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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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的概念

法治教育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刑法 总概念 教学 刑法学 知识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05-0001-02

刑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也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科学。由于刑法学知识点繁多,刑法学总论和分论体系都很复杂,具体的罪名也多达四百五十余个,初学者对于大部头的刑法学教材往往有畏难情绪。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界强调实务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主张少讲理论和概念,多讲具体运用,这固然是回归法学教育本位的必要举措,但是,有的教师矫枉过正,在刑法学教学中连刑法的概念都不注重讲解,导致学生对于刑法学的知识体系缺乏基本的整体把握能力,也就必然降低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

因此,在刑法学的入门课上,当然要注重刑法概念的教学,要帮助学生深刻认识作为刑法学研究对象的刑法究竟是什么,从而为以后的刑法学教学打下坚实的基础。实际上,从刑法概念入手,深入挖掘刑法学的基本范畴,是使学生初步形成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捷径,也有利于学生从宏观上把握刑法学教材的知识结构、树立起学好用好刑法的信心。

一 从日常概念入手,帮助学生确立刑法的科学概念

刑法的概念是统摄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总纲,可以当之无愧地被称为刑法学这一门学科的总概念。因此,在刑法第一课上帮助学生科学地认识刑法非常重要,科学地确立刑法的概念也因此而成为刑法学课程的重要教学目的。认知心理学认为,学习是学习者心理建构的结果,这种建构是对环境中信息与刺激的应答,而不是复制或映照。这意味着,教学需要将学习者置于他们能够构建结构化知识的情境中,而不是采取灌输的方式将知识装到学生的头脑中。作为大学生,他们对于刑法的概念已有了一些零散的感性认识,如果不注重对这些概念进行清理和引导,就不可能形成对刑法概念的理性认识。通过直接灌输的方式,最多只能让学生记住刑法是什么,而不能让学生明白刑法究竟是什么,只能知其然,不能知其所以然。未受到系统而科学的刑法学专业教学之前,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感性认识而获得的零散概念,可称之为刑法的日常概念;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对日常概念的超越和升华,系统揭示刑法概念的内涵、外延而形成的概念,才能称之为刑法的科学概念。因此,正视学生的感性认识,从刑法的日常概念入手,通过启发和探究的方式帮助学生形成刑法的科学概念应是刑法概念教学的基本思路。

在正式进入刑法概念的讲解时,首先通过提问和讨论的方式,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够让任课教师全面了解学生脑海中对刑法的日常概念。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发现,学生对刑法的感性认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二是刑罚。这些日常概念与刑法的科学概念具有相似性。按照刑法学教材的通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国外则有刑法(penal law)、犯罪法(criminal law)的称谓。一般认为,penal law侧重于刑罚规范的一面,criminal law侧重于犯罪事实的一面,二者称谓不同,但所指法律相同。实际上,这凸显出了刑法学的两大基本范畴:犯罪论与刑罚论。而“刑随罪至,罪因刑显”,初步揭示出了刑法中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由此引申出罪刑关系这一贯穿刑法学知识体系的红线,让学生能够从总体上把握刑法学教材(上、下册)由罪刑本体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罪刑各论四大部分构成。

但是,作为课堂的组织者,任课教师应当趁机因势利导,进一步理清其中的知识脉络。应当简要介绍刑事古典学派的“行为中心论”,以及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新派)的“行为人中心论”,引导学生思考古典学派所主张的传统罪刑相适应和新派所主张的刑罚个别化的得失。在此基础上,启发学生寻求协调二者关系的解决之道。于是,刑事责任的概念呼之欲出。作为犯罪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这一概念不仅预示着刑罚仅仅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尽管到目前为止,刑罚仍然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将二者的优缺点巧妙地协调起来,具有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结合而成的“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刑法体系就更加科学合理。经过这种理性认识过程,学生对于刑法概念通说观点的理解就不会仅仅停留在表面,有利于帮助学生实现从刑法的日常概念向科学概念的转化和飞跃。

二 从刑法的调整对象入手,明确刑法学的知识体系

需进一步追问的是:我国现行刑法的定义如何与古代所称的“刑”区别开来?其科学性究竟何在?《说文解字》中对“刑”的解读是:“井刂,罚罪也,从井,从刀。刑罪也,国之刑罚也。从井刀,刀守井,饮之人入井陷于川,守之割其情也。”《晋书•刑法志》中认为:“夫刑者,致生死之命,祥善恶之源,剪乱除暴,禁人为非者也。”中国古代的“刑”侧重于运用惩治的威慑力来禁非除暴,从一个侧面凸显了中华法系“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而近代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出现,具备了刑法文明、法制文明乃至法治昌明的必要条件。因此,教师要趁机追问:“刑法为何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刑法究竟是什么?”

这时,有必要以提问的方式让学生回忆在之前的法理学程中所学到的区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法理学认为,区别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两个标准,一是调整对象,二是调整方法,从这两个方面最容易管窥部门法的性质与功能。在这个问题上,法理学课程的知识给学生带来了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予以澄清。虽然法理学的基本立场是“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法律部门就是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何一部门的”,即部门法区分的标准是不同的调整对象,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独立存在,根据就在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但在论及刑法的调整对象时,却出现了矛盾和分歧,足以让学生陷入思维的困境之中。例如,法理学家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教材认为:“划分法律部门,(除了调整对象外)还需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标准。可将凡属以刑罚制裁方法为特征的法律规范划分为刑法部门。”刑法学家赵秉志教授主编的教材认为:“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特定的调整方法使它与其他部门法律区别开来。”再如,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主编的教材认为:“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表现在:对犯罪这类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所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而不在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也就是说,一旦具体地落实到刑法的调整对象上,无论是法理学界还是刑法学界都自悖其理、异口同声地认为,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自己的调整范围,刑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具有刑罚这种独有的调整方法。于是,在同一法律体系之内,区分部门法就同时具有了两种标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而由于标准本身的不统一性,法制的统一性就难免受损,而且导致刑法学知识大厦的根基不牢。只要追问一下学生“为何相同的法律关系要用不同的调整方法”就足以让学生觉得刑法学的独立存在似乎是个难题。难道刑法真是对第一次规范(如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等)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再次调整的第二次规范?难道刑法只具有补充第一次规范的附属性,因而只能附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

在学生的思考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又陷入思维困惑之中时,教师要立即回到正面回答问题的教学思路上。要告知学生,实际上,刑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两个方面都具有独一无二的特点,刑法学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也是以此为基础构建和发展起来的。在调整方法上,刑罚是刑法所独有的调整手段,也是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最显著标志,具有“不得已”的严厉性。之所以说刑罚具有严厉性,是因为刑罚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基本人权,其他任何法律的强制力都不能与之相比,刑罚权可以说是和平时期一个国家最具有强制性和暴力性的国家权力。而且可以进一步将刑罚权分解为立法机关的制刑权、公安检察机关的求刑权、审判机关的量刑权、监狱等刑事执行机关的行刑权,并通过图表让学生一目了然地看清楚刑罚权的运行流程,从而认识到刑罚权的运行过程是“麻子打哈欠,全面总动员”,即几乎动用了全部国家机关。这样,关于刑罚论的“知识树”就清晰地勾勒在学生的脑海中了。

但是,仅仅认识到刑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是不够的,因为这仍不能回答前面抛出的最基本的问题――为什么同样的社会关系要用不同的法律手段来调整?换言之,它不能提供国家判断社会危害性大小的理性标准,也就不能回答国家发动刑罚权的正当根据,因而也就不能有效地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要回答刑法能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关键还得看其有无调整对象,要深入理解“刑法”这一刑法学的总概念,也要看刑法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林教授在其主编的教材中针对国内外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刑法不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因而无法有力地说明刑法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基本事实的理论困境,曾经创见性地提出,刑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是一种特别的社会关系――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与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国家的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在介绍这一学术观点的来龙去脉之后,为帮助学生理解,最好能够举出形象、简单而生动的例证。例如:同样是10万元的经济损失,为什么盗窃10万元应当动用刑罚,而不能偿还10万元到期债务就不能动用刑罚呢?因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仍然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侵犯的是债权人的所有权;而盗窃10万元就不仅仅是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侵犯的就不仅是被害人的所有权,而是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所有权法律制度。倘若国家不用刑罚来打击盗窃,而是通过民事赔偿的方法来解决,即使双倍赔偿,但由于犯罪黑数的必然存在,盗窃者可能还有得赚,这样的法律实质上是鼓励盗窃!就是恶法。申言之,对犯罪行为如果不动用刑罚权,那么国家相应法律制度所保护的全体公民的相应基本人权就要从根本上受到威胁,其他部门法的权威就会从根本上失去保障。这就为发动刑罚权的正当理由给以了回答,同时也对刑罚权的范围予以了限制。由此,帮助学生深刻体悟刑法的独立存在价值,并可进一步引申出犯罪与刑事责任、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从而为犯罪论和刑事责任论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 结束语

刑法学是一门富于哲学思辨的法学,杰出的刑法学家往往也是杰出的法哲学家,虽然刑法学教学不奢求培养法哲学家,但是注重培养学生的刑法思辨能力则非常必要。在刑法学入门课上清理学生对刑法的感性认识,并追问“刑法究竟是什么”这样一个刑法哲学的问题,并不断地创设教学情境,启发学生的思维,不仅能帮助学生层层深入地理解刑法概念的科学内涵,也有利于引导学生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经常性地对犯罪与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问题进行哲学层面的思考,帮助他们逐步理解立法上罪名设置、犯罪构成要件设置、法定刑配置的正当根据,以及司法上定罪处刑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从而切实帮助他们掌握好刑法学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01

[2]赵秉志.刑法新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陈兴良.刑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6

法治教育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 军校 任职教育 改革

中图分类号:G418 文献标识码:A

军校任职教育是多因素、多规格、多层次和多种培养对象的复杂系统,其对应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也因教学对象的特点,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且不断更新变化。这就要求应用现代教育理念,探索相应的、具体的教学方法与之适应,因此,必须建立具有互补效应的教学方法体系或教学方法系统,以适应新时期任职教育人才的培养需求。

1军校任职教育的基本内涵

军校任职教育是指在军队高等教育基础上,为适应军事职业和特定任职岗位需要,而对军队院校学员实施专门知识、专门能力和职业素养教育的实践活动。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1从培养目标看,军校任职教育更加突出应用人才培养

军校任职教育是以培养军官任职能力,打牢军事素质基础为目的的教育训练,是军事职业教育的重要组织部分。院校服务于部队的职能决定我军任职教育必须把“能打仗”、“打胜仗”作为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

1.2从培养对象来看,受教育对象类型和层次比较复杂

军校任职教育培训对象包括学历教育后的生长干部、需要晋职或换岗培训的现职干部及专业士官、新装备接装培训或轮训的人员等。学员的类型和层次不同,专业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因此,要区分层次,科学系统地筹划各类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标准。

1.3从培训内容看,军校任职教育更加注重岗位需要

军校任职教育的教学内容要紧贴部队实际,与岗位需求紧密相联,着眼任职岗位需要,区分不同训练层次,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学什么”的原则,使学员尽快获得急需的、能够指导实践的知识技能。

2军校任职教育改革的主要方法

2.1突出“战例”,构建数字化环境中战例教学方式

数字化环境中战例教学方式通常是指以数字化环境作为支撑,教员在教学活动开展过程中,以真实的战争或围绕具体的保障活动为题材,供参训学员进行体验、分析、决策,并激励学员主动地去参与学习活动的一种教学方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通常按以下步骤实施:

(1)精选战例。战例的质量直接关系着最终的教学效果,因此选出的战例应当是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最能揭示所学作战及勤务保障理论精髓的案例。

(2)分析讨论战例。通过最简单的情景描述,将案例提供给学员自己阅读或教员表述,学员之间相互补充、分工协作,找出问题症结,寻求解决对策。教员做好启发引导,也可适当地发表看法,以便全方位多角度地研究问题。

(3)点评战例。首先是教员点评。教员对学员的讨论与分析做出中肯、客观地评价,深刻揭示问题背后的基本理论,使学员对战例问题的认识得到进一步扩展、升华,从而得以启迪和提高;其次是学员的案后评论。学员可就案中反映的重点、难道和热点问题结合自己的岗位任务,编写成不同形式的文章,以训练其文字表达能力和实际运用能力。

2.2突出“问题”,构建专题研讨式教学方式

专题研讨式教学方式是指以问题为导向,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员的创新思维,使整个教学活动向更深层次的科学研究方向进行的一种教学方式。其主要方法是:

(1)确定研讨内容。根据学员的基本情况和学习需求,参照教学大纲,结合部队发展过程中的最新热点问题,确定切实可行的研讨内容,并引导他们深入思考,拟定出研讨题目。

(2)做好研讨准备。进行适当的课堂精讲,为研讨做必要的理论和知识准备。给学员指定查阅的资料,让学员写出研讨提纲,并适时检查和指导学员的准备情况。同时,教员要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多考虑复杂情况的解决方法。

(3)组织课堂讨论。围绕教学内容和要达到的教学目标进行讨论,讨论中教员要把握好方向,灵活处置讨论现场出现的情况。

(4)进行研讨讲评。讨论结束前,教员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小结和讲评。也可作为讨论的参与者,发表自己的观点或给出带有指导性的结论。

2.3突出“实践”,构建模拟演练式教学方式

模拟演练式教学方式是指在真实或虚拟的环境中,学员在教员的指导下,直接参与实践,将已获得的理论知识与客观实际直接联系,在感知的基础上,深化和巩固理论知识,通过培养和锻炼,提高学员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其主要方法包括:

(1)技术性模拟教学。借助于技术模拟教学器材,进行技能训练。借助这些技术模拟教学器材,可将教与学、练习与指导融为一体,把要领讲解、实际练习、效果验证等教学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且安全、逼真。

(2)战术性模拟教学。学员按一定的战斗编程,分别充当不同职务,在想定情况的诱导下练指挥、练协同、练动作。战术性模拟教学的组织,必须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要借助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模拟实战景况,想定作业按作战时间逐次下达。情况设置要突然、多变、复杂,使学员在各种近似实战的条件下经受全面训练。

法治教育的概念范文3

1. 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理念与内容体系概览; 2. 身体运动功能动作筛查方法与应用;

3. 激活肌肉和神经系统的练习方法; 4. 提高青少年运动能力的基础动作练习方法;

5. 提高青少年协调用力能力的动作整合练习方法; 6. 提高青少年快速伸缩力量的练习方法;

7. 提高青少年速度与多方向移动能力的练习方法; 8. 促进青少年体力恢复的再生练习方法;

9. 提高青少年能量代谢能力的练习方法; 10. 提高青少年最大力量的练习方法;

11. 提高青少年旋转爆发力的练习方法; 12. 提高青少年躯干支柱力量的练习方法。

【编者按】:本文作者为首都体育学院青少年身体运动功能训练方向的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田径专业的教学训练工作,在身体运动功能训练、青少年学生体质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研究与应用水平。为配合本专题,作者将竞技体育领域的身体运动功能训练方法学校体育教学化,以期更好地指导、运用于中小学体育课堂教学之中,旨在服务于普通青少年学生群体,有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学生体质,为一线教师从操作层面提供一个较系统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方案。希望广大教师以此系列专题为基点,认真学习其教育教学原理,领悟案例设计思想,能够举一反三地运用于课堂教学实践当中,并设计出更多有效提升学生体质的课堂练习内容与方法。

摘 要:身体运动功能训练是按照最佳运动能力发展的金字塔结构模型和逐级进阶模式,较好地将功能动作筛查、肌肉与神经系统激活、动态拉伸、快速伸缩复合训练、加速与多方向移动、力量与旋转爆发力、恢复与再生等内容实现了无缝链接,充分体现出以提高运动能力为目标的训练新特征,其核心理念反映出身体训练已从重视提高肌肉力量的低端要素,向提高动作质量与控制的高端要素转变。

关键词: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内容体系

中图分类号:G8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410(2014)01-0012-03

身体运动功能训练起源于医学的功能康复训练,兴盛于职业体育,它所包含的功能动作筛查(FMS测试)、肌肉动员与神经系统激活、动态拉伸、快速伸缩复合训练、动作整合、专项动作准备、加速与多方向移动、力量与旋转爆发力、能量系统发展、恢复与再生等内容,不仅较好地服务于国家队备战2012年伦敦奥运会,而且还可以转化为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用性方法。本文从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的理念、定义、内容体系作为系列专题文章的切入口,在后续的文章中将逐一介绍上述系列专题,以期让广大读者对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内容体系和方法体系有一个全面了解,更好地在教学中灵活运用身体运动功能练习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切实为增强青少年体质服务。

一、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的理念

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的宗旨是为服务对象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整合资源,做好损伤预防,努力提高运动成绩。在训练内容的选择上,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强调多维、多关节、运动的无轨迹、无序,而且在运动场上的动作模式要与功能性训练相一致。身体运动功能训练之所以强调动作模式训练而不是肌肉训练,因为他们认为发展肌肉力量未必能提高运动场上的动作效率,但动作模式训练一定能够提高专项动作所需要的肌肉力量,并且能在运动场上得到有效的展现。而传统的体能训练理念则是进行单方向、单关节、实效性较低、有序的训练过程。但是,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的实施需要一个复合型训练团队作为支撑,它不同于传统的一名体能教练员身兼多职的训练模式。因为身体运动功能训练把训练视为一个科学的整体系统,并提出运动员的成绩是体能、技能、战术、智能和心理的综合表现,因此,它在各训练系统内进行了资源整合与协调,并将哲学、方法学、战术训练等融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个整体。

二、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的界定

1975年Yamamoto和他的同事在将功能训练运用到西点军校的伤病士兵康复训练中,他们把功能训练的重点放在膝关节的损伤治疗方面,内容是针对士兵的受伤膝关节采用动态练习来恢复其灵活性。随后Kegerreis在1983年提出了“特定需求的专门性适应(specific adaptations to imposed demands)”原理,即SAID。美国运动委员会( American Council on Exercise)也提出身体运动功能训练是训练动作的一项专门活动,它包括平衡性训练、稳定性训练、核心训练和动态运动训练;美国国家运动医学会(National Academy of Sports Medicine)则提出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包括身体的每一个关节和在不同运动面的加速、减速及稳定性训练。美国著名学者Boyle M提出身体运动功能训练是包括平衡练习、本体感觉练习以及需要脚接触地面的、不需要固定器械辅助的训练。Gambetta V在《遵循功能训练的路径》《功能性模式》《力量与功能》中提出身体运动功能训练是多关节、多运动面、多方位、强调本体感觉的运动,包括减速、加速以及稳定性能力、对不稳定状态下身体的控制能力、控制身体重心、对地反应力和冲力的调控能力。Santana J.C认为身体运动功能训练是将日常的身体活动和竞技运动整合为一体的系列活动。Steven P认为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就是将具有力学特征的、协调的或者有活力的活动融入到日常的生活中去。Michael P. Reiman 和 Robert C. Manske 认为身体运动功能训练是各种人群完成任务相关的、目标确定的、环境合适的、身体的多个系统与组织参与的任何运动形式。1997年,GrayCook提出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应注重身体动力链的作用,训练中应该将整个人的身体看作是一个动力链,避免某一环节单一的训练。2001年,美国著名体能训练学专家Mark Verstegen提出“体育运动的本质是动作”。他认为身体动作承载着运动素质和技术,动作模式的优劣决定运动成绩的表现,动作决定肌肉力量传递和发挥的有效性和经济性,动作决定能量传递和转移。运动员在训练中应该遵循循序渐进原理,在多平面、不同负荷和速度的动作模式训练基础上整合多关节来加强动力链作用。以髋部的旋转和伸展为基础是大多数体育动作的原动力,通过提高身体的躯干力量可以有效地避免能量泄露,保证更为经济有效的动作过程。

由此可见,身体运动功能训练是在一定负荷和速度条件下所进行的各种递增式,并将多关节、多平面和本体感受性融为一体的专门动作训练方法。其核心内容包括:FMS测试、软组织唤醒、肌肉—神经系统激活、动作准备(含躯干支柱力量、动态拉伸)、快速伸缩复合力量、动作整合、专项动作技能、加速与多方向移动、力量与旋转爆发力、能量代谢系统发展、再生与恢复等。身体运动功能训练主线就是以FMS测试作为切入点,以动作模式训练为主体,以提高动力链传递效能为核心,以提高或改进运动员在场上竞技表现能力为目标。

三、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的内容体系

关于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内容的研究,美国著名学者Michael Boyle提出身体运动功能训练从本质上就是有目的的训练,它在一般身体训练和专项训练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它既是一般身体训练理论的延伸和细化,促使一般身体训练朝着指向性和针对性方向发展,同时它又是对专项训练的拓展和补充,提升专项训练的有效性,缩短一般身体训练效果向专项技能需求转化的时间。2003年,Gray Cook进一步提出了“最佳运动能力金字塔”的概念,(图1和图2)。

从图中的内容结构可以看到,Gray Cook认为身体运动功能训练是所有体育技能训练的基础,运动功能训练也是专项训练的基础,将运动功能训练融入到运动员日常的训练中能够完善其训练模式,不仅能够保持运动员的身体能力,同时也能起到预防运动损伤的效果,从而有效地保障专项训练。最优化金字塔结构的核心是强调训练要以人体基本的灵活性和稳定性为基础,在关节的灵活性和身体的稳定性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再升级到第二阶段的有效动作模式。

能力训练阶段主要是强调动作的经济性和高效性,而动力链传递效能又是实现其目标的关键所在。更为重要的是,此阶段训练尤为强调完整动作的整合和动力链的高效传递效能,以上两个方面才是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的核心所在,即运动员在身体运动功能发展到较高水平上,才能够有效发挥专项技战术水平,最后达到技战术的有机结合和能力展示。

我国学者对于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内容体系的研究,始于2006年刘爱杰博士首次将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引入到中国竞技体育训练实践。2007年他在《竞技体育的核心训练》一文中写到起源于康复中心、健身房的功能训练正向竞技体育领域不断渗透,并指出身体运动功能训练是体能训练专项化的桥梁。2008年,他又在《我国运动过训练方法创新的思考》一文中提出人体的所有复杂动作都是由基础动作组合而成的,并且认为身体运动功能训练是一种为提高专项运动能力,通过加强核心力量并能使神经肌肉系统更加有效率的训练方法。袁守龙博士认为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内容应包括动作衔接的加速度、平衡性、稳定性等练习在多关节、整体性、多维度的动作训练;强调将平衡控制和本体感受加入训练当中,强调身体躯干核心部位的控制和稳定。在传统结构性力量、耐力和素质等训练基础上,创新设计了动作模式训练、躯干支柱力量训练、平衡训练、协调性训练、悬吊训练、振动训练、瑞士球训练、本体感觉训练等多种方法,对提高专项技术训练过程中的动力链效应明显,丰富了传统的体能训练体系。笔者在《躯干支柱力量与动力链传递效能之间的关系》一文中提出身体运动功能训练与传统的体能训练的本质差异在于: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强调的是动作训练而不是肌肉训练,通过身体运动功能训练提高的是完成专项技术所需要的专门动作质量和竞技表现能力,而不是提高肌肉的力量(表1)。

从一堂身体运动功能训练课的内容来看,它的顺序基本是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的:伤病预防练习、肌肉与神经系统激活、动态拉伸、快速伸缩复合力量、动作整合、专项技术动作模式、力量与爆发力、加速与多方向移动、能量系统发展、恢复与再生。这一流程并不意味着每堂训练课都要完成上述全部的内容,而是根据当天专项技术训练的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应的身体运动功能练习内容。其中,伤病预防、肌肉与神经系统激活、动态拉伸、动作整合等属于功能动作,以徒手练习为主;快速伸缩复合力量、专项技术动作模式、力量与爆发力、加速与多方向移动、能量系统发展等则属于身体运动能力,以抗阻力练习为主。

从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内容的板块及其功能来看,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FMS测试,评估运动员躯干支柱力量、关节的灵活性和稳定性;(2)肌肉的拉伸、神经的激活等方面的动作准备活动,使得运动员做好充分的准备;(3)技术动作活动的准备,此阶段与专项的结合更加紧密;(4)运动员专项力量和爆发力的训练,(5)与专项模式相近的能量供能系统的发展;(6)恢复再生的放松工作。但是,所有的这些训练都是在营养保证的基础上完成的。

从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的科学基础与实施过程来看,它是集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物力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医学和运动技能学融为一体的交叉学科,教练员团队也是由不同学科背景的专业人士组成,体现出明显的整合集成特征(图3)。

由图3可以清晰地看到,实施身体运动功能训练需要拥有一个团队来保障,职业体育的教练员团队通常需要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顾问,以便最迅捷、最有效地转化其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其次,通过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在短时间内按照培训工作流程,培养出符合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理论体系所要求的教练员。

而传统的体能训练则是高度重视提高身体素质,尤其是高度重视肌肉力量的增长。体能训练所涉及的学科相对较少,训练也基本上是由专门(或兼职)的体能教练员负责实施。这种训练模式有其优点,但也同时会出现有些运动员尽管身体素质发展的很好,而且身体外型也很强壮,就是在场上跑不快、跳不高、停不住、转不动,比赛场上所需的专门动作做不出来。究其原因就在于:传统的体能训练仅重视了肌肉训练,而没有重视动作训练。因为肌肉训练未必能提高运动员的动作质量和场上动作表现能力,而动作训练才能把专项动作所需的肌肉力量发展起来,并能提高运动员的动作质量和场上动作表现能力。

综上所述,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的诞生实质上是代表了当今的身体训练已从重视低端要素(肌肉训练不断提高肌肉力量)向高端要素(肌肉—神经系统协同训练不断提高动作质量与控制)的转变,这是一个训练理念的转变,也是职业体育发展的必然产物。

四、我国身体运动功能训练人才培养现状

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目前在中国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自2009年至今,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已先后选派4批国家队教练员和专家赴美国参加身体运动功能训练专项培训,经过几年的积累已培养出一支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的队伍,而且他们已成为国家队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的骨干。首都体育学院是开展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研究与实践最好的单位之一,2012年先后于成立了体能训练教研室,本科层次招收了体能训练专项班,硕士生层次设立了体能训练理论与方法研究方向;2013年开始招收全国第一届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博士生,也是第一个“体育学”博士学位授予点。

法治教育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法治教育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235-03

一、问题背景

“互联网+”通常是指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的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通过当今的新媒体技术提升创新力和生产力。而高校的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高校法治教育目标定位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素养,最终的目的是使高校学生具备正确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有一种对法律的理解和内心的尊重,形成一种内化的法律信仰。在当今的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充斥着智能化、互联网的概念,利用好这种新的教育途径能够提高高校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将互联网与法治教育相结合,利用新媒体技术推进高校法治教育的细致化,具体化和实用化。

二、关于高校法治教育的问卷调查

为了深入的了解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中的问题和弊端,了解现行的法治教育模式中存在问题,以及如何更好的融合和互联网与法治教育。在高校学生中开展了此次的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850份,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其中本科生占70%,研究生占30%;男生占58%;女生42%,展开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问题:

1、你认为在安装软件,app时的相关协议重要吗?你会认真阅读吗;

2、在你平时阅读的新闻,观看的视频,浏览的网页中法律信息方面的信息比重为多少;

3、你觉得有关法治教育的网络平台中,你不满意的地方有哪些;

4、现代网络信息和评论对于学生思想的误导作用和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中的消极作用;

5、新媒体技术对于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影响力情况;

6、大学生利用网络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情况;

7、大学生上网留言内容的分布情况;

8、你在互联网使用中会考虑到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

如表一所示有一半以上的学生认为网络宣传教育的方式对于学生的法治教育有着积极的效果,但不明显。也就是说互联网与法治教育的结合是受青年学生欢迎和喜爱的,但是如果要起到一种主流的引导教育作用,仍然存在很多阻力。

从表二中能够得出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大学生的网络浏览内容有较大的一部分集中在生活娱乐和其他方面。对于法律时事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也只是走马观花似的浏览,难以起到实质性的教育效果。

表三的调查数据反映出大多数学生在平时接触的网络平台中注重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但是学生对于现有的教育平台并不是很满意。

在调查中另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约60%的学生认为现代网络充斥的复杂信息对于思想和价值观有着一定程度上的误导和消极作用。

三、高校法治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模式缺乏系统性,学生法律意识低

从调查结果的分析中可以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程度较低,另一方面高校开展的诸多网络法治教育活动缺乏系统性,重点不突出致使最终的教育效果并不理想。首先,“互联网+”下的教育作为一种新的教育模式是被学生老师所认可和接受的,但是这种模式缺乏明确的教育体系和管理体系,以及存在结构性差,教育知识散乱重点不突出,形式创新程度不够等问题。另一客观问题是法治教育工作者自身能力的限制,对于网络途径利用和开发程度有限。这些都给高校在“互联网+”形势下开展法治教育工作带来了困难。

另一重要问题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低,对于法治教育工作抱以低糜的态度。认为网络上所宣传的知识存在夸张、虚假、与实际生活关联性差等问题。在方法和形势上不能吸引学生的关注和激发学习的兴趣。再者,青年学生再利用网络的过程中总是存在着追求快速高效的心理,而法治教育的开展要求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过程。那么这两者的矛盾必然会影响最终的教育效果。

“互联网+”的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关键应该是通过学生的教育需求来刺激这种教育模式的开发,在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同时,改善教育结构体系,最终促进共同进步。

(二)网络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差

从调查中可以总结出许多高校已经认识到互联网与法治教育的融合是提升高校学生法制教育效果的一种新的教育模式。如今高校的学生几乎每天都在与网络媒体进行接触,但是利用这些新媒体技术进行的各种法制教育活动都只取得短暂性、宏观性和形式性的成功。探讨其实际意义和教育效果时则很难经得起考验。另一方面,高校开展的各种网络法治教育或者是普法活动,很多是为了达到数量指标,没有达到相应的质量指标,也就是指实效性差。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许多活动在无意间孤立了受教育的对象――高校学生,成为组织者的团体活动,导致最后真正从中收益的学生不多。第二个影响法治教育实效性的问题是如何让学生进行自主学习,从各种平台途径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培养个人的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这些都是“互联网+”下法治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

(三)利弊共存的“互联网+”形势下的法治教育模式

首先必须承认,互联网的信息传播和教育功能是极具价值的,同时我们大学生更是处于一个现代化的智能信息时代,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平台,如微信、QQ、微博、新闻网页等平台,以及各种网络法制教育活动中得到学习。但是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互联网+”教育模式中也存在着弊端,第一个方面是指互联网模式下的教育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学生对个人对于这些法律知识的关注程度。因为很多情况下都是将各种正确积极地观念、信息包括法律知识、社会热点事件,以及与大学生亲密结合的法律知识等主动推送给学生,而学生主动积极接受,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只有改变教育途径,优化宣传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才能使互联网与法治教育的融合起到真正的作用。另一方面,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认识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利用网络教育的同时,更应注意网络上不良信息和错误价值观的误导作用,从调查结果就体现出作为受教育的主体当代大学生已经认识到这种消极影响,但是要改变这一问题,需要更多的是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努力。

四、关于高校法治建设的若干建议

(一)营造优良的法治宣传环境和法治教育氛围

现代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加强要依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积极的正确的社会舆论、良好的道德环境、现代化的媒体宣传在培育和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方面有着细微而广泛的影响。在大力提倡“互联网+”这个概念的新形势下,应积极有效的发挥各种网络平台的作用。社会媒体应传播正能量、充分整合资源,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生动、客观、严谨的法治宣传,从而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和氛围。也就是保护和改善法治教育的社会环境,也就是教育的“外部土壤”。同样,高校应为学生树立榜样,依法治校,依法办学,倡导学术公正自由民主创新,这样才能使学生树立法治观念。另一方面要注重创建法治校园文化,开展多样化的活动如法律知识咨询室、校园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形成浓厚的法治教育氛围,进而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发展。

(二)结合时代特征进行创新法治教育

现代化的网络技术为高校法治教育工作拓展了空间和渠道。应充分利用网络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的特点,使法制治教育体现直观新颖。用类似慕课的方式开展名师教学,提升教学水平,增加对学生的学习兴趣的吸引。三微一端的时代已经来临,网络不仅是交友和游戏平台,更应加重学习内容的比重,法治教育在网络的开展迎充分适应三微一端的模式,用可行可信有内涵有形式的模式深入到大学生网民当中去。如法治短片、法治动画、法治海报,可以设计民法、商法、行政处罚等各项内容,让法治以形象具体的姿态展现在大学生网民面前,在校内各部门的官方微信平台,教务平台,电子政务系统内都插入形象的法治教育内容,定可大大提升校园法治教育的效果。

(三)挖掘学生兴趣,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网络法治教育应该是教育与受教育二者相结合。要让网络法治教育富有成效就必须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网络互动的过程。这种平等互动,双向学习的教育模式才能激发教育的活力,提高教育的水平。充分发挥“互联网+”形势下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优越性。利用网络资源自主培养充实自己才是这种教育模式的最终目的。经历的过程应是主动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自主学习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高校应该在“自由、创新、公正、法治”的指导原则下,放开对学生的各种束缚,给学生创造和发挥的空间。如建立校园法治频道客户端,鼓励学生各类法治法律相关知识、热点事件、定期评比优秀学员;第二建立虚拟人品货币,学生的各类优良事迹和行为都能兑换成模拟人品钱币,意义在于倡导学生的优良品格和良好的法治素养是有实际意义和价值的。这些虚拟钱币可以用来购买学分和兑换校园活动的优惠券或入场卷;第三该平台也可以展示学法、守法、普法先进个人,以榜样力量带动学校整体的法治教育氛围;第四鼓励学生参与管理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创新管理模式。实现学生自我培养、自我教育,自我学习的良好结合。另一方面创建文明和谐校园,形成优良的法治教育环境,通过校园广播、网络视频、宣传板报等形式曝光各类与大学生相关的法治教育的反面教材,在学生心中立起警钟。真正做到将法治观念融入生活化为行为准则,体现高校法治教育的实用性。

五、结束语

通过对高校学生的调查,可以总结出高校法治教育过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本文的创新之处是在指出这些问题的同时,针对“互联网”形势下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创新,提出创新可行的建议。如文中提到的创建校园法治频道客户端、组建学生社团、开展学生法律援助活动、建立三位一体的法治教育环境等。最终目的是提高高校法治教育的实际意义和效果。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和培养起法律素质,促进大学生的综合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勇.浅谈提高大学生法治教育实效性的途径.2012,(04).

〔2〕徐德刚.高校依法治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湖南社会科学,2005,(3):61.

法治教育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教育法治化;理念追求;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15)23-0031-02

【作者简介】薛婷、魏峰,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纵观历史,从“人治”到“法治”的治理方式转变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体现出我国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过程中已经从宏观上把握住“法治”这一关键性路径。教育作为关乎民生发展的重要领域,其中存在着影响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引发社会重要关切的突出矛盾。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教育领域的治理方式亟须转变,依法治教无疑将成为我国当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方式现代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们需要在明晰教育法治化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教育管理实践的现实和问题,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从理念和行动层面共同探索出深化当前教育综合改革和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途径。

一、教育法治化的内涵

从字面来看,教育法治化可以理解为将法律规范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依据,所有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在理解教育法治化的内涵时,我们应该注意辨析几对概念的关系:“依法治教”与“以法治教”、“依法治教”和“以罚治教”、“教育法治”与“以人为本”的关系。

首先,“依法治教”体现的是一种法治精神,并不排斥管理和发展教育中运用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手段,而是强调综合运用这些手段,但无论运用哪一种手段,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其所强调的是以法律法规作为管理和发展教育的依据和最高权威,而“以法治教”则比较强调把法律法规作为工具和手段来管理和发展教育,这并非“依法治教”的初衷;另外,“依法治教”更多的是强调政府对教育管理权限的限制,强调相关权利的规范性与不可侵犯,是与行政法上的“控权论”思想相适应的一种模式,而“以法治教”则是与行政法上的“管理论”思想相适应的一种模式,它更加强调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与国家的管理权力,视法律为政府管理公民和行政事务的工具,政府的权力显然高于公民的权利,公权力与个人私权的强弱对比显著,这也并非现代化社会和教育现代化的追求。

其次,“依法治教”不能和“以罚治教”相混淆。鉴于中国传统的重刑轻民的传统,使得人们对法的认识产生误区,实际上,法律的功能绝不仅仅是处罚, 它还有教育功能、评价功能、引导功能、保护功能等, 在教育领域法律的教育功能更是显著。如果把“依法治教”定位为将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简单地以处罚来解决,即“以罚治教(校)”,无疑将依法治教简单化、片面化,颠覆其本质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导向。

第三,“教育法治”与“以人为本”并非对立关系。“教育法治化”所依之法首先是以人为本的良法,其中依然包含着以人为本所追求的尊重人、关心人,而不是仅仅以模式化的条文限制人,只是其所蕴含的尊重、理解、关心、爱护是以“法治”的精神为支撑, 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尺度。因此,可以认为依法治教的治理之路中包含着“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同时也都是能够实现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终极目标的重要保障。

二、教育法治化的制度建设

从法治制度层面看,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包括建立完备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教育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教育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教育法治保障体系,即依法治教迫切需要形成教育实践与管理的可依之法、具体法律实施的执行体系以及执行反馈的监管,建构一套完整的支持依法治教的制度框架。

经过改革开放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国家制定了8部教育法律、16部教育行政法规、70多部教育规章,各地制定了数以千计的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我国的教育法律从无到有,教育法制体系不断完善,但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民众法治意识日益提高,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过于笼统、略显滞后,基层教育实践无法可依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教育法律法规的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较大缺口,教育法制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整体法治推进和教育改革发展的步伐和需要。因此,探索教育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依法治教在法律制度层面的追求恰恰也是对这一问题的解决。

首先,教育立法是教育法治在制度层面的基础。只有具备完备的教育法体系,才能使依法治教工作有章可循。当下,我们亟待出台一些法律来弥补空白,例如规范学校组织机构及管理活动的《学校法》、保障考试公平的《考试法》等。同时对一些现行的教育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以提高教育法律的科学性、适应性。

其次,尽管相关法律条文在不断完善,但囿于教育法律施行渠道不畅通、教育行政执法不足,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还是出现了校车事故、违规招生、经费截留挪用等一系列棘手的问题,这很大程度可以归结为执法体制不顺、教育执法机构不健全。在依法治教的制度体系建设中,亟待健全教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制度条文中明晰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改革和调整教育执法权的职能配置,明确哪些教育部门作为教育执法的主体,为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理顺道路。

三、教育法治化的具体行动

教育实践与管理行为是教育法治化过程和效果的最直接体现。在法治理念和制度保障的支持下,教育法治化的本质目标是通过各级各类教育行为主体的合乎公平、公正、正义的法律指向的行为促进教育综合改革的全面深化。不论是宏观层面的国家教育行政机构,还是微观层面的学校治理以及教师和学生群体关乎教育的行为,都应符合合法权限、合法程序以及合法行为这一本质要求。当前,由于政府、学校、社会与利益群体权利与义务的混乱而产生的行为是很多教育领域问题的根结所在。依法治教的一个重要目标正是试图通过“法治”这一途径厘清这几者的权责划分问题。

法治教育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教育;体系构建

一、大学生法治教育缺失的现状

(一)大学生违法犯罪事件层出不穷

从清华学生刘海洋向熊泼硫酸到马加爵宿舍杀人案,再到药家鑫用弹钢琴的手杀人;从盗窃财物到伤害他人,再到计算机网络犯罪……大学生违法犯罪事件层出不穷,并且呈现以下特点:犯罪人数不断增加,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类型多样化,主要有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性犯罪、网络型犯罪;犯罪群体范围不断扩大,不仅有普通大专院校的学生,还包括重点高校的学生,不仅有专科、本科生,还有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大学生权利意识薄弱和维权能力不足

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识、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这样的认知、主张和要求的评价。有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具有初步的权利意识,但权利意识水平不高。很多大学生并不熟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个人生活类和劳动就业类与自身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也较为欠缺。

大学生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上也显得不足,主要体现在大学生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维权。在投诉渠道的选择上,被侵权大学生48%自认倒霉,24%求助于网站论坛,5%向媒体或维权组织求助,1%到法院,另有18%求助于家长、老师和同学等。被侵权的学生不知道怎么维权,直接导致大部分人放弃维权,维权率仅有10%。或者是采用偏激的手段维权,如大吵大闹等非理性方式。这不仅不利于权益的维护,反倒造成不良后果。

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观念起源于西方,第一个对法治进行明确定义的思想家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所谓法治,就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二)何谓法治教育

目前,我国提得较多的概念是“法制教育”。笔者认为,“法制”即“法律与制度”,“法制教育”即“以法律和制度为主要内容,所进行的教育活动”,也就是教会学生知法。从现状可以看出,很多大学生不仅不知法,而且不会守法和用法,所以仅有法制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治”有“治理、管理、统治”之意,还有“办理、处理”之意,“法治”即“根据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还可以理解为“根据法律制度来办理、处理事务”。“法治教育”即以此为内容所进行的教育活动,教会学生遵守、服从法制,即守法和用法。

(三)法治教育的必要性

首先,我们要对大学生违法犯罪事件不断发生的原因做一个反思。除了社会外界的客观原因,大学生自身不守法是最主要的原因。而守法有一个前提是要知法、懂法。对于没有学过法律知识的大学生,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超越了法律的许可范围将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同样,大学生权利意识薄弱和维权能力不足的原因也在于此:不了解法律,就不能判断他人的行为是否是法律禁止的,自己有哪些权利是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可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维护权益。只有通过学习法律,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

(四)法治教育的重要性

大学教育的本质之一是人才培养。大学生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具备多方面的素质,包括应对社会的各种能力,如交际能力、应变能力等,在依法治国的中国,当然不能少了法律能力。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不论是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事务,还是社会生活领域的事务,都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管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具备良好的法律能力尤为重要。而大学生良好的法律能力的获得,则有赖于高校的法治教育。

三、大学法治教育的体系构建

(一)大学法治教育的内容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和法律是我们依法治国的依据。大学法治教育理所当然应以宪法和法律为授课内容,按照法治理念、法律常识、一般性法律知识和专门性法律知识的梯度,有层级、有步骤地安排相应内容。

2.法律能力

大学生要学习法治知识,更要具备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的能力,即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能力,能够自觉认同法律的权威和价值要素,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能够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能够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等。

(二)大学法治教育的方式和措施

1.依法治校的环境

高校管理者要树立依法治校的管理观念和意识,这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和基础;要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制度和措施,根据学校章程修订与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管理和运行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要依法维护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用法律的手段来调整、规范和解决学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让学生在依法治校的环境中,潜移默化地树立法治意识。

2.法律课程的设计

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开设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意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然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大学生的年龄和年级,从低年级到高年级有梯度、有层级地教授法治理念、法律常识、一般性法律知识和专门性法律知识,并且以理论课结合实践课,形成全面、系统的课程体系。

3.专业师资团队的建设

首先,要选拔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教师从事法律课程的教学,以保证法治教育的质量。其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以进修或培训的方式对教师进行专业培养,充实其法律专业知识。再次,要充分重视科研活动的开展,将科研与教学紧密结合,提高教师的学术和教学水平,促进学科的发展。最后,要建立完善的团队机制,重视团队合作的力量,可以通过“传帮带”的方式来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

4.设立法治咨询室

高校要充分重视法治咨询工作,将法治咨询工作纳入学生管理工作的范畴,设立法治咨询室,聘请教师以及政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担任咨询师,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咨询的平台。

5.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

大学课堂开设的法律课程学时是有限的,而法治教育的内容是无比丰富的。在有限的课堂学习之外,我们可以利用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来作为法治教育的辅助和补充。例如:开设专题讲座;在特殊的日子,如法制宣传日,利用海报、展板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法律知识;组织学生走访监狱、旁听法庭审判。

大学法治教育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来设计、规划、实施和完善,需要科学细致的规划、长期不懈的努力,更需要来自高校管理者、教师和政法等相关行业各方力量的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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