不知监视的目光来自何处。②在福柯看来,全景敞视监狱的作用在于使置身其内的人自己意识到监视的无所不在,从而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确保权力机制的自动运行。③在人人都为拍客的时代,这种“全景敞视机制”监视效果更加明显。
在雅安地震救援时期,拍客利用其敏锐的观察力,对政府和民间组织的救援行为进行了实时的公开公正的传播,从而形成一种舆论监督环境,很大程度上让不合理的行为在舆论的压力下逐渐走向规范化,有效地提高了灾难事件的应急管理效率。如2013年4月25日有网友发了一组焚烧救援物资现场图片,称“4·20地震重灾区宝兴县陇东镇政府未经拆封、检查、检验和处理,焚烧了部分救灾物资。”信息一出,立刻引起众多网友关注,事后陇东镇人民政府回应,“集中烧毁的物资是部分受潮霉变的食品及部分发霉、有污渍的衣物、棉被等,已无法使用,所以进行集中烧毁。”此事因相关干部没有上报就擅自把物资销毁,从而造成群众的误解。此次拍客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了救灾物资的公开、透明管理。
3、提升民族凝聚力作用
雅安地震发生后,56网“城事拍客”心系雅安推出特别策划,站在拍客的独特角度,通过“地点篇”、“面孔篇”、“救援篇”、“鸣唱篇”、“捐助篇”、“科普片”、“祈福墙”七个侧面为雅安加油祈福,鼓励雅安同胞坚强面对灾难,发挥了强大的民族凝聚力作用。其中“地点篇”、“面孔篇”和“救援篇”主要记录了震后灾区现场的点点滴滴:用双手在废墟中刨出伤员的消防官兵、用身体护住孩子的勇敢母亲、民众齐心协力救出的被困孕妇、用自家面包车免费接送灾区村民返乡的普通青年、义务为灾区送水的七旬老人、为伤员煮粥的“最美志愿者”、不离不弃守在女友身边安抚的“微笑男友”……
二、雅安地震中拍客的局限性
拍客在雅安地震灾情传播中显示出了重大价值,在地震发生第一时间和灾后救援工作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传播信息中也有局限性,甚至一度对社会造成危害。
(一)随意化、碎片化传播方式
由于微博、微信、QQ和论坛等社交媒体自身传播方式的局限性,导致拍客在传递图片或视频时以随意化、自由化、零散性、碎片化的形式呈现。无序的时间、断续的表达充斥着整个网络,缺乏完整性。雅安地震发生后,拍客均根据灾情的进展进行碎片化式传播,呈现出零散、断裂的特点。
(二)信息失误多,为谣言提供滋生温床
数字化时代,拍客无处不在,只需手持数码工具,就可轻松获得图片或视频,但因拍客大多为非专业人员,缺乏求证和核实事实的基本意识,容易导致信息失误现象。加上传统把关人的缺失,人们的“二次”解读,微博、微信等信息传播平台的迅速扩散、覆盖面广、影响广泛的特点,这些虚假的图片、失实的表达,为谣言的聚合和扩散提供了温床,往往给受众以错误的舆论导向,对社会产生诸多不良影响。
(三)多为感性,欠缺深度
从美学角度来说,文字和图像各具特色,文字以其抽象性著称,在解析现象的内涵和思想的深度方面,有着独特的表意功能。而图像以其直观性和形象性见长,缺少一定的深度。此次雅安地震拍客的图片或视频多以情绪化、感性化、体验型为主,虽然给人以强烈的视觉感受和冲击,但欠缺一定的深度,难以提供更深层次的内容。
三、对雅安地震中拍客的反思
图像时代的到来,将人们带入了前所未有的视觉奇观世界,拍客的兴起在雅安地震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其所显示的原创性、现场性、时效性等优势为雅安地震救援、灾民安置、心理抚慰、凝聚民族力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其所引起的网络谣言问题也受到社会重视,给人以深刻反思。
(一)加强拍客的媒介素养、自律意识及受众的鉴别意识
数字化时代,人人都拥有麦克风,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由于缺少“把关人”的把关,加上网络传播的快速化、转发式、评论式、裂变性传播模式,信息以爆炸性方式呈现,影响广泛。然而自由与责任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拍客无论是自己心情的发泄,还是对突发事件的报道,都需要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提升自身的媒介素养和自律意识,核实信息的准确性,遵循一定的运行机制及规则,否则,将会造成巨大的负效应。另外,受众在接收和阅读信息时,需要有一定的鉴别意识,寻找信息的来源,核实信息的准确性,不要盲目相信和转发,对于谣言要及时举报。
(二)完善网络“把关人”的监督管理机制
相对于传统媒体,网络时代的“把关人”相对缺位,为网络谣言的产生提供了一定的契机。因此,完善网络“把关人”的监督管理机制,利用必要的技术支持对网上流动的信息进行跟踪,加强监测和识别,对不良信息进行及时过滤,避免其酝酿扩散,不失为辟谣的好策略。尤其针对图片的视觉魅力所造成的网络围观,“把关人”更要发挥其作用,将谣言扼杀在摇篮之中。
(三)完善网络法律法规
言论自由是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谣言极大地消耗着社会的成本,破坏社会安定团结。因此,除了拍客和受众自身以自律和理性的态度文明上网外,还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网络法律法规,要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坚决严厉打击,并形成长效机制,使网络谣言、有害信息无处遁形。
参考文献
①李明伟:《知媒者生存—媒介环境学纵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86
②③约翰·斯道雷 著,常江 译:《文化理论与大众文化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60
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6
一、网络传播负效应
网络传播很难用大众传播的概念来定义。首先,它的传播者不一定是专业化的大众传播媒介,网络上的传播者除了专业化的媒介组织,还有很多是名不见经传的个人。其次,它的传播对象也不一定都是一般社会大众,如电子邮件、在线聊天等服务更多地属于人际传播的范畴。所以,网络传播是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一切信息传播活动,既包含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这样的点对点传播,也包含BBS上的群体传播,当然也包含由职业传媒机构所提供的大众传播[1]21。网络传播的类型主要分为网络人际传播、网络群体传播和网络大众传播。网络传播中的人际传播主要通过电子邮件和QQ、MSN网络聊天等形式进行,群体传播主要通过BBS、博客、微博等进行,而各种媒介的电子版、媒体博客、门户网站等则属于大众传播形式。网络传播将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结合起来,实现了信息的全球化交流,打破了传统媒介传播中的不平衡现象,给予更多个体平等的传播权利,完成了“受众”向“网民”的转变,它将昔日的信息匮乏变为今天的信息过剩,营造了一个更为信息化的媒介环境。
(一)网络传播负效应现状
第一,从宏观信息环境来看,网络传播的信息流已经不是往日的“细水长流”,它使人们在信息的大海中变得麻木和弱智。网络媒体营造了一个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真实的“拟态环境”。“拟态环境”指的是大众传媒在人与现实之间插入的信息环境,“它不是客观环境镜子式的再现,而是经过媒介选择加工后向人们提供的模拟环境”[2]127。谁控制了“拟态环境”,谁就控制了人们头脑中的现实世界。现代社会是一个由“信息的大量复制”所支配的社会,大众媒介一方面作为“营利企业”,另一方面作为“宣传机构”,将广大受众淹没在表层信息的“洪水”中,使他们丧失了对重要的公共事物的理性思考和判断的能力,大众传播对现代人来说类似于一种“心理暴力”[2]172。人们被网络信息所支配,在海量信息面前浪费了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同时思考能力的退化使得人们在网络传播中处于被动状态。网络信息的优势在过剩的情况下就不再是一种资源,而是一种信息污染和浪费。第二,从公共领域来看,网络对公共领域的多样性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成为谣言和虚假信息滋生的温床。2009年10月12日,一名自称“闫德利”的在博客上发文,自称有艾滋病,同时曝光数百名性接触者,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后经容城警方调查,博文是“幕后黑手”闫德利前男友蓄意诽谤之作,“艾滋女事件”告破。虽然案件水落石出,但是谣言对一个女孩名誉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在公共领域的一些非正式场合,公众就一些公共事务进行探讨,可以不顾忌任何审查制度,独立地评判个人、集体乃至政府的相关事务。网络传播拓宽了公共领域的疆界,产生了更多主流之外的公共空间,其虚拟性、匿名性特点,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过分开放的DIY舞台。在BBS、聊天室、博客、微博上,人们可以畅所欲言,而追踪、确定这些信息的来源却在数码空间中变得十分复杂。信息的真假难以分辨,人们对公共领域信任度降低,也成为一些和社会恐慌产生的重要原因。第三,从社会生活层面来看,网络传播的娱乐化倾向空前加强,侵蚀了人们健康的生活状态,各种“网络综合症”患者不断增加。受商业利益的驱使,为了在短期内吸引受众的注意,获取更多的利益,媒体没有过多的时间来思考信息产品的合理化,网络媒体变成了快速与新奇的傀儡,人们在网络虚幻乐园中流连忘返,甚至逐渐脱离现实世界,形成了孤独自闭的性格。网络游戏造就的新生代“容器人”就是网络传播严重娱乐化的典型例子。人们沉溺于网络,不仅会产生严重的心理障碍,身体也不能幸免,如视力问题、“鼠标手”、“语言障碍”等都与长时间上网分不开。娱乐本身没有错,但网络传播对娱乐的异化,导致人们长期沉溺于虚拟世界中,造成身心俱疲,这就背离了使人精神愉悦娱乐的初衷。第四,从文化领域来看,网络信息“碎片化”和网络传播的恶意调侃造成大众文化的浅薄化。网络自从诞生就对传统媒体,尤其是纸质媒介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人们越来越不愿意去阅读纸质的书籍或者报纸,而倾向于网络信息的获取。如今随着微博的出现,原本的长篇大论被压缩成140字的信息碎片,人们对信息的理解更加简单、片面,这种“浅阅读”使得文化的传承渐渐缺失,人们开始浮于表象。从胡戈对《无极》的恶搞到古典名著被恶搞,网络恶搞形成一种影响力,颠覆了主流文化和价值观。在信息化社会中,各种标签和搜索引擎似乎给人们带来了信息检索的便利,但是,这些便利把人们都变傻了,纷繁复杂的人类社会能够用一个标签概括吗?互联网正在把人们的思维能力撕成碎片。第五,从受众角度来看,新生代网络受众对他人隐私的非理性关注和推波助澜导致其逐渐演变成了“网络暴民”。“网络暴民”似乎有很高的觉悟,他们高举法律和道德的旗帜,拷问一切不合理现象;但是他们的“宽容”却是要置陌生人于死地,他们的“正义”则是极端主义的仇视一切[3]。诚然,没有网络传播的纵容就不会催生这样的“暴民”,网络传播赋予了“媒介审判”新内容,情绪的发泄、猎奇的心理也都包含在其中。这是网络传播生态环境异化的表现,并且这种异化正在持续升级。
(二)网络传播负效应原因分析
网络传播负效应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主要从网络媒介本身的特点和外部环境因素来考察。从网络媒介自身的特点来看,网络媒体是新技术的产物,但是这种新技术里面也隐藏着许多不确定因素。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交互性给信息的把关带来了不便,信息把关人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媒介和政府延伸至个人,每个受众都是信息者,都可以决定自己想要的内容,这难免造成信息的泥沙俱下。同时,网络的匿名性特点减弱了信息者的责任感,法不责众的心理让很多人戴上“墨镜”,充当看客,这就导致了一些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产生及快速传播。从外部环境因素来看,经济因素、受众心理、公民素质、社会制度、政府等都对网络媒介有重要的制约作用。在此,我们着重从制度层面探讨网络传播负效应的原因,即政治控制。政府对传统媒体的管控历史悠久、经验丰富,但是对新网络媒体在制度控制上无例可循,照搬传统媒体的那一套,又是不现实的。因此,对政治控制不合理、不完善,是网络媒体负效应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媒介政治控制
(一)何谓媒介政治控制
媒介控制是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各种利益群体和经济势力对传播媒介的控制。政治控制是媒介控制的主要方面,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媒介活动为国家制度、意识形态以及各种国家目标的实现服务。政治控制由来已久,古希腊政治学者柏拉图认为,要确保信息传播的建设性作用,建立检查制度是必要的。他还专门制定了检查的规则,甚至认为对于祖先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也要根据政治统治的需要进行删节,荷马史诗也不能例外[4]。当然,这是对政治控制最普遍意义上的理解,随着时代的变迁,政治控制已经具有了新的内容和新的含义。控制这个词汇总是给人一种霸道的感觉,也许没有人愿意被控制,但媒介不是一个绝对理性的概念,不可能完全坚持社会本身的信仰和价值观。施拉姆说:“孩子们花在媒介上的时间超过在校学习的时间,超过睡眠以外的在任何活动上所花费的时间。如果媒体不被限制,我们如何容忍。我们不愿意干预媒介的内容,不愿意监督媒介,不愿意规定它们的表现内容。这一切都是因为,我们不喜欢审查制度,我们担心,自己是否在削弱政治思想上的自由市场。”[5]179但是,我们不得不接受控制,因为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即使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媒介也是在党性原则支配下的舆论宣传工具和“灵魂的工程师”。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控制并非全然不好,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在控制中我们才能够安心地享受自由。网络传播给我们提供了媒介历史上最大的自由和最多的选择,极大地促进了政治民主化的发展,但这种民主并不意味着可以脱离政治制度的约束,政治控制永远存在。今天我们看到的网络无不处于政治控制中,否则人们的自由和选择将无法实现,正如阿尔温?托夫勒所说:“有时候选择不但不能使人摆脱束缚,反而使人感到事情更棘手,更昂贵,以至于走向反面,成为无法选择的选择,一句话,有朝一日,选择将是超选择的选择,自由将成为太自由的不自由。”
(二)网络传播中的政治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