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合规教育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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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教育

保险公司合规教育范文1

关键词 健康稳定 转型 合规需求

一、保险市场合规的现状

“合规”是由英文“compliance”一词翻译而来,2007年9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中明确指出: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员工和营销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放开保险市场后,保险市场早已不再是人民保险一枝独秀时代,多家保险主体纷纷进入,保险市场进入了群雄逐鹿的时代,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市场竞争是非理性的竞争,部分企业在重规模、速度,轻效益、质量的经营思路下,过度倚重费用激励的管理方式,引发了各个层级对短期利益的过度追逐,形成各企业多元化的价值观。在市场上,手续费率和可用费用率成为市场行为的指挥棒。通过各种方式套取费用,用于商业贿赂和谋取私利,“小金库”、账外账的问题屡见不鲜。以保费论英雄、依靠铺设机构、争夺资源拉动增长的发展模式,形成了保险业全行业的“粗放型”管理的行业特征。这种粗放型管理和恶性的竞争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不仅仅是各公司违规成本的大幅度增加,也导致了行业“三高一低(即高投入、高消耗、高成本和低效益)”的状况,企业经营效益差,更重要的是这种违法违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行业的信誉,公众对保险行业没有信任度,保险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受到影响。

(1)市场的不规范和非理性竞争。如前所述,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的不规范与无序竞争,各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主要采取了拼手续费、拼价格、拼费用等低级的非理性的竞争手段,导致了费用的不合规现象的大量出现,导致了从承保到理赔的主要经营环节的违规行为的大量出现,财经纪律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与此同时,这种恶性的竞争,价格的混乱状态也导致客户的购买心理变为谁的价格更便宜就去哪里买,市场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当市场处于一种粗放型发展状态时,这种现象已经是不可避免的。

(2)监管力度不足和违规成本低。监管力度不够,违规成本低,从外部的监管来看,各地保监局人力有限,面对众多的保险主体与3~4级的分支机构,只能选择问题比较突出,有代表性的机构进行检查,达到以点代面的目的。开出罚单的金额还不足以达到敲山震虎的效果。没有检查到的机构经营管理者仍心存侥幸;从内部的监管来看,各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没有实施深入的问责,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往往流于形式,或文过饰非,或姑息迁就,事后处罚基本上以教育为主,下不为例,违规的成本过低,造成经营管理者没能从思想上认识到违法违规的后果的严重性。

(3)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淡薄是关键因素。保险业各主体尽管考核机制不尽一致,但最终结果都是在要经营效益的同时,还要考核基层公司的保费规模、市场份额。各级经营管理者在发展与合规的尺度的把握上差异较大,部分经营者在市场不是完全规范的前提下,为获取更多的保费,更大的市场份额选择了违规经营。

二、合规经营对保险公司发展的影响

保险市场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保险市场的初级阶段所决定的,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保险市场正处在一个转型的关键时期,这种转型将推动内外环境的变化,合规经营将成为转型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也将加快企业合规化的进程,转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

(1)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近年来,保险投诉、行政处罚案件逐年上升,凸显出合规管理对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和保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几年来市场的无序竞争,全行业都付出巨大的代价,不仅是经济上的,还包括行业的形象与声誉。加强保险合规管理不仅成为当前保险业规范经营的当务之急,更是全行业的共同认识。

(2)有助于保险公司防范声誉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及员工的违规行为,使公司遭到处罚,不仅经济利益受损,同时会使高层的管理人员陷入尴尬的境地,使员工和客户的信心和忠诚度削弱,并造成公司重大的战略举措被迫放弃或搁置。监管处罚只会造成一时的财务损失,更重要的是耗费巨大精力、财力建立的良好声誉会遭到腐蚀。而当合规成为公司的一种文化,成为员工与经营者的共同理念,违规行为将成为众矢之的。

(3)有助于保险公司发展自身的合规需求。出于短期经营业绩的考虑,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对保险监管政策采取抵触和规避的态度。而当市场转向规范,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为了获得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在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设置合规部门后,不仅不会抵触和规避,而是会以一种开放的心态来对待,会在公司内部宣传合规理念、培育合规文化,使之成为公司的基本经营理念。当合规成为一种自发自觉的行为时,保险监管的政策将变得易于执行。

(4)有助于锁定管理者的合规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是掌握在公司管理层的手中,合规部门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行为没有否决的权利,但它有权将发现的违规事项不受阻碍地报告给公司更高层级的管理人员。公司的各层级的管理者都是违规风险的首要责任人,没有任何理由来逃避承担责任。

(5)有助于培养员工的合规自觉性。合规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员工知悉监管规定与内控要求,便于提高员工的主动合规意识,增强员工的合规责任和合规自觉性,降低过失违规与主动违规的概率,进而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合规的从业人员队伍。

(6)有助于公司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保险公司建立合规部门后,上传下达有关监管政策和信息将由合规部门来完成。它要负责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最新的监管政策,提供有关合规建设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确保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精神,及时发现主堵塞公司管理中的漏洞。

三、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措施

虽然,各中资保险公司已借鉴国际金融业的经验,开始重视合规管理机制和设立合规部门的重要性,但目前,合规管理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合规经营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依法合规还只是留于表面。保险业的合规管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议实施以下措施:

(1)构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建立合规第一防线。内控建设与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有效的组织保障和科学的运行程序,是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保险监管部门要总结这几年来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出台相关的合规管理指引,为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指引,改变以往哪里出现问题治哪里的治标不治本的局面。保险监管理部门在保险公司经营全过程监管,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更要分析违规背后的成因,光堵不疏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要协调相关部门来解决,从而规范市场行为,从根本上避免违规问题的再度出现。保险公司也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进行完善,不断更新,上下保持紧密的沟通,使经营活动做到有规可依,不给违规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提高管理者的合规意识,有效落实对管理者的问责制。企业管理者的内控合规意识是决定企业发展的关键,经营管理者具有决策权,经营者的观念决定企业的发展思路。要加强对管理者的培训,要着重于对管理者进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教育,要将树立合规观念、强化合规意识放在首位,树立正确的发展观与业绩观,筑牢合规思想防线,坚守合规经营底线,这样保险企业才能朝着健康发展的目标前进。过去存在的很多违规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就是问责机制尤其是对管理者的问责机制的缺失,违规成本过低。乱世要用重典,矫枉过正。在合规的过程中,要严肃处理违规问题,强化问责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最主要的是建立各级机构的管理者对严重违规行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制度,要将领导干部的任免与晋级与合规经营有机结合,提高违规成本,筑起依法合规的防火墙。

(3)加强企业合规培训,培养全员合规文化。在全行业、全员范围内开展深入的合规教育活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绩效观以及职业价值观和道德观,将合规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努力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在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上达成高度的统一。积极倡导和营造“以合规为荣,以违规为耻”的作风环境和文化氛围。制度不能改变人,但文化可以改造人,培养公司的合规文化的同时,也将培养出一大批合规经营的人才。

(4)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的各类监督审计以及合规部门的建立与建设,健全组织架构,充实管理与专业人员,充分发挥其合规监督的职能。一方面,充分利用公司内外部审计的结果促进企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推动审计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全员的力量,对违规事项可以进行举报,实现全员的监督管理,对举报事项查实后切实进行处理。信息技术力量是合规管理人员的一个薄弱环节,在进行合规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利用信息技术将内控合规和风险防范工作系统化。要实现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将现有业务流程进行全面的梳理,从内控合规的角度提出更为完善的业务需求,完善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同时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可以实现一些非现场的监督与检查,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数据的分析、汇总,从而使合规人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成为可能。

(5)提高产品性能与服务,提升客户的消费理念。保险公司的竞争与其产品的同质性存在一定的关系,由于各家公司产品性能上没有太大的差异,所提供的服务也基本一致,经营的是完全竞争型的产品,而不是具有垄断性的产品。为此,人保公司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就要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技术创新、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企业文化方面入手,开发有特色的产品,提供有特色的服务,从而形成异质性(别人不能复制)的产品,避免更多的竞争,给公司在创造价值和降低成本方面争取到更多的利润空间。新产品的开发要适合不同类型消费者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有增加值的服务,要符合客户的真实需要,是真正的“标新立异”的经营。对消费者来讲,保险也是一种商品,能够在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时,又能有实惠的价格,优质满意的服务,这才是消费者的首选。通过产品与服务的特殊性、优质性,才能吸引消费者,从而转变消费者过去购买保险货比三家,只比价格的消费理念,使其更看重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品牌与服务等方面的软实力,综合性地进行判断选择。当客户的选择标准回归理性时,以价格、手续费等非理性的竞争手段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必将从另一种角度推动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

保险公司合规教育范文2

3大作用助力理财规划

保险业是管理风险的现代金融服务业,能够在保障财富、财富管理和促进财富创造等5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提供财富保障

保险的财富保障作用通过事前防范和事后补偿来实现,这是保险最传统的功能和作用。

事前防范是保险套司通过风险教育、风险提示、减炙防损措施,提高投保人的风险意识,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事后补偿是指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稳定投保人的生活。2002年以来,我国保险业累计赔款与给付4000多亿元,在应对重大灾害事故,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完善财富管理

保险对财富的管理既包括个人和家庭财富的管理,又涵盖了企业和社会财富的管理。

从个人和家庭财富管理的角度看,保险能帮助个人和家庭对财富进行有效运作和合理安排,实现生有所托、老有所养、终有所安,全面提高人的生活品质,这是对投保人的物质财产、身体健康等财富进行的最基本管理。

从企业和社会财富管理的角度看,保险业具有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能够有效管理企业和社会财富。如美国的保险公司通过为养老金计划提供投资产品、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服务。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自觉服务大局,参与社会管理,推动了社会财富的整合和创造。例如,为企业提供年金管理服务,目前养老保险公司已经受托了295家套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资产16.3亿元。

促进财富创造

保险对于推动财富创造,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技术创新 保险为技术创新提供有力保障,降低创新者面临的风险,通过推动技术创新来促进财富创造。

促进投资保险业通过发挥资金融通功能,为经济建设积累巨额长期资金。

拉动消费保险业的发展有助于稳定百姓对未来消费预期,降低全社会预防性储蓄总量,增加人们的即期消费。同时,保险业发展有助于规避信用消费中的风险,鼓励未来收入预期比较好的消费者通过信贷扩大消费。

4点建议促进健康发展

为了促进保险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险业还要在以下4方面继续努力。

优化理财服务

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保险所提供的理财产品和理财服务具有更加安全、兼顾保障的行业特色。如投资连结和分红等新型寿险产品的推出,实质上就是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资金运用,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代客理财服务,实现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保险公司要紧紧围绕行业特点做文章,提供安全适度、保障充分的理财服务,促进投保人的财富保值增值。

丰富保险产品

人们的保险需求不断升级,越来越把保险作为一种理财手段,用来解决养老、健康、教育等方面的问题。一些保险公司推出的新型理财产品“居安理财”、“华泰理财”等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要根据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和购买能力,通过产品创新不断丰富保险理财产品,不断推进保险理财产品大众化,开发兼顾安全和保障的理财产品,使消费者看得懂、信得过、用得上。

加强人才培养

丰富保险理财产品,提高保险理财服务水平,关键在于培养好和使用好保险理财人才。缺乏人才,是制约保险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其中保险理财人才的缺乏更为突出。据有关中介机构测算,我国保险专业理财顾问的需求量为12万人,但保险理财人才队伍建设现状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要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搞好对保险理财人才的吸引、发现、教育和培养;要积极引进发展保险理财业务急需的人才,形成尊重人才、使用人才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学习,加强培训,制定培养保险理财人才的计划,把培训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措施。

保险公司合规教育范文3

关键词:分业经营;人寿保险信托;发展途径

1993年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1995年以后陆续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提供了分业经营的法律依据,之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设,最终构建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分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相分离、金融机构中各子行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相分离、各子行业内部业务相分离的一种分业管制机制。与之相对的就是混业经营,以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主要标志,以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为推动力,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国际趋势。众多学者都在研究中国是否应跟随国际趋势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但鉴于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暂时且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继续实行分业经营。在坚持分业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各行业之间为了拓展业务、扩大利润来源,积极寻求多元合作,如出现了银保合作、银信合作等多种组合经营形式。2014年5月4日,中信信托与信诚人寿强强联手,联合推出高净值客户①专属品牌“传家”,在国内首次实现信托与保险结合,回归信托本源业务,保障家庭财富的世代相传[1]。在分业经营模式下,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组合的这种全新的金融创新业务如何发展壮大,对信托与保险开辟新的合作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1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递进性

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保险是规避风险、为自己及家人提供未来生活保障的重要手段。但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伴随着无法预知的风险,风险也变得复杂化,高额保险金并不能完全消除投保人的顾虑,特别是受益人为未成年人等情况时,受益人能否按照投保人的设想享有保险金利益,已经成为新的风险问题。融合人寿保险和信托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是降低这个风险的极佳工具。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是一种信托产品,但这种信托产品是围绕人寿保险合同展开的,根据该产品与人寿保险合同的递进性关系,可以将其划分为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有财源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和人寿保险权益信托产品。

1.1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

以人寿保险金为信托财产,由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期满保险金给付发生时,由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金交付信托机构,并由信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保险金进行管理和运用,将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给受益人[2]。在这种信托产品中,信托公司不负责代交保险费,只需要凭借专业知识对人寿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以此拥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1.2有财源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

与有财源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相对,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也常被称作无财源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财源是指除了人寿保险金之外,委托人(人寿保险的投保人)所合法拥有的其他财产。有财源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是指将委托人的财产与人寿保险金一并交给信托机构,由其进行管理运用,使受益人的财产得到统筹规划、通盘管理,获得最大收益。

1.3人寿保险权益信托产品

这是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中的高级形式,属于金钱债权信托,在美国被称作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信托财产是与人寿保险合同相关的一切权益,如代缴保费、保存和管理人寿保险单、申请人寿保险金的理赔、依据投保人的意愿对人寿保险金进行管理处理、分配利益给受益人等。在3种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中,它的受托人责任最大,但权利也最大,如果没有任何过错,所获得的报酬也是最大的。上述3种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存在递进关系,层层叠进,在发展中人寿保险金信托作为最基本的组合形式最先出现,随着保险和信托关系的深入发展,进一步产生了后两种信托产品。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看,现阶段我国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主要是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因此,在后文中如不加说明的话,提到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均指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

2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共赢模式

在一般的信托产品中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而在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中则涉及到四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险人,且由于保险人的介入,使得各方当事人的主体有了更深层次的涵义,通过它们之间的组合互动,实现了共赢。

2.1真正解除委托人的后顾之忧

购买人寿保险的目的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受益人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解除后顾之忧,但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受益人由于年龄较小或是心智有障碍不能有效使用保险金的情况,还可能存在法定监护人侵吞、挪用保险金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非但不能使保险发挥其经济保障的职能,反而会引来歹徒的觊觎[3]。然而,将信托与保险结合形成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则保证了人寿保险金的安全性,信托公司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管理运用人寿保险金,真正起到了免除委托人后顾之忧的作用。

2.2保障受益人利益,合理避税

受益人既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也是信托合同中的受益人。签订人寿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的最终目的就是让受益人能够按照委托人(即投保人)的意愿享用人寿保险金。在下列情况下,投保人会选择签订人寿保险信托合同:一是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二是受益人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如受益人挥霍无度致自己或家人有陷于贫困之虞者、受益人因酗酒或吸毒等恶习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等[4];三是人寿保险金的额度比较大,受益人管理起来比较吃力;四是受益人的多个合法监护人之间有争议的;五是委托人想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规划受益人对人寿保险金的使用,如结婚时给付多少,创业时给付多少等。无论哪一种情况,各方当事人都是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使其能够真正地享用到人寿保险金。另外,对于受益人来说,人寿保险信托产品还可以合理避税。许多国家都规定有高额的赠与税、继承税,而将人寿保险金的收益分期分批次给付受益人,就使得每笔金额达不到纳税规模,合理合法地减少了纳税额。目前在我国赠与税等税种还在筹划中,避税的效果不明显,但至少可以少缴纳一笔所得税。

2.3提高服务水平,实现资源共享

人寿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都是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产品是金融服务,能否长久地发展下去取决于提供的服务是否完备且高质量。鉴于受益人的特殊情况,将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服务和信托机构的受托投资理财服务结合起来,发挥各自的优势,既能提高各自的服务水平,又能扩展业务和增加利润。另外,将人寿保险和信托组合在一起,还可以整合、创新二者的经营方式、营销渠道,信托公司可以利用人寿保险公司丰富的客户群体资源,保险公司也可以利用信托公司为客户提供更加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

3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人寿保险信托方面的法律法规空白

我国信托业起步较晚,历经整顿,初见曙光,现已形成了以“一法三规①”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一法三规”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空白,对信托业的长久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与发达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们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将成为信托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在我国信托业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大背景下,至今仍没有专门针对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甚至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提到人寿保险信托,完全是一片空白。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发展人寿保险信托的过程中就会导致定位不明确,进而重新陷入中国信托业的长期整顿中。

3.2信托机构频现兑付危机

近年来,信托业兑付频频拉响警报,这也暴露了信托业潜在的巨大风险。据成都金融投资报报道,中国信托业经历了2009年以来的“野蛮生长”后,2014年兑付洪峰到来,新一轮兑付开始在信托市场上爆发。2014年以来,包括中诚信托、新华信托、山东信托、长安信托、中建信托、华润信托等在内的19家信托公司均暴露出或陷入兑付危机,涉及的信托产品多达22款。虽然有的信托产品已化险为夷完成了兑付,但也有部分到期的信托产品一直没有拿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人寿保险信托产品虽然是人寿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组合的一种产品,但归根到底是一种信托产品,人寿保险金的管理运用是由信托公司来运行的,如果信托机构本身存在问题,内控水平较低,那么人寿保险信托乃至信托业都不能得到长久稳定的发展。

3.3人寿保险信托的教育短板问题突出

从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来看,随着理财需求的增加,人们对信托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人寿保险信托既能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又能满足投资理财需求,迎合了大众的心理,从而促进了信托业的快速崛起。我国信托业起步较晚,历经多次整顿,由于广大群众收入有限而且投资理财意识不强,特别是信托机构兑付风险事件频发导致信托声誉降低,使人们对信托业存在误读,不相信和不了解信托已经成为人寿保险信托发展的桎梏,与银行、保险等其他金融支柱比较,信托业的社会认知度还较低,投资者的教育短板较明显[5],而投资者对于人寿保险信托就更为陌生了。

3.4监管部门的分立不利于监管

在混业经营国家,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当事人可以由信托机构和保险公司中的一个主体来承担,投保人直接和这个主体沟通达成合同即可,不会存在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之间的沟通,这样就减少了在运作过程中的协调沟通带来的麻烦,也减少了相应的费用支出。而在中国,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分立,各司其职,在人寿保险信托运作中需要信托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必要的协商,投保人也要分别与信托机构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使得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当事人的协调沟通繁琐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作为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有其自身的风险,而人寿保险信托产品集合了保险业的风险和信托业的风险,却又不是风险的简单叠加,这就凸显了风险监管的重要性。作为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分别由保监会和银监会中的信托监管部来实施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容易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使得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只能在夹缝中生存,缺乏操作规范及具体目标,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发展。

4分业经营模式下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发展途径

4.1制定并完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法律法规

伴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我国应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都已颁布了《信托业法》,而且正是在台湾地区颁布了《信托业法》之后,台湾的人寿保险信托才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在制定法律法规和修订现有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适当加入关于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内容,弥补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法律法规的空白,并进一步使之完善。在信托、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推出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专用法律法规,以引导并促进该产品的发展。同时,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完善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的内容,使之对于各方当事人来说更加具有适用性。在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必须把眼光放开,在坚持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兼容并蓄,并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实现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6]。

4.2提高信托机构的内控水平

首先,信托公司应该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控制机制,运用具备丰富投资经验的信托从业人员,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保证人员年龄、学历、知识结构配备合理,从保险金运用的多个层次开展风险管理,始终如一地从受益人角度出发,多层次、多维度对保险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面对的风险和后果进行调查、审核、总结,尽可能地降低风险,为受益人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其次,要控制风险的源头,即加强对信托公司从业人员基本素质的提高。信托公司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业务培训、业务竞赛,完善职工奖惩制度、客户监督投诉制度、同行评分评价制度,提高他们的风险管理意识,增强对客户的责任心,使他们能够恪尽职守、审慎有效地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最后,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退出机制。一旦出现风险信号,信托公司应马上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退出机制,千方百计保护委托人的财产安全,甚至是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在制定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退出机制的过程中,应结合官、产、民、学多方意见和建议,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充分讨论后予以确定,在实施过程中还要注重随机应变、与时俱进。

4.3宣扬信托理念,解决信托教育短板问题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有义务教育、引导和帮助投资者,应当利用自身业务的宣传渠道、各种媒体、各种适当的手段普及和宣传人寿保险信托知识,使广大群众能够基于自身的需求了解人寿保险产品的功能与作用,使更多的投保人树立人寿保险信托的意识,能够为自己所购买的人寿保险产品办理相应的信托计划,从而真正地解决后顾之忧。另外,应该意识到广大群众不了解人寿保险信托的真正原因并非是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本身,而是中国现阶段人民群众对信托的认识程度不够。因此,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学者、专家来研究信托,以此来增加信托的社会关注度,同时也可以为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例如:学习日本为信托研究提供一定的研究基金和奖励;在各种基金会课题申报过程中,可以有指向性地批准申报信托研究课题;在高校教育中,可以为各个专业增加信托知识讲堂,为将来的潜在客户提供一定的信托教育机会,宣扬信托理念。

4.4协调分业之间的关系,有效调整监管体系

在分业经营模式下,要使得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简单化并有效运行,应该由保监会和银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应的协会(如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金融协会等等)出面,积极协调人寿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能够共同为了投保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更好地结合在一起。此外,我国应进一步分步骤有效地调整金融监管体系。首先,将信托公司的监管部门从银监会中妥善地分离出来,成立信托公司的专属监管机构,配备专业信托人员,以此促进信托机构的快速发展,这样也为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提供了有利的成长环境及运作环境。其次,随着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发展,可以适当考虑成立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专业监管机构,针对这种组合产品制定专门的规范,并且可以进一步开发出更多的将保险和信托组合的新产品。同时,尽量调动投保人和受益人的积极性,协同信托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这些自律性组织,实现多方监管、多方共赢,推动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发展。

5结论

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大环境下,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作为保险和信托联姻的新产品崭露头角,但与混业经营模式下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相比,业务发展更加复杂化,面临很多问题。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应该抓住一切机遇加快发展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并针对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努力进行协商沟通,进而促进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发展壮大,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真正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人寿保险信托存在的基础是“受人之托”,是以投保人或受益人对信托机构的信任为存在前提的。2014年5月,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出台,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届时,公民及组织机构将拥有社会信用代码。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及不断完善,将进一步推动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

作者:管延芳 单位:吉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刘伟.保险信托联姻掘金基建蛋糕[N].北京商报,2014-01-23(7).

[2]闵绥艳.信托与租赁[M].2版.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58.

[3]王晓曦.中国推出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2.

[4]马琳琳.人寿保险信托在遗产规划中的应用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3:52-53.

保险公司合规教育范文4

【关键词】保险业;合规;经营

党的十报告指出,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科学发展。对于这一科学论述,落实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上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保险业在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保障体系、防灾减灾体系、社会管理体系等关系全局的“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些都表明保险业将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为了适应这种新情况新变化,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便变得日益重要起来。

一、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所谓依法合规经营就是保险公司要坚持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规范自身行业行为,保证正确的经营方向,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经营原则。“依法”就是要守法,不违法;“合规”就是要符合政策要求和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1]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在保险企业的发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

第一,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的根本要求。保险公司与一般的企业不同,其基本责任和义务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保障和有效地管理社会风险,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并维护社会稳定。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依法合规经营就是整个行业健康运转的奠基石;离开这个基石,就没有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和永续经营。

第二,依法合规经营是整个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需求。面对整个金融市场,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可以大大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实现稳定发展。依法合规经营,可以阻止保险公司内部的意外事件及问题发生,全面监控公司业务流程,降低公司内部风险,从而可以更好地规范保险业务管理。[2]

第三,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有力保障。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猛,保险公司面对的市场风险也在变大。要在风险变幻的市场经济大潮中站下阵脚并取得大的发展,必须通过认真地辨识、区分、回应和监控风险,有效地了解真实信息,降低企业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

联系当前保险业现实,可以发现,虽然我国大部分的保险企业进行了依法合规经营机制的有益探索,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作为一项重要的经营理念和行为准则,还没有得到深入的普及和推广,尚未根植于每个员工的思想中,依法合规经营尚未得到有效落实和健康发展。特别是现今的保险市场中还存在较严重的问题。例如,采取非理性政策冲规模、抢业务,虚列费用、虚挂中介等违规经营行为普遍存在,从而导致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加剧了行业风险,甚至给企业和国家带来经济损失。

二、加强依法合规经营的有力措施

第一,加大学习力度,切实把依法合规经营落到实处。要想把依法合规经营作为一项重要的经营理念和行为准则植根到每个保险业从业人员的思想中,必须加强对相关内容的学习培训。可以采取尽可能多的学习宣传方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认识,特别是通过网络、手机报等新媒介对员工进行教育,使上到企业管理层,下到销售人员都能时刻自觉地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培育员工的主动依法合规意识,提升依法合规工作水平,使广大员工不愿意违规,不能够违规,也不敢违规。

第二,加强保险企业内部管理,提升企业内部治理水平。首先,要加强企业内部纪检监察管理。通过保险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发挥督查管理作用,可以有效保证依法合规经营的顺利实施。如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的法律与合规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内控合规部及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的法律合规部都能够很好地发挥督查管理作用,在建立严格的督查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整合企业内部系统资源,有效避免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况的出现。其次,培育健康的依法合规文化。依法合规文化应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影响保险企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通过明确企业员工的行为准则,增强员工识别违规行为的能力,让员工沐浴在健康的依法合规文化下,从而使得依法合规经营成为企业员工的自觉行为,使其风险意识、内控意识、责任意识和合规意识不断加强。再次,落实预警提示、风险提示制度,这是把好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关口。通过组织预警监测,找出问题保单,排查掉风险;把好回访关和面世关,把好风险预警第一道关口。可以在公司内部推行风险提示报告制度,通过区分不同的风险状况,提出差异化的管理建议,从而从整体上控制与防范销售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发挥连接保险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合力作用。外部监管可以分为两种监管。一是要自觉地接受保监会、银监会等有关机构的监管。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核心原则》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保险公司的合规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等都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对合规风险的管控。这些都有助于实现保险企业的依法合规经营。二是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是检验企业服务的最终的试金石,他们的满意才是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要切实转变发展方式,着力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围绕客户需求,不断完善相应产品和业务流程,突出公平性、合法性和业务流程的透明度,坚持不懈地提高和改进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利益。这也是保险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最终目的和最高的检验标准。

如何做好依法合规经营是我国保险业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一个新挑战。实现依法合规经营,可以推动公司制度的充分落实和员工素质的逐渐提升,从而实现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在依法合规经营的道路上,促进企业发展和依法合规的有机统一,通过学习宣传,通过内外部监管的有机统一,有效地控制风险,规避风险,完成保险企业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率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保险企业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史长兰.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实现科学发展[J].现代企业,2012,(9):46-47.

[2]段雪军.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J].辽宁经济,2011,(6):86-87.

[3]吴焰.依法合规经营建设一流现代金融保险集团[J].中国金融,2009,(21):13-14.

保险公司合规教育范文5

关键词:校车安全;校车制度;校车特殊保险

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088-03 中图分类号:F840.63 文献标志码:A

一、国内外校车现状比较

(一)美国现行校车制度

早在19世纪初期,欧美国家就出现了学生专供马车“School truck”,其中美国的校车最具有典范性。发展至今,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校园交通管理制度及校车保险制度,对保障学生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具有重大意义。美国校车制度依托于“12年基础义务教育法案”和“强制性乘坐校车”的联邦法规,得以正式入教育管理体系。上世纪60年代出台的《全国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和《校车安全修正案》(“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 VehicleSafety Act”and“School Bus Safety Amendment”)及其系列法规,为校车的良好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另外,有超过500部的法律被各州政府记录在册用以规范校车产业的方方面面,使得校车具备“卡车骨架”的高超安全性能。校车被赋予了特殊的优先权,更有专门的“校车避让规则”,车上统一安装的停止(STOP)标志已成为全美社会令行禁止的代表。

美国现行的校车管理模式为“地方政府主导,教育系统维护,商业化运作”。美国公立学校隶属地方政府,而校车属于地方学校系统,州政府掌握了校车的实际控制权,需要为校车的购置、维护和运营成本行拨款。地方校区协助州政府行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安全监督责任。校车的经营采取商业化模式。一般来说,州政府教育委员会将事先规定行车路线行拍卖,中标的私营运输公司获得该线路的校车经营权。

美国的校车一向以有序、安全、高效著称。车辆按照固定线路把幼儿园和小学生送到家长身边或固定接送点;中学校车则接送至校园周边的交通中转站。在美国,每天有近50万辆统一漆成黄色的校车运送着超过2500万的中小学生,却仅有极少数的学生因为交通事故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据统计,近10年来,美国校车的每亿公里死亡数仅为0.01人,而普通轿车高达0.94人。如此低的伤亡率一方面得益于校车高超的安全性能和规范的实际操作,另一方面则要依靠校园交通行业各级参与者的响应与配合。

(二)国内部分地区校车状况

湖北省是知名的教育大省,也是交通拥堵状况较为严重的省份,然而湖北校车行业状况堪忧,具有“数量少、质量差、安全性能低、操作不规范”的特点。以省会城市武汉为例,目前市内有近28万名幼儿园及中小学生由家长接送,但全市仅有301辆校车备案在册,能够正常投入使用的更是少之又少。湖北省至今尚未出现较大规模的校车运营企业,多数私人车主或使用单位为了节省开支、追求利润,购买不达标的客车甚至是二手车充当校车。有的校车还不是专用,经常临时改变用途。武汉市交管部门曾于2009年9月份对校车违法乱纪和“黑校车”问题行过专项整治,仅半个月就查获“黑校车”24台,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261起。武汉市校车的现状,代表了国内绝大多数城市的实际情况。

我国也有极少数地区在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下,使当地校车得以正常运行,如长春市朝阳区用80万元专项资金让农村孩子免费乘校车。但这些车队的规模小、惠及人数少,难以形成固定产业加以推广。当前各地校车,多采取车辆挂靠的形式,车主或学校购买普通客运车作为校车,安全性能不达标,超载现象普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二、建立校车管理制度的探讨

(一)立法先行,特权至上

湖北省于2010年6月30日颁布了《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随后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对校车的组织领导、注册登记、监管职责等基本方面行了严格规范的要求。据此规定,省内各地交警部门从校车车况质量、安全性能、驾驶员资质等方面提高了审核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校车的安全保障。

但是自《办法》实施以来,校车的利用情况并未得到实质的改善。究其根源,《办法》是加在校车使用者头上的“紧箍咒”。但由于缺乏整体性的机制,单方面强化管控,使得校车“沦为”弱势群体。因为在其他机动车的驾驶者看来,校车不过是普通车辆,其黄色的外观和“校车”的标志并不能引起他们的关注和重视。其他车辆依旧与校车赶超拼抢,而校车驾驶员为了车上孩子的安全,只能更加谨慎地躲闪。在此形势下,校方更加不会扩大校车规模,而情愿让家长自行接送,以免承担更大的责任,自寻烦恼。为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需要出台更为细致和实用的法规,除了覆盖校车的零件组成、行车规范和日常管理的具体层面以外,为保证校车的安全性,更应赋予校车特权,使其成为如救护车、消防车一类享受特殊权利的交通工具。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校车得以运作的前提,这需要执法者的努力推动,以及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

(二)选择合理的管理模式

《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要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的校车管理机制,而后续条款中,却又说明了学校可自备或租用符合标准的校车,校车日常事宜由学校而非私营公司行操作。文中亦未提及商业性校车经营公司相关规范。这表明校车的运作才刚刚开始,很多方面还属于“摸着石头过河”。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可以参照美国模式,加入“校方维护”要素,并明确政府、教育系统及市场的权利和职责。各省内各级政府为校车运营提供财政支持,交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实际管辖权,负责校车资格认定,并行后续的定期审查,对违规事件行教育处罚等;学校需要配合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对管理方、校车运营方和学生、家长行协调,积极推动校车项目的有序实施。鉴于很多省份尚无一家校车专营公司,市场条件亦未成熟,可先以服务外包形式交由符合资格的公交公司行操作,待相关法规和需求规模形成后,成立商业性质的“校车管理服务公司”,逐步转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运营。而这类专营公司,绝对离不开政府的全力支持。无论在购车成本、赋税优惠,还是财政补贴上,都需要政府的资金投入和政策倾斜。

三、校车保险模式的设计及其运作

(一)校车特殊保险的含义与特征

校车保险是以幼儿园及中小学专用校车及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专项保险。校车是一项具有特定用途的交通工具,所需的保障亦不同于普通的载客车辆,因此校车保险应

当作为一门独立险种单独设立,不可与普通客车保险或机动车保险混为一谈。校车保险的特殊性主要在于:

1.校车使用性质特殊,校车保险重点保障学生安全。校车既不属于营业用客车,也不应属私人所有。校车的使用更多的在于其社会公益性,应当把学生的安全和权益放在首位,因此相对于车辆本身的损失,车上人员的赔偿责任显得更为重要。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决定了保险本身的属性,这也是校车特殊保险与机动车保险及普通客车保险的本质区别所在。

2.保险公司应肩负社会责任,体现校车保险的公益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各种优惠方式支持校车行业发展,一是以车上人员实际数量计算保险金额,为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设置合理的赔偿限额;二是为固定用途、固定线路、运行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的车辆实施梯级费率优惠;三是降低校车的免赔额,提高保险的责任比例,放宽免责条款;另外,还应该通过免费救援服务、车辆维护方案咨询、参与驾驶员和学生安全培训等方式提供延伸服务。

3.校车保险需设定特殊承保条件。我国校车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无法对投保方做出严格要求,但有必要对几项基本资格加以审查。主要包括车辆的性质和运营资格是否经由交管部门批准、校车管理方和承运人是否接受并通过安全质量的定期检查,驾驶员是否取得校车专有驾驶资格并具备足够的驾驶经验,所用车辆性能及车上设施是否符合校车标准等。对于没有达到要求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按校车标准承保,或者设置相应的免责条款,通过提高投保人自留风险的程度,提示校车责任方关注自身风险控制。

(二)校车特殊保险的运作模式

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校车产业的规模化,可以借鉴美国的先经验,采取校车保险的商业化模式。

校车特殊保险以校车运营方为被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双方在遵守国家和地区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就保险事宜行协商并签订合同。校车保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投保人根据自身情况做出选择,保险期限可为一年或多年。本着“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保费由校车承运人承担。合同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要依照驾驶规范谨慎行车,尤其要注意安全事故的防范,积极配合保险人处理事故赔偿及后续事宜;保险公司对事故行全面的调查,明确事故责任,在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的同时尽量减少整体损失。

再者,由于乘坐人员的特殊性,校车管理者的责任重大,保障学生权益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校车保险可采取强制与自愿结合的方式,强制险为车上人员责任险,设定最低保额,以弥补学生基本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除此之外,投保人亦可自愿选择保额更高的商业性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车辆损失险、设备损失险等附加险种,为校车运行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三)校车特殊保险运作前景

我国校车产业的发展空间极为广阔,相应的,校车保险也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各大省内平均有20多家大中型财险公司,至今未见校车特殊保险的产品问世,除了不具备发达的校车产业这一市场条件外,保险产品本身的运作也面临着诸多障碍。

从保险公司来看,成功推行校车特殊保险,不仅要采取各项优惠政策以体现该保险公益性,还要担负起被保人员的损失赔偿责任,同时必须兼顾自身的经济利益,要平衡这些关系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建议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保险公司充当领军者,率先开展校车特殊保险业务。在项目起步阶段,应当把保障学生利益,促校车产业及校车保险市场发展放在首位,重在社会效应;而发挥开拓创新精神,逐步实现社会效益与公司效益的双赢。另外,可以通过共同保险、再保险等方式分摊风险,使更多的保险人加入到校车保险的领域中,打造校车保险共同体,构建受到社会信赖与支持的保险新局面。

保险公司合规教育范文6

    如何有效解决这一日益凸显的矛盾?在所有的方法中,医疗责任保险被公认为是既能降低医院风险,又能保障患者权利的“良方”。这一险种虽然在我国问世时间不长,但很多保险企业都在积极探索,希望使之早日发挥重要作用,在医患之间架起一座理解的桥梁。

    在实践中,保险公司总结的几个方面值得借鉴。

    首先根据我国的法律环境,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处理医疗纠纷。医患纠纷的产生有其复杂的社会政治及经济背景,目前我们国家现有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执法力度都不成熟和完善,由保险公司独揽医疗纠纷处理的条件和时机都不具备。为此,保险公司认为医疗纠纷的解决需要依靠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其中包括司法、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需要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协调中心的通力合作,应该制定以防为主、以调为辅,调防结合的方针,从而确定公司开展好医责险的战略方针,并建立专业化管理团队。

    其次,建立医疗纠纷防范体系,弥补保险公司在临床医学专业上存在不足的问题。在这方面,太平保险公司的做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04年初,太平保险公司和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合作成立了医疗纠纷协调中心,聘请退离二线的各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和解决医疗纠纷的协调中心。

    具体来说,就是医疗纠纷调度办公室负责受理医院上报的医疗纠纷,把接报的医疗纠纷有针对性地在4个工作站中就近分配,力求快速及时处理;工作站调解工作结束后,把调解结果转到案例整理办公室,疑难杂病交案例鉴定部做出鉴定结论,案例鉴定部的鉴定作为案例整理办公室宣教培训部的分析依据;案例鉴定部汇集转来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在律师办公室的协助下编辑讲义和教案,并从中筛选出典型的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例材料转往宣教培训部,最后这些案例材料汇总到办公室保管存封;宣教培训部的职能是对医务工作者进行后期教育,所用的第一手材料均来自案例鉴定部;律师办公室除参加诉讼、调解医疗纠纷外,还参与编写宣教课程等工作。

    此外,积极参与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普法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督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比如让医护人员正确认识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医患之间体现出相互平等及告知的责任,为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应成为患者亲切的交谈者、仔细的观察者、耐心的倾听者、精心的医护者。还包括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强化医务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由于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认识到病历已不再仅仅是教研的重要资料,还是一本完整的法律文书,是诊疗护理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最重要的证据。让医务人员要重视医疗行为中的细节问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每一医疗环节都要重视,特别是工作中的细节,许多大的医疗事故往往就是由于一点点小的疏忽造成的。

    作为冷静的旁观者和积极的参与者,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解决医患纠纷中还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比如,要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有效的管理措施是必不可少的。在工作实践中太平北分工作人员发现,有些医疗机构参保后放松了对医疗质量的管理,医疗事故频发,极大地损害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声誉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对于那些重大医疗事故和过失,卫生行政部门应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要求医疗机构上报,或保险公司直接上报,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责任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罚(只对责任人,而不是医疗机构),并进行通报,使大家吸取血的教训,从而减少和遏制医疗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