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处罚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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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处罚标准

高速公路处罚标准范文1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驾乘人员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管理。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连接高速公路的城市快速及高速道路,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省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独资、合资或合作建设高速公路,从事高速公路经营。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五条 高速公路规划必须服从国家高速公路的总体规划,并依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进行编制,与其他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

第六条 全省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沿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的高速公路规划是编制高速公路建设计划、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依据。

高速公路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高速公路规划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其征地拆迁费用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 本省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公路建设基金;

(三)国内外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

(四)发行公路建设债券或股票;

(五)国内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投资、捐款、赠款;

(六)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

(七)国家规定或允许的其他筹集资金方式。

第十条 利用贷款、集资修建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修建的高速公路,需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含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收费单位应当在固定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 经批准开征的各项高速公路专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年度使用计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省计划、财政部门审核,由省计划部门汇总下达。高速公路的各种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专款专用。

第四章 建设与养护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规范工程监理,保证工程质量。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的组织工作,由高速公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高速公路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确实无法避开而需占用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标准规范进行,由各路段经营企业具体负责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养护作业时,施工、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按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并设置施工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作业车辆、机械须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保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制止、处理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路路政执勤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持有效执法证件。公路路政管理执勤巡查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九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其范围自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三十米)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种植作物、开渠引水、摆摊设点,以及进行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拆除、移动、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确因特殊需要利用、占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埋设供水、排水、供气、供电、供油、通讯、水利等管道、管线设施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高速公路需扩建时,原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所建相关设施迁移。

第二十二条 公路路政执勤人员应上路巡查,依法纠正、制止各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排除突发危险路况,维护公路完好畅通。

第二十三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行驶,不得随意停车。如因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停车的,必须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

第二十四条 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和处理。

对污染、损坏路产的车辆,公路路政执勤人员可责令其暂停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及时疏导交通。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当事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路产所有者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关的责任,由公安机关并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恶劣气候、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高速公路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公安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恢复交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公告实施,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车辆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限制标准通行时,须持有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单位必须承担为此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运输,还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高速公路经营,应当组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路段的经营管理,包括:路面养护及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管理和维修;高速公路电脑收费系统和监控、通信设施的管理、维修及高速公路的路障清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向使用高速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证高速公路路面平整,设施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明显;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并予以修复,使车辆畅通。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的车辆拯救业务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车辆拯救费用由被拯救车辆当事人承担,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在规划和建设时,应在一定距离内,设立休息区和服务区。在服务区内经营加油站、旅业、餐饮、停车场和车辆拯救维修等业务的,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经营企业转让经营权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不超过三十年。经营期限届满,该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经营企业所移交的高速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高速公路控制区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或使用作废票据及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补交,并可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应缴通行费的三倍。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施工、养护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造成通行的车辆受损坏、人员受伤害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路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速公路是指全封闭、全立交、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的公路。

(二)高速公路用地是指依法征用的专用于高速公路及其配套的收费站、服务区等设施的用地。

(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的排水、交通安全、通讯、监控、养护、收费、供电、供水、照明等设施和防护构造物、界碑、里程碑(牌)、花草、树木、管理用房等。

第四十三条 全部控制出入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汽车专用公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的建设特点高速公路设计行车速度,在中国野外大多按地形的不同,分为80、100、120公里/时三个等级;通过城市大多采用60和80公里/时两个等级。高速公路平面线形大多以圆曲线加缓和曲线为主,并重视平、纵、横三维空间立体线形设计。

高速公路处罚标准范文2

[关键词]高速公路;资产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B4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30-0302-01

1 前言

工程资产作为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具备无形、自然垄断、公益性、规模经济性以及网络经济性等多项特性,与施工进度、施工质量、项目工程管理效果等均密切相关。同时,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行业的快速发展及其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资产存量逐渐增加,但其资产管理工作中却出现了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企业内部管理效果以及工程施工效率,急需进一步改进和革新资产管理。本文笔者主要以高速公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基础,探讨了新时期背景下其相应管理对策,现简要论述如下。

2 高速公路资产管理问题

当前形势下,我国许多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的资产管理水平不足,仍存在多种问题,其中比较明显的主要有:①行业制度不健全:基于行业体制来讲,我国高速公路一般可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种,其产权与所有权均属于国家所有,其中经营性高速公路的资产投资主体较多,投资目标各异,其资产收费的经营权、所有权是相互分离的,这就导致高速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比较复杂,需要科学、合理、可行的行业制度来指导和规范。但就目前情况来看,该行业中尚未建立高速公路资产价值管理制度,且财务核算机制也尚不健全,无法对高速公路工程资产进行准确的登记、评估与入账管理,影响其资产管理效果。②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的“公路法”中,缺乏对高速公路资产管理的规定,且也并未明确界定其资产性质,导致许多项目工程中的资产管理部门较多、权限不明、管理职责不清,无法确切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管理效果不佳。③资产管理工作被分解:由于高速公路资产具备公益性与网络性,故其工程资产需由政府专业部门负责和管理;但现阶段,在许多经营性高速公路中,其资产管理部门已经由原来的交通主管转变为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同一省份中,有≥2个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负责和管理,且其各自的收费与服务标准、养护方法以及管理目的等均存在一定差异,导致管理工作无法有效、统一开展,易造成资产配置不合理或资产浪费、流失等,管理效果并不乐观。④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对于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来讲,其资产实物管理是相互分离、脱节的,有些建设单位的资产管理未依照财务标准规范操作,而是仅仅设置了总账,却并未对明细账进行分类评估与核算,财务设置管理工作不科学;同时,在许多高速公路的资产处置工作中,随意性较强,管理不规范,且并未及时核销淘汰或报废的工程资产,易导致账实不符,政府相关部门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各高速公路资产的实际运用与存量情况。

3 相应管理对策

3.1 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资产管理制度

现阶段,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需依据工程资产的购置、实践运用、后期修理与报废等多项内容,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以便对实际施工中的各项操作行为进行科学指导和约束。其中,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需依照既定的制度规范操作,财务管理部门需严格监督每笔资产的运用过程,避免资金流失或资源浪费,且还需为单位法人建立“制约机制”,以便从上至下的规范资产使用。同时,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还需推行“经济移交”制度,要求资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需及时、准确的报告工程资产保值、增值及其实际存量等,若报告不完善或存在漏洞,则禁止岗位调离;若单位法人违反管理制度,需一视同仁,认真追究责任并对其进行经济处罚,以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资产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3.2 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建设,转变政府职能

对于高速公路建设来讲,其经营管理行业范围较大,涉及领域较广,与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内容均具有密切联系。结合上述中的法律法规缺失问题,笔者建议现阶段政府需依据该行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实践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制度规范,并及时转变自身职能,有选择性地减少行政干预,促进高速公路资产管理工作在制度规范的前提下自由、快速发展。同时,制定和完善与“特许经营”、“转让收费权”等多方面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工程资产管理中的收费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并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督系统,保证对各施工与管理环节均可做到严格执法与全程监管。

3.3 做好高速公路工程资产的清查与审计工作

首先,资产清查。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需定期清查、核实工程中的相关资产,明确清查范围以及具体的工作目标,同时制定清查节点,准确记录账外资产底数,之后依照相关制度与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登记造册;若发现有的高速公路相关资产并未入账,需认真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同时,依照既定的“产权登记管理”规定,对于高速公路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均纳入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并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与考核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以提高高速公路工程资产的清查工作效率。另外,若高速公路资产管理及其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需及时改进管理措施,为以后的资产配置与调拨提供科学依据。其次,资产审计。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的内审部门需客观评价工程资产投资效益,科学分析已有资产投资、预算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改进或革新有效措施,以节约投资,减少资产损失,提高资源利用率及其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 刘雨虹.浅析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与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6,(08):112.

[2] 王巍.探索高速公路资产管理的价值管理问题及其实践[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30):240.

[3] 刘春妮.高速公路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研究[J].决策与信息旬刊.2015,(02):72.

[4] 陈荣.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及对策探讨[J].低碳世界.2016,(21):215-216.

高速公路处罚标准范文3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通常指不按车道行驶,压线、骑线行驶,违法行为有以下三种: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43120,处罚标准:扣3分,罚款100元。

2、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13550,处罚标准:扣3分,罚款100元。

高速公路处罚标准范文4

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张晓东博士,多年来一直关注中国物流。他告诉记者,按照高速公路的运营方式来看,特别是跟国外比,河南高速公路发展公司洛阳分公司人员显然是过多了。但是,以目前全国的水平来看,它还不是最多的。他说:“我们做了一个粗略的统计,就是目前现在十几家高速路的经营性上市公司,每营运公里的营运人员平均是3.1个人,它是4个人,等于是高于平均水平。但是我们这里头找到的一些数据,像个别的,包括像沪宁高速之类的,按照我们查到的它的相关数据,它每公里能够达到5.4个人,甚至有一家是六点多个人。”

2011年3月30号开始深圳共取消了九家收费站, 松安收费站就是其中之一 ,目前这里交通状况是非常顺畅的 ,但是在收费站取消收费之前这里却是另一番景象。

5月17日,交通运输部紧急印发了关于2011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纪律,严格执法,昂贵的运输成本推动了我国物价的上涨。

原因分析:

京佳教育范非凡老师认为造成公路“三乱”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存在于管理制度、管理理念、处罚力度、执法形式等方面。

一、我国缺少全国统一的公路收费站人员岗位体系,缺乏科学管理制度与运营方法。公路管理公司人员臃肿、效率低下。

路网已经畅通,但从管理上看,管理还没有通,体制更没有打通。高速公路收费站中的人员设置包括收费员,养护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目前对于这些人员的定岗定编,我国还没有统一规定。各省有自己的管理办法,并且有相当一部分省市区没有公开。因为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所以人员安排是不是合理,很难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计算。但统计显示,虽然高速公路硬件设施与发达国家已相差不远,但我国运营管理人员配置远高于发达国家。平均每公里高速路的运营人员,加在一起,算管理,算后勤的是3.1个人,其中两个人是收费的,就是每公里就有两个收费员,相当于这种水平。而国外这是没有的。

二、我国公路执法形式有问题,运动式养鱼式执法,围堵模式,力度低,效果差。

一方面,货车司机由于运输利润微薄,不堪重罚,更多的情况下,宁愿少交点罚款换来通行。另一方面则是有些地方的执法部门以罚代管,罚款创收。目前,很多地方公路三乱的治理,确实陷入了养鱼执法的怪圈。

三、缺少法律法规上的支持,处罚不具备震慑力。

对于超限运输等违规行为,很多国家都是以重罚来制约,处罚力度非常大,比如欧洲,每超载一顿,会被罚款2000到3000欧元,是运费的10倍,同时鼓励公众电话举报超载,并给予很高的奖励。德国第一次发现超载,司机会被警告,第二次发现,将面临3个月的监禁,1年内3次超限,会被吊销驾驶执照,终身不得从事驾驶行业工作。韩国对超限的司机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相当于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一旦被发现,会被公路部门直接引导到法院接受法律惩处。日本一旦发现超载,货主、运输企业、司机都会被罚,超过行驶证最大载重量,会处以6个月以下徒刑,以及相当人民币7400元的罚款;美国在罚款外,还会被列入不良记录档案,同时会面临刑事诉讼以及监禁。此外,一些发达国家还在大货车上加装科技设备,一旦超载,车辆就跑不动。

四、对公路管理理念存在问题,只想到收费未能考虑到公路的公益性,未定下收费期限,收费标准太高。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常务理事翟学魂说,他曾经做过专项研究,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如果改变现在的管理机制和模式,高速公路公司现在收费标准下降30%到50%,同样还可以做到盈利。翟学魂说:“比方举个例子来说,说我这一段公路,一共花了比如说1百亿,然后这是我国家规定的路费标准,谁能够帮我在最短的时间里还贷,我就把这个管理交给谁,外包给谁,肯定社会上有一大堆的人说我来吧。然后我保证这个8年给你回收,或者12年给你回收。

高速公路处罚标准范文5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建设也是日新月异,而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快捷、方便、高效的运输方式更是迅猛发展。但是快速发展的高速公路在运营过程中由于管理体制、投资主体等等不同出现了不同程度资产运营问题。

1 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实施的必要性

1.1 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生产社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必然产物,只要是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无论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必然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交通运输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和市场竞争程度日益增加,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一部分。因此,交通运输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现代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1.2 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需要 我国公路资产的国有决定了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是在保护国有资产。目前我国的公路,不管投资主体是谁,也不管属于哪种管理形态、经营管理主体是谁,公路资产所有权均属国家所有,高速公路当然也不例外。基于此,依法对高速公路国有资产实施有效地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设施安全完整,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是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角色所拥有的权利与必尽的义务。

2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初探

近年来,高速公路的飞速发展,为加快我国交通现代化建设步伐,保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指出,中国正在拟建庞大的高速公路发展计划,简称“7918”网,总规模8万多公里,建成后将连通我国20万以上人口的所有城市。随着大规模建设的逐渐消退,公路工作重心必然要转向管理工作,国家建成这么多的高速公路,这么庞大的国有资产,路政管理工作将是我国未来公路发展所面临的重要挑战,特别是国家税费改革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切实把改革公路管理体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行研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新型路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一支高效、科学、合理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队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路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公路法》规定,只有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公路管理机构才具备路政执法主体资格。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绝大部分省份都没有完成路政委派工作,因此形成了前面所提到的多种路政管理模式,导致许多高速公路的路政执法主体和路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不合法。而且目前大量的高速公路公司是由企业来负责经营管理,这些经营企业显然不具备路政执法主体资格,作为企业编制的路政人员也不符合路政执法身份,导致行政执法主体严重错位。二是执法标识、执法程序、文书制作不统一。例如有的交通系统内部执法人员以及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都不认识自己队伍的标志标识,使路政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受到严重影响。

由于路政管理体制不一而出现的政出多门、多层执法、条块分割、地方保护、多重标准、执法不公、执法成本过高等弊端,已经严重影响到了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的统一性、严肃性、规范性,社会反映极其强烈。所以一直以来,由于体制的原因,《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制度,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3 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措施

3.1 经济与行政手段 高速公路与一般公路一样都是经济社会活动赖以进行、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但它所具有的公共性、规模性、非营利性和不可替代性,以及它具有的起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经营风险大等特点,使一般企业无力经营或因无利可图而不愿涉足。这时就应该由政府出面对市场进行干预,承担起提供这种公共产品的责任,组织建设和管理高速公路,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赋予特定企业的垄断经营权。即让一家企业独家垄断,允许企业垄断经营某条高速公路,但同时要对其进行治理,治理方式就是以特许经营为特征的微观规制。政府对高速公路经营进行规制,既适应了高速公路运营发展的规律,又体现了政府宏观经济的目标要求。

3.2 加强成本管理与控制。

高速公路处罚标准范文6

关键词:高速公路;施工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U412.3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高速公路作为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高速公路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化工程,是需要规范的技术,正确的决策思想,高水平的管理及各个部分的互相监督为支撑的。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的施工建设正逐步走向规范法制市场化,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技术复杂、规模大、涉及很多方面的因素,因此对高速公路的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者要根据高速公路施工的特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实现高速公路施工工程项目快速、优质、低耗的目标。

一、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的重点

1、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质是企业各项专业管理和基础管理工作的现场的深化和体现。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就是追求企业专业管理和基础管理在生产现场的最佳结合,实现施工企业整体优化。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施工作业管理、物资流通管理、施工质量管理以及现场整体管理的诊断和岗位责任制的职责落实等。具体优化措施有:

第一,均衡地组织施工生产,实现施工标准化制度化管理。在不影响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结合市场供求,为用户提供经济环保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科学合理的组织施工,从根本上杜绝施工生产中的浪费现象,现场协调作业,发挥其综合管理效益;尽可能地用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产出,真正实现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优化人力资源,组建高素质的施工团队。

第四,加强定额管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物资及能耗降到最低,减少物料积压占用资金。

2、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

所谓的公路施工技术管理,是指以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为依据,通过一定的组织系统,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各种有效和必要的方法,使工程满足设计要求,实现设计目的,最终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它通常包括技术方案的编制、施工过程中日常技术管理、工程测量管理、工程试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工程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囊括了由熟悉与会审图样、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开始到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直至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中的各项技术工作。在技术管理这个层面上主要是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供应与消耗协调一致,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现效益最大化原则,应用科学的计划方法制定最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充分利用时间、空间、人力、财力、物力尽可能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要把企业和国家、当前和长远二者相结合,遵守经济节约的原则。对工程进行全面的技术比较分析,本着节约基建费用,降低工程成本,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第三,要严格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原则,国家经济政策是根据自然资源的特点,依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律以及国家不同时期的技术经济状况而制定的,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如节约木材、节约能源、节约地、保护环境、保护农田、保护历史文物、施工机械化、施工管理科学化等都要严格遵守。

第四,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原则。履行合同约定,落实季节性施工,确保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平行性、协调性和均衡性。要避免施工断断续续资源利用不足,要防止出现突击赶工的现象。

二、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存在问题

1、高速公路施工管理的原则不清楚

(1)经济性原则,加大技术投入程度,使各种原材料可以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选择最合适的方法,从多投入多消耗才能多收益的观念中走出来。

(2)科学合理原则,这就需要管理人员拥有强大的理性思维,施工的每个步骤都要根据标准,科学的进行,才能获得最大效益。

(3)标准规范化原则,在管理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其规范性,不能太随意,只有这样才能使运行方式更有效,才可以使各方面的人力物力资源的作用发挥到最大程度。

2、高速公路施工难度大,建设工期短。

我国大多数高速公路正处在紧张施工中,还有很多正等待施工,但是这么繁重的建设任务与高速公路施工落后的管理方式是相互矛盾的,高速公路的施工管理还没有形成系统化的体制,这种粗放型的管理模式更加制约了工程进度。

3、企业自检没有与监理抽检相结合

在高速公路的施工中,经常会出现未自检就监理抽检的现象,例如在路堤的填筑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填筑分层厚度和压实度,要求每填筑完一层,承包人必须自检,监理要抽检,压实度合格后才能填筑上一层,而不能不按规定范围进行检验,同时也要注意抽检的频率,企业自检,监理抽检,二者缺一不可。

4、施工质量管理不严

在高速公路的施工中,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淡薄容易导致材料存在安全质量隐患,例如钢材管理不善就可能导致钢材生锈变质,如果不及时检查管理,就可能把不合格的材料当合格材料使用,并且管理监督不严,对质量要求不高还会促使施工人员偷工减料现象的产生。这样很容易造成意想不到的质量事故。

5、高速公路的施工不注意安全问题

(1)施工企业被动无自,承建人把工程分包,造成高速公路的施工现场不能很好的贯彻落实关于施工安全的文件。

(2)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不重视,没有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对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传达不及时,安全施工监督力度不够,检查处罚通常只停留在口头上,没有处罚到位,影响施工安全工作的落实。

(3)施工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不能逐级落实生产目标。

6、管理者素质不高,意识淡薄,管理制度缺失

高速公路施工管理的管理者自身素质不高,就使得整个生产管理混乱,而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了整个施工过程不能持续有效地运行,因此,要加强管理制度的建设,使得施工的每个部分都在制度的约束下进行,这样不仅能使得各施工队伍的积极性得到提高,更能提高管理者的威信,而在现代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人们普遍存在着重技术轻管理的思想,管理被置于可有可无的位置,所以管理意识的淡薄是造成生产管理混乱的首要因素。

三、提升高速公路施工管理的对策

1、做好对高速公路施工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为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树立良好的工程意识,开工前要认真学习合同文件、落实岗位职责。施工企业要清楚的明白质量是生存的保证,高速、高效是建立在高质量的基础之上的。

2、充分利用技术交底、促使设计单位完善设计

设计质量高,相对于施工单位、监理和业主也省心。但是,由于我国目前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多,设计单位的工作量大,很难做到精心勘测,精心设计。目前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体制又不健全,造成施工中常常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错误。设计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了施工质量,由于设计地质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吻合直接影响了施工进度,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事情屡见不鲜。因此,充分利用技术交底,促使设计单位完善设计,从源头保证建设质量。

3、落实高速公路质量管理责任制

为了加强质量管理,施工企业实行层层负责的严格管理制度。项目经理部和专业工程施工队逐级落实责任,形成一个整体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成立自检小组,各司其职。项目经理为第一负责人,落实好整个工程的质量管理问题。

4、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质量管理规定

根据工程的合同要求,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程序。在工程开工前,先上报后开工,在施工中,先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申请监理工程师抽检,抽检合格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

5、做好试验段的施工

在修建高速公路全线工程开工之前,施工单位应该先选择一试验路段作为检测路段,认真做好试验路段的施工,通过检测,再结合全路段考虑得出具体的操作施工方法,确定各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及质量控制措施,避免施工过程中施工设计的变化引起的损失,既浪费资源又耽误工期。

6、加强材料的管理

施工所用原材料的费用占整个工程成本中的比重最大,材料的质量好坏是整个工程质量好坏的前提条件。因此,每个工程开工之前,项目经理部要组织人员对原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检测方法和可能遇到的质量问题及预防措施进行充分的施工前准备。认真检查,确保水泥和钢材等材料容易受潮、变质、锈蚀等材料合格。避免材料供应无计划,堆放不规范,无标识牌,要注重材料质量,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合同管理。在材料使用过程中,可随时检查所用材料是否与报批的样品一致,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清除出场,避免不合格的材料用在工程实体中,以控制并确保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符合规范和是设计要求。

五、结束语

高速公路的施工管理是一个复杂、繁琐而具体的管理体系。虽然我国大多数企业在高速公路的施工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但只要管理者根据实际情况再结合上述几点解决方案合理的分析问题的所在。就必定能使我国高速公路施工管理走向制度化、科学化,从而提高施工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安晓峰.谈谈高速公路的施工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7).

[2]陈永权.公路路面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