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处罚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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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处罚细则

煤矿安全处罚细则范文1

建国以来,由于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监察机构共发生了7次比较大的调整。每一次的调整初期都会出现半空白状态,这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在2005年2月,政府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单独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这次调整,基本理顺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初步建立了国家、地方和企业三位一体的垂直监察煤矿安全体系。虽然我国建立了新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但由于我国煤炭工业的安全措施相对比较薄弱,一些重大的矿难事故仍有发生。2014年前三个季度,在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共计发生74起事故,其中14%的是属于较大事故以上的级别(含较大事故),死亡人数共计162人,死亡人数同2013年前三季度相比有所下降。这表明现阶段我国的煤矿安全状况趋于好转,但现阶段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还不是很健全。

2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机制问题

2.1技术投入不足

煤炭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地质条件较为复杂。煤矿一般分为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其中井工煤矿所中比重最大,由于其煤层离地表远,一般选择向地下开掘巷道采掘煤炭。随着开采的深度越来越深,顶板的受压能力,通风等问题尤为突出。长期以来,有关负责人没有意识挖煤的复杂性、危险性和科技含量,致使其对煤矿的技术投入不足。

2.2违法组织生产部分矿主目光短浅

为了眼前的巨额利润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无证生产,过度开采。2013年5月10日晚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的乐平镇大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共致12人遇难,2人受伤。经调查发现大山煤矿事故煤层为擅自偷开煤层,在掘进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该煤层不在批准作业范围内,属非法生产。

2.3过度开采、违规操作部分

矿主被利益蒙蔽了双眼,不按设计施工,在同一作业区内设置多个采掘工作面,煤矿的盲目开采和透支会造成地面塌陷。部分煤矿管理者在实际操作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节约资金不设防爆设备、虚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采用局部通风机送风等,同时工人违章放炮,放炮也不检查瓦斯。2012年2月16日凌晨,湖南耒阳南阳镇宏发煤矿发生安全事故,事故涉险人数18人,其中死亡15人,受伤3人。经调查发现事故原因系违规操作,矿车坐人且人货混装。

2.4安全监管制度未能落到实处

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在我国,对于市场经济发展中各个行业的监管,有效的监管机制离不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干预。我国目前有较多的乡镇煤矿,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只有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有安全监管职能,乡镇有限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利于进行安全监管工作。虽然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已基本覆盖县乡,但由于体制原因,乡镇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从而致使安全监管工作未落到实处。

2.5监察机构与各级人民政府的权责不合理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条规定,在煤矿安全监管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察煤矿安全。然而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2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和其他矿山安全特大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人民政府的权责不合理。

2.6处罚力度较低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煤矿企业的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额仅为20万元,这与私营矿主的利润相比,实在是太低。即使后来处罚金额达到了200万元,但据调查发现,这与煤矿主所获取的巨额利润来比,根本就不值一提,起不到威慑的效果。虽然我国也有相应的刑罚,但依据政府公布的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来看,刑罚的威慑力远远不够,主要是因为各地区在刑事审判的量刑幅度不一样,刑事责任追究与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出现脱节,缓刑、假释和减刑的使用比例较高。

3健全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机制的相应措施

3.1完善法律法规

美国、日本、德国和澳大利亚的煤矿事故的伤亡率极低,这得益于其制定的完善的法律体系,除了制定煤矿安全法律之外,还制定了配套的安全规程和实施细则。因此,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煤矿业相关的法律。①政府应重新划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使其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目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各级人民政府的权责不合理,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难以到位,同时也不能发挥地方监察机构的作用。因此,重新划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是健全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工作的重中之重。②应将技术和设备标准上升到法律层次。我国多起煤矿事故起因皆为设备质量不达标,将技术和设备标准上升到法律层次有利于煤矿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③在立法过程中还可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我国应加强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已经有相对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国家合作与交流,健全我国的煤矿相关法律体系。

3.2对煤矿生产进行突袭式安全检查

由于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安全监察机构实施检查的次数和检查的具体内容,造成了实践中的检查形同虚设,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挥的是事后督查作用。为了保证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突袭式安全检查,应当对于经常性安全检查的次数、内容和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突袭式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以便于监督。

4结语

煤矿安全处罚细则范文2

为及时对安全风险进行管控,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公司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2020〕16号)。

(三)《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陕应急〔2020〕140号)(试行)。

(四)《招贤矿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方案》。

三、主题内容

(一)煤矿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责任主体。总经理对本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负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的重大风险,并按规定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二)矿每月开展由总经理组织1次对各专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排查;每月各专业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2次全面排查;各基层科区、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会议进行报告。

(三)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会议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本专业本月风险分级管控排查情况、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2.制定并报告根据每月生产工作计划,制定下月的风险管控重点。

3.对存在的重大风险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情况。

(四)公司每月召开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会议对检查中的发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控,并建档管理,对需要上报的重大风险及时向上级相关监察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五)安全监察部等业务职能部室对各专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考核的职责,对不按规定报告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对不履行风险分级管控报告职责给予责任单位党政正职罚款100元/次,对公司分管领导按公司章程处理。

四、实施

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招贤矿业安全监察部。

煤矿安全处罚细则范文3

“蜀道难,难于上青天。”行驶在去往古蔺县龙洞煤矿的途中,细小的雪花不断飘落到车窗上,本来就因浓重的雾气而受到影响的视线变得更差,不时有一辆或数辆满载货物的卡车从浓雾中缓慢钻出,在狭窄的山道中擦身而过,不禁让记者想起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黄锦生的话,“四川煤矿安全工作,比上蜀道还要难。可是再难,我们也要在困境中不断前行。”

警示

“2012年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四川省的形势很严峻。”谈到本省情况,黄锦生介绍,四川省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煤矿数量多、井型小,抗灾能力弱,煤矿事故总量大,较大事故集中多发,重特大事故尚未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四川煤矿的特点是薄煤层、高瓦斯,全省煤矿一二级水害327处,很多小井型上不了机械化,顶板隐患严重。2012年8月,发生了攀枝花肖家湾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8人死亡。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更要加强警示教育,严抓安全整改,让事故不再发生。”黄锦生说。

在“8·29”肖家湾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安监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煤矿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将全国煤矿事故分析暨警示教育会上剖析的14起煤矿事故案例光盘等资料,下发到各产煤市(州)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监分局和所有煤矿企业,要求各地、各企业立即开展煤矿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由5名局领导带队赴5个煤监分局,分片区召开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事故分析暨警示教育会,督促各地开展煤矿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泸州市泸县将过去20年来,县内发生的14起较大以上事故进行了整理分析,剖析这些事故的原因,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了县内煤矿企业的整改方案。广元市召开了全市煤矿业主大会,学习传达全国煤矿事故分析暨警示教育会精神,组织煤矿业主集体观看警示教育片。达州市宣汉县组织煤矿业主和矿长召开煤矿安全例会,要求各煤矿在恢复生产之前必须组织从业人员收看宣讲《煤矿事故分析暨警示教育片》。川煤集团将近10年发生的重点安全事故制作成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案例分析图牌板,在每对生产矿井开展了为期两天的以“不忘伤痛,刻骨铭心,牢记教训,警钟长鸣”为主题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强化监管

针对肖家湾煤矿暴露出的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技术管理缺失、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四川省煤监局开展了全面的整改工作,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截至2013年1月,四川省已建成达州宣汉、雅安荥经等10个国家级瓦斯治理示范县,眉山仁寿县等10个省级瓦斯治理示范县,建成达标矿井379处, 28个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已配备总工程师。全省共有301对矿井启动了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建成固定瓦斯抽采系统230套,23个煤矿建成了瓦斯发电厂,装机近8万kw。共完成抽采瓦斯纯量3.88亿m3,利用瓦斯纯量1.71亿m3。“8·29”事故后,全省58处9万t及以下的突出矿井已全部停产。省能源局牵头,制定出台了《四川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启动了四川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目前已评估突出矿井45处,其中具备防突能力矿井41处。省安监局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矿井鉴定戴帽工作,启用了“四川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系统”,组织全省各煤监部门及煤矿单位的专家对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评审,推进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化管理。省局对108处矿井的鉴定报告进行了评审,认可30份报告,责成78对矿井重新鉴定或申请直接戴帽,有5对矿井直接申请认定为突出矿井。

为遏制煤矿事故多发的势头,四川省安办从2012年12月起,组织了11个暗访组,由煤监局局长孙建军、副局长黄锦生等带队,对各地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暗访组暗访了产煤县(区、市)62县次,暗访检查煤矿168矿次,责令煤矿停产整改9矿次、限期整改3矿次。全省各县、市也开展了煤矿暗访活动。

达州市副市长与市安办副主任对开江县星源煤矿进行暗访,通过查现场、查图纸资料,询问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煤矿井下工人,发现了煤矿企业执行上级有关决定不力、煤矿安全管理和投入不到位、煤矿驻矿安监员未实行专职驻矿等问题。暗访结束后,针对发现的问题,副市长要求开江县政府派专人,对暗访组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查整改到位,市安监局进行督促落实。同时,要求开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矿复产复工再次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县级政府“包矿”责任制和驻矿安监员驻矿制度,严格煤矿复产复工条件和程序,严禁煤矿不具备复产复工条件,擅自复产复工。

宜宾市在暗访期间发现,高县、宜宾县、翠屏区、珙县煤矿问题较多,于是,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宜宾市经信委、四川煤监局川南分局等有关部门,对上述县的县长、分管副区县长及安全监管局长进行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约谈。

2013年1月9日,省局会同省监察厅对达州市南江县和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县长、分管副区县长,以及安全监管局长进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约谈,指出了各地在煤矿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现场管理不到位、通风设施不够完善、人员培训制度落后等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建立现场管理制度、加强通风、注重培训等意见和建议。

针对特点抓安全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南监察分局负责宜宾、自贡、内江等4个市、18个县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现有煤矿425处,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81处、高瓦斯矿井183处、瓦斯矿井161处;煤层自然发火矿井115处;已调查水患矿井中1类水患矿井18处。

“川南分局把握煤矿安全的客观规律,抓住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煤矿安全工作。”黄锦生介绍说,2012年年初,川南分局开展了以春节安全管理为主的“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春节前,印发了煤矿节后复工复产条件和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狠抓复工复产煤矿工作方案、程序和标准落实;春节上班后,针对其他煤矿还处于春节停工的实际,分局对辖区16对国有重点煤矿开展了为期两周的集中监察执法活动,重点监察煤矿瓦斯防治、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水患治理、隐患排查、采掘头面审核、领导下井带班、“六大系统”建设等落实情况,共查出隐患345条;在夏季,组织了“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防治水专项监察;在秋季,强化了建设项目、粉尘防治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重点检查;“十”后,分局每周派出3~4个督查组,会同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督查,推动复工复产验收按程序和标准进行。

在监察工作中,川南分局坚持“监察进度服从监察质量”原则,每矿次投入监察力量不少于4个监察工作日,以瓦斯治理、防治水和建设项目为重点,指导县区监管部门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推动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2012年,分局共监察煤矿482矿次,查处隐患3 982条,责令停产整顿矿井46矿次,责令建设矿井停止施工89矿次,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2矿次。2011年,分别对筠连县巡司二煤矿等7家非法违法生产企业给予行政处罚;2012年四季度,会同宜宾市安全监管局严肃查处瓦斯三级报警矿井,对3处矿井实施分别处罚10万元以上罚款,责令12对矿井停产整顿。

与2008年相比,2012年,川南煤矿的事故量下降59%,死亡人数减少58%。黄锦生说:“川南分局开展对应不同时段的‘一年四季抓安全’工作,使川南地区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误报也要查”

泸州市位于四川省东南部,市辖古蔺、叙永等产煤县都处于群山环抱之中,交通条件相对较差。“泸州市的煤矿瓦斯灾害较为严重,是煤矿隐患排查工作的重点。可是煤矿企业几乎都在大山里,检查一个煤矿就要开车行驶上百千米山路,耗费一整天时间,以现有的人力根本无法实现所有煤矿完全监控。因此,我们启用了煤矿瓦斯远程监控平台,解决了这个问题。”泸州市安监局副局长张继林介绍说。

泸州市煤监局吸取“8·29”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教训,通过采掘头面预先审批、“四个煤量”控制等措施,强制要求采区巷道没有完善前不得施工回采巷道,新施工的主要巷道必须布置在岩层中,规范煤层开采顺序;通过机械化采掘工艺改革,提高单采单掘工效,压减采掘头面数量,减少井下作业人员。全市有30对矿井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27对矿井建成安全高效矿井。市辖3个产煤县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均通过省煤监局的考核验收,9万t及以上规模的生产矿井均按规划进度通过了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验收。

为了将这些措施落到实处,及时发现、迅速消灭瓦斯隐患,泸州市建立了市、县煤矿瓦斯远程监控平台。市安监局印发《泸州市煤矿安全监控三级报警调查处理制度》规定:对瓦斯超限时间超过60min、瓦斯传感器值大于或等于3%、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停机(指工作风机和备用风机均停机)持续时间超过60min和煤矿监控掉线超过120min的报警信息,一律认定为煤矿瓦斯安全监控系统3级报警。一旦安全监控系统发出3级报警,煤矿值班领导必须及时组织排查、及时处理。除传感器故障原因造成的误报警外,煤矿企业必须立即撤出全矿井或局部危险区所有作业人员,并接受县安全监管局调查处理。县安全监管局在收到安全监控3级报警的信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3人的煤矿安全监控3级报警调查处理小组,前往报警煤矿,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上报市安监局备案存查。

煤矿安全处罚细则范文4

按照省政府07年33号明电的规定,分局组织召开2008年第四季度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联席会议,旨在通报今年前三个季度的工作,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振奋精神,团结一致,共商对策,更加扎实地抓好煤矿隐患排查、瓦斯治理、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及近期的各项工作,控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面实现今年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前面,我们共同传达学习了国家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会议纪要》,部分市县监管部门和企业交流了瓦斯治理的经验。

下面,我代表分局作一发言。

一、今年1-9月区域煤矿安全及监管监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煤矿事故情况

今年以来,区域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煤矿,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回头看”,继续深入进行煤矿关闭整顿和瓦斯治理,开展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区域煤矿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1-9月区域煤矿发生事故40起,死亡47人,控制在省下达进度指标内(全年指标86人),百万吨死亡率为3.63。其中,xx市发生事故27起、死亡34人(xx区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达县发生事故4起、死亡6人,xx县发生事故3起、死亡7人,xx市发生事故4起、死亡5人,大竹县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xx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xx电集团公司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xx煤矿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在年指标控制进度内,百万吨死亡率5.17;xx市发生事故10起、死亡10人(xx市发生事故4起、死亡4人,xx县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xx区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在年指标控制进度内,百万吨死亡率1.73;xx市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均发生在xx县煤矿),百万吨死亡率5;广能集团公司、xx市南江县和xx市xx县未发生事故。其中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5人(xx县大坪煤矿1.10水害事故)。

10月份已发生事故6起,死亡7人(xxxx市招勋三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2人,xx县青山煤矿发生运输事故死亡1人,xx市红旗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xx(xx煤矿)北井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xx市黑石溪二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xx电集团公司金刚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

(二)今年煤矿事故的主要特点

1、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1-5月发生事故15起、死亡19人,6-9月发生事故25起,死亡28人,前五个月平均每月不足4人、百万吨死亡率2.95,但后四月平均每月达7人、百万吨死亡率上升到4.3,百万吨死亡率上升了46。事故发生除与6-9月气候转换、天气炎热、雨季等自然因素导致煤矿事故高发有关外,还与近几月煤价较高、煤炭供不应求、电煤供应紧张,部分煤矿安全认识不到位、安全与生产关系处理不当、抢产量赶进度有直接关系。

2、从事故类型看,顶板事故死亡24人、占51,其它事故死亡8人、占17,运输事故死亡6人、占13,水害事故死亡5人、占11,瓦斯、放炮事故各死亡2人、各占4。加快支(护)机(械)电(供电)运(输)等基础建设、从根本上提升办矿条件和管理水平、落实现场安全监管,有效减少和控制一般事故,仍是当前区域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

3、从考核煤矿安全整体水平的百万吨死亡率来看,仍大大高于全国、全省水平,特别是xx、xx市煤矿事故百万吨死亡率还很高。区域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煤矿的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还亟待增强和提升,还远没有达到可防可控的程度,抓好区域煤矿安全及监管监察工作仍任重道远,需要经过我们艰苦长期努力。

4、出现了今年第一起瓦斯事故。达县新桥煤矿8月6日发生水仓掘进工作面瓦斯窒息事故,死亡2人。该起事故死亡人数尽管只有2人,但从事故发生的原因看,其事故教训值得认真总结。一是矿井没有按《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专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二是矿井采空区没有按照规定标准封闭严实,倒风季节导致采空区有毒有害气体进入矿井作业区(xx富源煤矿曾发生过该类事故致死六人);三是向掘进面供风的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将进入矿井的采空区废风送入掘进工作面;四是矿井瓦斯监控系统不完善,没有在该掘进面和局扇安装点设置瓦斯探头,起到自动报警监控作用;五是现场安全管理失控,瓦斯检查空班漏检,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掘进面瓦斯积聚的事故隐患;六是作业人员在停开局扇情况下仍冒险进入作业点作业;七是从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看,上至业主、矿长,下至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都表现出了低瓦斯矿井从业人员对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的蔑视,这是最严重的、最危险的隐患。

(三)1-9月分局监察工作的主要情况

1、累计监察各类煤矿459矿次(已大大超过全年三项监察计划数),其中国有重点煤矿44矿次、国有地方煤矿16矿次、乡镇煤矿399矿次。

2、累计查出隐患2259条,实际完成整改1863条,隐患整改率92。

3、查处煤矿事故40起,结案37起,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3人。

4、累计作出行政处罚100矿次(国有重点1矿次、国有地方4矿次、乡镇煤矿95矿次),责令停产整顿7矿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28矿次;经济处罚73矿次,罚款527.48万元,其中事故罚款431.58万元,预防性监察罚款95.9万元。

二、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煤矿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技术管理力量缺乏

大部分煤矿没有按《加强小煤矿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配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煤矿技术负责人,以及采掘、通风、机电运输和地质测量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使煤矿的主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无法落实;

2、采掘部署不正规,“两改”进展缓慢

(1)部分矿井重采轻掘、掘进单进水平低、采掘关系失调,安全生产秩序不正常(仍实行前进式开采);

(2)大部分矿井采煤工作面仍使用木支柱、金属磨擦支柱,主要运输、回风大巷没有布置在岩石中,且采用裸巷、木支架、磨擦支柱、碹石支护等原始形式和方式的较多。在对巷道进行维护时,没有制订和落实管理维护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致顶板事故多发;

(3)溜煤眼和急倾斜人行上山的管理不到位,设计溜煤眼时没有防止堵塞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上没有严禁人员私自进入溜煤眼的规定和措施,急倾斜人行上山没有可靠的防坠措施或坚持伪倾斜布置,致溜煤眼和坠落事故多发;

3、“一通三防”工作不到位

(1)大部分矿井没有专门设置“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通风瓦斯管理工作不落实,达县新桥煤矿瓦斯事故发生的教训值得区域煤矿特别是绝大部分低瓦斯矿井认真汲取;

(2)部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区域性防突工作不落实,矿井“抽、采”或“抽、掘”失衡,瓦斯预抽达不到抽采指标的规定安排掘采作业,部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制定和落实确保瓦斯抽采达到国家规定指标的监管措施;落实局部防突的“四位一体”措施不到位,进行瓦斯预抽后没有进行效果检验便安排生产,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实行不严格等;

(3)部分开采突出矿井同一突出煤层的矿井,迟迟没有按规定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申请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4)矿井“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没有定期测风调风,未按质量标准要求设置通风构筑物和设施,矿井主要通风构筑物质量差,个别矿井采区仍使用风帘控风,施工煤层上山局部通风管理不严格;煤矿用安全仪器仪表(风表、瓦检仪、各种传感器、自救器等)没有定期送检和维护;不经审查批准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造成通风系统混乱和“三超”等;

(5)未按规定建设井下瓦斯和安全监控系统,井下探头和传感器数量不足,设置位置不当,且没有定期校正,风电、瓦斯电断电闭锁装置不可靠;

(6)与相邻矿井、采空区贯通,实测矿井总进风与总回风差距很大,矿井通风系统不独立、不可靠,个别矿井主要通风上山断面极小,矿井通风阻力大、总风量不够;

4、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

(1)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选用符合各类矿井井下使用要求的电器设备,并定期整定、校验,井下仍存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个别矿井擅自甩开井下漏电保护安全装置;

(2)提升斜坡的安全保护装置(特别是跑车防护装置)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斜坡提升用连接装置未定期作抗拉试验,且与平巷用连接装置混用;斜坡提升管理不到位,提升时井底车场所作业人员未进入躲身洞,部分煤矿井底车场躲身洞位置不当;部分煤矿使用的斜坡运输车辆无“ma”标志;

5、排水方面存在缺陷

个别煤矿主要排水设备缺检修水泵,主要排水管路无备用,有的没有并联运行;

6、放炮管理不到位

(1)个别煤矿放炮人员配备不足,采用流动放炮形式进行井下放炮作业;

(2)井下放炮作业后,没有按规程规定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并及时处理;

(3)井下违章用放炮器作导通检查,违章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爆破器材,井下放炮母线仍使用铁芯线且固定铺设;

7、其它方面存在的问题

(1)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按446号令的规定落实现场监管不力;

(2)改扩建煤矿擅自增加井口(系统)、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计划、擅自修改设计、边建设边生产、不按设计工期组织施工等;

(3)部分县仍存在非法煤矿、非法生产的现象,个别地方甚至非法开采发生事故;

(4)部分煤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投入等问题。

(二)在监管监察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安全监管力量不足,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1)个别县区仍没有按省政府规定落实安全执法队伍和人员,个别产煤县安全执法队伍中配备的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人员比例达不到省局规定的50以上,且部分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煤矿安全业务和行政执法知识培训,业务水平和能力不能适应监管监察工作的需要;

(2)个别县区没有严格按省政府规定落实煤矿驻矿监管的制度,没有切实解决好驻矿监管员的津补贴、补助、待遇和为其履行职责进行培训、购置安全装备、解决车辆费用等,驻矿安监员待遇低、素质不高、队伍不稳、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部分县驻矿安监员工作定位不准,没有将主要职责放在代表县监管部门监督煤矿按审批同意的采掘面和入井作业人数组织生产、防止煤矿越界开采、禁止煤矿擅自增加井口(系统)的等非法违法生产的关键上来,个别煤矿仍有非法生产情形,而驻矿监管人员竞熟视无睹,使驻矿监管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2、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亟待改进和加强

(1)个别县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的政策措施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彻底。工作中考虑本地的基础条件、利益、关系较多,对执行上级政策措施打折扣,致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改善提升不大、不快,与先进地区的差距甚至逾来逾远。如在实行煤矿采掘工作面审核、入井人数核定公示方面,个别县区监管部门把关不严,出现了煤矿报多少审多少,有的矿井批准了十多个掘进面;

(2)“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隐患不是没有发现,而是发现后没有及时处理。一些同志存在着一些思想顾虑,遇到困难缩手缩脚,不敢碰硬;对一些重大隐患和问题,虽然也采取了执法措施,下达了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指令,但是没有跟踪落实,致使一些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治,出现同一隐患在同一矿井多次重复甚至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怪圈”。

3、监管监察“合力”亟待增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依法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够,发挥基层监管力量抓面、煤监机构抓点、攻坚、破难的作用不够,个别基层监管部门对煤矿监管乏力,甚至还有为煤矿说情的情况。

4、对中介服务机构缺乏有效监管。部分中介服务机构重收费、轻服务,没有认真履行维护管理职责,部分中介机构为收费,帮煤矿说话,不惜造假作假,已影响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推进。如投入巨额资金建设的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各级瓦斯监控平台,由于管理维护不到位,使部分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几乎瘫痪,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大部分监控平台正常上线率仅30左右。

5、对煤矿的工作指导不够。一方面煤矿安全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二方面煤矿基本的安全技术管理力量缺乏,短期内又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二者反差很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服务亟待改进和加强,以暂时弥补煤矿技术管理力量严重缺失的不足。

6、据部分县煤矿安全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情况看,还普遍存在下列问题

(1)行政执法工作亟待规范。一是使用执法文书不规范,应使用的执法文书没有使用,如个别处罚案件缺现场检查笔录,普遍缺复查意见书、立案决定书、调查取证等;二是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不规范,矿井基本情况描述不细,隐患没有尽可能地定量描述,大量使用风量较弱、支护差、监控系统不完善等语言;三是现场处理缺乏针对性,个别隐患现场处理决定不当,如停止使用、停止作业、立即封闭等,应从服务、指导和便于煤矿实施的角度增强针对性;四是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没有闭合,处罚执行依据未存档,隐患整改情况没有及时复查和处理(罚);五是对应予处罚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如对部分地区矿井通风系统不独立没有按重大隐患查处,对没有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不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没有防尘设施、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无证上岗)、安全仪器仪表未定期送检、作业现场安全设施不齐全(运行不正常)等没有严格按相关法规处罚(理),对擅自增加井口(系统)、开采保安煤柱、越界开采等没有按相关规定处理处罚、移送关闭等;六是选用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当等。

(2)检查煤矿矿次虽多,但执法效果较差,特别是促进煤矿按期整改隐患的机制未形成,致同类隐患重复出现,我们曾调阅了某县对一煤矿的检查记录(文书),发现各级监管监察机构、部门每年到矿检查达数十次之多,但每次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都基本相同,长期下去不但将有损监管监察执法机构的执行力,而且严格要求属失职渎职行为(关键时候将成为执法不到位的证据),必须彻底加以改变。

三、下步工作意见

四季度是全年工作的重点,也是历年工作的难点,我们要按省局部署,采取扎实有效措施遏制事故,全面抓好煤矿安全及监管监察工作。结合区域煤矿安全工作实际,要切实抓好以下工作重点。

(一)抓好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防治

今年以来,省内宜宾、乐山等地连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仅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就已发生二起,特别是一些之前没有瓦斯动力现象和从未发生过突出的高瓦斯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其深刻教训值得认真汲取。为此,省局专门下发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紧急通知》对该项工作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分局与市县监管部门共同研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并发了文件,我们要共同督促煤矿抓好落实。

1、进一步落实防突工作责任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防突实施队伍。防突专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由有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资格证持证上岗;专门防突实施队伍操作人员是煤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由有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上述人员必须严格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实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凡一个环节不落实或不到位,严禁组织生产。

煤矿业主和矿长必须全力支持并督促检查防突机构和防突人员的工作,既要赋予其保障实施职责的权力,如停产权、撤人权等,又要督促工作到位,坚决防止“麻痹大意”、“应付了事”和“走过场”。

2、严格实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交换图制度,确保“抽掘采”平衡。所有矿井从十月一日起要严格按省局规定分类实施交换图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如实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瓦斯地质图、通风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瓦斯抽采系统布置图和瓦斯超限断电控制图并及时上报和交换。

3、凡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必须纳入市、县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监管到位”工作体系建设示范矿井,实施重点监管。

4、完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措施。有条件开采保护层的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无条件的,优先选择布置超前岩巷,对突出煤层实施穿层钻孔网格预抽等区域性防突措施,突出煤层瓦斯预抽达到国家标准各企业标准后方可进入煤巷施工。

5、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监管制度,规范定期和动态检查煤矿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四位一体”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的行为,对措施制订、实施、修改、完善、创新和效果检查的责任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科学管理,督促煤矿严格实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6、必须严格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凡xx山矿区开采k1煤层的矿井,一是在今年底前,必须按规定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二是直接申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为突出矿井。逾期既不申请鉴定又不申报认定的,坚决停止生产、作业。对应该鉴定而没有鉴定的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将从严追究有关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对煤矿应该申请鉴定而不申请鉴定导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一律按蓄意违章指挥追究责任。

我们必须向煤矿讲清楚:一是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机理十分复杂,xx县双岔河煤矿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在820米,超过原认可的始突标高200余米,今年汶川地震后省内煤矿发生突出又出现了许多不可预计的因素,切不要等到发生了事故再去“后悔”和“采取措施”;二是根据近期发生的一些突出事故来看,部分煤矿不是先有动力现象再发生突出,而是突然发生突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关闭矿井,加之许多煤矿根本没有可靠的地质资料,故提前采取措施抓好“预防”是完全正确和主动的唯一办法;三是一个小型煤矿实施“四位一体”防实措施的投入也就是数十万元/年,瓦斯抽采是高瓦斯以上矿井都必须建立的,瓦斯抽出来还可以利用,每年花数十万元买到“平安”是值得的,也是应该的。相信煤矿在明白相关规定和道理后,会主动做好鉴定和防突工作的。

(二)坚决抓好煤矿瓦斯治理

国家、总局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十分重视,今年八月专门以国务院安委办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对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了32条指导意见(分局已向大家传达学习)。区域xx、xx、xx三县市是省上的示范县,也是瓦斯治理的重点。根据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各县各煤矿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全面把握“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监管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的基本内涵和要求。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是对瓦斯治理工作的总结和深化,既是经验总结也是工作要求,强化现场管理是瓦斯治理的根本,完善通风系统是瓦斯治理的基础,有效的监测监控系统是防止瓦斯事故的重要保障,强化瓦斯抽采是瓦斯治理的根本措施,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我们一定要积极组织监管监察人员并督促煤矿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深入研讨,全面把握体系内容、标准,更好地贯彻实施。

二是要督促煤矿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性保障。优化生产布局要从设计、准备、生产等环节全过程体现和落实,必须科学安排生产,按能力、定员组织生产,保证生产秩序稳定,必须坚持正规开采(主要运输、回风大巷要布置在岩石中,要实现后退式开采),在生产准备与接替、采煤方法和工艺满足瓦斯治理的要求,必须严格按要求实施煤矿采掘面、入井人数核定和公示制度,坚决杜绝擅自增加采掘面和入井作业人数生产、施工。

三是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认真制订工作规划、优化系统、整改隐患、确保投入,全面实现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的要求。

在矿井通风系统方面,必须达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系统合理就是矿井通风系统要优化,采区通风系统要完善,采掘面通风系统要合理,要实行分区、独立通风,严禁不合理串联、无风、微风;设施完好就是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并保持完好无损,主要通风巷道有足够的断面并保持巷道不失修(某煤矿回风上山断面仅只有0.24m2);风量充足就是矿井总风量、采掘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保证有足够备用系数;风流稳定就是要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局扇通风要符合《规程》要求,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必须考虑防灾需要,低瓦斯矿井也要推广使用。

在抽采达标方面,必须达到“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要求。多措并举就是地面抽采与井下抽采相结合,因地制宜、因矿制宜,把矿井(采区)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多种措施结合起来,加强瓦斯抽放;应抽尽抽就是凡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把煤层中的瓦斯最大限度地抽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压力);抽采平衡就是要求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包括开采解放层)的进度与采掘衔接相协调、平衡,使采掘生产过程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或保护有效的范围内进行;效果达标就是通过抽采,使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可解析瓦斯含量均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指标。

在监控有效方面,必须达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要求。装备齐全就是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昼夜正常运行;数据准确就是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校正,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实时反映监控部位瓦斯的准确浓度,其他传感器反映监控场所的真实状态;断电可靠就是当瓦斯浓度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dw系列开关必须停止使用);处置迅速就是要制订瓦斯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种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作出反映,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使事故和异常得到有效控制。

在管理到位方面,必须达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要求。责任明确就是要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上至董事长、总经理、总工,下到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都要明确自己的具体职责(责任、技术管理体系);制度完善就是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对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并不断改进和完善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瓦斯检查、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瓦斯排放、机电设备防爆检查等);执行有力就是要加大贯彻执行的力度,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坚持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监督严格就是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是要督促煤矿在本月底前完成单井瓦斯监控系统的升级,逾期没有完成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加强单井瓦斯监控系统的监管,确保正常运行;督促加强矿井瓦斯监控平台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年底前正常上线运行率达到80以上,对管理维护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市县煤矿瓦斯监控中心要制定瓦斯超限和各种危险情况的处罚预案,并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准确地处置各种险情,对煤矿重大瓦斯超限险情,要果断命令煤矿停止作业、断电闭锁、撤出作业人员,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处山区煤矿要积极与科研单位合作解决监控系统防雷电问题,据学习时请教专家,前不久龙滩煤矿的瓦斯爆炸事故火源很大可能是雷电所致,特别是致全井监控系统瘫痪可能性极大。

五是要落实专人,从十月一日起,按省局会议纪要分级实行交换图制度,国有重点矿交换到分局,年产九万吨以上煤矿交换到市局,其余煤矿交换到县局。需要提出的是,xx、xx个别煤矿还没有专门技术人员,实施这项工作还有一定难度,建议各县可联系组织一些短期培训,以推进该项工作的顺利实行,促进煤矿有计划组织生产,杜绝抽掘采失调。

六是要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和技术指导。要严格煤矿瓦斯治理的安全准入,将煤矿瓦斯治理工程作为煤矿新建项目核准、“三同时”审查的重要内容;要将瓦斯治理体系建设作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大执法力度,强力推进体系建设工程;要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对煤矿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建设工作监管监察的标准,并严格对照检查和执法;要把瓦斯治理体系建设纳入监管监察工作重要内容,加强对煤矿、基层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服务。

(三)抓好煤矿水患的治理

煤矿水害防治,是煤矿除突出、瓦斯灾害的又一个重点,各县要根据自身实际督促煤矿抓好防范,特别是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是重点。一要督促煤矿摸清矿井水害;二要要督促煤矿根据矿井水害情况针对性编制《矿井防治水措施》和《矿井防治水预案》,并严格实施;三是有水害威胁矿井,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四要要督促煤矿特别是业主要确保防治水的人、财、物、设备、技术及经费的投入;五是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在汛期要坚决停止生产。

(四)以顶板灾害治理为重点,抓好煤矿事故防治

为全面预防煤矿事故,最近,国家局相应下发了加强顶板、机电运输、粉尘、水害等灾害防治的通知(已放分局网站上),要督促煤矿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区域煤矿安全工作实际,要全面防范和大幅度减少煤矿事故,必须以顶板灾害治理为重点,兼顾机运、放炮、火灾、其它灾害的防治。

在顶板事故防范方面:一是要加快煤矿支护改革。采煤工作面要尽可能使用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铰接顶梁或柔性掩护支架,坚决淘汰木支柱,逐步淘汰金属磨擦支柱,采空区必须作回柱放顶和充填处理;巷道应优先采用锚索、锚杆金属网喷浆(砼)和金属支架等支护方式控顶,并使用前探支架作掘进面的临时支护,淘汰木支柱(架)支护巷道,逐步淘汰不支护巷道。二是要推行后退式采煤方法,减少采掘压力影响、破坏。三是要加强对巷道维护工作的管理,减少巷维事故。

xx市部分煤矿在开采下分层煤炭时,受原开采上分层煤炭时留下的煤柱威胁,工作面经常出大面积冒顶,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我们共同要督促上述煤矿聘请专家攻关,制订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在预防机电运输事故方面:一是要注意设备选型,防止继续选用淘汰设备;二是要加强对设备的维检修,杜绝不符合规定设备进入井下;三是要加强对设备、系统的整定、校验,保障正常运行;四是要加强对各类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严禁私自取消安全保护装置;五是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六是要加强要害场所的管理,严格执行“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的规定;七是要严格劳动纪律和岗位管理,杜绝误操作等。

在预防井下放炮事故方面:一是要严格放炮人员管理,严格执行非经培训合格人员禁止从事井下放炮作业;二是要严格执行井下放炮时的人员清点、警戒、三人连锁、放炮后检查等管理制度,杜绝违章作业;三是禁止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放炮器材和设备,井下放炮坚持使用好水炮泥;四是要严格按规定处理残炮、拒爆等。

在预防其它事故方面,主要是要加强对井下人行上山、溜煤眼的安全管理,急倾斜人行上山禁止做成直巷,应分段或伪倾斜布置,井下溜煤眼应有防治堵塞和堵塞后的处理措施,禁止人员进入溜煤眼作业。

在预防煤矿火灾方面,随着煤矿井下机电运输设备的大量使用,值得各县各煤矿高度重视。一是要高度重视火患、火险,重视防火意识和基本知识的培训,发现火险立即处理;二是机电运输设备的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随时能发挥保护作用;三是井下电缆、皮带、风筒等必须达到阻燃要求;四是井下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防灭火器材;五是矿井建立可靠的监控系统;六是凡是有自燃发火倾向煤层的煤矿,必须按规程规定完善预防和处理措施方可组织生产。

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必须加强对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以预防和减少“三违”实现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目的。

(五)抓好对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

当前,部分煤矿将进入资源整合实施阶段,容易导致盲目施工和违规生产事故,分局专门制发了《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当前主要应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是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到位,并落实责任防止其违规组织生产,关闭后需要利用的井口,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利用时间和顺序进行。二是实施资源整合矿井的审批手续必须齐全。三是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且对煤矿建设施工、监理负主体责任。四是必须按《初步设计》的施工组织顺序和劳动组织计划,编制月、季、年施工组织计划,并按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施工期间严禁生产煤炭,根据设计在煤层内施工的少量工程煤,必须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月按规定核定并严格检查,严禁以施工为名生产煤炭;五是督促煤矿严格按设计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施工,确保建设项目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六必须按《初步设计》的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和按规定程序进行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七是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八是所有资源整合煤矿都必须真正实现国家十二部委一个证照、一个生产系统、一个管理班子、统一生产经营的“四个一”规定。

(六)抓好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从根本上提升煤矿办矿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实质,就是利用煤矿安全生产的最新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装备,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生产模式和习惯,对小煤矿的生产模式、管理方式、采掘技术和工艺及煤矿通风、运输、供电等安全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改造,提高采掘面单产单进,减少采掘面数量,优化安全生产系统,从而加强现场安全监管,从根本上提升小煤矿的办矿条件和管理水平,实现“多出煤,少出事故,少死人”的目的。各煤矿、各级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一定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下定决心,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总体部署,把小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作为抓安全、促生产、快发展和深化煤矿关闭整顿、瓦斯治理、隐患排查等首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分局根据省安委办《关于推进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08〕73号)、四川省小煤矿安全高效示范矿井建设现场会精神,结合区域煤矿自然条件及安全生产现状,提出了《推进小煤矿安全高效示范矿井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县各煤矿要将该项工作作为近三年抓煤矿安全的主要工作,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典型引导,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地抓好小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主要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抓好宣传发动工作,讲清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促进煤矿特别是业主自动地、主动地、积极地投入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二是要结合煤炭资源整合、开发和煤矿长远发展规划,高起点、高标准抓好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在煤矿的办矿条件上要逐步提高、从严把关,主要运输回风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岩石内,不准采用前进式开采,逐步消灭裸巷支护形式,主要巷道断面和风量应有足够的备用系数,从源头上推动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三是积极引导有条件煤矿尽可能地推广使用采掘机械化,做到应上全上,掘进面不能采用小型综掘机的煤矿必须实现机械装矸;四是根据煤矿隐患排查、瓦斯治理、关闭整顿和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矿井采掘机械化建设规划,对矿井通风、供电、运输、防灭火、安全监控等系统进行全面整治,从根本上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五是必须改变传统落后的采煤方法、回采工艺和作业制度,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煤炭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六是要通过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为煤矿培训一批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采掘运机械的维护管理人才。尽管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主要内容是采掘运机械化,但二者绝不能简单划等号,绝不能因自然条件方面的缺陷而阻碍安全高效矿井的建设。

(七)进一步明确基层监管责任和标准,强化现场监管

根据分局调研的情况,建议各市县要以防止“三超(超能力、强度、定员)”生产、越界开采(含开采保安煤柱)、擅自增加井口(系统)为主要标准,作为基层特别是驻矿安监员的监管标准,进一步落实责任,建立现场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防止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作业)。能够实现此目标,就解决了区域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同时,也只能通过驻矿安监员才能真正落实到位,务请作为重点工作加以落实。

煤矿安全处罚细则范文5

【关键词】 四川小煤矿 职业卫生 现状 存在问题 对策措施

随着煤矿经济形势恢复性好转,职业卫生投入也普遍有所增加,实现了职业卫生状况的总体稳定,但四川煤矿的职业卫生形势仍未实现根本性好转。本文就目前四川小煤矿职业卫生现状、存在问题、、有效整改的对策措施与大家共同探讨。

1 煤矿职业卫生现状

1.1 法律法规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形式的发展,国家又相继颁布了《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等等,成为了目前煤炭行业职业卫生执法依据[1]。

职业卫生工作职责分工以来,四川省安监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要求开展对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管工作。同时针对四川省职业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包括煤矿)组织编写《四川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1.2 管理体制

传统职业卫生管理是被动的管理,是在人们活动中采取安全措施或事故发生后,通过总结教训,进行“亡羊补牢”式的管理。主要表现在:(1)侧重追究工人的操作责任,忽视创造本质安全的物质条件;(2)侧重事故的追查处理,忽视事故发生前的潜在危险性分析,是一种被动的事故管理;(3)凭经验和感觉处理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没有由表及里地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去深入分析研究,是一种表态的、定性概念多的安全管理;(4)没有在设计、基建、生产等环节的技术评估中纳入安全评价;(5)没有把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挂起钩来,缺乏对安全经济学和危险损失的研究;(6)没有重视人机工程学、安全心理学的研究。

近年来,四川省加强了职业卫生管理一体化工作,现代职业卫生管理的特点是:(1)变纵向单科为横向综合,推行全面安全管理;(2)推行安全预测,做到预防为主;(3)推行系统安全工程逻辑分析;(4)推行反馈原则指导下的安全评价;(5)推行本质安全。

2 煤矿职业卫生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2.1 法规不配套,没有处罚细则

煤矿安全监察新体制已经建立7年了,虽然国家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是一个框架性的大规范,不可能在每一个细节上对其性质作出界定,适应法律法规上都作出很详细的规定,再加上出台这些法律法规的专家毕竟实践上有局限,还有许多没有考虑到的东西。

目前执法的主要依据有:《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等,无法与四川省煤矿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2.2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完善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是煤矿经营状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质量为本”的理念渗透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四川省的煤矿安全管理,一方面,正在从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迈进,在控制职业病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职业卫生管理的现状仍然不尽人意,问题多多。

2.2.1 煤矿从上至下存在较严重的急功近利的思想

企业被推向市场后,人员多、负担重、负债高等问题影响了企业对安全的投入。部分企业领导存在重生产、轻安全思想;特别严重的是某些地方煤矿经营决策者都是农民出身,实行矿长责任制以后,很容易急功近利,缺乏从后劲着眼的人才培训和储备战略。

表现为或在煤炭市场恢复性好转的形势下急于摆脱困境;或在采掘失调情况下急于恢复正常生产;或为追求更大利润,片面追求生产而使安全处于从属地位。

2.2.2 职业卫生专业管理人才缺乏,管理层次不高

煤矿工作风险大、报酬低,难以吸引人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相对缺乏,管理层次难以提高。

现今煤炭企业的职工,大多是农民工、轮换工、合同工、协议工和临时工,他们文化水平低,又没有专业技术,心理上缺乏市场考验的能力、主人翁意识和集体观念。

2.3 四川煤矿职业有害因素危害形势严峻、不容忽视

煤矿井下粉尘、噪声、振动、高温、高湿、不良、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因素的重视程度不够[2]。

2.3.1 粉尘

在煤矿井下回采、掘进、运输及提升等各生产过程中以及煤矿地面煤台和发运站大部分作业中,几乎所有的作业操作(如打眼放炮、清理工作面、装载、运输、转载、顶板管理、翻罐笼、给煤机、振动筛以及卸煤机等)过程中均能产生粉尘,煤矿工人长期在粉尘环境中工作,可引起各种疾病,如尘肺病、肺气肿、尘源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等。危害最大的是尘肺病(矽肺、煤肺等)[3-6]。

2.3.2 振动与噪声

长期接触手传振动与噪声不仅会引起局部振动病和噪声性耳聋,而且会对人体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产生不良影响,例如:异常心电图、异常脑电图、高血压等。这些身体状况异常虽然不会危及生命,但是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生活质量,目前未给予足够的重视[7]。

2.3.3 高温高湿

工人在高温条件下作业主要的生理功能改变表现为体温调节功能失调、水盐代谢紊乱、血压下降,严重时可导致心肌损伤、肾脏功能下降。高湿的工作环境则使工人的两手等处发生皮肤糜烂,同时也容易诱发皮肤病[2]。

2.3.4 不良(姿势)

不良(姿势)对工人的影响在发达国家已经引起高度重视,在我国仍处于研究的起步阶段,还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空间狭小,工人经常在不良(姿势)下工作,不适当的强迫性或工具很容易引起工人的职业性肌肉骨骼损伤疾患,如局部肌肉疲劳和全身疲劳,反复紧张性损伤和腰背痛等[2]。

2.3.5 有毒有害气体

采掘过程:井下采煤和掘进过程中,煤层或岩层中存在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硫化氢便用逸散到工作场所。

放炮过程:井下采煤工作面炮采和掘进工作面放炮过程中会产生炮烟,炮烟的成分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和氨。

2.5 职业卫生事故频发

近几年来,四川煤炭工业一直在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强调“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尽管如此,职业卫生事故频发几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已经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症[8]。

职业卫生事故频发的原因:一是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问题突出;二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三是行业管理弱化;四是煤矿安全投入不足;五是煤矿安全科技水平低;六是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七是煤矿安全法制建设亟待加强;八是职业卫生资金投入不足;九是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没有落实到位。

3 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状况的对策措施

煤矿职业卫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从法律法规、科技进步、行政执法监察、工伤保险、宣传培训等方面采取措施,并力求使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真正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1 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和监察工作效率,强化政府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职能

为此,一方面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和有关执法部门的积极配合;另一方面,需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高行政执法和安全技术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煤矿安全监察要突出重点、分类监察、量化考核指标;要建立起促进企业和地方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新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

3.2 强化煤矿各级领导、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责任

应通过职业卫生宣传教育等措施,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 ,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同时,要建立职业卫生责任体系, ,科学地进行责任分解,使每个岗位、每位职工都明确自身的职业卫生责任,建设企业职业卫生安全文化。

3.3 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企业安全状况的好转

煤矿灾害治理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加,应大力开展安全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煤矿防治粉尘、毒物等方面的新技术、新装备,并为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建立高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基础。

3.4 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

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都在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践中产生,都是能够产生良好效果的管理办法。各煤矿要深入实际,善于归纳总结、提炼职业卫生管理的好经验、好方法,使之系统化、理论化,以便再运用于实践,使煤矿的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层次、水平得到提高和升华。

参考文献:

[1]邓舜发.煤矿安全监察中存在问题的探讨.煤矿安全,2004,35(1):4-6.

[2]刘卫东,张岩松.浅谈煤矿井下职业危害对工人健康的影响及防治.当代矿工,2006,12:24-25.

[3]侯传之,张秀娥,葛铭.煤矿接尘矿工的健康状况调查.中国辐射卫生,2006,15(2):233-234.

[4]张铭强,廖俊强,丁小青,等.三明市某煤矿粉尘和气体危害分析.职业与健康,2006,22(22):1930-1931.

[5]方新.新建大型煤矿粉尘危害现状分析.安徽预防医学杂志,2006,12(1):15-16.

[6]李津,林青,李希彬,等.煤矿地面作业环境中的粉尘危害调查.中国职业医学,2002,29(6):62-63.

煤矿安全处罚细则范文6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国发号及各级有关要求,深化“双基”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监管与执法检查,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坚决防止较大以上事故,积极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全面建设“安全矿业、绿色矿业、和谐矿业”。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煤炭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风险意识,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形成目标明确、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

2、进一步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考核奖惩办法等。

(1)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总工程师和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分公司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8次,总工程师和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2)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矿井必须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三、建设科学先进的技术保障体系,夯实安全生产根基

1、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要严格执行《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载体,深入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全面提升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和调度质量管理水平。

2、加大安全投入。各煤炭企业必须按照各级规定,制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折旧和科研费用,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隐患治理、装备改造和科技攻关等资金投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3、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两个重点和顶板管理、提升运输两个薄弱环节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从严、从深、从细排查安全隐患,做到不留死角。坚持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ABC三级管理,挂牌督办,确保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六落实”。

4、严格执行煤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要健全完善矿井设备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交接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淘汰国家明令禁用和超过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坚决把好设备进入关和维修关,保证按标准要求使用和维修设备,坚决杜绝伪劣煤矿机电产品、无煤安标志产品、非防爆产品进入井下。

5、强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按照国家四部委全面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开采的总体要求,以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为重点,逐矿研究制定机械化改造方案,全面推进煤矿机械化进程。采煤工作面能上综采的必须上综采、不能上综采的可实行上普采;掘进工作面实现机械化装载,煤巷、半煤岩巷实现机械化掘进;运输长度超过10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采用架空乘人装置、平巷人行车运送人员,运煤必须使用带式(或刮板)输运机,最大限度减少串车运输。

6、不断提升信息智能化管理水平。坚持科技管矿,加强横向交流,加速采煤、掘进、支护、运输、通防、防治水等实用新技术现场转化,不断推进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应用井下采掘自动监控系统和物探、长距离掘进通风、变频节能、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新技术;推广锚网喷一体化、光面爆破等新工艺;推广应用新型防灭火材料,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活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逐步提高矿井科技保安的基本能力和信息智能化管理水平。

四、推进“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1、扎实抓好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方案,落实分管负责人,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按规定期限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并定期对现有各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2、健全预报预警预防机制。要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签订预报、预警协议,健全防范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处置机制,严格执行逢大雨、暴雨、暴风、强雷电等易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的规定。

3、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各煤矿要不断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要重点加强相邻矿井的区域联防,定期交换作业图纸,及时互通生产情况,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机制。

4、建立煤矿矿情及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库。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健全煤矿基本矿情、应急管理、矿井图纸等档案库,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为紧急情况下应急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加强对灾害威胁严重矿井的重点监控,切实提高煤矿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水平。

五、严格资格准入,强化企业管理队伍建设

1、严格管理人员资格准入。矿井必须设立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机电、通防和防治水等副总工程师及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任命的煤矿矿长、总工程师、从事生产安全管理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各级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的学历和井下工作经历,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以上人员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担任。新提拔任用矿长、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任职资格“一票否决”。

2、强化对煤炭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煤炭企业集团、分公司和各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副总工程师(以下简称煤炭企业管理人员)实行上岗证制度、约谈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1)资格认证和上岗证制度。企业集团总经理及分管煤矿生产安全的负责人、各分公司及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总工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副总工程师的任命必须事先征求煤炭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由煤炭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认证,具备任职资格的,由集团公司行文公布并上报备案。

探索实行上岗证制度。具备任职资格的分公司经理及以下煤炭企业管理人员要逐步取得由煤炭主管部门颁发的“市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未取得上岗证的不得上岗。现有相关人员要按规定限期取得上岗证,否则不得担任相应职务,矿井不得组织生产。煤炭主管部门要研究出台“市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管理细则”,规范上岗证管理。

(2)约谈制度。对责任心、事业心不强,大局意识差,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相关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个别约谈,或由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约谈小组进行约谈,并纪要备案。

(3)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煤炭企业管理人员年终须撰写个人年度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的向矿、公司或集团报告个人的思想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各煤矿、公司、集团要向煤炭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煤炭主管部门要对煤炭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及时掌握管理人员的思想状况、工作实绩,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煤矿“三位一体”考核管理,进行考核奖惩。

六、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全面提升煤炭企业职工队伍素质

1、加强安全培训和人才培养。要继续抓好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要着力抓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下井人员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实习期不得少于4个月,并签订师徒合同,实习期间不得独立作业。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必须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充分发挥我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作用,不断加大煤炭企业急需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通过与煤炭院校合作、分层培训、以师带徒等途径和组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技术创新等活动,解决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匮乏问题。完善人才表彰激励机制,严格按有关规定提取人才专项资金,制定培养、吸引、留住人才的规定,积极推行技术津贴、专家津贴等措施,调动专业人才的工作积极性。

2、提高职工劳动保障水平。煤炭企业要关心煤矿职工生活和身体健康,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意外伤害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落实职工入井津贴、劳保津贴及福利待遇。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提高职工收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向相关部门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研究采取防治井下粉尘、有害气体、高温、噪声等危害的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

3、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通过电视、报纸、网站、板报等,大力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及时宣传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广泛推行精细化管理、手指口述操作法等先进管理模式,深入开展安全诚信企业建设活动,把安全发展理念真正落实到每个企业、职工和岗位,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纵深发展。

七、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1、加大安全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驻矿督查员制度,加大安全执法检查的频度、广度和力度,特别是在春节、“五一”、“十一”及汛期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重点时段,制定大检查方案,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矿井的拉网式检查和“回头看”力度,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2、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格按照劳动定员管理,严肃采掘计划,从严查处“三超”、“三违”、超层越界、盗采和开采保安煤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严格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凡涉及“三下”开采、放顶煤开采等特殊开采,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组织技术“会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否则坚决停产整顿。要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等非法行为。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执法处罚力度。凡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加大安全考核力度。要进一步深化煤炭企业“三位一体”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细化考核标准,严格考核程序,提高管理干部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严格按照《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加大对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